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台政办发[2017]56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改革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改革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9日



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改革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5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11号)、省工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等12个部门联合发文的《关于全面深化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意见》(浙转升办[2017]11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征的导向作用,推动企业优化土地资源配置、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根据台州市区实际情况,特制订以下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


  为深入践行“八八战略”,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引导企业转型升级,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通过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建立以企业综合评价和“亩均税收”相结合的评价机制,实行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提高土地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效率,涵养地方财源。


  二、实施内容和方法


  (一)实施对象。台州市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台州经济开发区、台州湾产业集聚区东部新区(以下简称市本级各区)使用土地并应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单位)和个人。


  (二)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对象。


  1.工业企业。经各区工业综合评价列为A、B两档且“亩均税收”超过规定数额的企业作为减征对象;减征企业数量一般不超过参与工业综合评价企业总数的20%。“亩均税收”规定数额和减征企业数量由各区根据上述规定自行设定。


  2.非工业企业。在各区非工业企业综合评价体系出台之前,暂不列入减征对象。


  3.石油、金融保险、通讯、烟草等垄断行业,以及房地产业、建筑业、租赁业等行业,不列入减征对象范围。


  4.电厂、燃气、给排水、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公益性企业因改革调增税款部分可给予100%减免。


  (三)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划分范围。


  具体内容见《台州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调整办法》(附件1)。


  (四)分类分档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政策。


  1.各区列入减征对象的企业先按“亩均税收”指标进行排名,再进行分档分比例减征。具体的分档标准和减征比例由各区自行研究决定,并报市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各区减征税收总额不能超过因推行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而增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总额。


  3.“亩均税收”指标中的税费是指纳税人上一年度到国、地税部门实际缴纳入库的各类税费,不包括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委托代征的税费、滞纳金及罚款,包括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三、组织实施机构


  设立市、区两级推进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其中市级改革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成员包括市府办、市发改委(市物价局)、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国税局、台州银监分局,椒江区政府、黄岩区政府、路桥区政府、台州湾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负责综合协调、方案设计和调研宣传等日常工作。各区也按此设立相应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四、本实施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开始试行。


  附件:1.台州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调整办法


  2.台州市区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及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1



台州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调整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办[2007]50号)有关规定,为推进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改革工作,现将台州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市区土地等级划分


  (一)台州经济开发区(台州绿心旅游度假区)土地等级划分。


  一级土地范围:枫南路、白云山分水岭、云西路、椒黄线以南,机场路以西,一江山大道以北,台州大道以东;市府大道东段以南,二条河以西,洪家场浦以北,机场路连一江山大道至三才泾以东。


  三级土地范围:台州经济开发区未列入一级范围土地区域。


  台州绿心旅游度假区土地等级暂按土地所在行政区域有关规定执行。


  (二)台州湾产业集聚区东部新区等级划分。


  台州湾产业集聚区东部新区全部为三级土地。


  (三)椒江区土地等级划分。


  一级土地范围:椒江以南,东山、太和山沿学诚小区南连枫南路至椒金公路以西,市府大道、白云山分水岭、云西路、椒黄路以北,台州大道以东;台州大道南接一江山大道往东至东环大道向南沿线以西。


  二级土地范围:海门、白云、葭沚、洪家、下陈、三甲等6个街道未列入一级、三级范围内的其他区域。


  三级土地范围:章安、前所街道办事处的所有区域,大陈镇政府所在区域,市府大道向东直至海边以南,75省道南延以东区域。


  (四)黄岩区土地等级划分。


  一级土地范围:东城、南城、江口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以及二环线以内。


  二级土地范围:二环线以外的西城、北城、澄江、新前、高桥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及院桥镇行政区域。


  三级土地范围:宁溪镇、北洋镇、头陀镇、沙埠镇等各建制镇行政区域。


  (五)路桥区土地等级划分。


  一级土地范围:路桥街道,路北街道,路南街道(不含原长浦乡所辖村、居)、桐屿街道、螺洋街道。


  二级土地范围:路南街道的原长浦乡所辖村、居,峰江街道,新桥镇,横街镇,金清镇(75省道以西部分),蓬街镇(75省道以西部分)。


  三级土地范围:金清镇(75省道以东部分),蓬街镇(75省道以东部分)。


  二、税额标准


  每平方米年税额:一级12元,二级8元,三级4元。


  三、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具体缴纳的期限按台州市地方税务局的规定办理。


  本次调整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台州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台政办函[2016]4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2


台州市区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及成员单位职责


  为加强对台州市区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改革工作的领导,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成立领导小组。现将组成人员名单及成员单位职责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长:张兵


  副组长:董贵波


  成员:林金荣市政府


  李创求市政府


  颜士平市发改委(市物价局)


  鲍宗仁市经信委


  王先义市科技局


  林定刚市财政局


  黄伟军市国土资源局


  陈昌笋市环保局


  李起福市水利局


  潘旭辉市商务局


  尹苏平市国税局


  冯明台州银监分局


  陶勇市地税局


  杨玲玲椒江区政府


  陈建勋黄岩区政府


  叶帮锐路桥区政府


  蔡永岳台州湾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王荣千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市地税局),林定刚任办公室主任,陶勇(市地税局)、阮吉敏(市发改委)、李永忠(市经信委)、江峰(市国土资源局)、陈大庆(市国税局)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府办负责牵头协调,召集各单位商议有关事项。


  (二)市经信委负责对工业企业综合评价数据审核、汇总和排序,并将排序结果提供给市地税局。


  (三)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负责出台税收收入统计规则;指导各区地税局和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提供上一年地税入库明细和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清册给经信部门;指导各区地税局和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对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对象的企业按“亩产税收”指标进行汇总和排序,编制各区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整方案和税收减征方案,报各区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落实税收减征政策。


  (四)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相关改革意见;指导各区国土资源分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提供上一年度用地清册、违法用地清册和闲置土地清册等数据给经信部门。


  (五)市环保局负责出台排污权增加值指标体系;指导各区环保(分)局和市环保局开发区分局提供上一年度排污明细、受处罚或引发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企业清册给经信部门。


  (六)市国税局负责提供相关改革意见;指导各区国税局和市国税局开发区税务分局提供上一年度国税入库明细、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清册给经信部门。


  (七)市发改委(物价局)、市科技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台州银监分局等负责提供相关改革意见。


  (八)椒江区政府、黄岩区政府、路桥区政府、台州湾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提供改革意见;负责本区改革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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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8-09
文号:台政办发[2017]5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编制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国税机关跑一次。


  二、对《清单》所列待办事项涉及文书送达的,全市各级国税机关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邮寄配送等方式,实现“最多跑一次”。


  三、纳税人可通过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www.nb-n-tax.gov.cn)查阅“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报送资料、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办理方式及流程等办税指南相关内容。


  四、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适时调整《清单》,在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发布。


  五、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2018年3月23日


附件: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6大类151个事项)


  一、许可类


  1.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2.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3.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4.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5.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6.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二、报告类


  7.临时经营纳税人设立登记


  8.纳税人跨县(区)迁入


  9.纳税人跨县(区)迁出


  10.扣缴税款登记


  11.停业登记


  12.复业登记


  13.注销登记(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14.税务登记证件遗失补办


  15.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16.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17.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18.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19.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


  20.补充信息采集


  21.信息变更


  2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23.选择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5.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26.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


  27.发包、出租情况报告


  28.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事项报告


  三、发票类


  29.发票票种核定


  30.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核定


  31.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32.增值税发票核定调整


  33.普通发票核定调整


  34.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


  35.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


  36.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


  37.发票领用


  38.发票退回


  39.代开增值税发票


  40.代开普通发票作废


  41.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


  42.发票验旧


  43.增值税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


  44.发票认证


  45.未按期申报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审批


  46.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审批


  47.海关完税凭证数据采集


  48.发票缴销


  49.发票挂失、损毁报备


  50.发票真伪鉴别


  51.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处理


  四、申报类


  5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5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非定期定额户)申报


  54.增值税预缴申报


  55.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年度清算申报


  56.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


  57.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


  58.成品油消费税申报


  59.小汽车消费税申报


  60.电池消费税申报


  61.涂料消费税申报


  62.其他类消费税申报


  63.车辆购置税申报


  64.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65.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66.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67.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68.居民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


  69.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适用据实申报)


  70.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及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


  7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据实申报)


  72.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及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


  7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


  74.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75.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申报(含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增值税申报、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消费税申报)


  76.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分月汇总申报


  77.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


  78.委托代征申报


  79.扣缴义务人申报(含代扣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80.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申报


  81.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储蓄机构办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


  82.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申报


  83.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


  84.财务会计报告报送


  85.出口退(免)税预申报


  86.关联申报


  87.国别报告


  88.成本分摊协议副本报送


  89.多缴税款及退付利息办理


  90.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批


  91.外贸企业免退税审批


  9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审批


  93.逾期申报退(免)税批准


  94.车辆购置税退税审核


  95.授权(委托)划缴协议


  96.入库减免退抵税办理


  五、备案类


  97.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98.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99.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100.黄金交易期货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101.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102.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103.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104.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105.部分地区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106.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107.生产销售铂金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108.出口退(免)税备案


  109.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


  110.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


  111.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的变更


  112.非居民合同项目备案


  113.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


  114.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优惠办理


  115.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办理


  116.增值税优惠备案


  117.消费税退税优惠办理


  118.消费税优惠备案


  119.车辆购置税优惠备案


  120.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


  121.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122.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报告


  123.融资租赁企业退税备案


  124.边贸代理出口备案


  125.出口企业放弃退(免)税权备案


  126.出口企业申请出口退税提醒服务


  127.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备案


  128.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129.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


  130.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


  131.汇总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事项办理


  六、证明类


  132.完税证明开具


  133.完税凭证换开、重开


  134.《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


  135.《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开具


  136.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开具


  137.《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办


  138.《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更正


  139.《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开具


  140.《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开具


  141.《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开具


  142.《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开具


  143.《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开具


  144.《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开具


  145.《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开具


  146.《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开具


  147.《中标证明通知书》开具


  148.丢失出口退(免)税有关证明补办


  149.出口退(免)税有关证明作废


  150.《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核销


  151.《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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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23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甬会学[2018]字第2号 关于组织2018年度宁波市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通知

各区县(市)会计学会,各有关会计人员:


  为适应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不断变化的企业经营环境,了解最新金融发展动态,有效实施资产的全球配置与管理,进一步推动管理会计体系与方法在企业的广泛、有效应用,更新现有高级会计师及企业管理者在新经营环境下的专业知识,提高其专业分析、判断、决策能力以及价值创造能力,从而提高我市企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市会计学会决定统一组织2018年度全市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我市具有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人员。目前尚不具备高级会计师资格,但在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拟上市公司、新三板企业担任总会计师(财务总监)、财会部门负责人或在上市公司任职重要财会岗位的会计人员以及企业中高层管理者可自愿参加。


  二、培训安排


  2018年度全市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统一培训具体由宁波大学会计国际发展研究中心、宁波工程学院经管学院培训中心(宁波会计人员服务基地、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示范基地)联合承办,分两期进行。


  (一)第一期高级会计人员培训班


  培训时间:6月13日—6月15日


  培训地点:宁波工程学院翠柏校区逸夫信息中心一楼报告厅(宁波市海曙区翠柏路89号)

image.png

(二)第二期高级会计人员培训班


  培训时间:8月22日—8月24日


  培训地点:宁波工程学院翠柏校区逸夫信息中心一楼报告厅(宁波市海曙区翠柏路89号)

image.png

培训费用:1200元/人


  报名网址:http://www.nbkjjd.com/?m=kjbm&id=16


  联系电话:0574-87081276 0574-89085283


  联系人:董老师孟老师


宁波市会计学会

2018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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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4
文号:甬会学[2018]字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宁波市市级财政票据暨非税收入检查工作的通知

市级各相关单位:


  为切实规范财政票据监管,严格落实国家、省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性基金清费减负政策,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和《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财政票据实施“双随机”抽查监管方案的通知》(甬财政发[2017]526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开展宁波市市级财政票据暨非税收入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1、专项检查: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清费减负政策的相关单位。


  2、“双随机”抽查:截止2017年底,一年内未到财政部门核清财政票据核销业务的市级用票单位,按15%比例随机抽取。


  二、检查内容和依据


  (一)检查内容:1、2013年以来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清费减负政策情况;2、2017年度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制度落实情况;3、2016年以来财政票据的使用管理情况;4、2017年度政府非税收入分成项目执收划缴清算的执行情况。


  (二)检查依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164号)、《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规范》(财综[2009]38号)、《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浙财综[2013]41号)、2013年以来清费减负相关文件,以及政府非税收入分成政策文件等。


  三、检查实施


  本次检查采取自查、专项检查和“双随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从4月9日开始至8月底结束。主要包括以下阶段:


  1、自查阶段(4月9日至5月9日):市级各纳入检查范围的单位在自查的基础上,撰写本单位自查工作书面报告,填报《2018年市级财政票据和非税收入自查表》(详见附件),并将自查材料报市财政局票据监管中心。


  2、检查阶段(5月10日至7月15日):市财政局成立检查组、抽取检查对象、组织业务培训,开展专项检查和“双随机”抽查。


  3、整改阶段(7月16日至8月底):市财政局就检查工作情况及结果形成检查结论,并依据相关规定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督促用票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及时反馈整改情况。


  四、检查组组成


  2018年市级财政票据暨非税收入检查工作,由市财政局成立2个检查组,分别负责专项检查和“双随机”检查。检查组由市财政局综合处、票据监管中心,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检查人员名录库中各随机抽取2名,其中1名担任检查组长。各检查组其他人员,从市财政局经政府采购入围的宁波市从事审计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中,随机抽取2家各组成1个检查小组,开展检查工作,所需费用由市财政局统一支付。


  五、工作要求


  1、充分认识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开展非税收入专项检查,是落实国家各项普遍性降费措施,建立规范有序、公开透明的收费基金制度的重要内容。开展财政票据检查,建立“双随机”抽查制度,是创新和规范执法行为的具体措施;是财政部门履行监管责任,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步骤;是保障执收单位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具体行动。


  2、扎实开展自查工作。市级各相关单位要落实责任主体,按照检查内容认真开展自查工作,指定联系人,负责联系协调检查相关工作。自查报告、自查表和联系人名单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018年5月9日前寄到市财政局票据监管中心(地址:宁波市海曙区中山西路19号),同时电子版发送至邮箱:nbczpj 163.com。电子版自查表通过宁波市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下载。


  3、做好检查工作的准备工作。被检查的单位要做好有关凭证、账册、报表资料和场所等准备工作,积极配合检查工作。市财政局联系人:袁雪野,电话:87188164;方建妃,电话:87188296。


  附件:2018年市级财政票据和非税收入自查表


宁波市财政局

二O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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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2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宁波市2017年度和2018年度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相关要求,我们拟定了《关于宁波市2017年度和2018年度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公告(征求意见稿)》,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全文及政策解答、起草说明公布(见附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18年4月16日前,将书面意见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信函方式发送宁波市财政局法规处。


  电子邮箱:nbcsfgc 126.com


  传真电话:0574-87188470


  地址:宁波市中山西路19号


  邮政编码:315010


  附件:1、关于宁波市2017年度和2018年度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公告(征求意见稿)


  2、关于《关于宁波市2017年度和2018年度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公告》的政策解读


  3、关于《关于宁波市2017年度和2018年度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公告》的起草说明


宁波市财政局

2018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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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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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17年度出口货物劳务申报退[免]税有关事项的提醒

尊敬的纳税人:


  为了确保您及时完成2017年出口退(免)税申报事项,现将2017年度出口货物劳务所涉及的出口退(免)税涉税事项办理事项提醒如下:


  一、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事项


  (一)出口退(免)税申报


  2017年度发生的出口货物劳务,应于2018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日前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财务作销售收入时间为2017年度的,也应于2018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日前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二)出口免税申报


  2017年度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应于2018年5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日前办理免税申报。


  如税务机关已受理退(免)税申报,但在2018年5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之后审核发现按规定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若符合免税条件,出口企业可在税务机关审核不予退(免)税的次月申报免税。


  (三)征税申报


  2017年度发生的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征税政策的,须在2018年6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日前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外贸企业发生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应按照《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条第(六)项的相关规定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四)延期申报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八)项的规定,需要办理延期申报的,应于2018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日前申请。


  (五)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第四条规定,需要进行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的,应按照61号公告第四条的规定,于2018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截止日前办理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


  (六)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2017年度委托出口的且属于国家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应于2018年3月15日前办理《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七)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017年度受托出口的货物,应于2018年4月15日前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八)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


  2017年度在海关办结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核销手续的,应于2018年5月15日前,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


  (九)年度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


  2017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应于2018年4月20日前申报办理。


  二、收汇申报的有关事项


  2017年度发生的出口货物劳务,已申报出口退(免)税的,须在2018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下同);未在此日期前收汇的,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五条所列情形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的规定,不能按时收汇的,应按第五条要求,在2018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备案单证收齐的有关事项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八条第(四)项规定,备案单证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收齐、有序存放,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十三条规定,备案单证为虚假或内容不实的,其对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按照相应的规定处理。


  四、全面清理2017年度出口货物劳务数据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遵照现行税收政策将2017年度的出口业务,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免税申报或纳税申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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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21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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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建建发[2018]104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增值税调整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有关增值税税率及计价系数调整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发改委、绍兴市建管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要求,现对我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的通知》(建建发[2016]144号)中的增值税税率及相关计价系数作如下调整:


  一、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时,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0%。


  二、使用2010版计价依据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取费基数保持不变。计算税金时,定额基期有关价格要素中的进项税额扣除方法中的调整系数调整如下:


  1.定额中以“元”为单位出现的其他材料费、摊销材料费、其他机械费等乘以的调整系数调整为0.94。


  2.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在扣除机上人工费和燃料动力费后乘以的调整系数调整为0.96。


  3.目前尚未发布信息价的材料按基期价格统一乘以的调整系数调整为0.94。


  三、综合考虑市场因素,建设工程施工取费不作调整。


  四、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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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16
文号:建建发[2018]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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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浙财会[2018]19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8]8号,详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我省2018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抓好落实


  代理记账年度备案工作按“谁审批、谁负责”原则进行,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抓好落实,确保辖区内所有代理记账机构按时完成备案工作。


  二、对代理记账机构的备案要求


  (一)2018年代理记账机构备案实行网上备案。备案地址为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备案时间为2018年4月1日至4月30日。


  (二)代理记账机构在备案过程中,应认真对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自查是否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如存在未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应先整改再备案,否则财政部门将严格按照财政部令第80号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三)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落实专门人员保质保量做好备案工作。


  三、对财政部门的工作要求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工作要求,认真组织辖区内代理记账机构做好备案工作。


  (一)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的有关规定,组织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认真做好2018年度备案工作,确保辖区内所有代理记账机构按时完成备案工作。在审核网上备案数据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的同时,重点核查代理记账机构是否持续符合财政部令第80号规定的代理记账资格条件,核查中发现问题的,要督促代理记账机构及时整改。同时,要认真做好备案信息的汇总和分析工作,形成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分析报告,经局领导审定同意后,于5月20日前上报各市财政局。


  行业分析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2017年代理记账机构(分支机构)数量;


  2.代理记账机构2017年业务收入情况;


  3.代理记账机构专职从业人数;


  4.代理记账机构规模分布;


  5.本地区贯彻落实财政部令第80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面落实代理记账机构审批“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通知》(浙财会[2017]9号)有关情况以及在积极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加强事中事后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下一步加强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6.对我省代理记账机构审批实行“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意见和建议。


  (二)各市财政局应督促所属各县(市、区)财政局按时、保质完成备案工作,同时要认真做好备案信息的分析工作,形成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分析报告,经局领导审定同意后,于6月10日前上报省财政厅。


  (三)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应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通过备案进一步掌握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变化情况,为今后的长效管理打好基础。


  四、联系方式


  为方便群众办事,各代理记账机构在备案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及时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


  (一)有关代理记帐机构管理系统登录问题,请联系浙江政务服务网运维热线0571-88808880;


  (二)有关代理记帐机构年度备案业务问题,请联系当地财政部门;


  (三)有关代理记帐机构管理系统操作问题,请联系天顿公司,咨询电话:0571-87803322。


  附件:关于做好2018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2018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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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2
文号:浙财会[2018]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嘉财预[2016]401号 嘉兴市财政局 嘉兴市国家税务局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市国税局各区局(税务分局),市地税局各税务分局:


  为做好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请认真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税政[2014]4号)及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浙财税政[2014]13号)(详见附件)。根据我市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定条件


  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资格的前提是必须同时满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二、认定程序


  (一)财税[2014]13号、浙财税政[2014]4号及浙财税政[2014]13号文件由市国税局、地税局分别在各自外网予以公告,通知符合条件的相关非营利组织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二)经省级或市、区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条件的,向其所在地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申请表格见附件4),并提供相关资料(一式三份),并请报送单位提供“本单位所报送的材料真实、合法”的声明。


  (三)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对市本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性组织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非营利组织提交的免税资格申请统一由所在地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经区财政、国税、地税三部门联合初审后,申请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统一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国税、地税三部门联合审核确认。


  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应向其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规定的相关材料;材料齐全的,由其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报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审核确认。


  (四)按照管理权限,财政、国税、地税三部门定期公布享有免税资格的本级非营利组织名单。


  三、时间要求


  需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上报申请材料截止期限为每年的9月底前。


  四、其他要求按财税[2014]13号、浙财税政[2014]4号及浙财税政[2014]13号文件要求执行。


  附件:


  1.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


  2.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税政[2014]4号)


  3.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浙财税政[2014]13号)


  4.嘉兴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表


嘉兴市财政局

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嘉兴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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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9-07
文号:嘉财预[2016]4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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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1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耕地占用税管理,根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按照《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等文件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经申请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


  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二、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


  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地的当天。


  三、耕地占用税原则上在应税土地所在地进行申报纳税。如涉及集中征收、跨地区占地需要调整纳税地点的,由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四、对符合《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占用土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地手续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备以下资料,符合条件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出具不征税证明(见附件):


  (一)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


  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书、项目报告、项目占地规划图纸等证明材料。


  (二)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草地、苇田等其他农用地的:


  1.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书、项目报告、项目占地规划图纸等证明材料。


  (三)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的证明材料。


  五、耕地占用税减免税备案办理完成后,我局授权由区县(市)级税务机关按月汇总备案。


  六、各地地税机关应积极与土地管理等部门沟通协调,定期开展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交换,建立健全“先税后证”的源头管控模式,明确涉税信息交换的内容、方式,实现涉税信息的交换共享,原则上每季度至少交换一次。


  上述“先税后证”的“证”指“建设用地批准书”。


  七、本公告自2017年6月15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证明


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5月15日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以下简称《规程》)从涉税信息管理、纳税认定管理、申报征收管理、减免退税管理、税收风险管理等方面提出了规范性要求,并要求省级地税机关对授权内容进行细化明确。为落实好《规程》及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我局对耕地占用税相关内容进行强调和说明,便于统一我市政策执行口径,减少征纳矛盾,推进公平纳税。


  二、文件重点内容


  1、强调“先税后证”的源头管控模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规程》明确规定,“先税后证”的“证”指“建设用地批准书”。因此各地要加强部门协作,按照“先税后证”的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耕地占用税源头管控模式,国土部门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之前,需查验纳税人的耕地占用税完(免)税凭证。


  2、明确不征税证明样式及相关报备资料。《规程》规定符合耕地占用税不征税条件的,主管地税机关在查验相关资料后,需要出具不征税证明。根据总局授权,依托我市各地对不征税管理的执行惯例,依照精简、便民原则,在本公告中明确了《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证明》式样,明确相关报备资料。


  3、健全减免税备案管理。《规程》明确“耕地占用税减免实行备案管理”,同时要求主管地税机关自办理减免税备案完毕之日起30日内,向省地税机关或者省地税机关授权的地税机关备案。根据总局授权,按照高效便捷的原则,我局授权由区县(市)级税务机关按月汇总所辖区域内减免税备案内容。


  4、明确信息交互频次。《规程》要求地税机关应积极与土地管理部门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定期开展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交换,因此本公告要求我市各地税务机关根据《规程》内容,定期开展涉税信息交换。


  三、公告施行时间


  结合我市实际,根据便利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的原则,本公告的施行时间为2017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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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5-15
文号: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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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甬地税发[2017]61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直属分局、稽查局、规费局、契税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减轻我市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改善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税总函[2017]40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2017年第1号),市局对国家税务总局取消的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进行了梳理、甄别、清理,形成我市地税系统第一批取消事项和资料清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局确定的取消涉税事项,一律取消。(附件1)


  二、市局明确取消报送的资料,包括查验原件取消复印件的报送及取消原件查验要求的资料,不再报送。(附件2)


  三、市局确定的已实行实名制的可取消报送的资料,办税人、代理人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原件供当场查验,身份证件复印件不再报送,税务登记证件原件、复印件不再报送。(附件3)


  四、各地应基于业务合理性,以还权责于纳税人、信息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为前提,确定的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的报送,现明确部分资料不再报送,只需要纳税人提供上述材料的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供查询验证。(附件4)


  五、除了本通知明确取消报送的资料外,纳税人要按政策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作为归档资料,提交资料的复印件上应当有纳税人签章的与原件一致声明。


  六、各地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不得在办理涉税事项过程中要求纳税人报送额外资料。市局后续将根据各地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督导工作。各地对于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七、本通知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取消涉税事项清单


  2.总局明确取消报送的资料清单


  3.已实行实名制的取消资料清单


  4.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取消资料清单


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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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2-18
文号:甬地税发[2017]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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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温州市科技局关于转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填报高新技术企业年报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浙南产业集聚区科技局、瓯江口产业集聚区发改局,各高新技术企业:


  现将《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填报高新技术企业年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根据通知要求,督促、指导和协助辖区高新技术企业于5月15日前高质量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年度数据填报工作。


  联系人:陈怡帆;电话:28811930。


温州市科技局

2018年5月3日



关于填报高新技术企业年报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省级以上高新园区管委会,各高新技术企业: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为做好高新技术企业年报填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高新技术企业请于2018年5月20日前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按规定要求做好年报填报工作。


  二、请各科技局(委)、高新园区提醒、督促辖区有关企业及时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并协助企业处理填报过程中的相关问题,注意与高企申请认定数据的相关性,提高报表的填报质量,确保相关统计数据的准确性。


  三、在填写年报过程中出现问题的,请与当地科技局(委)联系。确实无法解决的,由各市科技局(委)汇总后统一反馈给省科技厅高新处。因年报和信息变更(含更名)无法同时进行,信息变更(含更名)等事宜待年报完成后统一处理。


  四、高新技术企业因关停、破产等原因未能填报年报的,请各市科技局(委)汇总注明原因反馈给省科技厅高新处。


  五、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九条第三款: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高新园区高度重视高新技术企业年报工作,切实高质量地完成年报填报工作。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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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23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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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宁波市地方税务局2018年第3号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宁波市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现将《宁波市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4月24日



宁波市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管理,促进个体工商户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等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 纳税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五条 税务机关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第二章 纳税信用信息采集


  第六条 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收集。


  第七条 纳税信用信息包括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税务内部信息是指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税务检查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产生的指标信息。


  外部信息包括评价年度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以及从相关部门取得的影响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


  第八条 纳税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由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组织实施,按月采集。


  第九条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中的基本信息由税务机关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税务管理系统中暂缺的信息由税务机关通过纳税人申报采集;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从税收管理记录、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等渠道中采集。


  第十条 税务内部信息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


  第十一条 外部信息主要通过税务管理系统、国家和地方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相关部门官方网站、新闻媒体或者媒介等渠道采集。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媒介采集的信息应核实后使用。


  第三章 纳税信用评价


  第十二条 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评价指标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加、扣分方式,其中: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齐全的从100分起评。


  直接判级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


  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由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和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外部信息在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中记录,与纳税信用评价信息形成联动机制。


  第十四条 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评价:


  (一)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二)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三)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四)其他不应参加本期评价的情形。


  第十五条 纳税信用级别设A、B、M、C、D五级。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M级纳税信用适用定期定额户定额在起征点以下未领用发票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新设立登记纳税人除直接判级确定外,首次评价级别为M级。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


  (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二)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三)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累计6个月或2个季度零申报、负申报并且个人所得税累计6个月或2个季度零申报的;


  (四)定期定额户评价年度内申请停业累计3个月(含)以上的。


  第十七条 办理纳税申报后税款缴纳期限已满或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至评价年末仍未缴纳的,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B级(含)以上。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


  (一)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二)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纳税人,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三)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处罚决定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五)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六)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七)评价年度最后一天存在非正常户记录的;


  (八)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被评价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九)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


  第十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


  (一)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纳税人未能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


  (二)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三)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的情形。


  第四章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


  第二十条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遵循谁评价、谁确定、谁发布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每年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对首次办理涉税事宜的新设立纳税人,及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评。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复核。


  纳税人因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情形解除的,或对当期未予评价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或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其他方式,向税务机关申请补评。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按分级分类原则,依法有序开放:


  (一)主动公开A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


  (二)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以及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作备忘录、协议等规定,逐步开放B、M、C、D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


  第五章 纳税信用评价动态管理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以前年度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


  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存在直接判为D级情形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和记录,该D级记录不保留至下一评价年度。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当期的纳税信用实行按月采集纳税信用信息,逐月累计生成纳税信用记录。


  对纳税人当期发生需加、减信用评价指标得分情形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及时调整其纳税信用记录。至评定期末,根据当年累计产生的纳税信用记录,形成纳税人本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第二十七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当期发生直接判级情形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及时调整其当前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第六章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一)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二)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三)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四)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


  (五)根据纳税人需求提供个性化纳税服务;


  (六)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协助办理涉税事项;


  (七)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三十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B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实施正常管理,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一)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


  (二)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


  (三)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第三十一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M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实施正常管理,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一)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


  (二)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第三十二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C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依法从严管理,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采取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管理措施。


  第三十三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直接判为D级记录的或当期有直接判D级记录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或依法停供;


  (二)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三)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四)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一般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五)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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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24
文号:宁波市地方税务局2018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绍市地税征[2018]1号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联合实施注销清算辅助服务的通知

市国家税务局各处室、各单位,市地方税务局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文件精神,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决定试行联合实施注销清算辅助服务(以下简称联合注销辅助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合注销辅助服务的意义


  联合注销辅助服务是指国地税部门联合向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商)购买注销清算辅助服务,并向纳税人免费提供,同时由服务商出具鉴证报告,作为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清算重要依据的一项服务举措。试行联合注销辅助服务,是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和“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创新措施,有利于加强国地税合作,解决纳税人在注销清算过程中“两头跑”“反复跑”的问题,提高办税效率,同时也有利于充分发挥服务商作用,为税务机关日常管理提供支持。


  二、联合注销辅助服务的对象


  市本级(不包括柯桥区、上虞区)的纳税人且不包括以下四类情形:


  (一)市级及以上重点税源企业(上年度国地税收税收入库数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纳税人);


  (二)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和按次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


  (三)不愿意接受注销清算辅助服务的纳税人;


  (四)税务机关认为应当自行清算的纳税人。


  三、联合注销辅助服务的内容


  联合注销辅助服务的内容包括服务对象的国税、地税有关税收(费、基金)及滞纳金的清算和结算(以下统称清算)。清算的时间范围为注销受理申请日前三年,补缴税款在10万元以上的,查补时段可追溯到前五年。


  四、联合注销辅助服务的组织实施


  联合注销辅助服务工作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联合组织实施。市国税局、地税局征管处为牵头单位,市国税局办公室、法规处、纳服处、货劳处、所得税处、大企业处、国际处、进出口处,市地税局办公室、督审处、法规处、税政处、规费局、纳服处等为配合单位。市国税局各税源管理单位、市地税局各税务分局负责日常联系与管理考核等工作。


  地税方面,征管处主要负责联合注销辅助服务的总体协调工作,包括购买服务方案的起草,业务流程的梳理,辅助服务的招标以及服务商年度考核等工作;税务分局主要负责与服务商的日常联系和管理考核等工作,包括宣传、引导纳税人使用清算辅助服务,服务任务分配,清算工作质量抽检与复核,日常清算业务的政策口径解答,工作量统计,资料交接台帐登记,定期对服务商的服务质量进行回访及统计反馈等工作;税政处和规费局负责涉税(费)清算疑难业务的政策口径解释以及组织业务考试对服务商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水平评价等工作;纳服处负责收集统计12366受理的对服务商的意见或投诉等;督审处负责根据局内有关制度负责开展辅助服务过程中的执法督察;法规处负责提供纠纷处置法律服务;办公室负责采购协议签订、资金保障和宣传工作。各单位均需确定1名联络人员负责具体沟通联络工作。


  国税方面,征管处主要负责购买注销清算辅助服务的总体协调工作,包括购买服务方案的起草,业务流程的梳理,辅助服务的招标以及服务商年度考核等工作;各税源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与服务商的日常联系和管理考核等工作,包括宣传、引导纳税人使用清算辅助服务,服务任务分配,清算工作质量抽检与复核,日常清算业务的政策口径解答,工作量统计,资料交接台帐登记,定期对服务商的服务质量进行回访及统计反馈等工作;法规处、货劳处、所得税处、大企业处、国际处、进出口处负责涉税清算疑难业务的政策口径解释以及组织业务考试对服务商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水平评价等工作;纳服处负责收集统计12366受理的对服务商的意见或投诉等;法规处根据局内有关制度负责开展辅助服务过程中的执法督察,提供纠纷处置法律服务等;办公室负责采购协议签订和宣传工作。各单位均需确定1名联络人员负责具体沟通联络工作。


  五、联合注销辅助服务的工作流程


  (一)受理并告知


  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窗口统一受理需要清算的纳税人的注销申请(受理资料清单见附件1),分别登录国税和地税金三系统查核其未结事项,在纳税人未申报、欠缴税费、空白和未验旧发票、土地增值税清算、多缴退税、未结报税收票证等事项办结后,收缴核销其税务证件(非一照一码纳税人)和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对需要辅助服务的纳税人,同时出具受理通知书和注销清算辅助服务事项告知书(文书格式见附件2),并按规定在国税和地税金三系统进行操作。


  (二)任务分配及传递


  1.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汇总当天受理的需要移交服务商办理的注销户资料,在1个工作日内按照事先确定的分配顺序,将有关资料移交给服务商(台账格式见附件3)。


  2.服务商在收到注销户资料后应立即予以鉴别,对不在辅助服务对象范围内,或者代理记账和注销清算为同一家服务商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退回其主管税务机关。


  3.纳税人无法取得联系的,服务商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其主管税务机关。


  4.纳税人要求终止办理注销手续的,服务商应当及时将把注销户资料退回其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状态恢复为正常。


  (三)清算及审核


  1.服务商与纳税人取得联系并开展辅助清算,从税务机关受理之日起11个工作日内完成税费清算鉴证报告,并提交至国税、地税主管税务机关。


  2.国税、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收到服务商提交的税费清算鉴证报告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复核,并将结果及时告知另一方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需要实地核查的,应按有关规定审批,并尽可能实行国地税联合核查。


  3.主管税务机关复核发现差错的,应当立即纠正或退回服务商纠正;在清算和复核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重大事项或者需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立即中止清算,并将相关线索证据移交稽查或者反避税调查部门。


  (四)出具清税证明


  国税、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清算结果在规定的时限内提醒并督促纳税人完成税费补(退),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税务登记通知)》,并由原先受理的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统一出具《清税证明》。


  六、联合注销辅助服务的考核评价


  (一)考核项目


  考核项目包括从业人员配置、纳税人满意率、清算服务时效性、清算服务质量、投诉、舆情及其他违规情况等五个方面(考核细则见附件4)。


  (二)考核方式


  1.对服务商的考核周期为半年,各考核单位应按照要求各自组织开展监督考核,发生重大紧急情况时,考核单位可即时发起监督考核。


  2.各考核单位考核结果于半年后20日内报送至地税局征管处和国税局征管处汇总,各项目扣分在分配分值内扣完为止。


  3.地税局征管处和国税局征管处汇总统计考核结果并予以公布。


  (三)考核结果应用


  1.年度考核总分与服务费支付挂钩。年度考核总分≥95分的,服务费不扣减;年度考核总分<95分但≥80分的,扣减服务费=(100分-年度考核总分)×2%×年度应支付服务费;年度考核总分<80分的,扣减年度应支付服务费的40%,暂停其清算服务资格,并在三个月内限期整改。


  2.服务商在服务期间发生重大负面舆情或泄密情况的,立即暂停其清算服务资格并在三个月内限期整改。


  3.限期整改后再次发生重大负面舆情或泄密情况的,或者下一年度考核总分<80分的,将建议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列入政府采购黑名单。


  (四)考核结果申诉


  服务商对考核结果有质疑的,可在获悉考核结果之后10日内向市地税局督审处和市国税局法规处提出申诉,由市地税局督审处和市国税局法规处牵头在20日内复核。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要求,做好联合注销清算辅助服务相关工作。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地税局征管处和市国税局征管处。


  附件:


  1.联合注销受理资料清单


  2.注销清算辅助服务事项告知书


  3.移交台账


  4.注销清算辅助服务考核细则


  5.联系人名册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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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02
文号:绍市地税征[2018]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绍市财办[2018]6号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绍兴市财政[地税]局政务督查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局,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


  《绍兴市财政(地税)局政务督查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局党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14日



绍兴市财政(地税)局政务督查考核办法(试行)


  为推进政务督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建设,确保政令畅通,推动工作落实,客观评价成绩,促进创先争优,根据我市财政地税工作政务督查工作需要,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一条 考核范围。主要包括任务督查单、上级交办件、月度工作、议案提案、信访投诉等五个方面。


  第二条 政务督查操作流程。根据政务督查考核需要,开发建立政务督查信息管理系统,督查考核通过系统进行电子化操作。具体流程如下:


  (一)内容录入。通过计算机自动抓取后由局办公室负责政务督查同志整理形成督查任务,录入管理系统提交局办公室主任交办。


  (二)政务交办。由局办公室主任根据任务内容明确一名分管局领导牵头协调,指定1个主办处室和若干配合处室,并即时通过提示短信告知相关人员。


  (三)政务办理。由主办处室牵头会同配合处室提出反馈意见,将反馈意见录入管理系统提交牵头局领导审定,牵头局领导审定后提交给局办公室负责政务督查同志。


  (四)结果反馈。局办公室负责政务督查同志对反馈意见进行文字审核,按照统一格式进行反馈,重要政务由局办公室提交局主要领导审定后反馈。


  第三条 考核对象。市局各处、室(局)和直属各单位。


  第四条 考评周期。以月为单位,每月10日前对上月情况开展一次考评。


  第五条 考评分值。全年12分绩效分,每月1分,12个月得分相加即为全年得分。


  第六条 考评规则。根据政务督查信息管理系统设定的工作要求,每月针对办理的时效、质量和数量,实行量化计分考评。每月实行百分制考核,再量化折合为1分计绩效考评得分:


  (一)时效考评(满分40分)。以天为单位,提前完成的,主办处室加2分,协办处室加1分。逾期完成的,主办处室扣2分,协办处室扣1分。每月按得分实行分档考评,第一档得40分(数量排名前10名),第二档得36分(数量排名11-20名),第三档得32分(21名以后)


  (二)质量考评(满分30分)。办理意见不予采纳或遭退回的,主办处室扣2分,协办处室扣1分。被局主要领导批示表扬的加2分和1分,被上级部门批示表扬的再加2分和1分。被局主要领导批评的加扣2分和1分,被上级部门批评的再加扣2分和1分。


  (三)数量考评(满分30分)。每月按办结数量依次分档得分,第一档得30分(数量排名前10名),第二档得27分(数量排名11-20名),第三档得24分(21名以后)。


  第七条 领导考评。次年1月5日前,由分管局领导对分管线各单位全年办理情况进行考评打分(设绩效考评分0.3分),分优秀、良好与一般三档,优秀得0.3分,良好得0.2分,一般不得分,其中优秀不得超过单位数的40%,良好不得超过单位数的30%,领导考评得分直接计入各单位绩效考评得分。


  第八条 考评公示。对各单位办理情况和进展状态实时公开,考评名次按月取全局前十名和末十名公示2天,并接受各单位申诉,公示结束后不再接受申诉。


  第九条 申诉裁定。各单位提出的申诉统一提交市局绩效办,由市局绩效办审核汇总后提交市局绩效管理考核领导小组组长审定,必要时可提请市局绩效管理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条 结果应用。将政务督查工作考核成绩纳入市局机关组织绩效考核范围(设12分,满分100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由市局绩效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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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14
文号:绍市财办[2018]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绍市地税办[2018]1号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贯彻落实《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税工作运行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的通知

柯桥、上虞及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系统管理,切实加大全市地税工作统筹协调力度,现就贯彻落实《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税工作运行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关于市县地税局长办公会议操作流程


  (一)议题征集。在每月底最后一周由局内各单位统一报局办公室汇总,局办公室审核后报局主要领导、牵头地税工作的副局长一同研究确定。会议议题应经调查研究与必要论证,提供政策依据和初步方案。


  (二)议题送达。上会材料统一由局办公室印制,并一般应至少在会议召开前1天送达各位班子成员。


  (三)会议组织。


  1.会议一般在每月第一周召开,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2.会议由地税局局长召集并主持。局长不能参加时,可委托牵头地税工作的副局长召集并主持。


  3.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地税班子成员到会。地税业务处室及直属单位负责人一般应列席会议;也可根据会议研究内容,由主持人确定列席人员。


  4.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研究决策。


  5.会议由局办公室负责。


  (四)会议记录。地税局长办公会议由局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五)会议精神传达。会议纪要由局办公室印制,分送每位与会人员并留存归档。


  (六)工作督查。对会议形成决定需要落实的工作,由局办公室开展督查,结果进行通报。


  会议议事范围按照省局明确的九个方面要求执行。议事纪律按照省局规定的五个方面要求执行。涉密内容按涉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全市地税系统领导班子会议操作流程


  (一)提出方案。会议方案由市局办公室负责制定提出,经市地税局局长审定后报市局党委会研究确定。


  (二)会议准备。有关会务准备由市局办公室负责,会议报告应充分征求全体局领导班子成员意见。


  (三)会议组织。


  1.领导班子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原则上分别在1月和7月召开。


  2.领导班子会议由所辖区、县(市)地税局班子成员参加。


  3.会议由市地税局局长召集并主持。


  4.会议由市局办公室牵头负责,其他相关单位配合。


  (四)会议精神传达学习。会议由市局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并形成报告摘要,在会后一周内组织各单位传达学习。


  (五)工作督查。对会议工作部署要求,由市局办公室开展督查,结果进行通报。


  会议议事范围按照省局明确的六个方面要求执行。议事纪律按照省局规定的五个方面要求执行。涉密内容按涉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牵头地税工作的副局长会议操作流程


  (一)议题征集。在每个季度最后一周由各区、县(市)局和市局各单位统一报市局办公室汇总,市局办公室审核后报局主要领导、牵头地税副局长一同研究确定。会议议题应经调查研究与必要论证,提供政策依据和初步方案。


  (二)议题送达。上会材料统一由市局办公室印制,并一般应至少在会议召开前1天送达各位班子成员。议题如要形成完整成熟的书面意见的,会前一般应先征求各区、县(市)地税局的意见建议。


  (三)会议组织。


  1.会议一般在每季度末最后一周或季初第一周召开。


  2.会议由地税局局长召集并主持。局长不能参加时,可委托牵头地税工作的副局长召集并主持。


  3.会议由各区、县(市)地税局牵头地税工作的副局长参加。如与全市领导班子会议套开的,则各区、县(市)地税局长一同参加。市局各单位是否列席由主持人确定。


  4.会议由市局办公室牵头负责。


  (四)会议记录。由市局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五)会议精神传达。会议纪要由市局办公室印制,分送每位与会人员并留存归档。


  (六)工作督查。对会议形成决定需要落实的工作,由市局办公室开展督查,结果进行通报。


  会议议事范围按照省局明确的六个方面要求执行。议事纪律按照省局规定的五个方面要求执行。涉密内容按涉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地税局长专题会议操作流程


  (一)议题确定。由各区、县(市)地税局和市局各单位提出,报市地税局局长、牵头地税工作的副局长研究同意。会议议题应经调查研究与必要论证,提供政策依据和初步方案。


  (二)议题送达。上会材料统一由局办公室印制,并一般应至少在会议召开前1天送达与会人员。议题如要形成完整成熟的书面意见的,会前一般应先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建议。


  (三)会议组织。


  1.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2.会议由地税局局长召集并主持。局长不能参加时,可委托其他地税局领导召集并主持。


  3.参会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需要确定。


  4.会议由主持人明确一个处室牵头负责组织。


  (四)会议记录。由牵头处室负责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备忘。


  (五)会议落实。会议备忘由局办公室印制,分送每位与会人员并留存归档。


  (六)工作督查。对会议形成决定需要落实的工作,由局办公室开展督查,结果进行通报。


  会议议事范围按照省局明确的六个方面要求执行。议事纪律按照省局规定的五个方面要求执行。涉密内容按涉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各区、县(市)局和市局各单位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局的决策部署上来,确保系统上下步调一致,协同推进。对须与当地党委政府沟通协调的涉税事项,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意见建议等,要及时向市局汇报和提出。要加强垂直部门系统意识,既及时正确把基层情况反映上来,也要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好省、市局各项决策部署,真正做到全市地税系统领导班子成员思想拧成“一股绳”、部署落实“一盘棋”,不断提升全市地税工作质效,加快高质量推进绍兴地税现代化。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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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8
文号:绍市地税办[2018]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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