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鲁政办发[2016]37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57号文件完善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机制。居民大病保险实行全省统筹。年度筹资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10%左右。每年10月底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当年全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能力和支付水平、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情况,以及居民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下一年度居民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指导各市将居民大病保险列入下年度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居民大病保险资金从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划出。完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多渠道筹资机制,保证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二、规范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服务。承办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原则上应通过政府招标选定;在正常招标、投标不能确定承办机构的情况下,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政府批准。招标文件应主要包括具体支付比例、盈亏率、配备的承办和管理力量等内容。符合保险监管部门基本准入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参加投标。招标人应当与中标的商业保险机构签署保险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自2016年起,合同期限原则上不低于3年。因违反合同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损害参保人权益的情况,可按照约定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责任。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居民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增值税,免征保险业务监管费;2015年至2018年,试行免征保险保障金。


三、建立居民大病保险盈亏动态调整机制。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居民大病保险的盈利和成本,全省统一计算不得超过当年筹集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总额的2%;当年大病保险资金结余超过2%以上的部分,用于冲抵上年度居民大病保险资金超支4%以上部分或结转下年度居民大病保险资金。居民大病保险资金当年超支在4%(含4%)以内的部分,由商业保险机构自行承担;当年超支在4%以上的部分,通过下年度调整政策适当解决。商业保险机构盈余、亏损,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考核评估后予以确认。


四、建立居民大病保险评估机制。建立居民大病保险第三方评估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通过政府采购,选取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机构承担全省居民大病保险评估工作,评估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五、完善居民大病保险结算管理。要把居民基本医保、居民大病保险纳入一体化结算系统和医疗服务监管体系,实现商业健康保险信息系统与居民基本医保、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必要的信息共享。完善医保支付制度,控制不合理费用支出。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与商业保险承办机构密切配合,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监管工作。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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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8-05
文号:鲁政办发[2016]3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政发[2016]21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省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省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6年8月8日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省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3]11号)有关规定,为理顺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省与市县增值税收入分配关系,制定本过渡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保持现有财力格局不变。在保持现行省以下收入划分体制基本稳定的前提下,理顺省与市县增值税收入分配关系,确保市县财政平稳运行。


(二)调动市县发展积极性。除省级保留企业外,按照属地原则将中央下划增值税收入全部下放到市县,调动各地发展经济和培植财源的积极性,缓解当前经济下行压力。


(三)兼顾好不同地区利益关系。以2014年为基数,保证省与市县既有财力;继续实施财政困难县(市、区)税收返还政策,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支持力度。


(四)注重做好改革过渡衔接。在调整省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过程中,兼顾当前与长远,既与2013年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相衔接,也为下一步贯彻国家财税体制改革留出空间。


二、主要内容


(一)以2014年为基数核定省级返还和市县上缴基数。


(二)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均实行中央与地方按50∶50比例分享。


(三)省级保留的跨区域经营特殊企业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继续作为省级财政收入。


(四)除省级保留企业外的一般企业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继续按照省与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15∶85的比例分成。其中,省级分成部分,预算执行中作为市县财政收入,属地征管、就地缴库,年终由市县通过体制结算上解省财政。


(五)中央从市县上划的收入,省级通过基数返还方式补助市和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确保市县既有财力不变。


另外,为支持欠发达地区加快发展,做好与2013年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政策衔接,2016-2018年,对省级因2013年体制改革从财政困难县(市、区)集中的税收收入继续给予全额返还,且在过渡期内,省级暂不参与分享市县耕地占用税。


三、实施时间和过渡期限


本方案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同步实施,即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过渡期限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届时省级将根据中央统一部署,结合省以下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地方税体系建设等改革进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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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8-08
文号:鲁政发[2016]2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2016年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通知

一、申报范围


1.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不含青岛市)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2.2013年通过认定和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认定办法》规定,至2016年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满。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规定办理(今后高企认定不再设复审环节);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但未提出更名申请的,必须先办理更名手续,再以变更后企业名称提出认定申请。


3.涉密企业须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将认定申请材料做脱密处理,并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二、申报批次及时间


201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安排两批,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受理各市、国家高新区报送的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材料(一式2份)及推荐汇总表(附件7,一式4份),受理截止时间分别为:9月20日、10月14日,申请企业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自主选择申报批次,企业向所在地科技局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


2016年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工作安排两批。第一批更名申请材料受理时间截止到8月23日,2013年通过认定(或复审)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务必参加第一批更名工作;第二批更名申请材料受理时间截止到10月14日。更名材料按照《工作指引》要求装订,一式2份,其中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在认定管理网络系统中填写完整后打印生成,由各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初审、汇总(汇总表见附件1)后统一报送。


三、申请材料


企业认定申请材料清单见附件2。企业所提供的附件证明材料要对照《认定办法》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8项条件。


四、申报程序


1.企业自我评价、网上注册。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规定的相关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注册登记。注册过的无需重新注册,可用注册时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进行申报。


2.企业申报。企业应按照《工作指引》的要求,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完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的填写、附件上传、打印(生成PDF文件)和提交工作。之后将书面申报材料(PDF文件首页做封面,书脊处由上至下打印主要技术领域及企业名称),按附件2的顺序和要求胶版装订成册(须保证书面材料与网上版本的一致性)。申报企业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一致性负责;高新区外企业上报所在市科技局,高新区内企业上报所属高新区管委会。


需扫描上传申报系统的附件证明材料包括: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知识产权相关材料,人员情况说明,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附件5),研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报告或鉴证报告,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其相关附表)。


3.审核推荐。各市(或国家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对辖区内企业申报做好服务,并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形成推荐意见,填报《申请认定企业推荐汇总表》并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后,按时将《申请认定企业推荐汇总表》及纸质申请认定材料报送省认定办。


五、工作要求


1.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将纳入科学发展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各地要高度重视,积极主动做好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指导与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现应报尽报。同时,要重点加强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新业态的培育服务,建立和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提高申报质量。


2.各地应进一步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工作协商机制,按照通知要求,及时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做好上报申请材料的把关工作,确保申报工作的有序开展。


3.各地要加强组织申报过程的监管,确保工作程序的规范化。省认定办没有委托或指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展相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的辅导工作,同时也不支持、不提倡各地委托或指定有关单位和个人为申报企业编写申报材料。


4.各地应进一步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的动态管理,对采取的好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建议及典型案例等及时上报省认定办。


附件:


1.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申请情况汇总表


2.企业认定申请材料清单及装订顺序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所属技术领域情况及主要产品(服务)对应知识产权情况说明(参考提纲)


4.申报企业知识产权汇总审核表


5.企业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


6.中介机构承诺书


7.《申请认定企业推荐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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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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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临时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自然人纳税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时,对其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由税务机关统一按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2016年8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2日。


  特此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8月3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解读《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

      

  近日,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布了《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发布的背景

 

  “以票控税”是税务部门加强零散税收控管的有效手段。多年来,各级税务部门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在自然人纳税人向税务部门申请代开发票时,依照税法有关规定,按开具发票金额的一定比例征收个人所得税等应征税款,有效防止了零散税收的流失,确保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但各市、县(市区)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不尽一致。为公平税负,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告》明确: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时,对其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由税务机关统一按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核定征收及征收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税务机关有权采用规定的方法核定应纳税款。其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将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明确为1.5%.《公告》明确核定征收的征收率为1.5%,参照了税务总局的规定,并保持税负一致。

 

  三、关于税款征收和缴纳

 

  《公告》明确: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时,由税务机关统一按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地税部门与国税部门签订委托代征协议的,由国税部门在为符合《公告》所列情形的自然人纳税人开具发票时,按《公告》规定的征收率代地税部门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地税部门尚未与国税部门签订代征协议的,符合《公告》所列情形的自然人纳税人,应在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按《公告》规定的征收率,依法向申请代开发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公告》施行时间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第十四条第二款“对公布后不立即施行有碍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规定,《公告》明确施行时间为公布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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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8-03
文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告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全面开展严禁税务机关、税务人员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专项治理自查工作。


  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税务人员“五个禁止”、领导干部“三项制度”和税务机关“三项职责”的要求,旗帜鲜明地整治税务人员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按照总局要求,主动履行主体责任,决定在全省地税系统开展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地税机关严禁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各级地税部门不得让涉税中介机构承担本应由地税机关承担的相关费用,不得与涉税中介机构在同一处场所办公,不得向涉税中介机构借用财物和人员,不得以各种形式强制、指定或变相强制、指定纳税人接受涉税中介机构服务以换取不当利益,不得利用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权、检查权、执法权、政策解释权和行政监管权与涉税中介机构合谋作出有关资格认定、税收解释或决定,使纳税人不缴税、少缴税或减免退抵税,非法获取利益等。


  二、地税人员严禁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地税人员是指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在职、提前离岗、退(离)休干部、工勤人员等。


  (一)地税人员严禁直接开办或者投资入股涉税中介,在涉税中介挂名、兼职(任职)或者出借(出租)注册税务师等资格证书,严禁以任何理由强行安置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涉税中介机构(此处指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公司、财务公司等)从业;严禁强制、指定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纳税人接受涉税中介服务;严禁以任何名目在涉税中介机构报销费用、领取补贴(补助)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经济利益;严禁利用职务之便与涉税中介机构合谋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等。


  (二)按照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地税人员到涉税中介机构兼职(任职)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涉税中介机构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涉税中介机构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涉税中介机构兼职(任职)的,必须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单位党组报告,由拟兼职(任职)涉税中介机构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组按规定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兼职(任职)。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三年后到涉税中介机构兼职(任职)的,应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单位党组报告,由拟兼职(任职)涉税中介机构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组按规定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人事部门备案。按规定经批准在涉税中介机构兼职的地税人员,不得在涉税中介机构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份和其他额外利益。


  欢迎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监督举报电话: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0531-82613651  


  潍坊市地方税务局  0536-12366-2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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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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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建税等附加税费零申报事项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2016年第6号)规定,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基金免于零申报。具体包含以下几种情况:


  1.纳税人在国税申报系统进行增值税、消费税零申报的。


  (补充说明:由于总局正在对金三系统相关功能进行修改调试,目前该功能仅限于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增值税、消费税零申报后,系统已经实现了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基金的零申报;但一般纳税人进行增值税、消费税零申报后,系统尚不能实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基金的零申报,一般纳税人需要在地税系统中自行进行城建税金及附加费、基金的零申报工作。)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


  对以上两种情况,地税系统将直接提取国税系统的纳税申报数据,并自动进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基金零申报,纳税人不需要再进行零申报。


  3.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9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的,纳税人需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进行城建税纳税申报,并享受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基金优惠政策。地税系统将直接提取国税系统的纳税申报数据,并自动进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基金零申报,纳税人不需要再进行零申报。


  (补充说明:由于总局正在对金三系统相关功能进行修改调试,目前该功能仅限于小规模纳税人,地税系统将直接提取国税系统的纳税申报数据,并自动进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基金零申报,不需要再进行零申报,但纳税人需按规定申报缴纳城建税。对于一般纳税人,纳税人除需要在地税申报缴纳城建税外,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9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的,纳税人需要在地税系统进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基金免税申报,按照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享受小微企业免征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


  我们将根据总局金三程序的修改调试情况,及时向纳税人发布信息。对造成的不便,请予以谅解。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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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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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鲁地税发[2016]27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管理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6]28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根据总局任务分工,省局制定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管理的指导意见]任务分工安排》(以下简称《安排》),随文印发,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统一思想,切实重视 


  税务总局《意见》是全面贯彻《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重要举措,是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的具体措施,是转变税收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的具体体现,对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税收征管体制和征管能力现代化进程有着重要意义。省局《安排》是落实总局《意见》的具体分工和要求,全省各级地税部门要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总局、省局文件精神,统一思想认识,切实把税收管理由主要依靠事前审批向主要依靠事中事后管理转变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自觉改进具体工作,保证工作质效,增强参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明确职责,确保落实 


  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省局已将各项任务进行了分解落实,制定了《安排》,明确了各市局和省局各处室的工作任务、完成时限。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全面梳理,对所承担的任务进行再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人员,并进一步细化管理措施,完善工作制度。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相关责任部门要根据《安排》,主动担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监管”原则,认真组织、统筹落实。牵头部门要搞好统筹规划,配合部门要积极承担协助责任,切实把所担负的任务落到实处,保证效果。 


  三、积极进取,有序推进 


  税务总局前期已经出台的针对事中事后管理的各项管理措施,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执行。对于税务总局按《意见》已经明确将陆续出台的制度办法等,省局应依照有关规定,于相应制度办法发布后3个月内提出具体贯彻意见。对于税务总局未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的工作任务,省局各责任部门要在吃透《意见》精神的基础上,主动的开展调查研究,一方面积极向总局提出合理化建议,另一方面可制定必要的管理措施指导市、县地税机关开展工作,探索事中事后管理的有效措施,促进税收管理由主要依靠事前审批向主要依靠事中事后管理转变的有序进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政策法规处)。 


  附件: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管理的指导意见》任务分工安排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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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22
文号:鲁地税发[2016]2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7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优化版上线有关事项的通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山东国税系统、地税系统(不含青岛,下同)将于2016年10月8日正式上线启用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系统(以下简称“金税三期优化版”)。为确保新旧系统顺利切换,最大限度降低金税三期优化版上线对纳税人或缴费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正常经营和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影响,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系统上线期间暂停办理涉税(费)业务时间安排


(一)山东国税系统暂停业务办理安排。2016年9月26日18:00至2016年10月8日8:30,山东国税系统所设各类办税服务厅(含车辆购置税办税服务厅)、委托代征单位、发票代开点、车辆购置税委托缴纳点等办税服务场所,以及网上办税平台、移动办税平台、自助办税终端、移动开票系统等办税服务系统,将暂停办理除以下几项业务以外的所有涉税业务:


1.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认证(含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的勾选确认);


2.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抄(报)税;


3.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网络采集报送;


4.普通发票网络开具系统开票(淄博、潍坊、威海);


5.涉税咨询。


(二)山东地税系统暂停业务办理安排。2016年9月26日18:00至2016年10月8日8:30,山东地税系统办税服务厅、政务中心办税窗口及房产交易中心办税窗口等办税服务场所(包括自助办税终端),以及网上报税、企业综合办税平台、发票查询等办税服务系统,将暂停办理除涉税咨询外的所有涉税业务。


二、恢复办理涉税(费)业务时间安排


(一)山东国税系统。自2016年10月8日8:30起,金税三期优化版正式启用。届时,山东国税系统所设各类办税服务厅(含车辆购置税办税服务厅)、委托代征单位、发票代开点、车辆购置税委托缴纳点等办税服务场所,以及网上办税平台、移动办税平台、自助办税终端、移动开票系统等办税服务系统,恢复办理各类涉税(费)业务。


(二)山东地税系统。自2016年10月8日8:30起,金税三期优化版正式启用。届时,山东地税系统办税服务厅、政务中心办税窗口及房产交易中心办税窗口等办税场所,以及网上报税系统、企业综合办税平台、发票查询等办税服务系统,恢复办理各类涉税(费)业务。


三、申报纳税(费)期限调整安排


根据有关规定,我省2016年10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调整为10月8日至10月26日。


四、涉税(费)业务办理提醒


(一)请广大纳税人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于2016年9月26日前尽早办理车辆购置税缴纳、发票领用、发票代开、涉税事项申请等涉税(费)业务。


(二)因生产经营需要扩大发票使用数量的纳税人,请于2016年9月26日前尽早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发票供应数量,保证纳税人正常经营的开展。


(三)金税三期优化版上线运行初期,受业务量增大、业务办理集中等影响,可能会出现办税服务厅拥堵,纳税人办税等候时间延长等情况,请纳税人合理安排涉税(费)业务事项办理时间,尽量错峰办理。


(四)金税三期优化版上线期间,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将对网上办税平台进行升级,实现与金税三期优化版有效衔接,纳税人可从网上办税平台查询或下载软件升级变化说明。


(五)金税三期优化版上线期间,山东国税系统除自助办税终端、移动开票系统外,纳税人端的其他发票开具系统均可正常开具发票。


(六)金税三期优化版上线期间,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将对网上报税系统进行升级,实现与金税三期优化版有效衔接,纳税人可从网上报税系统查询或下载软件升级变化操作手册。山东地税网上报税地址:http://wsbs.sdds.gov.cn;原网上报税地址http://www.12366.cn不再使用。


(七)金税三期优化版上线期间,所有涉及纳税人涉税(费)业务办理的相关事宜,税务机关将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办税服务厅、电视、报纸等正规途径和渠道进行发布,请纳税人及时关注,切勿相信不法分子编造散布的各类涉税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八)其他未列明事项,请纳税人关注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办税服务厅公告,也可致电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税务机关将竭诚为您服务。


感谢全省广大纳税人长期以来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对于金税三期优化版上线给纳税人办税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通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12日


分送:各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市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金税三期工程应用软件换版领导小组办公室承办      办公室2016年9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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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9-12
文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6年度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财政局关公告2017年第1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17年度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本法规自2017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要求,现公布我市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的以下产品的扣除标准,执行时间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5年度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公布的扣除标准同时废止。 


  一、其他乳制品(见附件1)。其他乳制品是指除《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所公布的全国统一扣除标准以外的液体乳及乳制品。 


  二、酒及酒精和相关产品(见附件2)。 


  三、啤酒(见附件3)。 


  四、植物油和相关产品(见附件4)。 


  五、其他产品(见附件5)。 


  特此公告。 


  附件:


      1.全市统一的其他乳制品扣除标准 


  2.全市统一的酒及酒精和相关产品扣除标准 


  3.全市统一的啤酒扣除标准


  4.全市统一的植物油和相关产品扣除标准 


  5.全市统一的其他产品扣除标准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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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9-19
文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鲁国税发[2016]112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案源管理办法重要意义


  2015年,中共中央提出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中要求深化税务稽查改革,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制度和案源管理制度。适应当前案源管理的新形势,国家税务总局对稽查案源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对于普遍推行先开展案头风险分析评估查找高风险纳税人再开展定向稽查的模式,促进稽查选案的系统化和科学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完善稽查案源管理机制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根据《办法》要求,明确职责,进一步加强稽查案源管理工作。一要加强稽查案源归口管理。各级国税局稽查局要设立专门的案源管理岗,由专门人员负责案源管理工作;要按规定建立案源管理集体审议会议制度,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集体审议案源的标准;二是健全案源信息收集工作机制。案源管理部门要不断拓宽案源信息来源取到,及时接收、收集和整理各类案源信息,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案源信息库。三是完善案源管理部门协作机制。要加强与地税部门的协作联系,共建协调机制,共享涉税信息,按照《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联合稽查工作办法(试行)》(税总发[2016]84号)要求,共同协商、分类确认联合进户稽查对象。


  三、明确案源管理工作流程


  要按照《办法》规定,形成案源信息的收集、案源的分类处理、立案分配、处理结果使用等闭环式案源管理流程,堵塞案源管理工作漏洞。案源部门要按照要求向相关部门反馈处理结果,同时,要对稽查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和典型案例剖析,对于高风险应对任务中反映出的行业性、地域性或者特定类型纳税人的共性税收风险特征,要及时提交风险管理等部门,并就完善税收政策和加强管理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稽查部门提交的征管建议,确保实现案源管理成果增值利用。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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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6-29
文号:鲁国税发[2016]1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7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优化版上线有关事项的通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山东国税系统、地税系统(不含青岛,下同)将于2016年10月8日正式上线启用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系统(以下简称“金税三期优化版”)。为确保新旧系统顺利切换,最大限度降低金税三期优化版上线对纳税人或缴费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正常经营和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影响,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系统上线期间暂停办理涉税(费)业务时间安排


  (一)山东国税系统暂停业务办理安排。2016年9月26日18:00至2016年10月8日8:30,山东国税系统所设各类办税服务厅(含车辆购置税办税服务厅)、委托代征单位、发票代开点、车辆购置税委托缴纳点等办税服务场所,以及网上办税平台、移动办税平台、自助办税终端、移动开票系统等办税服务系统,将暂停办理除以下几项业务以外的所有涉税业务:


  1.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认证(含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的勾选确认);


  2.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抄(报)税;


  3.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网络采集报送;


  4.普通发票网络开具系统开票(淄博、潍坊、威海);


  5.涉税咨询。


  (二)山东地税系统暂停业务办理安排。2016年9月26日18:00至2016年10月8日8:30,山东地税系统办税服务厅、政务中心办税窗口及房产交易中心办税窗口等办税服务场所(包括自助办税终端),以及网上报税、企业综合办税平台、发票查询等办税服务系统,将暂停办理除涉税咨询外的所有涉税业务。


  二、恢复办理涉税(费)业务时间安排


  (一)山东国税系统。自2016年10月8日8:30起,金税三期优化版正式启用。届时,山东国税系统所设各类办税服务厅(含车辆购置税办税服务厅)、委托代征单位、发票代开点、车辆购置税委托缴纳点等办税服务场所,以及网上办税平台、移动办税平台、自助办税终端、移动开票系统等办税服务系统,恢复办理各类涉税(费)业务。


  (二)山东地税系统。自2016年10月8日8:30起,金税三期优化版正式启用。届时,山东地税系统办税服务厅、政务中心办税窗口及房产交易中心办税窗口等办税场所,以及网上报税系统、企业综合办税平台、发票查询等办税服务系统,恢复办理各类涉税(费)业务。


  三、申报纳税(费)期限调整安排


  根据有关规定,我省2016年10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调整为10月8日至10月26日。


  四、涉税(费)业务办理提醒


  (一)请广大纳税人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于2016年9月26日前尽早办理车辆购置税缴纳、发票领用、发票代开、涉税事项申请等涉税(费)业务。


  (二)因生产经营需要扩大发票使用数量的纳税人,请于2016年9月26日前尽早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发票供应数量,保证纳税人正常经营的开展。


  (三)金税三期优化版上线运行初期,受业务量增大、业务办理集中等影响,可能会出现办税服务厅拥堵,纳税人办税等候时间延长等情况,请纳税人合理安排涉税(费)业务事项办理时间,尽量错峰办理。


  (四)金税三期优化版上线期间,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将对网上办税平台进行升级,实现与金税三期优化版有效衔接,纳税人可从网上办税平台查询或下载软件升级变化说明。


  (五)金税三期优化版上线期间,山东国税系统除自助办税终端、移动开票系统外,纳税人端的其他发票开具系统均可正常开具发票。


  (六)金税三期优化版上线期间,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将对网上报税系统进行升级,实现与金税三期优化版有效衔接,纳税人可从网上报税系统查询或下载软件升级变化操作手册。山东地税网上报税地址:http://wsbs.sdds.gov.cn;原网上报税地址http://www.12366.cn不再使用。


  (七)金税三期优化版上线期间,所有涉及纳税人涉税(费)业务办理的相关事宜,税务机关将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办税服务厅、电视、报纸等正规途径和渠道进行发布,请纳税人及时关注,切勿相信不法分子编造散布的各类涉税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八)其他未列明事项,请纳税人关注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办税服务厅公告,也可致电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税务机关将竭诚为您服务。


  感谢全省广大纳税人长期以来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对于金税三期优化版上线给纳税人办税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通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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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9-12
文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8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优化版上线期间车辆购置税业务办理的通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山东国税系统(不含青岛,下同)将于2016年10月8日正式上线启用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系统(以下简称“金税三期优化版”),并定于9月底、10月初进行新旧系统切换。现就系统上线期间全省车辆购置税业务办理的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暂停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时间安排


  2016年9月26日18:00至2016年10月8日8:30,山东国税系统车辆购置税办税服务厅、车辆购置税办税窗口、车辆购置税委托缴纳点等办税服务场所将暂停办理车辆购置税相关业务。


  二、恢复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时间安排


  自2016年10月8日8:30起,金税三期优化版正式启用。届时,山东国税系统车辆购置税办税服务厅、车辆购置税办税窗口、车辆购置税委托缴纳点等办税服务场所,恢复办理车辆购置税相关业务。


  三、车辆购置税业务办理提醒


  (一)为避免新旧系统切换带来的不便,请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于2016年9月26日前尽早办理车辆购置税相关业务。


  (二)根据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车辆购置税的纳税申报期限为自购买、进口或取得之日起60日内。已购置车辆的纳税人,请尽早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避免因新旧系统切换、业务暂停办理而产生滞纳金。


  (三)其他未列明事项,请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关注国税机关门户网站或办税服务厅公告,也可致电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对于金税三期优化版上线给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办税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通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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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9-13
文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地税发[2016]4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青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发[2015]114号)要求,我省将于2016年7月1日正式启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新纳税申报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包括:《房产税纳税申报表》、《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 

 

  二、各市地税局要尽快组织和协调对基层地税机关和纳税人的业务培训、纳税辅导以及纸质申报表的印刷等事宜,切实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申报和减免税申报落实到位。为提高申报期办税效率,各市局可提前组织和协调纳税人进行明细税源信息的采集填报和减免税备案资料的报备,确保申报期新申报表上线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各市地税局要高度重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新申报表上线工作,税政、征科、纳服等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通力协作,精准落实,确保上线工作顺利实施。 

 

  附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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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9-28
文号:鲁地税发[2016]4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济南市公安局济南市民政局关于贯彻执行住房限购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济政办发[2016]26号)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0月3日起,对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已拥有3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暂停在本市部分区域(包括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高新区,下同)向其出售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无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家庭在本市部分区域限购一套住房。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是指拥有本市市区以及三县一市户籍的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


  二、市城乡建设委负责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的限购管理工作,市住房保障管理局负责二手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的限购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负责做好相关信息核查的配合工作。


  三、家庭拥有住房套数,以新购房时居民家庭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已办理的新建商品房网上签约、不动产登记、房改购房手续和二手房网上签约的住房套数为准。


  四、限购期间,购房人在购买住房前,应提交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购房人应如实填写《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见附件1),并签署购房承诺。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主动向购房人告知住房限购政策,核验购房人提交的上述材料,在《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中签署承诺,并将初验合格的购房人及家庭成员信息录入房地产信息系统,在系统中提交限购查询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购房人委托,携带购房人相关资料,到市房屋档案馆申请核实购房家庭住房情况。市房屋档案馆通过建委、房管、国土、公安、民政部门提供的信息查询系统查询购房人相关信息后,将核实结果在系统中进行反馈。购房人相关资料及《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由市房屋档案馆留存。


  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市房屋档案馆反馈结果办理合同网签,对不符合限购条件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知购房人。


  六、购房人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或代理二手房买卖的,可参照前条办事流程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申请查询购房家庭拥有住房情况。对于符合购房条件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协助买卖双方办理二手房买卖合同网签,并将购房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证明复印件,以及《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等证明材料,提交市房屋档案馆留存。


  二手房买卖当事人自行交易的,由当事人参照前条提交资料申请办理住房信息查询及二手房买卖合同网签。


  七、对不符合限购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办理合同网签。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相关规定网签的,市房产交易监理所将不予进行新建商品房网签合同备案,出具《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不予备案通知书》,并将信息反馈市城乡建设委。


  对于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相关规定网签的,市房产交易监理所将不予进行二手房网签合同备案。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在销售现场、经营场所等显著位置公示本通知及限购政策说明,供购房人查阅,并切实履行对购房家庭资料核验和购房资格初步审核等责任与义务。对于不符合限购条件,采用网下或滞后网签、逾期不办等行为规避限购政策的,一经查实,有关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依法处置。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限购政策给购房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或信息骗取购房资格的,一经查实,取消购房资格,记入个人征信不良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造成的损失由购房人自行承担。


  附件:


  1.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


  2.限购政策说明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

  济南市公安局

  济南市民政局

  2016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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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0-07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6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并互认数字证书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6]94号)中“互认数字证书”的相关工作要求,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并互认数字证书。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通过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互联网办税平台、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互联网办税平台进行纳税申报或办理其他涉税业务的纳税人,凡自愿使用第三方数字证书对提交的涉税电子信息进行签名加密,可不再报送纸质涉税资料。原规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纸质资料留存备查。


  二、使用第三方数字证书的纳税人,应依法在网上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业务,保证所提供的电子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与实际情况相符,均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三、凡上门申报或不使用第三方数字证书办理网上申报等涉税业务的纳税人,仍需按有关规定报送纸质资料。对于未按照规定期限和要求报送纸质资料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责令限期整改,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为降低征纳成本,提高数字证书使用效率,纳税人使用数字证书可以同时办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的网上涉税业务,并且经数字证书签名的电子数据可以相互认证。


  五、目前接入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应用系统的第三方数字证书有北京CA数字证书、青岛CA数字证书和西部CA数字证书。目前接入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应用系统的第三方数字证书有北京CA数字证书、青岛CA数字证书,西部CA数字证书接入工作正在积极推进。


  六、本通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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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9-30
文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7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外地入青建设施工单位纳税服务手册”的通告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税源管理的通知》(青政办发[2016]26号,以下简称《通知》)及现行税收政策规定,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印制了“外地入青建设施工单位纳税服务手册”(以下简称“手册”),现将手册使用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手册的主要内容


手册主要包括以下四项内容:


(一)施工单位基本信息:包括施工单位名称、施工单位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机构所在地、驻青办公地址、驻青负责人及联系方式、青岛市建筑市场信用统一编码、主管税务机关名称等。


(二)工程项目信息:根据不同的工程项目分别填写,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基本信息、企业缴纳(预缴)税款主要信息。


(三)《外地入青建设施工单位提供建筑服务缴纳(预缴)税款台帐》:主要包括建设施工单位税款缴纳情况。


(四)外地入青建设施工单位提供建筑服务办理涉税业务指南。


二、手册的领取


外地入青建设施工单位在青承揽业务前,可以到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任一办税服务厅领用手册;也可以通过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外部网站下载,自行使用A4纸打印。


三、手册的使用


外地入青建设施工单位应完整准确填写手册各项信息和数据。施工单位在青提供建筑服务缴纳(预缴)税款后,应填写《外地入青建设施工单位提供建筑服务缴纳(预缴)税款台帐》,由施工单位留存备查。手册各项内容可选择以电子方式填写。


按《通知》要求,项目相关信息由相关部门在“建设项目基本信息”中盖章确认;主管税务机关每年年底或项目结束时,对施工单位在青提供建筑服务的缴纳(预缴)税款情况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在“企业缴纳(预缴)税款主要信息”中加盖业务专用章确认。


特此通告。


附件:外地入青建设施工单位纳税服务手册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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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0-25
文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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