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关于省直管机关事业单位集中签订社会保险费委托划款协议的通知

省直管各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省税务局、省人社厅、省医保局有关要求,自2019年4月1日起,启用金税三期社保费征管系统征收省本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含医疗保险)费。为方便各单位办理缴费业务,我局拟与各单位集中签订社会保险费委托划款协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签约单位


  本次签约范围包括所有参加省本级社会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但以下单位除外:


  (一)已与我局签订社会保险费委托划款协议的单位


  (二)驻地在青岛市和山东省以外地区的单位


  二、签约账户


  行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应当使用零余额账户签订委托划款协议;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使用基本存款账户签订委托划款协议;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视本单位情况自行选择账户签订委托划款协议。


  三、签约流程


  签约单位按以下流程完成委托划款协议签订工作:


  (一)领取协议书及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各单位务必于2019年3月11日至15日期间选择到以下任意一处领取《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一式三份)和《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一式两份),领取资料时,务必向税务人员索取协议书编号。


  1.省人社厅政务服务大厅(43号税务征收窗口)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姚家东路与解放东路交叉口东南150米


  2.山东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8楼807房间)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济大路5号


  (二)凭协议书到本单位委托划款银行办理签约业务。各单位将领取的《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给本单位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根据协议书内容,在业务系统中维护好相关信息,并将盖章后的《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两份)退还给各单位。


  (三)交还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和协议书,完成税局端协议验证。各单位将填写完毕的《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两份)和开户银行盖章返还的《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一份)于集中培训时(培训时间、地点、批次另行通知)或培训前交还我局,由我局在“金三系统”中完成委托划款协议验证工作。


  四、注意事项


  (一)关于签订委托划款协议的必要性。目前,除委托划款协议缴费方式外,其他缴费方式均需要到税务征收窗口或银行网点现场缴费,而签订委托划转税款协议后,缴费单位将无需现场缴费。


  (二)关于是否与个人所得税委托划款协议重复的问题。我局与各单位的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属于不同征收机构,各单位与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局签订的个人所得税委托划款协议无法在我局划转社会保险费,故需要与我局另行签订委托划款协议。


  (三)关于协议书号。请各单位在现场领取资料时,务必向税务人员索取协议书号,供填写《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相关栏次使用,协议书号禁止各单位自行编制填写。


  (四)关于代缴社会保险费。如果本单位使用其他单位账户缴纳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签订协议时,“纳税人银行账号”栏次填写代缴款账号,其他填写本单位相关信息。


  (五)关于单位名称变更问题。如果本单位现行使用名称与税务系统登记名称不一致,请使用本单位现行使用名称签约,但务必在协议书下方空白处备注税务系统登记名称。


  (六)关于驻地在青岛市和省外其他地区单位的签约问题。因该部分单位不在人民银行济南分行TIPS系统使用范围内,故暂不参加本次集中签约。该部分单位缴款方式另行通知。


  (七)关于签订协议电话咨询。请各单位务必在规定时间领取、签订、交还《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和《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如有问题,可拨打以下联系电话咨询。


  省人社政务服务大厅(43号税务窗口):0531-82617093


  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0531-82617080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2019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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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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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2018年度企业关联申报与同期资料准备的友情提示

为做好2018年度企业关联申报与同期资料准备相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2017年第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同期资料主体文档提供及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4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关联申报


  (一)申报主体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关联申报:


  1.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


  2.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


  (二)申报时间


  需关联申报的纳税人,应当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即2019年5月31日前),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关联关系


  根据42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构成关联关系:


  1.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2.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1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3.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1项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4.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1项规定,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


  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方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5.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6.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本条第1至5项关系之一。


  7.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


  除上述第2项规定外,上述关联关系年度内发生变化的,关联关系按照实际存续期间认定。


  根据42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仅因国家持股或者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存在42号公告第二条第1至5项关系的,不构成42号公告所称关联关系。


  (四)申报方式


  为提高关联申报质效,节约办税时间,建议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


  (五)注意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共22张表格。除《报告企业信息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和《关联关系表》3张表格必填外,其他表格由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选填。


  2.请纳税人尽早登陆电子税务局及时完成关联申报,以免临近截止日期因网络拥堵等原因影响申报。


  二、同期资料


  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一)准备主体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准备主体文档:


  (1)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2)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


  2.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准备本地文档:


  (1)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


  (2)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3)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4)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


  另外,企业为境外关联方从事来料加工或者进料加工等单一生产业务,或者从事分销、合约研发业务,原则上应当保持合理的利润水平。如出现亏损,则应当就亏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本地文档。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准备相应特殊事项文档:


  (1)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


  (2)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4.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以上同期资料。


  (二)准备与提供时间


  主体文档: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


  本地文档:2019年6月30日前准备完毕。


  特殊事项文档:2019年6月30日前准备完毕。


  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纳税人准备好同期资料后可主动提交至主管税务机关。


  依照规定需要准备主体文档的企业集团,如果集团内企业分属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管辖,可以选择任一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主动提供主体文档。


  三、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提醒


  (一)企业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未准备同期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同期资料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2017年第6号公告)第四条,将会被税务机关作为实施特别纳税调查的重点关注对象,根据第四十四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加收利息将加5个百分点计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64号)第六条,税务机关可以拒绝企业提交预约定价谈签意向。


  (二)企业拒绝提供同期资料等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或者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三)企业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完备合理,披露充分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64号)第十六条,税务机关可以优先受理企业提交的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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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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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自2019年1月(税款所属期)起,我市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个人所得税预缴办税渠道和缴税方式进行调整,现将相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办税渠道


  自2019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我市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以及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预缴申报统一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个人所得税部分(以下简称ITS系统)进行办理。目前ITS系统提供三种申报途径:


  (一)网页端申报


  请纳税人登录青岛市电子税务局后,选择“我要办税”中的“个人所得税”或“税费申报及缴纳”的相应申报事项,即可跳转至ITS系统网页端进行申报;纳税人也可以直接登录青岛市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web端(https://its.qdds.gov.cn/)进行申报。具体功能操作和操作指引详见附件。


  (二)扣缴客户端申报


  1.纳税人可在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电子税务局(无需登录)的右上角“下载”功能中的“办税软件”中下载扣缴客户端安装程序。2.通过扣缴客户端代理申报需要申领初始申报密码,纳税人可以到办税服务厅或拨打电话85919292通过邮件进行获取。3.办税人员需要通过扣缴客户端“生产经营”模块进行代理申报。具体功能操作和操作指引详见附件。


  (三)办税服务厅办理


  纳税人也可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事宜。


  为更好提升办税服务水平及办税效率,建议您通过电子税务局或扣缴客户端进行申报。


  二、缴税方式


  ITS系统支持通过银联缴款、个人三方协议缴款等方式缴税,但不再支持企业三方协议方式缴税。其中纳税人在网页端申报时,可以通过银联在线支付或个人三方协议方式缴税扣税;在扣缴客户端进行代理申报时,可以通过个人三方协议方式缴税。具体功能操作详见附件。


  三、注意事项


  为确保您在4月征期内能够及时办理相关业务,还请参照上述内容,及时了解和熟悉新的办税渠道和缴税方式,妥善安排涉税业务办理时间,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技术服务问题可以拨打85919292咨询。


  感谢广大纳税人长期以来对税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我们将尽最大努力提供服务和便利。


  特此通告。


  附件:


  1.经营所得申报A表-WEB端操作指引


  2.经营所得申报A表-扣缴客户端操作指引


  3.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APP端用户操作手册V1.5


  4.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web端用户操作手册V1.5


  5.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用户操作手册V1.5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9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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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小微企业普惠性减免政策退库工作的通告

尊敬的纳税人:


  为全面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确保各项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青岛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支行、青岛市财政局研究确定,简化我市减税降费政策涉及应退税费的退库流程,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退库范围


  本次退库的范围包括: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自然人)已缴纳入库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19年1月1日以后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6税2费”)减征50%的部分。


  二、办理流程


  (一)“6税2费”减征50%政策的退库实行免申请、免填单服务,符合退库范围的纳税人无需填写或提供任何申请资料。


  (二)为确保应退税费准确退付到账,主管税务机关将通过短信、微信、电话等多种方式与您联系,核实确认原缴纳税费、应退税费、退库账户等信息。根据商业银行有关要求,退库收款账户应与原缴款单位(人)名称一致。


  (三)国库办理完成税款退库后,税务机关将通过微信、短信等多种方式将退库办理的结果告知您。


  三、服务方式


  为方便您及时了解掌握有关应退信息,青岛市税务局在电子税务局(https://etax.qd-n-tax.g ov.cn:7663/portal/)开通“待确认应退税费查询”模块,您可以在实名登记后登陆查询待确认的应退税费额,并配合税务机关完成“退库收款账户”信息的采集。


  如有疑问,您可以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或拨打青岛税务12366服务电话等方式进行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服务。


  感谢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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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01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告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节约社会资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相关精神,现将我市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以下简称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可选择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告所称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劳务是指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的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劳务;


  出口企业出口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是指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出口服务。


  二、开票方式


  出口企业发生出口业务时,可以选择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也可继续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纸质发票)。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使用符合技术标准的电子发票开票系统,也可使用第三方提供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出口企业可自愿选择金税盘或税控盘进行开票。


  三、填开要求


  (一)税率的填写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和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出口企业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税率”栏应该选择“0%”;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出口企业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税率”栏应该选择“免税”;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出口企业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税率”栏应该选择适用征税税率,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购买方各栏次的填写


  对于销售到境外的货物劳务及服务,购买方各栏次可用中文或外文填写,其中名称必须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对于销售到国内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劳务及服务,购货单位各项目应完整填写。


  (三)其他栏次的填写


  单价栏、金额栏应以换算成人民币后的金额填列。如果出口企业以非FOB价格成交的,应将其换算成FOB价格后填列。备注栏应顶格填写“出口发票”四个汉字,并须注明出口业务的合同号、贸易方式、成交方式、原币金额、原币币种及适用汇率。


  四、出口企业开具出口发票选择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前,应到主管税务局办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票种核定、发票领取和税控设备发行等操作。


  五、本通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本通告未尽事宜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9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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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2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岛市总工会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通告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执行问题的通知》(鲁政字[2018]190号)规定: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由原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承担的职责和工作,在上述规章、规范性文件修改前,由合并后对应的税务机关依法承担。《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1号)规定:青岛市税务局机构挂牌之日起,执法主体为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原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机关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青岛市税务局及其所属单位办理。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收的通知》(鲁政办字[2012]172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收的通知》(青政办字[2013]84号)和青岛市总工会、青岛市地税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联合下发的《关于转发[山东省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在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拨缴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税务部门代收。


  一、缴费比例


  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缴的工会经费,其中40%部分向税务部门缴纳,凭税收票据准予税前扣除;60%部分由各单位按月拨付本单位工会,凭《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准予税前扣除。


  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建会筹备金,其中40%部分向税务部门缴纳,凭税收票据准予税前扣除;60%部分待建立工会组织后由各单位拨付本单位工会,凭《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准予税前扣除。


  中华全国总工会、山东省总工会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比例执行。


  二、缴纳时间


  缴费单位于每年4月和10月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其中,每年4月缴纳上年度10月至本年度3月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每年10月缴纳本年度4月至9月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缴纳期限以税务部门规定为准。2019年4月的缴纳期限从4月1日至4月18日。


  三、缴纳方式


  缴费单位可采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电子税务局网站(https://etax.qd-n-tax.gov.cn:7663/portal/)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两种方式进行申报缴纳。


  网上申报的单位应在“所属期工资总额”的两条数据栏内分别录入2018年10月-12月和2019年1月-3月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系统自动计算应缴经费数,点击确认提交后完成缴费;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的单位在申报表上填入所属期内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和千分之八的费率(2%×40%)进行申报。


  四、票据使用


  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统一使用税收票证作为征缴凭证。


  特此通告。


青岛市总工会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9年3月28日


青岛市县级以上总工会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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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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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服务好居民企业履行纳税义务,降低办税成本,进一步推进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将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


  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及《关于印发山东省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预[2018]9号)规定,跨省、山东省跨市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应进行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企业应在2019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结清税款。


  三、汇算清缴应报送的资料


  (一)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应报送的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修订);


  2.财务报表;


  3.相关涉税事项资料:


  (1)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事项的企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2)涉及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3)涉及政策性搬迁业务的企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5)涉及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企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1号)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4.汇总纳税企业资料报送的特殊规定:


  (1)跨省、山东省跨市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除年度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7年版)》和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2)跨省、山东省跨市汇总纳税企业二级分支机构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同时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应报送的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


  2.财务报表。


  上述(一)(二)款,采用电子申报方式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的企业,无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应的纸质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四、其他有关事项说明


  (一)年度纳税申报表修订事宜


  为全面落实各项企业所得税政策,进一步减轻企业办税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对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部分修订。本次修订涉及封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以及16张正式表单或填报说明。其中,《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等4张表单调整幅度较大,其余表单仅对样式或填报说明进行局部调整或优化。具体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


  为减轻小型微利企业申报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在修订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简化了小型微利企业的填报表单和填报项目,具体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8号)。


  (二)网上申报相关功能操作


  离线申报模板。青岛市电子税务局已开通网页申报,企业进入电子税务局点击“申报缴税”即可进行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为保障填报顺利,提升填报数据准确性,青岛市税务局推出“离线申报模板”,企业可在电子税务局和青岛市税务局网站进行下载,在申报前进行预填验算,或按照操作说明填报完毕后导入网页申报,避免网页申报拥堵。


  减税提醒功能。企业登陆网页申报界面后,系统会判定其身份,对小型微利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千帆计划企业和非营利组织自动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生成相关数据,并带出相应表单,提醒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申报结束后,系统会弹出享受优惠事项及金额的提示。


  (三)风险提示服务


  2018年度汇算清缴青岛市税务局将继续为企业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实行查账征收方式,且通过互联网进行纳税申报的企业,均可使用风险提示服务进行风险扫描。风险提示服务流程及注意事项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0号)。


  (四)培训辅导和纳税咨询渠道


  为帮助企业做好年度纳税申报及相关资料报送工作,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提升纳税服务水平,青岛市税务局提供以下培训辅导和纳税咨询渠道,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


  1.培训辅导。青岛市税务局制作了关于年度纳税申报表修订及填报、汇算清缴相关政策的培训视频,挂在青岛市税务局网站“纳税人学堂”,可供在线或下载收看。同时各区(市)税务局将于汇算清缴期间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培训辅导工作,企业可根据各区(市)税务局通告的培训时间和培训地点参加主管税务机关组织的培训辅导。


  2.纳税咨询。企业对汇算清缴事项有疑问,可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咨询台、咨询电话进行咨询;企业对汇算清缴政策有疑问,可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机关网站纳税咨询栏目、手机税税通咨询建议板块等渠道进行咨询,或通过青岛市税务局网站在线访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实时咨询涉税问题。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9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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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1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济南市税务局关于2019年度上半年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税务代收工作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户:


  现将2019年度上半年济南市税务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收依据


  (一)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收的通知》(鲁政办字[2012]172号)。


  (二)山东省总工会、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会[2018]23号)。


  (三)济南市总工会、济南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收的通知》(济工[2013]8号)。


  二、代收范围


  济南市行政区域内在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登记的私营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三、代收比例


  (一)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其中40%部分通过税务部门缴纳至济南市总工会,60%部分由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划拨至本单位工会账户。


  (二)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通过税务部门向济南市总工会全额缴纳建会筹备金。待建立工会组织后,济南市总工会将按有关规定返还。


  四、代收方式


  (一)缴纳期限:缴纳单位于每年4月和8月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其中,4月份缴纳本年度1-6月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其工资总额参照本单位2018年度7-12月份实现的数据计算,并于4月15日前申报缴纳;8月份缴纳本年度7-12月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其工资总额参照本单位2019年1-6月份实现的数据计算,并于8月15日前申报缴纳。


  (二)缴纳方式:采用上门缴纳或网上缴纳方式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1)采用上门缴纳方式的,缴费单位应当于缴纳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填报《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申报表》进行申报缴纳;(2)采用网上缴纳方式的,缴费单位应当于缴纳期限内,通过税务网上申报系统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并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自动从缴费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扣款后缴入人民银行国库。


  五、代收经费的缓缴审批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减免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缴费单位确因经营困难、连续3个月以上发不出工资的,可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向县级以上工会申请缓缴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县以上工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批复,缓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撤销、关闭和破产的单位,必须由缴费单位工会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撤销、关闭和破产清算的文件及相关复印件,报上级工会核销。


  六、处罚规定


  未缴或少缴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经催报催缴无效的,由地方工会依据《工会法》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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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总工会济南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

2019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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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2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财产和行为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现将财产和行为税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地方煤炭企业的矸石山、排土场用地,防排水沟用地,矿区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轻便道和输变电线路用地,火炸药库库房外安全区用地,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及公共绿化带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其他在开征范围内的煤炭生产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均应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落实私房政策后已归还产权的房屋,仍由原住户居住并向房主交纳租金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对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房产税按月、季或半年缴纳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月份、季度或半年终了后15日内;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季或半年缴纳的,申报纳税期限为季度或半年终了后15日内。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19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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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2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山东省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山东省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公告

  2018年12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全国分批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现将山东省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4月28日起,山东省全面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在山东省银行开立、变更、撤销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中国人民银行不再核发开户许可证。开户许可证不再作为企业办理其他事务的证明文件或依据。

  二、企业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按规定完成开户审核后,即可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开户手续。企业银行结算账户自开立之日即可办理资金收付业务。企业申请变更取消许可前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应当交回原开户许可证。

  三、根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有关“放管结合”精神和国务院常务会议有关强化银行账户管理职责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在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同时,加强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其中,为防范不法分子冒名开户,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开户银行将向企业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核实企业开户意愿,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配合相关工作。

  四、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后,企业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应当向银行提供基本存款账户编号。开户银行为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后会告知企业基本存款账户编号。如遗忘基本存款账户编号的,企业可按照开户银行规定申请查询。

  特此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2019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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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27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 济南市财政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关于规范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支持我市连锁经营企业发展,加强和规范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汇总纳税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并兼顾汇总缴纳增值税企业总、分支机构所在地的财政利益,现就我市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依据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97号)


  (二)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税[1998]29号)


  (三)国内贸易部《连锁点经营管理规范管理》(内贸政体法字[1997]第24号)


  (四)国务院体改办国家经贸委《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2]49号)


  二、连锁经营企业申请增值税汇总纳税,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跨区县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直营连锁企业是指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不包括自愿连锁企业或特许连锁企业。


  (二)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的进货、价格、配送、人员、标识和资产等方面实行统一的规范化管理。总机构与各分支机构必须具备统一的核算管理系统,包括会计核算软件及经营管理软件。经营管理软件应能实现实时监控、实时数据交换、库存及销售管理、统一配送等功能。


  (三)总机构能够准确进行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能够按照要求准确划分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增值税额。


  (四)总、分支机构能够按照财税部门的要求报送相关涉税资料。


  (五)总、分支机构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申请流程及报送资料


  (一)连锁经营企业应当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同级财政局提出申请。申请资料包括:


  1、企业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经营和纳税情况,以及符合本通知第二条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条件的具体情况,未来一个会计年度增值税纳税及税款清分情况预测等。


  2、《所属分支机构申请统一缴纳增值税情况一览表》(格式见附件1)


  (二)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审查企业申请资料是否完整,对于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受理,并安排开展实地核查,出具《实地核查报告》。实地核查报告应当根据汇总纳税的条件和要求,详细报告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核查情况,并附带符合汇总纳税条件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企业总分机构标识影像,经营管理软件功能界面,以及进货、配送、销售经营管理制度等。


  (三)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及同级财政局应当根据受理和实地核查结果,决定是否同意上报其汇总纳税审批资料。对于同意上报的,应通过正式公文请示上报市税务局、市财政局。请示文件内容包括总、分支机构概况,申请事由,审核情况及请示意见等。


  (四)市税务局、市财政局联合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连锁经营企业签发正式公文予以批复。


  四、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的衔接管理


  (一)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市税务局、市财政局批复文件,在金税三期系统中进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维护操作。


  (二)分支机构应及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缴销、税款清算等事宜。实行汇总纳税后,连锁经营企业由总机构统一领用发票。分支机构应通过税控系统总分开票机功能开具发票。


  五、汇总纳税年度税款清分


  (一)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以一个年度为周期进行税款清分。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不满一年的,按照实际汇总纳税期限进行税款清分。


  (二)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应当区分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分别清分汇总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总机构应当按照《连锁经营企业及其所属全部分支机构已交增值税分配表》(附件2)中要求进行计算、填报。


  (三)总机构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连锁经营企业及其所属全部分支机构已交增值税分配表》,连同企业经营管理状况报告(各1份),分别加盖公章后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电子版数据同步上传)。


  六、实行年度审核制度。


  (一)跨区连锁经营企业实行汇总纳税后,总机构应加强对其所属统一核算分支机构销售收入、发票使用等情况的内部监控管理,对不符合汇总纳税条件的,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由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审批取消其汇总纳税资格。


  (二)市税务局、市财政局每年按照一定比例,组织对跨区连锁经营企业上年度涉税事项的进行抽查,对在年度审核中不符合汇总纳税条件的,将取消其汇总纳税资格。


  七、同区内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申请审批事宜。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在同一区(县、市)范围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商同级财政部门自行确定汇总纳税审核规范,不需上报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审批。


  八、本公告自2019年6月1日起实行。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

济南市财政局

2019年4月26日


  附件1:所属分支机构申请统一缴纳增值税情况一览表


  附件2:连锁经营企业及其所属全部分支机构已交增值税分配表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规范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自2011年,原济南市国税局与济南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济国税发[2011]30号,以下称“原通知”)以来,连锁经营企业按照政策规定,规范有序地申请和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减轻企业负担的同时,也提高了税收征管效率。


  近年来,随着营改增逐步扩围、简政放权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力度逐步增大,纳税人对于在全市范围内统一缴纳增值税的需求日渐增多。但根据现行政策规定,部分企业受行业、分支机构数量等因素限制,无法适用统一缴纳增值税的政策,影响了企业的经营发展。为此,市税务局与市财政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国务院办公厅最新文件精神,按照降低门槛、简化流程、规范执行的思路,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规范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是放开行业限制。取消了原通知“总、分机构均为商业企业”的要求,更好地满足大多数企业的汇总纳税需求。


  二是规范了总分机构纳税人增值税类型,由原通知的“总机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修改为“总、分支机构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汇总纳税税款计算更符合增值税计税规则。


  三是规范了办理流程,明确了纳税人需提报的资料,更方便纳税人按照政策规定提交办理申请。申请资料包括:1、企业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生产经营和纳税情况,以及符合本通知第二条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条件的具体情况,未来一个会计年度增值税纳税及税款清分情况预测。2、《所属分支机构申请统一缴纳增值税情况一览表》3、企业总、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办理流程包括:1、审核受理;2、实地核查;3、请示上报;4、批复等。


  四是明确了年度税款清算要求。由原通知的“按照年度销售收入占比清算”改为“区分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分别清分汇总缴纳的增值税税款”,使税款清分的计税方式更为合理。


  五是修订了其他相关表述。


  三、理解的难点


  公告实行后,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的纳税人在年度清算税款时应区分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分别清分汇总缴纳的增值税税款。纳税人应当按照公告附件2《连锁经营企业及其所属全部分支机构已交增值税分配表》的要求进行计算、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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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26
文号:济南市财政局公告2019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全市会计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局,各企业、驻青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提升会计管理信息化水平,更好地服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高级(正高级)会计师评审、继续教育学习、会计类培训报名、会计人才选拔等工作,实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和继续教育等“零跑腿”服务,按照财政部关于全国会计人员信息管理要求和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鲁财会[2019]14号)统一部署,现将我市会计人员基本信息采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集范围青岛市内的会计人员,具体包括: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含初级、中级、高级、正高级)资格的人员;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指从事下列具体工作的人员: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四)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五)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六)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七)会计监督;


  (八)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九)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二、采集时间


  集中采集阶段:2019年4月30日至6月30日。


  长期采集阶段:集中采集阶段后,新增会计人员,应在从事会计工作1个月内进行信息采集;个人信息有变化的,应根据信息变化情况,及时登录系统对个人信息进行更新。


  市财政局将对连续3年个人信息(包括继续教育)未更新的人员进行清理。


  三、信息采集程序


  信息采集采用会计人员网上填报本人信息、上传相关资料和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的方式。(一)会计人员信息填报:会计人员登陆青岛市财政局官网(http://qdcz.qingdao.gov.cn/),点击“会计管理”专题页面中“会计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入口,根据说明和提示注册并填报相关信息。(二)财政部门信息审核:区(市)财政部门会计管理人员登陆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管理端,根据申报人员填报的信息和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三)会计人员信息管理:信息的管理遵循属地化原则。会计人员在工作单位所在地采集信息;没有工作单位或尚未参加工作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持证人员自主决定在户籍所在地或学校所在地采集信息。


  四、有关要求


  (一)宣传布置。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是对会计人员管理信息化进程的推动,是一项系统工程,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各部门、单位及各区(市)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布置,统筹安排,广泛发动宣传,让广大会计人员充分了解信息采集的重要性,确保我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顺利完成。


  (二)结果运用。各区(市)财政部门要通过信息采集工作掌握和分析会计队伍现状,制定有针对性工作措施,不断提高为会计人员服务的水平和会计管理工作水平。


  (三)信用依据。会计人员要如实填报上传个人资料,并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财政部门将在此基础上逐步形成会计人员信用档案,作为评价会计人员履职能力和遵循会计职业道德情况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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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30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政办发[2019]1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降低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费率、完善社保制度、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其中,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8%降至16%,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一)自2019年5月1日起,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37号)规定的“我省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由1.5%降至1%,其中单位费率由1%降至0.7%,个人费率由0.5%降至0.3%”的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


  (二)自2019年5月1日起,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37号)规定的“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的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下调费率期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范围的,停止下调。


  三、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以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单位的社保缴费基数。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每年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省统计部门提供的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私营单位平均就业人数和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测算并公布。


  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省里将制定出台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过渡措施,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具体办法按国家要求另行制定。


  (二)自2019年1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四、加快推进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结合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等措施,在统一全省养老保险制度和主要政策的基础上,2019年年底前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制度。


  按照国家要求,2019年将各市上解中央调剂基金的比例由3%提高至3.5%。


  五、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


  征收体制改革到位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除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交由医疗保障部门征收外,其他险种暂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如期划转至税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财政、医保部门要抓紧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等各项工作,切实加强信息共享,确保征收工作有序衔接。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同时,合理调整2019年社保基金收入预算。


  六、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省政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降低社保费率和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保等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降低社保费率以及征收体制改革过渡期间的工作衔接,提出具体安排,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七、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工作


  降低社保费率是完善社保制度的重要内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实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保等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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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25
文号:鲁政办发[2019]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财税[2019]5号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科技局,省黄三角农高区财政金融局、科技创新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各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关于“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各市原则上按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80%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报省政府同意后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调整后税额标准的50%执行,最低不低于法定税额标准”的规定,现将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按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以下简称“现行标准”)的50%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年度,因执行现行标准而多缴纳的税款,纳税人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的首个申报期,按规定申请办理抵缴或退税。


  2018年12月31日前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现行标准的50%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有效期满当年,重新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前,纳税人暂按现行标准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被取消的企业,自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所属年度起不再执行50%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对被取消资格年度因执行50%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而少缴纳的税款,纳税人应于公布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的首个申报期,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五、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月26日。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2019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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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27
文号:鲁财税[2019]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财税[2018]29号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加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复审]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税务局: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复审)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部门协作机制


  各市税务部门要与民政、教育、卫生计生等非营利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形成畅通的信息交换渠道,及时掌握非营利组织登记信息和活动开展情况,全面加强非营利组织管理。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按照职责权限,共同做好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复审)管理工作。


  二、明确认定管理程序


  (一)填报资料。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填写《山东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见附件1)和《非营利组织上年度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表》(见附件2),并提供财税〔2018〕13号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材料要以附件1所列顺序进行装订,按照A4纸尺寸装订整齐、牢固。


  (二)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经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


  (三)联合审核。各级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应按照上述规定和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资格申请进行联合审核确认,并于每年5月底前和12月底前定期公布。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根据财税[2018]13号文件有关要求,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三、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税收风险管理、税务稽查、纳税评估等后续管理方式,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收入情况进行核查。对不再具备财税[2018]13号文件规定免税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应提请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复核。经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公布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由其所在地的市级税务部门开展核查,及时报告省级税务部门,省级财政、税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经市级或县级财政、税务部门公布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核程序,由各地财政、税务部门自行确定。


  四、材料报送时间、地址及联系方式


  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上半年报送申请材料截止日期为4月30日,下半年报送申请材料截止日期为11月30日。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申请材料报送时间,由各地财政、税务部门自行确定。


  材料报送地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英雄山路155-1号1618室),联系电话:0531-85656277。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加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复审)管理工作的通知》(鲁财税[2018]9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山东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


  2.非营利组织上年度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表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18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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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9-10
文号:鲁财税[2018]2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深化“一次办好”改革,创新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提出部分失信企业救济途径,建立防范和减少失信行为发生的长效机制,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原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意见》提出的“鼓励探索信用修复制度,建立自我承诺、主动纠错、信息公示的信用修复机制”要求,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建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制度,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没有其他黑名单记录且不在经营异常名录里的,可申请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一)企业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之日起3年内已补报并公示了企业年报信息,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


  (二)企业因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之日起3年内已公示了相关企业信息,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


  (三)企业因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之日起3年内已公示了更正后的相关企业信息,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


  (四)企业因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之日起3年内已办理了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通过现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重新取得联系,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


  二、责任分工


  (一)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本机关登记的、实施信用修复企业所提交材料的初审。


  (二)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出是否移出决定。


  三、工作流程


  (一)企业申请。企业应当向登记地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


  1.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3.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因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企业提交新的租赁合同复印件或在新的经营场所办公的证明材料;


  5.诚信守法经营承诺书。


  (二)拟办初审。受理申请的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提出的申请事项和证明材料受理初审。符合条件的,即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企业不予受理的理由。经办人员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受理人员应当填写《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申请移出审批表》,经本局分管负责人审核后,连同《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承诺书》报省市场监管局;信息化系统开通使用后,登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系统,以电子化方式完成初审。


  (三)审批决定。省市场监管局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移出的决定,并反馈初审部门。


  (四)信息公示。同意移出的,省市场监管局将移出信息记于企业名下,连同《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承诺书》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五)立卷归档。初审部门应当将相关证明材料一并立卷归档保存。卷宗保管及查阅,按照企业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立卷归档的材料包括:


  1.《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申请书》;


  2.《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申请移出审批表》;


  3.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4.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公示截图;


  5.更正相关信息的公示截图;


  6.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时企业不在经营异常名录的公示截图;


  7.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时在公示系统没有其他黑名单记录的公示截图;


  8.新的租赁合同复印件或在新的经营场所办公的证明材料。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制度是一项创新性工作,是服务企业实现轻装上阵的迫切需要,是保障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营造一流营商环境的有效举措。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增加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充分认识其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确保落实到位。


  (二)严格依法履职。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准确掌握实施意见精神,严格审核企业提交的信用修复材料,确保适用范围准确、材料完备,修复工作经得起法律法规、实践和历史的检验。要加强对信用修复企业的后续监管,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做好信用监管及本实施意见等法规文件的宣传解读工作,提升政策措施的社会知晓度。要让申请信用修复的企业掌握《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承诺书》内容,充分认识不守承诺的严重后果,确保信用修复效果。要引导各类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增进诚信守法意识。要督促失信企业及时履行法定义务,修复自身信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本意见自2018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10日。期间,若市场监管总局出台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


  1.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申请书


  2.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核查审批表


  3.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4.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5.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申请受理通知书


  6.反馈意见书


  7.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决定书


  8.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承诺书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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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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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登记身份管理实名验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实行企业登记身份信息管理的工作要求,切实保护广大企业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效遏制冒用他人身份证信息办理注册登记违法行为,我省定于2019年5月1日起全面实行企业登记身份管理实名验证。


  实行企业登记身份管理实名验证后,申请人在我省各级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营业单位及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登记前,需先行对下列人员验证身份信息,实名验证通过后方可办理相关登记注册业务。


  企业自然人股东(发起人、投资人、合伙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董事、监事、经理、个体经营者、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委托代理人等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暂不纳入上述身份管理验证对象范围。


  相关自然人进行实名验证,需登录山东省政务服务网(http://zwfw.sd.gov.cn)或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http://amr.shandong.gov.cn)企业开办/注销“一窗通”服务平台,在登记注册APP下载栏目,下载“登记注册身份验证APP”(针对线下窗口提交方式)或“无纸全程电子化登记认证签名APP”(针对无纸全程电子化方式) 进行身份验证。为进一步降低被冒用身份的风险,请相关申请人根据实际需要,在APP上科学设定“办理有效期”。在办理完成登记业务后,及时在APP上关闭“参与登记注册”选项,防范个人身份信息被冒用骗取登记注册。


  因技术问题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的个人身份无法通过系统验证的,相关自然人应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登记机关,由窗口业务人员通过现场人工验证并记录业务台账等方式完成实名验证。


  特此公告。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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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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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济南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关于有奖发票试点工作的通告

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规范发票开具和使用,经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研究决定,自2019年5月14日起,济南市开展有奖发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有奖发票是指购买方取得由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并经过验证,通过有奖发票管理系统参与有奖活动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含增值税卷式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普通发票”)。


  二、有奖发票的范围


  2019年5月14日起济南市住宿业、餐饮业、商业三类行业和加油站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并经过增值税查验平台或税控系统验证的普通发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普通发票,不能参加开奖:


  (一)票面金额增值税卷式普通发票(含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税)50元以下;


  (二)红字普通发票;


  (三)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票面有“收购”字样的普通发票;


  (五)开奖时已作废的普通发票;


  (六)自开票之日起超过180天的普通发票;


  (七)受票方为单位和非正常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参与二次开奖。


  三、有奖发票实行两次开奖


  第一次开奖为即开即奖。购买方取得普通发票后,可通过支付宝APP中的“发票管家-发票摇奖”模块,扫描或手工录入发票信息,参与发票查验和即时开奖,中奖奖金将直接存入中奖者的支付宝余额。


  第二次为定期开奖(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官网提前告知开奖日期)。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普通发票进入二次待开奖普通发票库,参与定期开奖:


  (一)参与第一次开奖的;


  (二)购买方为个人的;


  (三)经过系统校验后的;


  (四)在有奖发票管理系统中进行实名制注册。


  除现场公布中奖结果外,购买方可以通过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网站及微信公众号查询第二次开奖结果。


  四、奖项设置


  第一次开奖共设置五个等级奖项:一等奖100元,二等奖50元,三等奖10元,四等奖5元,五等奖2元。


  第二次开奖,试点期间每月开奖一次,一等奖1个,奖金30万元;二等奖2个,奖金各5万元;三等奖3个,奖金各1万元。试点结束后,按照山东省有奖发票工作要求执行。


  五、第二次开奖的中奖者应在开奖结果公布之日起6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历下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097号)兑奖,逾期未兑奖视为放弃。中奖奖金以银行转账等方式给付。


  六、第二次开奖兑奖时,中奖者应提供身份证明、有奖发票系统采集的手机号码、中奖发票,供税务机关核对。中奖发票为增值税普通发票(含增值税卷式普通发票)的,应提供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原件;中奖发票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应提供中奖发票版式文件的打印件。由中奖者签字确认后,中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或版式文件的打印件,留存开奖的税务机关备查。


  七、第二次开奖的中奖者领取中奖奖金时,应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


  八、第二次开奖的中奖者兑奖时,因玷污损坏等原因不能正确识别的普通发票不予兑奖。


  九、第二次开奖的中奖者兑奖时,应当如实提交有关资料,对其提供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合法的书面委托材料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十、销售方拒绝向购买方提供发票或提供虚假发票的,购买方可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举报。


  十一、本通告自2019年5月14日起执行。


  十二、本通告由济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济南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

2019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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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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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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