法规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制发契证格式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契证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10月8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我省目前在用的契证格式重新公告如下:


一、契证的发放。


我省地方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完纳契税后(包括办毕契税免税和不征税手续),向纳税人发放契证。


二、契证的格式及内容


(一)契证式样为本装式,封面颜色为深红色,上方中央印有烫金“契证”字样,中央印有烫金“浙江地税‘税徽’”,下方中央印有烫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字样。封底颜色与封面相同(见附件1)。


(二)契证边沿尺寸为:折拢18㎝×13㎝,展开26㎝×18㎝。


(三)契证内页为100克带彩色纤维水印纸,黑油墨。


(四)契证为竖式打印。


(五)P1右上角印有地方税务局机构区别标记“地”字,外加“□”。台头右上方印有契证字号。字号编制方法全省统一。字号由契证印制年代、版次、省地方税务局机构名称、号码顺序组成。如(20101)浙地契证××号


(六)P2左下“填发机关(盖章)”处,加盖填发机关“征税专用章”。


(七)P3为完税凭证粘贴处。


(八)P4为契证存根联,中缝“钢线”中央加盖“齐缝章”(征税专用章),并撕下作为税务机关留存。


(九)P5为空白。


(十)P6印有“注意事项”。


三、契证相关指标填写说明


(一)“土地房屋坐落”栏填写转移的土地、房屋坐落地址。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栏根据各地征收机关确定的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填写。


(三)“转移方式”栏填写土地出让、土地转让、土地赠与、土地继承、土地交换、土地作价投资入股、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房屋拆迁、房屋继承、房屋分析、房屋抵债、房屋作价入股等内容。


(四)“房屋(土地)用途”栏填写工业用地、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其他用地;住宅(非普通住宅、普通住宅)、非住宅等内容。


(五)“产权面积”栏指转移的房地产权属的全部面积。


(六)“计税面积”栏填写计征契税的房地产权属转移的面积,如免税的,该栏填写免税面积。


(七)“成交金额”栏指房地产权属转移交易的实际成交价格。


(八)“计税金额”栏填写征管机关依据征管规定所核定的计税价格。


(九)“契证编号”由契税征管软件按编号规则产生,16位编号规则为:“6位地区编码+4位年份编码+6位流水号”。


(十)“完税凭证字号”栏填写完税证或缴款书上的编号。


(十一)“附注”栏填写征收机关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四、契证的换发与遗补


对原契证打印有误或纳税人依据相关事实要求对契证部分内容进行调整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征收机关核实,收回原契证并注销,打印新契证发给纳税人,在附注栏中标记“换发时间:××年××月××日”。对纳税人不慎遗失契证申请补发的,征收机关可查询到原纳税记录的,据此注销原契证号,打印新契证;征收机关无法查询原纳税记录的,纳税人应提供契证遗失证明原件和遗失报刊公告复印件,征收机关据此予以注销原契证,打印新契证,在附注栏中标记“遗补时间:××年××月××日”。


本公告自2016年6月25日起执行。


附件:契证格式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6-05-25
文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浙财税政[2016]9号 浙江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改委、经信委(宁波不发),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同时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备案资料明细表》规定的备案资料。


二、为便于省经信委和省发改委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核查,享受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后,可通过省经信委的浙江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网址:www.zjiip.org.cn)上传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更正或补充年度纳税申报)和备案资料。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应在每年3月20日前和6月20日前,分两批整理汇算清缴年度已申报享受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汇总填制《**年度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汇总表(第*批)》(见附件2),提交省经信委和省发改委。其中,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名单提交给省经信委;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名单提交给省发改委。


三、省经信委和省发改委应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进行核查,并出具《**年度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核查结果汇总表(第*批)》(见附件3)反馈给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对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出具具体核查意见。其中,3月20日前提请核查的,于5月20日前反馈给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6月20日前提请核查的,于8月20日前反馈给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


四、2015年度享受优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名单及备案资料,市县(区)税务机关应在6月10日之前上报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在2016年6月20日前将名单、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备案资料一次性提交给省经信委和省发改委。


五、对经核查不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税务部门应追缴其已经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六、每年10月底前,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经信委和省发改委将核查结果及税收优惠落实情况联合汇总上报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七、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以及备案要求的宣传辅导,优化办税服务,既要让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足额享受税收优惠,同时也要防止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


附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2.**年度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汇总表(第*批)(略)


3.**年度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核查结果汇总表(第*批)(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6月1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6-06-01
文号:浙财税政[2016]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浙江省宁波市国税务局关于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工作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广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工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7年11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深化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优化办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36号)精神,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在全市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鄞州区、保税区、慈溪市、奉化市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并且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的出口企业;其他地区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的生产企业和一类外贸企业,确定为宁波市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的范围。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跨境应税行为暂不纳入无纸化申报试点范围。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将逐步扩大无纸化申报试点的范围。


二、在本公告第一条确定的范围内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出口企业,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备案表》(见附件),并在备案的次月实行无纸化申报:


(一)有税控数字签名证书或主管国税机关认可的其他数字签名证书;


(二)能够按规定报送经数字签名后的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资料的电子数据;


(三)自愿申请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工作,且向主管国税机关承诺能够按规定将有关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案。


三、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的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在进行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时,不再需要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纸质申报表和纸质凭证,只需提供通过数字签名证书签名后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原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的上述纸质凭证留存企业备查。


四、主管国税机关依法进行出口退(免)税审核等日常管理和税务稽查时需试点企业提供纸质凭证的,试点企业应按规定提供。


五、试点企业可通过网上办税平台查询本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办理情况。企业如需出具相应纸质文书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规定予以出具。


六、主管国税机关发现试点企业存在骗取出口退税或未按规定将退(免)税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等情形,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应取消其试点资格。


七、本公告未尽事宜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宁波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退(免)税单证无纸化申报管理办法〉的公告》(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备案表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6月12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6-06-12
文号: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杭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区各用人单位(不含大江东产业集聚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浙江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323号令)和《杭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杭财社[2008]89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2016年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缴范围: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总数(系指单位上年度职工年平均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规定比例的须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征缴时间:2016年7月12日—9月30日。  


三、征收标准:2016年征收标准经批准执行2013年杭州市区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6831元。  


四、计算公式:保障金应缴数额=(2015年单位职工年平均人数×1.5%-2015年在岗残疾职工人数)×2013年杭州市区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五、征缴程序:残保金征缴采用“残联劳服机构预核定,用人单位地税网上确认”的模式缴纳。  


(一)用人单位复核期。7月12日—8月25日。用人单位收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预核定通知书》后,及时核对残保金应缴数额。有异议的,在复核期内携带复核资料[《复核单》、《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或《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对安置残疾职工有异议,还需携带《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工资清单(银行)》等相关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核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预核定通知书》的劳服机构复核。  


(二)单位确认缴纳期。8月1日后,登陆“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综合申报表→杭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信息确认栏” 点“信息一致”,申报缴纳 (机关、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依据核定数直接生成应征额并扣款缴纳,无需网上确认)。对应缴额有异议的,点“信息不一致”,并于8月25日前,携带上述复核资料,到税务关系所在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复核(逾期不予受理)。复核后请于9月报税有效期内再次登陆“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点“信息一致”,申报缴纳。  


(三)单位申请减免期。7月12日—8月12日。用人单位向税务关系所在地残联劳服机构递交《书面申请》和《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获准予减免的单位请于9月报税有效期内登录地税网申报缴纳,减免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四)小型微型企业免征。2015年1月1日(含1月1日)后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且年平均人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型微型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36个月残保金;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未满3年的,可免征不足月份的残保金。2015年1月1日前已经征收的残保金不再退还。  


(五)逾期不上网确认缴纳的用人单位,自欠缴之日起,将按相关规定予以按日加收5‰滞纳金、公示并报“信用杭州”平台曝光,同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处罚。  


感谢全社会对残疾人事业的理解和支持!  


特此通告 


2016年7月5日


附:

杭州市城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咨询电话及地址 

image.png

image.png

备注:相关征缴及减免政策、表格查询和下载网站:登陆杭州残疾人服务网(http://www.hzcl.org.cn)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6-07-0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管理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2015年第79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一、浙江省内(不含宁波)有意愿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人,都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领使用电子发票。


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系统(企业端)主要包括税控开票系统和生成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可以采用纳税人自建方式或委托第三方服务供应商搭建等方式。使用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需将电子发票数据传递给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三、本公告所称电子发票的票样和编码规范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公告的有关规定。


四、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和《发票领购簿》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使用电子发票,使用金税盘(或税控盘)申领电子发票号段。


五、电子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电子发票的版式文件(彩色或黑白均可),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六、受票方可以通过开票方使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询、下载电子发票的版式文件,或通过邮件、微信等其它途径获取电子发票版式文件。


七、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系统开具电子发票的纳税人,在每个月征期结束前应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抄报税,按规定办理相关纳税申报。


八、受票方可以登录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发票查验系统(http://www.zjtax.gov.cn/fpcx/)或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进行电子发票信息一致性查询。


九、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7月5日



关于《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管理的公告》的解读


一、发布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为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基础上,组织开发了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经过前期试点,系统运行平稳,具备了全国推行的条件。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11月26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2015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发票)在我省全面推广。


二、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系统的对象有哪些?


浙江省内(不含宁波)有意愿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系统开具电子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人,都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领使用电子发票。


三、电子发票系统(企业端)包括哪些方面?


电子发票系统(企业端)主要包括税控开票系统和生成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可以采用纳税人自建方式或委托第三方服务供应商搭建方式。使用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需将电子发票数据传递给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四、电子发票的票样和编码规则如何?


本公告所称的电子发票票样和编码规范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公告的有关规定。


五、纳税人申领电子发票需要什么样的手续? 


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和《发票领购簿》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使用电子发票,使用金税盘(或税控盘)申领电子发票号段。


六、电子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如何处理?


电子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彩色或黑白均可),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七、受票方如何查询获取电子发票版式文件?


受票方可以通过开票方使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询、下载电子发票的版式文件,或通过邮件、微信等其它途径获取电子发票版式文件。


八、使用电子发票纳税人如何抄报税和申报纳税?


使用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电子发票的纳税人,在每个月征期结束前应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抄报税,按规定办理相关纳税申报(按月申报或按季申报)。


九、受票方如何查询电子发票信息一致性?


受票方可以登录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发票查验系统(http://www.zjtax.gov.cn/fpcx/)或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进行电子发票信息一致性查询。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6-06-05
文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金华市财政局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区购房财政补贴申领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金华市区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6]37号)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金华市区购房财政补贴申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11日


金华市区购房财政补贴申领办法


第一条 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金华市区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6]37号)有关购房财政补贴(以下简称补贴)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购房补贴的商品房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房地产企业在金华市区(包括婺城区、金东区,下同)范围内开发的商品住房,不包括单位统一建造的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二)购房人直接向房地产企业购买的商品住房;


(三)在2016年4月27日至2017年4月26日期间签订购买合同并办理备案;


第三条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购房人按合同成交额的1%给予补贴,合同成交额以市地税局征收契税的计税依据为准。


第四条 为方便购房人申领补贴,在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办税大厅(中山路18号二楼)设立受理窗口,购房人在缴纳契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即可到窗口填报《市区购房补贴申请审核表》(一式二份)(附件1),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有效银行卡(存折)、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契证》原件、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办理申领补贴手续。


第五条 补贴申领日期截止2020年4月26日,逾期申请的,不再受理。


第六条 专窗经办人员受理、对资料进行初审后,将受理的相关资料汇总成册,制作《市区购房财政补贴发放审核汇总表》(附件2),在5个工作日内由市地税局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资料,送市财政局复审,并在5个工作日按照规定的拨款程序,将补贴款拨付到位。


第七条 申请补贴的购房人必须保证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如有虚假,经核查属实的,追回已拨付的补贴款,列入个人信用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金华市财政局、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金华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相关附件:


1.市区购房补贴申请审核表.xls


2.市区购房财政补贴发放审核汇总表.xls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6-06-11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财税政[2016]10号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上海必胜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等单位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宁波不发),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规范营改增后浙江省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纳税人的实际情况,现就上海必胜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等单位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和纳税申报 


(一)上海必胜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等单位(名单详见附件)采用省级机构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由省级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入库的办法。即省级机构应当计算其当期销售货物、修理修配劳务和提供36号文规定的应税行为(以下简称“应税行为”)的增值税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再计算出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后,向省级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入库。其缴纳的增值税地方部分,先缴入省级国库,市、县(市、区)应得部分,由省财政根据省级机构提供的各市、县(市、区)销售收入计算分配后,按季调库给市、县(市、区),作市、县(市、区)级收入。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其他税收、附加的征管和预算管理维持现状。 


(二)销项税额,是指其销售货物、修理修配劳务及提供应税行为的增值税销售收入和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税额。 


(三)进项税额,是指其为销售货物、修理修配劳务和提供应税行为而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取得名称为市、县级机构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作为进项扣税凭证。 


(四)市、县级机构作为省级机构的被汇总纳税单位不再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一般纳税人登记、专用税控设备发行及发票管理 


上海必胜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等单位省级机构及其市、县级机构,分别由主管国税机关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专用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由省级机构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领购手续,各市、县级机构不得领用增值税发票,所有销售业务统一以省级机构名义开具发票。 


三、有关资料报备 


上海必胜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等单位应于每月月底前将所属的市、县级机构的增减变动情况(名称、所在地、开业时间等)分别报送省国税局和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未发生增减变动的,无需报送相关资料。 


四、日常管理 


上海必胜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等单位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做好其户籍登记管理,并定期或不定期对其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市、县级机构作为省级机构的被汇总纳税单位,由省级机构提交名单给主管国税机关,并由省级机构的主管国税机关在征管系统进行被汇总纳税维护。对未纳入汇总缴纳的相关机构应实行属地管理。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增值税汇总纳税申报名单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6月6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6-06-06
文号:浙财税政[2016]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财税政[2016]11号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等单位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宁波不发),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规范营改增后浙江省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试点纳税人的实际情况,现就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等单位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等单位(名单见附件1)采用省级机构汇总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分别由省级机构本级和各市、县级机构缴纳增值税的办法,即省级机构应当汇总计算其本级及所属市、县级机构的销售货物、修理修配劳务和提供36号文规定的应税行为(以下简称“应税行为”)的增值税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再计算出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后(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当期汇总销项税额-当期汇总的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按应税销售收入比例分摊到省级机构本级和各市、县级机构就地申报缴纳入库。 


省级机构或市、县级机构缴纳税款具体方法为:省级机构或市、县级机构当期应缴纳增值税=当期省级机构汇总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省级机构或市、县级机构当期应税销售收入÷省级机构当期汇总的应税销售收入)。 


(二)省级机构汇总的销售收入,为省级机构及其市、县级机构销售货物、修理修配劳务和提供应税行为的销售额。省级机构汇总的销项税额,按照销售额和其适用的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汇总的销售额包括免税项目的销售额。 


(三)省级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是指省级机构及其市、县级机构销售货物、修理修配劳务和提供应税行为而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汇总的进项税额包括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统一由省级机构计算。 


取得名称为省级或市级或县级机构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均可作为进项扣税凭证。 


(四)各市、县级机构应按月将销售货物、修理修配劳务和提供应税行为的销售额、进项税额归集汇总,并填写《市、县级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见附件2),报送主管国税机关签章确认后,于月度终了后10日内传递给省级机构。 


二、增值税申报纳税 


(一)各省级机构按当期汇总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当期的应纳税额,编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省级机构本级及所属市、县级机构应交增值税分配表》(见附件3,以下简称《分配表》),将分配给各市、县级机构缴纳的税额,作为当期本机构已缴税额填列。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同时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及其附表、《分配表》。 


(二)各市、县级机构应按《分配表》填报各自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栏,并应按规定时限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申报纳税,同时报送《分配表》。 


(三)省级机构统一核算的当期应纳税额如为负数(即有留抵税额)的,不再计算分配,留待下期抵扣。各市、县级机构需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零申报手续。 


三、一般纳税人登记、税控专用设备的发行及发票管理 


省级机构及其市、县级机构,分别由主管国税机关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税控专用设备的发行和增值税发票发售可根据纳税人的实际需要由省级机构本级、市、县级机构分别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县级机构不需要税控专用设备和领用增值税发票的,可由市级机构统一办理相关手续,统一以市级机构名义对外开具发票。 


四、有关资料报备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等单位应于每月月底前将所属的市、县级机构的增减变动情况(名称、所在地、开业时间等)分别报送省国家税务局及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未发生增减变动的,无需报送相关资料。 


五、日常管理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应做好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等单位省级机构本级和市、县级机构的户籍登记管理,并定期或不定期对其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市、县级机构应税销售额申报不实的,由其主管国税机关按适用税率全额补征增值税。对未纳入汇总缴纳的相关机构应实行属地管理。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增值税汇总纳税申报机构名单 


2.市、县级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 


3.省级机构本级及所属市、县级机构应交增值税分配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6月6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6-06-06
文号:浙财税政[2016]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市电信行业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试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有关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等三家公司共同研究决定,自2016年4月11日起在宁波市电信行业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此次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试点范围包括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三家宁波市电信运营商。


二、本公告所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84号公告的票样和编码规范。


三、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以上三家电信运营商不再开具原纸质通用机打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四、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既可以登录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验电子发票真伪,也可以通过宁波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发票信息查询模块(http://www.nbtax.gov.cn/bsfw/sscx/fpxxcx)进行查询。


五、本公告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由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特此公告。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5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6-04-0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财税政[2016]12号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等单位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宁波不发),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规范营改增后浙江省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试点纳税人的实际情况,现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等单位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等单位(名单见附件1)采用市级机构汇总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分别由市级机构本级和各县级机构缴纳增值税的办法,即市级机构应当汇总计算其本级及所属县级机构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提供36号文规定的应税行为(以下简称“应税行为”)的增值税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再计算出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后(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当期汇总销项税额-当期汇总的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按应税销售收入比例分摊到市级机构本级和各县级机构就地申报缴纳入库。 


市级机构或县级机构缴纳税款具体方法为:市级机构或县级机构当期应缴纳增值税=当期市级机构汇总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市级机构或县级机构当期应税销售收入÷市级机构当期汇总的应税销售收入)。 


(二)市级机构汇总的销售收入,为市级机构及其县级机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提供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市级机构汇总的销项税额,按照销售额和其适用的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汇总的销售额包括免税项目的销售额。 


(三)市级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是指市级机构及其县级机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提供应税行为而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汇总的进项税额包括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统一由市级机构计算。 


取得名称为市级或县级机构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均可作为进项扣税凭证。 


(四)各县级机构应按月将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提供应税行为的销售额、进项税额归集汇总,并填写《县级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见附件2),报送主管国税机关签章确认后,于月度终了后10日内传递给市级机构。 


二、增值税申报纳税 


(一)各市级机构按当期汇总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当期的应纳税额,编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市级机构本级及所属县级机构应交增值税分配表》(见附件3,以下简称《分配表》),将分配给各县级机构缴纳的税额,作为当期本机构已缴税额填列。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同时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及其附表、《分配表》。 


(二)各县级机构应按《分配表》填报各自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栏,并应按规定时限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申报纳税,同时报送《分配表》。 


(三)市级机构统一核算的当期应纳税额如为负数(即有留抵税额)的,不再计算分配,留待下期抵扣。各县级机构需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零申报手续。 


三、一般纳税人登记、税控专用设备的发行及发票管理 


市级机构及其县级机构,分别由主管国税机关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税控专用设备的发行和增值税发票发售可根据纳税人的实际需要由市级机构本级、县级机构分别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县级机构不需要税控专用设备和领用增值税发票的,可由市级机构统一办理相关手续,统一以市级机构名义对外开具发票。 


四、有关资料报备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等单位应于每月月底前将所属的县级机构的增减变动情况(名称、所在地、开业时间等)分别报送省国家税务局及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未发生增减变动的,无需报送相关资料。 


五、日常管理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应做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等单位市级机构本级和县级机构的户籍登记管理,并定期或不定期对其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县级机构应税销售额申报不实的,由其主管国税机关按适用税率全额补征增值税。对未纳入汇总缴纳的相关机构应实行属地管理。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增值税汇总纳税申报机构名单 


2.县级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 


3.市级机构本级及所属县级机构应交增值税分配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6月6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6-06-06
文号:浙财税政[2016]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本法规自2017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5号)等规定,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操作规程〉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地税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地税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30日


附件: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6-05-30
文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以下简称《分类管理办法》)、《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1版)》(税总发[2015]162号)有关规定,结合宁波实际,现公告如下:


 


关于《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2016-09-08 


    为了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管理,更好地发挥出口退税支持外贸发展的职能作用,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制发了《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此次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的时间和由出口税收管理系统自动比对产生评定结果。


    (二)明确了出口企业对管理类别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评定国税机关申请复评和评定国税机关复评的限定时间。


 (三)明确了本次评定符合一类企业评定标准的出口企业在2016年9月20日前报送《生产型出口企业生产能力情况报告》(生产企业填报)、《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情况报告》和《一类企业评定时有关情况报告表》


 (四)明确了除《分类管理办法》第六条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也应评定为三类:


     1、主管国税机关发现一类企业未如实填报本公告第二条所列资料的;


     2、上一年度累计6个月以上申报应免抵退税出口额为零的。


    (五)明确出口企业同一出口退(免)税申报批次中未发现审核疑点或者审核疑点已排除完毕的部分,在现行规定时间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不能排除审核疑点的部分,待疑点排除后方能办理退(免)税。进一步加快企业出口退税的整体进度。


    二、《公告》的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同时废止。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6-09-07
文号: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资源税改革若干政策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2020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资源税若干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68号)等规定,现就资源税改革若干政策公告如下:


  一、根据资源税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征税对象为精矿的,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精矿销售额×适用税率


  精矿销售额=原矿销售额×换算比


  我省相关矿产品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的换算比统一明确为:


  铅锌矿换算比为1.39;


  铁矿换算比为2.18;


  萤石换算比为1.32;


  石英岩(脉石英)换算比为1.74;


  花岗岩换算比为2.04。


  除上述明确规定外,在实际执行中,需要对其他矿产品明确原矿销售额与精矿销售额换算比或折算率的,由各市、县(市、区)财政、地税部门提出意见,并提供相关测算资料,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确定公布。


  二、对符合条件的利用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利用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利用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或《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技术标准;


  2.利用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矿产品的销售量、销售收入与其他矿产品销售量、销售收入分开核算。


  (二)符合上述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首个纳税申报期内,填报《税费优惠办理登记表》,并附送企业实际利用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矿产品情况(包括利用的资源、技术标准、提取的矿产品名称等)的说明、应税矿产品与免税矿产品的销售量和销售额分别核算的情况说明等材料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三、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2016年7月15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6-07-15
文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2020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确保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顺利实施,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资源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源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77号)等规定,现就资源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资源税纳税人应按月自行计算申报缴纳资源税,并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及相关附表。


  二、从事矿山开采而发生资源税应税行为的纳税人,在本公告施行后新开采的矿山,应在首次进行资源税纳税申报时,同时附报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资料;在本公告施行前已开采的矿山,应在本公告施行后的两个月内补报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资料。


  从事工程项目建设而发生资源税应税行为的纳税人,在本公告施行后开始施工建设的工程项目,应在首次进行资源税纳税申报时,同时附报已取得的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采矿许可证》、工程建设合同、工程设计方案等相关资料;在本公告施行前已施工建设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在本公告施行后的两个月内补报已取得的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采矿许可证》、工程建设合同、工程设计方案等相关资料。


  三、年度结束后,主管地税机关发现纳税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情形之一的,应参照国土资源部门年度矿山储量动态监测报告标明的实测开挖量来计算核定其年应纳资源税额,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将核定的年应纳税额通知纳税人。


  当采用上述方法不足以正确计算核定年应纳税额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以同时参照矿产品缴纳的增值税、炸药使用量、用电量、工程爆破工作量等因素以及其他合理、可行的方法来计算核定年应纳资源税额。


  四、对零星分散资源税,为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各级地税机关可按照《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规定,委托矿产整治办公室、国税部门、火工品销售公司、混泥土公司等有关单位代征资源税。


  五、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18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6-07-18
文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契证的公告

为进一步减少办证环节,简化契税办税流程,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承受房屋、土地权属缴纳契税的,取消发放契证。原已发放的契证仍可作为契税完税证明使用。 


  本公告自2016年10月8日起施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制发契证格式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10日


关于《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契证的公告》的解读


2016-09-13               浙江省地税局


  一、公告下发背景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纳种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契税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契证长期以来作为我省的契税完税证明,为契税的“先税后证”征管模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地税部门信息管税水平的不断提高、与不动产管理部门间信息共享程度的不断加深,契证作为部门间信息传递的媒介作用趋于弱化,基层征收部门和纳税人也对优化简化契税征管流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地税部门需要采用更便捷的方式完善契税征管。契证取消前后,各级地税部门将加强与国土、住建、公积金中心、银行等相关单位的衔接工作。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明确,为进一步减少办证环节,简化契税办税流程,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承受房屋、土地权属缴纳契税的取消发放契证。


  三、公告执行


  公告规定,本公告自10月8日起施行。即在10月8日起,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地税部门不再向缴纳契税的纳税人打印发放契证。需要说明的是,原取得的契证仍可作为契税完税证明使用,不再换发、补发。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6-10
文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杭地税告[2016]3号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系统上线有关事项的通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从2016年10月8日起浙江省国税、地税系统将改用“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系统”(以下简称金税三期系统)进行税收征管。为最大限度降低金税三期系统上线对纳税人正常涉税(费)业务办理的影响,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暂停业务办理安排


  2016年9月26日00:00至10月8日8:30,全市国地税办税服务厅(包括自助办税服务终端)、行政服务中心国地税窗口、房产交易办税窗口、发票代开点、委托代征单位等办税场所将暂停办理所有涉税业务(涉税咨询除外);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系统、代征单位开票软件、个人房屋出租税收征管软件、车船税代收代缴软件、国地税社会化办税服务平台等网上应用业务暂停使用;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网上电子申报客户端、发票信息查询等网上应用服务暂停使用。


  二、恢复业务办理安排


  2016年10月8日8:30起,全市国地税办税服务厅、各行政服务中心国地税窗口、房产交易办税窗口、发票代开点、委托代征单位等办税场所,以及原暂停业务办理的国地税各网上应用业务全部恢复办理。


  三、纳税(费)申报期限调整


  因杭州G20峰会、中秋假期、国庆假期及金税三期系统上线等因素,2016年9月和10月国地税申报期同时作适当调整,9月调整为9月1日-9月20日,10月调整为10月8日-10月24日。车辆购置税征期仍为发票开具之日起60日内。


  四、纳税人注意事项


  (一)本次金税三期系统上线,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联合设计了“浙江国地税联合电子税务局”,并对各类涉税软件进行了升级改造。请纳税人配合各级国地税部门开展的相关培训,并关注国地税系统各级门户网站的通知,进行涉税软件的升级更新,下载操作手册和操作视频,按照相关提示操作使用。


  (二)与金税三期系统上线配套使用的表证单书及填报说明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zjds.gov.cn/)、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zjtax.gov.cn/)公开发布。在2016年10月8日金税三期系统上线后,纳税人可登录上述网站下载使用。


  (三)金税三期系统上线运行初期,可能会出现业务办理高峰,税务机关将酌情增设办税窗口,提供导税服务、预约服务和延时服务,保障涉税业务顺利办理。在此期间,如给纳税人带来不便,敬请给予理解和支持,并请尽量妥善安排涉税(费)事项办理时间。


  (四) 由于杭州实行小客车总量调控,凡持有的小客车指标将于10月7日前过期的纳税人,请务必于9月23日下班前缴纳车辆购置税,以免指标过期造成损失。


  浙江省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浙江省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将根据金税三期系统上线进展情况,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并提供视频辅导及操作说明,敬请关注浙江省杭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zjtax.gov.cn/pub/hzgs/)、浙江省杭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hzft.gov.cn/),有关情况请向当地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或致电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特此通告。


  浙江省杭州市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8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6-09-08
文号:杭地税告[2016]3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系统上线有关事项的公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从2016年10月8日起浙江省国税、地税系统将改用“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系统”(以下简称金税三期系统)进行税收征管。为最大限度降低金税三期系统上线对纳税人正常涉税(费)业务办理的影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暂停业务办理安排


  2016年9月26日00:00至10月8日8:30,全省国地税办税服务厅(包括自助办税服务终端)、行政服务中心国地税窗口、发票代开点、委托代征单位等办税场所将暂停办理所有涉税业务(涉税咨询以外);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系统、代征单位开票软件、个人房屋出租税收征管软件、车船税代收代缴软件、国地税社会化办税服务平台等网上应用业务暂停使用;浙江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网上电子申报客户端、发票信息查询等网上应用服务暂停使用。


  二、恢复业务办理安排


  2016年10月8日8:30起,全省国地税办税服务厅、各行政服务中心国地税窗口以及国地税各网上应用业务全部恢复办理。


  三、纳税(费)申报期限调整


  因杭州G20峰会、中秋假期、国庆假期及金税三期系统上线等因素,2016年9月和10月国地税申报期同时作适当调整,9月调整为9月1日-9月20日,10月调整为10月8日-10月24日。


  四、纳税人注意事项


  (一)本次金税三期系统上线,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联合设计了“浙江国地税联合电子税务局”,并对各类涉税软件进行了升级改造。请纳税人配合各级国地税部门开展的相关培训,并关注国地税系统各级门户网站的通知,进行涉税软件的升级更新,下载操作手册和操作视频,按照相关提示操作使用。


  (二)与金税三期系统上线配套使用的表证单书及填报说明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zjds.gov.cn/)、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zjtax.gov.cn/)公开发布。在2016年10月8日金税三期系统上线后,纳税人可登录上述网站下载使用。


  (三)金税三期系统上线运行初期,可能会出现业务办理高峰,税务机关将酌情增设办税窗口,提供导税服务、预约服务和延时服务,保障涉税业务顺利办理。在此期间,如给纳税人带来不便,敬请给予理解和支持,并请尽量妥善安排涉税(费)事项办理时间。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将根据金税三期系统上线进展情况,及时发布相关信息,敬请关注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有关情况请向当地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或致电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8月25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6-08-2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1... 374375376377378379380381382383384 1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