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衢州市进一步提升企业注销便利度工作方案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国税局、地税局、人力社保局,人行各县(市)支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纵深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着力打造中国营商环境最优城市的实施意见》(衢委发[2018]17号)要求,着力打造中国最优服务企业环境,切实提升企业注销便利度,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人民的发展理念,深化“放管服”改革,围绕打造中国营商环境最优城市,坚持从实际出发,以企业和社会公众迫切希望解决的效率低、环节多、时间长等问题为重点,统一工作标准和工作要求,依法推进提升企业注销便利度,强化责任落实,提高服务效能,切实增强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工作目标


  全面推行企业简易注销改革,加强部门协作,进一步简化企业注销流程、压缩办事时间,健全优化企业注销的制度规范,持续提升企业注销便利度。


  三、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


  (一)、大力推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模式。再造部门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手续,形成“一次提交、同步办理、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的并联式审批模式。通过信息共享和应用,建立各部门企业注销数据交互共享机制,实现市场监管、公安、税务、人力社保等部门间企业数据的共享交换。


  (二)、提升营业执照注销便利度。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全面实施企业简易注销改革,减少清算组备案环节,免予提交清算报告等规范性文书,免予在报纸上刊登注销公告,由企业自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发布简易注销公告,公告期满45个自然日后,凭《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及注销申请表格直接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深入推进营业执照全程电子化“网上办”,全面推行企业登记“审核合一、一人通办”登记制度,实施市场主体注销等全部注册登记事项的“当场即办”.


  (三)、提升税务注销便利度。优化税务部门协同办税机制,加强信息共享,重整审批流程,分类开展注销税务登记业务,推进压缩税务注销办理时间。市场监管、税务部门协同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建立企业简易注销双向传递机制。企业申请注销前应完成清算并缴清税款,办结其他涉税事项。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当场即办”;企业及其他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注销办理时间压缩至14个工作日内。在注销清税过程中若发现企业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及需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情形,注销办理时限中止,待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可继续办理注销事项。


  (四)、提升社保注销便利度。进一步完善数据共享和应用,加强部门协作,优化社保注销流程,压缩办理时间,将社保欠缴情况核查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内,办理社保账号注销实施“当场即办”.


  (五)、优化完善银行办事流程。持续推进“政银合作”,优化办事体验,简化银行基本账户注销等事项办理流程,推动进一步压缩银行业务办理时间,为企业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


  四、组织保障和责任落实


  (一)、强化责任落实,统筹推进工作。提升企业注销便利度是我市打造中国营商环境最优城市的重要内容,涉及单位和事项多,业务流程复杂。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合力提升企业整体注销便利度。市市场监管局作为注销企业工作的牵头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明确工作分工,加强协同配合,并负责简化营业执照注销登记手续;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简化税务注销流程;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简化社保注销流程;市人民银行负责优化完善银行办事流程。


  (二)、统一标准体系,依法开展工作。积极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营商环境试评价,及时、准确、完整提供企业注销相关数据资料,不断提升企业注销工作效能。对工作推进中出现的问题,要注重收集整理,协助国家发改委完善评价指标,积极建言推动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完善,推动将衢州经验上升为国家政策。


  (三)、加强宣传培训,提升服务水平。相关部门要通过新媒体和传统媒体多种形式,及时总结经验,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要加强窗口建设,通过提供网上智能咨询、电话专线咨询、现场专业导办等方式加强辅导服务,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本方案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


  (此件公开发布)


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衢州市国家税务局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

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衢州市中心支行

衢州市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

2018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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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2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温政办[2018]65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亩均税收万元以下企业整治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全市亩均税收万元以下企业整治提升行动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3日



全市亩均税收万元以下企业整治提升行动计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部署,扎实推进亩均税收1万元以下企业整治提升,大力破除资源要素低效供给,切实优化发展环境,决定在全市开展亩均税收1万元以下企业整治提升行动,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转型升级为主线,以亩均税收1万元以下工业企业为重点,强化各地责任主体作用,按照“整治非法、淘汰落后、规范提升”总体思路,坚持一手抓整治淘汰、一手抓转型提升,通过帮扶提升一批,倒逼规范一批,关停淘汰一批,实现亩均税收1万元以下企业提质增效和规范升级,促进全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目标任务


  以全市亩均税收低于1万元工业企业为重点,通过集中排查、帮扶提升、整治淘汰等措施,经过两年努力,力争到2019年底,全面完成亩均税收万元以下企业整治提升工作,产业结构得到新优化,发展质量实现新提升,转型升级取得新成效,确保全市整治提升工作走在全省前列。


  具体分两年推进:


  一是到2018年底前,完成亩均税收1万元以下自有工业用地企业的整治工作,并完成亩均税收1万元以下承租企业的排查摸底。


  二是到2019年底前,完成亩均税收1万元以下承租企业的整治工作,并做好自有用地企业的帮扶提升,实现亩均税收同比大幅提升。


  三、工作举措


  (一)全面排查摸底。以县(市、区)、产业集聚区为实施主体,以网格化为切入点,根据每年不同的整治重点,组织对辖区内企业进行全方位、地毯式集中排查,全面梳理确定亩均税收1万元以下整治企业名单,并逐企检查是否存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减排不达标等问题,是否属于落后产能淘汰或其他政策性限制发展项目等,调查了解企业是否存在需政府帮扶解决的问题和困难,摸清企业基本情况,建立“一企一档”.(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浙南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经信委)


  (二)开展精准帮扶。梳理一批成长潜力大、符合产业发展方向但暂时存在困难的企业,开展“一企一策”精准帮扶活动,收集梳理企业发展中遇到的资金、技术、人才等问题,形成问题清单,构建问题会商解决机制,逐一制订解决方案,明确牵头部门和责任人,分级分类抓好企业发展难题破解。同时开展“送政策”活动,统筹产业、投资、科技等涉企政策,加大对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企业通过“四换三名”、“三新”开发、两化融合、生产工艺优化升级、精细化管理等手段,实现良性发展。(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浙南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三)鼓励兼并重组。加大僵尸企业处理力度,推动通过兼并重组、债务重组、破产清算等方式,实现有序退出和市场出清。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兼并、重组小微企业,整合产业链上下游资源。(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浙南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四)实施定向税务辅导。对生产经营正常、但实缴税收明显不合理的企业列为税收重点评估和辅导对象,对其用电、用能等方面进行评估,开展“劝、导、引”等柔性税收管理,引导企业对涉税风险进行自我评估和纠正,鼓励其自查自纠、自我修正,促进依法诚信纳税。同时,加强税法宣传和辅导,开展涉税风险预警提醒和信息推送,提高企业依法纳税的自觉性。经税务定向辅导和风险提醒后,仍存在偷漏税行为的企业,由税务部门根据相关税务法规,实施税务稽查。(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浙南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税务部门)


  (五)强化要素资源差别化配置。对整改无望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亩均税收1万元以下企业,在“亩均论英雄”企业综合评价中,严格实施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政策,综合运用差别化电价、水价、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差别化资源要素价格政策,倒逼其整改到位或主动淘汰。(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浙南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经信委)


  (六)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产业政策,以不锈钢、铸造、造纸、印染、水泥、制革、化工、化纤、电镀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为重点,严格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节能减排要求和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后产品、技术和工艺设备,并根据区域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逐步淘汰和转移一批不具有能源资源利用优势、产业附加值较低的相对落后产能。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各地要依法予以关停、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浙南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经信委)


  (七)开展安全生产和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对亩均税收1万元以下企业的安全隐患、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问题的排查并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推进监管整治常态化,严格督促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认真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实行“零容忍”,坚决督促企业整改到位。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环保问题的,要实行挂牌督办,并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对限期未停产停业整改的,要依法采取断电、断水等措施;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一律依法予以关闭。(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浙南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公安消防局)


  四、工作步骤


  按“两年目标、分类实施、逐年推进”的原则,2018年重点完成自有用地企业的整治,2019年重点完成承租企业的整治。 2018年整治提升工作主要安排如下:


  (一)排查摸底阶段(2018年5月底前)。5月初下发亩均税收万元以下企业排查通知,启动排查摸底;5月下旬,制定全市亩均税收万元以下企业整治行动计划,各地按照排查通知要求完成排查工作并上报具体排查情况。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6月-12月)。6月初,下达各县(市、区)、产业集聚区2018年整治任务目标。各地以自有用地企业为主要对象,梳理确定具体整治企业名单,建立企业台账,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和任务清单,于6月中旬报送市经信委。各地综合实施帮扶提升、限期整改、要素倒逼、税务辅导等措施,全面组织开展整治帮扶行动,于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年度整治工作任务并上报验收材料。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9年2月前)。2019年2月底前,市经信委牵头成立督查验收组,对各地整治工作开展督查和总结验收,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同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确保整治成果不反弹。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工作责任。整治工作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要求进行,明确各县(市、区)及产业集聚区是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地要明确工作目标,完善工作机制,细化工作举措,压实工作责任,确保整治任务全面完成。市直有关部门要形成工作合力,其中经信部门主要负责全市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机制建设、督查推进等工作;发改(物价)部门主要负责差别化电价、水价的制订和推进等工作;安监、消防、环保等部门主要负责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整治工作;税务部门主要负责纳税评估和辅导、纳税数据汇总、税务专项稽查等工作;国土部门主要负责供地数据整理、低效土地再开发再利用等工作。


  (二)强化督查考核。整治提升工作纳入县(市、区)重点攻坚任务清单进行考核,建立健全月度跟踪、季度督查、定期通报、年度考核的工作推进机制,加强指导协调、进度分析和跟踪检查。定期开展联合督查活动,对推进不力、整治效果不明显的县(市、区)进行通报、限期整改。加强对各地排查工作的督查和倒逼,建立举报和现场抽查制度,凡举报经查实或现场抽查发现,排查漏报瞒报或整治工作弄虚作假的,每发现1家,扣减该地年度任务完成数3家;漏报瞒报数或虚假整治数超过年度任务数50%以上的,年度任务完成数归零;排查和整治工作严重不到位的,进行约谈并通报。


  (三)加强氛围营造。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亩均税收万元以下企业整治工作的要求和意义,及时总结、推广整治工作成功经验和做法。进一步畅通舆论监督渠道,定期曝光反面典型,形成合力推进的良好氛围。


  附件:计算指标说明


计算指标说明 


  亩均税收=实缴税收/用地面积,其中:


  1.实缴税收:指上一年度国税企业税费实际入库数与地税企业主要税费实际入库数之和。


  国税企业税费实际入库数=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增值税不含调库净入库税收+生产型出口企业单证实际审核通过的“免抵”税额+出口退税+优惠退税;


  地税企业主要税费实际入库数=12项分税费净入库数,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自有用地企业如有土地或厂房外租的,则实缴税收=自有用地企业实缴税收+承租企业实缴税收。


  2.占地面积:指上一年度末企业实际占用的全部土地面积。用地面积=已登记的用地面积+未登记的其他形式用地面积+租入用地面积(每1500平方米折算为1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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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23
文号:温政办[2018]6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温政发[2018]15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推进企业综合评价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和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推进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把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作为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有力抓手,深入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加快经济转型升级步伐,为续写温州创新史,再创温州新辉煌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正向激励和反向倒逼相结合。以亩均效益为核心,以市场化配置为导向,以差别化措施为手段,完善激励倒逼机制,优化产业政策,促进优胜劣汰,促进生产要素从低质低效领域向优质高效领域集中,不断增强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


  2.坚持改革创新和依法依规相结合。完善“亩均论英雄”改革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注重依法行政,实施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政策,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持续推进。


  3.坚持县级主体和市县联动相结合。充分发挥县(市、区)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主体作用,推进重点任务落实和重大措施落地,市、县协同联动,增强改革的系统性和有效性。


  (三)主要目标。


  今后三年,我市工业企业“亩均论英雄”改革的主要目标是:一年大提升,两年新突破,三年创示范。


  一年大提升。2018年,我市“亩均论英雄”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在实施规上企业以及用地5亩以上规下工业企业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启动产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园区、小微园区、特色小镇等工业发展平台的亩均效益评价;开展亩均税收1万元以下自有土地低效企业整治工作。规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亩均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均提高7%.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启动规上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综合评价工作。


  两年新突破。2019年,我市“亩均论英雄”改革全面突破,全面实施所有工业企业以及产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园区、小微园区、特色小镇等各类产业平台综合评价;全面整治亩均税收1万元以下的低效企业;全面完善与综合评价制度相匹配的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产业创新升级机制,形成科学公正的亩均评价体系和高效有序的资源配置体系。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明显提升,规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全员劳动生产率、亩均增加值分别达到30万元/亩、15万元/人、160万元/亩,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之比提高到2.0%以上,单位能耗增加值和单位排放增加值年均分别提高4%以上。


  三年创示范。2020年,我市“亩均论英雄”改革走在全省前列,规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全员劳动生产率、亩均增加值分别达到32万元/亩、16万元/人、170万元/亩;亩均税收1万元以下的低效企业全部出清,优质小微企业全部入园,产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园区、小微园区和特色小镇成为全面践行新发展理念的产业平台。


  二、评价体系


  以县(市、区)为主体,完善导向清晰、指标规范、权重合理、定档准确、结果公开的企业综合评价体系。按照谁主管、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数据清查、统计、报送等工作。各地在推行普适指标,建立统一指标口径、采集标准、数据规范和ABCD四档分类的基础上,可结合实际设立特色指标,适当调整指标权重和行业分类。


  (一)评价内容。


  1.评价范围。


  全市范围内独立核算法人工业企业(制造业,不包括供电、给排水、燃气、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公益性企业)。新建供地项目建设完成后投产当年的企业、新设立企业投产未满1年的可暂不评价,新上规企业当年按其意愿确定是否参加评价。


  2.评价指标。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①亩均税收(权重35%);


  ②亩均增加值(权重25%);


  ③全员劳动生产率(权重10%);


  ④单位能耗增加值(权重10%);


  ⑤单位排放增加值(权重10%);


  ⑥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之比(权重10%)。


  (2)规模以下工业企业:


  ①亩均税收(权重50%);


  ②单位电耗税收(权重50%)。


  (二)评价方法。


  取企业会计年度内税收实际贡献、工业增加值、全部从业人员平均人数、R&D经费支出、主营业务收入、用电、用地、排放总量等数据,分别计算出该企业年度亩均税收、亩均工业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单位电耗税收等数据,按照无量纲化方式计算出各项评价指标得分,各项指标得分之和即为企业总得分。


  计算公式:单项指标得分=单项指标权重×〔20+80×(企业本值-最小值)/(最大值-最小值)〕/100;企业综合评价总得分=∑单项指标得分。


  (三)评价结果。


  1.结果分类。


  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按照规上企业和规下企业两个类别,分行业评出ABCD四类企业。今后按产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园区、小微园区、特色小镇等各类产业平台不同情况,逐步推进园区分类评价办法。


  (1)A类--优先发展类。是指资源占用产出高、经营效益好、转型升级发展成效明显的企业。原则上为总得分在行业内排名前20%(含)的规上企业;排名前5%(含)的规下企业。


  (2)B类--提升发展类。是指资源占用产出较高、经营效益较好,发展水平可以进一步提升的企业。原则上为总得分在行业内排名列20-65%(含)的规上企业及排名列5-30%(含)的规下企业。


  (3)C类--帮扶转型类。是指资源利用效率偏低、综合效益不佳,需要重点帮扶、引导升级的企业。原则上总得分在行业内排名列65-95%(含)的规上企业及排名列30-95%(含)的规下企业。


  (4)D类--倒逼整治类。是指综合效益差,需倒逼整治的企业。即参与评价企业中除A、B、C类外的所有评价企业。


  2.结果修正。


  (1)加分。对以下企业实行相应的加分(具体赋分由各地确定):


  ①属于有效期内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②规上企业年税收总额超1000万元的,规下企业年税收总额超200万元,且高于所在区域平均水平的;


  ③当年度建立省级及以上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重点企业研究院、企业研究院、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创新载体的;


  ④当年度列为省级及以上两化融合试点企业的、实施智能制造新模式或试点示范的、被认定为省级及以上首台套的、被认定为省高成长科技型企业的;


  ⑤当年度完成股改的;


  ⑥当年度被评为企业上云标杆的。


  (2)提档。对以下企业提升一档:


  ①当年度被认定为独角兽企业的;


  ②当年度被认定为省级隐形冠军企业的;


  ③当年度被认定为省创新型领军企业的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


  ④当年度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成功上市,以及新三板挂牌的;


  ⑤当年度新上规企业。


  (3)否决。


  ①发生重大安全生产、重大环境责任事故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去产能任务,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不达标的企业,以及列入各级政府明确的淘汰计划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不得列入A类和B类;


  ②对国家规定的钢铁、铁合金、电解铝、电石、烧碱、水泥、黄磷、锌冶炼等八个高耗能行业的企业,以及化工、造纸、化纤、印染、制革等行业中被评为C、D类的企业,不得设定升档;


  ③亩均税收低于2万元的企业,直接列入D类;


  ④应参加综合评价而未参加的企业,直接列入D类;


  ⑤原规上企业当年退规的,或年度税收总额低于30万元的规下企业,均不得列入A类。


  (四)评价程序。


  1.数据汇总。每年4月底前,各地职能部门根据综合评价指标,将企业上一年度数据资料报送至各地“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亩均办)。各地亩均办按规上、规下企业分别建立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数据库,做好数据收集、汇总、分类。各地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数据统计和报送等工作。国土部门负责提供企业用地数据;环保部门负责提供企业排放总量数据;税务部门负责提供企业税收数据;电力部门负责提供企业用电数据;统计部门负责提供规上企业工业增加值、主营业务收入、年平均职工人数、R&D经费支出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总用能等数据及企业行业分类;经信部门(各地亩均办)负责对相关部门提供的各项指标数据进行汇总。


  2.评价计算。每年5月底前,各地亩均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完成企业综合评价计算工作,并对评价结果进行复核。


  3.公示纠偏。每年6月初,各地亩均办将复核后的评价结果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并实事求是地加以纠错纠偏。


  4.终评公布。最终的评价结果需经各县(市、区)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集体讨论审定后,正式发文公布。各地亩均办于每年6月底前分别将规上企业6项指标数据和评价结果、规下企业2项指标数据和评价结果报送市亩均办。同时,各地亩均办要将评价结果提供相关职能部门作为要素资源差别化配置、政策支持和行政监管的重要依据。


  5.执行政策。各地亩均办要将本地综合评价结果提交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应用。每年7月起,各职能部门开始执行要素资源差别化政策,执行情况由各地亩均办汇总,并于12月底前和下一年6月底前分两批报送市亩均办。


  对产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园区、小微企业园区、特色小镇等的评价体系,要集中体现平台定位和核心功能,不搞一刀切;对占地较小、民生就业为主的小微企业的综合评价体系要有所区别;对鼓励类的高新技术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特色主导产业,发展初期应予扶持培育。2018年9月底前各地要出台分类评价办法,并实施制造业领域分行业领跑行动,发布领跑者名单。


  三、结果应用


  各地依据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在资源配置上按照A类优先保障,B类积极支持,C类相对控制,D类严格限制的原则,依法依规制定实施用地、用电、用水、排污等资源要素差别化政策,推进资源要素向综合评价高的企业集聚,提升资源要素利用效率。


  (一)实施差别化用能政策。


  1.在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政策的基础上,对C类企业,由各地自行确定电价加价政策。对D类企业,应在年度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公布后次月,比照国家淘汰类工艺或设备标准,实施电价加价政策;对连续三年被评定为D类的企业,比照国家淘汰类工艺或设备标准加倍执行电价加价政策。电价加价政策由各地按规定程序研究确定后上报备案。


  2.实行有序用电时,优先保障A、B类企业的用电需求,对A类企业不限电。C类企业列为预备限电对象,D类企业列为首要限电对象。


  3.优先安排A、B类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降低用电电价;禁止D类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


  4.各地在核定工业企业年度用能指标时,适度提高A、B类企业的年度用能指标,相应降低C、D类企业年度用能指标。对综合评价降档的企业,当年用能指标在其上年核定的基数基础上下降10%;对连续三年被评定为D类的企业,当年用能指标在其上年核定的基数基础上下降40%.


  5.用气差别化政策参照差别化用电政策执行。


  (二)实施差别化用水政策。


  1.实行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各地在正常用水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可对医药、化工、造纸、化纤、印染、制革、冶炼等行业中的高污染、高水耗企业,实行差别化水价政策。


  2.对D类企业,在正常用水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再执行不低于上浮10%的用水加价措施;对连续三年被评定为D类的企业,执行不低于上浮20%的用水加价措施。


  (三)实施差别化用地政策。


  1.各地在制定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入园标准时,要优先保障A、B类企业用地需求,不得对C、D类企业单独供地。


  2.各地在制定小微企业园区入园标准时,要优先安排A、B类企业入园,禁止D类企业入园。


  3.在不低于工业用地最低价的前提下,对A、B类企业用地尽量降低土地出让底价,并适当下调工业用地出让竞买保证金和合同履约保证金。


  4.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对A、B类企业实行相应减免优惠,具体减免额度由各地研究确定。对C、D类企业不予减免优惠。


  5.建立“标准地”制度,将亩均投资、产出、能耗等标准纳入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条件,2018年“标准地”供地面积不少于工业供地30%.


  (四)实施差别化排污政策。


  1.优先安排A类企业新增项目排污权指标,并予以价格优惠;适当安排B类企业新增排污权指标;限制安排C类企业新增排污权指标,并适当提高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禁止安排D类企业新增排污权指标。


  2. 对D类企业,在正常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再执行不低于上浮10%的加价措施;对连续三年被评定为D类的企业,执行不低于上浮20%的加价措施。


  (五)实施差别化融资政策。


  1.支持金融机构实施差别化信贷政策,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对A、B类企业在信用评级、贷款准入、贷款授信、股改上市、债券融资、担保方式创新、还款方式创新和利率优惠等金融服务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2.鼓励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对A、B类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不得为D类企业提供政策性融资担保服务。


  (六)实施差别化奖评政策。


  1.支持A类企业优先申报市级以上政府性评奖评优、试点示范项目;D类企业不得享受政府有关奖励政策。


  2.实行区域、行业差别化指标奖评政策。对亩均效益高的县(市、区)、产业集聚区和产业(行业),对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载体以及省市政府质量奖申报等予以优先支持。构建年度用能、排放等资源要素分配与各地亩均效益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单位能耗增加值高的县(市、区)、产业集聚区,在能源消耗总量指标上给予倾斜,对单位能耗增加值低的县(市、区)、产业集聚区给予控制。对单位排放增加值高的县(市、区)、产业集聚区,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上给予倾斜。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亩均办负责统筹推进年度工作组织实施,做好全市工作进展情况跟踪和对各地的考核。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各地评价取数等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各地要落实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工作主体责任,建立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实施方案,细化配套政策,并于6月底前报市亩均办。


  (二)建设数据平台。推进市、县综合评价大数据平台建设,归集评价信息和年度数据,开展分行业、分区域、分平台、分指标等多层次数据分析。2018年初步建立市、县、乡镇(园区)三级联动的“亩均论英雄”大数据平台,以及一站式企业综合评价绩效档案。2019年全面建成统一数据处理标准、统一评价指标体系、统一数据接口规范的 “亩均论英雄”大数据平台,形成科学公正的亩均评价体系。


  (三)强化考核督查。市亩均办会同市各有关部门,加大对各地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的考核力度,对年度亩均指标同比下降的县(市、区)、功能区,该项工作原则上不列为年度考核优秀单位。加强对各地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的跟踪督查、定期通报,及时总结经验,改进不足,并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对在深化改革中思想不重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成效不明显的,要严肃督促整改。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大对“亩均论英雄”工作的宣传力度,推广经验和典型做法,发布分行业亩均效益领跑者名单。同时,在当地媒体上及时准确公布评价细则、评价结果和相关政策,正确引导企业预期,切实转变企业发展理念,为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五、其他


  (一)本意见自2018年6月26日起实施,与原工业企业综合评价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工业企业资源效益综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温政办[2016]73号)同时废止。


  附件:温州市工业企业综合评价指标说明及行业分类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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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23
文号:温政发[2018]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1号),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我市各级新税务机构挂牌后有关事项补充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挂牌,承继原浙江省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浙江省杭州市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原浙江省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浙江省杭州市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办公地址:杭州市建国南路276号,邮政编码:310009。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另设中河中路办公区,办公地址:杭州市中河中路152号,邮政编码:310009。


  二、纳税人在全市综合性办税服务厅、浙江省网上税务局可以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行“一窗通办” “一网通办” “主税附加税一次办”。纳税人在移动办税终端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的,办理事项和途径不变。


  三、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于2018年7月5日挂牌,承继原杭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原杭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稽查一局、稽查二局税费稽查的职责和工作,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原杭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原杭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稽查一局、稽查二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155号中财发展大厦,邮政编码:310006。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另设临时办公区,办公地址:杭州市建国北路5号,邮政编码:310003。


  四、自2018年7月5日起,原杭州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暂以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工作。原杭州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原杭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纳税服务局暂以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工作。原杭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纳税服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五、全市各区、县(市)税务机构按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统一部署挂牌后,以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具体办税服务场所等改革有关事项由各地另行公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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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标题发文日期文号
1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和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1年5月21日杭国税所﹝2001﹞324号
2关于转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管理办法及工作规程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1年6月4日杭国税外﹝2001﹞321号
3关于在涉外税务审计中全面推行《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的通知2001年6月8日杭国税外﹝2001﹞334号
4转发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2001年10月22日杭国税流﹝2001﹞525号
5关于企业具名发票印制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11月17日杭国税征﹝2001﹞561号
6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1月16日杭国税流﹝2002﹞25号
7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11月15日杭国税流﹝2006﹞336号
8关于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年12月17日杭地税征〔2007〕284号
9杭州市国家税务局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5月20日杭国税所〔2009〕152号
10关于个体出租车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2年11月23日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11杭州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推进全国统一的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系统的公告2016年3月22日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12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后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有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工作的通告2016年4月25日杭地税告﹝2016﹞1号
13浙江省杭州市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系统上线有关事项的通告2016年9月8日杭地税告﹝2016﹞3号
14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杭州市电子税务局业务专用章的公告2017年4月18日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15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网上开具《纳税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4月20日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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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为确保我市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我市各级新税务机构挂牌后有关事项补充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挂牌,承继原温州市国家税务局、温州市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原温州市国家税务局、温州市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办公地址:温州市鹿城区绣山路299号,邮政编码:325002。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另设吴桥路办公区,办公地址:温州市鹿城区葡萄棚路2号,邮政编码:325028。


  二、浙江省网上税务局(网址:http://etax.zjtax.gov.cn/)于2018年6月15日24时上线,该平台整合了原浙江省国税、地税电子税务局的全部事项。纳税人使用原浙江省国税、地税电子税务局的账户和密码均可以登录办理涉税业务。


  纳税人在移动办税终端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的,办理事项和途径不变。


  三、自2018年7月5日起,纳税人在全市综合性办税服务厅、浙江省网上税务局可以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行“一窗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


  四、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于2018年7月5日挂牌,承继原温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温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费稽查的职责和工作,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原温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温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办公地址:温州市鹿城区葡萄棚路2号,邮政编码:325028。


  五、自2018年7月5日起,原温州市国家税务局开发区税务分局、温州市国家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分局、温州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温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温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二分局、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开发区税务分局暂以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工作。原温州市国家税务局开发区税务分局、温州市国家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分局、温州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温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温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二分局、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开发区税务分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六、各县(市、区)税务机构按税务总局、省局统一部署挂牌后,以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具体办税服务场所等改革有关事项由各地另行公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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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全文有效部分)


  2.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全文有效部分)

image.png

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部分)


序号名称发文时间文号失效废止的内容
1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2010年8月10日温州市地方税务局2010年第2号公告第一条废止
2浙江省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3年7月31日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附件1、附件3废止
3浙江省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5年10月16日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附件1、附件3废止
4浙江省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宣布部分规范性文件失效的公告2016年5月27日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附件2废止
5温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6年8月26日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附件:1.《温州市国家税务局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3.《温州市国家税务局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失效
6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2016年9月14日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附件废止
7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的公告2017年5月5日温州市地方税务局2017年2号公告附件废止
8浙江省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7年5月27日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附件1、附件3、附件4废止
9《温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7年9月28日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7年第3号附件:1.《温州市国家税务局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失效
10《温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年4月28日温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附件:1.《温州市国家税务局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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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为确保我市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我市各级新税务机构挂牌后有关事项补充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挂牌,承继原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绍兴市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原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绍兴市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办公地址:绍兴市鲁迅西路55号,邮政编码:312000。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另设凤林西路办公区,办公地址:绍兴市凤林西路151号,邮政编码:312000。


  二、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稽查局于2018年7月5日挂牌,承继原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绍兴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费稽查的职责和工作,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原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绍兴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稽查局办公地址:绍兴市凤林西路151号,邮政编码:312000。


  三、自2018年7月5日起,原绍兴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绍兴市国家税务局滨海税务分局、绍兴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绍兴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绍兴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暂以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工作,并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新的业务印章。原绍兴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绍兴市国家税务局滨海税务分局、绍兴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绍兴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绍兴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四、全市各县(市、区)税务机构按税务总局、省局、市局统一部署挂牌后,以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具体办税服务场所等改革有关事项由各地另行公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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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全文有效部分)

序号

标题

发文时间

文号

1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意见

2004年10月19日

绍市国税流〔2004〕492号

2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2006年4月3日

绍市国税法〔2006〕77号

3

关于确定个人房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通知

2006年8月1日

绍市地税政〔2006〕31号

4

绍兴县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2007年12月10日

绍县国税政〔2007〕233

5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金(银)条、金(银)制摆件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2008年2月20日

绍市国税流〔2008〕37号

6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2008年2月27日

绍市国税法〔2008〕39号

7

绍兴县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2009年7月16日

绍县国税政〔2009〕76

8

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征收率问题的公告

2010年7月21日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9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0年11月23日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10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2013年5月30日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11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市区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的公告

2014年9月9日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12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2015年10月29日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13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化注销税务登记流程的通知〉的公告

2016年3月22日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14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2016年9月8日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15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旧房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公告

2016年10月8日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16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

2016年10月8日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17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

2017年4月17日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18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定期定额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

2018年2月8日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19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绍兴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标准》部分条款的公告

2018年5月9日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2.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部分)


序号名称发文时间文号失效废止的内容
1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2年3月19日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附件1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失效
2关于调整越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4年1月20日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第二点纳税期限废止
3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5年5月13日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附件1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失效 
4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5年12月30日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附件1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中绍兴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目录失效。
5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6年5月27日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公告附件1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失效
6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8年2月10日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附件1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中绍兴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目录失效。附件3.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部分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中绍兴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目录失效
7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年5月10日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公告附件1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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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对现行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不符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规范性文件予以了修改。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以下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尚未合并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标题发文日期文号需要修改的条款修改后的条款
1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年3月25日绍市国税流〔2004〕336号第二条:防伪税控系统是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信息存储技术,强化专用发票的防伪功能,实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源监控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第四条:防伪税控企业应向计统征收处填报《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计统征收处应认真审核防伪税控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填写的登记事项,确认无误后签署审批意见。
第六条:计统征收处办理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时,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核定开具专用发票的最高限额。
企业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含)以下的,由计统征收处审批;企业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百万元的,由流转税处审批;企业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千万元的,由流转税处报省局审批。
企业确因经营需要申请提高最高开票限额的,按上述规定的权限审批。
纳税人使用共享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
第三十六条 :网上认证结果及处理办法:
(三)“密文有误”或“认证不符”:对认证无法解密,经检查确认不是识别错误而确系发票本身密文错误的属密文有误;对经密文解密后与明文数据的某些项或全部不符,经检查确认不是识别错误而确系发票本身错误的属认证不符。对密文有误或认证不符(不包括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纳税人应在收到国税机关的认证结果信息后24小时内将发票抵扣联原件送交市局计统征收处。
(四)对“重复认证”的发票,纳税人应在收到国税机关的认证结果信息后24小时内将发票抵扣联原件送交市局计统征收处。
删除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
 
第三十六条 :网上认证结果及处理办法:
(三)“密文有误”或“认证不符”:对认证无法解密,经检查确认不是识别错误而确系发票本身密文错误的属密文有误;对经密文解密后与明文数据的某些项或全部不符,经检查确认不是识别错误而确系发票本身错误的属认证不符。对密文有误或认证不符(不包括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的认证结果信息后24小时内将发票抵扣联原件送交市局计统征收部门。
(四)对“重复认证”的发票,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的认证结果信息后24小时内将发票抵扣联原件送交市局计统征收部门。
2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绍兴市本级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认证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年4月2日绍市国税流〔2004〕345号第二条:网上认证是指由纳税人通过扫描或键盘录入的方法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主要信息(包括开票日期、发票代码、发票号码、购销双方的税务登记号、金额、税额)和发票上的84位密文转化为电子信息,在一定的安全机制下,将电子信息通过网络传输给国税机关,经国税机关的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进行84位密文解密还原,再与发票明文上的相应内容进行自动对比,产生认证结果,并将结果回传给纳税人的一种认证方法。
第四条:网上认证系统适用于使用计算机并具备上网功能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经国税机关认定的具有代理网上认证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六条:纳税人收到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后,可随时形成电子数据通过网络传输给国税机关国税机关将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电子信息自动传输到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进行识伪认证,并将认证结果通过网络回传给纳税人。
第七条:纳税人可以在网上认证系统企业端软件中打印由国税机关制发的认证结果清单和认证结果通知书。企业端打印的认证结果通知书可以作为合法的认证结果。
第九条:网上认证结果及处理办法:
(三)“密文有误”或“认证不符”中的其他不符:对认证无法解密,经检查确认不是识别错误而确系发票本身密文错误的属密文有误;对经密文解密后与明文数据的某些项或全部不符,经检查确认不是识别错误而确系发票本身错误的属认证不符。对密文有误或认证不符(不包括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纳税人应在收到国税机关的认证结果信息后24小时内将发票抵扣联原件送交市局计统征收处。
(四)对“重复认证”的发票,纳税人应在收到国税机关的认证结果信息后24小时内将发票抵扣联原件送交市局计统征收处。
第十一条  对经国税机关认证确定为“无法认证”、“认证不符”、“密文有误”、“重复认证”以及“丢失被盗”的专用发票,不得抵扣。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绍兴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条:网上认证是指由纳税人通过扫描或键盘录入的方法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主要信息(包括开票日期、发票代码、发票号码、购销双方的税务登记号、金额、税额)和发票上的84位密文转化为电子信息,在一定的安全机制下,将电子信息通过网络传输给税务机关,经税务机关的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进行84位密文解密还原,再与发票明文上的相应内容进行自动对比,产生认证结果,并将结果回传给纳税人的一种认证方法。
第四条:网上认证系统适用于使用计算机并具备上网功能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经税务机关认定的具有代理网上认证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六条:纳税人收到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后,可随时形成电子数据通过网络传输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将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电子信息自动传输到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进行识伪认证,并将认证结果通过网络回传给纳税人。
第七条:纳税人可以在网上认证系统企业端软件中打印由税务机关制发的认证结果清单和认证结果通知书。企业端打印的认证结果通知书可以作为合法的认证结果。
第九条:网上认证结果及处理办法:
(三)“密文有误”或“认证不符”中的其他不符:对认证无法解密,经检查确认不是识别错误而确系发票本身密文错误的属密文有误;对经密文解密后与明文数据的某些项或全部不符,经检查确认不是识别错误而确系发票本身错误的属认证不符。对密文有误或认证不符(不包括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的认证结果信息后24小时内将发票抵扣联原件送交市局计统征收部门。
(四)对“重复认证”的发票,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的认证结果信息后24小时内将发票抵扣联原件送交市局计统征收部门。
第十一条  对经税务机关认证确定为“无法认证”、“认证不符”、“密文有误”、“重复认证”以及“丢失被盗”的专用发票,不得抵扣。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绍兴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3关于印发《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2006年11月14日绍市地税征〔2006〕28号二、登记管理
1、个人出租房产均应在发生应税行为或领取《房屋租赁许可证》后30日内,向地税机关设在房产坐落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代征点提供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房产租赁合同(协议)、房屋产权人身份证明等有关税务登记资料,填报《个人房产自用(出租)情况登记表》。
3、个人房产用于自己生产经营的,应向地税机关设在房产坐落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代征点提供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从事个体经营营业证照、房屋产权人身份证明等登记资料,填报《个人房产自用(出租)情况登记表》。
4、房产所有权人(个人)为房产应税行为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房产所有权人不在市区范围内常住的,由使用人或房产代管人缴纳相关税费。
房产承租人应向地税机关设在房产坐落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代征点提供房产所有权人(使用人或房产代管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和租赁合同等,并协助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与房产所有权人取得联系。如不能提供上述情况或提供情况不实,造成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与房产所有权人(使用人或房产代管人)无法取得联系的,由承租人代为缴纳相关税费。
三、申报纳税
(一)个人出租房产应申报缴纳的各项税费:
1、 纳税人取得租金收入等经济利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应依法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相关税费。
2、个人出租房产取得收入低于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出租房产应缴营业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
(三)各项税费的缴纳期限:
1、个人自用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全年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分别为420日前和1020日前。
2、个人出租房产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按月收取租金的,在收取租金的次月10日前缴纳;若一次性收取数月(年)租金的,在收取租金的次月10日前一次性缴纳;未提供房产租赁合同等纳税资料实行核定征收的,全年分两次缴纳,分别4月底前和10月底前缴纳;遇有其他情况的,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月平均分摊计算租金收入,在次月10日前缴纳。
四、税款征收
(一)个人出租房产、个人自用房产应缴纳的各项税费由房产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分局委托房产坐落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代征,主管地方税务分局应按照《浙江省地方税(费)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与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并颁发《委托代征证书》。
(二)个人出租房产、个人自用房产的税费征收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2、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核定征收:
(1)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 核定计税依据的方法:
2、“房产交易公允单价”、“出租市场平均收益率” 由绍兴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市区房产市场实际经营状况调查确定。
(四)应缴纳的各项税费采用综合税费率征收:
1、个人自用房产的综合税费率为1.2%;
2、个人房产出租用于居住的,其综合税费率营业税起征点以上的为9%,营业税起征点以下的为4.5%
个人房产出租用于生产经营的,其综合税费率营业税起征点以上的为19%,营业税起征点以下的为12.5%
3、个人房产转租用于居住的,其综合税费率营业税起征点以上的为5,营业税起征点以下的为0.5%
个人房产转租用于生产经营的,其综合税费率营业税起征点以上的为7%,营业税起征点以下的为0.5%
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包含在综合税费率中,按房产实际所在位置确定每平方米税额。
五、监控管理
1、绍兴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开发“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信息系统),主管地方税务分局和代征单位利用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对个人应税房产税收的征收管理。
2、主管地方税务分局负责对代征单位、代征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对代征单位采集和维护的个人房产税源信息进行确认和反馈,并将确认的结果作为对个人应税房产征收税(费)的依据,同时应对代征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向代征单位提供所需的发票和税收票证。
3、代征单位应按照《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规定的代征范围、内容、职责、权限、期限实施代征工作,行使代征权利,履行代征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代征单位负责采集和维护个人应税房产行为的税源信息,收集整理纳税人相关的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房产租赁合同(协议)、房屋产权人身份证明等有关税务登记资料。对税源信息进行动态跟踪、及时更新,并将采集的税源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按照主管地方税务分局确认的税源信息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征收税款;按主管地方税务分局的要求上报各类信息和资料。
5、代征单位在代征税款、采集个人出租房产行为的税源信息时,应向纳税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同时发放有关宣传资料。
6、纳税人因解除合同,提前结束租赁关系等原因导致多缴税款的,由代征单位代纳税人向主管地方税务分局申请退税,主管地方税务分局经调查核实后应及时予以退还。
7、纳税人在申报缴纳各项税费后,凭完税凭证及出租合同等资料向代征单位申请开具《浙江省绍兴市房屋出租专用发票》或者向主管地方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大厅申请开具《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附件二:
我单位受绍兴市地方税务局第    税务分局委托,依法代征个人在绍兴市区范围内自用(出租、转租)生产经营房产应缴纳的各项税费。经审核,你在                         拥有(使用、代管)面积为                  平方米的房产,根据《绍兴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你               应纳税额为         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请于         年      月     日前到                             (地址:                            )进行纳税申报,逾期不申报的,绍兴市地方税务局第   税务分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如你的房产还没有到房产坐落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代征点填报《个人房产自用(出租)情况登记表》,请在纳税申报时携带以下资料
二、登记管理
1、个人出租房产均应在发生应税行为或领取《房屋租赁许可证》后30日内,向税务机关设在房产坐落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代征点提供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房产租赁合同(协议)、房屋产权人身份证明等有关税务登记资料,填报《个人房产自用(出租)情况登记表》。
3、个人房产用于自己生产经营的,应向税务机关设在房产坐落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代征点提供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从事个体经营营业证照、房屋产权人身份证明等登记资料,填报《个人房产自用(出租)情况登记表》。
4、房产所有权人(个人)为房产应税行为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房产所有权人不在市区范围内常住的,由使用人或房产代管人缴纳相关税费。
房产承租人应向税务机关设在房产坐落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代征点提供房产所有权人(使用人或房产代管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和租赁合同等,并协助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与房产所有权人取得联系。如不能提供上述情况或提供情况不实,造成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与房产所有权人(使用人或房产代管人)无法取得联系的,由承租人代为缴纳相关税费。
三、申报纳税
(一)个人出租房产应申报缴纳的各项税费:
1、 纳税人取得租金收入等经济利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应依法申报缴纳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相关税费。
2、个人出租房产取得收入低于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三)各项税费的缴纳期限:
1、个人自用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全年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分别为630日前和1231日前。
2、个人出租房产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按月收取租金的,在收取租金的次月15日前缴纳;若一次性收取数月(年)租金的,在收取租金的次月15日前一次性缴纳;未提供房产租赁合同等纳税资料实行核定征收的,全年分两次缴纳,分别在6月底前和12月底前缴纳;遇有其他情况的,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月平均分摊计算租金收入,在次月15日前缴纳。
四、税款征收
(一)个人出租房产、个人自用房产应缴纳的各项税费由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委托房产坐落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代征,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浙江省地方税(费)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与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并颁发《委托代征证书》。
(二)个人出租房产、个人自用房产的税费征收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2、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核定征收:
(1)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 核定计税依据的方法:
2、“房产交易公允单价”、“出租市场平均收益率” 由绍兴市税务局根据市区房产市场实际经营状况调查确定。
(四)应缴纳的各项税费采用综合税费率征收:
1、个人自用房产的综合税费率为1.2%;
2、个人房产出租用于居住的,其综合税费率增值税起征点以上的为8.9%,增值税起征点以下的为4.5%
个人房产出租用于生产经营的,其综合税费率增值税起征点以上的为18.9%,增值税起征点以下的为12.5%
3、个人房产转租用于居住的,其综合税费率增值税起征点以上的为4.9,增值税起征点以下的为0.5%
个人房产转租用于生产经营的,其综合税费率增值税起征点以上的为6.9%,增值税起征点以下的为0.5%
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包含在综合税费率中,按房产实际所在位置确定每平方米税额。
五、监控管理
1、绍兴市税务局负责开发“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信息系统),主管税务机关和代征单位利用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对个人应税房产税收的征收管理。
2、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对代征单位、代征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对代征单位采集和维护的个人房产税源信息进行确认和反馈,并将确认的结果作为对个人应税房产征收税(费)的依据,同时应对代征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向代征单位提供所需的发票和税收票证。
3、代征单位应按照《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规定的代征范围、内容、职责、权限、期限实施代征工作,行使代征权利,履行代征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代征单位负责采集和维护个人应税房产行为的税源信息,收集整理纳税人相关的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房产租赁合同(协议)、房屋产权人身份证明等有关税务登记资料。对税源信息进行动态跟踪、及时更新,并将采集的税源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税源信息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征收税款;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上报各类信息和资料。
5、代征单位在代征税款、采集个人出租房产行为的税源信息时,应向纳税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同时发放有关宣传资料。
6、纳税人因解除合同,提前结束租赁关系等原因导致多缴税款的,由代征单位代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经调查核实后应及时予以退还。
7、纳税人在申报缴纳各项税费后,凭完税凭证及出租合同等资料向代征单位申请开具《浙江省绍兴市房屋出租专用发票》或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申请开具《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附件二:
我单位受绍兴市税务局委托,依法代征个人在绍兴市区范围内自用(出租、转租)生产经营房产应缴纳的各项税费。经审核,你在                         拥有(使用、代管)面积为                  平方米的房产,根据《绍兴市税务局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你               应纳税额为         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请于         年      月     日前到                             (地址:                            )进行纳税申报,逾期不申报的,绍兴市税务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如你的房产还没有到房产坐落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代征点填报《个人房产自用(出租)情况登记表》,请在纳税申报时携带以下资料
4关于调整部分税种纳税期限的通知2009年1月6日绍市地税政〔2009〕2号二、房地产企业按率预征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期限
对《绍兴市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绍市地税政〔2008〕30号)中规定的按率预征项目的纳税申报期限,由次月10号内到主管税务分局办理,调整为次月15号内到主管税务分局办理。
二、房地产企业按率预征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期限
对《绍兴市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绍市地税政〔2008〕30号)中规定的按率预征项目的纳税申报期限,由次月10号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调整为次月15号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5关于加强企业股权变更登记税务征管的通知2010年2月1日绍市地税政〔2010〕4号六、市地税局与市工商局建立工商登记、税收征收定期信息交换制度。对依法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企业,由市工商局在办理相关交易手续后,按季度将有关信息传送市地税局;市地税局将有关股权变更税收征收情况按季度传送市工商局。六、市税务局与市工商局建立工商登记、税收征收定期信息交换制度。对依法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企业,由市工商局在办理相关交易手续后,按季度将有关信息传送市税务局;市税务局将有关股权变更税收征收情况按季度传送市工商局。
6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公告2011年11月8日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为了规范存量住房交易纳税申报行为,维护存量住房交易市场税收公平,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应用房地产评税技术核定交易环节计税价格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10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及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工作要求,自2011年12月1日起,将在市本级范围内正式应用绍兴市存量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系统核定存量住房交易的最低计税价格。为了规范存量住房交易纳税申报行为,维护存量住房交易市场税收公平,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应用房地产评税技术核定交易环节计税价格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10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及上级工作要求,自2011年12月1日起,将在市本级范围内正式应用绍兴市存量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系统核定存量住房交易的最低计税价格。
7关于发布《绍兴市区存量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1年11月8日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为加强市区存量住房交易环节的税收征管,堵塞因申报价格偏低造成的征管漏洞,实现公开、公平、公正的纳税环境,按照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的统一部署,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决定自二0一一年十二月一日起在市本级范围内实施存量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系统,为妥善解决存量住房交易中存在的价格争议,现将《绍兴市区存量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二0一一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三、 为进一步规范存量住房交易纳税申报行为,解决在实行计税基准价系统管理中征纳双方对计税价格核定的争议,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体现税务机关依法、公正、公平治税原则,依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的规定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的工作要求,结合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绍兴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为加强市区存量住房交易环节的税收征管,堵塞因申报价格偏低造成的征管漏洞,实现公开、公平、公正的纳税环境,绍兴市税务局决定自二0一一年十二月一日起在市本级范围内实施存量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系统,为妥善解决存量住房交易中存在的价格争议,现将《绍兴市区存量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二0一一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存量住房交易纳税申报行为,解决在实行计税基准价系统管理中征纳双方对计税价格核定的争议,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体现税务机关依法、公正、公平治税原则,依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的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的工作要求,结合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绍兴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8绍兴市地方税务局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股权变更登记、企业注销登记税收联合控管的通知2014年3月12日绍市地税政〔2014〕3号为进一步加强企业股权变更登记、企业注销登记税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4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国税发〔2011〕126号)等文件规定,市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企业股权变更登记(不包括上市企业)、企业注销登记实施税收联合控管,具体内容明确如下:
一、对于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登记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按绍兴市地方税务局、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企业股权变更登记税收征管的通知》(绍市地税政〔2010〕4号)的文件内容执行。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凭地税主管税务机关签署意见的《股东股权变动情况报告表》(见附件1)及其他工商登记资料,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登记。
三、对于企业办理注销工商登记的,纳税人应先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属于国地税共管户的纳税人,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具《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见附件2)前,应查验国税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在完成国地税注销税务登记的情况下,纳税人凭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及其他工商登记资料,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工商登记。
五、为提高联合控管力度,加强信息共享,市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建立相关台账,及时进行信息传递,建立起适时比对、定期核对的信息交换制度。
六、市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应按季将联合控管涉及的涉税事项征收情况反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应依法使用和保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传递的相关信息,保护涉税信息安全,不得用于与税收征管无关的事项。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股权变更登记、企业注销登记税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4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国税发〔2011〕126号)等文件规定,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企业股权变更登记(不包括上市企业)、企业注销登记实施税收联合控管,具体内容明确如下:
一、对于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登记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按《关于加强企业股权变更登记税收征管的通知》(绍市地税政〔20104号)的文件内容执行。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凭地税主管税务机关签署意见的《股东股权变动情况报告表》(见附件1)及其他工商登记资料,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登记。
三、对于企业办理注销工商登记的,纳税人应先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纳税人凭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及其他工商登记资料,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工商登记。
五、为提高联合控管力度,加强信息共享,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建立相关台账,及时进行信息传递,建立起适时比对、定期核对的信息交换制度。
六、市税务局应按季将联合控管涉及的涉税事项征收情况反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市税务局应依法使用和保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传递的相关信息,保护涉税信息安全,不得用于与税收征管无关的事项。
9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非房地产企业和个人土地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2015年11月12日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六、在清算时,旧房要以评估价格作为扣除项目处理的行为,由主管税务分局确认。
七、对企业既无确认的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行为,主管税务分局可根据契证等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核定其税额;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主管税务分局按5%的核定征收率实行核定征收。
六、在清算时,旧房要以评估价格作为扣除项目处理的行为,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七、对企业既无确认的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行为,主管税务分局可根据契证等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核定其税额;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主管税务机关按5%的核定征收率实行核定征收。
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废止。
10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关于开展企业涉税优惠事项“先享后管”工作的意见(试行)》的公告2017年6月27日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三、实施范围与操作方式
(一)税种
涉税优惠“先享后管”事项,限于地税机关管理的税种优惠。包括企业所得税优惠、房产税优惠、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资源税优惠、契税优惠、耕地占用税优惠、车船税优惠、印花税优惠、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土地增值税优惠、教育费附加优惠。
(三)方式
(1)对于税法规定的备案类事项,纳税人原则上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即以报代备,具体事项见附件)或通过浙江国地税联合电子税务局“涉税文书—备案类文书—税收减免优惠备案”模块提交,视为履行备案手续,即可享受税收优惠;对暂不能通过浙江国地税联合电子税务局提交的(具体事项见附件)或者纳税人有需求的,采用上门报送《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或《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纳税人适用)的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实行“窗口受理、当场办结”。
三、实施范围与操作方式
(一)税种
涉税优惠“先享后管”事项,包括房产税优惠、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资源税优惠、契税优惠、耕地占用税优惠、车船税优惠、印花税优惠、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土地增值税优惠、教育费附加优惠。
(三)方式
(1)对于税法规定的备案类事项,纳税人原则上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即以报代备,具体事项见附件)或通过浙江国地税联合电子税务局“涉税文书—备案类文书—税收减免优惠备案”模块提交,视为履行备案手续,即可享受税收优惠;对暂不能通过浙江省网上税务局提交的(具体事项见附件)或者纳税人有需求的,采用上门报送《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或《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纳税人适用)的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实行“窗口受理、当场办结”。
废止《第一批“先享后管”事项一览表》中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内容。企业所得税优惠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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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第1号),为确保我市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我市新税务机构挂牌后有关事项补充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挂牌,承继原嘉兴市国家税务局、嘉兴市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原嘉兴市国家税务局、嘉兴市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办公地址:嘉兴市城东路261号,邮政编码:314000。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另设环城西路办公区,办公地址:嘉兴市环城西路55号,邮政编码:314000。


  二、纳税人使用浙江省网上税务局(网址:http://etax.zjtax.gov.cn/)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的账户和密码均可以继续登录办理涉税业务。


  纳税人在移动办税终端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的,办理事项和途径不变。


  三、纳税人可以继续在全市综合性办税服务厅、浙江省网上税务局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行“一窗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


  四、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稽查局于2018年7月5日挂牌,承继原嘉兴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嘉兴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费稽查的职责和工作,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原嘉兴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嘉兴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稽查局办公地址:嘉兴市中山西路49号,邮政编码:314001。


  自2018年7月5日起,原嘉兴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嘉善分局、平湖分局、海盐分局、海宁分局、桐乡分局暂以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稽查局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工作,原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五、自2018年7月5日起,原嘉兴市国家税务局经济开发区税务分局、港区税务分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以及嘉兴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第一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第三税务分局暂以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工作。原嘉兴市国家税务局经济开发区税务分局、港区税务分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以及嘉兴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第一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第三税务分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六、全市各县(市、区)税务机构按税务总局、省局、市局统一部署挂牌后,以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具体办税服务场所等改革有关事项由各地另行公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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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对现行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不符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规范性文件予以了修改。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以下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尚未合并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标题发文日期文号需要修改的条款修改后的条款
1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2008年11月12日浙嘉地税政〔2008〕121号    二、纳税人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异议的,可以向车船税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纳税人拒绝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保险机构应及时报告车船税主管地税机关处理。
  五、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我市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在2008年12月底前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2009年起新设立的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自业务发生前,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我市保险机构在各县(市)从事“交强险”业务的县级分支机构(含营销服务部等),应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建立代收代缴关系。地税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保险机构(含分支机构、营销服务部)代收的税款及滞纳金,应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解缴,同时报送《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车船税代收代缴明细表》以及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主管地税机关应在保险机构解缴税款后,按规定的标准支付代收代缴税款手续费。
  八、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无法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且无法立即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须将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等票据收回备查,不得交给投保人,直至投保人缴纳车船税或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免税证明。
    二、纳税人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异议的,可以向车船税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人拒绝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保险机构应及时报告车船税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五、车船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我市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在2008年12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2009年起新设立的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自业务发生前,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我市保险机构在各县(市)从事“交强险”业务的县级分支机构(含营销服务部等),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建立代收代缴关系。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保险机构(含分支机构、营销服务部)代收的税款及滞纳金,应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同时报送《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车船税代收代缴明细表》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保险机构解缴税款后,按规定的标准支付代收代缴税款手续费。
  八、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无法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且无法立即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须将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等票据收回备查,不得交给投保人,直至投保人缴纳车船税或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免税证明。
2关于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09年6月25日浙嘉地税政〔2009〕68号二、各税务分局要按照省局的要求,在确定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率时,从加强管理出发,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建立集体研究决策机制,规范操作流程。要综合评估开发企业的实际盈利水平,分类别、分项目确定相应的征收率,杜绝核定征收的随意性,确保核定征收的质量和实效。核定征收率确定后,请及时将结果报市局(税政处)备案。二、各税务机关要按照省局的要求,在确定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率时,从加强管理出发,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建立集体研究决策机制,规范操作流程。要综合评估开发企业的实际盈利水平,分类别、分项目确定相应的征收率,杜绝核定征收的随意性,确保核定征收的质量和实效。.核定征收率确定后,请及时将结果报市税务局备案。
3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公告2011年9月30日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首段: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将在市本级范围内(包括嘉兴港区)正式启用嘉兴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对存量房交易实施最低计税价格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已列入嘉兴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范围内的存量房交易,纳税人无需再委托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可携带房屋交易的相关资料直接到主管地税部门办理涉税事项。当纳税人申报的房屋交易价格低于我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应按系统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税。纳税人对该评估系统核定价格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请,委托嘉兴市物价局物价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证或委托具有专业资质条件的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进行价格评估,经地税机关确认核定计税价格后作为计税依据征税。
  二、嘉兴市地方税务局现已对市本级(包括嘉兴港区)的个人住宅列入了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对未列入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范围内的存量房交易,继续按原方式计征税款。
四、对申报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地税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的规定进行核定。若发现纳税人房屋交易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地税机关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首段:嘉兴市税务局将在市本级范围内(包括嘉兴港区)正式启用嘉兴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对存量房交易实施最低计税价格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已列入嘉兴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范围内的存量房交易,纳税人无需再委托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可携带房屋交易的相关资料直接到主管税务部门办理涉税事项。当纳税人申报的房屋交易价格低于我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应按系统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税。纳税人对该评估系统核定价格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请,委托嘉兴市物价局物价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证或委托具有专业资质条件的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进行价格评估,经税务机关确认核定计税价格后作为计税依据征税。
  二、嘉兴市税务局现已对市本级(包括嘉兴港区)的个人住宅列入了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对未列入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范围内的存量房交易,继续按原方式计征税款。
  四、对申报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的规定进行核定。若发现纳税人房屋交易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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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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