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鲁政发[2016]16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27号文件促进全省外贸回稳向好的实施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当前,全省外贸形势复杂严峻,下行压力不断加大。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现就促进全省外贸回稳向好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


   1.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用足用好省级和中央外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贸加快转型升级。(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负责)对2014年-2016年外贸发展政策措施开展第三方评估,对省级外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2.加大出口信用保险力度。进一步扩大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对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财政补贴比例提高到50%。(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负责)扩大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重点支持赊销期限在90天以上的长账期业务,对大型成套设备出口融资应保尽保。(中国信保山东分公司负责)


  3.调整完善出口退税政策。加快出口退税进度,进一步提高出口税收函调的质量和效率,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简化审批流程,确保及时足额退税。优化出口退税分类管理办法,提高出口退税一类企业比例。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可先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办理出口退税,事后使用稽核发票信息复核。(省国税局负责)强化对出口货物的税收预警评估,有效防范和严厉打击出口骗税。(省国税局牵头负责)积极争取我省优势产品列入国家出口退税率调整目录,优化我省出口退税率结构,对国家目录明确的部分机电产品按征多少退多少的原则退税。(省国税局,省财政厅,济南海关、青岛海关负责)


  4.大力支持外贸企业融资。运用宏观审慎评估、差别准备金、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控制贷款利率上浮幅度。全面落实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允许中资和外资外贸企业在与其资本或净资产挂钩的跨境融资上限内,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贸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期票据等从银行间市场直接融资。(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负责)加强银贸合作,通过实时发布外贸企业融资需求、开展银企对接活动等形式,推动金融机构对有订单、有效益的外贸企业贷款,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出口退税账户质押、应收账款融资规模。(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金融办、省商务厅,中国信保山东分公司负责)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2017年年底前对企业发生的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给予财政贴息。(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负责)完善贸易融资风险补偿机制,贯彻落实贸易融资项下风险分担与补偿各项工作。(省金融办牵头负责)


  二、综合施策降低企业成本


   5.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严格落实进出口收费目录清单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清单内的收费项目只减不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负责)加强对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税务、商务等涉及进出口部门电子政务平台收费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收费行为。(省物价局牵头负责)对进出口环节海关查验没有问题的外贸企业,免除吊装移位仓储费用,由中央财政负担。(省口岸办、省财政厅牵头负责)


  6.减免规范部分涉企收费。对企业参加“境外百展市场开拓计划”的自办展会和重点新兴市场展会展位费给予全额补助。(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落实《港口收费计费办法》,完善港口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建立港口收费举报制度,加强执法检查,严格查处乱收费行为。(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牵头负责)对电器电子产品出口符合政策条件的,免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信息化委、省地税局,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省国税局负责)


  7.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2016年,各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统一降至18%。优化社会险种结构,推进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条件的市适当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落实降低工伤和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三、加快培育外贸发展新动能


   8.建设加工贸易梯度转移承接地。积极争取沂蒙革命老区、菏泽市、聊城市和东平县享受国家加工贸易中西部地区政策。(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牵头负责)综合运用土地、财政、金融政策,支持加工贸易向省内中西部地区转移。(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商务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负责)省内中西部地区要加大加工贸易产业用地保障力度,优先纳入供地计划并优先供应。(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鼓励转移到省内中西部地区的加工贸易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支持金融机构通过发放固定资产贷款、银团贷款、并购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等方式,为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项目提供金融支持。(省金融办牵头负责)认定培育一批省级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省商务厅牵头负责)


  9.支持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加强技术研发和设备改造,进入关键零部件和系统集成制造领域,提升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推动加工贸易与服务贸易融合发展,支持加工贸易企业承接研发设计、检测维修、物流配送、财务结算、分销仓储等服务外包业务。(省商务厅牵头负责)加工贸易梯度转移腾退用地经批准可转变为商业、旅游、养老等用途。(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加工贸易企业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对我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相关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认定一批省级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省商务厅牵头负责)


  10.完善加工贸易监管政策。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实现加工贸易全程无纸化作业,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省商务厅,青岛海关、济南海关负责)探索出境加工、服务外包等保税监管模式,引导加工贸易延长产业链。(青岛海关、济南海关负责)


  11.加快国际营销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十百千国际营销网络体系工程”,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及自贸区市场认定10个山东产品展示展销中心,支持商贸物流企业在美国、欧盟、日本等主要出口市场建设100个分拨中心,支持1000家企业建设境外体验店和配送网点,融入境外零售体系。鼓励企业建立境外服务保障体系,支持重点企业建设汽车、机床、工程机械、轨道交通、船舶和海洋工程等境外售后维修服务中心及备件生产基地和培训中心。(省商务厅负责)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对企业建设国际营销和售后服务网络提供信保和融资支持。(中国信保山东分公司、国家开发银行山东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山东分行负责)鼓励各类金融机构与外贸企业合作,在重点出口市场为国际营销服务体系建设提供融资和消费信贷支持。(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牵头负责)


  12.加快培育国际自主品牌。综合运用多方政策,支持企业开展国际商标注册、专利申请、专利许可、体系认证和标准制定等国际自主品牌建设基础性工作。(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在匈牙利、印度尼西亚、韩国、美国、非洲等重点市场推动建设山东国际自主品牌常年展示中心。鼓励企业建设山东国际自主品牌的线上展示馆、线下体验店,打造面向海外推广山东国际自主品牌的线上公共服务平台。(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加强国际自主品牌宣传,举办“山东品牌环球行”活动,利用高层访问、国际会议、境内外展览会等多渠道加大山东国际自主品牌推介力度。(省商务厅牵头负责)启动“外贸品牌小镇”培育工程,在工程机械、通信设备、石油装备、轨道交通、纺织服装、农产品等特色产业较为聚集的区域,加快培育建设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外贸品牌小镇。(省商务厅牵头负责)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对企业收购境外品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负责)


  13.打造跨境电商发展高地。加快落实青岛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建设“两大平台、六个体系”,构建五大发展机制,推进“四合一”发展模式。认定一批省级跨境电商试点城市,复制推广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及青岛等12个国家级试点城市经验。加大对省级公共海外仓宣传推介,探索B2B2C扩大出口的新模式,提供一站式仓储配送服务。(省商务厅牵头负责)完善山东特色的跨境电商信用保障机制。(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中国信保山东分公司负责)继续开展“跨境电商进万企”专项行动,2016年推动1万家传统外贸企业上线经营。(省商务厅,中国信保山东分公司负责)


  14.提升外贸综合服务功能。建立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授信风险补偿机制,提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综合服务能力。(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建立海关企业协调员对接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机制,提高海关监管和服务效能。(青岛海关、济南海关负责)加快推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退(免)税分类管理,对符合条件的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赋予一类企业资质,优先办理退税。(省国税局负责)对中小微企业通过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形成的进出口数据单独统计。(省商务厅牵头负责)继续开展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培育工作,推动符合条件的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争取国家级试点。(省商务厅负责)


  15.加快“走出去”带动出口。大力推进国际产能合作,带动产品、技术、标准、服务出口。(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按照“整合资源、整体推介、错位融合,抱团出海”的发展模式,推动大型成套设备出口。(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中国信保山东分公司牵头负责)积极争取山东“一带一路”项目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中国信保山东分公司、国家开发银行山东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山东分行负责)


  16.提升外资对贸易的促进作用。落实好2016中国发展高层论坛“山东之夜”签约项目,利用好香港山东周等资源平台,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导外资投向新兴产业、高新技术、节能环保等领域,鼓励外资在我省设立研发中心、生产配套基地,提高引进外资质量。(省商务厅牵头负责)大力引进国际人才,实施“外专双百计划”和“一带一路”外国专家专项计划,畅通引进国际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复制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人才政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负责)促进引资和引智相结合,培育新的外贸经营主体。(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完善重点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大使”制度,努力打造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投资环境。(省商务厅负责)


  17.提升园区贸易载体功能。提高国家级和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外贸发展水平。(省商务厅负责)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产业优化升级,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积极发展保税加工、保税物流和保税服务等多元化业务。积极争取在符合条件的我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货物状态分类监管试点、融资租赁企业进口设备减免税政策和国际转运拼箱试点,税负公平、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赋予具备条件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省商务厅、省财政厅,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


  18.实行积极的进口政策。完善进口贴息政策,调整省级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鼓励企业引进适合我省产业转型升级的关键技术设备。对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和我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范围内的先进技术、设备给予进口贴息扶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积极实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技改项目进口设备免税政策。(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支持具备条件的地炼企业争取原油使用和进口资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负责)推动符合条件的地炼企业开展进口原油加工贸易成品油复出口业务。(省商务厅,青岛海关、济南海关负责)积极推动港口码头、输油管线、仓储设施建设,有效解决进口原油接卸及运输瓶颈问题。(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支持建设成品油保税仓库。(青岛海关、济南海关负责)增加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一般消费品进口。发挥流亭机场进境免税店功能,引导境外消费回流。(省商务厅负责)


  四、改善外贸营商环境


   19.进一步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加快山东电子口岸运维机制建设,丰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建设山东跨境电商单一窗口和青岛跨境电商综试区线上单一窗口。积极改善通关便利化的技术条件,提高机检比例,进一步降低海关出口平均查验率,加强分类指导,对信用差的出口企业加大查验力度,推进“双随机”从货物查验向事后监管延伸。推动共享数据标准化和通关无纸化。全面优化关检合作“三个一”。(省口岸办,青岛海关、济南海关、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推动全省欧亚班列有序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进一步提升中韩“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工作效能。(青岛海关、济南海关负责)委托大型国有企业保管其非领导班子成员公务普通护照,为国有企业人员出境提供便利,为外向型企业商务人员办理领事认证和亚太经合组织(APEC)商务旅行卡。(省外办负责)落实对韩国签证便利制度,对在中国工作的韩国公司内部流动人员,或在中国领土内设立业务并参与业务运行的韩国投资者,将首期居留期限从1年延长至2年。(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20.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持续开展外贸领域打击侵权假冒专项行动,依法打击违法行为。(省商务厅牵头负责)进一步加强刑事执法国际合作,加大外贸领域知识产权犯罪侦办力度。(省公安厅负责)加快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省建设,推广应用山东农产品全产业链标准体系。(省商务厅、省农业厅,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建立涉外知识产权纠纷预警及应急机制,有效遏止境外恶意注册、恶意诉讼等行为。(省知识产权局、省工商局、省商务厅、省贸促会,青岛海关、济南海关负责)充分利用知识产权(专利)资金,加大涉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力度。(省知识产权局、省工商局负责)充分利用标准化、检验检测及认证资源,加强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综合应对工作(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质监局、省商务厅负责)加强外贸领域诚信体系建设,探索建立外贸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21.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健全外贸工作督查和问责机制,实行月调度制度,每月定期通报各市外贸营商环境、重点工作进展和出口市场份额变动情况,开展外贸稳增长专项检查督导。(省商务厅牵头负责)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更加重视外贸工作,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各地区要出台有针对性的配套措施,提高政策的精准度,抓好政策落实。各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抓紧制定实施细则。要促进外贸创新发展,千方百计稳增长,坚定不移调结构,努力实现外贸回稳向好。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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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6-13
文号:鲁政发[2016]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山东省地税系统中介服务项目和证明材料清单的公告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意见》(鲁办发[2017]32号)要求,我们按系统清理规范了省市县乡四级涉政务服务事项的中介服务项目和证明材料,编制完成了《山东省地税系统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山东省地税系统政务服务事项证照或制式证明清单》《山东省地税系统政务服务事项补充证明或再证明清单》,现予以公布。同时,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sdds.gov.cn)上进行公布。


我们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省级以上规范性文件的调整和职责任务变化等情况,对清单实施动态调整。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附件下载地址:http://www.sdds.gov.cn/art/2018/3/8/art_13619_2386816.html 


1.《山东省地税系统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


2.《山东省地税系统政务服务事项证照或制式证明清单》


3.《山东省地税系统政务服务事项补充证明或再证明清单》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7日



关于《关于公布山东地税系统中介服务项目和证明材料清单的公告》的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山东省委、省政府制定下发了《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意见》(鲁办发[2017]32号),根据要求,在山东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下,山东省地税局对地税业务中的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奖励、其他行政权力事项进行了梳理。梳理范围是上述权力事项中涉及的中介服务项目和证明材料,最终形成了《山东省地税系统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山东省地税系统政务服务事项证照或制式证明清单》《山东省地税系统政务服务事项补充证明或再证明清单》。


二、制定目的


此项工作是山东省地税局根据“放管服”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优化纳税服务的一项具体举措,通过全面梳理并向社会公开相关涉税业务办理过程中涉及到的中介服务项目和证明材料,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促进山东地税系统执法服务工作更加规范高效。


三、主要内容


(一)《山东省地税系统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共涉及“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公证会计师审计报告”、“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集成电路产品测试报告或用户报告”、“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软件产品测试报告”等5类中介服务项目,6个涉税事项,分别对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子项名称、事项类别、实施层级、设定依据、中介服务项目收费依据及标准、中介服务项目服务时限等予以了明确,其中,“子项名称”与“政务服务事项名称”一致的,“子项名称”栏不再重复填写;“中介服务项目收费依据及标准”根据市场调节价确定;“中介服务项目服务时限”由中介服务机构与企业协商约定。


(二)《山东省地税系涉政务服务事项证照或制式证明清单》共涉及“税务登记、税务认定、优惠办理、证明办理、权益维护”等5类涉税业务,89个证照或制式证明材料,分别对证明材料、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要求出具的证明材料层级等予以了明确,其中,“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中“子项名称”与“项目名称”一致的,“子项名称”栏不再重复填写;“要求出具证明材料的层级”是指受理的地税机关层级。


(三)《山东省地税系统政务服务事项补充证明或再证明清单》共涉及“税务认定、申报纳税、优惠办理、权益维护、证明办理”等5类涉税业务,67个补充证明或再证明材料,分别对证明材料、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要求出具的层级等予以了明确,其中,“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中“子项名称”与“项目名称”一致的,“子项名称”栏不再重复填写;“要求出具证明材料的层级”是指受理的地税机关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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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07
文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区(市)国家税务局、市局局内各单位,市地方税务局各单位、各部门:


  为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推动纳税人办税便利化,提高税收征管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我市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适用范围与政策调整


  (一)适用范围


  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适用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青岛市辖区内纳税人跨区(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适用于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二)政策调整


  1.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相关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


  2.取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税务机关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3.实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信息电子化。跨区域报验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国税机关之间传递,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之间,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之间均要实时共享相关信息。


  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工作流程


  (一)《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填报


  从事跨区域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可登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按照要求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CA用户可直接办理,非CA用户经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可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未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在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时,还应一并出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副本复印件(以下统称“税务登记证件”)。


  (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跨区域涉税事项由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报验,国税机关通过信息系统将报验信息传递给地税机关。纳税人在青岛国税办税服务厅进行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时,可到任何一个国税办税服务厅进行办理。纳税人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


  (三)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附件2)。纳税人在青岛国税办税服务厅进行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时,可到任何一个国税办税服务厅进行办理。


  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将相关信息推送经营地的地税机关核对(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并回复,实行联合办税的即时回复),地税机关同意办结的,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四)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信息的处理


  青岛国税综合服务岗负责接收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反馈信息,及时以适当方式告知纳税人,并适时对纳税人已抵减税款、在经营地已预缴税款和应预缴税款进行分析、比对,发现疑点的,及时推送至风险管理部门或者稽查部门组织应对。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重要意义。该项制度创新是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是转变税收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的重要内容。该项工作的顺利推进,既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的办税便利化程度,也有利于促进经营地和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协同开展事中事后管理,各单位、各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建立分管局领导为责任人、各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


  (二)加强国地税配合协作。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同时涉及国税、地税业务,需要双方密切配合。各单位应加强合作办税,为跨区域经营纳税人提供无差别的业务办理服务;同时,优化国地税流程衔接、完善信息互通共享,共同防止漏征漏管和税款流失。


  (三)提高跨区域税源管理水平。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所辖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情况的监控,及时做好经营地信息的接收及处理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跨区域经营涉税信息的比对、分析,有效防范税收流失风险。


  (四)加强业务培训和宣传辅导。各单位要做好办税服务厅人员培训,并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宣传栏、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机关门户网站等渠道开展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其他部门要依照自身职责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本规定自2017年9月30日起试行,10月30日起正式实施。2017年10月30日前已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业务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执行。


  附件:


  1.《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2.《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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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0-30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用“项目管理系统”启用“金三”系统开具建筑业、房地产业网开发票的公告

为方便纳税人,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广发票网开管理系统的通知》(鲁地税函[2014]21号),从2016年2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将建筑业、房地产业发票的开具程序由原“山东地税网上申报系统”中的“项目管理”模块调整为使用“山东地税网络发票开具系统”(网址http://www.sdds-wskp.com)开具。


  特此公告。本公告自2016年2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月4日


关于《停用“项目管理系统”启用“金三”系统开具建筑业、房地产业网开发票的公告》的解读


  由于目前使用“项目管理系统”开具建筑业、房地产业发票的办法,存在大量系统不流畅、预收款收据在外地无法提取公积金等问题,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广发票网开管理系统的通知》(鲁地税函[2014]21号),经济南市地税局研究决定:从2016年2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将建筑业、房地产业发票的开具程序由“项目管理系统”调整为使用“山东地税网络发票开具系统”(以下简称“网开系统”)开具。具体安排如下:


  一、主要新旧区别:


  新的房地产发票开具没有预收款收据的设定,对每笔收到预收款直接开具发票,一套房产销售存在多张发票;老的系统设定为每户房产销售每收一笔预收款开收据,收齐全款后企业将全部已开收据收回并给购房者换开一张发票。


  二、新旧转换时间:


  1、自2016年2月1日起,不再在老(项目管理)系统发售发票和收据,对已开部分收据但没有收齐全款的销售房屋设2月1日至4月30日为消化期,纳税人在消化期可继续使用老系统,如收据使用完毕后发票未使用完,将未使用完发票退回,启用新系统开票;如发票使用完毕后收据未使用完,将未使用完收据全部缴销,启用新系统开票。注意:新、老系统不可以同时使用。


  2、5月1日起老(项目管理)系统关闭,注意此前一定要把剩余的发票全部缴销或退回,否则老系统无法销号则新系统无法发售发票,开票无法向下进行。


  三、新旧转换操作:


  原有发票及收据在项目管理系统内缴销或退回完毕后,联系专管员作老系统开票资格的取消后,到办税大厅作资格转换,开通“网开系统”资格认定,在“网开系统”领取发票、开票。

  四、已开具未收齐全款的收据换开发票注意:房地产企业开票转换为“网开系统”后,对没收齐全款但已开具的销售不动产收据,可在“网开系统”中换开发票,将已换开的收据发票联收回,与新开具的对应发票存根一起装订备查。启用“网开系统”开票后,如在项目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发生需要作废的情况,纳税人须单独设帐簿记录,并将原收据、发票收回加盖作废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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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1-04
文号: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的公告[条款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本法规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条、第七条条款废止。


  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规定,经《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4号公告)授权,结合工作实际,明确济南市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如下:


  一、购销合同


  (一)[条款废止]工业企业:工业采购和销售环节合并缴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120%核定征收。


  (二)商业批发企业:商业批发采购和销售环节合并缴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100%核定征收。


  (三)[条款废止]商业零售企业:商业零售采购环节缴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


  (四)[条款废止]外贸企业:外贸采购和销售环节合并缴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140%核定征收。


  (五)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采购环节缴纳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70%核定征收。


  二、加工承揽合同


  按加工、承揽金额的80%核定征收。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或支付费用的100%核定征收。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工程结算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五、财产租赁合同


  按租赁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六、[条款废止]货物运输合同


  按运输收入、费用的90%核定征收。


  七、[条款废止]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收入、费用的100%核定征收。


  八、借款合同


  按借款(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九、财产保险合同


  按保险费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十、技术合同


  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收入或成本费用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本公告自2017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关于转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通知》(济地税函[2005]11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济地税函[2004]298号)和《转发省[关于启用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软件有关问题的通]的通知》(济地税函[2010]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4月5日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的公告》解读


  一、印花税核定征收认定条件


  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二、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


  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规定:各市地方税务局应参考不同行业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的纳税情况、缴纳印花税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情况、不同行业合同的签订情况等进行统计、测算,评估各行业印花税纳税状况及税负水平,在规定的比例范围内确定本市不同应税项目的核定比例。


  本次以公告形式将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和核定比例进行了重新发布,未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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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4-05
文号: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时效性:条款失效

法规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事项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与往年相比,2017年度12万申报工作有三大变化:一是实现电子申报,由传统的办税服务厅上门申报升级为网上申报,纳税人可以通过电脑PC端及手机APP完成申报,无需再到办税服务厅去申报,省时省力;二是实现申报表预生成功能,通过电脑PC端进行申报的纳税人,无需自行填写申报数据,只需对已生成的申报数据进行核对确认,或对未申报事项进行补充填写,即可完成申报,大大省去了以往查询数据、填写表格的麻烦;三是由原来的任职单位财务人员代理申报为主要形式,过渡到以个人自行申报为主要形式,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自行纳税申报”,有效保护个人隐私。现将具体纳税申报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期限。2017年度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已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均应在2018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依法履行自行申报手续。


  二、申报范围。2017年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一个纳税人在2017年中各项所得的合计,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含房屋转让所得、股票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三、申报方式及流程


  (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申报


  1.登录“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http://wsbs.sdds.gov.cn)”,通过“自然人”模块登录,根据操作提示进行申报。


  2.如需补缴税款,可通过银联扣缴税款。


  (二)山东地税移动办税APP申报


  1.纳税人下载安装山东地税移动办税APP(可通过扫描二维码或搜索“山东地税”应用程序),进行用户注册及绑定用户。


  2.通过手机APP“涉税服务--个税12万申报”模块进行申报。


  3.如需补缴税款,可通过银联扣缴税款。


  (三)济南市地方税务局电子税务局申报


  (1)登录“济南市地方税务局电子税务局(http://wssb.taxcloud.sdds.gov.cn)”,点击“自然人”模块,进行自然人注册登录后,在“税费申报”模块,选择12万申报表进行申报。


  (2)如需补缴税款,可通过银联扣缴税款。


  (四)自助办税终端申报


  1.首次申报的,纳税人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到辖区地税办税服务厅前台进行自然人登记。


  2.纳税人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原件,通过自助办税终端的12万申报模块,根据操作提示进行申报及税款缴纳。


  (五)办税服务厅申报


  纳税人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到辖区地税办税服务厅进行自然人登记并填写申报表,由办税服务厅进行报表录入,可通过签署税库银协议、银联等方式扣缴税款。


  (六)邮寄方式申报


  纳税人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以邮政部门挂号信函收据作为申报凭据,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七)委托申报


  纳税人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本单位财务人员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四、法律责任


  (一)未按期申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不如实申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对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申报结果应用


  依据有关规定,地税机关正在建立自然人纳税信用评价体系,若纳税人没有依法履行申报义务,将影响纳税人的信誉,对纳税人的金融、出行、差旅等产生重大影响。


  如果您在纳税过程中遇到任何困难和问题,请通过下列方式进行咨询,地税机关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高效的税收服务:


  1.登录济南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jinan.sdds.gov.cn)或济南地税手机APP“税收宣传--税收专题--个税12万申报专题”栏目查看相关资料;


  2.拨打12366—2纳税服务热线电话;


  3.到济南地税各办税服务厅进行税收咨询。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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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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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章丘区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第一项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章丘区于2016年9月14日经国务院以《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省调整济南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6]155号)批准“撤销县级章丘市,设立济南市章丘区”后,应执行不低于15%的计税毛利率。


  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鲁地税发[2009]37号)转发意见中“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按照《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确定”的规定,将开发项目位于章丘区内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确定为15%。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确定问题的通知》(济地税发[2009]71号)第二条“开发项目位于章丘市的,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为10%”的相关规定废止,其他规定仍然有效。


  鉴于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结束,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已按10%的计税毛利率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原则上不再做纳税调整。2017年度销售未完工产品取得的收入,应按照15%的计税毛利率计算预计毛利额,并在第4季度预缴时一并调整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本公告有效期3年。


  本公告有效期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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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2-29
文号: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水利局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水利厅关于推进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水利局:


  为做好我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现将《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推进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鲁财税[2018]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关于水资源税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当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跨省、市及区(市)调度的水资源,由调入区域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征收水资源税。对纳税人登记注册地与取水口所在地不在同一区(市)的,纳税地点为纳税人登记注册地。水资源税的入库级次和收入划分办法将另行制定。


  二、关于地下水类别确定


  地下水是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种形式的水资源。根据《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鲁水资字[2015]1号),青岛市辖区内地下水类别全部属于非超采区。


  三、关于无证取水户税收征管


  各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无证取用水户的规范管理。2018年7月1日起,无取水许可证取用水的,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水资源税。


  四、切实加强组织保障力度


  实施水资源税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建设优美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水资源税改革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专业性强,征收管理较为复杂,各级财政、地税、水利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配合,落实工作责任制,及时向区(市)政府汇报改革试点情况,为改革试点运行提供组织保障。财政部门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及时与地税、水利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加强动态跟踪和分析评估,密切关注舆情,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工作,确保水资源税改革顺利实施。


  附件:《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推进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水利局

2018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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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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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个体工商户简易登记模式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简化登记程序、提高登记效率、降低创业成本,更好地服务我市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现就在全市推行个体工商户“当场申报、当场发照”简易登记模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有关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要求,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制度性成本,激发市场的活力和创造力;进一步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营商环境。


  二、工作目标


  按照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的要求,实行个体工商户“当场申报、当场发照”简易登记模式。进一步简化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减少登记申请材料,缩短登记时间,最大程度降低创业成本,消除创业、创新顾虑,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快速发展。


  三、个体工商户简易登记流程


  1、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所(工商所)登记窗口提出申请。


  2、登记窗口工作人员采用身份证验证机提取申请人身份信息和照片。


  3、申请人阅读《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知晓全部条款内容并当场签字确认。


  4、除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申请人无需预先申请名称核准登记,现场提供拟用字号,登记人员现场进行名称查询,确定个体工商户字号。


  5、由申请人口述,登记人员录入经营范围、资金数额、联系电话等信息后,打印登记申请和审核所需的全部表单。


  6、申请人对申请表单进行核对,签字确认后,登记人员当场核准,当场发照。


  四、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经营范围属于一般经营项目的,申请人只需提供身份证原件。


  2、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需提供身份证原件、相关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审批项目,但涉及后置审批项目的,申请人需要在现场签署《承诺书》。


  4、委托他人办理的,代理人还需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以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5、申请人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缴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还应当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五、组织实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局、分局要成立分管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领导小组,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保障,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2、强化业务培训。各单位要建立内部工作流程及系统操作规范,集中组织对登记窗口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使其全面掌握有关具体规定、材料规范、工作流程,熟练相关软件操作,确保改革顺利开展。


  3、确保数据质量。进一步完善现行登记系统,确保满足简易登记的需求;登记人员在录入申请人经营范围、联系电话、住所等关键信息时,应认真仔细审查核对,避免数据错误。


  4、积极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做好个体工商户简易登记改革的宣传引导,提高公众知晓度和参与度,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快速发展。


  六、施行时间及范围


  本意见自2017年3月30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3月29日。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参照执行。


  港澳台居民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仍按照国家工商总局规定程序办理。


青岛市工商局

2017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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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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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工商企规[2017]1号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简化企业注销登记流程,降低企业退出成本,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为企业松绑减负,为创业创新清障搭台。


  二、工作目标


  简化企业注销程序,减少申请材料,创新服务方式,加强信用监管,完善未开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市场退出机制,力争做到简易注销改革有法可依、风险可控、方便企业、活跃经济,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三、基本原则


  (一)便捷高效。按照条件适当、程序便利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优化登记流程,提高登记效率,方便企业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二)公开透明。公开办理企业简易注销的条件、程序、期限和审查要求,规范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和登记材料,建立公平透明的市场规则。


  (三)控制风险。强化企业的法律主体责任,完善企业简易注销制度设计,明晰各方责任,保障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交易对象等第三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诚信的市场交易秩序。


  四、主要内容


  (一)明确改革适用范围。根据企业自愿申请,允许在青岛市登记的未开业(即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或无债权债务(即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同时尊重企业自主权,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也可以选择一般注销程序。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者动产抵押等情形;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股东之间存在纠纷并书面请求不予注销的;第三方利害关系人投诉举报,未处理完结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二)创新简易注销程序。在现有企业登记管理法律制度框架内,针对未开业企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的特点和需求,创设简易注销登记程序,提高登记效率。


  1、创新公告形式。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企业依法在注销前应当公告的,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站)《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为45日。公告期满后,企业方可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


  2、强化部门协作。在企业申请简易注销公告的同时,通过省级数据交换系统将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推送至同级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还要推送至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公告期内,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


  3、简化申请材料。将全体投资人做出解散的决议(决定)、成立清算组、经其确认的清算报告等文书合并简化为全体投资人人签署的包含全体投资人决定企业解散注销、组织并完成清算工作等内容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见附件)。企业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只需提交《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营业执照正、副本即可,不再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参照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和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015年修订版))。


  (三)加强社会信用监管。充分依托现有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开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企业的信息,加强对企业的社会监督。


  1、设置公示环节。对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向社会公告简易注销的企业,公告期内由登记机关同步将该信息归集到该企业的登记注册信息中,便于社会监督。


  2、启用异议制度。在规定的简易注销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同时将书面证明材料邮寄或当面送达相应登记机关,并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设置公共信用信息查询环节。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企业进行检索检查,对于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限制条件的申请,书面(电子或其他方式)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对于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对于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四)明晰各方责任义务。在创新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的同时,通过有效措施,进一步明晰各方责任,不因简易注销而弱化相关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注重事前审查。登记机关利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申请简易注销企业进行检索审查,有警示、协助、冻结等不适宜使用简易注销程序的不予受理。


  2.强化责任承担。企业应当对其公告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和全体投资人承诺、向登记机关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是实施监督办理的依据。企业在简易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作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恢复企业主体资格,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其相应权利。对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或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投资人主张其相应民事责任,投资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完善失信惩戒。企业在简易注销程序中公告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在依法作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保障,明确职责分工;注重与法院、检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税务等部门信息沟通,做好工作衔接,确保改革有序开展、落地生根。对改革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上报市局。


  (二)完善制度措施。建立企业简易注销内部工作流程及系统操作流程,编制企业简易注销告知单、材料清单、办事指南等材料,保障相关工作顺利推进。


  (三)强化实施保障。市局将及时与省局沟通,争取省局支持,改造升级登记业务系统,增加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和简易注销登记限制条件的自动提示功能,完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相应功能,做好与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工作。各单位切实强化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网络运行环境、办公设备、经办人员以及经费等保障工作。


  (四)加强业务培训。加强对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帮助其深入理解简易注销改革的意义,使其全面掌握有关具体规定、材料规范、内部工作流程,熟练相关软件操作,为实施改革试点工作打好基础。


  (五)注重宣传引导。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全面宣传实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试点的政策和改革内容,提高此项工作的公众知晓度和参与度,引导强化企业对注销前债务等责任的承担意识,及时解答和回应各方面关注的问题,努力营造一个全社会理解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2月28日。


  附件: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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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3-01
文号:青工商企规[2017]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岛市总工会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通告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收的通知》(青政办字[2013]84号)和青岛市总工会、青岛市地税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联合下发的《关于转发[山东省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在地税部门进行纳税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缴费单位),自2013年7月1日起,实现的应拨缴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代收。实行财政统一划拨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收缴渠道不变。


  一、缴费比例


  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缴的工会经费,准予税前扣除。其中40%部分向地税部门缴纳,60%部分由各单位按月拨付本单位工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山东省总工会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比例执行。


  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建会筹备金,其中40%部分向地税部门缴纳,60%部分待建立工会组织后由各单位拨付本单位工会。


  二、申报缴纳


  缴费单位于每年4月和10月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其中,2018年度4月份缴纳上年度10月至本年度3月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缴纳期限为4月1日至18日;2018年度10月份缴纳本年度4月至9月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缴纳期限为10月1日至24日。


  三、缴纳方式


  缴费单位可采用登录青岛地税网上办税综合服务平台(http://etax.qdds.gov.cn/)或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两种方式进行申报缴纳。


  本次申报期(4月1日至20日),网上申报的单位应在“所属期工资总额”的两条数据栏内分别录入2017年10月-12月和2018年1月-3月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系统会自动计算应缴经费数,点击确认提交后完成缴费;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的单位在申报表上填入所属期内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和千分之八的费率(2%×40%)进行申报。


  四、票据使用


  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统一使用税务部门的税收票证,作为征缴凭证。


  特此通告


青岛市总工会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23日


青岛市县级以上工会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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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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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3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相关事项的通告

为做好2017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以下简称《汇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


  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纳税人,除实行核定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外,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汇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跨省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57号)第十条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应在2018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结清税款。


  2017年税务总局对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进行了修订,涉及税收征管系统以及电子申报系统的升级,因此2017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开始时间定为2018年4月1日。 


  三、汇算清缴应报送的资料


  (一)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应报送的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


  2.财务报表;


  3.备案事项及其他涉税事项资料: 


  (1)享受税收优惠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76号)的要求报送相关资料。其中,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的,需随财务报表一并增加报送《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享受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优惠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的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2)涉及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48)的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3)涉及政策性搬迁业务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40号)的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4)涉及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的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5)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依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青岛国税公告[2016]3号)的要求报送《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专项报告表》。 


  (6)涉及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41号)的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4.汇总纳税企业资料报送的特殊规定: 


  (1)跨省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除上述资料外,还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和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2)跨省汇总纳税企业二级分支机构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同时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3)在国税登记企业所得税税种的下列汇总纳税企业类型或事项遵循以下规定:一是总分机构均在青岛市辖区内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应先通过电子申报系统填报所属分支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主表A100000表1至13行次)。“五证合一”后,总分机构均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十六条规定,及时将税务登记信息中的分支机构或总机构税务登记号变更为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不进行变更,将会影响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二是跨省、省内跨市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填报《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汇总表》,通过电子申报系统办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跨省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应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在电子申报系统办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省内跨市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 


  (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居民企业应报送的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


  2.财务报表


  上述(一)(二)款纳税人已采用电子申报方式报送的资料,包括年度纳税申报、财务报表、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可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汇算清缴期间税务总局如发布新的企业所得税管理规定并适用于2017年度汇算清缴,纳税人应根据新规定的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四、其他相关事项说明 


  (一)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修订事宜 


  税务总局根据税收政策变化以及便于纳税人填报的原则,对2017年度汇算清缴使用的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进行了修订,由41张表整合为37张表,修订的主要表单如下:


  1.《企业基础信息表》增加“重组事项”、“股东分红情况”等的申报内容;


  2.《期间费用明细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增加“党组织工作经费”支出项目的列示;


  3.《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调整为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可结转3年扣除的表样;


  4.删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其内容分别整合到《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5.《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的项目列示更加详细;


  6.删除《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明细表》《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明细表》;


  7.《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的变化:一是区分一般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二是不再按项目填报研发费用,三是研发费用的列示符合现行政策规定;


  8.《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研发费用占比调整为近3个年度的数值。


  9.《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的填报口径增加“不分国不分项”的抵免方式。


  填报说明和其他修订内容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54号)。汇算清缴所需表格,纳税人可从青岛国税局网站(http://www.qd-n-tax.gov.cn/)、青岛地税局网站(http://www.qdds.gov.cn/)下载或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 


  (二)风险提示服务事宜 


  2017年度汇算清缴青岛国税局、青岛地税局将继续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实行查账征收方式,且通过互联网进行纳税申报的居民企业纳税人,均可使用风险提示服务进行风险扫描。风险提示服务流程及注意事项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10号)。 


  (三)培训辅导和纳税咨询渠道 


  纳税人应如实、准确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为帮助纳税人做好汇算清缴申报及相关资料报送工作,提升纳税服务水平,青岛国税局、青岛地税局提供以下培训辅导和纳税咨询渠道,纳税人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


  1.培训辅导。税务机关制作了关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修订及填报的培训视频,纳税人可通过青岛国税局网站“纳税人学堂”在线或下载收看。同时各区(市)国税局、地税局将于汇算清缴期间组织开展相关培训辅导工作,培训内容主要是2017年企业所得税新出台的政策和管理要求,纳税人可根据各区(市)国税局、地税局通告的培训时间和培训地点参加主管税务机关组织的培训辅导。


  2.纳税咨询。纳税人对汇算清缴事项有疑问,可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咨询台、咨询电话进行咨询;纳税人对汇算清缴政策有疑问,可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机关网站纳税咨询栏目、手机税税通咨询建议版块等渠道向12366进行咨询,或通过青岛国税局网站在线访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实时咨询涉税问题。 


  特此通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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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20
文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公告

为方便新办纳税人申请办理相关涉税事宜,提高办税效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决定依托网上办税平台,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推行新办纳税人一次性办结多个涉税事项的“套餐式”服务。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套餐式”服务的涵义


  “套餐式”服务是实现新办纳税人法定义务事项和首次领用发票相关办税事项一并办理,建立集中处理涉税事项的服务模式。


  二、“套餐式”服务的服务对象


  “套餐式”服务的服务对象为新办纳税人,即取得合法营业证照后,首次在国税机关办理涉税业务的纳税人。


  三、“套餐式”服务的服务内容


  “套餐式”服务共包括12个涉税事项:其中网上办税平台开户、登记信息确认、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6项通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平台办理,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税务电子签章注册及协议签署、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实名办税信息采集、发票领购簿打印、发票领用6项在主管国税机关办理。


  四、“套餐式”服务的办理流程


  新办纳税人(以下简称为“纳税人”)通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平台提交业务表单和涉税资料,主管国税机关核对无误后办理相关业务,需要领用发票的纳税人,携带相关涉税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后续事宜。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一)纳税人办理营业证照,相关登记信息导入网上办税平台后,网上办税平台自动生成纳税人账户和密码,纳税人可登陆网上办税平台申请办理各类涉税业务。


  (二)纳税人登录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平台点击“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首次登录需要更改密码。


  (三)纳税人登录后,系统自动判断纳税人为个体工商户或单位纳税人,并提供适合的表单。纳税人依据实际经营需要,对是否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确认,系统根据纳税人确认情况自动显示需要填具的综合申请表,系统同时提供分项表填写模式,填写完成后进行表单提交。


  (四)纳税人表单提交后,税务机关进行核对,对于表单填写不符合办理要求的,税务机关进行退回并说明情况,纳税人根据反馈情况进行表单修改并再次提交。


  (五)税务机关核对纳税人提交表单无误,为纳税人办理相关业务。纳税人可在“查看表单”模块中查询并打印有关文书。


  (六)税务机关将各事项办理的进展情况通过网上办税平台的“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申请”模块反馈给纳税人,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的反馈情况办理后续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和发票领用等事宜。


  “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功能操作手册可在网上办税平台获取。后续将根据升级优化情况,不定期更新。


  五、本公告自4月1日起施行


  本公告未尽事宜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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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28
文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工作部署,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联合编制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经办人应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实名办税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互联网实名办税的通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9号)要求,携带有效个人身份证明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未实名认证的人员,税务机关需采集、比对、确认其身份信息后,办理涉税事项。


  二、对《清单》所列办税事项,各区、市税务机关全面实现“最多跑一次”。


  三、纳税人可登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查看办税指南,了解《清单》所列事项的报送资料、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办理方式及流程等。


  四、税务机关将根据政策变化适时调整《清单》,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公布。


  五、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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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16
文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公告2018年第2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山东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在研究抽样测算方法的基础上,共同制定了《山东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告。


  附件:山东省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3月


山东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符合《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不能按照实际监测或者不能按照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核定征收,是指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核定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四条 适用核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纳税额为计税依据乘以单位税额,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山东省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见附件)计算:


  计税依据=特征指标数量×特征值,特征值按照《山东省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中的“排污特征值系数”确定。


  (二)应税水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和《山东省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计算,分四种情况:


  1.能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小型企业、饮食娱乐服务业


  计税依据=特征指标数量÷污染当量值,污染当量值按照《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确定。


  2.不能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部分小型第三产业


  计税依据=特征指标数量×特征值,特征值按照《山东省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中的“排污特征值系数”确定。


  3.禽畜养殖业


  计税依据=特征指标数量÷污染当量值,污染当量值按照《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确定。此处特征指标数量是指牛、猪、鸡、鸭的头、羽数。


  我省规模化养殖中的牛、猪、鸡、鸭等禽畜的规模养殖标准依据《山东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确定。


  4.医院


  计税依据=特征指标数量÷污染当量值,污染当量值按照《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确定。医院能够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特征指标数量按照污水排放量计算,不能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特征指标数量按照床数计算。


  第五条 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报《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在“是否采用抽样测算法计算”一栏勾选“是”,主管税务机关据此确定纳税人适用核定计算方法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纳税人采用《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类)》申报纳税。


  第六条 纳税人与环境保护税相关的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纳税人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发生变更时,纳税人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变更说明和相关材料,重新填报《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自变更后次月起,按照新的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第七条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抽样测算方法进行调整并公布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调整申报系统参数设置。


  第八条 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资料,办理纳税事宜。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环境保护税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小型企业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转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关于小型、微型企业标准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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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29
文号: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公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2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18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通告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服务新旧动能转换,山东省国家税务局2018年将以“新时代·新税貌”为主题,继续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出5类21项70条便民办税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增强政策确定性方面,推出完善税收制度、开展征管制度清理、升级税收业务规范、加强政务公开和政策解读等4项11条措施,着力提升纳税人税法税制认同感。


   1.完善发票管理制度。


   2.建立征管制度出台前的归口审核制度。


   3.开展征管制度专项清理。


   4.落实《全国税收征管规范(2.0版)》。


   5.落实《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


   6.落实《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4.0版)》


  7.落实《全国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2.0版)》。


   8.全面梳理税务部门“五公开”内容、主体、时限、方式等,完成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编制工作,并动态更新。


   9.进一步落实税收政策和解读稿同步起草、同步审批、同步发布机制。


   10.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宣传公开税收制度分类指引。


   11.落实热点问题快速响应机制。


   二、增强管理规范性方面,推出改进税收执法、推进实名办税、实施信用管理、防控税收风险等4项13条措施,着力提升纳税人依法纳税公平感。


   12.进一步推进税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


   13.推广应用税务系统权责清单范本。


   14.建立健全“双随机、一公开”机制,优化税务稽查双随机工作平台,避免对纳税人重复检查。


   15.推进落实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6.细化落实各税种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核定征收的标准、程序和计算方法。


   17.落实实名信息采集标准。


   18.实现国税局、地税局实名信息共享共用。


   19.充分利用实名身份信息,简并与身份相关的附报资料,优化办税流程,强化事中事后管理。


   20.修订纳税信用管理办法,扩大纳税信用评价范围,完善纳税信用评价指标。


   21.结合纳税人信用积分确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用票数量,完善最高开票限额管理。


   22.探索办税人员(包括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用管理机制,动态验证办税人员信用积分指标,实施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管理,将办税人员信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与企业信用关联,强化信用管理。


   23.建立信用积分制度,健全风险评估指标体系,运用税收大数据,实现对纳税人信用和风险状况的动态评价。


   24.建立健全风险应对任务扎口管理机制。


   三、增强系统稳定性方面,推出加快电子税务局建设、简便信息报送、推行财务报表税企间转换等3项6条措施,着力提升纳税人办税渠道畅通感。


   25.对接互联网多渠道缴税方式,实行网上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26.进一步推进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多元化缴税工作。


   27.加快金税三期工程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网上办税系统的系统集成步伐,实现三大系统功能整合、数据互通、一体运维。


   28.国税局、地税局使用统一的税务数字证书或者互认对方现有的数字证书,实现“一证通用”和涉税资料电子化,推进无纸化办税。


   29.对能确切掌握纳税人信息的纳税申报事项,采用“主动网上推送办税信息+纳税人确认”和“纳税人申请+预填表+自动审核”的新型办税模式。


   30.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财务报表税企间转换推广工作。


   四、增强办税便利性方面,推出优化实体办税服务、深化联合办税、简化纳税申报、创新发票办理、推行清单式服务、深化大企业服务等6项25条措施,着力提升纳税人申报缴税便捷感。


   31.为新办纳税人提供“套餐式”服务,一次性办结多个涉税事项。


   32.推进落实《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33.由纳税服务部门归口审核和管理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服务事项范围。


   34.加强窗口办税数据、自助办税数据等数据监控,定期发布数据分析报告。


   35.改进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方式,对企业纳税人基本实现税收优惠资料由报送税务机关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


   36.做好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无纸化审核审批等业务试点工作。


   37.优化、扩充出口退税标准化服务事项。


   38.统筹谋划“互设、共建、共驻”等多种联合办税方式,提供更加便利的联合办税环境。


   39.扩大联合办税业务范围,涉及纳税人基本信息确认、存款账号报告、财务报表信息采集、财务会计制度备案等国税、地税共同事项,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实现前台一家受理、后台信息共享。


   40.合理配置联合办税窗口,涉及国税、地税双方共同及关联的办税业务实现一窗办理,涉及国税或地税的单方独立业务和办税频次较高的单项联合办税业务,相应设置国税地税专业办税窗口。


   41.探索创新联合办税形式,按照“线上线下”融合的要求,拓展网上办税功能。


   42.推广应用简并优化后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等税种申报表。


   43.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申报疑点数据的校验、反馈和提醒服务,减少纳税人申报错误风险。


   44.提供网上更正申报功能。


   45.小微企业财务报表由按月报送改为按季报送。


   46.试点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线上申请、网上缴税、自行出票”模式。


   47.全面推行税控器具网上变更,纳税人申请变更税控设备时,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票端远程获取变更信息。


   48.将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新办纳税人纳入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范围。


   49.推行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减少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次数。


   50.编制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提升办税质效。


   51.实行涉税资料清单管理,清单之外原则上不要求纳税人报送。


   52.畅通税企沟通渠道,强化日常沟通,优化专项交流,回应大企业涉税热点难点问题。


   53.加强集团重组服务,依申请为大企业协调重组中的疑难事项,提高政策确定性。


   54.协调跨区域涉税争议,提高政策执行一致性。


   55.定期归集整理税收风险,适时推送提醒到户,推进税法遵从。


   五、在增强环境友好性方面,推出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推进社会信用共治、服务经济发展战略、服务新旧动能转换等4项15条措施,着力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获得感。


   56.进一步缩短纳税时间,简化办税流程,减少纳税人报送资料,加强政府部门信息共享互认。


   57.积极争取参与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试点工作。


   58.积极推广应用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纳税信用信息与外部门的实时共享,促进税务部门信用结果应用不断完善。


   59.深化“线上银税互动”试点工作,推动“银税互动”扩面、增效、提质。


   60.落实《信用联动合作框架协议》,推进信息互享、信用互认、奖惩互助。


   61.联合打击涉税违法行为,及时发布重大税收违法黑名单。


   62.继续实施支持自由贸易区税收服务创新措施。


   63.服务“一带一路”建设,集中开展税收服务“一带一路”政策宣传活动。


   64.做好国家税务总局12366上海(国际)纳税服务中心双语热线等咨询服务功能建设配合工作。


   65.积极推进12366省级纳税服务中心建设,为纳税人提供权威、规范的咨询辅导服务。


   66.持续做好“走出去”税收指引与国别投资指南的更新发布工作,为“走出去”企业提供重点投资国和周边国家(地区)涉外税收政策咨询服务。


   67.积极争取助推新旧动能转换出口退(免)税政策。


   68.建立对新旧动能转换重点产业、重大项目、重要企业的个性化服务制度。


   69.开辟服务新旧动能转换便捷办税“绿色通道”。


   70.设立12366热线服务新旧动能转换专线和专键,提高服务效能。


   特此通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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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21
文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地税函[2018]7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积极为企业减负增效,增强企业发展动力,进一步促进全省供给侧结构改革和新旧动能转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强化合作。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是国家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支持企业创新、调整经济结构、保证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企业盘活现金流量、缓解短期资金压力、降低筹资成本,促使企业加快设备更新、技术改造和研发创新,对于促进传统制造业升级、鼓励国家战略新兴产业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地税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站在加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新旧动能转换、助力实现“走在前列”目标的高度,把进一步落实好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作为重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增强服务观念,精心谋划部署,夯实管理责任,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切实强化有关事项的管理与服务。税政、征管、纳税服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政策宣传、纳税申报、税前扣除、后续管理等工作的全面落实。


  二、加强宣传,应知尽知。各级地税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报纸、网络媒体、微信平台、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办税服务厅、税收宣传月等方式持续做好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工作。要组织专题培训,对内要培训各级税务人员特别是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使其准确掌握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切实提高落实政策的能力;对外要指导纳税人准确理解“六大行业”、“四大领域重点行业”及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精准锁定政策受惠企业群体,通过开展“键对键”的网上沟通,“面对面”的精准辅导,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方式,扩大宣传辅导覆盖面,方便企业及时了解政策和管理要求。同时,在宣传辅导工作中,要规范政策解答,及时为企业答疑解惑。


  三、摸清底数,应享尽享。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是一项含金量高、时间差异跨度大、申报表填报复杂的政策,需要纳税人积极配合,也需要税务部门采取措施,深化落实。一是摸清企业底数。各级地税部门要从金税三期系统中提取“六大行业”、“四大领域重点行业”企业名单,逐户发放《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告知书》,摸清企业是否存在符合优惠条件的固定资产,确定应享受优惠企业名单,实行台账管理。二是确保政策落地。各级地税部门要根据排查确定的应享受加速折旧优惠企业名单,重点监控企业享受优惠情况,对未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逐户落实未享受的原因,及时开展提醒服务,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优惠,确保纳税人应享尽享。三是加强后续管理。主管税务机关要对适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加强后续管理,对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的企业,年终汇算清缴时应重点审核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以确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该企业是否属于“六大行业”、“四大领域重点行业”的范围。


  四、强化督查,跟踪问效。各市地税部门要强化督导检查,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随时收集基层和纳税人政策落实情况的反馈和工作建议,并加强部门间的信息沟通,确保优惠政策落地见效。同时,要认真总结典型案例、落实成效及创新做法,形成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报告,于每季度申报期终了后7个工作日内报省地税局(企业所得税处)。省局将视落实情况不定期进行实地督查和通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1月16日


  附件: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告知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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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1-16
文号:鲁地税函[2018]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结合青岛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评价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明确纳税信用评价时限


  (一)新设立企业在2018年4月1日以前已办理涉税事宜的,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在2018年4月30日前对其纳税信用进行联合评价;从2018年4月1日起,对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的新设立企业,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对其纳税信用及时进行联合评价。


  (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和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在每一评价年度结束后,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二、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


  将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其中,M级纳税信用适用于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所列失信行为的新设立企业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关于A、B、C、D级纳税信用评价方法继续参照《信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开展对M级企业的纳税信用激励


  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M级的企业,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将联合实行以下激励措施:


  (一)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


  (二)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三)税务机关推出的其他守信激励服务举措。


  四、企业(包括新设立企业)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所列失信行为的,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将及时对其纳税信用级别进行调整,并以适当的方式告知。


  五、除上述规定外,纳税信用管理的其他事项按照《信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六、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信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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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27
文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地税发[2018]19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筑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平台在试点地区上线应用的通知

高新区、李沧区、胶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共享房地产项目涉税信息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6]533号)要求,自2017年起,市国税局和地税局强化部门协作,集中优势资源,攻克难关,联合研究开发建筑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实现共建管理平台,共享项目信息,共管项目税收,有效解决了营改增后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税收管理链条断裂的问题,极大提升了税收管理水平。一体化平台已联调成功,目前在试点企业运行正常。结合试点运行情况,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决定在高新区、李沧区、胶州市试点应用一体化管理平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平台上线时间和范围


  2018年5月1日起,一体化平台在高新区、李沧区、胶州市试点上线应用。自上线之日起,试点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项目和建筑企业(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和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国税、地税工作要求,在应用一体化平台中设立项目,开具销售不动产或建筑服务增值税发票。


  二、规范管理,做好信息采集


  1.建筑业项目信息补录


  青岛市本地建筑企业对于2018年5月1日已取得施工许可证未完工的项目,需补录项目信息、合同信息、已开具发票信息、税款预缴及分包款发票取得情况,补录应于2018年7月31日前完成;对于2018年5月1日前已竣工验收的项目不需进行项目补录。


  在2018年5月1日前已在试点地区报验的外地入青施工建筑企业应将项目合同信息、发票开具情况、预缴税款情况、分包款发票取得情况进行补录,补录应于7月31日前完成;对于2018年5月1日前已核销报验的外地建筑企业无需进行补录。


  2.房地产项目信息补录


  2018年5月1日上线前,未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项目,需要补录项目信息、楼盘信息、房源信息、合同信息,同时对已经开具的营业税发票、增值税发票信息也要按照要求做好补录工作,此项补录工作在2018年7月31日前完成;对于2018年5月1日上线前已经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不需再进行项目信息补录。


  3.尾盘销售发票开具


  对于2018年5月1日上线前已经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项目,在进行尾盘销售时,项目备案信息不需要进行修改,只要录入需开具发票的楼盘信息、房源信息、合同信息即可开具发票;对于2018年5月1日以后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项目,按照第2项要求补录信息,在进行尾盘销售时,录入合同信息,按规定开具发票。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试点单位对一体化平台上线工作要高度重视,要分别成立以分管局长任组长的工作小组,并建立工作联席制度,要指定专人负责国税、地税部门沟通协调工作。


  (二)强化辅导,做好纳税服务


  各试点单位一是要结合“放管服”和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工作,扎实做好平台上线的辅导工作,辅导纳税人做好一体化平台客户端的下载安装,引导纳税人指定专人负责一体化平台操作,并建立AB角制度;二是要制定一体化平台上线应急预案,及时解决房地产、建筑业纳税人在应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平台平稳运行。


  (三)及时反馈,确保试点质量


  各单位要建立问题反馈机制,在上线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反馈。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将对各单位上线运行情况进行通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18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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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17
文号:青地税发[2018]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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