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再次精减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许可审批申请材料 压缩审批时限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再次精减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许可审批申请材料压缩审批时限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会计处。


  联系电话(传真):0571-87058439


  联系人:汤春莲


  电子邮箱:tangchunl_sczt@zj.gov.cn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环城西路37号


  邮编:310006


浙江省财政厅

2019年4月18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再次精减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许可审批申请材料压缩审批时限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全面深化改革有关精神,持续深化财政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推动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向“办得快”“办得好”发展,根据财政部新修订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结合浙江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再次精减申请材料、压缩审批时限。具体如下:


  一、凡在我省申请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许可,上报年度报备材料的,均可通过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办理。申请人应仔细阅读浙江政务服务网上公布的办事指南,下载浙江省自行设计的各类空白表格,按要求在线填报有关信息并上传相关的申请材料。


  二、申请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许可的,申请材料由现行的3项减少到2项,即:1.浙江省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2.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审批时限由现行的5个工作日压缩到4个工作日。


  其中《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五条规定应提交材料中的“(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的内容已合并至“浙江省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中,不需再重复提交。


  三、会计代理记账机构年度报备材料由现行的2项减少到1项,即:浙江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承诺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报备材料的审核。


  其中《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十六条规定应报送材料中的“(二)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的内容已合并至“浙江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中,不需再重复提交。


  本通知自2019年月日起施行。省财政厅2017年3月17日发布的《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面落实代理记账机构审批“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通知》(浙财会[2017]9号),2018年11月5日发布的《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压缩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及报备审批时限的通知》(浙财会[2018]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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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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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现将《浙江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税政处。


  联系人:许磊


  电子邮件:3187234971 qq.com


  电话及传真:0571-87055750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环城西路37号


  邮编:310006


浙江省财政厅

2019年4月23日


  相关附件:


  浙江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征求意见稿).docx


浙江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法》)的授权,结合我省人均耕地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各市、县(市)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确定如下:


  一、基本税额标准


  (一)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绍兴市、台州市等市本级和义乌市,耕地为60元/平方米、非耕地为50元/平方米。


  (二)嘉兴市、湖州市、金华市、衢州市、舟山市、丽水市等市本级和建德市、象山县、宁海县、余姚市、慈溪市、永嘉县、平阳县、苍南县、瑞安市、乐清市、海宁市、平湖市、桐乡市、德清县、新昌县、诸暨市、嵊州市、兰溪市、东阳市、永康市、温岭市、临海市、玉环市,耕地为50元/平方米、非耕地为45元/平方米。


  (三)桐庐县、淳安县、嘉善县、海盐县、长兴县、安吉县、武义县、浦江县、常山县、龙游县、江山市、开化县、岱山县、三门县、天台县、仙居县、青田县、缙云县、龙泉市,耕地为40元/平方米、非耕地为35元/平方米。


  (四)嵊泗县、文成县、泰顺县、磐安县、云和县、遂昌县、松阳县、庆元县、景宁县,耕地为30元/平方米、非耕地为25元/平方米。


  上述非耕地是指除属性为耕地之外的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


  二、占用基本农田的,按照当地耕地适用的基本税额标准150%征收。


  三、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8]38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落实2018年12月1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法》)关于由省级政府提出全省各市、县(市)耕地占用税的具体适用税额标准的要求,我们在广泛调研、测算的基础上制定了《浙江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方案”)。现将浙江省耕地占用税额修改调整的主要情况说明如下:


  一、总体思路


  这次修改主要遵循以下指导思想:一是落实《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十二条的授权,明确各市(县)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保障新税法的顺利实施;二是为鼓励利用非耕地进行项目建设,对占用耕地与非耕地在适用税额标准上有所区别;三是根据我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作小幅度的调整提高,以体现对耕地加大保护力度,同时避免出现产生拉动社会投资成本过快上涨的问题。


  二、修改说明


  (一)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税基本税额标准


  《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耕地占用税的税额,人均耕地不超过一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十元至五十元;人均耕地超过一亩但不超过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八元至四十元;在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的地区,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过前述确定的适用税额的百分之五十。依据2018年浙江省耕地统计信息和户籍人口数(2017年12月31日数据),新方案按经济发展情况及人均耕地面积将原先的4档税额(每平方米50元、45元、35元、25元)调整为新4档基本税额标准(每平方米60元、50元、40元、30元)。其中,对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低于0.5亩的地区,耕地占用税基本税额标准在原第一档税额基础上增加10元/平方米,其他地区属于原第二至第四档税额的各提高5元/平方米。新方案的4档基本税额标准均符合《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


  各市(县)耕地占用税基本税额标准的确定主要参照下表因素。

image.png

注:2018年的相关数据正在统计核实中,因此生产总值采用2016年和2017年的数据、人均耕地面积采用2017年数据。


  (二)适当降低非耕地适用的基本税额标准


  《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本地区的适用税额,但降低的部分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从我省实际情况看,为鼓励利用上述农用地(以下简称“非耕地”)从事非农项目建设,对占用非耕地适用的基本税额标准比占用耕地适用的基本税额标准作适当降低,其中,第一档降低10元/平方米,第二档至第四档分别降低5元/平方米(即对占用非耕地的,保持原税负水平不变,此次不作调整)。新方案关于占用非耕地适用的基本税额标准符合《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新拟的我省耕地占用税基本税额标准如下表所示。

image.png

(三)调整的合理性


  本次小幅度调整提高全省的耕地占用税基本税额标准,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是遵循税收法定原则进行税负适当调整,各市(县)适用的耕地占用税额均在《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二是我省耕地稀缺,全省人均耕地数仅为0.598亩(2017年),耕地复垦成本逐年攀升,大部分市(县)耕地占用税基本税额标准按《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规定的上限设定。三是适当降低占用非耕地适用的基本税额标准,鼓励和引导非农建设项目更多地利用非耕地,体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使耕地占用税政策更有针对性、精确性(据我们了解,在已公布《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征求意见稿)》的省份中,天津市对非耕地适用税额按耕地适用税额70%征收;江苏省对林地适用税额按耕地适用税额80%征收、其他类型农用地适用税额按耕地适用税额50%征收)。


  经测算,我省耕地占用税新方案中占用耕地的平均税额为45.1元/平方米,占用非耕地的平均税额为39.6元/平方米,均符合《耕地占用税法》规定浙江省耕地占用税税额平均水平不得低于30元/平方米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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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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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浙财会[2019]19号 浙江省财政厅 中共浙江省委人才办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开展浙江省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民营企业类]培养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党委组织部(人才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信局、工商联(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浙江省人才强省战略和《浙江省人才发展“十三五”规划》《浙江省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3—2020)》,在民营企业中培养一批具备国际战略眼光和实务操作能力的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推动我省民营企业转型升级和深度融入经济全球化,提升民营企业发展后劲,实现我省民营经济高质量高水平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展浙江省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民营企业类)培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报名参加浙江省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民营企业类)培养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浙江省(不含宁波,下同)内民营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雄鹰培育企业或“专精特新”隐形冠军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财务总监或分管财务的企业领导;


  (二)一般应具备高级会计师及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三)1974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


  二、培养人数


  共招收学员60名左右(根据报名情况确定)。


  三、选拔程序


  按照“本人自愿、单位推荐、综合评定”的原则确定培养对象。具体程序如下:


  (一)由本人下载并填写《浙江省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民营企业类)培养选拔申请表》,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将表格拍照于2019年5月20日前上传(电子表格也一并上传,以便汇总)至浙江省会计领军人才管理系统(http://kjlj.zjczt.gov.cn),2016-2018年发表的论文、著作、课题、培训、年度考核和获奖情况的佐证材料也需分别上传到该系统,具体操作说明详见该网站《会计领军(高端会计)人才申报操作手册》。


  (二)各县(市、区)财政局于2019年5月22日前在“浙江省会计领军人才管理系统”完成对本县(市、区)申报人员资格审核。


  (三)各市财政局于2019年5月27日前在“浙江省会计领军人才管理系统”完成对本地区申报人员资格审核。


  省财政厅会同省委人才办、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厅、省工商联根据申报对象的工作业绩、能力、资历和所在企业规模、行业地位、当地影响力等情况进行审核,确定面试人员名单;根据面试成绩,综合考虑地区、行业等因素,确定培养学员名单并正式发文通知学员本人及所在单位,同时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公布。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应会同当地党委组织部(人才办)、人力社保局、经信局、工商联做好宣传发动工作,鼓励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积极参加本次选拔,并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


  四、培养周期


  浙江省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民营企业类)培养周期为2周年(2019—2021年),累计集中培养时间不少于50天。首次培训预计于2019年6月底开班,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五、培养费用


  培养费用由省财政厅部门预算经费解决;学员培养期间的交通费、食宿费自理,由学员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补助。


  六、培养承办机构


  由浙江财经大学负责承办。


  七、培养内容


  以培养具备国际视野、战略思维的高端会计人才为目标,注重综合素质和能力提升。培训主要内容包括: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分析,基于国际视野的企业战略管理,跨国运营与管理,国际会计准则,管理会计与业财融合,全球资本市场与融资,国内外投资与并购,涉外税收和法律,领导能力和人文素质提升等。通过系统培训和强化学习,使学员成为精通业务、善于管理、熟悉国际惯例、具有国际视野和战略思维的高素质、管理型的高端会计人才。


  八、培养方式


  实行集中培训、考察实践与跟踪管理相结合,课堂教学与应用研究相结合的培训方式,全面培养和提升学员的综合能力。


  集中培训以专题讲座、专题研讨、案例分析、学员讲堂、主题讨论等方式为主。夯实基础理论、提升知识结构、更新经营理念、拓展管理视野。


  考察实践主要是到经营管理好、社会知名度较高的企业进行现场教学和考察,达到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分析和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问题的能力。


  跟踪管理主要是在非集中培训期间,由浙江财经大学安排指导老师指导课题研究和网上辅导服务,引导学员持续学习,深化培训效果。


  九、管理与考核


  (一)实行学员管理信息化。培训承办单位负责建立学员档案,在管理系统中记载学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考勤、课程考核、报告撰写、学绩评定等情况。


  (二)实行学员管理动态化。培训承办单位负责学员的日常管理,及时更新学员信息,加强培训承办单位、学员及学员所在单位之间的沟通,相互通报学员的学习、工作、科研等情况。


  (三)实行培训管理持续化。省财政厅负责定期向培训承办单位了解学员学业完成、课题研究和能力提升等情况;听取学员对培训工作和学习课程的意见建议,了解学员的培训需求,加强与培训承办单位的沟通协调,不断改进培训方式方法、提高培训效果。


  (四)建立学员考核评价机制


  1.建立学员淘汰机制。建立量化考核机制,根据学员在培训过程中的综合表现,以量化指标为依据,对于无故缺课或不按规定向培训承办单位报送实践应用报告、调研报告、专业论文、案例分析报告、课外作业,或累计事假超过8天(含)以上的学员,予以淘汰,劝其退学,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学员所在单位。


  2.建立学员激励机制。培训周期届满,学员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合格的,由省财政厅、省委人才办、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厅、省工商联联合颁发浙江省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民营企业类)毕业证书。根据学员在培训期间的表现,通过个人自评、培训承办单位测评和管理部门审定,按不超过学员总人数20%的比例确定优秀学员并颁发证书。


  (五)纳入省会计领军人才库统一管理,加强后续培养和使用。


  附件:浙江省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民营企业类)培养选拔申请表


浙江省财政厅

中共浙江省委人才办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工商业联合会

2019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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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15
文号:浙财会[2019]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统一全市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对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旧房及建筑物,转让时实行核定征收,现将全市统一的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1、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旧房为3%;


  2、企业转让旧房及建筑物为5%。


  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非房地产企业和个人土地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旧房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公告》(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2019年4月2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意义


  目前全市各县、市、区局在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房产、企业转让旧房及建筑物过程中,对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情形确定的核定征收率地域之间差距过大,最低的1.5%,最高的5%,影响了全市税政的统一,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绍兴税收营商环境。


  本公告可以统一全市土地增值税税收的核定征收政策,规范各级税务机关自由裁量,优化绍兴税收营商环境,个别县(市、区)的纳税人税收负担可以得到降低。


  二、文件内容的重点、理解的难点


  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含下辖县、市)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确定为:


  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旧房的,核定征收率率3%。


  企业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的,核定率征收率5%。


  三、落实的措施要求


  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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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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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简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为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推进办税便利化,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行动计划(2018-2022年)>的通知》(浙委办发[2018]82号),现就简并我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征收,一次申报缴纳,申报缴纳期限为税款所属年度的次年1月1日至1月31日。


  二、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19年5月8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简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解读


  为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推进办税便利化,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我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简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大力推动“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我局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行动计划(2018-2022年)>的通知》


  二、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范围为宁波市内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三、主要内容


  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征收,一次申报缴纳,申报缴纳期限为税款所属年度的次年1月1日至1月31日。


  四、执行时间


  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对属期为2018年及以前的税款,仍按照原已确定的纳税期限执行。对属期为2019年及以后的税款,按照本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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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0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江省企业减负降本政策

一、落实国家出台的减税降费政策


  (一)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放宽小型微利企业适用标准,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三项指标上限分别提高到300万元、300人、5000万元。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依规定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放宽初创科技型企业适用标准,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三项指标上限分别提高到300人、5000万元、5000万元。(责任单位: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


  (二)深化增值税改革。从2019年4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确保主要行业税负明显降低;保持6%一档增值税税率不变,但通过采取进一步扩大进项抵扣范围,将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并把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支付的进项税由分两年抵扣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对主营业务为邮政、电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业的纳税人按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等配套措施,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责任单位: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


  (三)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电影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和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浙江省税务局)


  (四)继续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给予税收优惠。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


  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浙江省税务局)


  (五)免征创业创新平台部分税收。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浙江省税务局)


  (六)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8年修订)》中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2018年修订)》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责任单位:杭州海关、宁波海关、浙江省税务局)


  二、实施省级减税降费政策


  (七)加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减免力度。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按规定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


  (八)对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给予优惠。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分别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每人每年9000元和其余两类人群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已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企业,可叠加享受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责任单位:浙江省税务局、省人力社保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九)加大企业稳岗支持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确定,返还资金一次性发放。(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浙江省税务局)


  (十)阶段性降低部分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在确保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及职工社保待遇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对制造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的企业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缴费,额度相当于2个月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各地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不得自行对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医保局、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


  (十一)推行特种设备部分检验检测项目降低收费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对游乐设施、超声波衍射时差法(TOFD)检测/相控阵检测、涡流检测、非常规无损检测、真空度检测等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平均降幅20%以上。(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十二)延续一批即将到期的减负政策。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征收政策、物流企业自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企业拨缴工会经费缓减20%政策的执行时间由2019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将阶段性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执行时间由2019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责任单位:浙江省税务局、省建设厅、省总工会、省人力社保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三、降低企业用能用地成本


  (十三)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深化电力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清理电价附加收费,2019年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再降低10%。(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


  (十四)扩大电力直接交易规模。2019年将电力直接交易规模扩大至1400亿千瓦时,全面放开钢铁、建材、有色、煤炭四大行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开放售电企业参与售电。(责任单位:省能源局)


  (十五)降低企业用气成本。加快实施全省天然气体制改革,强化顶层设计,重点推进省级干线“管网独立、管销分离”、基础设施向第三方市场主体公平开放和输配环节扁平化改革,逐步取消天然气供应不合理中间环节。对城镇燃气企业开展成本监审,制定配气价格,把非居民用气购销差价控制在合理范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建设厅,各市政府)


  (十六)实施差别化地价政策。对纳入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对研发、设计、信息、文化创意、养老设施等生产性服务业和民生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以有偿方式供地的,土地出让底价可以按照成本逼近法等评估结果确定。(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四、破解企业融资难题


  (十七)实施融资畅通工程。强化逆周期调节,稳定信贷总量,扩大直接融资,为企业降成本创造必要的金融环境,力争全省全年信贷增量不低于1.2万亿元,信贷余额增速11%左右。强化央行再贷款、再贴现等低成本资金结构性导向作用,运用央行再贷款资金发放的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与再贷款利差较上年降低1个百分点。全年普惠金融领域等各项优惠降准政策释放资金不少于1000亿元,扩大金融机构的大额存单发行备案额度1500亿元,增加金融机构低成本资金来源。发挥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作用,引导督促金融机构规范合理定价,力争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稳步降低,银行要按照保本微利原则确定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要努力控制在5%以下。(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


  (十八)在保证金领域推进保险机制。进一步在诉讼保全、建设工程、关税支付、土地流转担保、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等领域探索引入保险机制,在交通水利工程、政府采购等领域加快引入保险机制,切实帮助企业释放沉淀资金。鼓励保险公司加大保证金领域保险产品开发力度,提高理赔工作效率,降低保险费率。(责任单位:浙江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等)


  (十九)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全面排查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包括企事业单位)和大型国有企业(包括政府平台公司)因业务往来与民营企业形成的欠款,制定落实详细的清偿计划,确保2019年底前完成清欠任务。严防出现新的拖欠现象。对政府投资类项目,要严格条件审核,没有明确资金来源和制定资金平衡方案的,一律不得审批,一律不得开工建设。涉及举债融资的,必须严格评估项目现金流和收益情况,依法合规落实资金来源和偿还责任。严禁未批先建、先开工后立项行为,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以各种方式要求企业带资承包,严禁拖欠工程款,坚决杜绝“打白条”行为。(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


  五、深化“放管服”改革


  (二十)加快建设一流的营商环境。对标国内外一流营商环境标准,进一步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深入推进企业开办、施工许可、要素保障、信贷、纳税、跨境贸易等领域的改革,大幅度减少企业办事时间、环节、材料、费用等制度性交易成本。(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19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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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13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江省财政厅公开征求《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降低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就《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降低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者建议,请于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综合处。


  电子邮箱:cztzonghechu 126.com


  传真:0571-8705659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环城西路37号


  邮编:310006


浙江省财政厅

2019年5月9日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降低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省委宣传部,各市、县(市、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经省政府批准,现就浙江省实施地方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二、减征政策实施后,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资金,根据宣传思想文化事业需要积极予以支持,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各级财政用于宣传思想文化事业方面的经费继续按照现有资金管理方式使用。


  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降费减负的决策部署,加强组织领导,精心抓好实施,积极稳定市场预期,激发微观主体活力,确保各项政策落地生效。要强化宣传辅导,优化纳税服务,增进办税便利,确保企业实打实享受到降费减负的政策红利,促进经济稳定发展。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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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0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财会[2019]20号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网络继续教育的,由继续教育管理系统自动登记。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的,宁波地区考生由宁波市财政局负责登记,其他考生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负责登记。


  三、参加其他方式继续教育,由继续教育组织部门(单位)或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地财政部门递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无误后予以登记。


  四、各级财政部门应与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沟通协调,提高服务意识,共同做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升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五、本通知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会[2013]43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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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25
文号:浙财会[2019]2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财会[2019]25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再次精减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许可审批申请材料压缩审批时限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全面深化改革有关精神,持续深化财政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推动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向“办得快”“办得好”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浙江省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工作要点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17号)和财政部《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事项优化会计行业准入服务的通知》(财办会[2018]30号)及新修订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结合浙江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再次精减申请材料、压缩审批时限。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申请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许可,上报年度报备材料的,均可通过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办理。申请人应仔细阅读浙江政务服务网上公布的办事指南,下载浙江省自行设计的各类表格,按要求在线填报有关信息并上传相关的申请材料。


  二、申请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许可的,申请材料由现行的3项减少到2项,即:1.浙江省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2.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审批时限由现行的5个工作日压缩到4个工作日。


  其中《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应提交材料中的“(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的内容已合并至“浙江省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中,不需再重复提交。


  三、代理记账机构年度报备材料由现行的2项减少到1项,即:浙江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承诺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报备材料的审核。


  其中《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中规定应报送材料中的 “(二)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的内容已合并至“浙江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中,不需再重复提交。


  本通知自2019年6月30日起施行。原《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面落实代理记账机构审批“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通知》(浙财会[2017]9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压缩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及报备审批时限的通知》(浙财会[2018]46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财政厅

201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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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20
文号:浙财会[2019]2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浙江省通用电子发票试点的公告

  为贯彻浙江省政府“数字浙江”建设要求,推动政府、经济和社会三大数字化转型,促进经济绿色发展,节约社会资源,根据《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我局在浙江省通用机打发票(网络发票)平台的基础上,研发了与浙江省电子税务局高度契合的浙江省通用电子发票平台,现已开展验证试点和推广工作。为规范和促进浙江省通用电子发票(以下简称“通用电子发票”)的使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浙江省(不含宁波,下同)内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市场主体可以根据需要开具通用电子发票(试点期间仅试点地区符合试点条件的市场主体使用),其中已核定浙江省通用机打发票票种的用户可以直接开通通用电子发票功能,其他用户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新增票种核定后开通。


  二、浙江省电子税务局的注册用户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接收开具给本单位的通用电子发票,勾选后汇总生成带有PIN码的汇总凭证,打印后作为进行税收核算的会计凭证入账;也可以由取票人登录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打印出开具给本单位的通用电子发票,作为税收核算的会计凭证入账。


  三、未在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注册的用户,可以由取票人登录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打印出开具给本单位的通用电子发票,作为税收核算的会计凭证入账。


  上述用户可以凭组织机构代码证件和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册浙江省电子税务局用户(可以通过浙江省电子税务局办理),获取登录密码,以方便接收通用电子发票并使用勾选汇总生成汇总凭证的功能。


  四、通用电子发票和汇总凭证可以在浙江省电子税务局页面上进行查验。用户登录浙江省电子税务局后可以进一步查看本单位的通用电子发票和汇总凭证的详细信息。


  五、通用电子发票和汇总凭证不得重复进行税收核算。


  六、通用电子发票操作说明可至浙江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下载中心”下载查看。根据平台升级情况,将不定期进行更新。


  七、本公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19年6月4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浙江省通用电子发票相关事项的公告》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起草本公告?


  为贯彻浙江省政府“数字浙江”建设要求,推动政府、经济和社会三大数字化转型,促进经济绿色发展,节约社会资源,根据《网络发票管理办法》,我局研发了浙江省通用电子发票平台,现已开展验证试点工作。为规范和促进通用电子发票的使用,起草本《公告》。


  二、本公告明确了哪些内容?


  本公告明确了浙江省(不含宁波,下同)内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市场主体可以根据需要开具通用电子发票(试点期间,仅试点地区符合试点条件的市场主体使用)。


  本公告明确了浙江省电子税务局的注册用户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接收开具给本单位的通用电子发票,勾选后汇总生成带有PIN码的汇总凭证,打印后作为进行税收核算的会计凭证入账;也可以由取票人登录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打印出开具给本单位的通用电子发票,作为税收核算的会计凭证入账。


  本公告明确了未在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注册的用户,可以由取票人登录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打印出开具给本单位的通用电子发票,作为税收核算的会计凭证入账。


  本公告明确了通用电子发票和汇总凭证可以在浙江省电子税务局页面上进行查验。


  本公告明确了通用电子发票和汇总凭证不得重复进行税收核算。


  三、本公告何时施行?


  因本公告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执行,故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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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6-0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简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为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推进办税便利化,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行动计划(2018-2022年)>的通知》(浙委办发[2018]82号),现就简并我省(不含宁波,下同)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征收,一次申报缴纳,申报缴纳期限为税款所属年度的12月1日至12月31日。


  二、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19年3月22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简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推进办税便利化,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简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2号),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大力推动“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我局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行动计划(2018-2022年)>的通知》(浙委办发[2018]82号)提出的“在2019年底前对从价计征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一年申报一次”的工作要求,将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统一调整为一年申报一次。进一步降低纳税人的资金成本和办税成本,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二、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范围为在浙江省(不含宁波)内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三、主要内容


  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征收,一次申报缴纳,申报缴纳期限为税款所属年度的12月1日至12月31日。


  四、执行时间


  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属期为2018年及以前的税款,仍按照原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期限执行。对于属期为2019年及以后的税款,按照本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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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2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管理,切实减轻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办税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9]9号)规定,现将浙江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减征办理


  (一)纳税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选择在预扣预缴环节办理减征的,应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残疾、孤老、烈属证明复印件,扣缴义务人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的减征标准计算减征税款,并填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一处扣缴义务人办理减征。


  纳税人按规定需要办理汇算清缴或选择在汇算清缴环节办理减征的,由纳税人自行按规定的减征标准计算减征税款,并填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二)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应在汇算清缴环节办理减征,并填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三)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实行自行申报和代为申报纳税的,应按规定的减征标准计算减征税款,并填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在定额核定环节由纳税人填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相应调减其应纳税额。


  二、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留存备查资料


  (一)扣缴义务人在首次代扣代缴时应当将残疾、孤老、烈属证明复印件留存备查。


  (二)纳税人应当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纳税人的个人身份证明;


  2.残疾、孤老、烈属证明。


  三、退税办理


  对按规定可享受实际未享受减征优惠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可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申请退税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执行。


  四、后续管理及法律责任


  主管税务机关要利用残联、民政等部门提供的信息,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情况进行后续管理。对违反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19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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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06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规范统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的规定,经商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和杭州海关等部门,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制订了《浙江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27日



浙江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的免税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的规定,经商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和杭州海关等部门,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制订了《浙江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27日



浙江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的免税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不含宁波)范围内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的免税管理。


  第三条 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出口信息。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第四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自行登记或者委托第三方代理人代为登记出口信息。


  第五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至次年5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代理人代为办理电子商务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手续。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税务总局清分的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以及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相关信息,结合综试区实际情况,加强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工作。


  第七条 综试区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事项不实行免税资料备查管理和备案单证管理。


  第八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或第三方代理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相关内容、办理免税申报或者存在其他违反税收管理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处理,并将情况抄告有关主管部门,作为企业是否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的重要参考。


  第九条 未纳入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货物出口事项,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的免税管理系统经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验收后,综试区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事项执行本办法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本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2018年8月7日,《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等2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8〕93号)同意在北京等2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其中包括浙江省义乌市。至此,浙江省(不含宁波)已获批中国(杭州)、中国(义乌)综试区。2018年10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规定,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规范统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制发本公告。


  二、本公告主要涉及哪些内容?


  (一)明确适用范围为浙江省内(不含宁波)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的免税管理,目前适用于中国(杭州)、中国(义乌)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的免税管理。


  (二)明确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所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三)明确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既可以自行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信息,也可以委托第三方代理人代为登记出口信息,并在免税申报期内办理电子商务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手续。


  (四)明确综试区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事项不实行免税资料备查管理和备案单证管理。


  (五)明确对未按本办法规定登记相关内容、办理免税申报或者存在其他违反税收管理行为的,按规定进行处理,并将情况抄告有关主管部门。


  三、《公告》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本公告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执行,因此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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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2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税办发[2019]2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网上超市供应商本地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局内各单位:


  为做好全省税务系统税务采购网网上超市供应商本地化工作,加强供应商管理,经局领导同意,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网上超市供应商本地化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系统网上超市项目入围协议(格式)


  2.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系统网上超市采购合同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办公室

2019年1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网上超市供应商本地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造开放、透明、公正的采购环境,保障浙江省税务系统采购人、供应商等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税务采购网的正常运营秩序,推进网超供应商本地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税务采购网供应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由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以下简称“浙江省税务局”)引入,在税务采购网注册且通过该平台网上超市子系统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和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 供应商的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高效简便的原则。


  第四条 浙江省税务局依本办法对供应商在税务采购网网上超市子系统中的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供应商入围和交易


  第五条 合格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实施能力,符合、承认并承诺履行以下各项要求的电商。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具有完善的产品交易结算信息系统及ERP进销存控制系统(至少应包括仓储收发及后台管理系统等),能通过信息系统数据接口交换产品及价格、库存信息。


  (七)拥有实体卖场的展示或仓储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含);能够在信息系统展示并交易的产品应至少包含办公设备、办公用品、数码设备、办公家具、日用百货、生活电器、灯具(节能产品)、劳动保护用品、体育用品、五金工具等10类产品。其中:办公设备、办公用品2类产品,每类产品数不少于100个;经营产品总数不少于300个。具体产品型号由供应商自行确定并接入“中国税务采购网网上超市子系统”。


  (八)承诺所提供的产品为同期市场主流产品,产品价格至少比其自营平台在销产品价格低2%,不高于市场平均价,不高于税务系统以外其他采购渠道的价格。


  (九)能够开具增值税发票及电子发票。


  (十)具有较强的本地化服务能力和物流配送能力,能提供快速的供货和优质服务,满足本地化服务要求。


  (十一)接受并遵守税务系统供应商管理相关要求。


  (十二)具有有效的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十三)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供应商采用以下方式入围:


  (一)政府采购法定方式。


  (二)公开征集方式。公开征集方式指通过发布公开征集公告,设置供应商入围资格要求、引入数量或比例、评审因素等,引入本地化供应商的方式。


  (三)直接引入。直接引入指依据供应商资格条件标准审核特定供应商,符合条件直接引入供应商的方式。


  (四)其他方式。其他方式指利用有关部门供应商资源直接引入供应商的方式。


  经确定为网超本地化供应商的,浙江省税务局将与其签订入围协议。


  第七条 入围供应商承诺对入围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按照税务系统政府采购信息系统设置的流程注册。


  第八条 供应商在税务采购网网上超市子系统发布信息应遵循合法、真实、准确、有效、完整的基本原则,不得包含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涉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干扰税务采购网运营秩序等相关内容。


  第九条 供应商应按照税务采购网网上超市子系统设定的规则进行交易。


  第十条 采购人与供应商可以在成交后对交易结果作出真实、客观的评价。


  第三章 供应商产品及服务要求


  第十一条 供应商须严格按照签订的《入围协议》履行相关的责任义务。


  第十二条 供应商保证提供的产品满足以下要求:


  (一)是公开在市场销售、全新的合格产品,其中通用产品不得是面向税务系统提供的特殊产品。


  (二)不得是不适宜税务系统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产品。


  (三)性能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对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的,不得向采购人提供《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外的产品。


  第十三条 供应商均要求具有较强的本地化服务能力,对用户需求具有快速反应、供货及服务能力。


  (一)接单要求:采购人发出订单后12个小时内,供应商应做出接单响应;特殊情况应作出说明。


  (二)供货要求:供应商接单后,应及时安排发货,一般情况下,接单后2天内货送达采购人,特殊情况可以另行约定到货时间。


  (三)售后服务:售后服务机构完备,承诺保证在合同规定时间内供货及商品质保期内5*12小时现场服务工作制,7*24小时电话支持,4小时到达现场,8小时解决问题。


  第十四条  在保证本地化服务质量的前提下,供应商可以自行选择在本省内跨区域提供本地化服务。


  第四章 违规行为及处理


  第十五条 供应商接受来自税务采购网、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并通过相应的诚信体系进行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可根据情况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供应商监测、评价等工作,供应商需配合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供应商违规行为是指供应商违反《税务采购网交易规则》、《税务采购网供应商管理办法》、本办法、签署的入围协议(合同)约定的情形。


  第十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有权根据《税务采购网供应商管理办法》对供应商违规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进行单方认定,予以扣分,并采取冻结交易、暂停供货资格、取消入围资格等措施。


  第十八条 供应商应严格遵守《税务采购网供应商管理办法》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对部分商品冻结、下架直至全网下架;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其网超供应商资格,并在下期征集活动中予以限制,同时将其行为上报财政部门:


  (一)入围期间累计发生5次及以上,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限响应或确认采购人发起的网上超市采购订单、合同的。


  (二)入围期间累计发生3次及以上,被查实销售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的。市场平均价是指主流电商能买到的同品牌、型号、配置、保修期限等的商品,按价格孰低原则从低到高取1-3名的算术平均价;不同配置、保修期等的商品,则由省局通过主流电商或市场公允的配件、保修期价格进行测算调整之后,按价格孰低原则从低到高取1-3名的算术平均价;对主流电商平台没有销售的商品,则以官网报价及市场调查孰低的原则确定市场平均价。


  (三)入围期间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无故不执行采购订单(合同)或没有按承诺提供商品及售后服务的。


  (四)入围期间累计发生5次及以上采购人评价“满意度指数”低于60%的。


  (五)提供走私及假冒伪劣商品,或擅自更换配件,降低配置,以次充好的。


  (六)在网上超市中夸大宣传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七)向运维公司、采购人有关人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与其他供应商、运维公司、采购人有关人员恶意串通的。


  (九)其他违反入围协议约定事项或供应商承诺事项的。


  (十)利用网上超市系统漏洞或者其他黑客手段侵入系统的。


  (十一)无正当理由未在入围协议签订后60日内,完成商品上架及系统对接的。


  (十二)拒不执行税务总局监管措施或者拒不纠正查证属实的违规、违约行为的。


  (十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十九条 供应商评价结果将作为该供应商参与下一期入围的参考因素。


  第二十条 供应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有权提请相关部门进行处罚,并记入供应商信用记录。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骗取入围资格。


  (二)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税务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和管理需要及时予以修订、完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相关规定同《税务采购网供应商供应商管理办法》、供应商签署的入围协议不一致的,按照更严格的条款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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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18
文号:浙税办发[2019]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财综[2019]20号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降低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省委宣传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经省政府批准,现就浙江省实施地方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二、减征政策实施后,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资金,根据宣传思想文化事业需要积极予以支持,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各级财政用于宣传思想文化事业方面的经费继续按照现有资金管理方式使用。


  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降费减负的决策部署,加强组织领导,精心抓好实施,积极稳定市场预期,激发微观主体活力,确保各项政策落地生效。要强化宣传辅导,优化纳税服务,增进办税便利,确保企业实打实享受到降费减负的政策红利,促进经济稳定发展。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19年6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降低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省财政厅           2019-06-14


  一、制定背景


  4月3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推出今年降低政府性收费的减负措施。会议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至2024年底,对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减半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并明确授权各省(区、市)政府对地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在50%幅度内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4月26日,财政部印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明确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同时,正式授权地方在50%额度范围内减征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减税降费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深化简政放权的关键内容,是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的重大决策。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的重大决策部署,体现浙江走在前列,本着政府过紧日子的精神,我们第一时间向省政府报请按授权范围内最高幅度50%给予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经袁省长批示同意,按照“顶格优惠”原则,第一时间响应,第一时间行动,第一时间落实,积极贯彻落实国家新一轮更大规模实质性降费政策。


  二、制定依据


  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规定,“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据此,我们报请省政府制定了该政策。


  三、主要政策内容


  (一)明确了政策执行的时间: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二)明确了减征的幅度。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三)明确了停征后的资金保障。减征政策实施后,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资金,根据宣传思想文化事业需要积极予以支持,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各级财政用于宣传思想文化事业方面的经费继续按照现有资金管理方式使用。


  四、解读机构


  解读机构: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解读电话:浙江省财政厅电话:87056592;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电话:87668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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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6-04
文号:浙财综[2019]2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财税政[2019]14号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有关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深化“三服务”举措,统一规范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的所得税管理,精简办税证明材料,减轻企业办税负担,现就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政策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省内跨市、县(含宁波,下同)经营建筑安装业务的总分机构,其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和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省内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省内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若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该项目部在向施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后,其经营所得统一计入其上一级管理机构,项目部在施工地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一)项目部未在施工地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


  (二)项目部持有《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三、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有关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9]52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19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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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27
文号:浙财税政[2019]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江省财政厅公开征求《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就《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者建议,请于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税政处。


  电子邮箱:zjczsz 163.com


  传真:0571-8705655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环城西路37号


  邮编:310006


浙江省财政厅

2019年6月12日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县(市、区)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规定,现将我省进一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纳入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行业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毛条和毛笔的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均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的有关规定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农产品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初级农产品。


  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


  (一)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毛条的,按照财税[2012]38号文件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毛笔的,按照《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在投产当期采用《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参照法”,在投产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可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农产品耗用率。


  (四)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方法核定扣除。


  三、扣除标准


  (一)对试点纳税人生产销售毛条的,实行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毛条耗用的农产品为原毛(指已按洗净率折算的羊毛),单耗数量定为1.16。


  (二)对试点纳税人由于生产经营情况特殊,按“投入产出法”计算扣除进项税额无法参照全省统一扣除标准,以及按“成本法”核定扣除进项税额的,应按《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履行特定扣除标准核定程序。


  (三)对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包括简单加工后仍然属于财税字[1995]52号文“农产品范围”的初级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其扣除标准(损耗率)实行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制,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核定扣除申请报告和损耗率计算资料。


  对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的,其扣除标准实行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制,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核定扣除申请报告。


  (四)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具体计算办法按《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款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期初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问题


  (一)试点纳税人自实施核定扣除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转出额=(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金额)×购入农产品适用税率或扣除率。期初库存农产品包括购进用于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和用于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


  (二)试点纳税人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的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2019年10月31日前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并需填写《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进项税额分期转出备案表》(附件1),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当期应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7栏“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的“税额”栏。


  五、试点纳税人申请特定扣除标准的核定程序及资料要求


  (一)试点纳税人(采用投入产出法并适用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的试点纳税人除外)应于当年1月15日前或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定扣除书面申请报告(本次新纳入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可于2019年7月30日前提出),内容包括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可用图表方式表述)、需核定的每种产品类型、原材料构成情况等,并填写递交《试点纳税人年度农产品特定扣除标准申请表》(投入产出法)(附件2)或《试点纳税人年度农产品特定扣除标准申请表》(成本法)(附件3)。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报告,并在《试点纳税人年度农产品特定扣除标准申请表》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省税务局审定。


  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省税务局下达的核定扣除标准后应向社会公告核定扣除标准,并制作《税务事项告知书》告知纳税人。


  (二)试点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扣除标准有疑义或者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自税务机关发布公告或者收到税务机关《税务事项告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扣除标准申请,并提供说明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


  六、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及资料要求


  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除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规定的纳税申报资料外,还应根据试点情况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试点纳税人应将《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中“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数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6栏的“税额”栏,不填写第6栏“份数”和“金额”数据。


  七、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税政[2017]32号)附件3和附件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附件1、《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附件3同时废止。


  相关附件:


  附件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进项税额转出备案表.doc


  附件二:试点纳税人____年度农产品特定扣除标准申请表(投入产出法).xls


  附件三:试点纳税人____年度农产品特定扣除标准申请表(成本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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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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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通知

为提升我市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工作质效,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从2019年7月1日起正式实行网络备案和银行线上查验功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一条规定的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外汇资金的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备案人)。


  二、备案方式


  (一)电子税务局备案


  备案人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电子税务局(简称电子税务局),选择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模块,填写合同项目等备案信息,上传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电子税务局自动生成备案编号,备案人持编号(电子税务局通知短信或业务办理成功页面截图)前往付汇银行。银行通过电子税务局查验备案信息,确认无误后打印加盖电子签章的备案表,按照外汇管理规定付汇。


  为进一步确保网络备案的安全性,电子税务局在数据库校验的基础上设置二维码认证功能。备案表使用方可通过微信、支付宝、宁波税务APP等软件扫描显示备案表电子文件。


  (二)办税服务厅备案


  备案人到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各办税服务厅提交有关文件规定的资料,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即时办结,并出具加盖公章的纸质备案表。备案人持纸质备案表前往付汇银行。银行通过电子税务局查验备案信息,确认无误后按照外汇管理规定付汇。


  三、注意事项


  (一)付汇银行不在宁波大市范围内的,备案人可选择在办税服务厅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业务。


  (二)为提高备案支付效率,备案人应确保提交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扫描件等信息真实、完整、清晰。


  (三)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备案表未通过查验被银行退回的,可直接在电子税务局重新备案。


  (四)电子税务局办理并通过银行查验的备案表,以及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备案表,如在付汇前发现存在差错需要更改的,备案人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供情况说明,申请作废后重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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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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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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