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青财税[2016]22号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关于同意济南等10市阶段性调整部分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单位:


  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同意济南等10市阶段性调整部分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6]236号,以下简称省政府文件),同意我市阶段性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请示。为做好具体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土地等级按照省政府文件实施日我市的标准执行。


  二、市内三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按照省政府文件规定的青岛市市区税额标准执行;四市(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按照省政府文件规定的青岛市县(市)税额标准执行;崂山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土地,分别比照“青岛市市区”的二级、五级、六级、七级土地税额标准执行;黄岛区和城阳区一级、二级、三级土地,分别比照“青岛市市区”的四级、六级、七级土地税额标准执行。


  附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济南等10市阶段性调整部分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6]236号)(略)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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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1-09
文号:青财税[2016]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财税[2016]19号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具体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单位: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的规定,现对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旧房的界定问题,我市规定为: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建造商品房,已自用或出租使用年限在一年(满12个月)以上再出售的,为旧房,其转让适用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政策。


  “自用或用于出租”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将开发产品转作开发企业固定资产的;


  2.从自用或用于出租之日起连续使用年限一年以上(含一年)的。


  (二)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建房屋,使用超过2年(含2年)转让的,为旧房,其转让适用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政策。自建房使用时间超过2年(含2年)是指竣工验收时间至转让合同签订时间超过2年。


  (三)对单位或个人购买新房再转让的,不论其是否使用,均作为旧房。


  本条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主要是对原有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规范与整合,延续了企业以房地产作价投资、企业兼并相关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凡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四条规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改制重组相关资料:


  (一)政府及国资委、发改委等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或证明,或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二)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


  (三)投资合同、协议等;


  (四)房产、国有土地价值证明;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办理房产、土地过户时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主管税务机关应采集影像资料存档备查。


  本条规定执行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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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9-05
文号:青财税[2016]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青岛市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的公告[条款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10月1日起,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条、第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4号公告)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确定青岛市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如下:


  一、购销合同


  (一)[条款废止]工业企业:工业采购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100%核定征收。


  (二)商业批发企业:商业批发采购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80%核定征收。


  (三)商业零售企业:商业零售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30%核定征收。


  (四)外贸企业:外贸采购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120%核定征收。


  (五)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70%核定征收。


  二、加工承揽合同


  按加工、承揽金额的80%核定征收。


  三、[条款废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或支付费用的100%核定征收。


  四、[条款废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工程结算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五、财产租赁合同


  按租赁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六、[条款废止]货物运输合同


  按运输收入、费用的100%核定征收。


  七、[条款废止]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收入、费用的100%核定征收。


  八、借款合同


  按借款(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九、财产保险合同


  按保险费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十、技术合同


  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收入或成本费用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对机动车购销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实行查账征收,不再实行印花税事前核定征收方式。


  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31日。此前已经办理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在2016年仍按原规定执行。《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地税发[2005]106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省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软件》(青地税函[2010]4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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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7-06
文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时效性:条款失效

法规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5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机构设置的通告

根据《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地税系统部分机构设置的批复》(鲁编办[2016]92号),青岛市地税系统部分机构设置进行了调整,以下调整已经完成。


  一、撤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市北分局、四方分局。重新组建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市北分局(以下简称新市北分局,地址: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79号,电话:0532-85661250)。新市北分局为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派出机构,正处级建制,负责青岛市市北区辖区的税收征管工作,原四方分局所属4个中心税务所划入新市北分局管理,名称相应变更。为方便纳税人,办税服务厅暂分两地,分别为:上清路办税服务厅(地址:青岛市市北区上清路28号,电话:0532-83652199)和山东路办税服务厅(地址: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79号,电话:0532-85661250)。原市北、四方辖区内的纳税人可按照方便、就近的原则,选择任一办税厅办理业务。


  二、设立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税收风险管理局(地址:青岛市市北区上清路28号,电话:0532-83652270),为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正处级建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地税系统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牵头制定全市地税系统税收风险管理目标规划、管理办法,并抓好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地税系统税收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开展风险任务推送、纳税评估等风险应对工作;负责税务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指标制定、信息收集、更新工作。


  三、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黄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更名为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负责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的税收征管工作,所属直属机构、中心税务所相应更名。


  四、撤销胶南市地方税务局,设立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黄岛分局,为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派出机构,正处级建制,负责青岛市黄岛区辖区(除前湾保税港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外)的税收征管工作。原胶南市地方税务局设置的稽查局、直属征收局、内设机构、珠山、隐珠、滨海、泊里、大场、王台6个中心税务所划入黄岛分局,名称相应调整。原胶南市地税信息中心(挂地税纳税服务中心牌子)更名为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黄岛分局地税信息中心(挂地税纳税服务中心牌子)。


  特此通告。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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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7-08
文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地税发[2016]68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命名青岛市地税系统法治税务示范基地的决定

市地税局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5]32号)要求,自2015年5月起,市局组织开展了法治税务示范基地创建工作,全市地税系统共有10个单位申请创建法治税务示范基地。一年多来,创建单位把法治税务示范基地创建活动作为推进基层地税机关依法治税的重要载体和有力抓手,不断夯实税收法治基础,积极探索税收法治创新措施。为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以点带面,整体推进税收法治建设,经过创建申请、自主申报、指导评估、审查确定的工作程序,根据评估及公示情况,市局决定授予市南分局、黄岛分局“青岛市地税系统法治税务示范基地”称号。


  希望市南分局、黄岛分局珍惜荣誉、再接再厉,按照“走在前列”的要求,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扎实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成绩。全系统各单位要以先进为榜样,对照目标找差距,学习应用先进成果,积极探索,大胆实践,持续推进税收法治建设再上新台阶。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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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9-26
文号:青地税发[2016]6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7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按调整后税额标准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通告

2016年10月2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同意济南等10市阶段性调整部分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6]236号),同意从2016年1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进行调整。2016年11月14日,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关于同意济南等10市阶段性调整部分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的通知》(青财税[2016]22号)。为方便纳税人按调整后的税额标准申报2016年11-12城镇土地使用税,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行网上电子申报的纳税人,网上申报系统自动计算各税款所属期应缴纳的税款。


  二、未实行网上电子申报的纳税人,应按税款所属期对应的税额标准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


  三、调整后税额标准。市区:一级土地23元/平方米,二级土地15元/平方米,三级土地13元/平方米,四级土地11元/平方米,五级土地9元/平方米,六级土地7元/平方米,七级土地5元/平方米;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一级地9元/平方米,二级土地7元/平方米,三级土地5元/平方米;建制镇及工矿区:4元/平方米。


  特此通告 。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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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1-30
文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跨区域缴纳房产税、土地税的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变更网上申报登录账号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由于总局金税三期系统对跨区域缴纳房产税、土地税的纳税人的纳税人识别号编码规则进行了变更,要求与其在机构注册地登记的纳税人识别号保持一致。为了方便纳税人,税务机关统一对识别号不一致的跨区税源登记纳税人识别号进行了变更。


  因此该部分纳税人在登录网上申报系统时,需要按照新的登录账号进行登录,新的登陆账号为纳税人在机构注册地办理的税务登记号码加原登录账号。即如果纳税人原跨区税源识别号为370206000000000,在机构注册地登记的纳税人识别号为913702020000000000,则跨区税源纳税人登录网上申报系统时,请选择“报验或跨区税源户”选项,“纳税人识别号”填入在机构注册地登记的纳税人识别号913702020000000000,“识别码”填入跨区税源原纳税人识别号370206000000000,密码不变,仍为原跨区税源户的密码。


  对于原已使用“报验或跨区税源户”选项登录的跨区税源户,“纳税人识别号”填入在机构注册地登记的纳税人识别号,“识别码”为您开通时设置的识别码不变。


  2016年12月9日开始执行。


  如有疑问,请电话咨询,电话85919292.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6-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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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2-07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济政发[2016]26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市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市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8日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市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


  为理顺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市与县(市)区(含济南高新区,下同)增值税收入分配关系,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省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6]21号)精神和我市关于调整完善财政管理机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保持现有财力格局不变。在保持现行市以下收入划分体制基本稳定的前提下,理顺市与县(市)区增值税收入分配关系,保障各方既有财力,确保县(市)区财政平稳运行。


  (二)调动县(市)区发展积极性。除省级保留企业外,按照属地原则,将中央下划增值税收入全部下放县(市)区,调动各地发展经济、培植财源的积极性,缓解当前经济下行压力。


  (三)兼顾市与县(市)区利益关系。以2014年为基数,保证市与各县(市)区既有财力不受影响。


  (四)做好改革过渡衔接。在调整市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过程中,既与2012年市以下财政机制调整相衔接,也要为下一步贯彻国家、省财税体制改革精神留出空间。


  二、主要内容


  (一)以2014年为基数核定市级返还和县(市)区上缴基数。


  (二)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均纳入中央和地方共享范围,中央与地方各按50%比例分享。


  (三)省级保留的跨区域经营特殊企业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继续作为省级财政收入征收入库。


  (四)除省级保留企业外的一般企业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作为县(市)区财政收入,属地征管、就地缴库。


  (五)省级对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继续按照15%的比例分成;市级在保持对县(市)区“保留基数,分享增量”财力分成办法不变的同时,适应中央增值税收入划分新体制,相应调整核定各县(市)区收入基数。省、市级分成部分,年终由县(市)区通过体制结算上解省、市财政。


  (六)中央从县(市)区上划的收入,市级通过基数返还方式补助各县(市)区,确保县(市)区既有财力不变。


  2016年—2018年,对省级因2013年体制改革从财政困难县集中的税收收入继续予以全额返还;在过渡期内,省级暂不参与分享市县耕地占用税。


  三、实施时间和过渡期限


  本方案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同步实施,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过渡期限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过渡期结束后,市级将根据国家、省统一部署,结合市以下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地方税体系建设等改革进展情况,适时对本方案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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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1-28
文号:济政发[2016]2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4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省级应用集中优化版上线运行及新旧征管系统切换有关事项的通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部署,金税三期省级应用集中优化版各应用系统(以下简称金税三期)将于2016年7月8日在青岛市国税系统和青岛市地税系统(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正式上线运行。金税三期实 现了国地税核心征管系统的统一,实现了税收征管与服务的统一规范,功能更强大、内容更完备、运行更流畅,是税务机关提高纳税服务质量和办税效率的有效载 体。为确保新旧系统顺利切换,最大限度降低金税三期上线给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正常经营和办税造成的不利影响,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暂停及恢复办理涉税(费)业务时间安排


  (一)国税部门


  2016年6月28日00:00至2016年7月8日8:30,税务机关对外暂停各项税款缴库业务。


  2016年6月28日00:00至2016年6月30日24:00,各区(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及车购税分局办税服务厅除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所涉及各类发票的抄税和认证、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数据采集外,暂停受理其他业务。


  2016年6月28日00:00至2016年7月7日24:00,网上办税平台(客户端网上办税软件、网页式网上办税软件、网上税税通、手机税税 通、微信办税、网络发票系统)、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机系统和车购税分局自助办税机系统,暂停受理所有涉税业务。客户端网上办税软件和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机 的发票认证功能,在6月28日00:00至2016年6月30日24:00期间可以正常使用。


  2016年7月6日8:30开始,各区(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开始受理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所涉及各类发票的抄税、认证和税控收款机系统报税业务。


  2016年7月8日8:30开始,各区(市)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车购税分局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平台(客户端网上办税软件、网页式网上办税软件、网上税税通、手机税税通、微信办税、网络发票系统等)正式启用金税三期各系统受(办)理纳税人各项涉税(费)业务。


  整个切换期间,国税部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纳税人端开票软件和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的各项功能不受影响,纳税人可以正常开票、抄税和进行发票勾选及勾选确认(取消认证业务)等。


  (二)地税部门


  2016年6月28日00:00至2016年7月8日8:30,全市各级地税机关对外暂停各项税款缴库业务。


  2016年6月28日00:00至2016年7月8日8:00期间,全市各级地税机关网上办税(费)等各项网上办税业务及办税服务大厅(含房产交 易中心地税窗口)均同时暂停(受)办理所有办税业务。 2016年6月28日00:00起地税部门网络发票系统及相关建筑业、房地产管理系统正式全面停止使用。


  2016年7月8日8:30起,金税三期正式对外开放,全市各级地税机关正式启用金税三期各系统受(办)理纳税人各项涉税(费)业务。网上办税(费)等各项网上办税业务及办税服务大厅(含房产交易中心地税窗口)均恢复办理所有办税业务。


  二、纳税(费)申报期限安排


  为尽可能减少金税三期上线给纳税人带来的不便,我市2016年7月份申报期限调整为2016年7月8日至2016年7月25日。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税务机关暂停办理税(费)业务之日前,请广大纳税人根据本通告妥善安排涉税业务办理时间,于2016年6月27日前尽早办理完毕纳税申报、税(费)款缴纳、发票领购、发票代开、车购税缴税、网络发票系统等相关涉税(费)事项。


  对于尚未到国税部门办理增值税发票领用手续的自开发票“营改增”纳税人,应尽快到地税机关缴销结存的在地税部门领用的发票,并到国税部门办理发票领用。


  对于车购税纳税人,应提前到车购税征收机关办理车购税的缴纳业务。


  对于使用网络发票系统的纳税人,应提前领用发票并下载票源信息。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尽量于2016年6月27日前采集上传。如在2016年 6月27日前未能采集上传的,可通过青岛国税局网站下载“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一般纳税人版)V2.40”(青岛国税局网站 http://www.qd-n-tax.gov.cn,首页-办税服务-其他-涉税软件),通过该软件采集待比对的海关缴款书数据,并导出xml格式文 件的待比对电子数据,纳税人持U盘将导出的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读入申请稽核。


  (二)与金税三期上线配套使用的表证单书及填报说明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qd-n-tax.gov.cn/)、青岛市 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qdds.gov.cn/)公开发布,纳税人可登陆上述网站下载使用或者到税务机关免费领取相关资料。


  (三)金税三期上线后,网上办税平台(国税)、网上办税平台(地税)等涉税软件将正式发布新的版本。请纳税人于2016年6月登陆税务机关的门户 网站,体验新版的网上申报系统,及时关注青岛国税、青岛地税各级门户网站的通知,进行涉税软件的升级更新,下载操作手册和操作视频,按照相关提示操作使用。


  (四)金税三期上线运行初期,由于业务办理集中、业务量剧增等原因,可能会出现办税服务厅等候时间延长等情况,税务机关将根据纳税人办理业务需要 增设办税窗口,提供预约服务、延时服务和导税服务,确保涉税业务能够顺利办理。在此期间,给纳税人带来的不便,敬请给予理解和支持,并请妥善安排涉税 (费)事项办理时间。


  (五)金税三期上线期间,所有涉及纳税人的事宜(如涉税业务办理差异、业务办理须知、系统暂停服务等),税务机关将通过税务机关门户网站、税务机 关微信、12366纳税服务热线、青岛日报等途径,及时告知纳税人,请纳税人及时关注,切勿相信不法分子编造散布的各类虚假涉税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六)其他未列明事项详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公告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各级门户网站通知公告。广大纳税人如有疑问,还可以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或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部门将竭诚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


  特此通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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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6-01
文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7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优化版上线有关事项的通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山东国税系统、地税系统(不含青岛,下同)将于2016年10月8日正式上线启用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系统(以下简称“金税三期优化版”)。为确保新旧系统顺利切换,最大限度降低金税三期优化版上线对纳税人或缴费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正常经营和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影响,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系统上线期间暂停办理涉税(费)业务时间安排


  (一)山东国税系统暂停业务办理安排。2016年9月26日18:00至2016年10月8日8:30,山东国税系统所设各类办税服务厅(含车辆购置税办税服务厅)、委托代征单位、发票代开点、车辆购置税委托缴纳点等办税服务场所,以及网上办税平台、移动办税平台、自助办税终端、移动开票系统等办税服务系统,将暂停办理除以下几项业务以外的所有涉税业务:


  1.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认证(含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的勾选确认);


  2.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抄(报)税;


  3.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网络采集报送;


  4.普通发票网络开具系统开票(淄博、潍坊、威海);


  5.涉税咨询。


  (二)山东地税系统暂停业务办理安排。2016年9月26日18:00至2016年10月8日8:30,山东地税系统办税服务厅、政务中心办税窗口及房产交易中心办税窗口等办税服务场所(包括自助办税终端),以及网上报税、企业综合办税平台、发票查询等办税服务系统,将暂停办理除涉税咨询外的所有涉税业务。


  二、恢复办理涉税(费)业务时间安排


  (一)山东国税系统。自2016年10月8日8:30起,金税三期优化版正式启用。届时,山东国税系统所设各类办税服务厅(含车辆购置税办税服务厅)、委托代征单位、发票代开点、车辆购置税委托缴纳点等办税服务场所,以及网上办税平台、移动办税平台、自助办税终端、移动开票系统等办税服务系统,恢复办理各类涉税(费)业务。


  (二)山东地税系统。自2016年10月8日8:30起,金税三期优化版正式启用。届时,山东地税系统办税服务厅、政务中心办税窗口及房产交易中心办税窗口等办税场所,以及网上报税系统、企业综合办税平台、发票查询等办税服务系统,恢复办理各类涉税(费)业务。


  三、申报纳税(费)期限调整安排


  根据有关规定,我省2016年10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调整为10月8日至10月26日。


  四、涉税(费)业务办理提醒


  (一)请广大纳税人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于2016年9月26日前尽早办理车辆购置税缴纳、发票领用、发票代开、涉税事项申请等涉税(费)业务。


  (二)因生产经营需要扩大发票使用数量的纳税人,请于2016年9月26日前尽早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发票供应数量,保证纳税人正常经营的开展。


  (三)金税三期优化版上线运行初期,受业务量增大、业务办理集中等影响,可能会出现办税服务厅拥堵,纳税人办税等候时间延长等情况,请纳税人合理安排涉税(费)业务事项办理时间,尽量错峰办理。


  (四)金税三期优化版上线期间,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将对网上办税平台进行升级,实现与金税三期优化版有效衔接,纳税人可从网上办税平台查询或下载软件升级变化说明。


  (五)金税三期优化版上线期间,山东国税系统除自助办税终端、移动开票系统外,纳税人端的其他发票开具系统均可正常开具发票。


  (六)金税三期优化版上线期间,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将对网上报税系统进行升级,实现与金税三期优化版有效衔接,纳税人可从网上报税系统查询或下载软件升级变化操作手册。山东地税网上报税地址:http://wsbs.sdds.gov.cn;原网上报税地址http://www.12366.cn不再使用。


  (七)金税三期优化版上线期间,所有涉及纳税人涉税(费)业务办理的相关事宜,税务机关将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办税服务厅、电视、报纸等正规途径和渠道进行发布,请纳税人及时关注,切勿相信不法分子编造散布的各类涉税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八)其他未列明事项,请纳税人关注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办税服务厅公告,也可致电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税务机关将竭诚为您服务。


  感谢全省广大纳税人长期以来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对于金税三期优化版上线给纳税人办税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通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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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9-12
文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9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启用增值税、消费税及其附加税费联动申报功能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6]94号)有关要求,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市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以下简称网上办税系统)启用增值税、消费税及其附加税费联动申报功能。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纳税人通过网上办税系统在线完成增值税、消费税申报后,可根据系统提示选择进入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以下简称附加税费)申报界面,确认提交后完成附加税费网上申报,网上办税系统将从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与纳税人签署扣款协议的账户上扣缴附加税费。


  网上办税系统增值税、消费税及其附加税费联动申报功能启用后,纳税人仍可通过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厅办理附加税费申报。


  特此通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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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2-30
文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国税函[2017]11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法治国税建设2017年部分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各区、市国家税务局,市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十三五”时期税务系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规划》(税总发[2016]169号文件印发)《青岛市国税系统法治国税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青国税发[2016]140号文件印发)确定的法治国税建设2017年部分重点工作任务予以明确,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确保取得扎实成效。本文所列重点工作任务请于2017年底之前完成。各单位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做好工作。


  附件:法治国税建设2017年部分重点工作任务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1月20日


  附件


法治国税建设2017年部分重点工作任务


  一、税收政策确定性管理


  工作任务:落实税务总局确定的税收政策确定性管理制度,健全税收政策协调机制,落实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制度,着力构建税收政策全链条管理机制。


  责任部门:政策法规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二、事中事后管理


  工作任务:坚持放管结合,强化纳税人自主申报,完善包括备案管理、发票管理、申报管理等在内的事中事后管理体系,推进大数据应用,加强风险管理,实现税收管理由主要依靠事前审批向加强事中事后管理转变。


  责任部门:政策法规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三、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工作任务:根据税务总局及地方政府相关部署安排,做好相关工作。


  责任部门:政策法规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四、规范行政裁量权


  工作任务:落实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根据实际情况着手修订完善青岛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


  办法。


  责任部门:政策法规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五、税收执法案卷评查


  工作任务:建立和实施规范的税收执法案卷评查标准和评查制度。


  责任部门:督察内审部门牵头,政策法规及相关部门配合。


  六、税收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


  工作任务:探索建立税收行政执法案例库,建立税收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


  责任部门:政策法规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七、学法机制


  工作任务:建立税务机关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制定和执行领导干部年度学法计划,落实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党组书记带头讲法治课等要求。年度教育培训计划中,每年至少安排1期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健全税收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把宪法法律作为各类税务人员培训的必修课程,每年组织开展通用法律知识、税收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等专题培训。加大公务员初任培训中法律知识培训力度,每年法律知识培训不少于20学时。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述法。


  责任部门:办公室、机关党办、人事、教育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八、税法宣传教育


  工作任务:建立税收普法示范基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责任部门:办公室


  九、税收执法资格


  工作任务:落实政策法规部门人员配置相关要求,开展税收执法人员清理,严格实行税收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及资格管理制度,培养法治人才。


  责任部门:人事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分工配合。


  十、法治税务示范基地


  工作任务:根据总局部署,开展法治税务示范基地建设。


  责任部门:政策法规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分解任务过程中,可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合理确定责任部门,细化工作任务,列明进度安排。牵头部门除承担部门职责范围内具体工作外,还应发挥统筹、协调、组织和推动作用。分工负责部门对部门职责范围内工作及相关任务承担主体责任。配合部门发挥协助、支持作用。没有明确配合部门的,由牵头部门或负责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附:法治国税建设2017年部分重点工作任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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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1-20
文号:青国税函[2017]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通告2017年第1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

为做好2016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


  (一)凡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含查账征收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二)汇总纳税企业


  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汇总纳税企业的总分支机构均进行汇算清缴。


  2.省内跨市、青岛辖区内跨区(市)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由总机构负责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应在2017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汇算清缴应报送的资料


  (一)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应报送的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


  2.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纳税人应依《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告》(青岛市国税局2015年1号)的规定,根据税务登记中选择的“适用会计制度”,选择对应的财务会计报表报送。


  3.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企业,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4.备案事项及其他涉税事项资料:


  (1)纳税人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以下简称《76号公告》)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相关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的要求进行备案,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并提交《76号公告》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以下简称《管理目录》)中的“备案资料”规定的相关资料。


  (2)纳税人涉及研发费加计扣除的,除按照《76号公告》的规定进行备案外,还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的要求进行资料报送。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3)纳税人涉及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第49号)的要求报送相关备案资料。


  (4)纳税人涉及股权激励或技术入股所得税递延纳税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备案资料。


  (5)纳税人发生股权转让交易,企业重组采取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要求报送资料。


  (6)纳税人涉及政策性搬迁业务,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要求,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


  (7)纳税人进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的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证据材料。


  (8)根据《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及《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已完工开发产品的成本对象,并就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房地产预售许可、开发计划等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专项报告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附件一),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9)纳税人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的要求提交相关书面资料。


  5.涉及所得税鉴证资料报送,应按照总局相关涉税鉴证资料的要求报送涉税鉴证资料。


  6.汇总纳税企业资料报送:


  (1)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应报送:


  除应报送本通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至五项相关资料外,同时还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和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2)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应报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同时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3)总分机构均在青岛市辖区内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青岛国税公告[2013]第4号)的规定,应先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办理所属分支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A100000 表1至13行次)的电子申报。


  (4)“三证合一”后,总分机构已变更为新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总分支机构均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第十六条规定,及时将原税务登记中申报的总机构或分支机构税务登记号变更为新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如不及时进行变更,将会影响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5)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6)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的申报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应将各分支机构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进行汇总,按《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青岛国税公告[2013]第4号)的规定,继续填写《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汇总表》,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办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电子申报。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应随同企业所得税年报,在网上申报系统办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电子申报;省内跨市经营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企业资产损失申报。申报表样均使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中A105090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同时按照《25号公告》的要求,报送相关证据材料。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实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的居民企业应报送的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


  2.财务会计报表。


  (三)资料报送说明:


  纳税人已在网上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并上传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的,可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年度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留存企业备查;按照《管理目录》规定仅需报送《备案表》的优惠事项,已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报送备案信息的可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备案表》;其他涉税资料,按照各涉税事项资料的填报要求,填写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四、纳税申报方式和资料下载


  (一)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实行电子申报方式。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汇算清缴期限内,通过网页申报或客户端申报软件办理纳税申报。


  为方便纳税人使用网页和客户端申报,帮助纳税人提升申报质量,我局对2014版年度纳税申报表开发的EXCEL版的离线申报模板进行了更新,预计3月15日后可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网站下载,详情参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qd-n-tax.gov.cn/)通知,该模板实现了表间表内关系的自动计算功能,并可将其中的数据直接导入到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


  网页和客户端申报不成功的,纳税人可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我市国税系统各主管税务机关均在办税服务厅设立了“自助报税服务区”,为上门申报的纳税人提供“自助式”申报。


  (二)纳税人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应办理更正申报或补充申报。纳税人办理更正申报、补充申报时,均应重新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三)纳税人年度汇缴申报使用的申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及资产损失相关表格,均可从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qd-n-tax.gov.cn/)下载。


  五、政策培训和咨询


  为便于纳税人及时准确地理解和把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政策规定和具体要求,本通告及相关政策链接将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qd-n-tax.gov.cn/)进行宣传。


  本着以“纳税人自主学习为主,税务机关培训为辅”的原则,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提供以下培训辅导和咨询服务方式,纳税人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


  (一)培训辅导。各区(市)国税局将于2017年2月至4月自行组织开展2016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政策培训辅导工作。市局提供培训内容和要求,各区(市)局负责组织专题培训。培训内容以年度申报表为主线,结合各相关附表的政策规定、报表的填报要求以及涉税备案事项的管理规定,解读相关税收政策的具体执行要求;同时结合金税三期上线,做好使用网页或客户端申报纳税人的汇缴申报辅导,帮助纳税人正确的履行纳税义务。


  纳税人可根据各区(市)局通告的培训时间和培训地点参加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组织的培训辅导。


  (二)咨询平台。纳税人可通过国税网站、税企邮箱、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各区(市)国税局的纳税服务厅咨询台、咨询电话、短信平台、手机税税通等多种渠道咨询税收政策、解决纳税申报中存在的疑难问题。


  六、特别提醒


  (一)纳税人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准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关责任。


  (二)由于税收征收管理系统处于升级中,201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预计将于3月15日正式开放,详情参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qd-n-tax.gov.cn/)通知。同时,为避免网络拥堵对正常申报的影响,请纳税人尽可能在2017年5月中旬完成年度纳税申报。


  特此通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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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2-16
文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通告2017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医保办发[2020]45号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持续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提高医疗服务透明度,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率,我局制定了《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试点工作方案》)。现将《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组织试点城市申报材料,于10月20日之前报送我局医药管理司。


  附件: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试点工作方案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试点工作方案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持续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提高医疗服务透明度,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发挥医保基金战略性购买作用,更好地依托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提高医保基金使用绩效,提升医保精细化管理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点数法和区域总额预算结合,促进医疗资源有效利用,着力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坚持透明高效,以客观数据为支撑,充分反映医疗服务产出,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坚持尊重医疗规律,实行多元复合支付方式,实现住院医疗费用全覆盖。坚持动态维护,多方沟通协商,完善病种组合目录、病种分值等动态维护机制。


  (三)试点目标


  用1-2年的时间,将统筹地区医保总额预算与点数法相结合,实现住院以按病种分值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支付方式。建立起现代化的数据治理机制,形成数据采集、存储、使用的规范和标准。逐步建立以病种为基本单元,以结果为导向的医疗服务付费体系,完善医保与医疗机构的沟通谈判机制。加强基于病种的量化评估,使医疗行为可量化、可比较。形成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下一步在更大范围推广打好基础。


  二、试点范围和要求


  以地级市统筹区为单位。试点城市应符合以下条件:当地政府高度重视和支持试点工作,有较强的参与基于大数据的病种分值付费方式改革意愿或已开展病种分值付费工作;试点工作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全覆盖;医保部门有能力承担国家试点任务,牵头制定本地配套政策,并统筹推进试点;试点城市已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近年来收支基本平衡;医保经办管理机构具备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管理服务能力,具备使用疾病诊断和手术操作、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保结算清单等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业务编码的基础条件。


  三、组织管理


  国家医保局负责制定试点工作方案,提出试点城市选择和监测评估标准,完善协商谈判机制并指导各地开展试点工作。


  省级医保部门负责试点城市的遴选、认定、培训、指导及考核等工作。


  首都医科大学国家医疗保障研究院受国家医保局委托,组织专家成立技术指导组,协助我局制定按病种分值付费技术规范、分组方案和管理办法,为各地医保部门开展试点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四、试点内容


  (一)实行区域总额预算管理


  统筹地区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并综合考虑各类支出风险的情况下,统筹考虑物价水平、参保人医疗消费行为、总额增长率等因素,建立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的协商谈判机制,合理确定医保总额预算指标。不再细化明确各医疗机构的总额控制指标,而是把项目、病种、床日等付费单元转换为一定点数,年底根据各医疗机构所提供服务的总点数以及地区医保基金支出预算指标,得出每个点的实际价值,按照各医疗机构实际点数付费。


  (二)实现住院病例全覆盖


  国家层面统一确定病种分值目录库、核心与综合病种的划分标准等。试点城市根据本地数据,按照统一病种组合规则,形成各自城市的病种分值目录核心病种与综合病种库。试点城市按照本地区前3年数据进行全样本数据病例平均医疗费用测算,确定核心病种的分值。对于综合病种、异常高值的病例,可通过病例单议、专家评审等方式确定病种分值。对于异常低值的病例,按实际费用确定病种分值。确定精神类、康复类及安宁疗护等住院时间较长的病例使用床日付费。


  (三)制定配套的结算方式


  根据按病种分值付费的特点,完善相应的医保经办规程和协议管理流程。医保经办机构按照本年度基金预算支出的总量,预拨一定周期资金(原则上为一个月),并在周期内按点数法结算。试点城市开展病种费用测算,分类汇总病种及费用数据,根据各病种平均费用等因素计算分值。试行分值浮动机制,引入医疗机构等级系数,区分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分值,并动态调整。对适合基层医疗机构诊治且基层具备诊治能力的病种,制定的病种分值标准在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应保持一致。年底对医疗机构开展绩效考核,按照协议约定将绩效考核与年终清算挂钩。


  (四)打造数据中心


  在具备使用全国统一的相关医保信息业务编码的基础上,开展医保结算清单、医保费用明细表等的质量控制工作。加强数据治理能力建设,制定数据填写、采集、传输、储存、使用等有关管理办法。开展医保信息系统数据库动态维护、编码映射和有关接口改造等工作,为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和医保管理精细化打下基础。


  (五)加强配套监管措施


  针对病种分值付费医疗服务的特点,充分发挥大数据的作用,制定有关监管指标,实行基于大数据的监管。加强基于病种的量化评估,促进地区医疗服务透明化,避免高套编码、冲点数等行为。加强重点病种监测,确保医疗质量。


  (六)完善协议管理


  由试点地区规范本地的协议文本,完善按病种分值付费相关内容,对总额预算、数据报送、分组、结算等予以具体规定,强化医疗行为、服务效率等内容。明确医疗机构、经办机构等权责关系,落实有关标准、制度。


  (七)加强专业技术能力建设


  成立包括医保经办机构、医疗机构以及大学、科研机构人员等组建的专家队伍。形成以保证质量、控制成本、规范诊疗、提高医务人员积极性为核心的按病种分值付费和绩效管理体系。探索将门诊按人头、按项目,紧密型医共体总额付费转化为点数,并与住院服务点数形成可比关系,实现全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


  五、实施步骤


  (一)报名阶段


  2020年10月中旬前,各省(区、市)医保局参考试点城市的条件,选择符合条件的城市,形成申请报告报送到国家医保局。


  (二)准备阶段


  2020年10月底前,国家医保局评估并确定试点城市名单。初步完成国家病种组合目录框架及相关基础标准。


  2020年10-11月,各试点城市报送历史数据,由国家医保局统一组织使用试点城市数据形成本地化的病种分组。开展国家试点技术规范培训,指导试点城市掌握病种组合、分值付费的基本原理和方法,完善病种分值付费国家试点的配套文件。结合全国医保信息平台建设,按照最新技术标准规范和统一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由各试点城市完善与试点医疗机构的信息接口改造,实时采集所需数据。


  (三)付费阶段


  2020年12月,各试点城市使用实时数据和本地化的分组方案实行预分组,做好付费技术准备工作。


  自2021年3月起,根据试点地区技术准备和配套政策制订情况,具备条件的地区备案后可以先行启动实际付费;2021年年底前,全部试点地区进入实际付费阶段。


  六、试点保障机制


  (一)组织领导机制


  各试点城市医保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牵头成立试点领导机构,指定专人负责试点工作,组织技术专家队伍,全面落实试点任务和要求。各试点城市要充分调动医疗机构的积极性,建立与医疗机构的沟通协商机制,确保试点顺利进行。


  (二)定期报告机制


  由试点地区医保部门定期总结工作进展及成效,形成阶段性报告,按规定时间上报国家医保局(另行通知),包括地方病种组合目录动态维护和分值付费标准测算等基础准备工作进展,以及具体的组织实施情况、开展效果等。


  (三)监测评估机制


  由国家医保局组织专家开展跟踪评价,对试点地区按病种分值付费工作进展、医保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对医保精细化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提升、医疗机构运行机制转变、参保人受益等付费实施效果进行阶段评估。


  (四)学习交流机制


  加强试点地区间交流学习,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做法,形成典型案例,将先进地区主要做法、阶段性成果、配套政策规定等进行宣传推广,带动试点进展。


  (五)宣传引导机制


  积极做好组织宣传,确保试点城市的医疗机构、行政部门、参保群众充分了解和理解支付方式改革在提高医疗资源的使用效率、改善医疗服务可及性、提高医务人员积极性方面的重要作用,为试点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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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0-14
文号:医保办发[2020]4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会[2020]1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3号》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确保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有效实施,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我们制定了《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3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3号


财政部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3号


  一、关于接受捐赠业务的会计处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按规定接受捐赠,应当区分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单位取得捐赠的货币资金按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的,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以下简称《政府会计制度》)中“应缴财政款”科目相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预算会计不做处理。


  2.单位接受捐赠人委托转赠的资产,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中受托代理业务相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预算会计不做处理。


  3.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单位接受捐赠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中“捐赠收入”科目相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接受捐赠取得货币资金的,还应当同时按照“其他预算收入”科目相关规定进行预算会计处理。


  (二)单位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的初始入账成本,应当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一条、《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第十二条、《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第十三条、《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第十三条、《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第十条等规定确定。


  上述准则条款中所称“凭据”,包括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有确凿证据表明凭据上注明的金额高于受赠资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30%或达不到其70%的,则应当以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成本。


  上述准则条款中所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一般指取得资产当日捐赠方自产物资的出厂价、所销售物资的销售价、非自产或销售物资在知名大型电商平台同类或类似商品价格等。如果存在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应符合其规定。


  (三)单位作为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向其附属单位分配受赠的货币资金,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中“对附属单位补助费用(支出)”科目相关规定处理;单位按规定向其附属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分配受赠的货币资金,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中“其他费用(支出)”科目相关规定处理。


  单位向政府会计主体分配受赠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中“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相关规定处理;单位向非政府会计主体分配受赠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中“资产处置费用”科目相关规定处理。


  (四)单位使用、处置受赠资产,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处置受赠资产取得的净收入(取得价款扣减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金额),按规定上缴财政的,应当通过“应缴财政款”科目核算;按规定纳入本单位预算管理的,应当通过“其他(预算)收入”科目核算。


  二、关于政府对外投资业务的会计处理


  (一)《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以下简称2号准则)所称“股权投资”,是指政府会计主体持有的各类股权投资资产,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股权投资、投资基金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等。政府财政总预算会计应当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对本级政府持有的各类股权投资资产进行核算。


  (二)根据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单位,与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之间不存在股权投资关系,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不适用2号准则规定,不作为单位的投资进行会计处理。通过单位账户对国家出资企业投入货币资金,纳入本单位预算管理的,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中“其他费用(支出)”科目相关规定处理;不纳入本单位预算管理的,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相关规定处理。


  本解释施行前有关单位将国家出资企业计入本单位长期股权投资的,应当自本解释施行之日,将原“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余额中的相关账面余额转出,借记“累计盈余”科目(以前年度出资)或“其他费用”科目(本年度出资),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并将相应的“权益法调整”科目余额(如有)转入“累计盈余”科目。


  (三)单位按规定出资成立非营利法人单位,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等,不适用2号准则规定,出资时应当按照出资金额,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中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资金结存”科目。单位应当对出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单位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


  本解释施行前单位出资成立非营利法人单位并将出资金额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应当自本解释施行之日,将原“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余额中对非营利法人单位的出资金额转出,借记“累计盈余”科目(以前年度出资)或“其他费用”科目(本年度出资),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三、关于政府债券的会计处理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以下简称8号准则)第七条规定,政府发行的政府债券属于政府举借的债务。有关政府债券的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财政总预算会计的处理。


  政府财政总预算会计应当按照8号准则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对政府债券进行会计处理。


  (二)使用政府债券资金的单位的会计处理。


  1.单位实际从同级财政取得政府债券资金的,应当借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中借记“资金结存”等科目,贷记“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


  按照预算管理要求需对政府债券资金单独反映的,应当在“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下进行明细核算。例如,取得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的,应当根据地方政府债券类别按照“地方政府一般债券资金收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入”等进行明细核算。


  2.同级财政以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单位原有负债的,单位应当借记“长期借款”、“应付利息”等科目,贷记“累计盈余”科目。预算会计不做处理。


  3.单位需要向同级财政上缴专项债券对应项目专项收入的,取得专项收入时,应当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缴财政款”科目;实际上缴时,借记“应缴财政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预算会计不做处理。


  4.单位应当对使用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所形成的资产、上缴的专项债券对应项目专项收入进行辅助核算或备查簿登记。


  四、关于报告日后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


  (一)单位应当按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即《政府会计准则第7号——会计调整》(以下简称7号准则)所称的年度报告日。年度终了结账时,所有总账账户都应当结出全年发生额和年末余额,并将各账户的余额结转到下一会计年度。单位不得对已记账凭证进行删除、插入或修改。


  7号准则规定的“报告日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以下简称报告日后调整事项)是指自报告日至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单位获得新的或者进一步的证据有助于对报告日存在状况的有关金额作出重新估计的事项,包括已证实资产发生了减损、已确定获得或者支付的赔偿、财务舞弊或者差错等。报告批准报出日一般为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单位负责人批准报告报出的日期。


  对于报告日后调整事项,单位应当按照7号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具体规定如下:


  1.在发生调整事项的期间进行账务处理:


  (1)涉及盈余调整的事项,通过“以前年度盈余调整”科目核算。调整增加以前年度收入或调整减少以前年度费用的事项,记入“以前年度盈余调整”科目的贷方;反之,记入“以前年度盈余调整”科目的借方。


  (2)涉及预算收支调整的事项,通过“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非财政拨款结转”、“非财政拨款结余”等科目下“年初余额调整”明细科目核算。调整增加以前年度预算收入或调整减少以前年度预算支出的事项,记入“年初余额调整”明细科目的贷方;反之,记入“年初余额调整”明细科目的借方。


  (3)不涉及盈余调整或预算收支调整的事项,调整相关科目。


  2.调整会计报表和附注相关项目的金额:


  (1)报告日编制的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末数或(和)本年发生数。


  (2)调整事项发生当期编制的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或(和)上年数。


  (3)经过上述调整后,如果涉及报表附注内容的,还应作出相应调整或说明。


  (二)单位在报告日至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现的报告期以前期间的重大会计差错,应当根据7号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具体规定如下:


  1.按照本条(一)关于报告日后调整事项账务处理的规定,在发现差错的期间进行账务处理。


  2.调整会计报表和附注相关项目的金额:


  (1)影响收入、费用或者预算收支的,应当将会计差错对收入、费用或者预算收支的影响或者累积影响调整报告期期初、期末会计报表相关净资产项目或者预算结转结余项目,并调整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期末数或(和)本年发生数;不影响收入、费用或者预算收支的,应当调整报告期相关项目的期初、期末数。


  (2)调整发现差错当期编制的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或(和)上年数。


  (3)经过上述调整后,如果涉及报表附注内容的,还应作出相应调整或说明。


  (三)单位在报告日至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现的报告期间的会计差错或报告期以前期间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影响或者累积影响不能合理确定的重大会计差错,应当根据7号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执行,具体按照本条(一)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五、关于生效日期


  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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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0-20
文号:财会[2020]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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