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辽人社发[2020]14号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沈抚示范区管委会,参加省本级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央国家机关所属驻辽各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2号)要求,经省委、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2020年调整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和时间


  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包括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五七家属工”,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规定范围内的建国前参军的企业退休老工人),从2020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定额调整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70元。


  2.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5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


  4.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18年12月31日前退休(职)人员和“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55元。


  5.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


  (二)挂钩调整


  1.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等折算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


  2.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按照本人2019年12月领取的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0.8%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倾斜调整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基础上,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有关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2019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2.符合《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3.按照本通知前述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月基本养老金不足2500元的退休(职)人员,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调整后的月基本养老金最高增加到2500元。


  4.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项目内养老金总额低于调整后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标准。


  三、资金渠道


  (一)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暂按原渠道解决。


  四、工作要求


  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心和关怀,直接关系到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把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各项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紧落实,准确解读政策,正确引导舆论,确保工作平稳进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抽调得力人员,尽快做好调整待遇的审批工作;要采取有力措施,千方百计筹措调整所需资金,确保在2020年7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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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02
文号:辽人社发[2020]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全市办税服务场所实施预约服务制度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大连市连续出现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疫情防控形势严峻。根据疫情防控要求,作为服务纳税人、缴费人的一线场所,办税服务场所空间较为密闭,工作时间人员也比较密集,为有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保障您和窗口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我们建议您采取以下办税模式:


  一、采用“非接触式”办税模式,预约办和延期办


  (一)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电子税务局提供“我要办税”“我要查询”“互动中心”“公众服务”等业务办理功能,常见涉税缴费业务均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dalian.chinatax.gov.cn)办理。


  (二)政策咨询、投诉举报、意见建议等可在工作日通过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办理。


  (三)税收政策咨询也可关注微信大连税务企业号,在“智能12366”模块进行24小时在线提问。


  (四)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可下载安装“个人所得税”APP或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办理。


  (五)为全市纳税人提供“网上申领发票免费送达”服务。全市纳税人如需申领发票,可登录电子税务局提交发票领用申请,领用方式选择邮寄发票。


  自7月28日起,全市办税服务场所实行预约服务制,若您确需到办税服务场所现场办理业务,请提前拨打预约电话(12366咨询或在网站的办税地图中查询),合理安排出行计划,减少在现场等待时间;业务办理完毕后,请尽快离开。如无紧急特殊事项,建议您尽量推迟或延期办理业务。


  二、现场办理做好自我防护


  进入办税服务场所时,请您务必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离开办税服务场所时,请将用过的纸巾和口罩随手带出办税服务场所,并丢弃至密封垃圾桶。对于伴有发热、乏力、干咳、呼吸困难等不适症状者,我们将暂不允许进入办税服务场所办理业务。


  三、配合做好疫情监测和防控


  按疫情防控要求,我们将对进入办税服务场所的全部人员实行扫码(辽事通健康通行码、国务院行程码)准入。请您配合工作人员进行体温测量登记等措施,理解并主动配合信息登记,排队接受体温检测。您在办税服务场所现场办事时,如发现疑似人员请立即向办税服务场所咨询服务台、窗口人员、安保人员报告。同时,我们将全力做好对办税服务场所的清洁、通风、消毒等工作,所有工作人员佩戴口罩上岗服务,严格落实防疫措施,为您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将竭诚为您提供非常满意的纳税服务。我们坚信,在党和政府的坚强领导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全市人民齐心协力、众志成城,群防群控,一定能够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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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27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大政办发[2020]45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克服疫情影响支持招商项目落户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大连市克服疫情影响支持招商项目落户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七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6日


大连市克服疫情影响支持招商项目落户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鼓励国内外企业克服疫情影响,2020年12月31日前积极在我市落户落地内外资招商项目,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适用范围:大连域外企业;实际投资(实际到位资金)2000万元以上;工业、商业、科技、研发类项目(居住类房地产项目除外);按照《大连市产业布局及重点园区招商指引》的产业主导方向,落户产业承载区;经项目所在地政府认定并在市商务局(外资项目)、市政府经合办(内资项目)备案的今年新签约且签约后1年内开工,或今年新开工的以往招商项目。


  二、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的工业、科技、研发类项目,项目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可综合考虑其工程投资规模以及相关扶持政策等情况,给予一定补贴,支持企业用于开工。商业用地项目按我市相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三、鼓励实行弹性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灵活用地供给方式,降低企业用地成本。产业项目配套用地,各地区可以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适当调整配套用地比例(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新产业工业项目用地,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5%的,可仍按工业用途管理)。(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四、各县区引进、签约的所有外埠企业且年度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的,形成的新增地方级共享税收收入大连市本级留成部分,2020年度100%返还企业所在地县区,“十四五”期间(2021-2025年度)90%(飞地经济项目100%)返还企业所在地县区,返还资金由各地区按规定统筹用于支持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五、各地区可结合企业高管人员对当地的贡献度,出台资金补助等相应支持政策,用于稳定其在连发展。(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六、工业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他产业项目减半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市内四区、高新区除外)。市内四区、高新区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的工业、科技和研发类项目,可采取缓缴政策,在办理供水配套时一并征收。(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


  七、给予企业在用电、用水、用气方面的优先保障。(责任单位:国家电网大连供电公司、市水务集团、华润燃气集团,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八、对投资项目实行“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条件或申请材料欠缺的政务服务事项,经过申请人作出相应承诺后,政务服务部门先予受理。(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营商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九、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办理完毕《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即可申领基坑及土石方工程施工许可手续。(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十、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项条款由责任单位负责解释。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依据本政策措施,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支持招商项目落户的办法。



《大连市克服疫情影响支持招商项落户若干政策措施》解读


  为克服新冠疫情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鼓励国内外企业招商项目在我市落户落地,经市政府同意,《大连市克服疫情影响支持招商项落户若干政策措施》(简称《若干政策措施》)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现就《若干政策措施》的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做好“六稳”工作和落实“六保”任务的工作部署,鼓励国内外企业克服疫情影响,支持招商项目在我市踊跃落户落地,确保为明年储备一批大项目、好项目打好基础,按照市领导要求,市政府经合办会同市商务局充分借鉴外地经验,密切结合我市实际,共同研究起草了《若干政策措施》。


  二、起草过程


  疫情期间,市政府经合办会同市商务局起草了《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对所提意见全部采纳,修改完善后形成了《若干政策措施》(送审稿),并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三、主要内容


  《若干政策措施》共包括2个部分,10条具体措施。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包含出台背景及适用范围,为鼓励疫情期间来连投资落户,时限定为2020年12月31日前。第一条明确适用此政策措施的企业范围:投资主体为大连域外企业;实际投资额(实际到位资金)在2000万元以上;产业为工业、商业、科技、研发类(居住类房地产除外);要按照《大连市产业布局及重点园区招商指引》的产业主导方向,落户在产业承载区;由项目所在地政府认定并在市商务局(外资项目)、市政府经合办(内资项目)备案的今年新签约且签约后一年内开工,或今年新开工的以往招商项目。第二部分为具体政策措施。包含第二条至第十条,共有五方面具体措施。第二、三条从项目用地方面给予相关政策,共2项措施。第四、五条从财税收益方面给予相关政策,共2项措施。第六条从政府性基金方面给予相关政策,共1项措施。第七条从公共事业收费方面给予相关政策,共1项措施。第八、九条从项目审批方面给予相关政策,共2项措施。第十条对实施日期和条款解释主体作出规定,并对各地区提出落实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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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8-06
文号:大政办发[2020]4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辽人社[2020]34号 辽宁省关于公布2019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2020年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单位,参加省本级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各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14号)和《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统一养老保险政策的若干意见》(辽人社[2020]23号),现就公布2019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平均工资)和2020年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9年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为62859元(月平均工资为5238元)。


  二、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全省(不含丹东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以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核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丹东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4976元/月核定缴费基数上限;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社保年度(2019年7月-2020年6月)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


  三、2020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一以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核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


  四、2020年全省(不含沈阳市、大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为72686元(月计发基数为6057元);沈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为86334元(月计发基数为7195元);大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为92147元(月计发基数为7679元)。


  五、2019年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2891元(月平均工资为6074元)。


  附件:2020年7月-2020年12月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情况表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2020年8月4日


2020年7月-2020年12月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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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8-04
文号:辽人社[2020]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大发改财信字[2020]469号 大连市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实施方案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20]73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抓紧出台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相关政策的通知》(发改电[2020]926号)和省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实施方案》(辽发改财金[2020]331号)精神,统筹推进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重点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成本支出压力大,国有房屋租赁相关主体要带头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帮扶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相关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市各有关部门及各县区级政府要加大政策支持和宣传、落实力度,金融机构视需要给予适当支持。房屋租金减免和延期支付政策主要支持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优先帮扶受疫情影响严重、经营困难的餐饮、住宿、旅游、教育培训、中介、家政、影院剧场、美容美发等行业。


  二、实施房屋租金减免


  (一)对承租国有房屋(包括各级国有企业和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下同)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通过退还已缴纳租金、减免当期租金或延长租期等方式,免除3个月房屋租金。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要确保免租惠及最终承租人。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


  (二)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鼓励出租人考虑承租人实际困难,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减免或延期、分期收取房屋租金,或者延长房屋租期,减轻其负担。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三、完善财税优惠政策


  (三)已享受市财政帮扶小微企业复工复产资金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结合实际情况,用于支付房屋租金等成本性支出。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统筹安排地方财政资金,在不违反国家及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非国有房屋给予适当帮扶。


  (四)对于为从事服务业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免除2020年1个月以上(含1个月)租金的出租人,减半征收本年第二季度至第四季度免除租金房产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出租人自主判别、自行申报享受本项优惠政策,并将出租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减免租金的相关材料留存备查。继续落实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


  (五)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2020年12月31日前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范围。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贷款额300万元、期限最长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个体工商户可申请最高贷款额20万元、期限最长3年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相应贴息。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金融发展局等相关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六)对实际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的出租人,引导国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视需要年内给予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优惠利率质押贷款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推广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质押贷款产品。


  (七)鼓励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推广适用于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金融新产品、新业务,拓展抵质押担保方式,优化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金融服务。


  (八)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以及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根据相关主体申请给予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还本付息日期最长可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并免收罚息。


  (九)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投放力度。针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需求和特点,丰富信用贷款产品,提高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贷款的发放效率,支持更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获得免抵押免担保的信用贷款支持。


  (十)金融机构要用好企业外部增信资源,切实化解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难题。要依据担保机构市场公认度,采取差异化授信政策,充分发挥优质担保机构作用,要积极探索“担保+保险+银行”的贷款风险分担机制,既有利于降低风险,又有利于加大对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


  (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人民银行大连中心支行,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五、稳定房屋租赁市场


  (十一)承租人与出租人在遵守合同协议的前提下,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稳定租赁关系,出租人可适当减免或延期收取租金。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房屋租赁纠纷调处机制,引导租赁双方协商解决因疫情引发的租赁纠纷,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


  (十二)鼓励将国有房屋直接租赁给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市商务局)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把思想认识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上来,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各项要求尽快落到实处。


  本方案中所提小微企业可登录“辽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网址http://xwqy.lngs.gov.cn)查询,小微企业库向相关部门和机构开放,供实施扶持政策时参考,库中特定企业是否符合政策享受条件,由政策实施部门、机构自行判定。本实施方案各项政策由政策具体执行部门负责解释。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大连市商务局

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大连市金融发展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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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8-13
文号:大发改财信字[2020]46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辽税函[2020]246号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开展辽宁省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各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沈抚新区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以下简称“试点通知”)规定,现将辽宁省试点工作补充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企业的申请


  符合试点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申请成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企业需要提供以下资料,并向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提出申请。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注明“网络货运”);


  (二)《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三)《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声明》(附件1)。


  二、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


  试点企业应与会员签订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协议范本详见附件2。


  三、网络货运平台对接辽宁省税务局道路货物运输监控平台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自营运输业务需要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网络货运平台需要与辽宁省税务局道路货物运输监控平台进行对接(对接指引及联系方式可以访问以下网址:https://liaoning.alct56.com取得),业务数据经辽宁省税务局道路货物运输监控平台审核通过后,由主管税务机关完成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工作。


  附件:


  1.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声明.doc


  2.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范本).doc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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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8-21
文号:辽税函[2020]24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

自2019年1月1日起,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以下简称“风险准备金”)征管职责划转至税务部门。今年一季度以来,受各种因素影响,国际原油价格持续低于国内成品油价格调控下限,触发了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条件,为确保风险准备金征管工作平稳有序运行,根据《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财税[2016]1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下辖各征管局登记注册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汽、柴油的地方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为风险准备金的缴纳义务人。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调控下限时,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汽油、柴油的销售数量和规定的征收标准缴纳风险准备金。


  二、汽油、柴油销售数量是指缴纳义务人于相邻两个调价窗口期之间实际销售数量。


  三、征收标准按照税务总局每季度下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征收标准执行。


  四、风险准备金原则上实行属地征收。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及其他中央汽、柴油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缴纳的风险准备金,在总机构所在地汇总缴纳,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地方汽、柴油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缴纳的风险准备金,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缴纳义务人有两个及以上从事汽、柴油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的,总机构可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缴纳,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五、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核准缴纳义务人的申报期限。按季缴纳的义务人,应当于季度终了2个月内申报并缴纳应缴费款。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次年3月底前根据缴纳义务人申报的汽油、柴油实际销售数量,对缴纳义务人风险准备金进行汇算清缴。2020年一季度、二季度应缴的风险准备金应在2020年10月底前完成申报、缴纳。按季缴纳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按年缴纳。按年度缴纳的义务人,应当于次年2月底前申报缴纳应缴费款。


  六、风险准备金的申报,使用《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表》。


  七、缴纳义务人可到所在地办税服务厅或通过辽宁省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办理风险准备金申报缴纳业务。


  八、涉及误收误缴、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缴费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涉及收入减免等政策性原因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0年9月2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背景


  为确保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管工作平稳有序运行,根据《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财税[2016]1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明确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的征收标准和办理渠道等征管有关事项。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明确风险准备金缴纳义务人及计算方法


  在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下辖各征管局登记注册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汽、柴油的地方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为风险准备金的缴纳义务人。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调控下限时,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汽油、柴油的销售数量和规定的征收标准缴纳风险准备金。


  (二)明确销售数量的界定


  汽油、柴油销售数量是指缴纳义务人于相邻两个调价窗口期之间实际销售数量。


  (三)明确征收标准


  明确了按照税务总局每季度下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征收标准执行。


  (四)明确征收管理机关


  风险准备金原则上实行属地征收。


  (五)明确申报期限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核准缴纳义务人的申报期限,按季度或按年缴纳。


  (六)明确使用的申报表


  风险准备金的申报,使用《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表》。


  (七)明确办理渠道


  缴纳义务人可到所在地办税服务厅或通过辽宁省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办理风险准备金申报缴纳业务。


  (八)明确退库相关事项


  涉及误收误缴、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缴费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涉及收入减免等政策性原因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


  三、施行时间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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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9-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1号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用“项目管理系统”启用“金三”系统开具建筑业房地产业网开发票的公告

为方便纳税人,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广发票网开管理系统的通知》(鲁地税函[2014]21号),从2016年2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将建筑业、房地产业发票的开具程序由原“山东地税网上申报系统”中的“项目管理”模块调整为使用“山东地税网络发票开具系统”(网址http://www.sdds-wskp.com)开具。


特此公告。


本公告自2016年2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月13日



关于《停用“项目管理系统”启用“金三”系统开具建筑业、房地产业网开发票的公告》的解读


由于目前使用“项目管理系统”开具建筑业、房地产业发票的办法,存在大量系统不流畅、预收款收据在外地无法提取公积金等问题,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广发票网开管理系统的通知》(鲁地税函[2014]21号),经济南市地税局研究决定:从2016年2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将建筑业、房地产业发票的开具程序由“项目管理系统”调整为使用“山东地税网络发票开具系统”(以下简称“网开系统”)开具。具体安排如下:


一、主要新旧区别:新的房地产发票开具没有预收款收据的设定,对每笔收到预收款直接开具发票,一套房产销售存在多张发票;老的系统设定为每户房产销售每收一笔预收款开收据,收齐全款后企业将全部已开收据收回并给购房者换开一张发票。


二、新旧转换时间:


1、自2016年2月1日起,不再在老(项目管理)系统发售发票和收据,对已开部分收据但没有收齐全款的销售房屋设2月1日至4月30日为消化期,纳税人在消化期可继续使用老系统,如收据使用完毕后发票未使用完,将未使用完发票退回,启用新系统开票; 如发票使用完毕后收据未使用完,将未使用完收据全部缴销,启用新系统开票。注意:新、老系统不可以同时使用。


2、5月1日起老(项目管理)系统关闭,注意此前一定要把剩余的发票全部缴销或退回,否则老系统无法销号则新系统无法发售发票,开票无法向下进行。


三、新旧转换操作:原有发票及收据在项目管理系统内缴销或退回完毕后,联系专管员作老系统开票资格的取消后,到办税大厅作资格转换,开通“网开系统”资格认定,在“网开系统”领取发票、开票。


四、已开具未收齐全款的收据换开发票注意:房地产企业开票转换为“网开系统”后,对没收齐全款但已开具的销售不动产收据,可在“网开系统”中换开发票,将已换开的收据发票联收回,与新开具的对应发票存根一起装订备查。启用“网开系统”开票后,如在项目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发生需要作废的情况,纳税人须单独设帐簿记录,并将原收据、发票收回加盖作废章。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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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1-13
文号: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做好青岛市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以下简称离境退税)相关税务管理,现对青岛市离境退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退税商店

(一)退税商店需经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备案。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符合《管理办法》条件且有意向备案的企业,填写《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见附件),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备案,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至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备案。青岛市国税局在收到备案资料15个工作日内审核备案条件,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通知主管税务机关告知申请备案企业。

经过备案的退税商店名单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网站予以公布。


(二)在销售离境退税物品时,退税商店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的商品名称必须与实际销售物品相符。退税商店在使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开具《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时,应根据增值税普通发票上的商品名称开具并正确选择商品类别。


二、关于退税代理机构

(一)符合《管理办法》条件的银行可以申请成为退税代理机构。


(二)有意向成为退税代理机构的银行,由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会同青岛市财政局、青岛海关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选择。退税代理机构名单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网站予以公布。


(三)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在青岛市流亭国际机场航站楼离境口岸隔离区内为退税代理机构设有退税业务办理场所,退税代理机构标示牌放置在退税业务场所的显著位置。


(四)退税代理机构在为境外旅客办理离境退税时,在应退税款中按退税物品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的2%收取手续费。


三、关于退税结算

退税代理机构应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退(免)税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撤回以及退税结算手续。


四、关于异地购物本市离境

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未实现全国互联、互通之前,对境外旅客从其他实施离境退税政策城市的退税商店购物,并从我市离境,向退税代理机构申请退税的,退税代理机构应采取银行转账方式办理退税。


境外旅客向退税代理机构申请办理退税时,除提供《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资料外,还需提供与《申请单》对应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退税代理机构核对无误后,收缴《申请单》,复印或扫描增值税普通发票,并退还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


在每月办理退税计算时,退税代理机构将上述《申请单》、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装订成册,上报主管税务机关用于异地核查。对核查结果为正常的,退税代理机构按规定办理退税;对核查结果为异常的,退税代理机构不予退税。


五、本公告自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青岛市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日期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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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2-05
文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1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通告

为做好2015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


(一)凡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含查账征收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办理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定额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汇总纳税企业的总分支机构均进行汇算清缴。


省内跨市、青岛辖区内跨区(市)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由总机构负责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应在2016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结清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汇算清缴应报送的资料


(一)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应报送的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


2.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纳税人应依《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告》(青岛市国税局2015年1号)的规定,根据税务登记中选择的“适用会计制度”,选择对应的财务会计报表报送。


3.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企业,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4.备案事项及其他涉税事项资料:


(1)纳税人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以下简称“76号公告”)的规定进行备案,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并提交“76号公告”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以下简称《管理目录》)中的“备案资料”规定的相关资料。


2015年度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的政策规定执行。


(2)纳税人发生股权转让交易,企业重组采取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要求报送资料。


(3)纳税人涉及政策性搬迁业务,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要求,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


(4)纳税人进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证据材料。


(5)纳税人享受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税收优惠,凡被投资企业(分配股息、红利企业)位于我市辖区内的,应按《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享受税收优惠管理的公告》(青地税公告[2011]第5号)规定,报送《企业利润分配证明单》。


(6)根据《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已完工开发产品的成本对象,并就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出具专项报告,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7)申请享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企业,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的规定报送相关资料。


(8)保险公司提取巨灾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的,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3号)规定,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同时附送巨灾风险准备金提取、使用情况的说明和报表。  


(9)纳税人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的规定报送相关书面资料。


5.涉及所得税鉴证资料报送,应按照总局相关涉税鉴证资料的报送要求,结合《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涉税鉴证资料报送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函[2014]108号)的规定报送涉税鉴证资料。


6.汇总纳税企业资料报送:


(1)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应报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和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其分支机构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2)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应报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同时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3)总分机构均在青岛市辖区内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青岛国税公告[2013]第4号)的规定,应先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办理所属分支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A100000 表1至13行次)的电子申报。


(4)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5)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的申报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应随同企业所得税年报,在网上申报系统办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电子申报;省内跨市经营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企业资产损失申报。申报表样均使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中A105090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同时按照“25号公告”的要求,报送相关证据材料。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应将各分支机构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进行汇总,按《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青岛国税公告[2013]第4号)的规定,继续填写《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汇总表》,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办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电子申报。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实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的居民企业应报送的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


2.财务会计报表。


(三)资料报送说明:


纳税人已在网上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并上报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的,可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年度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留存企业备查;按照《管理目录》规定仅需报送《备案表》的优惠事项,已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报送备案信息的可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备案表》;其他涉税资料,按照各涉税事项资料的填报要求,填写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四、纳税申报方式和资料下载


(一)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实行电子申报方式。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汇算清缴期限内,通过网页申报或客户端申报软件办理纳税申报,结清税款。


为方便纳税人网页和客户端申报,我局对2014版年度纳税申报表开发的EXCEL版的离线申报模板进行了更新(可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网站下载),该模板实现了表间表内关系的自动计算功能,并可将其中的数据直接导入到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


我市国税系统各主管税务机关均在办税服务厅设立了“自助报税服务区”,为上门申报的纳税人提供“自助式”申报。


(二)汇算清缴期内纳税人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未涉及多缴税款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更正申报;涉及多缴税款的,应在汇缴申报期后办理补充申报。


纳税人办理更正申报、补充申报时,均应重新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三)纳税人年度汇缴申报使用的申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及资产损失相关表格,均可从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qd-n-tax.gov.cn/)下载。


五、政策培训和咨询


为便于纳税人及时准确地理解和把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政策规定和具体要求,本通告及相关政策链接将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qd-n-tax.gov.cn/)进行宣传。本着以“纳税人自主学习、自主申报为主,税务机关培训辅导为辅”的原则,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已根据纳税人的需求提供以下培训辅导和咨询服务方式,纳税人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


(一)现场培训辅导。各区(市)国税局将于2016年3月至4月自行组织开展2015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政策培训辅导工作。市局规定培训内容和要求,各区(市)局负责组织专题培训。培训内容以年度申报表为主线,结合各相关附表的政策规定、报表的填报要求以及涉税备案事项的管理规定,认真解读相关税收政策的具体执行要求;同时结合金税三期上线,做好使用网页或客户端申报纳税人的汇缴申报辅导,帮助纳税人正确的履行纳税义务。   


纳税人可根据各区(市)局通告的培训时间和培训地点参加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组织的培训辅导。


(二)多渠道咨询平台。纳税人可通过国税网站、税企邮箱、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各区(市)国税局的纳税服务厅咨询台、咨询电话、短信平台、手机税税通等多种渠道咨询税收政策、解决纳税申报中存在的疑难问题。


六、特别提醒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以下简称“3号公告”)的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重点领域(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技术使用权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以及年度纳税申报中涉及“职工薪酬”、“捐赠支出”、“特殊行业准备金”业务的纳税人,2015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应按“3号公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修改要求进行填报。


(二)国家税务总局决定我市于2016年5月正式启用金税三期新的税收征收管理系统,有可能会影响申报数据的传输质量和速度,为避免网络拥堵对正常申报的影响,请纳税人尽可能在2016年4月底前完成年度纳税申报。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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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2-17
文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政办发[2016]7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68号文件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近年来,我省融资租赁业快速发展,但与发达省市相比,总体规模仍然偏小,市场渗透率较低,融资模式创新滞后,专业人才缺乏。为加快我省融资租赁业发展,发挥其促进科技创新、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带动新兴产业发展、推动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调动各类市场主体积极性

  鼓励引导各类社会资本进入我省融资租赁业,支持有优势产业背景的大型企业投资设立专业融资租赁公司。引导股权投资基金、保险资金投资融资租赁资产。支持现有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增资扩股、兼并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在省内设立特殊项目公司和分公司。(省商务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配合)


  二、强力推进利用外资

  把融资租赁业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现代服务业吸收外资的重点,在境内外组织开展专题投资促进活动。将美国、德国、日本、香港、新加坡作为融资租赁业吸引外商投资的重点区域,借助香港山东周、新加坡—山东经贸理事会等平台和机制,有针对性地实施重点区域招商。吸引跨国公司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大型装备、医疗设备、交通工具等租赁业务。支持有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嫁接外资,从境外获取低成本资金。加强与海外金融机构的合作,充分利用债权、股权从境外融资,创新利用外资方式。(省商务厅牵头,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配合)


  三、促进与重点产业深度融合

  支持融资租赁业与装备制造业结合,扩大大型制造设备、施工设备、运输工具、生产设备等融资租赁服务。支持融资租赁公司与高新技术产业结合,重点发展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生物和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租赁服务。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开展飞机船舶租赁业务,积极开拓国产民用航空设备、海洋工程装备与高科技船舶、重大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新型文化创意产业与传媒设备租赁业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配合)

  支持融资租赁业与现代农业结合,扩大大中型拖拉机、多功能联合收获机等农业机械设备租赁市场。(省农机局牵头,省商务厅配合)

  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参与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环境治理、公交车、出租车、公共自行车、燃气、热力设备、地下管廊、海绵城市、城市照明等城市公用事业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

  鼓励设立服务中小微企业的融资租赁公司,推动其加强与科技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等合作,拓宽中小微企业和个人创业者融资渠道。(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


  四、拓展融资租赁国际市场

  鼓励融资租赁公司积极参与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发展沿线国家和地区融资租赁市场。鼓励我省工程机械、电力、海洋工程装备及其他大型成套设备制造企业与融资租赁公司合作,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开拓国际市场。引导我省融资租赁公司加强与海外施工企业和境外工程承包企业的合作,参与跨国基础设施项目和援外项目建设,拓展施工设备租赁市场。(省商务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


  五、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创新发展

  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引进国外先进理念和管理经验,创新商业模式,走专业化、特色化、差异化发展路子,在特定领域形成比较优势,做精做细。支持融资租赁公司通过转租赁、联合租赁等形式加强合作,提高融资租赁全产业链管理和经营能力。推动融资租赁公司与银行、保险、信托、基金等金融机构合作,创新商业模式。加快与互联网融合发展,依托山东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等现有平台,整合多方资源,为融资租赁债权及资产提供交易服务。探索融资租赁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融资模式相结合,拓宽业务领域。引导融资租赁公司不断优化产品组合、交易结构、租金安排、风险防控等设计,提升服务水平和企业竞争力。(省商务厅牵头,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保监局配合)


  六、加强政策业务培训和人才引进

  建立融资租赁业发展指导委员会和专家库,为行业规划、业务创新、人才培育等提供智力支持。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增设融资租赁相关专业,开展短期高级管理人才培训,培养融资租赁业法律、税收、营销、风控、财务、管理等各类人才。(省教育厅牵头)

  加大融资租赁高层次人才引进。对融资租赁公司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省人才引进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切实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鼓励协会与外国同类中介组织探讨建立行业协作联盟,为企业提供专业化、国际化服务。支持协会举办专业论坛、人才培训、水平测试、经验推广、业务交流等活动,提升行业发展水平。加强融资租赁理念和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融资租赁业的社会影响力和认知度。(省商务厅牵头)


  七、加大财政税收政策支持

  充分发挥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支持融资租赁业加快发展。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鼓励各级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中购买融资租赁服务。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农机的实际使用者可享受农机购置补贴。鼓励各地创新政策支持方式,探索通过补偿、奖励、贴息等政策工具,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省财政厅牵头,省金融办、省商务厅配合)

  落实融资租赁相关税收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比照“借款合同”税目计税贴花。融资租赁公司发生的资产损失,可按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八、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支持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融资。(山东证监局牵头,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金融办、省商务厅配合)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融资租赁公司的支持和倾斜,针对租赁项目特点提供融资产品。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增加中长期资金来源,支持融资租赁公司综合运用上市、发行债券、信托、基金、内保外贷及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应收账款融资,优化融资租赁公司资产结构,扩大租赁规模。(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金融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山东证监局、山东保监局、山东银监局配合)

  鼓励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融资。(山东证监局牵头,省金融办、省商务厅配合)

  鼓励保险机构与银行机构合作,开展信用保险项下保单融资业务,拓宽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渠道。(山东保监局牵头,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省商务厅配合)


  九、优化政府服务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提高效率,为融资租赁公司发展提供优质便利服务。推行投资融资租赁公司设立限时办结制度,对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符合设立条件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设立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的,经审理符合条件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5个工作日内上报商务部。(省商务厅牵头,省工商局配合)

  加强融资租赁物的权属登记管理,及时为融资租赁物办理登记变更手续。(省工商局牵头,省商务厅配合)

  利用商务部“全国融资租赁公司管理信息系统”、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登记系统”,加强融资租赁物、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等登记管理。融资租赁公司在开展业务时,要及时登录有关信息系统做好相关信息登记,并在开展资产抵押、质押和受让等业务时,及时查询相关标的物的权属状况。(省商务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牵头)

  进口租赁物涉及配额、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等管理的,在承租人已具备相关配额、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前提下,不再另行对融资租赁公司提出购买资质要求。(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牵头,省商务厅配合)

  对申请开办医疗器械设备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取消经营场所面积和设立仓库等要求,放宽从业人员学历、专业、工作经历等条件。(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承租人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设备与自行购买设备在资质认定时享受同等待遇。规范机动车交易和登记管理,简化交易登记流程,便利融资租赁双方当事人办理业务。(省商务厅牵头,省有关部门配合)


  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风险防范

  建立部门间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与监管协作。加强对融资租赁公司信息报送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信息准确、完整。健全融资租赁行业统计体系,建立企业报送信息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加强风险监测、分析和预警,强化对重点环节及融资租赁公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对违法违规融资租赁公司要及时要求整改或进行处罚。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形成良好的风险资产分类管理制度、承租人信用评估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以及风险预警机制,增强资产管理能力,严格控制经营风险。按照相关规定引导融资租赁公司接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指导企业报送客户相关信息等,防范交易风险。(省商务厅牵头)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同和上下联动,共同推动融资租赁业健康、有序发展。要积极搭建产融对接平台,引导融资租赁公司不断扩大业务范围,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要细化政策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省商务厅要切实履行好融资租赁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加强行业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对本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督促指导,重大事项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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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2-19
文号:鲁政办发[2016]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地税发[2016]13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市地税系统201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市地税局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全市地税系统2016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月29日


全市地税系统2016年工作要点


  2016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也是推进税收各项改革的攻坚之年。全市地税系统要紧紧围绕实现税收现代化的总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税务、全省地税、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突出“互联网+税务”引领支撑作用,立足管理增收、科技增收、打击违法增收,促进征管体制改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金税三期”信息化改革,深入落实征管工作规范、纳税服务规范、税务行政审批规范、国地税合作规范,巩固和加强法治建设、队伍建设、文化建设,忠实履行党建责任、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努力开创“十三五”时期青岛地税良好开局。在做好日常工作的同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依法履行组织收入职责


  (一)加大营业税管理力度。1.做好待拆迁安置项目税源摸底,确保已拆迁安置项目营业税足额入库。2.加强市级重大建设项目,特别是跨区域项目建筑业营业税管理。3.研究银行金融新产品管理措施,加大银行业营业税核查力度。


  (二)深化所得税管理。1.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管理,提高汇算清缴质量,确保预缴比例不低于70%,汇缴申报率不低于98%.2.进一步深化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3.进一步做好资本项目个人所得税征管。4.建立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风险监控平台。


  (三)加强财产行为税管理。1.建立全市经营性房屋出租价格参照标准,强化房屋出租税收管理。2.深化房土两税动态管理,提高税源信息登记质量,规范税源核查程序,提高核查质量。3.实行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预警管理,制定工程造价预警线,实现规范化清算。4.成立土地增值税清算团队,开展重点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和复审,提高清算质效。5.获取国土部门未批先占耕地信息,规范耕地占用税征收。6.结合省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适时调整核定比例,规范核定征收印花税。7.建立存量工业用房地计税价格参考标准,规范存量工业用房地交易税收管理。


  (四)提升国际税收管理水平。1.深化非居民税源管理,重点抓好股息、租金和财产收益扣缴;深化与国税局合作,争取常设机构下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管理实现突破。2.延伸反避税管理,建立和完善关联企业反避税风险指标体系,对重点集团和重点行业实行集中攻关。3.编写《个人跨境税源税收风险分析应对工作指引》,分类梳理发布跨境个人所得税核查风险点,提升个人跨境税源管理水平。4.建立国际税收团队集体会商攻关机制,成立反避税案件调查及会审、国际税务管理重点政策案例研讨、“走出去”服务管理、国际情报交换及税收协定执行等专业团队。


  (五)加大欠税清理力度。明确清欠目标,制定清欠计划,落实清欠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确保新增欠税余额明显下降。


  (六)做好收入统筹调度。1.做好收入预测,摸清税源底数,加强与党委政府和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组织收入合力。2.完善收入质量考评体系,加强对关键税种、关键环节、关键时期风险疑点的核查和整改工作,防范执法风险,提高收入质量。3.深化税收核算,梳理分析新系统核算口径,修改税收会计统计核算操作手册,完善税收会计监督工作机制。


  二、推进征管体制改革


  (七)探索建立与征管改革相适应的地方税收管理体系。1.成立落实征管体制改革课题小组,对自然人税收管理、环境保护税、房地产税、消费税等进行课题研究。2.根据总局总体部署和全国试点情况,出台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意见。


  (八)建立分级分类专业化税源风险管理模式。1.改革人盯户的税收管理专管员工作方式,实施由单人盯户管理向团队风险管理、由单科室单人各事统管向多科室多人分类专业化管理、由一级属地管理向规模分级管理、由事前人工被动应对管理向事后信息化主动风险管理转变。2.逐步建立分级分类风险管理的税收管理体制,实施扁平化税收管理,减少区(市)机关管理层级;明确两级风险任务管理中心,实施“轧口管理、统一推送”;对重点税源大户纳税评估工作,实行分级应对实施。3.实施市局及各基层局分级分类实体化税收管理改革,统筹改革税收风险管理及大企业管理职能,加强全市大企业分级分类风险管理;实现由业务政策上传下达、政策解释向税源流失风险管理、日常涉税行为事项风险管理转变。4.优化整合基层局分级分类税收管理资源,调整征科部门职责;集中重点税源大户管理,加强大企业分类管理;调整税源管理部门职责,打破区域管理方式;统筹管理组织收入。


  (九)推进风险管理。1.推进风险识别精细化管理,优化完善风险指标,规范风险识别流程,细化风险任务筛选。2.推行标准化风险应对,规范风险应对文书及底稿模板;建立风险任务抽查复审常态化工作机制,提升风险应对质量。3.落实《税收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实行风险管理事项统筹管理;落实《关于设置任务中心加强工作任务统筹管理的通知》,实行市局和基层局基础管理事项统筹管理。


  (十)提升大企业税法遵从度。1.夯实大企业数据管理基础工作,做好税收快报、税收收入异常变动分析、千户集团名册管理工作,及时采集和上报企业电子财务数据等各类涉税信息。2.做好总局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监管试点工作,适时选择部分市级定点联系企业,开展全流程税收风险管理工作。3.探索大企业个性化服务措施,及时处理大企业涉税诉求,继续对青啤集团等市级定点联系企业开展遵从合作协议谈签及执行等工作,帮助大企业建立完善税务风险内控体系,不断提升大企业税法遵从度。


  (十一)深化第三方信息采集利用。1.推进涉税信息采集目录化管理,实现政府部门和互联网涉税信息采集的常态化;构建第三方涉税信息大数据仓库。2.做好涉税信息增值应用,优化完善第三方信息智能应用平台功能,深化重点数据应用,打造第三方涉税信息“拳头”产品。3.落实税收协助机制,推进协税护税社会化进程。


  (十二)加强国地税合作。1.落实总局《国税、地税合作工作规范2.0版》要求,加强联合登记、联合培训、联合宣传、联合户籍清理、联合税源调查、联合税收分析等。2.创新国、地税合作项目,搭建“国、地税合作信息化平台”,全面共享涉税信息。3.深入推进国地税委托代征,规范代征范围、职责分工、票据使用和责任界定,通过落实互设窗口、共建办税服务厅、共驻政务服务中心等举措,解决办税“多头跑”、执法“多头查”、资料“多头报”、政策“多口径”等问题。


     三、服务和促进供给侧改革


  (十三)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1.落实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2.落实好支持节能环保、信息技术、生物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等新兴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3.落实好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4.落实好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适用范围扩大、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调整等优惠政策。


  (十四)推进简政放权。1.修订发布市、区两级税收执法权责清单,制定《税收执法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2.规范税务行政审批行为,严格按照法定权限、范围、条件、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及时向社会公布审批事项受理、办理进展和结果。3.落实“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增加网上办税服务项目,实现纳税人足不出户即可办理大部分涉税业务。


  (十五)服务“一带一路”企业。1.加强对“走出去”企业服务与管理,依托第三方信息,夯实管理基础,探讨建立“互联网+走出去”管理服务平台。2.服务“一带一路”战略,加强国外涉税信息研究,形成境外税收服务指南。


  (十六)深化数据分析运用。1.建立数据质量监控体系,确保数据标准统一,准确完整。2.加强涉税信息的整合共享,实现互联网、第三方、金税三期等数据一体化存储和利用。3.建立大数据分析利用机制,完善数据查询分析功能,重点做好纳税人“一户式”查询系统升级开发工作。4.按照经济→税源→税基→税收的逻辑顺序,重点做好经济质量分析、税源变动分析、政策效应分析和专题性、课题性分析报告,为市委市政府和各级党委决策提供参考。


  四、实施“互联网+税务”


  (十七)实施“互联网+申报缴税”。1.实现纳税人网上申报所有税种,网上推送催报催缴信息。2.改造pos机刷卡缴税和网银缴税系统,探索实现多种缴税方式,方便纳税人缴税。


  (十八)实施“互联网+网上办税”。1.实现网上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关联企业报表、重点税源报表、税控发票开具数据;实现财务报表国地税一家报送两家共享,减轻纳税人负担。2.巩固在线开具发票和房地产项目、建筑业项目管理、合同上传、以房源控税源等系统功能,通过互联网委托代征税款功能,改版网上办税厅,为纳税人提供统一、准确、清晰的办税指引。3.加快建立网上税务行政审批办理平台,在实现窗口现场办理的同时,全面实现网上集中预受理和预审查。


  (十九)实施“互联网+信息服务”。实现纳税人一户式查询系统与金税三期系统对接;升级改造税企连线系统,实现税企间零距离、点对点交流;开通纳税信用等级情况互联网查询功能。


  (二十)实施“互联网+移动税务局”。1.升级改造移动端办税服务、涉税查询、微办税功能;创建虚拟移动办公系统,实现异地稽查数据查询、业务流程操作以及现场强制执行扣款开具税票等功能。2.实现移动互联办税服务系统的资讯、互动、办税、查询、维权等功能,以微信应用系统为主要实现方式,让纳税人易于接受、乐于使用。


  (二十一)实施“互联网+大数据云应用”。升级改造互联网涉税信息监控平台,实现涉税信息自动抓取、碎片化处理和自动传输,丰富数据资料;升级改造第三方信息智能应用平台,实现对第三方涉税信息的综合应用;完善涉税数据基因图谱系统开发应用,充分发挥涉税数据资源对税收管理、纳税服务的促进作用;利用互联网“爬虫技术”和“垂直搜索引擎”,采集企业披露信息,为税收征管提供依据。


  (二十二)实施“互联网+自然人体验”。1.巩固12万元以上高收入个人网上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多处所得网上申报、纳税人通过网上学堂学习相关税收业务知识、自然人利用网银缴纳税收等功能。2.开发“互联网+纳税人体验”的移动互联服务项目,深化个人明晰申报数据应用。


  (二十三)实施“互联网+社会协作”。加强与国税、房土、海事、工商、金融等部门的沟通协作,有效发挥税收数据的社会作用。


  五、确保“金税三期”平稳运行


  (二十四)做好双轨上线基础工作。1.做好税库银(TIPS)上线切换工作。2.做好系统参数、基本代码、岗责流程等数据初始化工作,科学设置金税三期各系统初始变量值,使金税三期各应用系统能够顺畅运行。2.迁移登记、申报、征收、票证、发票、定税、欠税多缴等基础信息、期初信息及历史信息数据,为新旧系统业务衔接和延续提供支撑。3.搭建预生产和生产基础环境,做好基层局客户端准备。4.加强内部培训考核,组织上线师资和全员培训,确保全员熟练使用本岗位软件,实现新旧系统操作层面平稳过渡。5.实施代征代扣系统、房产土地管理系统、股权转让系统、手续费支付系统、土地增值税清算系统、外籍个人管理系统等特色软件改造、联调、测试工作。6.确定表证单书,做好系统改造、表单准备等工作。7.加强社会引导,公告新版减免税指引、申报表及制式表单,做好社会宣传、通告和纳税人培训等工作。8.做好数据投放录入及环境开放工作。


  (二十五)做好单轨双轨运行工作。1.制定运行方案,确保3月1日双轨运行、5月1日单轨运行。2.建立问题处理机制和应急处置方案,在双轨阶段进行全面测试、验证、演练的基础上,确保金税三期单轨顺利上线运行。


  六、巩固和加强治税地税建设


  (二十六)妥善应对税务复议和应诉。1.制定《税务行政复议工作和解办法》,发挥行政复议解决税收争议主渠道作用。2.建立并推行公职律师制度,制定《推行公职律师具体方案及管理办法》,建立公职律师办公室,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加大公职律师锻炼培养力度。3.落实税务行政复议相关部门协同应对机制、行政复议发现问题回应机制和行政复议诉讼衔接机制。


  (二十七)开展税收标准化执法。1.落实税收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税款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纳税检查等执法行为。2.建立并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将重大税务行政许可、重大税务行政处罚、重大税务行政强制等执法纳入法制审核范围,履行法制审核程序。3.建立重大执法行为说明理由制度,推行说理式文书,增强税收执法透明度。4.落实《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实施办法》,制订税款核定征收指导意见,明确税款核定涉及的执法裁量权。


  (二十八)规范税收政策制定、解读和答复制度。1.建立健全税收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公开听证制度,增强税收政策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2.建立健全规范、高效的税收政策解读机制,增强政策执行的合法性、统一性和确定性。3.建立完善基层政策业务请示问题清单管理制度,对基层提出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方案和措施,限时予以答复。


  (二十九)创新稽查选案方式。开发智能化随机选案系统,科学设置选案指标,对集成数据进行预处理形成稽查案源信息,推行定向选案和不定向选案,实现随机抽查与精准打击相结合的选案方式,体现执法公平性。


  (三十)推动稽查痕迹化管理。1.依托电子档案系统和智能化管理平台,实现对稽查各环节全过程节点的计算机管控和痕迹化管理。2.细化稽查工作底稿,逐项核实记载风险点排查情况,实现各业务环节工作全程留痕,有据可查;建立电话催告、强制执行等电子档案记录,实行台账管理。3.配备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实现快速取证、全程记录,通过互联网设备和网络通讯技术,推进电子取证工具使用。4.加强管理指导,实现对执法过程的全方位、动态化、过程式管控。


  七、优化纳税服务


  (三十一)加强办税厅管理。1.按照纳税人户数、大厅规模和税款缴纳等情况,制定办税厅管理标准和指标,对办税服务厅实行分级分类管理。2.全面梳理办税厅内部风险点,加强对办税服务厅涉税事项办理的风险管理。


  (三十二)升级12366热线。1.优化需求管理,建立纳税人需求收集、分析、处理和反馈动态管理机制,为纳税服务和税收决策提供参考。2.优化知识库管理,规范12366知识库运维,拓展知识库应用范围,不断提升涉税咨询服务的规范性和统一性。3.实现12366知识库与首问责任制平台对接,全面推行“首问责任制”系统。4.优化团队管理,按照首席专家、一级坐席、二级坐席等级别,实行话务员等级管理,分级实施绩效考核,建成一支既精通税收业务,又精通服务热线业务的专家团队。


  (三十三)落实便民办税措施。1.开展新一轮“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着力解决办税中的难点、堵点特别是办税服务厅排长队问题。2.对纳税人急办事项,试点反向预约机制。3.扩大自助办税终端功能,增加自助办税终端设备,方便纳税人自助办税。4.逐步实现纳税人主动发起事项的网上办理、网上进度查询、网上预约等服务,从根本上解决纳税人办税排长队问题。5.实行纳税服务难点、焦点问题月度汇报制度,及时解决纳税人反映强烈的难点、焦点问题。6.建立廉租房、低保等个人纳税信息核实联动机制,实现地税、民政、社保等部门间信息互传,减少纳税人往返次数。7.在办税服务厅开设无线网络。


     八、加强干部队伍管理


  (三十四)深化党建工作。1.按照“支部建在科(处)上”的要求,组织基层党支部换届,落实“一岗双责”。2.制定规范化党支部建设标准,加强“党员活动室标准化”建设,开展“一个支部一个特色”活动。3.搭建“微党校”信息平台,通过网络、手机微信等方式,实现党课教育全覆盖、无缝隙。4.围绕“税徽闪烁党旗红”党建品牌,完善系列子品牌创建活动,规范品牌创建方法步骤,逐步形成两级党建品牌,适时命名表彰。5.开展“机关连基层”结对活动,了解基层情况,总结基层经验,完善制度措施。


  (三十五)强化干部队伍建设。1.制订关于加强干部管理的指导性意见,完善人事管理制度,形成科学完备的制度体系。2.完善干部教育培训机制,做好领军人才、专业库人才、专业资格人才及高学历人才培养,打造橄榄型人才结构。3.完善人才使用机制,推进“数字人事”建设,准确把握干部能力特长,做到“人适其岗”。4.加大人才激励力度,在外出培训、评先树优、干部选拔等方面向其倾斜。5.改进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完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竞争性选拔方式,让基层有更多选人用人自主权。6.完善干部日常管理机制,加强职务与职级并行、推进事业单位改革、规范个人事项申报、出国及请休假、干部档案和工资管理等工作。


  (三十六)提升地税文化软实力。1.完善青岛地税核心价值理念,积极开展主题宣讲等活动,引导税务干部在本职岗位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深入推进文明创建活动,确保全系统1个全国文明单位、14个省级文明单位全部复审合格,力争使更多基层税务所跨入市级文明单位行列。3.加强地税文化建设的总体筹划,推进文化场地建设,为开展传统教育、传承税务精神、宣传税收工作、展示地税形象提供必要阵地。4.办好《青岛地税》杂志,加强主题策划,优化核心栏目,提升理论高度和思想深度,增强期刊的指导性、知识性和可读性。5.进一步发挥文体小组作用,推动全系统文体活动蓬勃开展,为干部职工强身健体、陶冶情操、锤炼素质提供平台。6.注重典型带动,积极培树、宣扬一批具有时代特征和税务特色的先进典型,挖掘“闪光点”,传递正能量。7.加强税收宣传,提高在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中国税务报》《大众日报》等主流媒体的上稿数量和质量。9.加强舆情管理,完善应急处置机制,提高舆情防范意识。


  (三十七)重视人文关怀。1.落实好“双百”困难干部职工帮扶制度,每年“七一”“春节”前后,分别走访100名困难党员、100个困难家庭,帮助解决实际困难。2.合理设计查体项目,关心干部职工身心健康。3.开展健康培训,采取定期举办心理知识讲座和咨询辅导等形式,加强心理疏导。4.改善职工工作生活环境,加大职工宿舍、食堂等基础设施建设力度。5.积极开展走访慰问、扶贫济困和送温暖献爱心活动,完善市局大病救助办法,帮助解决实际困难。6.利用好职工互助险,及时为干部办理理赔工作。7.完善老干部服务保障机制,继续开展老干部支部“五好”创建活动,加强老干部文化建设,做好日常管理和服务。


  (三十八)加强群团组织建设。1.健全工会、妇联和共青团组织,完善制度,形成党建带工建、团建、妇建的工作格局。2.不断改善工、青、妇工作环境,加强工、青、妇的阵地建设。


  九、抓好党风廉政建设


  (三十九)履行主体责任。1.进一步理清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边界,制定重点工作事项责任清单,明确标准要求和完成时限;落实市局党委听取履行主体责任情况汇报、开展廉政谈话等制度;强化责任追究,实行“一案双查”,确保主体责任落实到位。2.加强廉政教育,强化常规教育,突出警示教育,开展重要时间节点教育,积极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发挥网上廉政教育基地作用。3.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开展明察暗访,解决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问题。


  (四十)落实好监督责任。1.完善监督机制,制定清单式监督责任落实标准,建立一体化监督管理制度,完善经常性抓早抓小措施,形成督考一体的责任落实评价机制,形成监督合力。2.突出监督重点,以日常监督为主,突出重大节日、重要岗位、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监督,强化纪律执行、作风建设、制度落实和上级重要决策部署贯彻情况监督,坚决维护纪律严肃性和组织权威。3.改进监督方式,围绕深化“三转”,理清职能定位,聚焦主责主业,探索“互联网+监督执纪问责”新模式,提升信息化监督水平。4.提升监督能力,加强业务素质能力培训,优化监督资源配置使用,组建专业化办案队伍,为监督执纪问责提供可靠支撑。


  (四十一)加强作风建设。1.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贯彻“三严三实”要求,巩固已有成果,防止“四风”问题反弹。2.组织对全系统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公务接待等方面问题“回头看”,建立长效机制。3.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加强纪律建设。


  十、规范系统内部管理


  (四十二)加强绩效考核工作。1.优化考评分类,继续对基层局、市局机关实行分序列考核;对部分职能专一和人员相对较少的单位和部门,探索单独考核机制。2.全面整合上级考评指标,以减负为导向,市局能够承担的不下发基层;减少定性指标数量,机考指标比例达40%以上。3.制定《个人绩效工作任务考评办法》,按照“多劳多得”的原则,严格控制“满分率”,拉开评分差距。4.完善绩效讲评及预评估机制,结合当期绩效考评结果,分析重点工作落实情况,提出整改措施,实现持续改进。5.制定《绩效电子档案管理办法》,明确文件资料、制度办法、数据台账等相关材料日常管理规范,实现自动归集、网上考评、实时查验。6.搭建重点工作推进会议平台,了解掌握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制定下步工作计划,协同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难题,确保把重点工作任务抓出效率、抓出质量。


  (四十三)加强执法督察工作。1.加强制度建设,细化完善执法督察、经济责任审计及巡视工作手册,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复审抽查制度和问责机制等规章制度。2.推广“互联网+执法督察”系统,对接“金三”,深挖掘、精分析税收疑点数据,通过影印系统,实行全过程网络留痕管理。3.完善风险指标体系,整合廉政和执法两个风险防控平台预警指标,覆盖税收执法各个主要环节和重点事项。4.加强重点执法督察,在做好年度重点执法督察工作基础上,充分利用风险防控平台,开展好日常督察工作。5.建立立体化督察内审体系,将执法督察、巡视检查、财务审计等资源信息关联起来,发现问题及时推送,形成立体化监督体系,有效推动执法责任制落实。


  (四十四)加强巡视检查工作。1.认真学习中央新修订的巡视工作条例,制定《2016年巡视工作方案》。2.强化对党员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扩大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抽查核实范围,抓早抓小抓预防。3.扩大信息来源,向各地方政府、纪委检察部门开展函询调查,在网上设置电子意见箱,广泛征求纳税人和基层干部的意见建议。


  (四十五)加强审计工作。1.认真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对离任领导干部坚持“离前必审”。2.积极探讨利用财务电算化核算系统,开展网上日常财务审计监督。3.积极参与全系统重大财务事项审计,审计采购程序的公开情况。4.注重与外部审计部门的配合,核实反馈有关情况,对发现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和规范。


  (四十六)规范财务管理。1.编写《财务管理文件汇编》,为全系统财务管理工作提供政策指引,提升工作质效。2.健全固定资产管理长效机制,推进精细化管理。3.梳理政府采购流程,提升专业化采购能力。4.优化财务内部管控机制,提升防范财务风险水平。5.切实服务基层,助力提升全系统财务管理工作效率。


  (四十七)加强税收科研工作。1.充分认识经济新常态格局、关注税收热点难点,选好课题,努力打造税收科研精品。2.完善专业资料库,拓宽信息交流平台,做好科研资料推介工作。3.加强与兄弟省市和高等院校的合作交流,营造良好学术研究氛围,提高基层理论研究水平。


  (四十八)优化行政管理。1.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第一批“互联网+税务”试点示范工作任务的通知》精神,制定“互联网+安全节能”试点示范实施方案,做好示范推广工作。2.完善“互联网+督查督办”管理系统,实现由人工督办向智能督办转变,提高工作质效。3.研发“互联网+行政管理”办公系统,集成会议管理、公车管理、维修管理、接待管理、库房管理等5大功能模块,实现会议室、公务用车等事项的在线申请和管理。4.推进新版地税门户网站上线,加强内部网站建设,不断优化完善,力争在总局网站评比中走在全国前列。5.在公文制发文档案一体化的基础上,探索推行收文、发文档案一体化,实现随办随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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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1-29
文号:青地税发[2016]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国税函[2016]67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15年度纳税先进企业数据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2016年是“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为激励广大纳税人为加快建设经济文化强省做出更大贡献,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对我省2015年度纳税先进企业进行联合宣传,企业数据统计工作由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共同负责。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统计口径


  纳税先进企业为独立纳税人或企业集团。纳税人为集团公司的,无论控股与否,凡是隶属于企业集团的下属子公司、分公司,都要汇总统计纳税情况。


  纳税数据指纳税人2015年度在山东省境内实际缴纳入库的全部税款,含实际免抵调库收入、查补入库税款、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及文化事业建设费,不含契税、耕地占用税,不含纳税人受托代征和代扣代收的税款,不含残保金、水利建设基金等其他非税收入。


  二、统计范围


  (一)2014年度纳税(国地税合计,下同)全省前150强,具体名单见附件1.若2015年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填报新的名称并另附文字说明;企业集团下属成员机构发生变化的,按变化后的范围统计数据。


  (二)其他企业。按上述统计口径,除2014年度纳税前150强企业外, 2015年度在山东省境内纳税额超过3亿元的独立纳税人或企业集团,都要统计报送。


  三、工作安排


  各市国家税务局负责统计本市范围内的企业纳税情况,填制《**市纳税先进企业推荐表》(附件2)。各地在报送前,要与地税部门密切联系、充分沟通,确保双方企业名单、税号及顺序完全一致。如果企业未在一方税务部门登记或入库税款,也需报送企业名称,税款填零,具体原因在备注中说明。


  纳税人为企业集团的,各市应填制《***企业集团及其所属成员机构统计表》(附件3);要求企业提供各成员机构与其有隶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并进行审查;要与地税部门密切沟通,确保双方统计的企业成员机构一致。


  所有数据在报送前要经企业确认,并与综合征管系统相关数据进行比对,确保数据准确一致。以上报表于3月10日前以EXCEL形式报送至省局FTP/centre/收入规划核算处/宏观/山东省纳税先进企业/2015年度,同时将纸质文件签字盖章后留存备查。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对纳税先进单位进行宣传,是对企业社会价值和责任意识的认可,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纳税积极性,在全社会形成“纳税光荣”的良好氛围。纳税先进企业数据统计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责任大,各级国税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缜密组织,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明确口径,严格审核。各级国税部门要认真学习、准确掌握统计口径,强化审核,严格把关,人机结合进行政策、逻辑等审核,并与综合征管系统数据进行比对,尤其要做好企业集团及其所属分支机构的资格审查和统计工作,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权威性。


  (三)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内部配合和外部协作。一是要加强各级国税部门之间和同级国税局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做好统计数据与综合征管软件数据的比对等工作;二是要加强与地税部门的协作,尤其是在数据上报前和纳税排行榜下发确认过程中,要做好数据的衔接和对比,确保数据一致、准确。


  (四)提高效率,按时完成。各级国税部门要统筹安排,精心组织,优质高效地完成统计上报工作:一是要对照省局工作日程和职责分工,科学、合理安排本单位的数据统计工作;二是要抽调业务骨干,集中精兵强将,确保人员、时间到位;三是要充分利用各种信息技术和统计方法,提高统计工作质量和效率。


  附件:1.2014年度全省纳税排行前150名企业名单


  2.2015年全省纳税先进企业推荐表


  3.___企业集团及其所属机构统计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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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2-26
文号:鲁国税函[2016]6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国税函[2016]68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服务支持外贸发展工作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在全省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工作中切实发挥国税部门的职能作用,提高出口退税质效,优化外贸发展环境,支持外贸经济发展,特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积极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


  按照“风险可控、企业自愿”的原则,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参与试点的出口企业在进行退免税申报以及申请办理退(免)相关证明时,不需再报送纸质申报表和纸质凭证等,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的电子数据进行审核、审批,实现出口退(免)税业务全程“网上办理”,切实减轻企业办税负担,方便企业办理退税,提高税务机关退税审核、审批的效率。


  二、全面实行出口退(免)税办税时间标准化


  在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1版)》的基础上,对出口退(免)税备案、申报受理、证明出具、审核、审批等事项涉及的所有环节进行标准化时间设定,实现出口企业办税流程规范化、办税时间标准化,以提高退税效率,加快退税进度。


  三、丰富完善高效便捷的退(免)税申报服务


  在深化应用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通过互联网申报和自动预审、反馈的基础上,同步开发推行网页版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系统,本着“自主选择、自愿使用”的原则,出口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网页方式进行申报,申报数据存储在云端,减少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客户端软件升级和海关商品代码库升级带来的繁琐,降低企业申报数据存储在本地发生数据灾难的风险,提高企业申报操作的便捷性,实现如影随行的退(免)税申报。


  四、深入推进“互联网+出口退税”


  升级《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退税提醒服务功能,进一步丰富完善提醒信息的种类,提高提醒信息的发送频率。开发推行《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的手机APP软件,实现企业对退(免)税申报、审核审批和退库信息的自主即时查询,做到退税办理透明化。通过互联网和手机在线方式,提供出口退税政策的在线解读和出口退税知识库查询,丰富退税辅导的手段和内容,实现税企互动常态化、政策解读适时化话。


  五、不断提高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效率


  进一步提高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的发函针对性,减少对涉税金额较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函数量,对经函调未发现问题的企业一年内从同一供货企业购进同类商品且进货金额年度增幅不超过30%的不再发函,对出口到港澳台、东南亚、陆路毗邻国家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外国家和地区的非必须函调类商品可不发函,对一类出口企业申报的退(免)税需发函调查的可在办理退(免)税后再行发函。回函地国税机关收到调查函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延期复函


  六、大力支持新兴业态外贸企业发展


  根据我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跨境电子商务等新兴业态发展特点,全面落实国家政策,积极加强对企业的辅导,开通“绿色通道”,简化退税审核、审批手续,加快退税进度,在退税计划内优先退税,根据企业申请可实行一个月内两次以上退税。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退税申报,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进行审核并办理退税,事后使用稽核发票信息进行复核。


  上述工作措施,各级税务机关应及时根据省局具体工作部署,认真抓好落实,并做好各项措施的跟踪问效和升级优化工作。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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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2-29
文号:鲁国税函[2016]6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国税发[2016]19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运用单机版软件开展2015年度税务师行业报表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提高税务师行业年度报表统计报送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增强行业信息化管理能力和水平,自2015年度开始,税务师行业报表报送工作将试行通过单机版软件开展相关数据的汇总统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关于试行运用单机版软件开展2015年度税务师行业报表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税总纳便函[2016]15号)精神,就我省做好2015年度税务师行业报表统计报送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做好行业报表报送工作


  注册税务师行业年度报表的报送工作是强化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全面反映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现状的重要措施,是总局制定行业发展方针、政策的客观依据。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行业年度报表报送工作的深远意义,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行业年度报表的报送工作。


  二、行业报表报送工作安排


  (一)填报对象


  2015年12月31日前成立且正常经营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外省在我省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分所。


  (二)报送时间


  各市局报送时间为:2016年3月15日前。


  (三)单机版软件下载及上报路径


  各市国家税务局在省国税局FTP下载相关软件和上报市级汇总表。(下载路径为:FTP /税管中心/2015年税务师行业年度报表/2015税务师行业年度报表单机版报表软件下载;上报路径为:FTP /税管中心/2015年税务师行业年度报表/2015税务师行业年度报表上报)。


  各市地方税务局在省地税局FTP 下载软件(下载路径为:FTP://140.16.16.4/纳税服务中心/,上报路径为:纳税服务中心notes邮箱)。


  2015税务师行业年度报表单机版报表软件下载包括三部分:JIO文件(报表参数)、安装程序和操作手册。


  三、行业报表报送工作要求


  (一)为确保工作的延续性和稳定性,在《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和监管办法》等相关制度出台前,报表样式及有关要求继续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注册税务师行业年度报告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3]607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行业年度报表编报工作实行专人负责制。各市级税务机关要发挥在行业监管中的地位和作用,指派专业骨干人员负责此项工作。认真研究操作手册,尽快掌握使用方法,制订工作方案,辅导事务所填写相关表格,并加强审核。可适当将任务分解到区(县)税务机关,组织开展基础数据填报,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保质保量完成报表报送工作。


  (三)行业年度报表的报送工作分为报表数据统计汇总和报表指标分析两部分。各市国税局、地税局要分别将分析报告及统计报表一并报送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在报送纸质报表的同时,要报送命名为“2015**市(国税汇总单位)”或“2015**市(地税汇总单位)”JIO格式的市级电子汇总表。


  (四)单机版行业报表软件市级汇总表“封面代码”中“机构代码”必须为18位,具体编码规则为市地汉语拼音的前两个字母+01、02(区分国、地税)+加0补足18位组成。例如2015济南(国税汇总单位)表,封面机构代码为“jn0100000000000000”,2015济南(地税汇总单位)表,封面机构代码为“jn0200000000000000”。


  (五)外省在我省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分所,作为独立单位进行填报,本省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的非独立法人的事务所分所,其报表信息统一汇总到总所,由总所报送所属税务机关。


  今年是单机版报表软件运行第一年,操作中有相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注税中心将通过QQ群山东注税行业管理(群号:160575984)提供技术保障和服务交流。各市要保证报表质量。


  联系人及电话:陈志建 0531-85656690


  郑宇 0531-85656646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关于试行运用单机版软件开展2015年度税务师行业报表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税总纳便函[2016]15号)(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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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2-03
文号:鲁国税发[2016]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岛市地税局公告2016年第1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条款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本法规第一条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青岛市地税局公告2017年第3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自2017年7月20日起,本公告下列部分条款废止或修订:


1、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八条第(六)项、第六十三条废止。


2、第六十一条第(五)项修订为:加计改良开发未竣工房地产成本的百分之二十。


3、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修订为: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在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其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加转让环节税金计算。其中单位建筑面积扣除项目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单位建筑面积扣除项目金额=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现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月22日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条款废止]为规范和加强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征收机关。


本办法所称普通住宅,是指青岛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布的普通标准住房。


本办法所称配套设施是指能有偿转让的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地下室(储藏室)、阁楼、车库(位)等设施(不含人防)。


第四条 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款,保证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纳税服务,加强土地增值税政策宣传辅导,及时对纳税人申报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以及税款计算等情况进行审核,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


第六条 土地增值税以政府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设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的项目,以政府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分期分批建设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第七条 清算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当分别计算增值额。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税收管理,实施项目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按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日常管理台账》,运用信息化手段,对纳税人项目立项、规划设计、工程招投标、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情况实行跟踪监控,做到税务管理与纳税人项目开发同步。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项目信息登记,填报《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同时提供以下书面资料:


(一)房地产项目立项批文;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转让合同;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六)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已开始销售但尚未办理清算申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应于本办法施行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时限内补报《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和相关资料。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或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导致工程造价偏高,应自变化之日或特殊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提交相应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实地核查记录,纳税人应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销售(预售)许可证;


(二)合同成本清单;竣工验收证明;建设方、施工方、咨询企业三方盖章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


(三)说明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开发间接费用的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应在其达到该比例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房地产项目销售、自用和出租情况说明。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结论后应根据相关规定跟踪监控销售剩余开发产品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第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完善与同级发展改革、国土、建设、规划、房管等部门的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充分利用第三方信息,强化土地增值税管理。


第三章 预征管理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先预征后清算的征管模式,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转让收入按照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预征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土地增值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预缴税款=转让房地产收入额×预征率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开发产品的过程中,随同房价向购房人收取的装修费、设备安装费、管理费、手续费和咨询费等价外收费,应并入房地产转让收入,作为房屋销售计税价格的组成部分,预缴土地增值税。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它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转让房地产,并预缴土地增值税。


第十九条 保障性住房和拆迁返还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申报后至收到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论前,纳税人应就其销售剩余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继续预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总金额按申报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加转让环节税金计算。待收到审核结论后重新确定单位建筑面积扣除项目金额再多退少补。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月预缴土地增值税,于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第二十二条 随房屋一并转让的配套设施,凡转让的房屋为普通住宅的,配套设施按照普通住宅进行预征;凡转让的房屋为非普通住宅的,配套设施按照非普通住宅进行预征。单独转让的配套设施按照非普通住宅进行预征。


第四章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


第一节 清算实施


第二十三条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申报主体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受理和审核。


第二十四条 对于分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各期清算的方式应保持一致。


第二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四)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包括视同销售)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是指取得最后一份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上述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所称的“全部竣工”“已竣工验收”是指房地产开发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形:


(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包括交付购买方);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第二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应清算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或申请税务登记注销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申报。


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可清算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申报,并按规定提供清算资料;对于确定暂不清算的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动态管理。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以委托有资格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也可采取自行计算并申报的方式。


第三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清算申报资料后,对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且清算资料完备的,予以受理;对纳税人符合清算条件、但报送的清算资料不全的,应要求纳税人在15日内补报,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齐清算资料后,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的清算申报申请,纳税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撤销。主管税务机关在做出予以受理、补正资料告知、不予受理决定时,应向纳税人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予以书面告知。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手续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资料,并制定索引目录,编号装订成册:


(一)《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相关附表;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主要内容应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及成本分摊方式等基本情况和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项目规划、设计、勘察、工程招投标、工程施工、材料采购等相关有效凭凭证;


(六)拆迁(回迁)合同、支付凭证、个人签订花名册或签收凭证;


(七)项目工程建设合同及其价款结算(书)单;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有关帐薄、竣工验收证明;建设方、施工方、咨询企业三方盖章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甲供材设备购领存明细表;


(八)《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产权属准予登记通知(证明)》、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以及分期开发分摊的有关证明资料;


(九)开发项目中的公共配套设施,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和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相关证明资料;


(十)银行贷款合同及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


(十一)《预缴土地增值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分配表》;


(十二)合同成本清单;


(十三)清算项目总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提供单笔5万元以上的扣除项目发票复印件,6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提供单笔10万元以上的扣除项目发票复印件;


(十四)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上述第(三)至(十)项资料,须同时报送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将原件退回。委托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的,除本条第(一)项资料外,其他资料作为《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的附件,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凡在鉴证报告中已提供的资料不需重复报送。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提交清算审核纸质资料的同时,应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厅上传电子申报表及附表。


第三十三条 受托出具清算鉴证报告的税务师事务所负责通过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厅上传鉴证报告及工作底稿。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清算申报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在90日内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结果进行审查,如有特殊情况无法于90日内完成审核,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完成,并书面告知纳税人。


第三十五条[条款废止]开发项目中既包括普通住宅又包括非普通住宅的,随房屋一并转让的配套设施,凡转让的房屋为普通住宅的,配套设施按照普通住宅进行清算;凡转让的房屋为非普通住宅的,配套设施按照非普通住宅进行清算。单独转让的配套设施按已售的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可售面积分摊进行清算。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按规定实行核定征收方式: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申报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申报,逾期仍不清算申报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七条 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纳税人,并确定办理补、退税期限。纳税人未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补缴土地增值税的,按日加收滞纳金。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收入


第三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是指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三十九条[条款废止]因房地产购买方违约,导致房地产未能转让,转让方收取的定(订)金、违约金不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不确认为房地产转让收入。


第四十条[条款废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的,应视同销售。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第四条规定的开发产品捐赠,不计销售收入,同时对于该部分开发产品所应分担的土地成本、开发成本和开发费用不得计入扣除。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以及视同销售的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顺序确认:


(一)按本企业清算项目当月或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售价或评估价格确定。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其清算收入确认时间是指:


(一)所销售的房地产,已收讫全部价款或者取得索取全部价款的凭据;


(二)对视同销售的房地产,其房地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


(三)国家税务总局的其他规定。


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库(位)等设施时,或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四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业主签订合同,将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配套设施转让给业主取得的收入,应并入房地产转让收入中。


第三节 扣除项目


第四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扣除项目金额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加计扣除。


第四十六条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价款为纳税人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价款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价款为向原土地使用人实际支付的地价款。


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利息,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准予扣除,但缴纳的土地闲置费、滞纳金和行政罚款不得扣除。


第四十七条 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即房地产开发成本,是指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具体为:


(一)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是指土地征用和拆迁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土地使用费、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用、安置及动迁费用、回迁房建造费用等。


拆迁补偿费必须是真实发生并实际支出的。支付给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费应与拆迁(回迁)合同、支付凭证和个人签收花名册或签收凭据一一对应。


(二)前期工程费,是指项目开发前期发生的政府许可规费、招标代理费、以及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三通一平”等前期费用。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主体建筑的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及精装修费等。


1.发生的费用应与决算报告、审计报告、工程结算报告、工程施工合同记载内容相符。


2.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购建筑材料时,自购建材成本不得重复计算扣除。


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已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扣除。


4.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凡房价中包含装修费用的,其装修费用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建筑工程安装费。


装修费用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采购或委托装修公司购买的可移动家电、可移动家具、日用品、可移动装饰用品(如窗帘、装饰画等)的支出。清算时,在收入中同时剔除购置成本。


(四)基础设施建设费,是指开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排污、排洪、消防、通讯、照明、有线电视、宽带网络、智能化等社区管网工程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工程费等各种基础设施支出。


(五)公共配套设施费,是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或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1.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2.经人民法院裁决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3.商品房销售合同、财产处分合同等契约中注明有关公共配套设施归业主共有,并且相关公共配套设施移交给业主或者依规定成立的业主自治组织,由业主共同支配上述公共配套设施的各项权益和负担相应成本。


(六)开发间接费,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第四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具体为:


(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它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计算扣除。


(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计算扣除。


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它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本条(一)、(二)项所述两种办法。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银行贷款使用的借据(借款合同)、利息结算单据等,视同金融机构证明。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建造房地产开发项目向金融机构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属于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前发生的,计入房地产开发费用的利息支出中按规定予以扣除。


(六)[条款废止]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并按借款合同指定的分摊对象和用途借给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并且按照支付给金融机构相同的借款利率收取利息的,可以凭借入方出具的金融机构借款的证明和集团内部分配使用决定,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分摊利息费用,据实扣除。


第四十九条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因转让房地产缴纳的教育费附加,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第五十条 加计扣除,是指对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按四十六条、四十七条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二十。


第五十一条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从政府取得的土地出让金返还以及从事拆迁安置、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取得的补偿或财政补贴款项,抵减相应的扣除项目。


第五十二条 对同一类事项,应当采取相同的会计政策或处理方法。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规定不一致的,以税务处理规定为准。


第五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多个房地产项目,其共有的土地成本,应按占地面积比例分摊。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多个房地产项目,其共有的其他成本费用,应按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总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五十四条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且支付的。除另有规定外,扣除项目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相关部门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部门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四)其它合法有效凭证。


第五十五条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费用申报资料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参照各级建筑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当年度建筑安装工程平方米造价指标,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建设规费收取标准等,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其准予扣除的成本费用:


(一)建筑工程费高于中标概算价格或者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金额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大宗建筑材料供应商或者建筑工程承包人(含分包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关联企业,并且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或者价格明显偏高的;


(三)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等价格明显偏高的;


(四)清算申报时所附送的凭证和资料不符合清算申报要求的。


第五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工作中,对于建筑安装等成本明显偏高的,可以聘请造价中介机构,协助解决工程造价等专业技术问题。


第五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库(位)等设施取得的收入,不计入土地增值税收入,凡按规定无偿移交给政府、公共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准予扣除相关成本、费用。


未无偿移交给政府、公共事业单位的地下人防设施,其成本不允许扣除。该成本按照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在全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的成本内计算。


第五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筑面积以政府规划部门的批复文件(详细规划总平面图等)为准,对于项目最终测绘面积与政府规划部门批复文件不相符的,经规划等政府部门确认后,以测绘面积为准。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可售面积以销(预)售许可证确认的面积为准,对于实际可售面积与销(预)售许可证面积不一致的,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政府相关部门的证明,按实际可售面积为准。


第五十九条 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进行任何形式的开发即转让的,其扣除项目如下: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包括契税;


(二)与转让土地使用权有关的税金,包括营业税金及附加。


第六十条 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了实质性的土地整理、开发,但未建造房屋即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其扣除项目如下: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包括契税;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


(三)加计开发土地成本的百分之二十;


(四)与转让土地使用权有关的税金,包括营业税金及附加。


第六十一条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整体购买未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然后投入资金继续建设,完成后再转让的允许加计扣除,其扣除项目如下:


(一)取得未竣工房地产所支付的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改良开发未竣工房地产的成本;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


(四)转让房地产环节缴纳的有关税金,包括营业税金及附加;


(五)加计取得未竣工房地产所支付的价款和改良开发未竣工房地产成本两项之和的百分之二十。


修订为:加计改良开发未竣工房地产成本的百分之二十。


第四节 后续管理


第六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结论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转让房地产收入,应当按月区分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其扣除项目总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加转让环节税金计算。其中单位建筑面积扣除项目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单位建筑面积扣除项目金额=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修订为: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在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其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加转让环节税金计算。其中单位建筑面积扣除项目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单位建筑面积扣除项目金额=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上述公式中,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不包括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第六十三条[条款废止]出具清算结论后随房屋一并转让的配套设施的,凡转让的房屋为普通住宅的,配套设施按照普通住宅进行计算;凡转让的房屋为非普通住宅的,配套设施按照非普通住宅进行计算。单独转让的配套设施按照非普通住宅进行计算。


第六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核定征收的,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在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税务机关确定的不同类型的核定征收率分别计算土地增值税,按月纳税申报。


第六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自收到清算结论后三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属实的,调整清算申报审查结论:


(一)清算申报审核完毕的开发项目又发生成本、费用的;


(二)取得清算申报时尚未取得的扣除项目相关凭证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或者土地增值税清算后未按规定期限补缴税款,或者未按后续管理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第六十七条 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或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进行清算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清算申报和报送清算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清算审核过程中,对通知清算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可按规定程序移交稽查部门实施税务稽查,并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已按规定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论后,如审计、财政等部门检查发现纳税人仍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并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追缴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对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规定,交由其行政监管部门处理。


第七十一条 对造价工程师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认可,定期在官方网站进行公开,并应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交由其行政监管部门处理。


第七十二条 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鉴证报告或涉税文书的,主管税务机关直接认定为丙级鉴定报告,质量评价情况将列入税务部门对该鉴证人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参考依据。对出具丙级鉴证报告的鉴证人按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规定处理。


第七十三条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中,税务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的,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现行土地增值税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日”是指工作日,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3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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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1-22
文号:青岛市地税局公告2016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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