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浙注协[2020]21号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共抗新冠肺炎疫情免收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会费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为助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积极响应政府“过紧日子”和减税降费政策,大力支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共渡难关,经省注协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免收执业机构单位和个人会费,扶持执业机构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减免举措


  免收2020年全省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省本级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会费(应缴中注协、中评协单位和个人会费,将按中注协、中评协相关会费政策要求由省注协代收代缴)。


  二、有关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执业机构要从疫情防控和稳定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切实贯彻落实好省委“两手都要硬、两战都要赢”的要求。建立健全复工防疫工作机制,因地制宜,统筹做好远程在线办公、外勤工作管理及防疫宣传教育。合理安排工作,调整员工上下班时间,提倡采取错峰出行、错峰上下班、返工不返岗等弹性工作措施。同时,保持本单位从业人员和规模相对稳定。


  (二)做好复工防疫物资保障。结合疫情防控复工需要,各执业机构免收的会费应当优先用于复工防疫物资经费保障。按照有关防控工作要求,尽力做好口罩、测温计、酒精、消毒液等防疫物资的采购发放等工作,切实关爱员工,保障好本单位员工健康安全。


  (三)倡导开展服务企业公益活动。鼓励有条件的执业机构,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广泛开展服务中小企业公益活动等,助力疫情防控各项涉企财税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助力企业渡过难关。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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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04
文号:浙注协[2020]2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人社发[2020]13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浙江实际,在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及职工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社会保险基金正常运行的前提下,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一、阶段性减免企业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保险。具体为: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今年2月份至6月份(所属期,下同)、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减半征收2月份至4月份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对企业(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减半征收2月份至6月份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统筹地区自行解决,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


  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执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参照大型企业执行。


  二、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具体名单和执行标准,在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参保的,由省人力社保厅、省医保局会同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确定;在各地参保的,由当地人力社保、医保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提出后,报当地政府批准。各地必须严格执行企业划分标准,不得自行调整范围。


  四、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月份,企业社会保险费的申报、核定、征缴程序不变,各地仍按现行办法操作。其中3月份社会保险费申报期调整至3月16日-3月31日。


  五、参保人员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不予降低,仍由单位代扣代缴。参保职工按政策规定应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个人缴费额据实记录;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账结合的,个人账户中应由单位缴费划入部分仍按规定标准从结余基金中划入。


  六、各地要规范和加强基金管理,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已出台的要按本通知调整。对2020年的基金收入预算,可根据减免情况合理调整。各市县政府要切实承担社会保险主体责任,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各地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精心组织、统筹实施各项政策,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要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和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政策公开、透明、有序实施到位。要运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增强企业发展的信心,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省里报告。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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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03
文号:浙人社发[2020]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财会[2020]7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及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0]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我省2020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组织做好2020年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年度备案工作


  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年度备案工作按“谁审批、谁负责”原则进行,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抓好落实,确保辖区内所有单位按时完成备案工作。


  (一)在线办理年度备案。各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可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根据属地原则选择对应的行政区划,在“法人服务”页面的“部门导航”中选择“财政部门”的“代理记账机构年度报备”事项在线办理,也可通过手机端“浙里办”APP,根据属地原则选择对应的行政区划,搜索“代理记账机构年度报备”事项在线办理。


  (二)适当延后年度备案时间。鉴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实际情况,我省2020年度备案工作将延后一个月进行,即备案时间为2020年5月1日至5月31日,届时各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可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在线办理。


  (三)做好核查及分析工作。县级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年度备案工作,按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再次精减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许可审批申请材料压缩审批时限的通知》(浙财会[2019]25号)文件要求,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报备材料的审核,重点核查各代理记账机构上报的数据是否完整、真实、准确,代理记账机构是否持续符合财政部令第98号规定的代理记账资格条件。核查中发现问题的,要督促代理记账机构及时整改。同时,要认真做好备案信息的汇总和分析工作,形成本县代理记账行业分析报告,经局领导审定同意后,于2020年6月20日前书面报市级财政部门(附电子文档1份)。


  行业分析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本县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基本情况及主要特点。


  2.本县贯彻落实《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再次精减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许可审批申请材料压缩审批时限的通知》(浙财会[2019]25号)的有关情况,围绕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优化政务服务所做的主要工作,以及在积极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加强事中事后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下一步加强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3.对我省深化代理记账机构“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意见建议。


  (四)及时汇总报送。市级财政部门应督促所属县(市、区)财政部门按时、保质完成备案工作,同时要认真做好备案信息的汇总分析工作,形成全市代理记账行业分析报告,经局领导审定同意后,于2020年7月10日前书面报省财政厅会计处(附电子文档1份),联系人:汤春莲;联系电话:0571-87058439。


  (五)服务平台联系方式。为方便群众办事,各单位在备案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


  1.有关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登录问题,请联系浙江政务服务网运维热线0571-88808880。


  2.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年度备案业务问题,请联系当地财政部门。


  3.有关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操作问题,请联系天顿公司,咨询电话:0571-87803322。


  二、履行财会监督职能,对代理记账机构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管职责,用好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


  (一)不断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关配套制度和工作机制。根据《浙江省财政检查工作实施办法》(浙财监督[2017]54号)和《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浙市联办[2019]2号)相关要求,认真研究制订年度日常检查和重点专项检查计划,及时在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上建立代理记账机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逐步积累经验,积极探索代理记账机构“互联网+监管”的有效监管模式。


  (二)组织代理记账机构开展内部规范执行情况自查。各级财政部门要在2020年6月底前,组织辖区内所有的代理记账机构对代理记账质量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业务承接程序执行情况、会计档案建立和保存情况等内部规范开展自查,自查结果要公开通报,并引导代理记账机构不断完善内部管理水平,提升执业质量。


  (三)对代理记账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上“对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开展情况的行政检查”监管子项的检查要求,统一在2020年9月底前选取辖区内8%-20%的代理记账机构,对其2019年度的代理记账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四)依法行政,加强检查流程控制。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依法检查,公正执法。建立案件审理和专家咨询制度,有效控制行政风险,确保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尺度统一。


  (五)认真分析,及时做好工作总结。市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所辖地区“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情况汇总,并于2020年10月20日前将本年度工作总结书面报送省财政厅会计处(附电子文档1份),联系人:汤春莲;联系电话:0571-87058439。


浙江省财政厅

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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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26
文号:浙财会[2020]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高法执[2020]6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规范不动产网络司法拍卖、变卖工作指引

针对近年来我省法院在不动产网络司法拍卖变卖中存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就规范不动产网络司法拍卖、变卖工作,指引如下:


  一、不动产现状的查明


  1.(查明现状的职责)执行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前,应依法查明不动产的土地用途(含用地性质)、土地使用权种类、权属、权利负担、占有使用、已知瑕疵、欠缴的税费和本次变价应缴税费的计算方法以及其他实际状况,并制怍拍卖财产现状的调查笔录或者收集其他有关资料。


  2.(需查明事项的含义)执行法院应查明的事项含义如下:


  (1)土地用途主要是指按照有关政府部门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案涉土地的用地分类情况,通常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等;用地性质是指是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需要,对某种用地所规定的用途,通常分为居住用地、工业用地,教育文化用地、商业用地、综合用地等;对于工业用地,还应查明是否属于“标准地”及竞买条件。


  (2)土地使用权的种类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最初取得方式(主要分为划拨取得、出让取得两种),如属于划拨取得,还应查明过户时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数额或计算方法。对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执行法院处置前应先征询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


  (3)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的所有权状况,主要包括不动产的所权人(如共有的,含共有人,共有形式和共有份额)的登记情况,取得时间和使用年限、不动产异议登记等权属争议情况和查封登记情况,是否可以通过拍卖、变卖的方式变更登记,是否可以依据现状拍卖,变卖后再根据原证载信息办理过户等。


  (4)权利负担主要是指不动产抵押登记.不动产预告登记、用益物权等情况。


  (5)占有使用主要是指是否存在租赁,是否存在其他占有使用人等情况。


  (6)已知瑕疵主要包括不动产实物现状与登记情况不一致、属于无证房产或部分属于无证房产及其他重大瑕疵情况。


  (7)欠缴税费是被执行人在税务部门的信息系统中有相关税源登记数据,且已发生纳税义务但未申报的欠缴税费(包括欠缴税、费,滞纳金、罚款),以及被执行人所欠社会保险费等:本次变价应缴税费的计算方法是指税务部门提供的本次不动产变价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应缴纳税费的计算方法。


  (8)其他实际状况是指附属设施、装修装饰、不动产的位置与登记载明位置是否一致、是否存在买受人资格限制等与竞买人利益相关的事项;住宅可能存在车库、地下室等附属用房的,应一并查明。


  3.(调查的方法和要求)执行法院应赴不动产所在地进行现场勘查,并通过文字、图片、视频等形式,就不动产的位置结构,装修装饰,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瑕疵等现状情况做好调查,并记录在案,制作调查笔录,与图片、视频等资料一并归入案卷。


  对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权和权属状况、权利负担以及欠缴税费和本次变价应缴税费的计算方法等情况,执行法院应向有关的国土、不动产登记、税务等部门进行调查。


  对不动产附属设施、装修装饰的情况,现状与登记不一致,无证房产等瑕疵情况,可委托专业机构在评估阶段进行详细调查。


  4.(禁止事项)执行法院不得未经调查即对拍卖标的物表述为“详见现状”或“以现状为准”。


  二、处置参考价的确定


  5.(处置参考价的确定办法)执行法院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法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直接采取委托评估的方式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十五条的规定。


  6.(可直接委托评估的情形)当事人议价不能或不成,对工业厂房,在建工程,商铺较多的综合市场,装修装饰财产价值较高的不动产等不适合通过定向询价、网络询价等方式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执行法院可以直接采取委托评估的方式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


  对工业厂房,评估范围应包含厂区内的附属设施,如货用电梯、行车、吊车、环保设施、消防设施、供水配电设施、绿化苗木等;对价值较大的专业设备、绿化苗木等,可由不动产评估机构另行转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应对较大价值的附属设施或其绿化苗木等单独列明其财产清单和估值;对用地现状情况,可视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现场测绘,避免出现实际用地超出用地红线或小于证载面积的瑕疵或估值失真情况。


  对装修装饰财产价值较高的不动产,评估报告应对其装修装饰的财产清单和价值予以单独列明。


  三、保管与腾退


  7.(裁定拍卖前的保管)查封的不动产,可以允许被执行人或占有人继续使用;继续使用可能严重减损不动产价值或不利于变价的,应当委托第三人或者指定申请执行人保管,保管人不得使用。


  委托第三人保管的,保管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在变价款中作为变价费用优先扣除。


  8.(裁定拍卖后不动产的腾退与例外)执行法院裁定拍卖不动产后,一般应及时腾空后再拍卖,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案外人对不动产的占有合法且可以对抗申请执行人。


  (2)占有人己缴纳腾空保证金并作出书面腾空承诺的。腾空保证金金额可按1至6个月的租金或拍卖房产评估价(处置参考价)的5-10%标准计算;被处置不动产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的,可不缴纳腾空保证金,但应在保证书中写明“如不按时腾退,执行法院可在安置费中扣除相应金额”。


  (3)不腾空拍卖更有利于财产变价的。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执行法院可进行强制腾空。对核实物品需要另行存放保管的物品,由申请执行人提供场所或者垫付租金,并在拍卖价款中预留物品保管费用。


  案外人以对不动产的占有可以对抗申请执行人为由提出异议的,执行法院不得在异议审查期间以“现状处置”为由对不动产进行拍卖、变卖。


  9.(先拍后腾的保管与腾空保证金的处理)执行法院根据本指引第8条决定先拍后腾的,执行法院应明确告知占有使用人负有妥善保管拍卖财产的义务,确保不动产不出现人为损害导致的价值贬损,占有人须明确承诺拍卖成交后无条件腾空,并配合法院现场勘验、现场看样等工作。


  被执行人或占有人在保证书承诺的期限内主动腾退清空的,退还已缴腾空保证金;被执行人或占有人在保证书承诺的期限内未腾退清空并经执行法院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拒不腾退清空的,执行法院应强制腾空,对已缴纳的腾空保证金,执行法院可以没收,并依次用于支付强制腾空费用、买受人因迟延交付而产生的租赁费用损失、清偿债务、上缴财政。


  四、案外人占有不动产的审查


  10.(带租拍卖异议的处理)执行法院根据调查情况初步判断案外人对不动产的租赁可以对抗申请执行人的,应及时就租赁期限、租金数额、租金支付方式等情况,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并制作执行笔录。


  申请执行人未书面同意带租拍卖的,执行法院应告知案外人及时提出保护租赁的书面异议,对该异议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11.(抵押、查封后租赁异议的处理)人民法院执行抵押权设立或法院查封后出租的房屋,案外人以“未告知抵押情况”、“不知道房屋被查封”为由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异议审查期间可不停止执行。


  五、公告与公示


  12.(不动产信息的公示)执行法院按照本指引第1条、第2条查明的有关情况,应当在拍卖公告中公示,详细告知竞买人。


  拍卖的不动产有权属证书,评估报告(或其他定价依据)的,应将权属证书、评估报告副本(或其他定价依据)作为附件上传至网拍页面进行公示。


  13.(公告中的特别提示)法律、行政法规和当地规划、招商引资、环境保护等政策对买受人资格,条件有特殊规定,需要引起竞买人注意的情形的,执行法院应在拍卖公告中予以提示。


  六、付款期限与悔拍


  14.(付款期限)执行法院可在拍卖公告和成交确认书中要求买受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拍卖余款全部汇入指定的账户:价款在5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成交后二十日内缴清余款:价款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成交后三十日内缴清余款。


  15.(悔拍的认定及延期付款的例外)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未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支付余款的,执行法院应立即通知买受人支付余款。买受人明确表示不支付余款的,执行法院可认定其悔拍,并裁定重新拍卖。


  特殊情况需延期付款的,买受人应书面申请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是否准许由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评议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且买受人应另行支付逾期付款期间被执行人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需缴纳的欠款为基数,计算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16.(抵债后迟延付款的处理)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承受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余款的,参照本指引第14、15条执行。


  七、税费负担


  17.(本次变价形成的税费各自负担)对于本次变价形成的税费,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负担主体的,应由相应主体负担。


  被执行人应负担本次变价产生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买受人负担印花税、契税。


  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本次变价产生的税费,由执行法院在拍卖款中扣划后直接交付税务部门,也可由买受人先行缴纳后向执行法院申请退还垫付的税费。


  18.(历史欠缴税费的申请受偿与例外)对被执行人的历史欠缴税费,税务部门可依法向执行法院申请受偿,但被执行人另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对税务部门的申请不予支持。


  19.(土地出让金的负担)处置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需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应当由被执行人依法负担。执行法院可在拍卖款中扣划后直接交付相关部门。执行法院不应在拍卖公告和特别提示中载明由买受人负担。


  八、其他


  20(网络变价的参照适用)执行法院通过互联网平台以变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参照本指引执行。


  21(实施时间)本指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下发之日已公告拍卖、变卖的,可不执行本指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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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21
文号:浙高法执[2020]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我市实行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告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根据浙江省人社厅、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13号)和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关于实行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甬人社发[2020]11号)精神。


  现将我市实行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减免、缓缴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社会保险费减免


  1.减免对象:依法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除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2.减免险种:包括基本养老、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


  3.减免费用: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征今年2月份至6月份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大型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减半征收2月份至4月份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企业(不含机关事业单位)、按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和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减半征收2月份至6月份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


  (二)社会保险费缓缴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二、享受减免、缓缴政策的操作办法


  社会保险费减免、缓缴期间,参保企业办理社会保险费的申报、核定、征缴程序不变,仍按现行办法操作。


  (一)减免操作


  本次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行企业"零跑腿”,符合享受条件的单位不需要提出申请和提供材料,只需照常在税务部门的社会保险费网.上申报缴费系统进行申报和发起扣款,完成社会保险费应缴部分(主要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减半征收部分等)缴纳操作,即可“零跑腿”享受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


  (二)缓缴操作


  本次缓缴社会保险费实行企业申请,符合缓缴条件的企业,可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场所提出申请,填写申请理由等信息,承诺延期缴费的期限。也可与主管税务机关预约,通过各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非接触式”方式递交申请。


  三、其他


  (一)单位缴费人3月份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时间调整为3月10日至3月25日(3月份以前的欠费可以正常补缴)。


  (二)如需了解社保费相关征缴政策,可拨打12366或向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各区县(市)税务局咨询;如需了解社保、医保相关待遇政策,可拨打12333咨询。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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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06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进一步帮助小微企业渡过难关,加大复工复产支持力度,在《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省疫情防控[2020]9号)基础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降低小微企业要素成本


  1.降低用电成本。落实好国家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有关措施,自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计收除高耗能行业外工商业小微企业电费,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小微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申请变更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少于15天”等条件限制,减免容(需)量电费。(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


  2.缓缴用水用气费用。对疫情期间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用水、用气,实施阶段性缓缴费用,缓缴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市、区〕政府)


  二、加大对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的支持


  3.加强外省员工返岗保障。摸排小微企业员工返岗集中需求,指导运输企业制定运输组织方案,组织“专人、专车、专厂、专线”,在确保安全可控的前提下,实行点对点、一站式包车、包机、包列接送。对企业通过政府指定包车客运方式接送返岗员工所产生的包车费用,给予一定比例补助。(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4.免收收费公路通行费。疫情防控期间,对依法通行全省收费公路的所有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保障疫情防控和生活物资运输,支持小微企业复工复产。(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5.分行业指导有序复工。制定行业防疫指南,指导批发零售、餐饮、家政、连锁便利等生活性服务领域小微企业在做好经营场所和商品管理卫生防疫的前提下,尽快有序复工。(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


  三、减轻小微企业税费负担


  6.认真落实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措施。对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自2020年2月至6月实行免征,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小微企业执行。(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省医保局)


  7.缓缴住房公积金。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受疫情影响严重和较为严重的地区,可由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定住房公积金阶段性自愿缴存政策,小微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申请自主确定缴存比例或停缴,停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8.加大税费优惠。2020年3月至5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3%下调至1%。2021年12月31日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2024年12月31日前对文化事业建设费按应缴费额的50%减征。(责任单位:浙江省税务局)


  9.全额返还小微企业工会经费。自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已建立工会组织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关规定,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足额申报缴纳工会经费的小微企业,定期全额返还其缴纳的工会经费,返还的工会经费可用于职工疫情防护、困难职工慰问等。(责任单位:省总工会)


  10.减免检验检测费用。疫情防控期间,免收防疫防护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费用、中外标准信息咨询服务和标准时效性确认费用,免收疫情防控所需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费,省级技术机构减半收取计量器具检定校准、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特种设备检验项目费用。(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


  11.实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对小微企业用于疫情防控的研发支出,按实际发生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责任单位:省科技厅、浙江省税务局)


  四、强化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


  12.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小微企业股票质押协议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由于中短期还款困难申请展期的,可与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协商,展期3至6个月。(责任单位:浙江证监局)


  13.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督促金融机构用好再贷款、再贴现及普惠金融定向降准资金,将整体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25个基点。增加再贷款、再贴现专用额度,加大对有序复工复产、春耕备耕和受疫情影响较为严重的小微企业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专用额度资金发放的贷款利率不高于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50个基点,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支持和推动辖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提升商业银行服务小微企业的资金实力。鼓励金融机构在疫情期间减免普惠小微企业、疫情防控相关和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贷款利息,免除金融服务手续费。(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14.进一步发挥政策性金融作用。支持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在浙分支机构加大对制造业、外贸企业、春耕备耕和生猪生产产业链的小微企业信贷支持。(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15.探索保险补偿机制。各地可探索与保险机构合作,通过市场化运作,针对不同行业,开发相应保险产品,发挥保险对因疫情导致企业停工停产造成损失的风险分散和补偿功能。(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浙江银保监局)


  五、其他事项


  16.及时支付小微企业账款。疫情防控期间,各级政府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国有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小微企业账款,必须主动、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应付款,不得新增逾期拖欠小微企业账款。鼓励民营企业重合同、守信用,引导大企业做好表率,严格履行合同,及时支付小微企业账款,帮助小微企业渡过难关。(责任单位:省经信厅)


  17.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小微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18.精心精准做好企业服务。发挥省企业服务综合平台功能,及时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和问题,发布企业产销供需信息,推动疫情防控物资供需有效对接等。引导各类社会机构积极为小微企业提供公益法律服务,帮助小微企业解决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法律问题。(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司法厅)


  本意见和省疫情防控[2020]9号文件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条款中有明确期限的以条款内容为准。中央出台相关支持政策,遵照执行。


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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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06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市监综[2020]13号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等九部门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若干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了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全力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特制定如下细化意见:


  一、推动复工复产。除各地制定的负面清单行业之外的个体工商户,无需审批即可依法依规恢复经营活动,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鼓励开展针对个体工商户的招工专场活动。


  二、优化准入服务。为复工复产个体工商户提供“网上办、掌上办、寄递办、预约办”等登记注册服务,材料齐全合法的,当日办结,免费寄递。对于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营业期限到期的,可延期至疫情结束后一个月内办理。


  三、补助返程路费。自发文之日至3月31日,通过铁路、客运汽车方式自行返浙的个体工商户,返程车票费用地方可给予一定比例补助。


  四、保障复工复产防疫物资。各级政府要积极为个体工商户组织提供平价的防疫物资采购申购渠道。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积极参与,开辟专栏预约申请。


  五、实行税收减免。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征收率从3%降至1%;对疫情期间实际停业但未能及时办理停业的双定户,先行免缴税款,后续补办停业手续;对受疫情影响,增值税起征点以上的双定户,适当下调定额。


  六、降低用电用气用水费用。自2 02 0年2月1日至6月30日,降低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的个体工商户电费,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自2 020年2月1日至4月30日,个体工商户到户气价、水价统一下调10%,鼓励地方政府出台更优惠的用气、用水价格。2 020年上半年,对受疫情影响无力足额缴纳电、气、水费用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


  七、减免社保费用。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征2 020年2月至6月(所属期,下同)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减半征收2月至6月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


  八、减免房租。对承租固有资产类经营性房产(包括各类开


  发区和产业园区、专业市场、工业厂房、创业基地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免收2020年2、3月两个月租金。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给予补助。对在本次疫情中响应政府号召为承租户减免租金的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


  九、减免检验检测费用。疫情期间,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认证认可机构,减免个体工商户的相关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服务费用。自疫情结束之后至2021年2月9日,餐饮住宿业个体工商户的检验检测经营服务项目,实行减半收费。鼓励上述机构为其他行业个体工商户以非盈利方式提供检验检测服务。


  十、减免贷款利息。鼓励金融机构对因疫情被列入负面清单导致一个月以上未正常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减免疫情歇业期间贷款利息。


  十一、延长贷款期限。对2020年1月2 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个体工商户贷款,金融机构应根据个体工商户的申请,结合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和付息安排,还本和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 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不影响征信记录。


  十二、提高信贷审批效率。对受疫情影响且符合信贷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的信贷需求,原则上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资金链紧张的个体工商户,要多途径探索免抵押纯信用低利率的流动资金支持。


  十三、降低融资成本。人民银行利用再贷款、再贴现、准备金等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增加低息贷款额度,定向支持个体工商户。引导地方法人银行向个体工商户发放优惠利率贷款,切实降低个体工商户融资成本.鼓励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服务,免收两个月担保费。


  十四、鼓励减免网络费用。鼓励移动、联通、电信等基础电信企业为受疫情影响未正常开业且使用网络费用较多的产业园、网吧等个体工商户适当减免或优惠网络使用费。


  十五、发挥电商平台作用。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出台帮扶个体


  工商户的专项举措,放宽入住条件,极速办理线上开店业务,拓宽营销渠道。电子商务平台要充分运用大数据优势,为政府部门推动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提供信息支撑,为个体工商户经营提供上下产业链的信息对接,为个体工商户拓宽融资渠道、申请信用贷款提供相应服务。


  十六、推动政策落地落细。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抓紧研究制定政策实施细则,加大政策宣贯力度,优化细化办理流程,明确适用对象范围、起止时间和咨询电话,切实保障各项举措在兑现过程中申报、审核“最多跑一次”。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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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06
文号:浙市监综[2020]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江省疫情防控[2020]15号 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大力实施减税减费减租减息减支共克时艰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大力实施减税减费减租减息减支共克时艰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抓好落实。


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代章)

2020年3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力实施减税减费减租减息减支共克时艰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目标


  深入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两手都要硬、两战都要赢”的决策部署,通过省市县联动、政银企协同,大力实施减税减费减租减息减支共克时艰行动。紧密结合“三服务”活动,落实落细惠企助企活企政策,以最大力度推进减负降本,以最大惠企政策对冲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力争全年新增减税减费减租减息减支1500亿元左右,确保完成2020年各项目标任务,确保“十三五”规划圆满收官。


  二、主要任务


  (一)最快速度落实减税政策,力争实现减税90亿元左右。


  1.迅速落实落细国家一揽子税收优惠政策。对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快递收派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从3%降至1%;允许支持疫情防控的公益捐赠在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对参与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其他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执行期限依照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责任单位:浙江省税务局)实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对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四大行业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鼓励引导各类房产业主在疫情期间为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按实际免租月份相应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在疫情期间被政府征用的房产,按实际征用时间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


  (二)最大程度加大减费支持,力争实现减费930亿元左右。


  2.全面实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减费549亿元。免征中小微企业2020年2月至6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2020年2月至4月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345亿元。(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浙江省税务局)减半征收企业2020年2月至6月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124亿元,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统筹地区自行解决,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将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1.5%下调至0.5%,减费70亿元,执行期限为2020年全年;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减费10亿元,执行期限为2020年全年。(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浙江省税务局)


  3.全面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返还105亿元。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各地根据企业不同情况,可返还1至3个月不等的社会保险费,月返还标准按2019年12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确定。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10日至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


  4.全力减免公路通行费和港口收费,减费139.7亿元。全省收费公路免收车辆通行费不少于130亿元,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17日至国家收费公路免费通行政策结束;全省收费公路对安装并使用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ETC)的三、四类客车通行费实行8.5折优惠,省属及市、县(市)属国有全资和控股的高速公路路段对安装并使用ETC的合法装载货车通行费实行8.5折优惠,减费不少于3.6亿元,执行期限为国家收费公路免费通行政策结束后3个月;调整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高速公路通行费“递远递减”政策,从10个指定收费站扩大到全省高速公路网,通行费统一按6.5折收取,并取消车次费,2020年全年减费不少于0.6亿元,该政策长期执行。(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免收进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5亿元,将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等政府定价收费标准降低20%,减费0.47亿元,执行期限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事局)


  5.全力降低企业水电气成本,减费98.9亿元。实施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减费13亿元,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现执行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电价的用户,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减费40.5亿元,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深化电力市场化交易改革,减费40亿元,执行期限为2020年全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降低浙江省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向各通气城市燃气企业销售天然气的门站价格0.14元/立方米,降低企业(不含天然气发电企业)到户价格10%,减费4亿元,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1日至4月30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建设厅)降低企业到户水价10%,减费1.4亿元,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1日至4月30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


  6.全面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政策,减费20亿元,执行期限为2020年全年。(责任单位:浙江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残联)


  7.全力减少政府性收费,减费19.5亿元。停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减半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共减费8.3亿元,执行期限为2020年全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全面实施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取消采购文件工本费,减费10亿元,执行期限为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执行期限为2020年全年;降低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缴纳比例,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12日至12月31日,共减少企业资金占用160亿元。(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以非营利方式向企业开放实验室,减费0.5亿元,执行期限为2020年全年;省级和部分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直属技术机构减半收取产品检验、计量器具检定校准、特种设备检验费用,减免标准咨询服务费用,减费0.36亿元,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16日至4月1日;减免防疫防护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费用,减费0.24亿元,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10日至4月1日;减半收取餐饮住宿企业检验检测费用,减费0.1亿元,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10日至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8.全力降低政策性融资担保成本,减费2亿元。减收企业融资担保费1.2亿元,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1日至12月31日;减收市县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费0.8亿元,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


  (三)最大限度落地减租费用,力争实现减租80亿元左右。


  9.全面落实国有资产减租政策,减租27.54亿元。减免非国有企业市场主体承租省市县国资管理部门管辖的国有资产类经营性房产租金27亿元,其中省属国有企业减租3.77亿元、市县国有企业减租23.22亿元,执行期限从2020年1月23日至3月31日。(责任单位:省国资委)减免承租省级机关办公用房及省机关事务局经营性房产的企业(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租金0.54亿元,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1日至3月31日。(责任单位:省机关事务局)


  10.切实降低承租商场经营户租金。充分发挥龙头商业企业减免经营户租金的示范引领作用,确保实现5000平方米以上商场经营主体减免租金46.6亿元,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1日至3月31日。(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11.切实降低开发区企业租金。对受疫情影响、承租开发区国有经营性房产的非国有生产经营性企业,减租3亿元,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1日至3月31日。(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12切实降低非国有商品交易市场租金。非国有商品交易市场减免经营户摊位租金3.5亿元,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1日至4月30日。(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


  13切实降低科技创新企业租金。减免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中的在孵企业办公、实验、科研和生产用房租金1.8亿元,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4月30日。(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四)最大力度扩大减息优惠,力争实现减息170亿元左右。


  14.大力降低部分行业企业应付贷款利息。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省内制造业、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等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企业,给予1个月的应付贷款利息优惠,减息50亿元,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1日至3月31日;对受疫情影响还款困难企业的存量贷款,实施到期展期、延长还款期限、续贷等措施,全年新增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1000亿元、企业中期流动资金贷款1500亿元。(责任单位:浙江银保监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15.大力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加大对制造业、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租赁商务服务业等四个行业的中型企业贷款减息力度,加大对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不含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减息力度,共减息90亿元,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1日至4月30日。(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


  16.大力降低企业贷款利率。充分发挥央行专项再贷款等政策性低息资金的降成本作用,支持和督促金融机构运用低息资金降低企业贷款利率,减息27.3亿元(含中央财政贴息5.3亿元),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1日至12月31日。确保全年信贷总量只增不降,贷款增速高于全省生产总值增速,普惠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上年降低05个百分点。(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17.大力降低重点项目融资成本。建立融资总量不少于500亿元的补短板稳投资应急专项贷款,减息2亿元,支持重大基础设施、重点领域补短板项目建设,以及金融扶贫、科技创新、小微企业转贷,执行期限为2020年全年。建立企业债券绿色通道,对存量企业债允许发新还旧,加大政策性担保工具对债券发行的增信支持力度,2020年全年新发企业债超过350亿元。(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五)最大幅度加大政府减支,力争实现减支230亿元左右。


  18.大幅压减政府开支。坚决落实减支幅度,统筹用于疫情防控和稳企业稳发展,非刚性、非重点项目支出压减幅度不低于10%,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压减幅度不低于5%,“三公”经费压减幅度不低于5%,减支156亿元。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收回根据建设进度可以延后安排或者确实无法支出的项目经费34亿元,收回部门预算结转资金40亿元。执行期限为2020年全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三、保障措施


  (一)体系化推进机制。聚焦目标任务清单,夯实责任分工,形成省市县联动、省级部门协同、部门内部专班化运作的减税减费减租减息减支工作体系。锚定减税减费减租减息减支政策百分百兑现,健全行动有方案、实施有细则、操作有流程的政策体系。建立目标量化、进度晾晒、绩效评估、先进推广、落后约谈的落实体系。


  (二)闭环管理机制。省级责任单位要根据实际将减税减费减租减息减支工作目标分解到市县,实施分级定量管理,并确保原有税收、社保等优惠政策落实到位。畅通政企沟通渠道,设立线上问题反馈窗口,及时协调解决问题。开展第三方评价,迭代完善落实举措,增强企业获得感。


  (三)优服务促落实机制。深化“三服务”活动,发挥好驻企服务员和驻企健康指导员作用,主动做宣传、答政策、送服务,打通减税减费减租减息减支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深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和政府数字化转型,打造整体、智治的现代政府,确保减税减费减租减息减支政策“一次能看懂、一次能办好、一次能兑现”。


  已有政策与本方案要求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国家出台相关支持政策,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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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1
文号:浙江省疫情防控[2020]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甬税发[2020]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开展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各区县(市)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疫情防控等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0]11号)文件精神,市局决定2020年以“战疫情促发展服务全面小康”为主题,连续第7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下简称“春风行动”),持续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全力支持抗击疫情和企业复工复产,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助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持续打造宁波税务优质服务品牌。


  一、总体要求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的收官之年。全市税务系统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紧扣“战疫情促发展服务全面小康”主题,按照“优惠政策落实要给力,‘非接触式’办税要添力,数据服务大局要尽力,疫情防控工作要加力”的“四力”要求,扎实开展“春风行动”,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加快推进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助力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支持全面做好“六稳”工作,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实现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确保“十三五”规划圆满收官作出税务部门应有的贡献。


  二、行动内容


  (一)支持疫情防控帮扶企业纾困解难


  1.落实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抓好已出台的支持防护救治、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稳产保供、鼓励公益捐赠等方面税收政策落实,执行好帮扶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等受疫情影响严重行业的税收政策。精准及时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帮扶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专项政策,采取有效形式开展内部培训,及时优化调整信息系统,确保优惠政策全面落地。支持个体工商户在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落实2020年3月1日至5月底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为1%。以“政策细分、需求定制、精准匹配、全面覆盖”为目标,推进和完善纳税人缴费人精准服务体系建设。通过税收大数据和第三方数据的应用,精准定位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主动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钉钉、“宁波税务征纳沟通平台”、短信、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分类分级、定向推送税收优惠政策,给予温馨提示。简化税收优惠办理程序,加快完善配套实施办法,使各项优惠政策尽快落实到位。持续发布政策热点问题解答,为企业提供个性化的政策咨询辅导。切实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严明纪律要求,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不变形、不打折扣。针对企业合理诉求,加强政策研究储备,有效解决企业及个人的“急难愁盼”问题。


  2.认真落实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研究制定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具体实施方案,加强对缴费人的宣传辅导,做好政策解读、操作讲解、疑问回答等工作。及时受理企业社会保险费缓缴相关业务,严格落实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的政策要求,确保缴费人应享尽享。及时调整信息系统,加强部门信息共享,简化操作流程,方便参保单位准确办理。


  3.大力推广“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依托电子税务局,加速完善电子税务局功能,进一步拓展网上办税缴费事项范围。在2020年2月底前,实现“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等166个事项全程网上办,“合并分立报告”等19个事项线上线下融合办,“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等16个事项线上预约线下办。推广电子税务局免卡勾选发票新功能。进一步拓展自助办税终端业务功能,开发上线小规模套餐式申报、普通发票代开;接入市政务服务自助终端系统,提供个税纳税记录自助开具。在电子税务局的推广使用上,大力推行电子税务局操作手册“电子化”“可视化”“视频化”,提高操作体验舒适度。推广电子税务局移动端缴纳税费业务的第三方支付。推动自助办税终端办理发票领用和发票代开业务,扩大电子税务局“网上申请、邮寄配送”的覆盖面,将发票“非接触式”领用比例从2019年的50%提升到2020年的70%。开设自助办税终端服务网点便捷指引和导航服务。落实好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有关工作要求,不断优化和拓展“非接触式”出口退(免)税服务。依托电子税务局,进一步探索拓展实名认证渠道,增加线上办理实名认证的方式。充分发挥网络咨询“一对多”和智能咨询“全天候”优势,引导纳税人和缴费人通过宁波市税务局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征纳沟通平台”和12366纳税服务平台等多种渠道使用网络咨询和智能咨询服务。


  4.不断优化现场办税缴费服务。加强办税服务厅清洁消毒等安全防护,对确需到现场办理税费事项的纳税人、缴费人,充分发挥自助办税终端作用,加强导税服务,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推行预约办、错峰办、容缺办,营造安全放心、便捷高效的办税缴费环境。畅通预约办税通道,对通过热线电话、征纳平台等渠道预约办理的纳税人实行专人接待、免叫号直接办。


  5.切实落实延期申报、延期缴税和发票保障措施。对受疫情影响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缴税有特殊困难的,依法及时为其办理延期申报或延期缴税。对在2020年2月份申报期内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按规定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在疫情防控期间,对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对此类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的,可暂按需调整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不需事前实地查验。


  (二)积极推动企业复工复产


  6.加强分析服务决策。积极参加市政府企业复工工作应急组工作,结合本职提出意见建议,按要求做好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增值税发票等税收大数据覆盖面广、及时性强、颗粒度细等优势,从多维度跟踪分析企业复工复产状况以及经济运行情况,细致梳理购销方、上下游配套等方面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务实管用的支持措施和有针对性建议。根据省委、市委关于开展“服务企业服务群众服务基层”活动的部署要求,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帮助企业、群众、基层解决实际难题。对纳税人在复工复产和享受惠政中的个性化涉税疑难问题,分级做好帮扶化解。


  7.加强协同凝聚合力。积极加强与发改、工信、财政、人社、医保、交通、农业等部门的对接,根据其需求主动提供税收数据等方面服务,并结合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和情况,积极采取税收措施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经济发展。主动与人社部门沟通协调,启动医保待遇应急处理机制,保障疫情期间企业员工正常享受医保待遇。


  8.加强帮扶精准纾困。提高支持复工复产服务便利度,发挥税收数据搭桥作用,对上下游衔接不畅的企业,加强税收数据分析助力企业实现供需对接。发挥党建引领作用,组建党员突击队、志愿服务队等切实帮助企业解决难题,增强企业发展信心。对重点企业推行“一企一策”“一对一”“点对点”帮扶等服务措施,并提供办税绿色通道。做好在建和新开工重大项目的跟踪服务工作。


  9.着力支持小微企业。在不折不扣落实好小微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基础上,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根据疫情情况,合理调整疫情期间个体工商户的定期定额。对定额超过起征点的纳税人,因疫情影响导致实际营业额低于定额的,可在2020年3月底前申请调整定额,或申请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优化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方式,在宁波市税务局官方网站建立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服务专栏。落实小微企业诉求线上直联互通渠道。探索推行小微企业市内跨区迁移线上办理,切实减轻小微企业办税负担。


  10.深化“银税互动”助力解决融资难题。加强与银保监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作,扩围纳入“银税互动”范围的企业数量,在纳税信用A级、B级企业基础上扩大至M级企业。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满足不同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信贷需求。积极推进银税数据直连,实现小微企业贷款网上“一站式”办理。梳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名单,精准提供相关税收数据,协助银行业金融机构精准放贷。优化“互联网+大数据+金融+税务”线上平台建设,打通各商业银行与税务部门的银税信息线上交互渠道。


  11.积极促进稳就业。落实好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业或吸纳特殊群体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运用税收数据分析企业用工数量变化,为稳就业提供参考。


  (三)全力服务国家发展战略


  12.服务打好三大攻坚战。继续落实好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等税收政策。按照《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相关优惠政策,抓好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扶贫货物免征增值税等政策落实,跟踪执行情况、开展效应分析。扎实做好税务系统对口扶贫工作。进一步落实绿色税制体系,落实节能、治污设施、监测设备、第三方防治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好环境保护税法,做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


  13.支持区域协调发展。进一步研究和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税收措施。进一步完善税收支持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的征管和服务措施。制定长三角地区跨区域“最多跑一次”清单。结合数字化转型工作要求,抓细抓实政务服务网维护工作。


  14.更好服务共建“一带一路”。积极派员参与总局依托“一带一路”税务学院等平台为发展中国家开展12期培训,依托网络培训平台为“一带一路”国家税务官员提供在线培训。持续推进国别税收信息研究工作,配合总局分批更新发布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提升国别税收信息研究质效。围绕税收服务“一带一路”专题,创新丰富税收政策宣传活动举措,开展主题鲜明、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非接触式”宣传与辅导。


  15.大力支持外贸出口。用足用好出口退税工具,允许已放弃退税权的企业选择恢复退税权。积极推动扩大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范围,进一步压缩出口退税办理时间,保持在全国的领先水平。


  16.积极服务外资发展。落实好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等优惠政策,落实非居民企业享受协定待遇资料备案改备查办法,增强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便利度,进一步提升投资者信心,支持鼓励境外资本参与国内经济建设。利用税收大数据,跟踪分析外资企业生产经营、投资、利润分配等情况,研究提出政策建议。


  17.巩固和拓展减税降费成效。巩固抓落实的力度、巩固抓落实的质量、巩固抓落实的格局,拓展政策宣传效应、拓展便利服务举措、拓展听取意见建议完善政策的渠道,以更实举措、下更大气力进一步抓好减税降费政策落地落细。继续落实好降低增值税税率、留抵退税等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和新动能成长。继续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支持科技创新。


  (四)切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18.认真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配合做好迎接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工作,主动落实全国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测评工作。对照国务院公布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持续开展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工作,打造试点亮点项目。确保《税收征管操作规范》《纳税服务规范(3.0版)》落地,持续提高办税缴费规范化、标准化水平。结合“最多跑一次”事项,及时发布、更新和维护办税指南。建立和完善“好差评”评价和处理机制,多渠道为纳税人提供对税务部门办税服务的满意度评价,建立快速转办、整改处理、结果回访、绩效考核机制。落实纳税人需求和满意度调查等制度。扎实开展好第29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


  19.提高办税缴费便利化水平。推行新办企业涉税事项集成办理,实现企业开办涉税事项一套资料、一窗受理、一次提交、一次办结。简化优化税费申报手续。研究推进财产行为税一体化纳税申报。整合优化非税收入申报表。推行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免填写服务,纳税人签字确认后即可缴税。强化大企业跨区域涉税事项和重组事项协调。


  20.全面推进网上办税缴费。认真落实《电子税务局规范》,完善拓展电子税务局功能,实现纳税人90%以上主要涉税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推行税务文书电子送达。加强与自然资源、住建、民政等合作,推动实现网签合同备案、婚姻登记等信息共享,便利办税缴费。


  21.优化发票服务。对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拓展升级,力争年底前在推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上取得实质性明显进展,在部分地区先行先试的基础上,对新办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研究税控设备第三方收费问题。开放增值税进项凭证电子数据,允许纳税人自行查询下载本企业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等票种的电子数据,方便纳税人勾选抵扣、纳税申报、财务核算等。自2020年3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22.全面推广使用征纳沟通平台(甬税钉)。搭建品牌形象统一、系统数据集成、互动交流高效、信息管理安全的宁波税务征纳沟通平台(甬税钉),以自动触发、人工推送、分类反馈、即时交流、智能客服等方式,解决纳税人在办税前和办税后的相关服务,推进税企深度沟通。做好面向纳税人的宣传、引导,畅通纳税人反映渠道,建立问题收集及反馈机制,及时跟进纳税人的使用体验,吸引纳税人加入征纳沟通平台(甬税钉),为开展惠企政策精准推送、精准解读、精准服务建立高效平台。


  23.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注重多运用税收大数据开展案头风险分析,不准搞大面积、重复性直接下户现场调研;注重多运用风险导向下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评价结果开展差异化管理,不准搞眉毛胡子一把抓的无差别稽查;注重多运用兼顾法理情的审慎包容监管,不准搞简单粗暴、选择性、一刀切的随意执法。全面梳理进户检查事项,制定并公布进户检查事项清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24.优化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建立和完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缴费人咨询、投诉、举报等涉税涉费诉求的多渠道接收、快速转办、限时响应、结果回访、跟踪监督、绩效考核机制。


  25.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落实税务总局《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在认定非正常户时取消实地核查要求,并将未申报时间统一延长为3个月;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由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明确破产清算期间管理人可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领开具发票或者代开发票、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严肃组织收入工作纪律,坚决防止和纠正收“过头税费”行为。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各单位要切实提升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春风行动”作为支持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举措,切实抓紧抓细抓实。


  (二)切实强化责任落实。各单位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分工,认真抓好落实。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靠前指挥,亲自部署,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三)切实凝聚部门合力。各单位要统筹协调,压茬推进,协调推进好跨部门行动项目,统筹组织好系列特色活动开展。各项行动措施的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要强化协作配合,统一行动,同频共振。


  (四)切实加强跟踪问效。要加强对各项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跟踪实施效果,不断改进完善。各单位要善于总结经验,把一些好的政策和做法规范化、制度化,形成长效机制。对于“春风行动”开展过程中的重要情况以及好的经验做法,要及时上报市局(纳税服务处)。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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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0
文号:甬税发[2020]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财税政[2020]6号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应对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大力实施减税减费减租减息减支共克时艰行动方案的通知》(省疫情防控[2020]15号)等文件精神,精准帮扶严重受困行业及小微企业,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受疫情影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支持范围及口径


  (一)对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四大行业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文体娱乐业指文化、体育、娱乐业,旅游业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三个条件的企业。


  (二)鼓励引导各类经营性房产业主在疫情期间为受困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按实际免租月份或折扣比例相应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在疫情期间被政府征用的房产,按实际征用时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述政策可与纳税人已依法享受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政策性优惠同时享受,先适用该政策,再适用其他优惠政策。


  二、简化相关申请资料和流程


  (一)网上办理。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申报时,在线填写困难减免税申请表,系统即时核准后,修改税源减免税信息,即可申报减免税。


  (二)现场办理。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申报或代开租赁发票时,填报困难减免申请表,税务机关即时核准后,即可办理减免税申报。


  (三)退税管理。对减免租金部分已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从其当年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予以退税。


  三、加强政策宣传辅导


  各地要主动向困难企业开展政策宣传辅导,通过电话、微信、钉钉等方式让企业知晓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尤其是对主管税务机关能正确掌握可享受优惠政策纳税人名单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点对点通知纳税人,确保应享尽享。同时要辅导纳税人尽可能通过电子税务局等非接触式办理方式申请困难减免事项。


  四、及时做好统计分析


  要加强企业困难减免申请的申报、审核等各个环节的跟踪落实,做好相关台账,及时做好优惠数据统计分析工作。


  五、政策执行期限


  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高度重视政策落实,特别是要抓好政策精准落地,齐心协力为企业共渡难关助力添劲。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0年3月17日



关于《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应对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政策主要内容


  1.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交通运输、住宿餐饮、文体娱乐、旅游四大行业企业及小微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对其生产经营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为鼓励引导各类房产业主为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对出租国有房产的纳税人,按照我省有关文件要求为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免收2个月租金,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相应免征2个月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在本次疫情期间,响应政府号召主动为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其他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照实际免租月数或折扣比例相应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对在本次疫情期间被政府征用房产的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照实际征用时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政策兑现流程


  纳税人办理减免税的具体流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浙江省税务局有关规定执行。为方便纳税及时享受减免政策,采取网上办理和现场办理等不同方式,税务机关即时核准予以实施。


  同时还明确了对减免租金部分已经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从当年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予以退税等事项。


  三、政策执行期限


  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四、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本通知由省财政厅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税政处,联系电话:0571-87056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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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7
文号:浙财税政[2020]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建站定[2020]5号 浙江省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工程计价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造价管理机构,义乌市造价站: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确保建设工程项目顺利实施,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利益,最大程度减少疫情对建设工程造成的不良影响,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若干意见》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工程计价的指导意见通知如下:


  一、工期调整事项


  1.合理顺延工期。发承包双方可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因疫情防控产生的工期延误风险,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顺延工期。


  二、费用调整事项


  2.疫情防控专项费用。因疫情防控期间复(开)工增加的防疫管理(宣传教育、体温检测、现场消毒、疫情排查和统计上报等)、防疫物资(口罩、护目镜、手套、体温检测器、消毒设备及材料等)等费用,经签证可在工程造价中单列疫情防控专项经费,并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该费用只计取增值税。发承包双方应做好施工现场人员名单的登记和签证工作。


  对于复(开)工人员按疫情防控要求需要隔离观察的,在隔离期间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管理费等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合理分担。


  3.停工损失费用。受疫情影响造成承包方停工损失,应根据合同约定执行;如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双方应基于合同计价模式、风险承担范围、损失大小、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因素,合理分担损失并签订补充协议。停工期间工程现场必须管理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停工期间必要的大型施工机械停滞台班、周转材料等费用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合理分担。


  4.施工降效费用。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抓紧复(开)工。疫情防控期间复(开)工项目完成的工作量可计取施工降效费用,该费用由发包方承担。承包方应确定施工降效的内容并编制施工降效费用预算报发包方审查。


  5.赶工措施费用。因疫情引起工期顺延,发包方要求赶工而增加的费用,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8.4.5款规定由发包方承担。承包方应配合发包方要求,及时确定赶工措施方案和相关费用预算报发包方审核。赶工措施方案和相关费用已经考虑施工降效因素的不再另行计取施工降效费用。


  6.要素价格上涨费用。因疫情防控导致人工、材料价格重大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调整方式、风险幅度和风险范围执行。相应调整方式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情势变更,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5.0.5款规定“5%以内的人工和单项材料价格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出部分由发包方承担”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并签订补充协议。合同虽约定不调整的,考虑疫情影响,发承包双方可参照上述原则协商调整。


  三、其他有关事项


  7.相关费用支付。因疫情防控增加的建设工程施工费用,经发包方确认后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步支付。鼓励发承包双方协商提高工程款支付比例,可按不低于85%比例支付。


  8.合理约定计价条款。对于即将招投标或尚未签订合同的项目,发承包双方应充分考虑疫情对人工、材料、机械等计价要素和施工降效的影响,合理约定工程计价条款,避免签约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


  9.做好造价信息服务。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加大人工、材料价格的采集、测算和调整频率,及时发布市场价格信息和价格预警,为合理确定和调整工程造价提供依据。


  10.开展价款结算争议调解。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积极开展工程价款结算争议调解工作,帮助工程参建各方依法妥善处置因疫情导致的工期延误、价格上涨等事项,及时化解工程争议和矛盾,推动建筑市场和谐稳定发展。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浙江省标准设计站

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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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21
文号:浙建站定[2020]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甬政发[2020]2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帮扶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八条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帮扶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加大社保政策支持力度。对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参保缴费义务,受疫情影响正常生产经营遇到暂时性困难的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率,下浮标准相当于企业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的2个月额度。继续对近3年新上规模小微企业临时性下浮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1个月单位缴费比例。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政策。


  二、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延长实施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一定额度的上年度企业缴纳部分社会保险费。


  三、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引导中小银行聚焦主责主业,服务地区经济、服务小微企业,全力满足疫情防控融资需求。鼓励市内银行法人机构按照总规模100亿元额度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贷款减免3个月利息,每户最高可享受100万元贷款免3个月利息的优惠。同时,鼓励市内银行分支机构积极向总行争取政策,对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给予减免息优惠。


  四、发挥政策性银行作用。支持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在甬分支机构加大服务对接力度,全力满足疫情防控融资要求。落实首批50亿元规模的紧急融资额度,其中国开行承担30亿元、进出口银行承担15亿元、农业发展银行承担5亿元。对于符合人行相关政策要求的企业防疫产品应急需求,给予专项优惠利率支持,确保贷款利率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水平,纳入市经信局等相关部门重点企业名单的,在此基础上至少再低30%,贷款利率在3%以下,可以采用信用贷款方式。对于符合各总行政策要求的政府及企业应急需求,给予优惠利率水平,确保贷款利率低于同期市场水平。对于其他小微企业资金需求,采用转贷款方式支持,享受优惠利率。


  五、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银行金融机构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制造业和民营企业新增贷款不低于去年同期水平。市内银行法人机构对2020年4月30日前到期小微企业贷款可实行无还本续贷,续贷期限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缓贷,优先保障其本年度到期贷款的续贷需求。保险机构对企业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等涉企险种不得盲目拒保或中断承保。


  六、调减税收定额。对现定额超过起征点的定期定额纳税人,确因疫情影响实际营业额的,可依法办理定额调整。


  七、优化出口退(免)税服务。外贸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对符合《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规定的防疫物资进口免征关税的,提供便利服务。


  八、允许企业延期交纳税款。将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和其它未能及时复工复产的企业,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确因疫情影响而不能按时纳税申报的,不予行政处罚。


  九、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2个月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小微园、创业园、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


  十、加强重点企业财政补助。对宁波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含配套企业)实施的扩大产能支持防疫工作技术改造项目,优先列入市级重点工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计划,市级财政按照其投入(包括设备、技术、软件投入和安全生产投入)给予不超过20%、最高3000万元的补助。对列入宁波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应急储备计划的生产企业,市级财政根据《宁波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物资收储和使用管理办法》,按照成本费用和一定的利润率给予产品购置。扩大研发投入补助,对参与疫情防控开展防护用品、消毒制品、检验检测、药物研制、应急装备等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的生产企业,其发生的研发投入不受申报基本条件限制,可申请享受研发投入专项激励资金资助。


  十一、实施企业贷款财政贴息。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精神,对2020年我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新增贷款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由市经信局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十二、加强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十三、降低企业保险费用。保险机构要主动降低费率,6月底前对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建设工程综合保险、进口关税保证保险等险种的平均费率同比下降20%以上。如出口企业资金困难,适当延后保费缴纳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


  十四、发挥地方金融组织作用。6月底前,两家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全额免除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担保费,对其他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减半收取担保费,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免收区县(市)合作担保公司再担保费。区县(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和纳入再担保体系的民营融资担保公司要将相关减免优惠传导至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并在此基础上主动减免相关费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免收小微企业2020年度挂牌服务费、托管登记服务费、开户服务费和交易过户费。其他地方金融组织应当主动减免、降低收取疫情防控期间存续业务和新发生业务的费用;对于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还款的客户,应给予一定延期,不收取延期费用、不作为逾期业务处理。


  十五、加大外贸企业参展补助力度。对我市外贸企业已支付境外展会展位费,因为疫情被迫放弃参展的,在兑现境外重点展会参展扶持政策时,展位费继续给予补助。


  十六、加大信保支持力度。鼓励企业通过加保出运前保险规避买方违约风险,市本级对出运前保险保费扶持比例提高到50%。加快信保理赔进度,简化相关手续,对受疫情影响的相关案件,信用保险机构的定损核赔时间缩短到2个月以内。


  十七、加大涉外法律援助力度。建立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办理便捷通道,受理即办。对受疫情的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鼓励向有关机构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


  十八、优化政务服务。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企发展等方面的相关文件,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不断优化企业办事流程,主动做好服务。深入推进“三服务”活动,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复工中交通、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等方面碰到的问题,保障企业有序经营。


  本意见所指中小企业按照工信部等四部委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确定。政策执行期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底;执行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遵照上级政策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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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4
文号:甬政发[2020]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广使用电子普通发票的公告

为积极推广“非接触式”办税服务,全力支持抗击疫情和企业复工复产,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等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决定自2020年4月1日起,在全省(不含宁波,下同)范围内全面推广使用电子普通发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我省推广使用的电子普通发票包括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通用电子发票。


  二、已核定增值税普通发票票种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为其增加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种。纳税人可登陆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在线获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种信息,操作成功后可通过浙江省电子税务局、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等网上申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并通过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三、已核定通用机打发票票种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为其增加通用电子发票票种,纳税人可通过浙江省电子税务局开具通用电子发票。使用冠名发票、医疗服务发票、出租车发票、邮政发票等其他种类发票的纳税人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特殊种类电子发票票种核定。


  四、新办纳税人首次申请普通发票票种核定,可直接选择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者通用电子发票。纳税人不可同时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通用电子发票。


  五、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如需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纸质普通发票相同。


  六、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通用电子发票可以通过浙江省电子税务局进行查验,其中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还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进行查验。


  七、全面推广使用电子普通发票以后,电子普通发票将逐步替代纸质普通发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0年3月3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广使用电子普通发票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为积极推广“非接触式”办税服务,全力支持抗击疫情和企业复工复产,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等规定,自2020年4月1日起,在全省(不含宁波,下同)范围内全面推广使用电子普通发票,制发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解读


  (一)电子普通发票包括哪些发票,推广对象有哪些?


  答:浙江省推广使用的电子普通发票包括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通用电子发票。推广对象是浙江省税务局管辖的使用普通发票的纳税人。


  (二)已核定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通用机打发票票种的纳税人,需要重新申请核定电子普通发票票种吗?


  答:不需要。税务机关将为此类纳税人增加相应的电子普通发票票种。


  (三)纳税人如何领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答:纳税人可通过浙江电子税务局、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等网上申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四)纳税人可以同时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通用电子发票吗?


  答:不可以。纳税人可选择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者通用电子发票,不可同时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通用电子发票。


  (五)纳税人如何开具电子普通发票?


  答: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通过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开具。通用电子发票可通过浙江省电子税务局开具。


  (六)电子普通发票的法律效力如何?


  答:电子普通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纸质普通发票相同。


  (七)受票方需要纸质普通发票怎么办?


  答:受票方如需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与纸质普通发票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八)电子普通发票如何查验?


  答: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通用电子发票可以通过浙江省电子税务局进行查验,其中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还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进行查验。


  三、施行日期


  为更好的开展“非接触式”办税服务,全力支持抗击疫情和企业复工复产,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本公告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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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31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注协[2020]24号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关爱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关爱基金管理办法》已经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0年4月3日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关爱基金管理办法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关爱基金(以下简称“行业关爱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建立健全行业帮扶机制,切实帮助解决业内从业人员的特殊困难,营造和谐关爱、健康向上的行业人文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业关爱基金来源为省注协会费收入。每年年初按上年会费收入3-5%的比例计提行业关爱基金,并在当年第一季度划转关爱基金专户。


  第三条 行业关爱基金的具体用途可分为三方面:用于帮扶因疾病、事故等重大变故导致家庭困难确需救助和其他需要慰问的行业从业人员(省、市注协秘书处工作人员可酌情参照);承办行业人文关怀类相关专题讲座和活动的执业机构经费补助(不含继续教育培训);慰问在社会重大突发事件中的行业典型人物和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


  第四条 关爱基金的主要救助和慰问对象:符合关爱基金补助和慰问条件的从业人员、直系亲属和相关执业机构。


  第五条 各市注协、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可以建立健全与省注协行业关爱基金相配套的关爱基金,共同打造全行业互帮互助、真心关爱的帮扶体系。


  第二章 行业关爱基金管理


  第六条 省注协秘书处负责行业关爱基金的筹集、管理、发放以及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由省行业工会负责)。


  第七条 省注协开设行业关爱基金专账,用于基金筹集和有关款项支出,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如当年度有节余的,则滚动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


  第八条 省注协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以通过弄虚作假、重复申请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个人或机构,一经查实将责令其退回所补资金,并视情节予以失信通报。


  第三章 行业关爱基金条件及标准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行业关爱基金。


  (一)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因重大疾病导致的家庭经济严重困难。重大疾病主要指在较长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及其家庭正常工作生活的危及生命的病例(医保支付以外,自费数额在人民币贰万元以上的)。关爱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每人次贰万元;


  (二)因其他重大意外导致家庭经济严重困难的情形。重大意外主要指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重大交通、自然灾害等变故的,(除保险理赔外,自理费用在人民币伍万元以上),关爱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每人次叁万元。


  第十条 配合承办省注协人文关怀类专题讲座和活动的执业机构,根据其对专题讲座和活动组织管理工作的服务情况,按当期其他执业机构实际参加人数给予经费补助(不超过200元/人·场)。


  第十一条 省注协秘书处根据实际情况,对在社会重大突发事件中涌现的行业典型人物和参与救助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进行慰问(额度不超过2000元/人·家)。


  第十二条 其他确需行业慰问、关爱的情形,按不高于1000元标准确定(不含省、市注协秘书处工作人员)。


  第四章 行业关爱基金的申请及发放


  第十三条 行业关爱基金的申请和发放采取“一事一报、会议审查”方式。(一)申领对象为个人的,由本人向其所在机构提出申请,并报市注协审核后,提请省注协复核;(二)申领对象为机构的,由机构直接向省注协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省行业工会对申请资料和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经省注协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行业关爱基金申请的相关材料:1、《行业关爱基金申请表》;2、申请者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劳动合同、工商登记证书等);3、医院疾病诊断书或残疾鉴定报告;4、相关部门出具的自然灾害、重大事故证明;5、医疗费用结算单;6、专题讲座和活动总结材料等。


  第十六条 申请者因同一原因只申报一次行业关爱基金。


  第十七条 关爱基金的发放应做到事实清楚、结报及时;财务人员应及时核对账目,做到账款相符。同时省行业工会建立关爱基金发放台账和资料保存,详细登记每一笔关爱基金的发放情况,包括发放日期、申请者情况、发放基金数额等信息,并由申领者签字确认。


  第五章 行业关爱基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行业关爱基金定期接受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


  第十九条 省注协秘书处定期将行业关爱基金的管理发放情况向省注协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〇二〇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


  附件:行业关爱基金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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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03
文号:浙注协[2020]2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财税政[2020]7号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确认有关群众团体202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相关要求,现将2020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1浙江省红十字会
2浙江省总工会
3杭州市红十字会
4杭州市上城区红十字会
5杭州市下城区红十字会
6杭州市西湖区红十字会
7杭州市江干区红十字会
8杭州市拱墅区红十字会
9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红十字会
10杭州市萧山区红十字会
11杭州市余杭区红十字会
12杭州市富阳区红十字会
13杭州市临安区红十字会
14建德市红十字会
15桐庐县红十字会
16淳安县红十字会
17嘉兴市红十字会
18嘉兴市总工会
19嘉兴市妇女联合会
20嘉兴市秀洲区红十字会
21嘉兴市南湖区红十字会
22桐乡市红十字会
23海宁市红十字会
24嘉善县红十字会
25平湖市红十字会
26海盐县红十字会
27湖州市红十字会
28湖州市南浔区红十字会
29湖州市吴兴区红十字会
30德清县红十字会
31长兴县红十字会
32安吉县红十字会
33绍兴市红十字会
34绍兴市越城区红十字会
35绍兴市柯桥区红十字会
36绍兴市上虞区红十字会
37诸暨市红十字会
38嵊州市红十字会
39新昌县红十字会
40金华市红十字会
41金华市婺城区红十字会
42金华市金东区红十字会
43义乌市红十字会
44东阳市红十字会
45永康市红十字会
46兰溪市红十字会
47浦江县红十字会
48武义县红十字会
49磐安县红十字会
50台州市红十字会
51台州市儿童福利院
52台州市黄岩区红十字会
53台州市路桥区红十字会
54台州市椒江区红十字会
55温岭市红十字会
56临海市红十字会
57玉环市红十字会
58仙居县红十字会
59三门县红十字会
60天台县红十字会
61舟山市红十字会
62舟山市普陀区红十字会
63舟山市定海区红十字会
64嵊泗县红十字会
65岱山县红十字会
66衢州市红十字会
67衢州市柯城区红十字会
68衢州市衢江区红十字会
69江山市红十字会
70开化县红十字会
71常山县红十字会
72龙游县红十字会
73丽水市红十字会
74丽水市莲都区红十字会
75龙泉市红十字会
76景宁畲族自治县红十字会
77遂昌县红十字会
78松阳县红十字会
79缙云县红十字会
80庆元县红十字会
81青田县红十字会
82云和县红十字会
83温州市红十字会
84温州市鹿城区红十字会
85温州市龙湾区红十字会
86温州市瓯海区红十字会
87温州市洞头区红十字会
88温州市洞头区总工会
89瑞安市红十字会
90乐清市红十字会
91平阳县红十字会
92永嘉县红十字会
93苍南县红十字会
94文成县红十字会
95泰顺县红十字会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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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27
文号:浙财税政[2020]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财社[2020]36号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残联(宁波不发):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5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36号)、《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114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3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5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36号)、《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11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含中央补助)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和彩票公益金安排,用于支持各地加强残疾人服务、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资金。


  专项资金原则上实施期限为三年,到期后,对专项资金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省财政厅、省残联根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省财政厅牵头负责编制、审核、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和整体绩效目标并下拨资金;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监督检查,指导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省残联根据政策目标和功能定位,负责制定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申报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提出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核心指标和分配建议,并负责提供相关测算因素数据,对其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督促做好相关实施工作;审核下级残联报送的绩效目标,按要求分解设置市县绩效目标并提交财政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监控和评价。


  第二章 预算、分配与下达


  第五条 省残联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及省与市县支出责任划分的原则,结合各类服务对象和服务项目的人数(人次)等因素,统筹中央补助资金,编制预算年度内的专项资金预算及其绩效目标,并编制三年滚动预算。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分配因素包括需求因素和支持因素,其中:需求因素主要参考各地各类工作任务、补助对象数量等指标;支持因素主要参考各地财力和绩效等情况,重点向工作任务重、财力困难、工作绩效好的地区倾斜。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及权重,可根据残疾人事业发展需求和年度工作重点适当调整。


  第七条 每年10月底前,省财政厅、省残联应按当年预算数的一定比例,将下一年度预算指标提前下达市县财政、残联部门,并在省本级预算批准60日内以及接到中央转移支付通知后的规定期限内,下达资金和各地区域绩效目标。各地财政部门应根据要求,将提前下达的专项资金编入下一年度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统筹用于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创业、文化体育、无障碍改造以及其他残疾人服务等支出。具体包括以下支出内容:


  (一)残疾人康复。用于开展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包括基本康复训练、人工耳蜗植入、肢体矫治、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康复生活补助等。


  (二)残疾人教育。用于残疾人大学生学费、住宿费减免;资助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学前教育;中、高等特殊教育学校(院)改善办学条件和实习训练基地建设等。


  (三)残疾人就业创业。用于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实用技能培训、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及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补助(奖励)等。


  (四)残疾人文化体育。用于提供残疾人公共文化服务、扶持特殊艺术和残疾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支持残疾人群众性体育活动、大型残疾人体育赛事集训及参赛等。


  (五)无障碍改造。用于对困难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给予补助。


  (六)燃油补贴。用于对残疾人发放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七)服务能力提升。用于对康复、托养、庇护等残疾人服务机构的建设和设备购置给予补助,对符合条件和要求的专业人才给予入职奖补。


  (八)其他支出。符合国家和省政策规定使用方向,经省残联商省财政厅确定的用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各地财政、残联部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专项资金或从中提取工作经费。


  第十条 各地财政、残联部门收到省级专项资金后,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与地方财政安排的资金统筹使用,合理安排各项支出预算,确定落实项目,保障残疾人服务和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基本需要。


  第十一条 各地残联、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当地相关项目实施的具体管理办法。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各地要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积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残疾人服务。


  第十二条 各地财政、残联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各地财政部门应及时清理盘活结转结余资金,项目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规定收回。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残联部门应按照《浙江省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浙财社〔2018〕30号)等规定,做好用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彩票公益金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省残联应按规定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建立健全核心绩效指标体系,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导各地残联部门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确保整体绩效目标如期完成。省财政厅按规定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各地残联、财政部门要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各地财政、残联部门要建立健全资金监督管理机制,加强资金分配使用的风险管理,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残联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规审批、分配、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残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保障补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5]2号)同时废止。今后中央、省另有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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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26
文号:浙财社[2020]3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 杭州海关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通告[2020]2号 浙江省关于征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通告

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规定,拟向社会公开征集我省境外旅客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退税代理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本省办理税务登记的银行,财务制度健全;


  (二)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三年内未因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三)按照退税业务相关要求,有能力在离境口岸隔离区内退税业务场所提供配套的人员和运营设备,并愿意承担相应运营费用;


  (四)愿意先行垫付退税资金,具备在退税业务场所及时为境外旅客提供现金退税和银行卡转账支付的条件;


  (五)愿意接受税务、海关等部门的业务监管;


  (六)具备离境退税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的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报送相关信息;


  (七)具备涉外服务能力,服务语言应包含英语。


  二、申请退税代理机构应提交的材料


  (一)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申请表(见附件);


  (二)离境退税业务运营方案;


  (三)符合条件,愿意成为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书面承诺书。


  三、退税代理机构的评定流程


  (一)2020年4月17日前,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向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加盖公章,报送(或邮寄)到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二)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会同浙江省财政厅、杭州海关、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单位,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选择;


  (三)2020年4月30日前,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将选定的退税代理机构名单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告。


  四、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杭州市拱墅区华浙广场5号


  联系人:吴嘉


  联系电话:0571-85270955


  传真:0571-85270941


  邮编:310011


  特此通告。


  附件: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申请表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海关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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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13
文号: 杭州海关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通告[2020]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通告[2020]3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开展第一批离境退税商店备案工作的通告

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规定,为推动我省(不含宁波)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决定联合组织开展我省第一批离境退税商店的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条件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第三条的省内企业(零售商店),经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备案后,可成为退税商店。条件如下:


  (一)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以上;


  (三)同意安装、使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并保证系统应当具备的运行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四)已经安装并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五)同意单独设置退税物品销售明细账,并准确核算;


  (六)同意自行负担所需的硬件设备和相关费用。


  鼓励在国内外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优势企业,本地优势品牌、“浙江老字号”品牌、中国知名品牌、国际知名品牌等企业积极参与离境退税商店备案。


  二、备案流程


  (一)符合上述条件且有意向的企业(零售商店)可填写《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附件1),连同《XX公司关于离境退税商店的申请》(附件2)于4月30日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逐级报至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备案。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将在收到备案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备案工作。


  (三)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由浙江省税务局会同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联合对外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


  1.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


  2.XX公司关于离境退税商店的申请(范本)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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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15
文号: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通告[2020]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财会[2020]14号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0年度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人力社保局:


  为做好我省2020年度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和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申报条件与评审条件


  评审范围、申报条件与评审条件按照《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和浙江省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的通知》(浙财会[2019]36号)的规定执行。


  根据《浙江省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试行)》,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实行材料评审与面试答辩相结合的形式。其中,材料评审占比75%、面试答辩占比25%。


  二、资历、申报材料认定的截止时间


  申报人员资历认定的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工作业绩与成果、著作论文等申报材料认定的截止时间为2020年5月31日。


  三、申报材料清单


  请申报人员按照《2020年度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网上申报材料清单》(详见附件),提供相关材料,并对本人上传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清晰度负责。


  申报人员无需提供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近3年《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改为由本人出具承诺说明,并经当地财政部门会同人力社保部门在审核申报材料时予以审核确认。


  四、申报方式及程序


  2020年度继续通过浙江省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管理系统(网址:http://gssb.czt.zj.gov.cn)进行网上申报,不再报送纸质材料。


  申报人员一律按属地原则向单位所在地的设区市财政部门申报。


  事业单位申报人员需填报《事业单位人员职称申报岗位信息表》。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的事业(或企业)编制人员还需提供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或劳动合同书)。


  符合申报条件的中央单位或央企驻浙机构人员,还需提供中央单位或央企总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


  符合申报条件的在浙就业的港澳台以及外籍人员,还需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和外国人就业证、居留证等。


  申报人员上传评审材料前,应由所在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拟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其中《2020年度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对象情况综合表》和个人业务工作总结,应当在本单位内部网站或主要公共场所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评审材料原件在公示期间应存放在申报人员所在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供本单位人员查阅。公示结束后将公示情况填入单位审核意见栏,并应注明公示地址和公示起止日期。


  公示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将予以取消本年度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委会评审的,取消评审结果;已取得《浙江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


  五、申报与报送时间


  1.网上申报时间为2020年6月2日10:00至6月16日16:30。


  2.各设区市财政、人力社保部门应于2020年6月23日前完成网上审核工作,并在申报系统上传委托评审函。


  六、评前公示


  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社保厅按规定对申报人员的申报条件进行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对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人员,提交评委会评审。


  七、评委会组建


  2020年度评委会由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组建,并报省人力社保厅备案。


  八、评审结果公示、确认


  经评委会评审通过的人员,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人员,其中已实行高级职称自主评聘单位的,由评委会出具《评审结果通知书》,单位按相关规定做好聘任工作;其他人员由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发文确认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


  九、证书打印


  除已实行高级职称自主评聘单位的人员外,其他评审通过人员可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zjzwfw.gov.cn),依次点击“省级”“个人服务”“群体专区”“高级职称评审与专技考试”“考试成绩查询及电子证书下载打印”,自行下载、打印电子证书,不再发放纸质证书。


  十、发票打印


  申报人员缴费成功后,可通过以下3种方式中的任意一种选择打印发票:


  1.通过票据查验平台(网址:https://dzpj.zjzwfw.gov.cn/),查验下载电子票据。


  2.登录手机软件“浙里办”APP,通过依次点击“我的”“我的票据”,或进入“公共支付”后选择“缴款记录查询”,都可查验下载电子票据。


  3.通过公共支付平台(网址:http://pay.zjzwfw.gov.cn/),点击“缴款凭证查询”,输入缴款凭证号和校验码,查询电子票据信息。


  十一、收费标准


  根据省财政厅、原省物价局《关于有关部门部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浙财综字〔2007〕100号)规定,高级职务评审费为280元/人,由申报人员在网上申报时缴纳。


  十二、加强审核


  各设区市财政、人力社保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申报材料审核工作,认真细致全面审核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清晰度,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申报人员补充、更换申报材料。


  附件:2020年度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网上申报材料清单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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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17
文号:浙财会[2020]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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