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保障我省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顺利推进,确保改革前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序衔接、平稳过渡,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1号)规定,现将我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9年1月1日起,我省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监制章带有“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字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同)为有效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自201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监制章带有“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字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无效。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18年10月3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18-11-05


  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为保障我省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顺利推进,确保改革前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序衔接、平稳过渡,发布本公告。


  二、公告内容的重点


  自2019年1月1日起,我省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监制章带有“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字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同)为有效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自201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监制章带有“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字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无效。


  三、本公告自何时起施行?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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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0-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辽注师协[2018]54号 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信用等级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推进会计师事务所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全省行政审批注册会计师服务工作,我们制定了《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信用等级评价办法》,现将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联系人:李琳


  电话:23496716 电子邮箱:jiaxiujie_1102@163.com


  1677450456@qq.com


  附件:


  《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信用等级评价办法》


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8年11月20日


  附件


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信用等级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会计师事务所信用体系建设,引导会计师事务所规范执业、诚信经营,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5号《辽宁省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快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8]32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审计业务中介服务规范标准]和[辽宁省注册会计师行业验资业务中介服务规范标准]通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会协[2015]42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且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一年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下同)。


  第三条 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据辽宁省财政厅授权负责全省会计师事务所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信用等级评价遵循“政府引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地进行。


  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每年在第四季度开展一次。


  第二章 评价对象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述的会计师事务所,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均应当参加信用评价:


  (一)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未履行会员义务;


  (三)未按时填报综合评价信息;


  (四)上年度填报综合评价信息严重失实。


  第七条 涉及合并、分立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于上年度12月31日前办结以下所有手续的,可以以合并、分立后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信用评价:


  (一)签订合并、分立协议,形成合并、分立相关会议决议及合伙人(股东)协议;


  (二)完成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相关执业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和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变更登记手续;


  (三)完成合伙人(或股东)入伙(或入股)、退伙(或退股)以及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


  第三章 评价内容和评价依据


  第八条 依据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包括执业资质、组织形式、业务收入和人力资源等)、内部治理、执业质量、国际业务、信息技术、党群共建、社会责任、受奖励情况、受处罚情况、业务情况等十一个方面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信用评价。


  第九条 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利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每年一次的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结果辽宁省情况确定会计师事务所信用评价等级。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及时更新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的信息,并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通过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和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对会计师事务所填报信息组织审查,并不定期对会计师事务所填报信息进行抽查,如果发现填报信息不实的,责令会计师事务所限期更正。如发现填报信息严重失实或故意填报不实信息的,取消会计师事务所当年度信用评价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综合评价得分排序结果,将会计师事务所划分为五个等级:


  综合评价得分在280分(含280分)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为信用AAAAA级(信用5A级)会计师事务所;


  综合评价得分在210-280分(不含280分)之间的会计师事务所为信用AAAA级(信用4A级)会计师事务所;


  综合评价得分在140-210分(不含210分)之间的会计师事务所为信用AAA级(信用3A级)会计师事务所;


  综合评价得分在100-140分(不含140分)之间的会计师事务所为信用AA级(信用2A级)会计师事务所;


  综合评价得分在100分(不含100分)以下的会计师事务所为信用A级(信用1A级)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信用等级评价的依据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会协[2015]42号)及其“辽宁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结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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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1-20
文号:辽注师协[2018]5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实名办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统一规范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后全市实名办税操作,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降低纳税人的办税风险,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实名办税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进一步规范实名办税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名办税的含义


  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前,对相关人员的实名信息,进行采集和验证的制度。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再次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二、实名信息采集内容


  (一)实名信息采集的人员包括:办税人员,即代表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人员;特定法定代表人,指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以及税务机关确定的需要进行实名信息采集、验证的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


  (二)纳税人在首次办理涉税事项前,对其相关人员进行实名信息采集。本公告发布后,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尚未完成实名信息采集的相关人员进行补充采集。


  (三)采集的实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证件所含其他信息、移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中人像信息无法采集的,单独采集实时人像信息。


  身份证件类型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三、实名信息采集方式


  实名信息采集方式分为现场采集和互联网采集。


  (一)现场采集。到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实名信息采集,并记录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2.财务负责人、办税员、购票人、出口退税人员,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实名办税人员信息采集表(附件1)、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登记证件或者加盖纳税人印章的登记证件复印件(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件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以下简称“登记证件”)。


  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实名办税人员只能进行现场采集。


  (二)互联网采集。纳税人关注微信公众号“大连税务号”(搜索或扫描二维码,附件2),由系统采集相关人员的实名信息,并记录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四、实名信息验证


  实名信息验证方式分为现场验证和互联网验证。


  (一)现场验证。办税人员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时,通过排号机(高拍仪)或自助办税终端扫描身份证件信息和实时人像信息。税务机关通过现代身份识别技术将其身份证件信息、已采集的人像信息与实时人像信息进行自动比对,验证通过后,保存其实名办税相关信息及行为记录。


  (二)互联网验证。办税人员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电子税务局办理涉税事项时,通过微信扫描二维码的方式验证办税人员身份,保存其实名办税相关信息及行为记录。


  五、实名信息变更


  (一)纳税人涉及税务登记的实名信息发生变化的,如未及时办理变更,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二)纳税人未及时变更办税人员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办税人员(不包括法定代表人)提供的个人声明(附件3)等相关资料,解除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六、实名办税的特殊情况处理


  (一)因身体状况等客观原因不能完成实名信息采集验证的特定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已完成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持纳税人登记证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附件4)到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


  特定法定代表人应待上述客观原因消除后,及时办理实名信息采集验证。


  (二)税务机关在进行实名信息采集、验证时,发现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的,不予办理涉税事项,并向上级报告或者提交公安等部门处理。


  (三)税务机关对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于登记注册的法定代表人,根据登记机关登记信息的变化情况,更改该法定代表人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对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的财务负责人和其他办税人员,根据其出具的个人声明(附件3)、公安机关接报案回执等相关资料,解除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七、过渡期


  本公告发布之日至2019年3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办税人员及特定法定代表人应主动办理身份信息采集。


  2019年4月1日起,完成实名信息采集的办税人员方可办理涉税事项。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以及税务机关确定的需要进行实名信息采集、验证的纳税人,其特定法定代表人完成实名信息采集后,方可办理涉税事项。


  八、其他事项


  税务机关在采集、比对办税人员及特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时,办税人员及特定法定代表人需提供有效证件和真实身份信息,并予以配合。


  大连市各级税务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连市国家税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附件1.实名办税人员信息采集表


  附件2.二维码


  附件3.个人声明


  附件4.授权委托书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18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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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1-2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修订《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在全市部分服务业中开展发票有奖活动的公告》中部分内容的公告

按照国家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三定”规定,我市区、县(市)税务局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名称发生变更。各区、县(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统一更名为“第一税务所”。因此《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在全市部分服务业中开展发票有奖活动的公告》(2018年第4号)文中“第四条”“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款”提及的“各区、县(市)级办税服务厅”,修改为“各区、县(市)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公告自2018年10月30日起执行。


  修订后的《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在全市部分服务业中开展发票有奖活动的公告》全文附后。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2018年10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在全市部分服务业中开展发票有奖活动的公告


  自我市开展发票有奖活动以来,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在规范经营者依法开具发票行为和促进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工作部署,服务“放管服”改革需要,进一步巩固发票有奖活动成果,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以下简称沈阳市税务局)决定自2018年7月5日起,继续实行发票有奖活动,即个人消费者在部分服务业消费时索取的发票参加摇奖或现场刮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摇奖、刮奖范围


  (一)发票种类:个人消费者索取机打的《辽宁增值税普通发票》《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参加摇奖,索取《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参加刮奖。


  (二)参与人员:个人消费者。


  (三)参与行业:饮食、娱乐(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网吧)、社会力量办学(文化、文艺、技术等培训)、旅店、旅游、租赁、代理、物业、婚庆、沐浴、美发、美容、照相、洗染、咨询、快递、打字复印、美术装裱、录音录像、装卸搬运、仓储、体育业(健身房、球馆等)及其他服务业。


  (四)发票摇、刮奖活动区域: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经营者在2018年7月5日以后,向个人消费者依法开具的《辽宁增值税普通发票》《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属于发票摇奖范围;依法开具的《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属于发票刮奖范围。


  二、奖项设置


  (一)摇奖设置


  全年十二期,每期设置二个奖项:一等奖1个,奖励现金80万元(含税);二等奖10,000个,各奖励电话费50元。


  (二)刮奖设置


  全年十二期,每月一期,设置1个奖级,随机布奖1万个,每个奖金10元。


  三、摇奖、刮奖方式


  (一)摇奖方式


  1.摇奖基本单位:发票票面金额每100元为一个摇奖基本单位。发票金额超过100元的,按照100元的整数倍累加摇奖基本单位,给予相应次数的摇奖机会。


  2.摇奖号码:《辽宁增值税普通发票》《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票面上方的代码、号码和摇奖系统生成的4位顺序号码构成摇奖号码。顺序号码按照发票金额每百元设置一个。


  3.摇奖程序:每期摇奖共进行二次。第一次摇出1万个二等奖中奖号码;第二次摇出1个一等奖中奖号码。中奖号码当场公布,中奖信息在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网站沈阳市页面及公共媒体上公告。


  4.承办单位:沈阳市税务局委托辽宁省彩票发行中心组织摇奖活动,使用公证部门认定的专用电子摇奖设备摇奖,摇奖在公证部门监督下公开进行。


  (二)刮奖方式


  1.刮奖基本单位:以单张《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票面金额包括2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为一个刮奖基本单位。票面金额为1元的发票不参加刮奖。


  2.刮奖程序:个人消费者取得《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即时刮开刮奖区参与刮奖,中奖标识为“壹拾元”,未中奖标识为“护税光荣”。


  3.承办单位:沈阳市税务局在公证部门监督下布奖。


  四、摇奖期限


  全年开奖十二期,每月为一期。每期开奖时间为次月的第二周星期三,遇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


  消费者当月取得的符合摇奖范围的发票参与当期摇奖,已经参与过摇奖的发票不再参加以后各期摇奖。


  如因经营者未及时向税务机关传送发票开具信息等原因,造成消费者取得的发票未纳入当期摇奖的,个人消费者可持发票原件到沈阳市各区、县(市)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发票管理窗口,进行摇奖发票补录,参与补录月份当期摇奖。


  五、摇奖参与方式


  (一)个人消费者取得《辽宁增值税普通发票》《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票面金额超过100元(含)的发票,即可自动参加当期摇奖。


  (二)个人消费者取得单张票面金额不足100元的《辽宁增值税普通发票》《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金额累计到100元或100元的整数倍后,到沈阳市各区、县(市)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发票管理窗口办理摇奖登记,即可参加摇奖。登记时应提供发票原件,税务机关予以登记并出具发票摇奖登记单,对发票原件加盖“已登记,不得用于报销”印章,发票原件及发票摇奖登记单交消费者留存,作为兑奖凭证。


  (三)经营者应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辽宁省国税局普通发票开具系统》为个人消费者开具发票,并在“购买方”或“付款单位名称”栏填写“个人+手机号码”或者“(消费者个人姓名)+个人+手机号码”,均可参与发票摇奖。未填写“个人+手机号码”字样或填写单位名称的发票不参加摇奖。


  (四)消费者依法取得发票或进行摇奖补录、登记三天后,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网站沈阳市页面进行摇奖资格查询。


  六、兑奖方法


  (一)一等奖兑奖方法


  1.兑奖期限为中奖信息公布之日起90日(含节假日)内。第90日遇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一等奖中奖人可在兑奖期限内,到沈阳市税务局(地址: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126号电话:024-22563509)办理兑领奖手续,超过兑奖期限未办理兑领奖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兑奖,奖金不滚入下期。


  2.一等奖中奖人兑领奖时,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军官证)、中奖发票原件,办理摇奖登记的中奖人还须提供摇奖登记单原件,否则不予兑奖。发票中填列个人姓名的,须与领奖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姓名一致。


  3.税务机关对中奖人信息给予保密,未征得中奖人同意不得向社会公开或发布。


  4.一等奖中奖人兑奖时税务机关保留中奖发票原件或摇奖登记单原件,留存由中奖人本人签字的证件复印件。将中奖发票复印件或摇奖登记单复印件交中奖人保管。


  5.中奖人领取发票中奖奖金时,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二等奖兑奖方法


  税务机关委托第三方在一个月内将50元中奖电话费直接充入中奖人在发票上预留的手机账户中。


  (三)刮奖兑奖方法


  消费者取得《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可现场刮奖。中奖者可以持中奖发票原件到沈阳市各区、县(市)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发票管理窗口领取奖金。


  (四)发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兑奖:


  1.非法私自印制、伪造、变造的发票;


  2.有涂改的发票;


  3.超过兑奖时限的发票;


  4.票面严重破损、污染,发票代码、号码等主要项目内容不能辨认的发票;


  5.发票上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或加盖的印章与发票开具单位不符的发票;


  6.印刷发票代码、号码与打印发票代码、号码不一致的发票;


  7.不符合本公告其他规定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发票。


  七、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第一条第(三)项所列举行业的经营者,提供应税服务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向消费者开具发票,对应当开具而未开具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理。


  (二)消费者在取得发票时应进行认真核对,对发票摇奖活动存有不明事宜的或者遇有经营者拒绝提供发票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情况的,可向沈阳市各区、县(市)级税务局值班电话咨询或举报(详见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网站沈阳市页面)。受理时间:上午8时30分至下午16时30分(法定假日除外)。


  (三)消费者通过伪造、变造等欺诈手段骗取发票奖金的,一经发现,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参与发票有奖活动的发票样式发生变化,税务机关将另行公告。


  (五)本公告由沈阳市税务局负责最终解释。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市部分服务业中开展发票有奖活动的公告》(2016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修订《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在全市部分服务业中开展发票有奖活动的公告》中部分内容的公告》的解读


  一、修订背景


  按照国家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三定”规定,我市区、县(市)税务局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名称发生变更。相应文件中税务机关名称发生变更的,需要进行修订并重新发布。


  二、主要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在全市部分服务业中开展发票有奖活动的公告》(2018年第4号)文中“第四条”、“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款”提及的“各区、县(市)级办税服务厅”,修改为“各区、县(市)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三、实施时间


  《公告》自2018年10月3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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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0-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稽查案件承接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组建了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第一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第二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二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第三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三稽查局”)。为更好地服务纳税人并依法履行职责,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稽查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挂牌后稽查案件承接事项公告如下:


  第一稽查局承接原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原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原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新民市税务局稽查局、原辽中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原辽中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立案检查的未结案件,以及上述单位自2018年7月5日以来以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稽查局名称立案检查的未结案件,按照原检查范围继续办理,与原检查范围所列税种直接相关的税费一并处理。


  第二稽查局承接原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原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原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康平县税务局稽查局立案检查的未结案件,以及上述单位自2018年7月5日以来以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稽查局名称立案检查的未结案件,按照原检查范围继续办理,与原检查范围所列税种直接相关的税费一并处理。


  第三稽查局承接原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原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原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五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法库县税务局稽查局立案检查的未结案件,以及上述单位自2018年7月5日以来以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稽查局名称立案检查的未结案件,按照原检查范围继续办理,与原检查范围所列税种直接相关的税费一并处理。


  本公告自2018年9月3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2018年10月18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稽查案件承接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稽查案件承接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公告》内容作出如下解读:


  一、《公告》的生效日期及适用对象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公告》是对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二稽查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三稽查局”)挂牌后有关稽查案件承接事项的明确。即,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和第三稽查局于2018年9月30日挂牌,《公告》自2018年9月30日起施行。


  二、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和第三稽查局挂牌后有关稽查案件如何承接


  第一稽查局承接原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原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原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已立案检查的全部未结案件(指未执行完毕);承接国家税务总局新民市税务局稽查局、原辽中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原辽中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已立案检查的未结案件(指未送达决定性文书);以及自2018年7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稽查局挂牌后,原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原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原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原辽中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原辽中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以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稽查局名称立案检查的全部未结案件(指未执行完毕)。


  第二稽查局承接原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原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原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已立案检查的全部未结案件(指未执行完毕);承接国家税务总局康平县税务局稽查局已立案检查的未结案件(指未送达决定性文书);以及自2018年7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稽查局挂牌后,原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原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原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以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稽查局名称立案检查的全部未结案件(指未执行完毕)。


  第三稽查局承接原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原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原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五稽查局已立案检查的全部未结案件(指未执行完毕);承接国家税务总局法库县税务局稽查局已立案检查的未结案件(指未送达决定性文书);以及自2018年7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稽查局挂牌后,原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原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原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五稽查局以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稽查局名称立案检查的全部未结案件(指未执行完毕)。


  三、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和第三稽查局承接有关稽查案件的检查范围、检查要求


  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第三稽查局按照《公告》及本解读规定的稽查案件承接原则承接有关稽查案件后,仍按照有关稽查案件的原检查范围继续办理,但是与原检查范围所列税种直接相关的税费应一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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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0-1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变更的公告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变更情况公告如下:


  一、原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蒲河新城税务局自2018年9月30日起更名为国家税务总局沈阳辉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办公地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辉山开发区裕农路68号,邮政编码:110164,联系电话:024-88085880。原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蒲河新城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沈阳辉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沈阳辉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二、自2018年9月30日起,撤销国家税务总局新民市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法库县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康平县税务局稽查局。上述单位立案检查的未结案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稽查案件承接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7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所辖县区局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5号)》中有关国家税务总局新民市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法库县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康平县税务局稽查局设置的相关内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2018年10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变更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变更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公告》内容作出如下解读:


  一、《公告》的适用对象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公告》是对“原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蒲河新城税务局自2018年9月30日起更名为国家税务总局沈阳辉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和“自2018年9月30日起,撤销国家税务总局新民市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法库县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康平县税务局稽查局”有关事项的明确。


  二、“原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蒲河新城税务局更名为国家税务总局沈阳辉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和“撤销国家税务总局新民市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法库县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康平县税务局稽查局”后业务如何衔接?


  原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蒲河新城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沈阳辉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沈阳辉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撤销国家税务总局新民市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法库县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康平县税务局稽查局后,上述单位立案检查的未结案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稽查案件承接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7号)》执行。


  三、“原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蒲河新城税务局更名为国家税务总局沈阳辉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税务行政执法主体如何变化?


  “原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蒲河新城税务局更名为国家税务总局沈阳辉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后,即意味着税收执法主体发生改变。《公告》明确要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新机构要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二是新机构涉及的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要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四、对“原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蒲河新城税务局更名为国家税务总局沈阳辉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后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相对人等对“原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蒲河新城税务局更名为国家税务总局沈阳辉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后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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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0-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所属区、县(市)税务局新组建派出机构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工作部署,更好地服务纳税人并依法履行职责,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所属各区、县(市)税务局新组建的派出机构挂牌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所属各区、县(市)税务局设立派出机构共三类。主要负责:


  (一)办税服务厅


  各区、县(市)税务局新组建的第一税务所负责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直接征收和服务工作,承接本局原办税服务厅承担的所有业务和职责。


  (二)专业化管理税务所


  各区、县(市)税务局新组建的第二税务所负责区、县(市)重点税源集中管理、风险应对和区、县(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等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和平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负责本局辖区内专业市场的税收、社会保险费等基础事项管理及风险应对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沈河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负责沈阳市五爱市场的税收、社会保险费等基础事项管理及风险应对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大东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负责本局辖区内专业市场的税收、社会保险费等基础事项管理及风险应对工作。


  (三)属地管理税务所(分局)


  对除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各区、县(市)税务局税源管理科和专业化管理税务所按分类分级管理以外的纳税人实行属地管理,由各区、县(市)税务局的属地管理税务所(分局)(具体名单见附件3)负责本所辖区域内的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基础事项管理及风险应对工作,就近向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服务,支持地方发展。


  二、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所属各区、县(市)税务局新组建的派出机构挂牌后,原派出机构税(费)征管的职权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派出机构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派出机构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所属各区、县(市)税务局新组建的派出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机构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新组建派出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相关社保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准备工作还在进行中。


  本公告自2018年10月3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所属区、县(市)税务局的第一税务所联系方式一览表


  2.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所属区、县(市)税务局的专业化管理税务所联系方式一览表


  3.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所属区、县(市)税务局的属地管理税务所(分局)管辖范围及联系方式一览表


国家税务局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201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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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0-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对《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对小微型企业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减半征收小微型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大政发[2017]67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大政办发[2018]1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税总公告[2014]年1号),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对小微型企业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在2018年12月27日前,通过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意见,电子邮箱:dlswzqyj 163.com。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对小微型企业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附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报告(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18年12月24日


附件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对小微型企业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减半征收小微型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大政发[2017]6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通知》中“申请减免税年度所得税汇算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的小微型企业”包括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二、符合《通知》规定纳税困难的小微型企业,在年度所得税汇算后至10月31日,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半征收上一年度自用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请。未按规定申报并足额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三、小微型企业申请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一)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报告(详见附件);


  小微型企业可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网站,在“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下载服务--表证单书--税收优惠”中自行下载。


  (二)申请减免税的房产、土地权属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四、《通知》中“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产业”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中的“限制类”或“淘汰类”产业,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18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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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24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对《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减半征收小微型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大政发[2017]67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大政办发[2018]1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税总公告[2014]年1号),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在2018年12月27日前,通过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意见,电子邮箱:dlswzqyj 163.com。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附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报告(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18年12月24日


  附件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减轻纳税困难企业的税收负担,扶持企业发展,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大政办发[2018]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税总公告[2014]年1号),现就纳税人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困难的情形或条件是指


  (一)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发生亏损,且净资产为负的;


  (二)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遭受重大损失,导致纳税人受灾当年发生亏损的;


  (三)纳税人有其他特殊困难,经市政府研究提出给予减免税支持或照顾的。


  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亏损”是指年度所得税汇算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


  纳税人符合上述情形或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出减免税申请。


  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不予减免房土两税。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中“限制类”或“淘汰类”产业。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税应当提供的资料


  (一)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报告(详见附件);


  纳税人可以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网站,在“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下载服务--表证单书--税收优惠”中自行下载;


  (二)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应当提供受灾损失清单;


  (三)申请减免税的房产、土地权属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税按年核准。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原则上应在年度所得税汇算后至10月31日,对上一年度已按规定申报的房土两税提出困难减免税申请。


  四、纳税人符合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困难情形提出减免税申请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受理并核准。


  纳税人有跨区房产土地需要向不同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的,以及符合第一条第三项困难情形提出减免税申请的,由大连市税务局负责受理并核准。


  五、税务机关核准的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税合计额原则上不超过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的亏损额。


  六、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18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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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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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征收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自2019年1月1日起,辽宁省辖区(不含大连)范围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原则上维持原有缴费方式和银行、社区、村组、学校等单位代收渠道不变。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缴费服务,提升缴费人缴费体验,逐步为缴费人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二、跨年度缴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自2019年4月1日起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24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征收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公告》的解读


  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


  按照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自2019年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鉴于我省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已经由税务机关征收,此次社会保险费划转主要是完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征管职责划转工作。为保障相关险种征收工作开展顺利,发布本公告。


  二、《公告》的重点内容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自2019年1月1日起,辽宁省辖区(不含大连)范围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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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2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大政办发[2018]169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意见》(国办发[2018]32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8]44号)精神,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激发投资者创业热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总书记在视察东北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新发展理念,以商事制度改革为抓手,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精准对标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定标准和上海先进经验,统一工作标准和工作要求,依法推进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强化责任落实,提高服务效能,增加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构建更为便利的企业开办环境,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


  二、工作目标


  2018年底前,在全市范围内将一般性企业开办的必备环节精简至3个,即工商登记、刻制公章、申领发票。将企业开办时间减至3.5天(指工作日,下同)以内,其中工商登记(含名称登记)不超过2天,刻制印章(含公章、合同章、发票章、财务章、法人名章)不超过1天,申领发票不超过0.5天。


  三、主要措施


  (一)设立新办企业服务专区。联合工商(市场监管)、税务、公安部门共同进驻各级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在新办企业服务专区集中开展工作。全市各级行政服务大厅须设置电子化服务专区,配置供申请人使用的电脑等设备,设专人引导帮办,为企业提供全程电子化登记及自助查询等便民服务。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31日。


  牵头单位: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大连市税务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二)实行一个窗口办理。进一步优化提升行政服务大厅“一站式”功能,将与企业开办相关办事窗口整合为综合窗口,完善“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工作模式,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实现“一窗通办”.根据企业和群众办件频率、办事习惯,不断优化调整窗口设置,支持印章刻制、银行开户等服务进驻大厅。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增加行政辅助人员。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31日。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大连市税务局、其他审批备案部门,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三)优化工商登记服务。全面推进“五办便民”行动:一是“马上办”,对合法合规不需要依法核实的登记当场办理,业务不拥堵时马上核准、马上发照。二是“网上办”,推行全程电子化登记,实现企业全类上网、业务全程在线,100%登记服务实现网上能办。与金融机构开展政银助企合作,推行银行代办网上登记业务,实现登记服务端口前移。三是“就近办”,进一步简政放权,冠“大连”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由区市县(先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企业登记管辖核准,实现设立登记与名称登记为同一登记机关,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不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市局登记外,其他企业均实行属地化登记管理,实现就近、就地办理。四是“一次办”,对不需要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名称登记与企业登记一次办理;对“多证合一”证照事项,工商登记与相关部门备案一次办理。五是“简易办”,推进简易核名,实行企业名称自助查询、自助申报、自主申报、“登核合一”,将新办企业登记时间(含名称登记)压缩至2天以内。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31日。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市直各相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四)优化刻制印章服务。将公章刻制备案纳入“多证合一”,提高公章制作效率。取消公章刻制审批,实行公章刻制备案管理,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采集相关信息向公安部门推送,公布全市所有符合资质的公章制作单位目录,企业可以自由选择。公章制作单位在1天以内完成印章刻制,并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严禁指定公章制作单位制作公章,严禁要求企业前往公安机关办理公章刻制备案。


  完成时限:2018年12日31日。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五)优化涉税服务事项。对已在登记机关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再单独进行税务登记,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管理。税种认定无需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由税务机关依职权即时办理。企业申请领用发票,由税务机关当场受理,即时办结。完善“电子税务局”系统,一次性办结多个涉税事项。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31日。


  牵头单位:大连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六)优化社会保险服务。强化落实“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效果,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不再单独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逐步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管理。进一步完善数据共享和应用机制,做好企业社会保险登记和职工参保登记业务的衔接,推动职工参保登记业务网上办理,压缩办理时间,为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登记服务。


  完成时限:2018年11月30日。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七)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在省级市场监管、公安、税务部门实现数据共享和实时交换基础上,完善我市数据共享机制,定期或不定期根据工作需要做好数据的推送工作。在省市场监管局搭建与合作商业银行数据传输平台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间的数据共享机制,便于商业银行在办理开户手续时查询使用。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市直各相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八)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对“多证合一”证照事项实行单一窗口、单一表格受理。深入推进“先照后证”“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破解“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突出问题。推进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市直各相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做好人、财、物、技术等保障,确保顺利实施、取得实效。


  (二)强化协同配合。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涉及部门多、环节多、任务重,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同,密切配合,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依法依规和确保工作质量的前提下,按照“能简则简、能并则并、能快则快”原则,最大限度利企便民。市工商局、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市公安局、大连市税务局、市人社局要按照责任分工,统筹工作标准,层层压实责任,认真做好本系统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相关工作。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要落实主体责任,理顺工作机制,实施流程再造,确保改革举措落实到位。


  (三)加强培训宣传。进一步加强窗口服务人员队伍建设,配足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和资源,保障窗口服务顺利高效运行。强化改革业务培训,坚持全员培训、轮流施训和人才帮带相结合,大力培养登记业务骨干和具备多部门业务处理经验的“一专多能”人才,努力提升登记服务水平。做好宣传引导,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微博、微信等多种载体对改革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予以及时解答、回应,通过提供网上智能咨询、热线电话咨询或设置专门咨询区域等方式加强辅导服务。


  (四)加强督促检查。由市工商局牵头对各相关部门和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进行督促检查,跟踪工作进展,及时通报情况,并将“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登记制度改革落实情况列入2018年市政府绩效考核。各相关部门要建立统计报告制度,切实落实已出台的各项政策,坚决兑现承诺事项,全力保障我市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一般性企业是指:不涉及前置审批,设立登记与名称登记为同一登记机关的企业。工作日计算:连续8个工作时为1天,连续工作时小于4小时的为0.5天。刻制印章时间计算为连续24小时为1天,连续时间小于12小时的为0.5天。时间最小统计单位为0.5天。起始时间按照企业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计算,办结时间按照证照核准(印章刻制完成)时间计算。]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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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1-30
文号:大政办发[2018]16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大政办发[2018]199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18日


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实施方案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有针对性措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大连市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但同时营商环境仍存在一些短板和突出问题,企业负担仍需降低,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仍待缓解,投资和贸易便利化水平仍有待进一步提升,审批难审批慢依然存在,部分监管执法仍存在“一刀切”现象,产权保护仍需加强,部分政策制定不科学、落实不到位等。目前亟需以市场主体期待和需求为导向,围绕破解企业投资生产经营中的“堵点”和“痛点”,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增强企业发展信心和竞争力。为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结合大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坚决破除各种不合理门槛和限制,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一)进一步减少社会资本市场准入限制。


  1.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实施全国统一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


  时间进度: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2.加强协调指导督促工作,有关部门和地区按职责分工尽快在民航、铁路、公路、油气、电信等领域,落实一批高质量的项目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时间进度: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3.规范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设,在核查清理后的PPP项目库基础上,加大对符合规定的PPP项目推进力度,督促各地区、各有关单位依法依规落实已承诺的合作条件,加快项目进度。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时间进度: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4.组织开展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消除在招投标过程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严格落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赋予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发包自主权。


  牵头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时间进度:2019年12月底前完成,长期推进


  (二)推动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5.疏通货币信贷政策传导机制,综合运用多种工具,细化监管措施,强化政策协调,提高政策精准度,稳定市场预期。抓好支小再贷款、中小企业高收益债券、小微企业金融债券、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相关政策落实。


  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市知识产权局、市金融局


  时间进度: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6.制定出台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不盲目停贷、压贷、抽贷、断贷的政策措施,防止对民营企业随意减少授信、抽贷断贷“一刀切”等做法;建立金融机构绩效考核与小微信贷投放挂钩的激励机制,修改完善尽职免责实施办法。


  牵头单位:大连银保监局筹备组、市金融局


  时间进度: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7.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支持。对按规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贴息,支持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创业创新。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


  时间进度: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8.积极推进“银税互动”,鼓励商业银行依托纳税信用信息创新信贷产品,推动税务、银行信息互联互通,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


  牵头单位:大连银保监局筹备组、市税务局、市金融局


  时间进度: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9.督促有关金融机构坚决取消和查处各类违规手续费,除银团贷款外,不得向小微企业收取贷款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向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减少融资过程中的附加费用,降低融资成本。


  牵头单位:大连银保监局筹备组、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局


  时间进度: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三)清理地方保护和行政垄断行为。


  10.组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完成对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文件、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情况的自查,并向全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商务局、市工商局


  时间进度:2019年12月底前完成,长期推进


  (四)加强诚信政府建设。


  11.全面落实国家部署的政府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完成信用监测指标任务。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时间进度: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12.梳理政府对企业失信事项,提出依法依规限期解决的措施,治理“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研究建立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补偿救济机制。同时,要加大政府欠款清偿力度。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时间进度: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二、推动外商投资和贸易便利化,提高对外开放水平


  (五)切实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公平待遇。


  13.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18年18号),各地区不得擅自增加针对外商投资的准入限制。加强外资企业跟踪服务,对外资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资金补助、资质许可等方面是否享有公平待遇进行抽查,完善申述受理机制。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


  时间进度:2019年3月底前完成,长期推进


  14.建立健全外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回应和解决外资企业反映的问题。


  牵头单位:市营商办


  时间进度:2019年3月底前完成,长期推进


  15.完成与现行开放政策不符的规范性文件的废止和推进修订工作。


  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时间进度: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六)进一步促进外商投资。


  16.积极推进重大外资项目建设,将符合条件的外资项目纳入重大建设项目范围,或依申请按程序加快调整列入相关产业规划,给予用地、用海审批等支持,加快环评审批进度,推动项目尽快落地。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海洋渔业局、市国土房屋局、市规划局、市安监局


  时间进度: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17.督促各区市县、先导区严格执行外商再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从鼓励类外资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项目和领域的要求。


  牵头单位:市税务局


  时间进度: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七)降低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和推进通关便利化。


  18.抓紧建立并启动相关工作机制,认真落实国务院确定的降低集装箱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的要求,抓紧公布口岸收费目录清单,按分管权限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落实到位。


  牵头单位:市港口口岸局、大连海关、市发展改革委


  时间进度:2019年6月底前完成


  19.进一步优化通关流程和作业方式,推动精简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能退出口岸验核的退出,2018年底前整体通关时间比2017年压减1/3,到2021年压减1/2。


  牵头单位:大连海关


  时间进度:按时间节点完成


  (八)完善出口退税政策,加快出口退税进度。


  20.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对信用评级高、纳税记录好的企业简化手续、缩短退税时间;全面推行无纸化退税申报,提高退税审核效率,确保2018年底前将办理退税平均时间由目前13个工作日缩短至10个工作日;尽快实现电子退库全联网全覆盖,实现申报、证明办理、核准、退库等业务网上办理。同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范和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大连海关


  时间进度:按时间节点完成,长期推进


  三、持续提升审批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


  (九)进一步简化企业投资审批。


  21.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公布投资审批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时间进度: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22.严格执行修订后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等,精简取消部分审批前置条件,推动将消防设计审核、人防设计审查等纳入施工图联审,进一步压减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限。2019年在全市开展全流程、全覆盖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统一审批流程,通过精简审批事项和条件、下放审批权限、合并审批事项、调整审批时序、转变管理方式、推行告知承诺制等措施,完善审批体系,努力实现“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一个系统”实施统一管理、“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有条件的区市县、先导区可探索试行新批工业用地“标准地”制度,用地企业可直接开工建设,不再需要各类审批,建成投产后,有关部门按照既定标准与法定条件验收。


  牵头单位:市规划局、市建委


  时间进度:2018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十)深化商事制度改革。


  23.按时在全市范围内对第一批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开展“证照分离”改革,逐一制定出台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或优化准入服务的具体办法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并适时向社会公开。按照涉企许可证全覆盖的要求和中央设定的涉及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抓紧梳理我市设定的各类审批事项,适时在全市全面推广“证照分离”改革。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市编委办(市政府审改办)、市政府法制办


  时间进度: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统一部署落实


  24.在全面梳理企业注销各环节办理事项基础上,研究提出疏解“堵点”、优化流程的改革措施,编制公布统一的企业注销操作指南,破解企业注销难题。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市税务局


  时间进度: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十一)进一步压减行政许可等事项。


  25.组织各部门对现有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论证,再推动取消部分行政许可事项。修订公布新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清单外许可事项一律视作违规审批。组织各区市县、先导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清理各类变相审批和许可,对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年检、监制、认定、认证、专项计划等形式变相设置审批的违规行为进行整治。组织有关部门试点开展现有行政许可的成本和效果评估,充分听取企业、公众、专家学者的意见,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提出调整完善相关许可的意见建议。


  牵头单位:市编委办(市政府审改办)、市政府法制办


  时间进度: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统一部署落实


  (十二)加快制定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


  26.组织梳理并公布各层级政府“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审批服务事项目录,协调各有关方面加快落实全国标准统一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推动各地区、各部门编制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牵头单位:市编委办(市政府审改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责任单位: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时间进度: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统一部署落实


  27.提升政务服务质量,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制定统一的审批服务事项编码、规范标准、办事指南和时限,消除模糊条款,优化审批服务流程,制作易看易懂、实用简便的办理流程图(表),2019年统一事项办理标准。建立政务服务满意度调查机制,并纳入绩效考核。


  牵头单位: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市政府办公厅


  时间进度: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四、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十三)清理物流、认证、检验检测、公用事业等领域经营服务性收费。


  28.落实货车年审、年检和尾气排放检验“三检合一”等政策,公布货车“三检合一”检验检测机构名单。积极督促综检机构加快升级改造检验检测设施设备,力争同时具备安检、综检资质条件的监测站,实现“一次上线、一次检测、一次收费”,做好价格公示工作。


  牵头单位:市交通局、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质监局


  时间进度:2019年6月底前完成


  29.加强公章刻制领域事中事后监管,严禁指定公章刻制企业,纠正和制止垄断经营、强制换章等现象。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时间进度:2019年3月底前完成


  30.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取消10%以上实行强制性认证的产品种类或改为以自我声明方式实施,科学合理简化认证管理单元,减少认证证书种类,提升认证、检测“一站式”、“一体化”服务能力和增加认证机构数量,引导和督促认证机构降低收费标准的要求,加大对认证活动监督管理的力度,确保相应政策落地。


  牵头单位:市质监局


  时间进度: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31.加强对教育、医疗、电信、金融、公证、供水供电等公共服务领域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收费项目取消后继续收取或变相收取、越权违规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等行为,发现问题要严肃整改、追究责任。


  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市通信管理局、市金融局、市司法局、市水务局、市经信委、国网大连供电公司


  时间进度:2019年6月底前完成


  (十四)整治政府部门下属单位、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等乱收费行为。


  32.依法整治“红顶中介”,取消违法违规收费、降低收费标准,坚决纠正行政审批取消后由中介机构和部门下属单位变相审批及违法违规收费、加重企业负担等现象。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


  时间进度:2019年3月底前完成,长期推进


  33.对全市政府部门涉企收费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政府部门下属单位利用行政权力违规收费行为。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


  时间进度:2019年3月底前完成,长期推进


  34.检查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纠正不合理收费和强制培训等行为,并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投诉举报和查处机制。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时间进度:2018年12月底前完成,长期推进


(十五)规范降低涉企保证金和社保费率,减轻企业负担。


  35.清理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严格执行已公布的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进一步降低涉企保证金缴纳标准,推广以银行保函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


  时间进度:2019年3月底前完成,长期推进


  36.加强对厂房租金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落实管控责任,切实做好管控工作,严厉打击囤积厂房、哄抬租金等违规行为,对问题严重的地区要严肃追究责任。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


  时间进度:2019年6月底前完成,长期推进


  37.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降低社保费率的具体实施办法。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时间进度:按照国家和省部署时间推进


  五、大力保护产权,为创业创新营造良好环境


  (十六)加快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


  38.贯彻落实国家对网购、进出口等重点领域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的实施办法;对侵犯商业秘密、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侵权假冒、网络盗版侵权等违法行为开展整治,加强对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行政指导工作,依法保护企业享有商业秘密的合法权利。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农委、大连海关、市知识产权局


  时间进度:2019年6月底前完成,长期推进


  39.实施“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案,引导电商平台运用“互联网+”高效处理侵权假冒投诉,在进出口环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推进线上信息共享、办案咨询、案件协查。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市知识产权局、大连海关


  时间进度:2019年12月底前完成,长期推进


  (十七)加快落实各项产权保护措施。


  40.继续加大涉产权冤错案件甄别纠正力度,再审理公布一批有代表性、有影响力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


  牵头单位:市法院


  时间进度:2019年6月底前完成


  六、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十八)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41.研究制定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落实放管结合、并重的要求,在持续深化简政放权的同时,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适合我国高质量发展要求、全覆盖、保障安全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夯实监管责任,健全监管体系,创新监管方式,完善配套政策,寓监管于服务之中,不断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规范市场秩序,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时间进度:2018年12月底前完成,长期推进


  (十九)创新市场监管方式。


  42.进一步转变理念,创新工作方法,根据自身职责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积极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大数据监管、“告知承诺+事中事后监管”等新型监管方式,既提高监管效能,又切实减少对企业的干扰。研究制定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指导意见。加快深化质量认证制度改革,规范认证行业发展,通过质量认证和监管、完善标准规范,促进企业提品质、创品牌,让群众放心消费。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时间进度:2018年12月底前完成,长期推进


  43.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推动落实国家重点领域联合奖惩备忘录。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时间进度:2019年6月底前完成,长期推进


  44.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管”工作,依托辽宁省企业信用公共监管平台开展“双告知”“双反馈”“双随机”“日常信用监管”等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综合监管,逐步构建完善多元共治格局。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时间进度:2019年9月底前完成


  (二十)坚决纠正“一刀切”式执法,规范自由裁量权。


  45.加强分类指导、精准施策,及时纠正一些以环保检查为由“一刀切”式关停企业的做法。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时间进度: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长期推进


  46.依法精简行政处罚事项,分别制定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办法,指导各地区细化、量化行政处罚标准,防止执法随意、标准不一等现象。


  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责任单位;市直行政执法部门


  时间进度:2019年3月底前完成,长期推进


  47.督促将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办案经费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禁止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对违规行为进行整改和责任追究。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时间进度:2019年3月底前完成,长期推进


  七、强化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


  (二十一)提高认识,明确抓落实的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将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解决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作为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的重要措施,想企业所想,急企业所急,消除制约企业发展的各种障碍,进一步增强企业发展信心和动力,确保今年经济社会发展各项目标任务全面如期完成。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负责,分管领导同志要具体抓到位,并层层明确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细化抓落实的措施,制定落实上述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明确责任人、实施主体、实施时间、实施要求,确保各项政策取得实效。


  (二十二)明确职责,制定整改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梳理分析本地区、本部门营商环境存在的突出问题,找准政策落实中的“堵点”,切实承担优化本地区、本部门营商环境的职责,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出台落实有关政策的具体办法。同时,要主动对标先进,相互学习借鉴,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探索推出更多切实管用的改革举措,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二十三)组织开展营商环境评价。由市营商办牵头在2018年底前构建营商环境评价机制,通过引入第三方等方式开展试评价;2019年开展营商环境评价,编制发布《营商环境报告》。


  (二十四)增强政策制定实施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提高政策质量,增强政策稳定性。对企业高度关注的行业规定或限制性措施调整要设置合理过渡期,防止脱离实际、层层加码。科学审慎研判拟出台政策的预期效果和市场反应,统筹把握好政策出台时机和力度,防止政策效应叠加共振或相互抵消,避免给市场造成大的波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2018年底前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制定出台政府重大经济决策主动向企业家和行业协会商会问计求策的操作办法,完善与企业的常态化联系机制。


  (二十五)强化政策宣传解读和舆论引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对已出台的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及时跟进解读,准确传递权威信息和政策意图,并向企业精准推送各类优惠政策信息,提高政策可及性。对于市场主体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预期。要总结推广基层利企便民的创新典型做法,借鉴吸收国内外有益经验,进一步推动形成竞相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局面。


  (二十六)加强对政策落实的督促检查。凡是与上述政策要求不符的文件,要及时进行修订,防止出现惠企政策被原有规定堵住、卡壳等现象。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规定时限,向社会公布落实政策的具体措施,接受社会监督,并进行自查。2018年底前要设立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和查处回应制度,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并公开曝光营商环境反面典型案例。各地区、各部门要将有关落实情况报送市营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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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18
文号:大政办发[2018]19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就《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进一步规范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相关规定,我们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公告》,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19年1月9日前反馈意见。


  联系电话:0411-84384656。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进一步规范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相关规定,现对我市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征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以及对企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进行调整,具体详见附件。


  二、对定期定额的个体工商户业主经营所得,月收入额核定在30 000元以下(含30 000元)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核定为0;月收入额核定超过30 000元的,全额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应税所得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同时废止。


  附件:经营所得应税所得率表 (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适用)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19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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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01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商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对大连地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符合《通知》规定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于首次免税申报时,通过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或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电子税务局,填写《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并持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二、符合《通知》规定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次月(按季度进行申报的为次季度)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免税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处理。


  三、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具体以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符合《通知》规定出口业务的,可在2019年1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免)税备案和免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商务局

2019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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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07
文号:大连市商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大连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制定了《大连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大连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18年12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大连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了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税务行政执法行为,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根据《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发布)有关要求及工作实际,形成了此次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大连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二、制定意义


  《裁量基准》的发布,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进一步细化明确,有效地促进大连税务系统税收执法的规范、统一。同时,《裁量基准》从整体上减轻了行政相对人的义务,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


  三、需要强调的重点内容


  (一)明确“首违不罚”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发布)第十一条规定,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具体适用在《裁量基准》关于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和征收管理等部分行为上,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裁量基准》所规定的“首次违反”是指当事人在发生税收违法行为的当年及前两年(自然年)内“第一次违反”,且当事人实施不同种类的违法行为分别计算违法次数。


  (二)延长“限改期限”


  《裁量基准》将“责令限期”、“责令其限期”的期限进行了适当延长,给予当事人更充足的时间改正违法行为。


  四、执行时间


  《裁量基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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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2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对小微型企业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减半征收小微型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大政发[2017]6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通知》中“申请减免税年度所得税汇算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的小微型企业”包括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二、符合《通知》规定纳税困难的小微型企业,在年度所得税汇算后至10月31日,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半征收上一年度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请。未按规定申报并足额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三、小微型企业申请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一)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报告(详见附件)。


  小微型企业可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网站,在“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下载服务--表证单书--税收优惠”中自行下载。


  (二)申请减免税的房产、土地权属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四、《通知》中“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产业”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中的“限制类”或“淘汰类”产业,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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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2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减轻纳税困难企业的税收负担,扶持企业发展,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大政办发[2018]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等规定,现就纳税人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困难的情形或条件


  (一)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发生亏损,且净资产为负的。


  (二)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遭受重大损失,导致纳税人受灾当年发生亏损的。


  (三)纳税人有其他特殊困难,经市政府研究提出给予减免税支持或照顾的。


  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亏损”是指年度所得税汇算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


  纳税人符合上述情形或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出减免税申请。


  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不予减免房土两税。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中“限制类”或“淘汰类”产业。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税应当提供的资料


  (一)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报告(详见附件)。


  纳税人可以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网站,在“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下载服务--表证单书--税收优惠”中自行下载。


  (二)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应当提供受灾损失清单。


  (三)申请减免税的房产、土地权属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税由税务机关按年核准。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原则上应在年度所得税汇算后至10月31日,对上一年度已按规定申报的房土两税提出困难减免税申请。


  四、税务机关核准的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税合计额原则上不超过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的亏损额。


  五、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18年12月28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出台依据和背景


  为减轻纳税困难企业的税收负担,扶持企业发展,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大政办发[2018]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等规定,制定了我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需要明确的有关事项。为及时将文件结果向社会公布,制定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此次公告主要明确了两方面内容:一是纳税困难的情形或条件;二是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税的时间和应当提供的资料。


  三、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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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2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商务厅公告2019年第2号 关于发布《中国(沈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商务厅联合制定了《中国(沈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商务厅

2018年1月22日


中国(沈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沈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综试区内注册并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第五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征税政策。


  第六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当按现行税收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第七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适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免税政策的货物,应当单独核算出口货物销售额,并在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办理纳税申报时,据实填报免税销售额。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免税销售额”(第8栏)中填报;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五)出口免税销售额”(第13栏)中填报。


  第八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税务总局清分的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相关数据信息,加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的免税管理工作,发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未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免税申报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处理。


  第九条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的免税管理未纳入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涉税事项,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商务厅

关于发布[中国(沈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商务厅联合制定了《中国(沈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免税管理办法》),现就本公告解读如下:


  一、明确适用条件


  《免税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了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需在中国(沈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内注册并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


  《免税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了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的定义。


  《免税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了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2、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3、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可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免税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了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征税政策。


  二、明确申报要求


  《免税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了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当按现行税收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免税管理办法》第七条明确了适用免税政策的货物销售额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对应栏次填报。


  三、明确管理要求


  《免税管理办法》第八条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税务总局清分的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相关数据信息,加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的免税管理工作。


  《免税管理办法》第九条对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的免税管理未纳入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涉税事项,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四、明确施行时间


  《免税管理办法》第十条明确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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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1-22
文号:辽宁省商务厅公告2019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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