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青岛市关于2017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残联、地税分局、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中央和省属驻青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等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工作在全市统一实施。现就保障金征收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中央、省驻青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二、征收标准

 

按照山东省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差额比例,依照青岛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额计算保障金。按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一人的单位,按实际差额比例征收。

 

应缴保障金=上年度全市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额(2016年为58,917元)×(用人单位上年度实际在职职工人数×1.5%-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残疾职工人数)

 

三、审核资料

 

用人单位办理审核须携带如下资料: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安排残疾职工情况》(鲁残劳1表)、《用人单位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

 

(二)已认定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携带《用人单位安置残疾职工认定情况通知书》;未认定的携带残疾职工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上年度残疾职工工资发放凭证和职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

 

四、征收流程

 

(一)申报阶段

 

1.领取报表(2017年11月6日前)

 

(1)中央、省驻青机关事业单位及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到青岛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领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安排残疾职工情况》(鲁残劳1表)、《用人单位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

 

(2)区市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到所属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领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安排残疾职工情况》(鲁残劳1表)、《用人单位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

 

(3)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到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或主管地税机关纳税服务厅领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安排残疾职工情况》(鲁残劳1表)、《用人单位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

 

(4)实行网上报税的单位,可通过报税网络下载。也可在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www.qdpf.org.cn)、青岛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qdcjrjiuye.org.cn)、地税局网站(etax.qdds.gov.cn)下载文件、报表。

 

2.申报阶段(2017年11月20日前)

 

(1)中央、省驻青机关事业单位及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到青岛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报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安排残疾职工情况》(鲁残劳1表)、《用人单位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报表及审核资料;

 

(2)区市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到所属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报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安排残疾职工情况》(鲁残劳1表)、《用人单位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报表及审核资料;

 

(3)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到所属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或主管地税机关纳税服务厅报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安排残疾职工情况》(鲁残劳1表)、《用人单位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报表及审核资料。

 

(二)核定阶段(2017年11月7日—27日)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报送的审核资料进行核查,核定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状况以及上年度应缴保障金数额。逾期未报报表及审核资料的用人单位,按未安置残疾人认定。

 

各区市残联于2017年11月28日前将已审核的保障金征收数据上传市残联;市残联汇总后于30日前传递给地税机关。

 

(三)征收阶段(2017年12月1日-2018年1月31日)

 

1.中央、省驻青机关事业单位及市属差额、定补、自收自支机关事业单位保障金由青岛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征收;

 

2.市及区市全额拨款机关事业单位保障金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用人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缴纳;

 

3.区市所属差额、定补、自收自支机关事业单位保障金由所属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征收;

 

4.在本市各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保障金由地税部门代征;

 

5.用人单位对保障金应缴额有异议的,2017年12月20日前携带相关资料到所属市、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复核。

 

五、免征规定

 

根据《关于落实国务院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要求的通知》(青残联字[2015]40号)规定执行。

 

六、注意事项

 

(一)残疾人的认定按《关于2017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状况认定工作的通知》(青残联字[2017]28号)文件执行。

 

(二)单位年度实际在职职工是指按国家相关规定,在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就业年龄段人员。

 

(三)涉及劳务派遣职工的保障金由派遣单位缴纳。

 

(四)本通知未尽事宜,由残联、地税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安排残疾职工情况(鲁残劳1表)

 

2.用人单位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 

 

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 

青岛市地税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17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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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1-06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地税发[2017]25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推进新旧动能转换的意见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新旧动能转换的决策部署,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就进一步加强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推动我省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步伐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深刻理解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推进新旧动能转换的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管理优化服务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国办发[2017]4号)文件精神,省委、省政府决定启动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并作为统领全省经济发展的突破性工作。新旧动能转换既是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举措,也是促进我省长远持续健康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发挥税收经济职能作用,对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促进新动能挖掘培育与传统动能改造提升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效果直接影响新旧动能转换的质效,事关重大、时间紧迫。各级地税部门要进一步提升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把认真贯彻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全省地税系统的一项重要工作,下大力气抓服务、抓细节、抓成效,进一步提升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质量,力促优惠政策落地生根,推进新旧动能转换,更好地服务全省经济社会转型升级。


  二、全面贯彻落实推进新旧动能转换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为便于各级地税部门全面贯彻落实推进新旧动能转换的税收政策,省局对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中涉及新旧动能转换的优惠政策进行了系统梳理,汇总形成《支持和推进新旧动能转换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见附件),涵盖了跨界融合及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五大类共32项,涉及面广,政策内容多。各级地税部门要坚持“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收过头税”的理念,按照“全力宣传、全程服务、全年督查、全面分析”的要求,实施源头、过程、事后全链条闭环服务,确保纳税人对税收优惠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一)全力宣传。各级地税部门要深刻把握税收与新旧动能转换的结合点和契合点,进一步增强宣传税收优惠政策的主动性,加大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杂志、电视、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纳税人QQ群、“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办税服务大厅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编印《促进新旧动能转换税收优惠政策汇编》和与纳税人面对面辅导等多渠道、多平台、多视角做好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工作,特别是要突出政策内容、办税流程及纳税申报表变化等纳税人关心关注的问题。要根据纳税人的特点,细分纳税人类型,针对不同的优惠群体开展针对性的辅导培训,通过税企高层对话、税收政策座谈会、纳税人专题辅导培训等方式,帮助纳税人准确理解政策规定和办税流程。在税务网站开辟“减税政策”专栏,编制和发布减税政策目录,自动链接并及时维护。要建立对重点企业定期走访调查制度,充分利用“纳税人学堂”等形式,对相关政策进行培训解读,开展“纳税服务需求调查”,发放“税企联系卡”,及时征询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个性化涉税问题。


  (二)全程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进一步减税措施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160号)要求,从源头、过程、事后三个环节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实施全链条服务。一是做好“源头服务”。各级地税部门要对照《支持和推进新旧动能转换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全面梳理汇总辖区内企业目前已涉及或预计涉及到的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借助信息系统健全信息采集,加大优惠政策提醒力度。二是做好“过程服务”。各级地税部门要严格落实《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和预约办税、首问责任、一次性告知、延时服务等办税服务制度,在办税服务厅开展资料预审服务,帮助纳税人审核资料,确保纳税人顺畅办税。要积极推行容缺受理制度,对非核心资料不全但不影响程序流程的,可先予办理,后期补齐。要深入拓宽办税服务渠道,发挥国税地税联合办税、同城通办、省内通办的优势,为纳税人税收优惠办理、纳税申报等提供空间、时间的便利,降低纳税人的办税成本。密切关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做好应急预案。三是做好“事后服务”。各级地税部门要建立健全减免税台账,按月汇总减免税报表,保证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并与金税三期系统数据进行筛查和比对分析,发现应减免未减免的及时通过电话、短信或上门等手段落实补救措施。


  (三)全年督查。各级地税部门要将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纳入督导检查和明查暗访内容,通过专项督导、执法督察、明查暗访、直接走访纳税人等方法,从政策执行、措施落实、管理服务等方面,重点检查减免税资格条件、纳税申报、提交的备案材料等内容,切实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同时,强化落实工作跟踪问效和监督问责,逐步完善考核制度,与绩效考评相挂钩并强化结果运用。对未按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减免税收、未健全完善减免税台账、未按时完成报表报送、减免税数据统计存在问题等按规定进行绩效扣分。严肃责任追究,要坚决纠正执法不严、违规收税、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对落实工作中的懒作为、慢作为、不作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约谈或问责。


  (四)全面分析。各级地税部门要坚持从税收看经济发展的视角,围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以落实税收优惠支持新旧动能转换为切入点建立典型企业调查制度,深入有关企业认真开展税收优惠政策专题调研。要积极利用掌握的各种经济税收数据开展分析,定期开展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效应分析评估,及时向党委、政府提供利于新旧动能转换的税收调研报告或工作建议,从税收角度为打造“产业智慧化、智慧产业化、跨界融合化、品牌高端化”服务。


  三、贯彻落实推进新旧动能转换税收优惠政策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协调配合。各级地税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工作机制,层层传导压力,层层落实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靠上抓,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和指导,基层要认真落实,使不折不扣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成为税收工作的新常态,形成聚焦新旧动能转换、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合力。同时,进一步强化与发改、经信、财政、科技、工商、国税、中小企业局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创新合作机制,拓宽合作领域,丰富合作内涵,齐心协力地落实好各项税收政策,共同推进优惠政策落实。


  (二)加强业务培训。各级地税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政策业务培训,通过讲解与实务相结合的形式,使广大地税干部精准掌握新旧动能转换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操作流程、申报要求和管理方式。基层一线窗口人员要及时开展新旧动能转换税收优惠政策更新培训,确保学得精、悟得透、讲得清、办得好。税政部门要确保新旧动能转换税收优惠政策咨询答复准确,并及时将答复口径以适当方式下发,确保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一线人员正确地解答好、执行好政策。


  (三)加强总结反馈。各级地税部门要密切跟踪、随时搜集、及时反馈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重点关注新旧动能转换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及影响,查找政策执行中存在的疑难问题和热点问题,及时总结上报税收政策执行口径不明确的事项,研究提出调整和完善税收政策的建议。同时,各级地税部门要认真总结提炼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典型案例及推进新旧动能转换取得的成效,于11月30日前报省局(企业所得税处)。


  附件:支持和推进新旧动能转换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7月7日


  (对地税系统内只发电子文件)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承办         办公室2017年7月7日印发


  附件


支持和推进新旧动能转换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一、跨界融合


  1.支持企业改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建前的企业(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单位(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财税[2015]5号)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财税[2015]37号)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执行以下税收政策:(1)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2)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3)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4)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财税[2003]183号)


  2.支持企业重组。对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合并、企业分立等企业重组,企业所得税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财税[2009]59号)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财税[2015]5号)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财税[2015]37号)


  3.支持企业优化股权结构。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财税[2015]37号)


  4.支持企业资产划转。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财税[2015]37号)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企业所得税可以选择按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财税[2014]109号)


  5.承受破产企业资产。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财税[2015]37号)


  6.支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财税[2015]41号)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14]116号)


  7.支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转制为企业的出版、发行单位处置库存呆滞出版物形成的损失,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财税[2014]84号)


二、新技术


  8.支持企业科技创新。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实行加计扣除。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财税[2017]34号)


  9.支持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对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所有权和5年(含)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获得股权奖励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以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财税[2014]116号)


  10.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一次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财税[2014]116号)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财税[2015]63号)


  11.支持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由于技术进步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以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按有关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以及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


  三、新产业


  12.鼓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在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财税[2014]59号、财税[2016]108号)


  13.鼓励服务贸易创新。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给予减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对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据实税前扣除。(财税[2016]122号)


  14.支持企业综合利用资源。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15.支持企业从事重点项目建设。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6.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12]27号)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2017年(含2017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2017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财税[2015]6号)


  17.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财税[2009]65号)


  18.支持企业购置专用设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19.鼓励企业安置残疾人。企业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税[2017]18号)


  20.扶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缴纳义务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财税[2016]12号)


  21.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出版、发行企业处置库存呆滞出版物形成的损失,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财税[2014]85号)


  22.扶持企业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以下简称CDM项目)实施企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实施CDM项目的所得,是指企业实施CDM项目取得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扣除上缴国家的部分,再扣除企业实施CDM项目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净所得。(财税[2009]30号)


  23.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10]110号)


  四、新业态


  24.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财税[2015]116号)


  25.鼓励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自2017年7月1日起,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试点政策推至全国,对个人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按每年最高24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4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财税[2017]39号)


  26.支持金融企业发展。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政策规定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15]3号)


  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按照政策规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15]9号)


  支持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发展。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可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 1% 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和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 50% 的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财税[2017]22号)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7.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在售后回租合同期满后,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五、新模式


  28.鼓励股权激励。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财税[2016]101号)


  29.鼓励技术入股。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财税[2016]101号)


  30.鼓励企业上市。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8]61号)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上述规定执行。(财税[2015]101号)


  31.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8]1号)


  32.支持和鼓励公益事业发展。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财税[2016]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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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7-07
文号:鲁地税发[2017]2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2017年第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应当区分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其他房地产三种类型。预征率如下:

image.png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但应按规定到主管地税机关登记或备案。


二、土地增值税预征计算方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税额:


土地增值税预征税额=(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额)*预征率。


三、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销售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核定征收率如下:


1.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2.普通住房,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3.非普通住房,核定征收率不低于6%;


4.别墅,核定征收率不低于7%;


5.工业用房、商业用房等其他房地产,核定征收率不低于6%;


6.地下室、车位(库)等附属设施,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原则上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对特殊情况,也可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其契税缴纳资料以及参照同时期、同地段土地历史成交价格或当年政府发布的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确定土地价格,测算核定征收率。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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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1-10
文号: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通告2017年第9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部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推行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通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5]42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面向部分增值税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开展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推行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推行范围


  本次推行范围为:我市目前使用网络发票系统和税控收款机系统开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机打发票(卷式)(以下统称“通用机打发票”),其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未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免征额以下纳税人”),其中不包括使用出租车发票、过路过桥费发票、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对使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的纳税人,以及未核定发票票种的免征额以下的纳税人,本次推行不作强制要求,纳税人可按照实际经营活动中的用票需要,即时到办税服务厅根据本通告相关要求办理应用新系统。


  二、推行时间


  自2017年12月15日至2018年3月31日,符合本通告推行范围的免征额以下纳税人应自接到主管国税机关通知后,按照通知确定的日期到主管国税机关指定的地点办理新系统的培训和安装工作。


  三、发票使用


  (一)对符合推行范围的免征额以下纳税人推行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种类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普通发票”),由纳税人根据经营需要,自主选择一种或多种使用。


  电子普通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纳税人应当免费提供打印服务,为当场索取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购买方打印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


  (二)自2018年4月1日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停止使用(出租车发票、过路过桥费发票、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除外)。


  四、系统使用


  (一)原使用通用机打发票的纳税人,超过免征额的,需要使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开具发票。


  (二)原使用通用机打发票的纳税人,不超过免征额的,可选择使用移动终端及税控开票设备开具发票。


  移动终端包括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可以接入互联网的设备,由纳税人自行提供。税控开票设备包括“金税盘+51盒子”或者“SIMKEY”,由税控开票系统服务单位免费提供给纳税人使用,并免费提供技术维护服务。


  为满足开票方和受票方对纸质发票的需求,纳税人应同时配备打印设备。


  (三)对已推行移动终端开具发票的免征额以下纳税人,如在经营期间达到或超过增值税免征额,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19号)的要求,将开票设备更换为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税控开票专用设备(金税盘和税控盘),并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243号)规定的价格标准购置税控开票系统专用设备,按照维护服务价格缴纳技术维护服务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免征额以下纳税人需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在线使用移动终端开具发票,移动终端自动上传已开具的发票明细数据。


  五、推行安排


  纳税人应按照主管国税机关的通知到指定地点参加免费开票培训,并按照主管国税机关要求办理缴销通用机打发票,领用、发行开票税控设备,核定并申领增值税普通发票等事宜。


  如果纳税人对上述事项有疑问,可通过所属各区、市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咨询台、咨询电话等方式进行咨询;纳税人对上述事项的政策咨询及投诉举报,可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青岛国税局互联网站纳税咨询栏目、手机税税通咨询建议等渠道向12366进行咨询。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1.服务热线


  请拨打12366,按1转国税。


  2.互联网站


  请登陆www.qd-n-tax.gov.cn。


  3.各区、市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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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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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2-20
文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通告2017年第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科字[2017]200号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加强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106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推进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现就做好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定部门


  设区的市和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科技部门(以下统称“鉴定部门”)负责本地区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的鉴定工作。


  二、鉴定范围


  税务部门对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异议的研发项目。


  三、鉴定内容


  1.项目是否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即项目是否属于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2.项目是否属于《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


  四、鉴定流程


  1.转请鉴定。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应将异议事项和相关项目资料通过县级科技部门转请(转请函格式见附件1)市级科技部门进行鉴定。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主管税务机关可直接转请所在县(市)科技部门进行鉴定。县级科技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鉴定转请函和资料送鉴定部门进行鉴定。


  2.组织鉴定。鉴定部门收到项目鉴定转请函和鉴定资料后,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鉴定。鉴定可采取会议、函审等方式,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察。鉴定专家组应由3名以上具有高级职称、熟悉相关领域的产业、技术、管理专家组成。鉴定专家参与鉴定工作应恪守职业道德,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3.出具和反馈鉴定意见。鉴定部门根据专家鉴定情况出具鉴定意见(一式两份),并在收到转请鉴定函20个工作日内通过县级科技部门函告主管税务机关(反馈函格式见附件2)。


  4.异议处理和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对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鉴定意见20个工作日内,由省级税务机关转请省科技厅复核。


  五、工作要求


  1.县级以上科技、财政和税务主管部门应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加强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和服务,引导企业规范研发项目管理和费用归集,确保政策落实、落细、落地。


  2.鉴定部门开展研发项目鉴定,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要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纳入部门预算给予保障。


  3.各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应做好年度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情况及研发项目鉴定情况的统计,在每年6月底前将统计情况报省级主管部门。


  附件:


  1.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转请函


  2.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反馈函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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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2-29
文号:鲁科字[2017]20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以下简称76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等规定,现就我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实施方式


  凡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的企业,应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的企业,应登录山东省国税局网上办税平台或移动办税平台,通过“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网上备案系统”进行优惠备案。


  二、省内跨市汇总纳税企业优惠事项备案管理


  (一)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二)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详见附件),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三、留存备查资料


  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查资料应按照76号公告要求留存备查,山东省税务机关不再增加其他留存备查资料。


  76号公告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第14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第38项至43项及第46至48项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备案资料”、“主要留存备查资料”规定停止执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事项的 “备案资料”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的规定执行;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 “备案资料”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的规定执行。


  四、执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工作。


  特此公告。


  附件: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5月24日



关于《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背景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以下简称76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相关规定,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办理的相关事项进行明确。


  二、《公告》内容


  (一)依据76号公告第十一条规定,对山东省内纳税人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实施方式予以明确。


  (二)依据76号公告第十四条规定,对省内跨市汇总纳税企业优惠事项备案管理及备案实施方式进行明确,避免基层执行不一。


  (三)为减轻纳税人负担,明确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事项的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按照76号公告规定为准,省级税务机关不再增加其他留存备查资料。


  (四)依据国家规范性文件的新规定,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备案资料”、“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的内容进行了明确。


  (五)明确《公告》适用于2016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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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5-24
文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青国税发[2017]117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市)国家税务局、市局局内各单位,市地方税务局各单位、各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的要求,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7]10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认真落实


  开展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以下简称全国通办)工作是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压缩纳税人办税时间,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创新性举措。


  各区(市)税务机关要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积极转变观念,主动配合,及时总结和借鉴推广青岛市内通办业务的经验,组织税务人员认真学习全国通办相关业务规定和系统操作要求,培训到位,确保全国通办业务顺利实施,不断提高办税服务效率和质量。


  二、紧密配合,协调推进


  全国通办工作是全市税务系统一项全局性工作,需要各区(市)税务机关共同配合落实。各区(市)税务机关要把这项工作放在税收改革发展大局中去落实和推进。一方面要加强本级税务机关相关业务、技术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强信息化支撑,实现全国通办业务流顺畅流转;另一方面要加强与全国其他地区税务机关的密切合作,确保业务标准规范统一,全国通办业务衔接有力,提升整体业务通办改革效能,避免出现纳税人多次跑、多处跑的情况。


  三、加强宣传,关注需求


  各区(市)税务机关要将全国通办事项的宣传推广工作纳入全市税务系统优化营商环境的大宣传行动之中,让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熟知改革新举措,提升纳税人改革获得感。同时,要及时关注和收集纳税人办理全国通办业务的减负效果、业务需求等信息,为进一步优化升级全国通办服务提供有益参考。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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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2-29
文号:青国税发[2017]1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科字[2017]201号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各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落实《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加强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106号)要求,进一步激励和引导企业增强技术创新动力,现就加强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站在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培育壮大发展新动能、加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新旧动能转换、助力实现“走在前列”目标的高度,积极推进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落实。要把落实好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作为本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增强服务观念,精心谋划部署,夯实管理责任,依据相关政策及管理规定,强化有关事项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和服务,引导企业规范研发项目管理和费用归集,确保政策落实、落细、落地。


  二、强化合作意识,建立协同机制。各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要参照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建立山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做法,根据地方实际,进一步完善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部门间的协同工作机制,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工作衔接,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共同研究解决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落实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形成工作合力。各级科技部门要及时将掌握的本地区开展研发活动的企业情况通报给财政、税务部门,强化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服务;各级税务部门也要及时将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情况通报给科技、财政部门,作为科技扶持的重要对象。


  三、强化服务意识,优化操作流程和管理方式。税务部门对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应按照《关于做好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工作的通知》(鲁科字[2017]200号)有关规定,及时转请科技部门进行鉴定。科技部门开展企业研发项目鉴定,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要的工作经费应纳入部门预算给予保障。对企业实施的委托研发与合作研发项目,凡研发项目合同具备技术合同登记的实质性要素,仅在形式上与技术合同示范文本存在差异的,应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准予技术合同登记,不得要求企业重新按照技术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修改报送。


  四、强化激励引导,放大政策效应。各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教[2016]80号),上下联动、密切配合,对建立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研发投入强度达到一定比例、且按规定进行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的企业,要切实落实研发投入财政补助政策,通过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和研发投入后补助双重政策激励引导企业加强科技创新活动。科技、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补助政策实施力度,强化补助项目组织发动,优化推荐工作流程,减轻企业申报工作负担;税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做好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


  五、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实现“应知尽知”。各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要充分利用官方网站、微信、微博、APP等方式开展多维度、多渠道的宣传,提升企业对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研发投入财政补助等创新政策的知晓度。开展企业创新政策培训活动,各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每年联合对四部门一线管理人员开展培训不少于一次,增强一线管理人员的服务意识和政策把握能力;对辖区内科技企业每年开展研发准备金制度设立、研发项目管理和研发费用归集等政策培训不少于一次,提升企业创新意识和创新政策运用能力。


  六、强化精准服务,确保“应享尽享”。市级及以下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摸清辖区内有研发活动企业底数,鼓励和引导广大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到“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进行自主评价和登记,及时取得登记编号。要建立跟踪服务机制,充分了解企业创新需求,强化创新政策和资源集成,实现对全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精准服务,积极为符合条件的企业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七、强化督导检查,确保政策落地。各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要对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落实情况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密切跟踪政策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研究有效管理措施,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要认真总结政策落实情况,形成年度报告,并于每年6月30日前报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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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2-29
文号:鲁科字[2017]20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山东省水利厅公告2017年第6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发布《山东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到期失效]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明确和规范山东省水资源税试点工作内容,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7]8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7]42号)的有关规定,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水利厅联合制定了《山东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附件:1.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A


  2.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B


  3.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


  4.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水利厅

2017年12月29日


山东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水资源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7]8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7]4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税。


  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


  第三条 下列情形,不缴纳水资源税: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


  (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六)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第四条 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


  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库)等水资源。


  地下水是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种形式的水资源。


  地热、矿泉水暂不纳入水资源税征税范围。


  第五条 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外,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实际取用水量=实际取水量×(1-合理损耗率)。我省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合理损耗率确定为17%.


  疏干排水的实际取用水量按照排水量确定。疏干排水是指在采矿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破坏地下水层、发生地下涌水的活动。


  第六条 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不含循环式)冷却取用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发电量×适用税额


  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是指火力发电企业从江河、湖泊(含水库)等水源取水,并对机组冷却后将水直接排入水源的取用水方式。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取用水,是指火力发电企业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地下等水源取水并引入自建冷却水塔,对机组冷却后返回冷却水塔循环利用的取用水方式。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适用税额,是指取水口所在地的适用税额。


  具体适用税额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7]42号)所附《山东省水资源税(试点)税额标准表》执行。


  第八条 水资源税按照地表水和地下水分行业确定税额标准。


  取用水行业分为:农业生产者、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特种行业、其他行业(包括工商业、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取用水企业等)。


  农业生产取用水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等取用水。


  特种行业取用水是指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取用水。


  特殊用水类别包括:疏干排水的单位和个人、地源热泵使用者、水力发电企业、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企业、农村人口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单位。


  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是指供水规模在1000立方米/天或者供水对象1万人以上,并由企事业单位运营的农村人口生活用水供水工程。


  第九条 农业生产取用水量超过农业生产取用水限额的,超过部分由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缴纳水资源税。


  第十条 纳税人取用不同税额标准水资源的,应当分别计量不同税额标准水资源的取用水量;未分别计量的,从高适用税额标准。


  第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计划(定额)取用水量,按以下规定征收水资源税:


  (一)超计划(定额)10%以内(含)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2倍征收。


  (二)超计划(定额)10%-30%(含)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2.5倍征收。


  (三)超计划(定额)30%以上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


  自2018年7月1日起,无取水许可证取用水的,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


  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予以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


  (一)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二)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征水资源税。


  (三)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军队、武警部队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征水资源税。


  (四)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五)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资源税。


  (六)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情形。


  第十三条 水资源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纳税人应当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跨省、市及县(市、区)调度的水资源,由调入区域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征收水资源税。


  第十四条 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用水资源的当日。


  第十五条 除农业生产取用水外,水资源税按季度征收。对超过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水资源税可按年征收。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纳税。


  第十六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或者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第十七条 纳税人取得取水许可证或取水许可信息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取水许可证原件、复印件,核对无误后留存复印件,填报《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纳税人取得两个以上(含)取水许可证的,分别提交取水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分别填报《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主管税务机关自收到《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后,5个工作日内将取水许可证信息或取水许可证变更信息录入金税三期征管系统。


  第十八条 纳税人应当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的,按照最大取水(排水)能力核定取用水量。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转不正常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最大取水(排水)能力或者参考历史平均取水(排水)量核定。


  第十九条 纳税人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按照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取用水计划建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次年1月31日前核定下达纳税人取用水计划。纳税人需调整取用水计划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水计划调整建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调整建议之日起20日内完成核定下达工作。新增纳税人的取用水计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用水建议之日起20日内核定下达。逾期不能核定下达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纳税人,并于10日内完成核定下达工作。


  纳税人应当在获得取用水计划后15个工作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取用水计划信息录入金税三期征管系统。


  第二十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需通过山东省水资源税信息管理系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本期实际取用水量(不包括水力发电企业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企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本期实际取用水量,并出具“取用水量核定文书”后,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核定实际取用水量申报纳税。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协作征税机制。主管税务机关定期将纳税人申报信息与水行政主管部门传递的信息进行分析比对。征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进行核查。


  第二十一条 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由各市、县(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在每年2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传递。纳税人年度内发生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调整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信息录入金税三期征管系统。


  地下水超采区、严重超采区和禁采区范围根据《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鲁水资字[2015]1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 开征水资源税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降为零。此前预缴或欠缴的水资源费,由原管理部门负责退还或追缴。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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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2-29
文号:山东省水利厅公告2017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国税系统行政许可事项证明材料清单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意见》(鲁办发[2017]3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等文件要求,我们清理规范了省、市、县三级涉及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证明材料,编制完成了《国税系统涉及税务行政许可事项证照或制式证明清单》、《国税系统涉及税务行政许可事项补充证明或再证明清单》,现予以公布。本次公布的清单,将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sd-n-tax.gov.cn/)同步公布,并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清单实施动态调整。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12月19日

 

  附件1:国税系统涉及税务行政许可事项证照或制式证明清单

 

  附件2:国税系统涉及税务行政许可事项补充证明或再证明清单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解读《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国税系统行政许可事项证明清单公告》

 

  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环境的意见》(鲁办发[2017]3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等文件的要求,山东省国税局对涉及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证明材料进行了清理规范,编制了《国税系统涉及税务行政许可事项证照或制式证明清单》和《国税系统涉及税务行政许可事项补充证明或再证明清单》,现就有关事宜解读如下:

 

  一、本次清理的证明材料仅限于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即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不涉及其他涉税事项。

 

  二、本次清理的证明材料仅限于办理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时,需申请人提供的由第三方出具的各类证明材料,不涉及其它涉税办理要件。证明材料分为证照或制式证明材料、补充证明或再证明材料两大类。其中:证照或制式证明材料,指由相关部门(单位)制发的书面材料(看做第三方出具),用途比较广泛的证照、文件、表格等,如身份证、户口本、入伍证、退役证等身份证明。补充证明或再证明材料是指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需要第三方单独出具并加盖印章的材料(一般是对证照或制式证明材料进行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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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2-19
文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鲁建建管字[2017]15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业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城管局(执法局、公用事业局、园林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委、林业和城乡绿化局、城乡水务局,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为推进建筑业劳务用工制度改革,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7]19号文件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5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批准山东省建筑业改革发展综合试点方案的函》(建办市函[2017]798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山东省建筑业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2月19日

 

山东省建筑业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行方案

 

为推进建筑业劳务用工制度改革,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7]19号文件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5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批准山东省建筑业改革发展综合试点方案的函》(建办市函[2017]798号),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同志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十九大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化建筑业劳务用工组织模式改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更加规范、更有活力的建筑业劳务市场;深化建筑工人权益保障机制改革,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产业工人转型,构建更加和谐、更加明晰的建筑业劳务用工关系;深化建筑工人教育培训和考核鉴定制度改革,弘扬“齐鲁工匠”精神,培育一支更懂技术、更高素质的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建筑业产业工人队伍。

 

二、改革内容

 

(一)取消劳务企业资质及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要求。在全省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一律取消对劳务企业的资质及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建筑劳务企业的资质及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列入建筑市场监管事项。

 

 

(二)暂时保留劳务企业资质及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鉴于全国范围内没有统一取消建筑劳务企业资质,为便于省内劳务企业出省承揽业务,我省仍然暂时保留建筑业劳务企业资质及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已经取得以及拟申请建筑劳务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继续按现行有关管理规定、标准和程序办理许可事项。各市、县(市、区)不得以省内取消劳务资质要求为由,停止受理劳务资质许可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

 

(三)发展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通过引导现有劳务企业转型、鼓励专业承包企业做专做精、支持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班组长组建小微企业或注册个体工商户,推动发展一批防水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手工木工和装配式建筑施工等职业(工种)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以专业作业企业作为建筑工人的主要载体,逐步实现建筑工人公司化、专业化管理。专业作业企业取得工商登记后,可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到当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其所从事的主要工种、联系人等基本信息;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报送信息在本部门网站公开发布。

 

(四)采取多种灵活建筑劳务用工方式。赋予建筑业企业更多用工选择权,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自主选择具备相应作业能力和从业资格的劳务队伍或建筑工人,既可以与劳务企业、专业作业企业签订劳务合同,也可以直接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赋予建筑工人更多务工自主权,建筑工人自主选择用工企业,既可以与劳务企业、专业作业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直接与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引导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保有一定数量的与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骨干技术工人队伍。

 

(五)明晰“三方”用工关系。按照“总承包负总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和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项目的建筑作业活动负总责,并依法承担全部用工责任;直接与建筑工人确立劳动关系的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建筑劳务、专业作业企业,下同)对本企业的用工行为负直接责任。总承包企业对建筑工人工资支付情况负监督责任,对直接与建筑工人确立劳动关系的企业未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行为负连带责任。

 

(六)保护建筑工人合法权益。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严格实行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落实企业工资支付责任,依法按月足额发放建筑工人工资。建立健全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登记身份信息、培训情况、职业技能、从业记录、信用信息等事项,发布建筑用工和求职信息,逐步实现全省互联互通。积极改善建筑工人生产生活条件,全面落实施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管理责任,严格执行作业安全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各项规定,严厉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问题,加快推进危险岗位“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提升工地宿舍和工地食堂设置保障水平。保障建筑工人的休息休假、民主管理、劳保福利、社会保险、职称评定、文化生活等合法权益。将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建筑工人纳入保障对象,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产业工人转型,推动建筑业农民工市民化,享受城镇化政策。

 

(七)完善建筑工人培训考核鉴定制度。落实企业培训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制度,采取工学结合、校企合作、师傅带徒弟等方式,对自有工人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推广体验式教育基地建设,确保上岗前掌握应知应会技能,运用信息化技术,开发网上学习培训系统。完善建筑工人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发展一批建筑工人技能鉴定机构,开展建筑工人技能评价工作。通过制定施工现场技术工人基本配备标准、发布各个技能等级和工种的人工成本信息等方式,引导企业将工资分配向关键技术技能岗位倾斜,调动建筑工人参与培训的积极性。到2020年培育100万名职业化产业工人,中级工以上的建筑工人占比达到25%。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业用工制度改革工作,明确分管领导和负责人员,并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12月30日前将分管领导和负责人员名单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加大政策扶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协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专业作业企业纳入当地“小微企业”管理,享受优惠发展政策;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的沟通,积极争取专项资金对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的支持。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完善建筑用工违法违规查处机制,加大检查督查力度,严肃查处不落实劳动合同制度、不执行实名制管理、拖欠建筑工人工资和在培训考核鉴定中弄虚作假的企业、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员,并记入诚信记录,实施信用惩戒。

 

(四)总结反馈工作经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建筑业用工制度改革工作进行跟踪调研、定期评估,及时总结工作进展、存在问题,并提出下一步改进措施。自2018年起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季度末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书面报送改革工作进展情况。

 

本方案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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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2-19
文号:鲁建建管字[2017]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和《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我省税收营商环境,助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编制了《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可全程在山东省国税局网上办税平台等渠道办理,无须到主管税务机关现场办理。


二、对《清单》所列办税事项,全省各地国税机关应全面实现“全程网上办”。各地国税机关可通过推行网上办税、邮寄配送等多种方式,在山东省国税局《清单》的基础上增列“全程网上办”办税事项,形成本地国税局的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并向社会公告实施。三、山东省国税局将根据政策变化适时调整《清单》,在山东省国税局官方网站公布。四、本公告自4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附件: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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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2-28
文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国税发[2017]82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山东省税务干部学校、直属税务分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6月28日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3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6]50号)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政务公开工作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务公开政务服务的决策部署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做到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有利监督,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强国税部门公信力、执行力和治理能力。


  (二)基本原则。依法依规明确国税部门政务公开的主体、内容、标准、方式、程序,加快推进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坚持改革创新,注重精细化、可操作性,务求公开实效,让群众看得到、听得懂、能监督。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新闻媒体为载体,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扩大公众参与,促进山东国税系统政务公开。


  (三)主要任务。贯彻落实“五公开”相关要求,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全面加大税务行政权力公开力度,做好税收政策法规公开,完善税收征管及税收执法公开内容,规范纳税服务公开范围,推进税务机关自身建设公开,加强政务公开全过程管理,规范税收政策解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推进政务公开平台建设,扩大社会公众参与,强化政务公开组织保障,不断提升国税部门政务公开水平。


  (四)工作目标。到2020年,山东国税部门政务公开工作总体迈上新台阶,公开内容覆盖税务行政权力运行全流程、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全过程、国税机关自身建设全方位,政务公开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持续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以更加公开透明赢得社会公众更多理解、信任和支持。


  二、加大税务行政权力公开力度


  (一)推进权力责任清单公开。进一步做好山东国税权责事项的梳理、清理规范和审核确认,形成山东省国税局基础权责清单,编制权责事项运行流程图,明确每个环节的承办机构、办理要求、办理时限等,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统筹系统内权责清单推行工作,在全面公开山东国税机关权责清单的基础上,逐步推动市县国税机关公开权责清单。建立权责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权责清单或权力运行流程图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开发布。(政策法规处牵头落实)


  (二)推进税务行政许可公开。全面公开税务行政许可目录及指南,将税务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服务指南等在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予以公示,并及时做好动态调整。推进税务行政许可受理、办理进展等事项公开,提高税务行政许可办理透明度。做好行政许可决定的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事项外,对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项目名称、许可内容、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许可部门等信息,各级国税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政策法规处、纳税服务处牵头,会同相关处室落实)


  (三)推进税务决策信息公开。对涉及纳税人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征管改革、重大措施等事项的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必经程序。在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通过多渠道、全方位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以适当方式公布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决策作出后,及时全面公开决策议定事项和相关文件。(办公室牵头,会同各处室落实)


  三、做好税收政策法规公开


  (一)推进政策法规内容公开。主动公开国税部门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时做好更新维护。全面公开促进深化改革、经济发展、民生改善的税收政策措施,特别是对新出台的减税降负政策措施,以及促进创业创新、保障和改善民生等税收优惠政策做好在网站发布、新媒体推送等工作,及时发布多边税收条约、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税收情报交换协定等国际税收协定。做好税收个案批复类文件公开,税收个案批复应当自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由批复机关的办公室在本级政府公报、地税机关公报、本辖区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或本级政府网站、国税网站上公布。(政策法规处、办公室牵头,会同相关处室落实)


  (二)推进政策落实情况公开。主动公开重大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重点公开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决定事项等落实情况、阶段成果和后续举措。公开督查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以及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责情况。建立健全重大税收政策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科学全面评价政策落实效果。(办公室牵头,会同各处室落实)


  (三)推进政策清理情况公开。加大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力度,形成文件清理长效机制。制定机关及时发布清理结果,方便社会公众查阅获取。及时在国税网站等平台上做好文件、条款的时效性标注。税务总局和省局不定期抽查政策清理情况。(政策法规处、办公室牵头,会同各处室落实)


  四、完善税收征管及税收执法公开内容


  (一)推进征管改革措施公开。深入贯彻《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加大对转变税收征管方式相关措施的公开,加强事中事后管理,及时发布国税地税联合办税、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大企业税收管理、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等事项,重大修订事项提前在国税网站向社会公布,及时公布各项改革措施落实情况。(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牵头,会同所得税处、纳税服务处、大企业税收管理处等处室落实)


  (二)推进税收数据信息公开。省局制定税收数据开放目录,优先推动民生保障、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等领域的税收数据向社会有序开放,鼓励公众、企业和社会机构开发利用。加大税收征管事项公开,主动公开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各市、县国税机关及时发布欠税公告、非正常户公告、个体工商户定额公示(公布)公告、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公告、限期申报公告、限期纳税公告、委托代征公告等。(收入规划核算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纳税服务处牵头,会同相关业务处室落实)


  (三)推进税收执法信息公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税收执法信息,税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主动表明身份,公开执法依据、处理结果等执法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级稽查局要公开税务稽查随机抽查相关事项,通过国税网站向社会发布税务稽查随机抽查的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事项清单。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作出税务处理、行政处罚决定的国税机关,在案件复议诉讼期间届满或经复议讼诉最终确定效力后次月10日内,在国税局门户网站完成公布。(政策法规处、稽查局牵头落实)


  五、规范纳税服务公开范围


  (一)推进纳税人权利义务公开。积极宣传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重点宣传纳税人享有的申请减免税、延期申报纳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检举和取得赔偿等权利,使纳税人全面、准确了解其法定权利和义务。公开税收执法过程中有关回避、听证等程序,保障纳税人在接受税收执法过程中的各项法定权利。(纳税服务处、政策法规处牵头,会同相关处室落实)


  (二)推进重大服务举措公开。加大公开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预约办税制、延时服务制和24小时自助办税等便民办税服务措施。对“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纳税服务规范、国税地税合作工作规范、出口退税工作规范等重大服务举措进行广泛宣传和深入解读。(纳税服务处牵头,会同相关处室落实)


  (三)推进办税服务公开。全面公开办税服务事项,编制发布办税指南,简化优化办税流程,推行办税事项“二维码”一次性告知措施,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依托纳税服务规范,及时更新税务网站办税指南、表证单书、软件下载等信息内容。及时发布办税日历、办税地图及服务通知等,积极为纳税人提供办税便利。拓展涉税查询功能,提供网站、客户端软件等多元化查询渠道,向社会公众提供发票信息、企业纳税信用等级等涉税信息查询服务。(纳税服务处牵头,会同相关处室落实)


  六、推进税务机关自身建设公开


  (一)推进机构职能信息公开。主动公开机构设置、主要职能、本级概况等信息。加强领导信息公开,及时发布领导照片、简介、履历、分管工作等信息内容。加大人事管理信息公开力度,在各级国税局机关网站上发布本级国税机关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及直属单位、下一级国税机关领导班子成员的任职信息。做好对外联系电话公开,及时公开纳税咨询投诉、税收违法举报、税务干部违纪举报、政府信息公开等电话信息。(人事处、办公室牵头,会同相关处室落实)


  (二)推进财政资金信息公开。及时公开国税系统经批准的预算、决算及相关文字说明,包括收入支出预算表、收入支出决算表等。部门预决算支出全部公开到功能分类款级科目,按规定公开到经济分类科目。做好“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公开的决算应当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信息。(财务处牵头落实)


  (三)推进其他政务信息公开。每年3月31日前在国税网站上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定期发布税收收入统计信息,方便社会公众查阅。做好涉税安全管理信息公开,建立预警预防信息发布和事故应急处置救援信息公开机制。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做好政府采购制度、采购文件、中标或成交结果、采购合同等公开。(办公室、采购办牵头落实)


  七、加强政务公开全过程管理


  (一)公文公开管理。各级国税机关拟制公文时,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办公室在对公文进行发文审核时,加强对公文公开属性的复核,对没有明确公开属性的,或者没有依法依规说明不公开理由的,办公室作退文处理。(办公室牵头,会同各处室落实)


  (二)会议公开管理。建立公众代表、专家、媒体、利益相关方等列席有关会议的制度和管理办法。提交会议讨论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应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并将意见一并提交讨论。涉及重大决策事项的会议议题,对邀请人员、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方式的意见,随会议方案一同报批,并附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的说明。(办公室牵头,会同各处室落实)


  (三)主动公开目录管理。全面梳理国税部门“五公开”内容、主体、时限、方式等,2018年底前各级国税机关按照税务总局2017年底前发布的目录体系,全面完成本级主动公开目录体系修订工作,并动态更新,不断提升主动公开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各处室落实,办公室汇总发布)


  (四)政务公开动态管理。每年根据政务公开工作的新要求以及公众关切,明确政务公开年度工作重点,不断拓展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各级国税机关每年应对本单位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进行全面自查,发现应公开未公开的信息应当公开,可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自查整改情况应及时向上级机关报送。各级国税机关要定期抽查,对发现的应公开未公开等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办公室牵头,各处室落实)


  八、规范税收政策解读


  (一)明确解读主体。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做好政策解读工作。联合发文的,牵头起草单位负责做好解读工作。起草单位负责同志是“第一解读人和责任人”。要充分发挥各部门政策参与制定者和掌握相关政策、熟悉有关领域业务的专家学者阐释政策的作用,提升解读的权威性和针对性。(各处室落实)


  (二)规范解读流程。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税收政策和解读稿同步起草、同步审批、同步发布的“三同步”要求,对没有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的,办公室作退文处理。对重大政策文件,要及时做好预期引导,同步发布解读材料,密切跟踪舆情,及时解疑释惑。(各处室落实)


  (三)细化解读内容。各级国税机关要着重解读文件出台的背景、意义,文件内容的重点、理解的难点、必要的举例说明和落实的措施要求等。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市场预期等重要政策,要善于运用媒体,做好沟通工作,准确传递政策意图,收集反馈信息,针对社会关切事项,做好政策解读,减少误解猜疑,稳定预期。(各处室落实)


  (四)丰富解读形式。通过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撰写解读文章、组织记者采访、发布新闻稿、开展在线访谈以及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答复记者问询等形式,进行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对专业性较强的政策,要运用数字化、图表、音频、视频等方式,进行形象化、通俗化解读。各级国税机关建立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主要负责人每年对重要政策进行解读不少于1次。(办公室牵头,会同各处室落实)


  九、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一)明确回应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涉税舆情的回应工作。同时涉及国税、地税机关的,双方均为回应责任主体。对于重大涉税舆情,舆情发生地国税机关要依托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应对处置工作。(相关处室落实)


  (二)做好回应处置。建立健全涉税舆情监测、推送、分析研判、调查核实、回应反馈、评估等机制。分类处置涉税舆情,对建设性意见建议,对外公开吸收采纳情况;对群众反映的实际困难,对外公布研究解决的情况;对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及时发布调查处置情况;对公众不了解情况、存在模糊认识的,主动发布权威信息,解疑释惑,澄清事实;对错误看法,及时发布信息进行引导和纠正;对虚假和不实信息,及时回应,并将涉嫌违法的有关情况和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网络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做好专项回应引导工作,重点围绕经济数据发布和经济形势、重大改革举措、重大督查活动、重大突发事件等,做好舆情收集、研判和回应工作。(办公室牵头落实)


  (三)提升回应效果。涉及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的涉税舆情,必须在5个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主要负责人必须带头主动发声,表明立场态度,持续发布权威信息。针对重大涉税舆情,建立与宣传、网信等部门的快速反应和协调联动机制,及时借助媒体、网站等渠道发布准确权威信息。充分利用新兴媒体以及地税网站的互动功能,提升回应信息的到达率。通过购买服务、完善大数据技术支撑等方式,用好专业力量,提高舆情分析处置的信息化水平。(办公室牵头,会同相关处室落实)


  十、推进政务公开平台建设


  (一)强化税务网站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网站管理制度,完善网站日常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网站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规范网站信息发布流程,做好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准确及时发布信息,发挥网站在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与公众互动交流中的积极作用,使国税网站成为公众获取国税机关信息的第一来源。税务总局、省局网站发布的税收政策和要闻,各市、县国税机关网站应及时转载、链接,发挥税务网站集群效应。(办公室牵头落实)


  (二)发挥税务特色平台作用。完善和依托办税服务厅电子触摸屏、显示屏、公告栏、宣传资料架等设施,公开办税信息,宣传税收政策。推进12366纳税服务平台建设,完善税收知识库,衔接和整合热线和网站纳税咨询,2017年底前,按总局要求全面提供能听、能问、能看、能查、能约、能办的“六能”型服务。各级国税机关要积极利用税务微博、微信和手机客户端等新兴媒体传播税务信息。利用各级国税网站定期发布税务公报、税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供税务公报链接,方便社会公众查阅。(办公室、纳税服务处牵头,会同相关处室落实)


  (三)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平台。在立足网站、“两微一端”等自有公开平台的基础上,加强与宣传、网信等部门以及报刊、杂志、广播、电视、有新闻资质的商业网站等媒体的沟通联系。通过主动向媒体提供素材,召开媒体通气会,推荐掌握相关政策、熟悉税收业务的专家学者接受媒体访谈等方式,畅通媒体采访渠道,更好地发挥新闻媒体的公开平台作用。积极联系中央和地方主要媒体及其新媒体负责人列席有关会议,进一步扩大政务公开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办公室牵头,会同相关处室落实)


  十一、扩大社会公众参与


  (一)明确公众参与事项。围绕税收中心工作,细化公众参与事项范围,省局机关重点围绕年度计划、规范性文件、重要税收政策措施等决策事项,着力做好公众参与工作。市县国税机关重点围绕税收执法监管、税收优惠政策措施的执行落地,着力加强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参与。(各处室落实)


  (二)规范公众参与方式。涉及重大税收改革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决策,应通过广泛征求意见、专家座谈、听证会、论证会、调查研究、咨询协商、列席会议、媒体吹风等方式扩大公众参与,充分了解纳税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发挥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积极运用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做好政策措施执行的评估和监督工作。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应予公布,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公布时要说明理由。(各处室落实)


  (三)完善公众参与渠道。在办税服务厅设置意见建议箱等,做好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反馈。加强纳税人需求征集工作,通过纳税人满意度调查、纳税人座谈会、入户走访等方式收集纳税人需求。不断完善税务网站意见建议征集、公众留言办理、局长信箱等互动功能,依托新闻发布会、在线访谈、局长接访等形式,扩大公众参与面。积极探索公众参与新模式,利用“两微一端”等新媒体搭建公众参与新平台,支持多渠道的信息发布和政民互动。(办公室、纳税服务处牵头,会同相关处室落实)


  十二、强化政务公开组织保障


  (一)健全政务公开领导机制。各级国税机关要建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并成立专门的政务公开工作办事机构。将政务公开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人亲自抓,明确一位分管负责人具体抓。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政务公开工作汇报,研究推动工作,有关情况和分管负责人工作分工应对外公布。(办公室牵头,会同相关处室落实)


  (二)完善政务公开工作机制。整合政务公开方面的力量和资源,加强政务公开经费保障,为工作顺利开展创造条件。探索推行政务公开运转规范,制定政务公开工作场所建设标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范本等。健全政务公开协调机制,各级国税机关应与宣传、网信等部门紧密协作,指导协调主要媒体、重点新闻网站和主要商业网站,充分利用各媒体平台、运用全媒体手段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完善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对涉及多个部门的政府信息,应当与有关单位沟通确认,确保发布信息准确一致。(办公室牵头落实)


  (三)加强政务公开教育培训。各级国税机关要将政务公开内容纳入干部教育培训科目,加强对国税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培训,增强公开意识,提高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回应关切的能力。分级分层组织实施政务公开教育培训,2018年底前对国税系统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轮训一遍。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要加强政策理论学习和业务研究,准确把握政策精神,增强专业素养。按照税务系统人才库管理相关规定,将政务公开工作业务骨干纳入人才库管理,提高政务公开人员专业素质,提升工作水平。(办公室牵头,会同教育处、人事处落实)


  (四)强化政务公开考评问责。将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回应关切等政务公开工作纳入绩效考评。通过第三方评估、民意调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不断调整优化政务公开的方式方法,评估结果要作为政务公开绩效考评的重要参考。每年至少对20%以上的下级国税机关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政务公开工作推动有力、积极参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重要信息不发布、重大政策不解读、热点回应不及时的,进行严肃批评、公开通报;对弄虚作假、隐瞒实情、欺骗公众,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办公室牵头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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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6-28
文号:鲁国税发[2017]8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国税函[2017]316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近期,税务总局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税总函[2017]403号),决定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详见附件),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切实做好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取消工作


  逐步简并涉税事项及报送资料,是转变征管方式,落实“放管服”,有效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的重要措施,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抓好贯彻落实。各地要根据通知要求和工作原则,逐项梳理本单位纳税人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对明确取消的报送资料不得再要求纳税人继续报送;对今后能够获取相关共享信息,可取消查验原件和提交复印件的,要及时告知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过程中,不得要求纳税人报送新的额外资料。各地要建立健全保障机制,妥善处理工作衔接;要做好基层工作人员、纳税人的培训和政策宣传,确保落实到位。


  二、积极创新纳税人资料报送方式


  各地要结合落实“放管服”、“互联网+税务”等工作部署,积极创新纳税人资料报送方式,采用信息共享、无纸化办税等创新手段,逐步减少纳税人纸质资料、复印件资料的报送种类和数量。要积极加快电子签章、身份识别等新技术应用,还权还责于纳税人,在简化资料报送的同时,确保相关证照、批准文书等电子信息和图像资料的法律效用。纳税人已签署税务电子签章协议,并启用电子签章办理无纸化业务的,相关纸质资料均不需要重复报送。


  三、加强工作督导


  各地要加强工作督导,全面了解纳税人体验,及时发现执行中的问题,确保整体工作完成进度,全面总结取得的工作成效,积极配合总局、省局开展的后续工作督导。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建议及工作开展情况,请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附件:1.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落实第一批取消事项清单


  2.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落实第一批取消资料清单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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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1-27
文号:鲁国税函[2017]3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通告2017年第1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通12366短信服务功能的通告

为进一步做好纳税服务工作,满足纳税人多元化需求,山东省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将于2017年12月11日起,正式开通12366短信服务功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12366短信服务方式


  依托12366纳税服务热线系统,采取“点对点”单发或“点对面”群发的方式,向省内移动、联通、电信手机用户发送“12366”号码短信息。


  二、12366短信服务内容


  山东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将根据纳税人需求和税收工作需要,逐步推出如下短信服务功能:


  (一)宣传咨询类。根据税收政策调整变化情况,向特定纳税人开展有针对性的税收政策推送;根据纳税人需求,将纳税人通过12366人工服务咨询的税收政策信息发送给纳税人。


  (二)涉税查询类。根据纳税人需求,将12366人工服务提供的发票流向、发票真伪、办税地址、对外公开电话等涉税查询信息发送给查询人。


  (三)办税提醒类。根据税收工作需要,对特定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办税事项的提醒。


  (四)辅助办税类。根据纳税人需求,对纳税人提交的网上预约办税、发票网络申领、纳税服务投诉和税收违法举报等涉税事项的受理或办理情况进行反馈。


  以上12366短信服务功能将分批推出,适时调整,不断优化。具体情况请咨询山东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


  三、12366短信服务时间


  山东国税12366短信服务时间为:法定工作日的上午9:00至12:00,下午13:30至17:00。


  四、12366短信服务资费说明


  12366短信服务属于非营利性公共服务,国税机关不收取任何服务费用。


  五、其他事项说明


  (一)因通信技术原因,目前暂不开通“12366”号码短信受理功能,请不要向“12366”号码发送信息,以免造成通信资费损失。


  (二)12366服务短信仅作为咨询参考或友情提醒,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国税机关将严格审核12366短信发送内容。为预防信息欺诈等不法行为,请纳税人在收到可疑12366短信时不予响应。


  (四)纳税人收到12366短信后如有疑问,可以拨打山东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咨询。


  特此通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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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2-01
文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通告2017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环境保护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将本市环境保护税申报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二、申报日期


环境保护税自2018年1月1日起开征,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2018年4月1日为按期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的首个纳税申报期。为保证首个征期顺利过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要求,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申报日期如下:


(一)原排污费缴费人


环境保护部门已将存量纳税人移交我局,原曾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缴纳排污费的纳税人,应在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3月16日依法办理《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申报。


(二)新增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应缴纳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发生应纳税行为时,应在首次申报环境保护税的同时填报《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


三、申报内容


纳税人需要填报的《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包括1张主表和《大气、水污染物基础信息采集表》《固体废物基础信息采集表》《噪声基础信息采集表》《产排污系数基础信息采集表》4张附表,用于采集与环境保护税相关的基础信息。纳税人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申报税款的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分为A类申报表与B类申报表。


A类申报表,包括1张主表和5张附表,附表分别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四种不同应税污染物适用的《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和《环境保护税减免税明细计算报表》。适用于通过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还需要填报减免税相关附表进行申报。


B类申报表,适用于除A类申报之外的其他纳税人,包括按次申报的纳税人。


具体申报表单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附件1)。


四、申报方式


(一)网上申报方式


青岛市地税局已经将环境保护部门传递污染源登记及排污许可证信息导入信息系统,纳税人进行修改、补充完成《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申报,具体操作指南详见《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操作手册》(附件2)。


(二)大厅申报方式


对不能进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


五、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有虚假纳税申报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纳税人在申报过程中遇到业务问题,可拨打12366-2进行咨询;遇到软件操作的技术问题,可拨打电话85919292进行咨询。


特此通告。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2、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操作手册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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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2-28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限期停止使用现有客户端网上办税软件以及计划启用新版网上办税免费客户端软件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为优化纳税服务,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经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研究决定,自2018年4月1日起将启用由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统一开发的新版网上办税客户端软件,并免费提供给纳税人使用,目前由青岛高校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高新金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青岛航天信息有限公司等服务商推广的客户端网上办税软件将于2018年8月31日停止使用。为做好新旧软件衔接工作,现将新旧软件切换计划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4月1日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将启用新版网上办税免费客户端软件,同时关闭现有客户端网上办税软件的注册开户程序。新版软件的功能将完全涵盖现有软件功能,并具有涉税软件集成、无纸化办税等特色功能。需要使用客户端软件的新开户纳税人必须注册使用新版免费客户端软件。


  二、自2018年9月1日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将关闭现有客户端网上办税软件接入通道,终止对现有客户端网上办税软件的支持,现有客户端网上办税软件将停止使用。使用现有客户端网上办税软件的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免费的网页版办税软件或新版网上办税免费客户端软件。若使用网页版办税软件,请通过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网上办税厅实名登录后使用;若使用客户端软件,需要下载和安装新版网上办税免费客户端软件,并按照软件操作说明进行注册和网上办税。


  三、自2018年4月1日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将逐步组织对新版网上办税免费客户端软件开展使用培训,确保新旧软件平稳过渡。


  四、在2018年8月31日前,使用现有客户端网上办税软件的纳税人可继续从客户端软件服务商处获得技术支持和服务。自2018年4月1日起,使用新版网上办税免费客户端软件的纳税人,可以通过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新版网上办税免费客户端软件技术支持热线(0532-85761188)统一获得技术支持和服务。


  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现有客户端网上办税软件的服务商不得与纳税人签订超过2018年8月31日的服务协议。对于已缴纳超过2018年8月31日服务费用的纳税人,服务商应根据纳税人的意愿退还纳税人剩余款项或与纳税人协商解决,确保纳税人权益不受损害。


  六、新版网上办税免费客户端软件由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统一开发和运维,统一提供热线技术支持,不收取纳税人任何费用,不搭载任何增值服务,不允许进行二次开发。新版网上办税免费客户端软件通过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进行统一下载和升级服务,没有任何服务商进行代理并收取费用。纳税人在使用客户端软件过程中遇到的任何收费问题、技术支持和服务不到位问题,可通过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热线电话12366进行投诉。


  请使用客户端网上办税软件的纳税人提前做好相关准备,确保新旧软件有序过渡,平稳衔接。新版网上办税免费客户端软件的正式启用事宜,请继续关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18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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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1-16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1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程网上办”业务事项一览表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深入推进“放、管、服”工作要求,进一步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给纳税人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办税体验,逐步推动“网上办为常态、网下办为例外”,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对照《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发布“全程网上办业务事项一览表”(以下简称“一览表”),给纳税人的网上办税提供明确的指引。


  一、 “全程网上办”的概念


  “全程网上办”是指纳税人通过青岛国税的“税税通”网上办税厅、客户端网上办税软件、青岛国税微信、青岛国税手机“税税通”、自助办税机等互联网办税通道(以下简称“互联网办税通道”)向税务机关开展涉税信息数据报送,查询业务办理结果以及开展快捷税企交互。


  二、 “全程网上办”业务类型和事项


  截止到2018年2月底,青岛市国税累计实现84项全程网上办业务事项(具体详见附件),其中包括:税务登记类5项、税务认定类17项、证明办理类2项、申报纳税类28项、优惠办理类4项、发票办理类13项、权益维护类6项、宣传咨询类7项、文明服务类2项。


  青岛市国税局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以及纳税人的需求,不定期调整更新“全程网上办”业务事项一栏表,发布到青岛国税门户网站(http://www.qd-n-tax.cov.cn)。


  特此通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18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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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2-23
文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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