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先享后管”项目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对《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关于开展企业涉税优惠事项“先享后管”工作试点的意见(试行)〉的公告》(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附件《第一批“先享后管”事项一览表》中以下内容进行调整:


删除:82行“新办连锁超市房产税优惠”、83行“资源节约型企业房产税优惠”、84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房产税优惠”、87行“创意文化产业基地房产税优惠”、88行“购置专用设备企业房产税优惠”等五项优惠项目。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2018年8月23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先享后管”项目的公告》解读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先享后管”项目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印发本公告的背景


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后,浙江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公告对部分涉税优惠项目的法律依据进行了废止。因此,需要相应对《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关于开展企业涉税优惠事项“先享后管”工作试点的意见(试行)〉的公告》(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附件《第一批“先享后管”事项一览表》中涉及的没有上位法依据的税收优惠项目进行调整。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删除《第一批“先享后管”事项一览表》中:82行“新办连锁超市房产税优惠”、83行“资源节约型企业房产税优惠”、84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房产税优惠”、87行“创意文化产业基地房产税优惠”、88行“购置专用设备企业房产税优惠”等五项优惠项目。


解读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解读人:吴伟强  电话:88159259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2018年8月7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8-2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销售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有关问题的公告》意见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我局拟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销售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和市政府相关要求,现于2018年9月12日至9月20日在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网站对社会公众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纳税人可登陆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网站阅读上述文件,并可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市税务局反映意见和建议。(地址:温州市鹿城区绣山路299号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税政二处,邮编:325100。电子邮箱:1447242799@qq.com)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销售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及解读(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2018年9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现就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温州市区(含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洞头区及各功能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


  开发项目位于各县(市)的,其计税毛利率原则上为10%,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并报省局备案,同时抄送市局,但不得低于5%。


  (二)属于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建设的小微企业园开发项目的计税毛利率为5%。


  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二、对于本公告发布前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取得的收入已按确定的毛利率申报的,不再对其所适用的计税毛利率进行调整。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2018年9月12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9-12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人社发[2018]102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8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为妥善做好2018年新办理企业退休(退职)手续人员(以下简称2018年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6]48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企业退休人员待遇项目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2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146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过渡性调节金问题


  (一)为合理衔接新老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2018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在按浙政发[2006]48号、浙人社发[2011]22号等文件规定计发的基础上,继续另加过渡性调节金。


  (二)根据浙人社发[2011]146号文件规定,过渡性调节金根据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等因素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过渡性调节金=基准调节金+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缴费年限×调节系数。


  2018年,全省基准调节金确定为480元,调节系数确定为3。


  (三)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办法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59号)规定,按“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办法参保的退休(退职)人员,其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乘以缴费系数后确定。


  二、关于最低基本养老金问题


  (一)2018年企业退休人员中,凡符合《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可发给最低基本养老金。


  (二)2018年最低基本养老金计发口径为: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2017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百分之六十的,由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当地2017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百分之六十予以补足。如当地2018年最低基本养老金低于2017年最低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2017年当地最低基本养老金水平予以补足。2017年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按当地2017年度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支出总额(不含社区综合补贴)除以2017年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离退休(退职)人数确定。


  三、工作要求


  各地要严格按照浙政发[2006]48号、浙人社发[2011]22号、浙人社发[2011]146号等文件规定及本通知精神,加强领导,严肃纪律,平稳做好2018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工作,切实维护好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的切身利益。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9月14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9-14
文号:浙人社发[2018]10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注协[2018]84号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编制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各市注协,各市、县(市、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全面规范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工作,进一步提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的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我们拟定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编制指导性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予发布。


  本意见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等有关要求,旨在为注册会计师承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业务提供指导性意见。执行中若与相关法律、法规有抵触的,以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本意见供省内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及相关业务人员在执业中参考。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中应注意结合具体业务特点及本所自身情况灵活运用。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修改与完善。


  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编制指导性意见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9月18日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编制指导性意见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的有关规定,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应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规定,编制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及其编制说明,并经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基于2008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并发布实施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会协〔2008〕83号,以下简称《审计指引》),为提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的规范性,实现注册会计师行业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提供高质量专业服务之目标,特制定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编制指导性意见(以下简称“本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意见为指导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业务时,合规出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提高相应信息披露质量。


  第二条 专项审计报告编制,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认定办法》、《工作指引》、《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审计指引》的规定。


  第三条 专项审计报告编制,应当遵循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完整性、实用性等原则,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所需的财务信息提供有效的评定依据和合理保证。


  第二章 专项审计报告的编制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应当以审核申报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为前提。


  第五条 在不影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要求的信息披露情况下,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的专项审计报告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的专项审计报告,可以合并成一个专项审计报告。


  第六条 专项审计报告及附件包括:专项审计报告正文、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及其编制说明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及其编制说明。


  第七条 专项审计报告应包括下列要素:


  (一)标题;


  (二)报告文号;


  (三)收件人;


  (四)引言段;


  (五)管理层的责任段;


  (六)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


  (七)说明段;


  (八)审计意见段;


  (九)编制基础及使用限制段;


  (十)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


  (十一)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


  (十二)报告日期。


  第八条 专项审计报告的类型:


  (一)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同意见的专项审计报告,执行《审计指引》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编制说明


  第九条 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一)申报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基本情况应当采用简洁的语言分段表述。其内容主要包括成立时间、股东构成、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范围、所属行业、主要产品或服务、分支机构、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情况等有关信息。


  (二)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的编制基础


  说明企业是否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进行会计核算生成的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信息为基础,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规定编制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三)企业采用的编制原则和方法


  1.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范围


  按照《工作指引》的要求,分别对企业研究开发活动中发生的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和其他费用归集范围进行详细的说明。


  2.研发投入核算体系与研究开发费用辅助账设置情况


  说明企业研发项目是否已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单独建账,说明组织会计核算、研究开发费用辅助账设置情况。


  (四)研究与开发组织管理情况


  简要说明企业内设研发机构及其开展研发活动、制定与研发活动相关制度情况,包括研发项目立项、研发人员的绩效考核等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发项目基本情况


  披露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发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实施期间、项目经费预算、项目进展情况等。


  (六)研究开发费用投入情况


  1.说明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投入总额占近三个会计年度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


  2.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境内外发生情况


  说明企业在中国境内外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其中: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


  3.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根据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明细表,计算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


  (七)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指标情况


  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情况


  说明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情况,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审计报告文号、审计报告意见类型等。


  2.成长性指标情况


  说明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年末净资产、销售(服务)收入、净资产增长率和销售收入增长率等情况。


  (八)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对比情况


  说明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在专项审计报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中所披露的数据,如有较大差异,需对差异进行说明。


  第四章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编制说明


  第十条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一)申报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基本情况应当采用简洁的语言分段表述。其内容主要包括成立时间、股东构成、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范围、所属行业、主要产品或服务、分支机构、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情况等有关信息。


  (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的编制基础


  说明企业是否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进行会计核算生成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会计信息为基础,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规定编制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


(三)企业采用的编制原则和方法


  1.总收入、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确认说明


  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


  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不征税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从收入中扣除。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2.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归集说明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是指对其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产品(服务)。


  主要产品(服务)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中,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企业取得上述收入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主要产品(服务)收入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中,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3.收入确认采用的会计政策说明


  说明产品销售、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确认条件。


  (四)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实现情况


  1.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


  说明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销售或提供产品(服务)中属于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包括:产品(服务)编号、产品(服务)名称、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主要产品(服务)收入、知识产权名称及编号等。


  2.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的总收入情况


  说明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的收入总额情况,包括: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投资收益、利息收入、营业外收入、汇兑收益等。


  说明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不征税收入情况。


  说明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的总收入为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列明近一个会计年度总收入的金额。


  3.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情况


  说明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当年总收入的比例。


  4.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主要产品(服务)收入占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情况


  说明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中,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具有所有权)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比例。


  第五章 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审核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在审核申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企业会计核算系统中单独建账生成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会计信息为基础。


  (二)以《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口径与范围,审核企业编制的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及其编制说明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


  (三)运用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识别、评估可能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按照《审计指引》要求,执行审计程序,获取审计证据,形成审计结论,发表审计意见。


  第十二条 研究开发费用审核


  (一)人员人工费用


  人员人工费用包括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


  研发人员同时服务于多个研究开发项目,其人工费用的确认,应按照企业管理部门提供的各研究开发项目研发人员的工时记录或者其他依据,在不同研究开发项目间合理分配。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


  (二)直接投入费用


  直接投入费用是指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


  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检测、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研发用固定资产包括机器设备、房屋和其他建筑物,多个研发项目共用的,租入机器设备按使用工时等合理方法分摊租赁费用;租入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等研发场所的,按实际使用面积及其他合理的方法分摊租赁费用。


  (三)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折旧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及在用建筑物,同时又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对该类仪器、设备、在用建筑物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和使用面积等因素,采用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


  研发用固定资产折旧可采用直线或加速折旧方法,并按各类固定资产的原值、估计折旧年限和残值计算其折旧率和年折旧额。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按实际支出进行归集,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四)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软件、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许可证、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无形资产按取得时可使用年限摊销,或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年限摊销。


  (五)设计费用


  设计费用是指为新产品和新工艺进行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规程制定、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包括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产品进行的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


  (六)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


  装备调试费用是指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研制特殊、专用的生产机器,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归集范围。


  试验费用包括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田间试验费等。


  (七)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研究开发活动成果为委托方企业拥有,且与该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


  (八)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上述费用之外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境内研究开发费用比例


  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比例,《认定办法》规定不得低于60%。


  第十三条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审核


  (一)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其中,技术性收入包括:


  1.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


  2.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咨询与市场评估、工程技术项目设计、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3.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与主要产品(服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


  2.对主要产品(服务)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主要产品(服务)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占比超过50%。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可通过以下方法进行认证:


  1.产品性能指标体现先进性,并能提供先进性的第三方证明,如: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2.必要时可以借助技术专家的判断。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及其编制说明,由申报企业编制。


  第十五条 除有特定要求外,本省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业务时参照本意见执行。


  附件: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无保留意见参考样式)


  2.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参考样式)


  3.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编制说明(参考样式)


  4.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参考样式)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编制说明(参考样式)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9-18
文号:浙注协[2018]8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工作部署,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第三税务分局挂牌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8年8月15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承接原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原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征收管理中心和原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的市本级管户职能开展工作。


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用章,以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原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原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征收管理中心的行政、业务用章停止使用。


挂牌后,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根据不同职能共划分两个办公区,其中:


海曙办公区负责市本级户管企业税收、社会保险费以及有关非税收入的征管工作;负责部分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工作;承担相关纳税人和缴费人的日常征收服务事项。办公地址为:宁波市海曙区中山西路19号,邮政编码:315010,办税服务咨询电话:87188523。


市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区负责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房地产交易契税及其他相关税收征收工作。办公地址为:宁波市鄞州区宁穿路1901号(市行政服务中心内),邮政编码:315000,办税服务咨询电话:12366。


相关社保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准备工作还在进行中。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18年9月29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9-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现就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温州市区(含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洞头区及各功能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


  开发项目位于各县(市)的,其计税毛利率原则上为10%,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并报省局备案,同时抄送市局,但不得低于5%。


  (二)属于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建设的小微企业园开发项目的计税毛利率为5%。


  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二、对于本公告发布前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取得的收入已按确定的毛利率申报的,不再对其所适用的计税毛利率进行调整。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2018年9月2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2018-09-29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需要按规定重新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特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本《公告》确定了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具体标准:


  (一)开发项目位于温州市区(含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洞头区及各功能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


  开发项目位于各县(市)的,其计税毛利率原则上为10%,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并报省局备案,同时抄送市局,但不得低于5%。


  (二)属于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建设的小微企业园开发项目的计税毛利率为5%。


  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三、《公告》发布前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取得的收入已按确定的毛利率申报的,不再对其所适用的计税毛利率进行调整。


  四、公告施行时间


  因《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已于2018年8月28发布之日起施行,所以,为便于纳税人和各级税务机关执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2018年9月21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9-21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关于派出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重点税源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局)、第二税务分局、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第三稽查局于9月30日挂牌,为确保派出机构挂牌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派出机构挂牌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重点税源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局)承继原温州市国家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处、原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处大型企业税收管理职能,及原温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启用新的印章,以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重点税源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局)办税服务厅地址:温州市鹿城区绣山路299号附属楼,邮政编码:325002。


  二、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承继原温州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的职责和工作;负责市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税费征收管理工作;负责部分特殊对象的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负责有关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具体办理出口退税业务。启用新的印章,以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地址:温州市鹿城区绣山路299号附属楼,邮政编码:325002。


  三、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承担市税务局列名大企业的税务稽查、税收高风险事项应对和协查等工作;负责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鹿城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瓯海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乐清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永嘉县税务局管辖区域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查办案件的执行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办公地址:温州市鹿城区葡萄棚路2号,邮政编码:325028。


  四、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承担市税务局列名大企业的税务稽查、税收高风险事项应对和协查等工作;负责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龙湾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洞头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瑞安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管辖区域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查办案件的执行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办公地址:温州市龙湾区汤家桥路90号,邮政编码:325088。


  五、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承担市税务局列名大企业的税务稽查、税收高风险事项应对和协查等工作;负责国家税务总局平阳县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苍南县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文成县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泰顺县税务局管辖区域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查办案件的执行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办公地址:平阳县鳌江镇昆鳌大道与鸽巢路交叉路口税务大楼,邮政编码:325400。


  六、因原温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二分局机构撤销,其负责的市区单位纳税人登记、注销职责由各主管税务机关承接。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准备工作还在进行中。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2018年9月3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关于派出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2018-09-30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按照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重点税源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局)、第二税务分局、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第三稽查局挂牌成立,为了派出机构挂牌后各项税收工作有序衔接和平稳开展,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结合温州税务工作实际,制发《公告》。


  二、制发《公告》时有哪些考虑?


  为了保证派出机构挂牌后各项工作有序衔接,我们基于尽量减少对纳税人影响,保证征纳双方权利义务的延续性与确定性的角度考虑,制发了《公告》。


  三、本公告何时实施?


  因本公告发布后不立即实施将有碍执行,故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9-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关于部分派出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为确保派出机构挂牌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部分派出机构挂牌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重点税源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于2018年9月30日挂牌,并对外履行职能。


(一)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重点税源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局)承继原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处的职责和工作、原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处大企业税收管理服务相关职责和工作,主要负责列名大企业税收的风险分析、风险应对等专业化管理和个性化服务等工作。启用新的印章,以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重点税源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局)办公地址:杭州市建国南路276号,邮政编码:310009。


(二)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承继原杭州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原杭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的职责和工作,主要负责组织落实全市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和服务,市本级契税、耕地占用税、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和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管理等工作。启用新的印章,以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原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业务专用章停止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155号中财发展大厦,邮政编码:310006。办税场所地址、联系方式保持不变。


二、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于2018年9月30日挂牌,启用新的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主要承担市税务局列名大企业的税务稽查、税收高风险事项应对和协查等工作,并按划分区域负责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查办案件的执行工作,具体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负责杭州市滨江区、萧山区、建德市、桐庐县、淳安县、杭州大江东产业聚集区等区域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查办案件的执行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办公地址:杭州市建国北路5号,邮政编码:310003。


(二)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负责杭州市西湖区、余杭区、临安区、富阳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等区域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查办案件的执行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155号中财发展大厦,邮政编码:310006。


(三)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负责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区域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查办案件的执行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办公地址:杭州市建国北路5号,邮政编码:310003。


(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准备工作还在进行中。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2018年9月30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9-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派出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重点税源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局)、第二税务分局、稽查局、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于9月30日挂牌,为确保派出机构挂牌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派出机构挂牌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重点税源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局)承继原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处、原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和原绍兴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的职责和工作,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原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相应业务专用章停止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重点税源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局)办公地址:绍兴市越城区解放北路35号,邮政编码:312000。


二、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承继原绍兴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的职责和工作,承继原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原绍兴市国家税务局滨海税务分局和原绍兴市越城区国家税务局具体办理出口退税业务的职责和工作,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原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相应业务专用章停止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办公地址:绍兴市越城区鲁迅西路55号,邮政编码:312000。


三、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稽查局负责组织落实税务稽查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拟订具体实施办法;负责统筹稽查案源管理,协调、指导、考核本系统税务稽查、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检查工作;组织查办督办税收重大违法案件;承担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负责税收违法“黑名单”公布及联合惩戒工作;组织落实税务部门和公安部门联络机制;参与实施“一案双查”。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稽查局办公地址:绍兴市镜湖新区凤林西路151号,邮政编码:312000。


四、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承担市税务局列名大企业的税务稽查、税收高风险事项应对和协查等工作;负责绍兴市越城区税务局、绍兴市柯桥区税务局、诸暨市税务局管辖区域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查办案件的执行工作。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办公地址:绍兴市柯桥区金柯桥大道234号,邮政编码:312030。


五、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承担市税务局列名大企业的税务稽查、税收高风险事项应对和协查等工作;负责绍兴市上虞区税务局、嵊州市税务局、新昌县税务局、绍兴滨海新城税务局管辖区域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查办案件的执行工作。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办公地址:绍兴市上虞区体育场路18号,邮政编码:312300。


六、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派出机构调整后,各办税场所地址、职责暂时不变。


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准备工作还在进行中。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2018年9月30日


相关附件: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派出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派出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按照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稽查局、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于9月30日挂牌成立,为使派出机构挂牌后各项税收工作有序衔接和平稳开展,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结合绍兴税务工作实际,制发《公告》。


二、制发《公告》时有哪些考虑?


为了保障机构改革平稳有序开展,提升纳税人改革获得感,我们基于尽量减少对纳税人影响,促进纳税人办税体验的不断提升,保证征纳双方权利义务的延续性与确定性的角度考虑,制发了《公告》。


三、本公告何时施行?


因本公告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执行,故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9-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现就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嘉兴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2%。


(二)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


属于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建设的小微企业园开发项目的,计税毛利率为5%。


(三)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二、对于本公告发布前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取得的收入已按确定的毛利率申报的,不再对其所适用的计税毛利率进行调整。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

2018年9月29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9-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现就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湖州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


(二)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


属于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建设的小微企业园开发项目的,计税毛利率为5%。


(三)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二、对于本公告发布前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取得的收入已按确定的毛利率申报的,不再对其所适用的计税毛利率进行调整。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

2018年9月29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9-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为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减轻企业税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相关规定,现就调整浙江省(不含宁波)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其应税所得率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最低限执行。


  二、本公告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18年10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解读


  一、出台背景


  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实施以来,我省各市之间应税所得率仍存在不统一的情况。机构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实现统一管理,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减轻企业税负,现根据国税发[2008]30号文有关规定,统一我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特制定本公告。


  二、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范围为在浙江省(不含宁波)内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居民企业。


  三、主要内容


  对我省核定征收企业,在国税发[2008]30号文第八条规定的幅度内,按最低标准确定各行业应税所得率。


  有关行业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准。


  企业经营多种业务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核定其适用的行业应税所得率。


  四、实施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企业在2018年前三季度因未按最低标准核定应税所得率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第四季度企业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或在汇算清缴结束后进行退税。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10-1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宁波市公安局关于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登记业务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关于试点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登记业务的公告》(2018年第49号)要求,进一步提升车辆购置税纳税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登记业务便利化,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11月1日起,纳税人在宁波市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打印、发放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纳税人如需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由主管税务机关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亦可自行通过宁波市电子税务局官方互联网平台查询、打印。


  二、纳税人办理完成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后,可直接前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手续,不需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三、纳税人在2018年10月31日以前(含10月31日)办理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的,仍要凭借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业务。


  四、纳税人在2018年10月31日以前(含10月31日)办理的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如需在2018年11月1日以后(含11月1日)办理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换证、补证业务,税务机关仍然出具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五、2018年11月1日后办理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的纳税人,可凭借《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到其他地区税务部门办理相关业务。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宁波市公安局

2018年10月31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10-31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财税政[2018]22号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车辆车船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99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我省货车、挂车、专业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等四种车辆的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标准按法定税额幅度的最低水平执行,其他车辆的车船税适用税额标准仍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的通知》(浙政发[2011]96号)执行。现将调整后我省有关车辆车船税的具体适用税额标准明确如下:

image.png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18年11月20日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车辆车船税新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发布《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99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将货车、挂车、专业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等车辆车船税适用税额降低到法定税率最低水平。为使广大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准确掌握货车、挂车、专业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等车辆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便于执行操作,特制定本《通知》。


  二、2019年1月1日起,货车、挂车、专业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等车辆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是多少?


  货车(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的车船税适用税额为整备质量每吨16元,挂车的车船税适用税额为整备质量每吨8元,专业作业车的车船税适用税额为整备质量每吨16元,轮式专用机械车的车船税适用税额为整备质量每吨16元。


  三、2019年1月1日以后,除货车、挂车、专业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外的其他车辆,车船税的适用税额是多少?


  除货车、挂车、专业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外其他车辆的车船税适用税额标准仍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的通知》(浙政发[2011]96号)执行。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11-20
文号:浙财税政[2018]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重要决策部署,为确保我省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工作平稳有序开展,我局拟定了《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和《关于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和省政府有关要求,现于2018年11月29日至12月5日在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网站对社会公众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纳税人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网站阅读上述文件,并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我局反映意见和建议。(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体环二路1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邮编:310007。电子邮箱:6014818@qq.com)


  附件:


  1.《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关于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18年11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的重要决策部署,为确保我省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平稳有序开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9年1月1日起,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由我省各级税务部门负责征收。除原有银行、乡镇街道、学校等代征单位缴费渠道维持不变外,缴费人还可以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大厅办理缴费业务。


  原由我省税务部门征收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保持不变,仍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社会保险登记、缴费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发放等仍由人力社保部门、医保部门负责办理。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

2018年11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财政部驻浙江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重要决策部署,为确保我省非税收入征管工作平稳有序开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9年1月1日起,财政部驻浙江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八项非税收入和我省省立两项非税收入统一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其中专员办八项非税收入由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负责征收;省立两项非税收入由当地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具体征收项目如下:


  一、专员办八项非税收入


  (一)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


  (二)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三)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四)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五)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


  (六)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


  (七)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


  (八)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


  二、省立两项非税收入


  (一)公共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二)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的停车泊位经营权转让收入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财政部驻浙江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浙江省财政厅

2018年11月28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11-2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减轻企业税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就调整宁波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其应税所得率暂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最低限执行;


  二、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18年12月4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的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减轻企业税负,现根据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公告。


  二、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范围为在宁波市内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居民企业。


  三、主要内容


  对我市核定征收企业,在国税发[2008]30号文第八条规定的幅度内,暂按最低标准确定各行业应税所得率。


  有关行业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准。


  企业经营多种业务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核定其适用的行业应税所得率。


  四、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企业在2018年前三季度因未按最低标准核定应税所得率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第四季度企业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或在年度汇算清缴中结算。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12-0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征管信息系统升级的公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将于2019年元旦前后进行金税三期征管信息系统并库和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第二阶段上线工作。届时,相关信息系统将进行停机切换,有关涉税业务将暂停办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暂停业务办理安排


  2018年12月24日17:30至2019年1月3日8:30,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行政服务中心办税窗口等办税服务场所暂停办理涉税业务;自助办税终端、电子税务局(除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外)等暂停服务。


  停机升级期间,纳税人端的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网络发票系统正常运行。为满足部分自然人纳税人的紧急业务需求,各级办税服务厅将设立专窗,办理社保费申报征收、发票代开、车辆购置税申报征收以及房产交易税(费)申报征收等业务。


  另外,因年终关账需要,2018年12月20日17:30起暂停办理TIPS缴款退库业务。


  二、恢复业务办理安排


  2019年1月3日8:30起,全省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场所全面恢复对外办理业务,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自助办税终端以及电子税务局等同步对外开放,各项业务正常办理。


  三、注意事项


  1.请广大纳税人提前办理发票领用、发票代开、房产交易、社保费缴纳、车辆购置税申报、私房出租缴税等涉税事项,避免系统停机升级造成影响。


  2.系统升级完成初期,办税服务厅业务办理集中,可能会出现涉税(费)事项办理不畅、等候时间增长等情况,请广大纳税人错峰办理涉税(费)事项。


  3.停机升级期间,请广大纳税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和各地办税服务厅通知公告。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同时,警惕不法分子编造散布的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12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12-1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1... 385386387388389390391392393394395 1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