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9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规范性文件全文失效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耕地占用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按照《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符合《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占用土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地手续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以下资料,材料提供齐全,占地面积明确的,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所报送材料即时出具不征税证明(格式见附件,实现与土地管理部门间不征税信息实时共享的可不出具纸质证明):


  (一)农田水利占用耕地和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草地、苇田等其他农用地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用地人身份证明,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或其他土地的文件;


  2.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书、项目报告、项目占地规划图纸等证明材料。


  (二)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应提供以下资料: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和原宅基地面积证明材料。


  二、符合耕地占用税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应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减免税手续。


  对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和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优惠事项,取消填报《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手续,实行“以报代备”管理,在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减免税申报。


  对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优惠实行备案管理,应按规定报送《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并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备案。


  基层征收机关应按月汇总当月办理的减免税事项,向所属市、县(市)地税局备案。


  三、本公告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证明


  附件:《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解读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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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6-29
文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台财办函[2016]6号 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台州市财政局台州市地方税务局依申请公开受理制度》的通知

各处(室、局、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有效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级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台州市财政局台州市地方税务局依申请公开受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8日



  台州市财政局台州市地方税务局依申请公开受理制度


  第一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二条 向我局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务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第三条 我局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务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


  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四条 对要求公开政务信息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的时限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经本机关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的机构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五条 我局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的,应申请人的要求,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务信息复制件的,本机关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务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附件1: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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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08
文号:台财办函[2016]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丽水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征收2017年丽水市本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

各缴费单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7]26号)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17]126号)文件精神,自2017年7月(申报期)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按月向地税征收机关自行申报缴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对象


  丽水市本级范围内(含莲都区、开发区)上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中央省部属、外省市驻丽单位)等用人单位。


  二、征收标准


  保障金按用人单位上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纳。


  月申报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12


  三、征收申报方式


  保障金按月自行申报缴纳。自2017年7月1日起,各用人单位按月向地税征收机关自行申报缴纳保障金,对2017年1至6月尚未申报的保障金,在7月份与当期数合并申报。


  保障金申报期限参照税收申报,为每月1—15日。


  四、工资口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如果财务不健全,无法确定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按照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核定征收。


  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


  2015年度相关部门公布的社会平均工资为39862元,2016年度尚未公布,可参照2015年度标准。


  五、职工人数口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记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六、优惠政策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七、安置残疾人数口径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残疾人实际在岗,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八、安置残疾人数申报


  用人单位应在每年12月15日前向残联部门申报本单位当年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2016年度申报工作已开始,具体申报要求详见“丽水市残疾人联合会” 网站通知。


  九、减免及缓缴办理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向残联部门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十、其他


  (一)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以及符合免征条件的小微企业,也应在每月15日前如实申报保障金。“金税三期”征收系统已设置自动识别、减免程序。


  (二)有关保障金申报征收相关政策业务问题,请与地税部门联系。联系电话:12366


  (三)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审核、保障金减免或者缓缴申请核准相关政策业务问题,请与残联部门联系。市残联联系电话:2056919


  区残联联系电话:2025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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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16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财政局公告2017年第5号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的有关规定,决定扩大我市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现公告如下:


  一、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一)自2017年12月1日起,以购进红豆杉为原料生产销售红豆杉中成药产品、购进干蔺草为原料生产销售蔺草制品,购进天然蜂蜜、天然蜂花粉为原料生产销售蜂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对应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的有关规定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试点纳税人行业分类内容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执行。具体分类如下:


  蔺草制品的行业范围按制造《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的“草及其他制品制造”类别执行(代码:C2049)、红豆杉中成药制造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的“中成药制造”类别执行(代码:C2740)、蜂产品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的“其他未列明食品制造”类别执行(代码:C1499)


  国家相关部门若对行业分类标准进行调整,则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二、核定扣除方法


  试点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文件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四条中“投入产出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试点纳税人按照主产品当期销售情况,计算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扣除标准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及测算结果,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现公布全市统一的扣除标准:

全市统一的扣除标准

image.png


试点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特殊,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无法参照全市一般扣除标准执行的,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申请特定扣除标准。


  四、关于期初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问题


  (一)试点纳税人自实施核定扣除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期初库存农产品包括购进用于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和用于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


  (二)试点纳税人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2018年5月31日前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需填写《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进项税额转出备案表》(见附件),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三)当期应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7栏“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的“税额”栏。


  五、关于直接销售、不构成货物实体的购进农产品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所购进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实施办法》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的规定计算。


  六、试点纳税人申请核定程序及资料要求


  试点纳税人购进红豆杉为原料生产销售红豆杉中成药产品、购进干蔺草为原料生产销售蔺草制品和购进天然蜂蜜、天然蜂花粉为原料生产销售蜂产品的其他产品,应于自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企业生产工艺流程、需核定的每种产品类型、原材料构成情况说明及试点纳税人签章。


  主管国税机关按规定受理审核,并制作《税务事项告知书》告知纳税人扣除标准。


  七、试点纳税人纳税申报及资料要求


  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除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规定的纳税申报资料外,还应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试点纳税人应将《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中“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数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6栏的“税额”栏,不再填写第6栏“份数”和“金额”数据。


  八、其他事项


  试点纳税人如因生产经营方式变化等情况,不再适用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应于变化当月告知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进行清算调整。


  试点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价格明显偏高或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由主管国税机关按该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农产品的平均购买价格或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农产品的平均购买价格核定。


  本公告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附件: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进项税额转出备案表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17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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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1-28
文号: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财政局公告2017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房产交易税收业务全市通办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政务服务同城通办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绍政办发明电[2017]61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方便全市广大纳税人就近办理房产交易税收业务,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决定依托信息系统,打破地域限制,在绍兴市范围内开展个人房产交易税收业务全市通办。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房产交易税收业务全市通办是指个人纳税人可以不受房产所在地和主管地税机关限制,在绍兴市范围内自主就近选择具备通办职能的办税服务厅(名单见附件)办理房产交易税收业务。


  二、纳税人向受理办税服务厅提交相应资料,并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三、纳税人对计税价格有争议或者后续发生退税的,应向房产属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四、纳税人在办理个人房产交易税收业全市通办过程中遇到困难或者疑问,可现场咨询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或者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五、本公告自2017年12月28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28日



附件:


个人房产交易税收业务全市通办办税服务厅

image.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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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2-28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工商企[2017]17号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深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提升企业登记管理的便利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工商总局关于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工作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43号)、《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电子营业执照工作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47号)精神,现就我省全面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企业登记全程便捷、高效、利民为目标,在保留现有窗口登记的同时,按照“应上尽上,全程在线”的“互联网+政务服务”要求,在我省全面推行企业登记“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核准、网上发照并公示、电子归档”,实现让企业和群众零跑腿、让数据多跑路的政务服务新模式。


  二、基本原则


  (一)便捷高效。充分运用网络优势,通过申请人身份认证--外网申请--内网审核--外网反馈运行模式,实现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根据申请人实际需求,可自主选择窗口登记,网上申报、现场递交或全程电子化登记模式。


  (二)规范统一。对现有企业登记模式进行流程再造,规范登记文书格式,网上申请材料推行标准化、统一化的文书样式,建设符合总局要求的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系统。


  (三)安全可靠。按照总局技术方案要求,利用合规技术手段,保障全程电子化登记安全可信、稳定可靠。规范企业电子登记档案的采集、加工、存储和管理,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完整、有效。


  三、适用范围


  我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适用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但不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市场主体和外商投资企业。


  四、工作任务


  (一)优化网上服务流程


  1.优化登记业务流程。申请人可通过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www.zjzwfw.gov.cn)、浙江省工商局外网(http://gsj.zj.gov.cn)和浙江省工商全程电子化登记平台(http://wsdj.zjaic.gov.cn),进行企业名称查询、用户注册、填报登记信息、网上签名,并以电子文档的形式提交申请,无需到登记窗口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登记机关在内网受理、审查、发照和存档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2.多种登记方式并行。企业网上申报、全程电子化登记能有效实现企业登记便利化、让企业群众少跑路,提升登记机关行政效能。目前省局已向社会开放涵盖所有业务、适用所有企业类型的网上申报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各地要大力引导和推广网上申报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的应用。同时坚持需求导向,尊重企业选择,申请人也可自主选择窗口登记。通过窗口登记、网上申报、全程电子化等多种登记方式并行,形成线上线下功能互补、相辅相成的政务服务新模式。


  3.信息化辅助审查。全程电子化登记通过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智能化手段辅助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提高登记效率。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因工商登记争议引发民事纠纷时,要引导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二)规范用户管理,实现电子签名


  1.规范用户管理。我省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系统实行分级用户管理,实现不同企业登记事项办理。一是查询企业名称的,无需注册,直接查询;二是自然人办理名称登记和注册登记,视业务等级需分别通过初级用户和高级用户注册认证。进入浙江政务服务网(www.zjzwfw.gov.cn)用户注册认证模块提交真实准确的姓名、身份证件、手机号码、影像等信息,系统采用与合法有效的身份认证系统联网自动比对方式,实现自动确认,进行用户注册,其中名称登记业务需通过初级用户认证,注册登记业务需通过高级用户认证。省内企业法人通过省工商局企业法人库信息自动比对;省外法人和其他组织注册通过国家统一建设的国家法人库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获取信息,实现自动确认。


  2.实现电子签名。电子签名对象包括:企业投资人、董事、监事、经理以及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等,根据登记事项不同,系统将会提示需要完成电子签字的对象。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方式申请的,材料签署人应在提交的电子申请材料上通过手机APP或电脑端网上手写签名。自然人由其本人签名,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有权签字人签名。登记机关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实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对网上提交的电子申请材料、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3.实现留痕管理。采用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方式的,要按照总局技术方案要求,根据省局确定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实现对用户注册、提交申请、网上签名、受理审核、发照归档等环节产生的数据及操作过程的留痕管理,做到可追溯、可查询,确保全程电子化登记各环节安全可信。


  (三)签发电子营业执照,实现电子归档


  1.电子营业执照签发。企业登记核准后,系统自动生成全省统一的电子营业执照,通过手机推送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并可通过浙江省工商全程电子化登记平台下载电子营业执照,同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待总局搭建全国统一电子营业执照管理系统后,按总局规范要求执行。申请人领取电子营业执照同时,可申领纸质营业执照,并可申请寄递服务,推行“零见面”的发照模式。


  2.电子登记档案的归集。全程电子化登记形成的原始电子申请材料(含各类表单和附件)、登记机关电子审核表单及相关数据库文件、图像等符合法律规定的数据电文即为电子档案材料,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要做好电子档案材料的归集工作,并按照省局制定的电子档案目录要求生成企业电子登记档案。全程电子化变更与注销登记时,通过寄递服务等方式,收缴原营业执照正副本。


  3.电子登记档案的保存。应当按照省局确定的电子登记档案存储标准和管理模式加强电子登记档案管理,要采用合规的安全技术手段,确保电子登记档案的真实、可信、可靠、完整和可用。省局提供统一接口和数据下发库的形式,各地登记机关要做好与原有企业档案(影像档案)管理系统的技术对接工作,按照登记权限及时下载、保存和备份电子登记档案。


  4.电子登记档案的利用。各地登记机关要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电子登记档案信息查询服务,实现电子登记档案和书式影像档案在档案查询系统的统一查询利用。发挥电子登记档案易于共享的优势,逐步推行电子登记档案自助查询服务。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及其它敏感信息的要采取有效保护措施,涉密信息的保管和利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安全的要求。


  5.电子登记档案的迁移。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的企业需迁移变更登记机关的,原登记机关应将其电子档案及时移交迁入地登记机关,有纸质档案的一并移交。无法实现数据对接的,移交加盖档案查询印章的电子档案打印件。原登记机关应当继续保存已迁移企业的电子档案数据,确保可追溯、可查询。移交与接收的电子档案应当真实可靠、齐全完整、安全可用。


  (四)深入推进商事登记改革


  1.推进企业名称登记改革。目前我省已统一向社会开放企业名称数据库,为申请人提供查询比对服务,方便企业取名。申请人选择企业名称通过网上申请的,不必另行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和相关证件、材料纸质文件。鼓励地方网报名称内部审核无纸化,并实行网上审核痕迹化管理。允许网上预先核准名称,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与申报材料一并递交登记窗口。及时总结杭州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试点改革,尽早在全省实施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最终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2.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鼓励各地在地方政府领导下,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制度。实行住所申报制度的,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中无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申请人在线签署电子承诺书,对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法律责任。对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证明的,通过文件上传,由申请人承诺其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3.创新服务模式。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系统根据填报内容自动生成整套登记申请材料。各地要结合省局开发的智能填报辅助功能,及时采集相关登记和监管信息,做好数据支撑,提供智能填报辅导、警示信息提示、办理事项查询提醒等服务。


  (五)加强惩戒措施,保护相对人权益


  对全程电子化登记过程中提供虚假身份、提交虚假材料(文件)等恶意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不再接受相关人员办理全程电子化企业登记。冒用他人身份证或网上冒用他人身份签名骗取登记的,支持被侵权人依法向公安机关举报,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直接向法院提起撤销登记的行政诉讼来保护其权利。登记机关应依据法院生效判决,或依被侵权人书面申请和公安机关处罚决定冒用的事实,对相关登记事项依法予以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对于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重要意义。通过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大幅提升政务服务智慧化水平,让企业和群众办事更方便、更快捷、更有效,不断提升办事群众的满意率。


  (二)开展社会宣传。各地要充分利用微信、报纸等媒介,加大对我省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改革的宣传。省局统一制作网上办照操作视频,各地结合实际制作宣传视频,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的便利性和操作方法,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积极营造全社会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三)做好服务保障。各地要加强全程电子化登记业务培训,确保工作人员能够熟练掌握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系统的操作方法,规范内部审批流程。鼓励有条件地方,现场开辟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申报区域,配备导办员,指导申请人现场网上申报和登记。各地可建立企业用户咨询解答指导服务平台,鼓励和帮助企业使用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系统。


  (四)开展督导考核。年底,省局将对各地推行企业登记网上申报和全程电子化登记情况进行督导考核,网上办件量占全部办件量的比率作为各地“最多跑一次”改革成效的重要指标。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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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8-14
文号:浙工商企[2017]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工商企[2017]23号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进一步推进工商登记便利化的指导意见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按照省第十四次党代会部署,进一步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实现“既要跑得早,更要跑得好、跑得久”的目标,现就进一步推进工商登记便利化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工商办事效能


  以问题为导向,向改革要效能。各地要围绕住所登记、经营范围登记、章程和合伙协议审查等关键环节推进改革,以全程电子化登记平台为载体,通过内部再造流程、明确每个环节的时限要求、加强培训指导等措施深挖潜力,进一步提高办事效能。全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要再提速,1个工作日内办结。冠省市名的企业名称,受理机关受理后,0.5个工作日内要从网上报出,审核机关收到后,0.5个工作日内要从网上反馈意见。同时,第一时间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


  二、推进住所登记便利化


  通过建立产业负面清单和地域负面清单,实施住所登记申报承诺制。支持由各地政府发布实行动态管理的负面清单。


  加强信用监管。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以及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新设企业的,不适用住所登记申报承诺制。凡通过“住所申报承诺制”登记的企业,应在企业住所后加注“自主申报”字样。对虚假申报住所登记信息的,辖区市场监管局应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等规定,予以查处。该企业及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新设企业的,不适用住所登记申报承诺制,并将该情况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三、推进经营范围登记便利化


  按照“法无禁止皆可登记”原则,进一步推进经营范围登记便利化。凡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未明确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允许企业申请使用新的行业表述。


  登记机关可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核定经营范围,也可参照全国性行业组织或地方性行业组织认可的行业习惯或者有统一刊号的专业媒体发布的专业文献等核定经营范围。


  四、推行章程、合伙协议审查便利化


  登记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开章程和合伙协议参考格式文本,供企业参考。在合法的前提下,充分尊重企业意思自治,允许股东、合伙人根据需要在章程和合伙协议中约定特色化、个性化的任意性条款。


  五、推广应用全程电子化登记平台


  加强全程电子化登记平台的宣传和推广,通过实体窗口、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多种途径,公开登录网址、办理程序和条件等事项,广泛发布相关教学视频。


  在行政服务中心、纳入政银合作的银行网点、基层便民服务中心,设置全程电子化登记终端,积极指导企业和群众通过网络办理登记手续。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配置一定数量的注册登记和执照打印一体机,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更多的登记服务渠道。


  针对材料多、专业性强、流程和环节多、群众较难理解和掌握等问题,鼓励各地以服务外包等方式建立在线客服队伍,及时进行远程指导和服务。


  六、加强登记业务培训和指导


  省局将组织窗口工作人员全员轮训,重点培训咨询电话答复规范、经营范围行业类别判定、公司章程审查注意事项、各地先进经验做法交流等内容。各地要结合实际,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服务水平。要建立工商登记疑难问题快速研究处理机制,对登记过程中发现的疑难复杂问题,及时响应、及时研究、及时反馈。对无法决定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上级机关研究。要落实痕迹化管理和首问责任制,对于初次接待审查但无法予以容缺受理的企业,退回申请材料时,须发放登记咨询指导意见,告知需修改和补正的材料并签名。


  加强咨询指导服务,前移服务端口,加快“电话导办”“网上导办”建设,电话咨询要与现场咨询分开,现场设立导办台,配备业务骨干,承担业务咨询、材料把关和业务分流,把问题和矛盾化解在咨询环节、导办环节,避免因为咨询解答不到位让群众往返跑、多次跑。


  七、提升宣传能力和水平


  各地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走访企业活动,广泛宣传党的十九大报告精神,认真解读“最多跑一次”改革内涵。要通过“问诊于企、问计于企”,全面了解企业遇到的困难,系统倾听企业的意见建议,帮助企业解决难题,从而推动改革不断向前。窗口工作人员要人人争当“最多跑一次”的宣传员,加强与办事企业和群众的交流沟通,最大程度地争取企业和群众对工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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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1-30
文号:浙工商企[2017]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绍市财法[2017]4号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绍兴市财政地税局进一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局各单位:


  《绍兴市财政地税局进一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局党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地税局

2017年9月12日



  绍兴市财政地税局进一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


  在前阶段推进“最多跑一次”和“至少去一次”活动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的理念,向纵深处推进,向阻力位攻坚,自我加压、主动作为,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将“最多跑一次”改革进行到底,努力跑出群众改革获得感、跑出财税服务新形象,跑出经济发展新动力。现就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如下。


  一、总体目标和要求


  结合财税改革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创新工作思路,积极打造“扁平化管理、快递式服务、社会化评价”的财税“最多跑一次”改革新模式,让服务对象切实感受到优质的财税服务。具体实现以下改革目标:


  (一)群众和企业、预算单位到财税部门办事100%实现网上办理、网上流转、网上监督。


  (二)群众和企业、预算单位到财税部门办事审核环节减少30%以上。


  (三)群众和企业、预算单位到财税部门办事时间压缩50%以上。


  二、主要任务及具体措施


  (一)瞄准堵点,打造扁平化管理


  1.推行流程再造


  分期实施财政服务事项流程再造,第一期先将预算指标和支出管理、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性资金管理、政府采购管理等全部财政服务群众、企业和预算单位的事项纳入再造范围,重新梳理办事流程、岗位职责和服务标准并向社会公开,全员参与、全网覆盖、全程计时,积极打造扁平化的管理模式。以后不断以问题为导向分期进行修改完善和求新突破。


  树立“流程为王”的理念,在流程管理中,打破处长、副处长等科层级管理,落实流程管理员责任,建立反向流程,以流程管理员为跨处室的协调员,明确其对前一个流程的协调权,协调结果统一执行。


  依托金税三期系统和后台数据提取,依照涉税事项办理时限,细化划分各岗位事项流转时间,做到不逾期。对现行限时办结的剩余事项进一步探索优化流程,寻求新的时限压缩空间。


  2.推行一窗制受理


  设立“最多跑一次”改革财税事项集中受理窗口、政策咨询窗口,受理之后进行内部流转,让群众、企业和预算单位进财税“一个门”,到“一个窗”,办成“一件事”。


  3.推广“政采云”平台


  通过业务流程创新、内网改造升级、在线交易测试、供应商注册、采购人培训等一系列举措,积极推广应用“政采云”平台,实现“网上交易、网上监管、网上服务”,促进政府采购更加阳光透明,廉洁高效。


  4.全面倡导网上办税、移动办税


  全面倡导网上办税、移动办税,努力实现“零上门”,积极推进财税库银三方协议网上办理业务,大力推广应用支付宝当面付、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保费、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主申报等业务。


  (二)抓准难点,打造快递式服务


  1.推行“一网通办财政事”


  建设网络办事大厅,推行“一网通办财政事”,实现系统集成、痕迹公开,让申报、预审、办理等大部分功能都能在网上直接完成,切实减少预算单位上门跑。开设办事进程实时跟踪功能,提供快速、便捷的快递式服务。


  2.推广应用财政工作门户(预算单位端)


  充分实现其金财一体化系统单点登录、政策查询、业务申请等功能应用,并组织预算单位培训,积极推广应用,使之成为预算单位了解财政政策、办理财政业务、联系财政工作的主要窗口。


  将涉及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财政监督、政府采购、财政政策、债务管理等有效的财政业务文件经业务单位梳理确认后,统一纳入财政业务文件库管理,在财政工作门户实现查询应用,并建立长效维护机制。


  3.深化12366财税服务热线应用


  加强12366远程服务团队管理,整合绍兴市信访综合平台(含12345热线)承办处理业务,完善业务流程、处理协调和考核机制,建立12366知识库长效维护机制。各经办处室和个人应严格按照操作流程和规定时限答复咨询,不得推诿延误,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4.优化政府采购管理服务


  出台政府采购事项办理温馨提示通知,明确预算单位在向财政部门提出采购审核申请前应准备好的相关事宜,并组织辅导。主动对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导其优化政府采购招标流程,提高招标效率,减少投诉争议。


  5.积极落实全省通办


  打破地域限制,对非管辖范围的纳税人上门办理列入省内通办业务的税务登记、税务认定、证明办理、优惠办理、纳税申报、税费征收、纳税服务等7大类共214个具体办税事项的,做到及时受理、不推诿,切实避免纳税人多头跑。


  6.努力缩短服务半径


  以“地税专邮”作为“最多跑一次”改革托底举措,在市区范围内实现24小时送达,用邮寄代替纳税人“跑路”,提高“最多跑一次”的到位率。


  完善“一窗一人一机”联合办税服务厅建设,加强人员和制度管理,落实“同城通办”,方便纳税人就近办理,“进一家门办两家事”。


  与国税部门联合建立24小时自助办税服务厅,同时在“税云小站”等地设立国地税联合自助办税服务机,方便纳税人自助申报和开具税票。


  (三)找准痛点,实施社会化评价


  1.全面建立评价机制


  全面建立满意度评价机制,开发应用第三方评价系统,使得每一办理事项都能由服务对象进行满意度评价,评价结果按月通报。


  2.细化考核机制


  建立“最多跑一次”工作预警及考核机制,从是否超期、满意度测评、有效投诉等各方面设立考核指标,考核结果按月通报,定期形成分析报告。


  3.强化问责机制


  单位、个人排位在前的,作为年度考核优秀的重要依据,单位、个人排位在末尾的,采取考核扣分。对于因逾期办理、有效投诉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对照《违反“六项纪律”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进行严肃处理。


  三、组织保障


  (一)组建团队,强化合作。


  打破处室界限,组建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团队,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表进度推进各项工作任务。各板块长要切实担当起牵头协调作用,定期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各团队长要细化工作任务、责任落实到人并计划组织好团队工作;各成员要服从团队长安排,团结合作、协同作战。


  (二)定期通报,强化考核。


  建立按旬按月报告工作进展机制,对提前完成和未能按时推进的情况均进行通报。将推进“最多跑一次”工作情况列入年终部门考核,提前完成任务的给予表扬,不完成任务不得分,对于工作推进中拖延和耽误工作进度的给予扣分并追责。


  (三)加强培训,强化宣传。


  要组织好改革实施以后相关制度、举措和应用的培训和信息宣传工作,辅导好改革应用、宣传好改革举措、总结好改革经验,确保改革成效真正落地。


  附件:


  1.财税进一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计划表


  2.财政服务事项流程再造汇总表


  3.财政服务事项流程业务需求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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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9-12
文号:绍市财法[2017]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关于开展企业涉税优惠事项“先享后管”工作试点的意见[试行]》的公告

现将《关于开展企业涉税优惠事项“先享后管”工作试点的意见(试行)》予以发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第一批“先享后管”事项一览表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6月27日



  关于开展企业涉税优惠事项“先享后管”工作试点的意见(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增强纳税人税惠获得感,根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关于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通知》(浙地税发[2017]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变税收征管方式 提高税收征管效能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企业涉税优惠事项“先享后管”工作试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按照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要求,本着税收合作信赖理念,以“诚信假设”为引领,运用“互联网+税务服务”和大数据,创新涉税优惠管理模式,改革办税资料报送方式,进一步精简办税资料,还责还权于纳税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致力提供规范、高效的纳税服务,提升纳税人自主办税能力,促进涉税优惠政策及时贯彻落实到位。


  二、工作目标


  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建立“自行对照、自动享受、自存备查、自律监管”的涉税优惠“先享后管”工作机制,具体包括:


  (一)政策公开。税务机关事先公开各项涉税优惠事项的政策依据、优惠幅度、操作标准等,做到以公开促公正。


  (二)自主办理。纳税人自行对照政策,自主识别并办理优惠。


  (三)自律监管。纳税人对“先享后管”的涉税优惠行为负主体责任,无须事先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具体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但须自觉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管。先行享受的涉税优惠事项,税务机关通过后续管理,保障政策落实到位。


  纳税人对于把握不准,无法自主确定的涉税优惠事项,可以向税务机关咨询。


  纳税人对涉税优惠事项的优惠幅度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要求税务机关重新确认。


  三、实施范围与操作方式


  (一)税种


  涉税优惠“先享后管”事项,限于地税机关管理的税种优惠。包括企业所得税优惠、房产税优惠、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资源税优惠、契税优惠、耕地占用税优惠、车船税优惠、印花税优惠、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土地增值税优惠、教育费附加优惠。


  (二)对象


  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先享后管”的对象暂确定为已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不包括个人独资、合伙企业)。


  (三)方式


  (1)对于税法规定的备案类事项,纳税人原则上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即以报代备,具体事项见附件)或通过浙江国地税联合电子税务局“涉税文书—备案类文书—税收减免优惠备案”模块提交,视为履行备案手续,即可享受税收优惠;对暂不能通过浙江国地税联合电子税务局提交的(具体事项见附件)或者纳税人有需求的,采用上门报送《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或《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纳税人适用)的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实行“窗口受理、当场办结”。


  (2)对于税法规定的核准类事项,在金三系统流程修改完成之前,采用纳税人上门报送《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的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实行窗口受理,当场发放纸质批复文书。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暂不适用。


  纳税人对涉税优惠事项的优惠幅度提出异议的,税务机关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做出答复,按《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执行。


  无论备案类事项,还是核准类事项,纳税人都需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纳税人留存资料的保存期限为10年。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备案资料的审核是资料完整性的审核,对纳税人核准资料的审核是相关性审核,均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四)时间


  纳税人应该按照规定时间履行备案、核准手续,具体事项办理时间详见附件。


  纳税人享受定期减免税,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履行备案、核准手续。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核准手续。纳税人享受其他优惠事项,应当每年履行备案、核准手续。


  定期减免税优惠事项备案、核准后有效年度内,纳税人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在变化之日起15日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或重新核准手续。


  纳税人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纳税人发现后,应当及时补办备案手续;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纳税人限期备案。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四、事后管核


  主管税务机关对涉税优惠“先享后管”事项,应及时开展事后管核工作,重点对初次备案事项,核准类事项,实行容缺管理、资料不全已办结事项进行关注、核查,审核纳税人涉税优惠政策适用的准确性,并对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核查。


  主管税务机关在监管中发现纳税人政策适用错误的,应当及时告知纳税人进行纠正;发现纳税人不应当享受优惠的或纳税人留存备查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追缴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纳入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主管税务机关在监管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协调沟通,提请纠正。


  本意见从2017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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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6-27
文号: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工商企[2018]7号 浙江省工商局关于纵深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若干意见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全省全面深化改革大会精神,加快落实省“两会”有关工作部署,坚持问题导向,纵深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落实涉企证照由工商部门通办,全面提升商事登记便利化规范化水平,打好提升改革实现率和满意率攻坚战,现提出如下举措:


  一、统筹涉企证照事项改革。加快“证照分离”改革,按照行政审批“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能减掉的坚决减掉”原则,清理取消一批、改为备案一批、实行告知承诺一批,减少涉企证照事项。在中国(浙江)自贸区和舟山群岛新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地试点基础上,根据国家层面的部署全省推开,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多证合一”改革扩面,对备案备查类事项,能合尽合,落实国家层面统一规范的“多证合一”整合事项目录,在此基础上推出第二批“多证合一”清单。深化“证照联办”改革,对无法整合的行政许可类事项,能联尽联,深化信息化平台开发,用数据网上跑代替人工跑。


  二、大幅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根据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加强与税务、公安、人民银行等部门的协同,全面优化工商登记、购领发票、公章刻制、开户许可等环节,将企业开办时间压缩到3-5个工作日。工商部门在内资企业登记2个工作日内办结、外资企业登记3个工作日内办结承诺的基础上,要能快则快。在杭州市滨江区、宁波市、温州市等地试点后,今年下半年在全省推广。


  三、深化工商登记便利化改革。推进名称登记改革,扩大名称自主申报试点,探索取消名称预先核准环节。推出可选企业名称库,提供30万个名称供企业选择申报。允许企业一次可申报三个名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时间从3个工作日压缩到1个工作日。推进住所登记申报承诺制,支持地方政府制定产业负面清单和地域负面清单,清单外的企业可免于提交住所使用证明。推进经营范围登记便利化,除了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外,还可以参照行业习惯、专业文献等申报经营范围。推进章程、合伙协议审核便利化,允许企业在章程、合伙协议中约定个性化权利义务关系的条款。工商部门提供范本,供企业参考。


  四、推进服务端口前移。加快推进 “八个一”窗口标准化建设,增强服务能力,提升群众办事体验。加强咨询、导办功能,电话咨询和窗口受理分设,落实首问责任、痕迹管理、规范答复等制度,实现电话“一打就通”、答复“一口说清”。推进政银合作扩面至2000个银行网点,深化局所一体、同城通办等机制,对接基层治理“四个平台”,并向高新产业园区、特色小镇等孵化平台延伸,形成网上网下互动融合的服务网络。


  五、实施“审核合一”登记制度。按照“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要求,企业登记全程均由同一登记人员负责受理、审查、核准等各环节业务,实行“审核合一、一人通办”。


  六、推广应用全程电子化登记。加强宣传推广,多种途径宣传登记平台登录网址、办理程序和教学视频。加强功能升级,站在群众的角度,进一步优化平台设计,推进登记服务的智能化、标准化和规范化,推出个体工商户申报、企业名称查询等手机APP服务。支持各地行政服务中心配置工商登记自助服务机,推行名称查询、登记申请、证照打印等一条龙自助服务。加强咨询指导,组建登记平台专业客服队伍,推出在线协助服务,通过在线对话、400-888-4636电话等方式进行即时指导,有效解决群众在全程电子化登记中遇到的困难。


  七、启用“工商联连”政企信息服务平台。架设工商部门与企业之间便于实时沟通、定向服务的桥梁,打通政务服务的“最后一公里”。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优势,在全省工商部门与管理、服务的企业之间建立有效的、可信任的联络通道,实现政务信息精准送达、法规政策及时传递、业务办理及时指引、企业诉求及时回应等功能。同时,在企业需求、监管要求逐步增加的基础上,扩展各类应用服务项目。


  八、探索企业信用监管新机制。在目前已经开展企业年报、信息公示、信用指导、信用激励、信用惩戒的基础上,综合企业信用状况、经营特点、所在行业和地域特点等因素,开展监管风险动态评估和分类,把高风险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触发启动对应的监管措施,实现定向、精准监管。发挥乡镇(街道)“市场监管平台”的作用,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实现执法部门信息共享、监管协同,建立完善多元共治格局。


  九、牵头推进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执法。根据省政府要求,会同商务、质监、食药监、价格等主管部门,联合开展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实现部门联合、随机抽查、按标监管、一次到位,提高随机抽查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减少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做到监管不扰民。


  十、加强政策举措落地生效。建立已出台政策清单化表格化管理机制,省市县三级建立完善工作专班,加强统筹指导、协同推进和举措落地。建立商事领域便利化评价机制,探索形成与企业体验度、获得感相匹配,真实反映举措落地、服务质量、市场环境的评价指标体系,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发布,督促各地对标先进、找准差距、补齐短板。建立“证照联办”等改革的督查通报机制,推动各部门加强联动配合,打破信息孤岛,凝聚改革合力。督查情况通报各地党委政府。


  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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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16
文号:浙工商企[2018]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甬市监审批[2016]232号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功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向个体工商户延伸,根据《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对本市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工作制定贯彻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便利准入、激发市场活力的要求,将企业“五证合一”的改革延伸到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实现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信息共享,提升公共服务和行政管理效能,简化公民从事个体经营的准入程序,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主要内容


  (一)统一证照办理


  自2016年12月1日起,申请人办理个体工商户(含港澳居民、台湾居民、台湾农民设立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由市场监管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具有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税务部门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


  2016年12月1日前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时,由市场监管部门换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原税务登记证自动失效。


  未办理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各地不得强制“两证整合”前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强制换照。


  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二)加强信息共享


  市场监管、税务部门要切实按照《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工商税务信息共享技术方案》的要求落实系统升级改造工作,将个体工商户相关登记信息及时共享。


  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运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动个体工商户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在部门间广泛共享和有效应用。


  (三)优化管理服务


  市场监管、税务部门要制发全市统一的新版个体工商户登记办事指南、办税告知书和申请表格,并制作相关宣传内容在各登记办事大厅对外公示。在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时要做到公开办理、限时办理、透明办理,条件公开、流程公开、结果公开。


  (四)出具启用证明


  为进一步做好个体工商户注册号和统一代码的新旧衔接,个体工商户换领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可以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启用证明。


  税务部门需做好提示告知,引导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办理启用统一代码相关涉税业务(如变更发行税控设备等)。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联合制定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的有关工作规范和指导意见,组织相关的业务培训,并及时深入基层指导工作开展,协调解决各项反馈问题。


  (二)开展人员培训。各区、县市局、功能区分局相关部门要及时组织一线操作人员培训,学习本次改革的各项文件要求,确保一线工作人员理解改革的重要意义,熟悉改革的目标,掌握操作实践要求,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优质的行政服务。


  (三)落实技术保障。市市场监管局、市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要根据国家相关部委等的要求,完善数据采集,落实技术保障,建立完善与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改革相适应的信息共享机制。


  (四)注重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做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在全社会形成理解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信息沟通。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改革实施后,各县市(区)局要将“两证整合”改革相关工作推进情况、具体措施、取得成效、相关数据及工作中的困难等及时报告市市场监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切实做到下情上达,上下联动,确保改革措施贯彻落实。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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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1-18
文号:甬市监审批[2016]23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科发高[2018]24号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2018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安排的通知》(国科火字[2018]24号)要求,为做好2018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以下简称“评价工作系统”,网址:www.innofund.gov.cn)全年受理企业注册,2018年10月31日前受理本年度企业提交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请各评价工作机构(附件1)及时进行企业注册信息核对和评价信息形式审查,我厅将合理安排入库公示和公告的批次、时间。


  二、为了落实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做好评价工作与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衔接,根据《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有关精神,拟享受2017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应于2018年3月31日前通过评价工作系统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2017年度已入库登记的企业,请于2018年3月31日前更新数据,填报2017年度的数据。请有关企业尽早在评价工作系统上进行注册、开展评价,以满足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工作进度。


  三、为了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监督服务,今年下半年我厅将按照国家要求组织评价工作机构开展已入库登记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抽查工作。具体工作将根据国家要求另行通知。


  各地科技部门要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宣传力度,各评价工作机构要做好注册信息核对和形式审查,加强服务和指导,配合税务机关落实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探索精准扶持新政策、新服务,积极培育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力量。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网络操作有关事项请参阅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服务手册(附件2),服务平台将适时更新公布,请自行下载。


  联系人:


  业务咨询:高新处包佳杨陈华,87054023、87054142


  系统技术咨询:于兴,010-88656316


  附件:1.2018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机构名单


  附件:2.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服务手册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18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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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2-07
文号:浙科发高[2018]2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工商企管[2016]20号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程序暂行规定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试点是《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中“完善市场退出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净化市场环境、节约社会资源、提高行政效率,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去年10月开始,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国家工商总局批准,在宁波地区进行了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的改革试点,我省其他部分地区也进行了相关的改革探索。现决定在全省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试点工作的范围


  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试点,通过简化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程序实施简易注销,包括对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查无下落等个体工商户实施依职权注销。


  二、开展试点工作的要求


  (一)确定对象认真核查


  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要对连续两个年度未年报个体工商户进行认真梳理,摸清底数。要通过发布通知公告、到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等方式,逐一核实情况,依法开展清理工作。同时,将连续两年未年报个体工商户信息推送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帮助核查。


  (二)区分情况分类处置


  对于被列入清理范围的个体工商户,在核实情况的基础上,分类规范处理:一是工商、税务部门对于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能够取得联系的个体工商户,要督促其及时履行法定义务,并通报对方部门。二是清理对象准备依申请注销的,可以从清理范围中剔除。三是对于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经现场检查在其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个体工商户,工商部门根据《浙江省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程序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启动依职权注销程序,并加强与税务部门联系,对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名单提请国税、地税部门确认。


  (三)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各地要严格依法行政,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清理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对被列入清理范围的个体工商户进行提示性公告,警示相关违法后果。同时要搭建好相关的公告公示平台,严格按照《暂行规定》的程序要求,依法启动依职权注销的程序,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应有权利。


  (四)强化协同完善衔接


  各地工商、税务部门应积极进行工作衔接,通过网络专线、电子政务平台等 多种方式,建立两年未进行工商年报、税务非正常户等个体工商户信息的交换比对机制。工商部门将税务机关提供的非正常户信息中属于清理范围的相关个体工商户予以公示,税务部门将工商部门提供的未年报等相关信息进行核对。


  在依职权注销决定作出前,相关个体工商户重新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年报事宜的,或者重新办理涉税事宜并经税务部门通知的,工商部门终止相应的注销程序。


  工商部门依职权对个体工商户实施注销后应及时将相关信息交换给税务部门,国税、地税部门可据此联合开展注销税务登记证件等后续管理工作。


  (五)统筹协调加强宣传


  各地要深刻认识做好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制定具体方案,精心组织,周密实施。要注重加强业务培训工作,确保清理工作公平规范开展。要建立有效的宣传工作机制,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各界更多的理解和支持,强化社会监督。


  附件:浙江省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程序暂行规定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0月10日


  附件


浙江省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个体工商户退出机制,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负责核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的,按本规定执行;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通过简化审核程序、缩短审核时间等方式,提高个体工商户依申请注销的登记效率。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是指个体工商户发生应予注销的法定情形,经催告拒不办理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定职权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手续,实行强制退出:


  (一)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吊销、撤销个体工商户的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的,个体工商户拒不办理变更登记的;


  (三)家庭经营的原主持经营者死亡、丧失行为能力,不变更经营者或者无人继续经营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个体工商户无法经营的;


  (五)连续不申报年度报告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长达二年以上的;


  (六)查无下落,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长达二年以上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立案


  对于有第四条情形的个体工商户,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决定启动简易注销程序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立案审批表》(见附表一)。


  (二)调查核实


  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对该个体工商户进行调查,收集连续两年未报送年度报告、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现场检查记录等,并填写《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情况核查表》(见附表二)。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将拟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名单提请国税、地税部门确认。


  (三)初步决定


  调查完毕后,执法人员应当填写《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决定审批表》(见附表三),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上一级工商(市场监管)企业监管部门审查,审查后报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批。


  (四)注销告知或公告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批通过后,应当按照本规定在作出依职权注销登记决定前,制作《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听证告知书》(见附表四),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可自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


  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其他政府网络平台向社会进行听证告知公告,当事人可自该听证告知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


  (五)正式决定


  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陈述申辩的理由不成立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填写《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见附表五),并制作《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决定书》(见附表六),告知注销决定的理由、依据、救济途径,并送达当事人。


  第六条 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送达原申请人的继承人或者监护人《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决定书》。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依法作出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向原申请人送达《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决定书》。


  无法找到原申请人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其他政府网络平台进行注销决定公告送达。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第七条 对于依职权注销的个体工商户,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批量办理,集中公告、统一决定。


  在注销决定生效后应该通过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或政务网站集中对外公布。并及时将相关信息交换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根据相关信息开展注销税务登记证件等后续管理工作。


  第八条 注销登记完成后,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有关材料归入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


  第九条  对上述被注销的个体工商户,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将其注册登记信息移入依职权注销名录库。不再纳入本地在册有效的市场主体统计数据。对其名称保留一年,不再对其原经营地址申请新的市场主体进行审查和限制。


  被依职权注销的个体工商户依法提出继续经营等合法证明文件等的,经申请,可以恢复其经营(主体)资格,移出依职权注销名录库。原字号已经被他人合法使用的,应重新申请新的字号。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立案审批表


  2、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情况核查表


  3、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决定审批表


  4、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听证告知书


  5、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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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0-10
文号:浙工商企管[2016]2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1号,以下简称“环保部第81号公告")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结合我省实际,省环境保护厅和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浙江省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现将有关内容公布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公告制定的抽样测算办法仅适用于无法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测、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以及环保部第81号公告规定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来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小型企业、第三产业、医院和工程施工企业等纳税人。


  二、水污染物


  (一)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污水排放量的计算


  1.无法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但有独立测量设备可准确计量用水量的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根据用水量乘以污水排放系数测算污水排放量,污水排放系数取0.7。


  2.无法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和用水量的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按照《部分小型企业、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见附1)规定的特征指标和排污特征值系数直接计算确定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即环境保护税计税依据,下同)。


  (二)医院污水排放量的计算


  1.能够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以实际计量数确定污水排放量。


  2.无法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按照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四、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中床位数的污染当量值直接计算确定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三、大气污染物


  (一)独立燃烧锅炉


  1.能够独立计量燃料消耗量


  (1)二氧化硫


  ①能够取得燃料含硫量数据的,按照环保部第81号公告附件2规定的核算方法计算二氧化硫排放量。


  具体公式为Pso2=Q×η×0.85×2×10


  式中:Pso2为二氧化硫排放量(千克);


  Q为燃料消耗量(吨);


  η为燃料含硫量(%)。


  ②无法取得燃料含硫量数据的,按照《独立燃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污系数表》(见附2)规定的排污系数计算二氧化硫排放量。


  具体公式为:二氧化硫排放量=燃料消耗量×排污系数


  (2)氮氧化物


  ①使用煤炭和天然气作为燃料的,按照环保部第81号公告规定的核算方法计算氮氧化物排放量。


  具体公式为Pnox=Q×μ


  式中:Pnox为氮氧化物排放量(千克);


  Q为燃料消耗量(吨);


  μ为排污系数,具体按照《独立燃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污系数表》规定的排污系数确定。


  ②使用其它介质作为燃料的,按照《独立燃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污系数表》规定的排污系数计算氮氧化物排放量。


  具体公式为:氮氧化物排放量=燃料消耗量×排污系数


  (3)烟尘


  ①使用煤炭作为燃料的,按照环保部第81号公告=规定的核算方法计算烟尘排放量。


  具体公式为P烟尘=Q×ρ


  式中:P烟尘为烟尘排放量(千克);


  Q为燃料消耗量(吨);


  ρ为排污系数,具体按照《独立燃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污系数表》规定的排污系数确定。


  ②使用其它介质作为燃料的,按照《独立燃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污系数表》规定的排污系数计算烟尘排放量。


  具体公式为:烟尘排放量=燃料消耗量×排污系数


  2.无法独立计量燃料消耗量


  按照《部分小型企业、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规定的特征指标和排污特征值系数直接计算确定大气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二)施工扬尘


  工程施工企业纳税人按照《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表》(见附3)规定的特征指标、施工扬尘产生系数和施工扬尘削减系数计算施工扬尘的排放量。


  具体公式为:施工扬尘排放量=(施工扬尘产生系数-施工扬尘削减系数)(千克/平方米)×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平方米)。


  四、固体废物


  对独立燃烧锅炉产生的粉煤灰和炉渣,无法准确计量其产生量、贮存量、处置量和综合利用量的,按照《独立燃烧锅炉固体废物排污系数表》(见附4)规定的排污系数计算粉煤灰和炉渣的排放量。


  具体公式为:粉煤灰和炉渣排放量=燃料量×排污系数。


  五、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附件:

  1.部分小型企业、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


  2.独立燃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污系数表


  3.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表


  4.独立燃烧锅炉固体废物排污系数表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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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1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金政发[2017]10号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深化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金华市区深化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17日



金华市区深化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税收的杠杆作用,提高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5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11号)等精神,结合金华市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对象


  金华市区(含婺城区、金东区、金华开发区、金义都市新区、金华山旅游经济区,下同)范围内,拥有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且用地面积在3亩(含)以上的非制造业纳税人。


  当年新办和注销的纳税人及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不列为实施对象。


  二、组织机构


  成立金华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担任组长,婺城区、金东区政府和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地税)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国税局、金华开发区管委会、金义都市新区管委会、金华山旅游经济区管委会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办公室),由市财政(地税)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工作方案调研、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政策宣传及综合协调等工作。


  三、职责分工


  (一)婺城区、金东区政府,金华开发区、金义都市新区、金华山旅游经济区管委会:负责对企业的数据和初步分类进行核对、初审,形成审核意见报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办公室。


  (二)市发改委:履行服务业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并配合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办公室做好相关工作。


  (三)市经信委、市商务局:负责提供重点扶持产业或企业的名单。


  (四)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企业用地清册、违法用地清册和闲置土地清册。


  (五)市建设局:履行建筑业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并配合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办公室做好相关工作。


  (六)市交通运输局:履行物流业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并配合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办公室做好相关工作。


  (七)市统计局:负责相关数据的统计汇总,配合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办公室做好相关工作。


  (八)市环保局:负责提供受处罚或引发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企业清册。


  (九)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因违反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清册。


  (十)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提供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清册。


  (十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提供企业上年度入库税费数据。


  市有关部门(单位)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相关数据提供给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办公室。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办公室负责企业的亩产税费考评、具体可享受减免企业名单的确认,市地税局负责办理减免税审核审批手续。


  四、实施范围


  (一)行业划分。在原制造业(细分汽车及其他运输设备、机械电子、金属制品、医药化工、纺织服装、其他制造业六类)基础上,将非制造业纳税人划分为服务业、物流业、建筑业、商业及其他行业四大类,实施差别化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上述行业分类不包括金融业,烟草制品批发和零售业,机动车燃料零售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房地产业。


  (二)分类分档


  对非制造业纳税人按照亩产税费贡献,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差别化减免政策:


  1.服务业。A类:亩产税费达到30万元/亩(含)以上的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90%;B类:亩产税费达到15万元/亩(含)—30万元/亩的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60%;C类:亩产税费达到5万元/亩(含)—15万元/亩的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20%;D类:亩产税费在5万元/亩以下的纳税人,不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2.物流业。A类:亩产税费达到10万元/亩(含)以上的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90%;B类:亩产税费达到8万元/亩(含)—10万元/亩的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60%;C类:亩产税费达到5万元/亩(含)—8万元/亩的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20%;D类:亩产税费在5万元/亩以下的纳税人,不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3.建筑业。A类:亩产税费达到100万元/亩(含)以上的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90%;B类:亩产税费达到50万元/亩(含)—100万元/亩的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60%;C类:亩产税费达到20万元/亩(含)—50万元/亩的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20%;D类:亩产税费在20万元/亩以下的纳税人,不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4.商业及其他行业。A类:亩产税费达到20万元/亩(含)以上的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90%;B类:亩产税费达到10万元/亩(含)—20万元/亩的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60%;C类:亩产税费达到5万元/亩(含)—10万元/亩的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20%;D类:亩产税费在5万元/亩以下的纳税人,不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以上四大类行业的亩产税费分档标准实行一年一定,2016年度分档标准按本方案所确定的标准执行,以后年度执行标准按税费收入同比增减率计算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为:执行年度分档标准=上年度分档标准×(1+税费增减率),税费增减率为执行年度税费实际入库数同比增减率,税费收入计算口径与《市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的规定一致。


  五、其他规定


  (一)制造业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按照《评价办法》执行。


  (二)本方案中亩产税费的计算口径与《评价办法》的规定一致。


  (三)对列为实施对象的纳税人,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14年第18号,以下简称《公告》)有关规定执行,暂停执行省政府和省地税局已下发的其他各项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对未列为实施对象的纳税人,除可执行国家级优惠政策,以及《公告》中列举的符合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从事公益事业、承担政府任务等情形享受的优惠政策外,仍可执行省政府及省地税局规定的原城镇土地使用税各项优惠政策。


  (四)对经营范围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的纳税人,以主营业务为行业分类标准;涉及多个主营业务的,按照销售收入比例孰高原则确定分类标准。


  (五)在新增项目基础建设期及后续购入设备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期内,亩产税费贡献较低的纳税人,由所在区政府(管委会)审核,经市地税局批准后,当年可按其亩产税费所对应的档次,上提一档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减免比例最高不超过90%。


  (六)纳税人同时符合差别化减免条件和国家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不得同时享受,具体由纳税人自行选择确定。


  (七)企业集团下属非制造业企业(集团控股公司和全资子公司)要求统一减免的,由集团公司提出申请,经市地税局确认后,按集团公司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进行合并减免。企业下属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要求统一减免的,由企业总公司提出申请,经市地税局审核确认后,并入总公司进行汇总减免。被合并企业集团的控股公司、全资子公司和被合并总公司的分公司按照合并的企业集团、总公司的减免比例享受相应减免。


  (八)与政府签订协议并对亩产税费作出承诺的企业,达到承诺标准的,按其所在行业对应的档次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比例。


  (九)符合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不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1.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2.违法违规排放主要污染物,受到环保部门处罚或引发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


  3.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4.存在违法用地情形的;


  5.发生其他一票否决情形的。


  六、本方案自2016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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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2-17
文号:金政发[2017]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台政办函[2016]4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台州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台政办发[2017]56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改革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本法规自2017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7]50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台州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市区土地等级划分


  (一)台州经济开发区(台州绿心旅游度假区)土地等级划分。


  一级土地范围:枫南路、白云山分水岭、云西路、椒黄线以南,机场路以西,一江山大道以北,台州大道以东。


  二级土地范围:市府大道东段以南,二条河以西,洪家场浦以北,机场路连一江山大道至三才泾以东。


  三级土地范围:台州经济开发区(台州绿心旅游度假区)未列入一级土地、二级土地区域。


  台州绿心旅游度假区土地等级暂按土地所在行政区域有关规定执行。


  (二)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东部新区等级划分。


  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东部新区全部为三级土地。


  (三)台州市椒江区土地等级划分。


  一级土地范围:椒江城区(椒江以南,东山、太和山南连建设路、机场路以西,枫南路、白云山分水岭、云西路、椒黄线以北,台州大道以东)。


  二级土地范围:海门、白云、葭芷、洪家、下陈、三甲等6个街道未列入一级范围内的其他区域。


  三级土地范围:章安、前所街道办事处的所有区域,大陈镇政府所在区域,枫南路向东直至海边以南,二条河以东区域。


  (四)台州市黄岩区土地等级划分。


  一级土地范围:二环线以内。


  二级土地范围:二环线以外的各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及院桥镇行政区域。


  三级土地范围:宁溪镇、北洋镇、头陀镇、沙埠镇等各建制镇行政区域。


  (五)台州市路桥区土地等级划分。


  一级土地范围:路桥街道、路北街道、路南街道(不含原长浦乡所辖村、居)。


  二级土地范围:路南街道的原长浦乡所辖村居,桐屿、螺洋、峰江街道办事处所有村居;新桥镇(新桥居、新良居、东蓬林村、田际村、郑际村、十甲陈村、中林村、前七份村、凤阳铺村);横街镇(横街居、湖头村、山后潘村、上云村、下云村、前洋潘村、洋屿山村、后尚家村、坦田村、泉井村、洋屿村);金清镇(金清港社区、勤劳村、金丰村、先锋村、上塘村);蓬街镇(蓬街居、杨府庙居、高坦居、新阳居、四份头村、塘王村、小伍份村、浦北村、金联村)。


  三级土地范围:一级土地、二级土地列举外的所有村、居(除滨海新区外)。


  二、税额标准


  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一级土地12元,二级土地8元,三级土地4元。


  三、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具体缴纳的期限按台州市地方税务局的规定办理。


  本通知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台州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工作。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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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2-04
文号:台政办函[2016]4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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