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取得综合所得申请代开发票有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就山东省(不含青岛)范围内自然人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申请代开发票有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申请代开发票的,税务机关以及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为其代开发票时,不再征收上述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扣缴义务人向自然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履行预扣预缴义务,并办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预扣预缴义务的,自然人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依法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三、本公告自4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19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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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推行“跨区迁移”网上自助办理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规范税收征管秩序,更好的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跨区市迁移有关事宜的通知》(青政办字[2018]56号)相关文件规定,青岛市税务局在电子税务局推行“跨区迁移”网上自助办理功能,纳税人可在网上自助办理跨区迁移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功能概述


  为从根本上解决纳税人跨区迁移难的问题,按照“多证合一”改革后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变更登记,税务同时变更的原则,青岛市税务局开发了网上办理功能,对已经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了登记机关变更的纳税人,无需到税务机关上门申请,发票无需进行现场缴销,可以直接登录电子税务局,通过跨区迁移功能办理迁移事项。该功能由纳税人全程在网上办理,凡符合即时办结条件、不存在相关未办结事项的,可直接变更主管税务机关,实现将登记信息、税费种信息、税收优惠资格、发票信息、申报累计数据等,一次性同步迁移到主管税务机关。


  二、办理渠道


  纳税人实名登录电子税务局,选择办税身份,点击左侧菜单栏:特色业务—跨区迁移,按照相关提示即可。


  三、注意事项


  (一)该功能目前支持以下纳税人办理网上跨区迁移:


  一是无防伪税控设备的纳税人;


  二是有增值税普通发票、专用发票防伪税控设备的纳税人。


  (二)对持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网上跨区迁移功能将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实现。


  感谢广大纳税人长期以来对税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我们将尽最大努力提供服务和便利。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9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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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2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备案情况(第一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第三方平台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纳税人和缴费人应享尽享减税降费红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关于坚决查处第三方涉税服务借减税降费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的通知》(税总发[2019]49号)要求,本着公开透明、自主自愿原则,方便纳税人选择使用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可根据需要自愿选择使用电子发票或纸质发票。纳税人开具电子发票,可选择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自主自愿选择在我局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纪律参与、干预、引导纳税人选择第三方平台。


  二、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应免费为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含电子签章)、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不得巧立名目对基础服务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搭售任何软硬件产品、机器、设备等。对采取短信推送方式提供交付服务的,不得收取短信费。


  三、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在提供服务时,应与用户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严格区分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并明确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的项目、内容,公开增值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不得强制、捆绑纳税人购买增值服务,并依法依规保护用户的商业信息。


  四、已在青岛市税务局办理备案的第三方服务平台及运营商名单如下(排名不分先后):

image.png

此次公示为已在我市备案的第三方平台,未备案且未公示的第三方服务商不得在我市从事为纳税人提供与电子发票相关的任何服务。


  五、纳税人在电子发票使用过程中,如存在第三方平台违规收取基础服务费用、强制购买增值服务、搭售任何设备、软件或其他商品情况的,可拨打12366进行投诉举报。举报投诉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相关服务商在青岛市的服务和备案资格,涉及税务干部的将依纪、依规、依法严肃处理。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9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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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科字[2019]44号 山东省科技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开展2019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各国家高新区、黄三角农高区: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有关规定,为做好我省2019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不含青岛市)注册成立1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2.2016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认定办法》规定,至2019年其高企资格有效期满,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3.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再进行认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失效的,不再办理更名手续。


  二、申报时间


  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省认定办”)集中受理各市、各国家高新区和黄三角农高区推荐报送的企业认定申请材料,第一批受理截止时间为7月20日,第二批受理截止时间为9月10日。企业向所在地科技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每家企业只能申报1次。


  三、申报程序


  1.自我评价。企业对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和《工作指引》第三部分进行自我评价。自评符合条件的,可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2.注册填报。申报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在企业申报入口进行注册登记,待注册机构确认后进行申报书的网上在线填报。已注册企业无需重新注册,可用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进行申报。


  3.网上提交。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系统要求填写认定申报信息、逐一上传附件材料(附件材料须清晰、可辨),并及时通过网络提交到省认定机构,完成网上填报。


  4.纸质材料提交。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生成并打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提供相关附件材料。附件材料须与申请书所填内容对应,并本着“与认定条件紧密相关”的原则,尽量精洁、扼要,跟认定条件无关的附件材料如科技人员的学历证书等一律无需提报,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见附件2。按照属地原则,国家高新区外企业将纸质材料提交至所在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含黄三角农高区)内企业将纸质材料提交至所在高新区科技部门,企业还须妥善留存一份纸质申报材料备查。对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将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5.材料审核。科技部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要通过现场考察、调阅相关资料等方式对申报材料中知识产权、近三年项目研发活动和成果转化情况、2018年度的科技活动人员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研发组织管理水平等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核把关,客观记录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填写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核实意见表》(附件3,装订在申报材料首页)。现场核实情况与申报材料不一致的企业,不得推荐上报。同时,加强与当地安监、环保、质监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对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审核把关。


  6.汇总推荐。各市科技局、各国家高新区须正式行文出具推荐函,推荐函、推荐汇总表(各一式四份)以及企业认定申请材料(一份)按受理时间节点统一报送至省认定办,同时将企业上报的认定申请纸质材料存档一份备查;推荐函及推荐汇总表连同各企业认定申请材料同时抄送同级财政和税务部门,


  四、有关要求


  1.各地要高度重视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建立和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联合工作机制,围绕新旧动能转换重点产业和《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积极主动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的指导与培训,确保申报工作的有序开展。同时,要建立健全与当地安监、环保、质监等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确保推荐认定申请企业和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符合《认定办法》有关要求。


  2.省认定机构不提倡企业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编写申报材料;申报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不要轻信各种社会中介的许诺,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省认定机构将按照《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其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3.企业应按照《工作指引》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对经核实选择不符合《工作指引》规定条件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其提交的认定申请材料将视同无效申报处理。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坚持原则,据实出具专项报告,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按照《工作指引》要求,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


  4.《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规程(试行)》(鲁科高字〔2012〕122号)中涉及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认定机构将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另行部署综合审查工作。


  5.各地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的源头培育和对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和服务,并做好“十三五”以来高新技术企业工作总结,具体包括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情况、发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建议及典型案例等,并于2019年6月20日前将总结电子版发至hanshaohua shandong.cn。企业在申报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咨询当地科技部门(联系方式见附件1)。


  材料报送地址:济南市舜华路607号科技大厦611室


  联系方式:刘玉国  0531-66777329


  省认定办联系方式:省科技厅高新处  0531-66777036


  省财政厅税政处  0531-82669724


  省税务局所得税处  0531-85656277


  附件:


  1.各市(高新区)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咨询电话


  2.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核实意见表


  4.企业知识产权情况表


  5.知识产权未重复使用声明


  6.知识产权权属人声明


  7.企业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


  8.中介机构声明书


  9.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汇总表


山东省科技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税务局

2019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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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28
文号:鲁科字[2019]4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申报密码在线获取和重置功能升级上线的通告

为充分保障系统安全,进一步优化办税体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个税部分,以下简称ITS系统)将于5月31日前上线扣缴客户端申报密码在线获取和重置功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线内容


  主要内容为扣缴客户端的申报密码可以实现在线获取和重置,具体功能为:新办企业可由扣缴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实名登录个人所得税APP/WEB端后,通过【个人中心】-【企业办税权限】模块选择单个企业来获取申报密码。具体功能操作详见附件。


  存量企业可由扣缴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实名登录个人所得税APP/WEB端后,通过【个人中心】-【企业办税权限】模块选择单个企业来重置申报密码。具体操作手册详见附件。


  此次升级仍保留线下办理渠道,扣缴单位的办税人员,在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的授权下,可前往办税大厅获取或重置申报密码。


  二、注意事项


  为确保功能上线后广大纳税人能够及时办理相关业务,请纳税人参照上述内容,及时了解和熟悉新功能操作,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感谢广大纳税人长期以来对税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我们将尽最大努力提供服务和便利。


  特此通告。


  附件:扣缴客户端申报密码在线获取和重置功能操作手册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9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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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3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第三方平台备案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减税降费重大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对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等六部委印发的《关于坚决查处第三方涉税服务借减税降费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的通知》(税总发[2019]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等文件要求,现将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备案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实行备案管理


  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是指除纳税人自建以外、由第三方建设供纳税人使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应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


  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的运营者(以下简称“平台运营者”)为青岛市所辖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服务,应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备案。


  二、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备案资料


  平台运营者为青岛市所辖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服务的,应向青岛市税务局备案以下资料:


  (一)平台运营者基本情况


  1.运营者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平台成立时间等基本信息,填写《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备案登记表》(附件1)。


  2.已在该平台注册的青岛地区用户清单,包括纳税人识别号和纳税人名称等信息。


  3.平台运营者在青岛市内提供的电子发票服务项目,包括免费服务项目、收费服务项目及价格等,并提供包含以上内容的标准合同范本。


  4.平台运营者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以及自愿接受相关行业监管的书面承诺,填写《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备案登记承诺书》(附件2)。


  (二)平台技术方案


  平台技术方案应包括业务需求分析、系统总体技术架构及功能设计、系统详细设计及实现;电子签章技术实现方案;电子发票数据存储技术架构设计及实现;应用、数据、网络安全设计及实现;数据存储及业务处理可靠性设计等;灾备设计及实现。


  (三)平台管理方案


  平台管理方案应包括研发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电子签章管理制度、电子发票数据管理制度(数据生成、数据传递与分析、版式文件生成、交付及管理、数据迁移、数据移植等)、系统管理制度、保密管理制度、服务管理制度(系统运维管理规定、技术支持服务等)。


  三、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备案流程


  (一)报送备案资料


  平台运营者应当将纸质备案资料加盖印章后报送至青岛市税务局,备案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青岛市税务局按规定签收。


  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在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二)发布备案信息


  经核实备案资料完整、有效的,青岛市税务局通过门户网站发布平台运营者相关信息,供我市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


  备案联系电话:0532-83931812。


  特此通告。


  附件:


  1.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备案登记表


  2.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备案登记承诺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9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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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6-0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备案的公告

为规范增值税电子发票推行应用,切实保障纳税人权益,根据《关于坚决查处第三方涉税服务借减税降费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的通知》(税总发[2019]49号)等文件,现将已在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第一批,17家)公告如下:


平台名称运营商名称免费项目收费项目
51发票平台山东爱信诺航天信息有限公司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服务与企业财务系统对接,与企业业务系统对接;
批量维护商品、客户信息、批量开票、定时开票;
通过公众号将发票推送给受票方;
发票存储、托管服务等发票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
百望云百望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及邮件推送等服务电子发票系统软件自建费用
电子发票系统软件租用费用
短信推送服务
电子发票系统运维服务费
运营服务
瑞宏网北京东港瑞宏科技有限公司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查询、打印和交付等基础服务根据纳税人提出的定制化开发需求,系统开发、实施、服务费用
票易通供应链协同平台上海云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提供财税信息化咨询服务
提供财税信息化系统建设(二次开发、接口集成等)
提供设备托管等运维服务
中国保信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交付、存储系统开发、系统升级、系统对接、系统联调测试、业务和技术7*24小时热线支持、系统运维、安全防护、网络专线及服务器资源等
云票儿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海南高灯科技有限公司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查询、打印和交付等基础服务系统对接,定制化,技术改造等服务
慧票云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万物通(山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查询、打印和交付等基础服务定制开发收费
云存储
百望发票云(山东)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山东百望九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查询、打印和交付等基础服务电票短信推送
电票存储费
电票证书费
定制开发维护费
用友电子发票运营平台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查询、打印和交付等基础服务系统对接开发
现场实施
电子发票平台搭建开发
中穗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查询、打印和交付等基础服务定制开发
税控设备代采购
云服务费
税控设备托管费用
合力中税电子发票云服务平台北京合力中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查询、打印和交付等基础服务自购、自建平台
定制化开发
租用平台
中科云链电子发票云服务平台北京中科云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查询、打印和交付等基础服务自购、自建平台
宁波百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宁波百旺金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交付、存储代收短信费
定制开发
服务托管
优易票成都优易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查询、打印和交付等基础服务ERP接口定制开发
微信公众号对接
官方查询系统定制开发
电商API接口开发
财务凭证接口开发
盟度电子发票平台北京盟度知汇科技有限公司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查询、打印和交付等基础服务消费者申请开票手机端程序(定制)
客户端打印二维码插件费用(定制)
业务系统接口发开费用及其他个性化需求定制开发费用
维护服务费
泰易开票通云服务平台上海容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查询、打印和交付等基础服务税控盘托管服务
税控服务器托管服务
开发实施费用
泰易平台使用费用
票通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北京票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页上手工开具电子发票,免费提供板式文件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服务。增值型(电票助手);提供扫码开票、批量开票、手机APP开票等便捷开票方式。
提供企业发票版式文件存储服务。
提供7*12小时线上线下售后服务;提供财税咨询服务。
定制型;提供扫码开票、批量开票、手机APP开票等便捷开票方式;
提供微信公众号开票对接服务;
提供根据用户需求定制开发,提供系统开发运维服务;
提供业务系统对接服务。提供独立的发票管理后台,管理票据服务。提供定制集团版的多个税号管理服务平台。
提供不定时电票/税务等方面培训和售后工作。
提供不定期的平台/接口/软硬件升级更新服务。
增值型(票通宝);提供扫码开票、批量开票、手机APP开票/微信/支付宝扫码开票等便捷开票方式;提供企业发票版式文件存储服务
提供硬件设备票通宝或开票服务器替代电脑;
提供独立的发票管理后台,管理票据服务。
提供不定时的电票/税务等方面培训和售后服务工作。。
提供7*12小时线上线下售后服务;提供财税咨询服务。

一、选择使用电子发票的纳税人自愿选择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平台。对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服务项目,纳税人可根据需要自愿选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参与、干预、诱导纳税人选择第三方平台。


  二、纳税人在使用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过程中,如遇到违规收取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费用,违反自愿原则强制纳税人购买增值服务,存在不正当价格行为等情况,可向12366纳税服务热线投诉。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19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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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送达公告2019年第17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决定对青岛广祥茂纺织有限公司(913702033342153943)的《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19]90125号)予以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


我局于2019年4月8日至2019年6月5日对你单位2015年6月26日至2015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成立于2015年6月25日,我局电话联系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贾崇水,电话提示为空号。到你单位登记注册地址青岛市市北区通山路11号621户以及登记生产经营地址青岛市李沧区京口路28号楼2单元2203户实地核实,上述地址为虚假地址。


(二)你单位为商贸企业,购入货物品名为“皮棉”,对外开具货物品名为“梭织布、棉布、面料”,不具备生产企业的经营能力,没有加工费用发生,销售货物与购进货物品名背离。


(三)经对你单位银行账户报告表和电子底账管理系统查询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银行账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账号694727688)进行查询,该账户仅记载从下游企业取得的货款858244.50元,与其他下游单位无款项往来的记录。同时也未记载与上游单位的款项往来记录。


你单位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税务登记信息不真实,经营地址为虚假地址,进销货物品名严重背离,仅与下游三个单位存在小额银行交易记录,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你单位上述行为都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以下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之规定,你单位无实际经营业务发生。


二、 处理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国税发[1996]210号文)的相关规定,对你单位2015年11月至2017年3月间向宜春市李太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万年县金戈服装有限公司等18家单位开具的32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金额32527895.76元,税额5529742.30元。对你单位2015年9月至2017年4月间从金乡县亨通皮棉销售有限公司等3家单位取得认证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419份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金额41710552.34元,税额5422371.46元。合计虚开发票748份,虚开金额74238448.10元,税额10952113.76元。


你单位若对本决定有争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青岛市税务局

二O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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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6-20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社局 青岛市扶贫办关于落实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宜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和《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贯彻执行[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 省退役军人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扶贫开发办关于确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青财税[2019]5号)精神,现就青岛市落实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重点群体个体经营税收政策


  (一)政策范围及条件。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的下列人员,可享受重点群体个体经营税收政策。


  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政策标准及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符合享受重点群体个体经营税收政策的人员,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照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以实际月数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


  (三)申请程序


  1.申请。采取纳税人申请和大数据比对相结合的方式: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失业登记的人员(含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下同),符合条件的分别由扶贫协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相关数据推送给税务部门,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不需提交申请。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及在青岛行政区域外失业登记的人员,可到青岛行政区域内任一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现场申请,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上线网上申请模块后可登陆青岛就业网等网办平台在线申请。纳税人须填写承诺书并提交申请材料,其中,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提交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失业人员提交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原件。


  2.审核认定。申请人通过青岛就业网或现场提交申请后,由注册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自业务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通过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报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各区(市)就业服务机构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情况复审并报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涉及就业创业证信息可通过全国查询系统(http://jyjc.mohrss.gov.cn)核实。


  3.结果反馈。经认定后,由注册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在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加注“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标记,并及时反馈申请人。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时将符合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等相关信息传送青岛市税务局。


  二、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收政策


  (一)政策范围及条件。青岛行政区域内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收政策。


  (二)政策标准及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单位自与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当月起,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定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纳税人按本单位招用重点群体的人数及其实际工作月数核算本单位减免税总额,在减免税总额内每月(季)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的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纳税人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享受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收政策当年,重点群体人员工作不满1年的,以实际月数换算其减免税总额。


  减免税总额=∑每名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数÷12×具体定额标准。


  第2年及以后年度新招用人员、原招用人员及其工作时间按上述程序和办法执行。计算每名重点群体人员享受税收政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三)申请程序。


  1.申请。采取大数据比对和现场申请相结合方式进行。申请单位可到青岛行政区域内任一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现场申请,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上线网上申请模块后,申请单位可登陆青岛就业网等网办平台在线申请。申请单位须填写承诺书并提交与招用重点群体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其中,招用人员属于在青岛行政区域外办理失业登记人员的,还需提交就业创业证原件。


  申请单位纳税年度终了前招用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变更申请。


  2.审核认定。申请单位通过青岛就业网或现场提交申请后,由注册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自业务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通过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报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各区(市)就业服务机构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情况复审并报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3.结果反馈。经认定后,注册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在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加注“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标记,并及时反馈申请单位。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时将符合企业吸纳重点群体税收政策人员等将相关信息传送青岛市税务局。


  三、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管理


  (一)重点群体个体经营税收政策。个体经营者享受重点群体个体经营税收政策的,税务部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送的享受重点群体个体经营税收政策有关信息查询。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无需留存资料备查。


  符合条件的个体经营者,办理增值税申报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填报增值税减免税额。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时,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按季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减免税额”栏填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额;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如果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在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时,将差额部分填入减免税额栏次,扣减个人所得税。上述减免税额的累计额,不得超过年度减免税限额。


  (二)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收政策。单位享受招用重点群体税收政策的,留存《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备查。税务部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送的享受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收政策有关信息查询登记失业人员信息。


  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增值税申报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填报减征增值税税额。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在“减:减免所得税额”栏(《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填报在“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栏)。上述减免税额的累计额,不得超过核定年度减免税总额。


  (三)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衔接。对既符合重点群体个体经营税收政策,也符合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收政策的人员,享受两项政策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对2019年1月1日前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至3年期满。对在2021年12月31日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对企业招用人员既可适用本通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纳税人已享受本通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青财税[2019]2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各项凭证的审核发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相关凭证,违者将依法予以惩处;对出借、转让就业创业证的人员,主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收回其就业创业证并记录在案;对采取上述手段已经获取减免税的企业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要追缴其已减免的税款,并依法予以处理。


  (二)就业创业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就业创业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招用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期间,证件由用人单位保管。就业创业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样式,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印制,作为审核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和享受政策情况的有效凭证。


  (三)各级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部门要建立劳动者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青岛市税务局将已享受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和单位相关信息及时传送给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扶贫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全国就业创业证查询系统或其他途径,协助税务部门查询有关信息。扶贫部门通过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或其他途径,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查询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等有关信息。


  (四)各级税务机关对就业创业证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有疑问的,可提请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扶贫部门协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扶贫部门及时将协查结果通报税务机关。


  (五)本通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


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社局

青岛市扶贫办

2019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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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2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备案情况(第二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第三方平台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纳税人和缴费人应享尽享减税降费红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坚决查处第三方涉税服务借减税降费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的通知》(税总发[2019]49号)要求,本着公开透明、自主自愿原则,方便纳税人选择使用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可根据需要自愿选择使用电子发票或纸质发票。纳税人开具电子发票,可选择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自主自愿选择在我局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纪律参与、干预、引导纳税人选择第三方平台。


  二、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应免费为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含电子签章)、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不得巧立名目对基础服务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搭售任何软硬件产品、机器、设备等。对采取短信推送方式提供交付服务的,不得收取短信费。


  三、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在提供服务时,应与用户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严格区分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并明确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的项目、内容,公开增值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不得强制、捆绑纳税人购买增值服务,并依法依规保护用户的商业信息。


  四、已在青岛市税务局办理备案的第三方服务平台及运营商名单(第二批)如下(排名不分先后):

image.png

此次公示为第二批已在我市备案的第三方平台,未备案且未公示的第三方服务商不得在我市从事为纳税人提供与电子发票相关的任何服务。


  五、纳税人在电子发票使用过程中,如存在第三方平台违规收取基础服务费用、强制购买增值服务、搭售任何设备、软件或其他商品情况的,可拨打12366进行投诉举报。举报投诉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相关服务商在青岛市的服务和备案资格,涉及税务干部的将依纪、依规、依法严肃处理。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9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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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0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政办发[2019]4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


  为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确保企业缴费负担实质性下降,及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1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其中,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8%降至16%,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一)自2019年5月1日起,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费率由1.5%降至1%,其中单位费率由1%降至0.7%,个人费率由0.5%降至0.3%,执行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在此期间,国家和省如有政策调整按其规定执行。


  (二)自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工伤保险费率在现行费率基础上再下调50%,调整后一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05%、0.1%、0.18%、0.23%、0.28%、0.33%、0.4%、0.48%,执行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三、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以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单位的社保缴费基数。在2018年省全口径平均工资公布前,暂按我市2017年原口径平均工资,核定基数上下限;公布后,再根据省统一要求,进行缴费清算。


  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省将制定出台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工伤待遇计发办法过渡措施,确保退休人员、工伤职工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在此之前,养老和工伤保险待遇暂按照上年度我市原口径平均工资口径进行计算。


  (二)自2019年1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在2018年省全口径平均工资公布前,暂按我市2017年原口径平均工资的60%至100%,核定缴费基数;公布后,再根据省统一要求,进行缴费清算。


  四、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


  征收体制改革到位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除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交由医疗保障部门征收外,其他险种暂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如期划转至税务部门。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确保征收工作有序衔接。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同时,合理调整2019年社保基金收入预算。


  五、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工作


  降低社保费率是完善社保制度的重要内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级各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实施。市、各区(市)要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疗保障等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降低社保费率以及征收体制改革过渡期间的工作衔接,提出具体安排,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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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6-26
文号:青政办发[2019]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政字[2019]129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等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高等院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以下统称纳税人)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减征额不超过6000元。


  二、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减征额不超过6000元。


  三、纳税人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由纳税人选择其中一个所得项目享受减征政策,不重复享受。纳税人同时有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以上身份的,由纳税人选择其中一种身份享受减征政策,不重复享受。


  四、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政府根据受灾情况,在不超过扣除保险赔款等后的实际损失额内确定减征税额、减征对象、减征所得项目和减征期限。


  五、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可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征管规范。


  各级财政、税务、民政、残联、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加强工作配合和信息共享,确保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落到实处。


  上述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9年7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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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02
文号:鲁政字[2019]12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济税函[2019]40号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等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各区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等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税函[2019]5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依规保障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


  (一)对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通知》(鲁税办函[2018]30号)规定,为纳税人办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


  (二)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提出增加增值税发票领用数量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纳税服务规范》的规定,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提出增加增值税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一百万(含)以上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的规定,做好实地核查工作;经依法依规审核、查验未发现异常的,应及时为纳税人办理“增量”“增版”。


  二、做好增值税发票风险管理。各单位要落实好增值税发票领用分级分类管理相关规定,做好增值税发票风险管理工作。除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等文件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采取纳入风险纳税人管理、限制纳税人开具发票的限制措施,不得擅自扩大异常扣税凭证认定范围。


  三、全面推行发票网上申领。《济南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济国税函[2017]158号)规定:“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范围为纳税信用等级A级、B级纳税人;主管国税局确定的税收风险等级低、尚未评级的纳税人(不包括新办小型商贸企业)。”省局根据总局要求已扩大发票网上申领适用范围,凡实现办税人员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的纳税人(包含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可以自愿选择使用网上申领方式领用发票。各单位要按照《济南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济国税函[2017]158号)和《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票e送”推行工作方案》做好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推行工作。


  四、扎实开展政策宣传和操作辅导。各单位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引导纳税人规范发票开具使用行为;印制《发票使用风险提示提醒》(总局文件附件),在纳税人首次办理发票业务或办理“增版”“增量”业务时发放给纳税人,进行税法宣传,提示发票使用中存在的涉税风险,提醒发票违法违规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积极优化流程,保证纳税人高效率办理发票领用手续;加强对税控服务单位监管,帮助纳税人熟练掌握开票系统操作。对于纳税人提出的发票领用问题和相关诉求,要及时进行回应和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

2019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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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13
文号:济税函[2019]4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济南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通知

各缴费单位: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8]31号)规定,为做好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审核时间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6月30日前,按规定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残疾人认定


  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3级)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相关部门应在相关信息查证工作方面给予支持配合。


  用人单位跨省、市、县(市、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四、征收标准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季节性用工折算公式为:季节性用工折算年平均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月数/12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保留两位小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保障金。


  前款所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是指本省设区市统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本市范围内的社会平均工资。


  五、征收时间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7月1日—10月31日,向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据实申报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的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等信息。用人单位应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

济南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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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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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晋工发[2018]49号 山西省总工会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税务部门统一代征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总工会、税务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税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精神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适用的通知》(晋政函[2018]109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成立后,具体承担所辖全省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现行省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涉及的国税地税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由新的税务机关承担。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征缴管理,为工会组织履行维权服务职责提供充足的经费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税务部门代征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代征范围


  税务部门代征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范围为全省所有企业、非财政预算安排基本支出的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缴费单位)。财政预算安排基本支出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由当地工会负责征缴。


  二、代征标准


  (一)计算基数


  缴费单位应缴纳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为计算基数。


  “全部职工”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类经济组织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含长期职工、临时职工)。


  “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第1号令)标准执行,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均计算在内。


  “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具体标准按国家统计局规定执行。


  (二)代征比例


  对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税务机关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40%征缴工会经费,另外60%由基层工会留用,各级税务机关应监督缴费单位足额拨缴。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税务机关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征缴工会筹备金。


  中国金融工会会员单位(名单见附件1)在晋金融保险证券机构(含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等),税务机关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15%征缴工会经费。


  中国铁路总公司山西省境内路局、段、站和各航空公司山西分公司,税务机关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5%征缴工会经费。


  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境内企业,税务机关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10%征缴工会经费。


  工会经费的缴费比例由全国总工会和省总工会确定,全国总工会和省总工会调整工会经费上缴比例的,从其规定。


  三、征收管理


  (一)申报缴纳期限


  税务部门代征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实行按季征收,以一个季度为一个征收期,采取与税收征管同步的方式,缴费单位应于每季度终了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务部门按规定为其开具税收票证。


  因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在直接缴入国库后,需要在月末进行对账并及时划转资金,所以1-11月份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征缴截止日为25日,12月份征缴截止日为20日。从征缴截止日次日至月末,各级税务机关不再办理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收缴业务,如缴费单位确需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可到当地


  工会办理缴纳业务,并由工会开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作为缴纳凭证。


  尚未组建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自上级工会派员帮助和指导职工开展筹建工作的下月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筹备金;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满6个月仍未成立工会组织或者未筹建工会组织的,自期满6个月的次月起,税务机关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征缴工会筹备金。


  (二)申报受理与审核


  缴费单位办理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申报缴纳业务时,应如实填写税务部门统一样式的申报表,同时一并报送当期全部职工工资发放表及其它与计算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相关的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对缴费单位填报的申报表和有关资料进行相关性复核,资料齐全的,受理申报;对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缴费单位补正。缴费单位在当期申报税收或其他非税收入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资料,申报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时需使用的,原则上不需重复提供。


  缴费单位对申报表和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主管税务机关对缴费单位申报表和提供资料的相关性复核,不改变缴费单位真实申报责任。


  (三)申报缴纳地点


  缴费单位一般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比照税收管辖范围执行)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


  中国金融工会会员单位在晋的省级分行(公司、局)或代行省级分行(公司、局)职能的金融保险证券机构,以本级和在晋


  分支机构(法人单位除外)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计算基数,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在晋分支机构具备法人资格条件的,应单独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


  大型企业集团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等)具备法人资格条件的,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不具备法人资格条件的,可以向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也可以由集团公司汇总缴纳,缴纳方式一经确定,一年内不得变更。采用集团公司汇总方式缴纳工会经费的,集团公司需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一年度汇总缴纳的分支机构名单,各级税务机关在每年1月15日前,将集团公司当年汇总缴纳分支机构名单逐级上报至省税务局(非税收入处)。未列入当年汇总缴纳名单的分支机构,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


  对集团公司总部不在我省境内的,其在我省境内的代行省公司职能的机构可以按上述规定确定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缴纳方式。


  四、退付业务


  缴费单位因计算错误等原因多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可以抵顶以后应缴纳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也可以申请退付。确需退付的,由各级对应的工会组织负责办理。


  (一)缴费单位填写《工会经费收入退还申请书》(附件2),同时提供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缴费凭证、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银行账户、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他与多缴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有关的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核对。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确需办理退付业务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在《工会经费收入退还申请书》上签章确认,交申请退费单位。


  (二)申请退费单位将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工会经费收入退换申请书》提交所在地工会,所在地工会审核无误后签章确认,留存一联,其他两联分别返还缴费单位和主管税务机关,同时由申请退费单位填写《工会经费返还(退库)结算单》并签字确认。工会组织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多缴纳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以转账方式汇入缴费单位账户,办理完结退付事宜。


  五、处罚规定


  (一)应当按期申报和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对以“不按期或不据实申报、缴纳”等方式截留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应催报催缴,并按照《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十四条:“按照欠缴金额每日5‰加收滞纳金”,加收的滞纳金以其欠缴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为限,即滞纳金不超过本金。


  (二)缴费单位经主管税务机关催缴后仍未缴纳的,主管税务机关可移交同级工会组织,由工会组织依法依规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追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滞纳金减免规定


  缴费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法按期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应按工会组织隶属关系向所在地上级工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上级工会组织审核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后,主管税务机关对应加收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滞纳金可予以减免。


  七、其他规定


  本通知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山西省总工会、原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就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征缴管理制定印发的有关文件,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其他政策规定继续执行。


  缴费单位补缴以前年度欠缴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仍按原政策执行。


  本通知未尽事宜及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问题,另行发文通知。


  附件:


  1、中国金融工会会员单位名单


  2、工会经费收入退还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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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1-21
文号:晋工发[2018]4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开展有奖发票活动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规范发票开具和使用,自2019年7月1日起,山东省(不含青岛)开展有奖发票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有奖发票是指购买方取得由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并经过验证,通过有奖发票管理系统参与有奖活动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含增值税卷式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普通发票”)。


  二、有奖发票的范围


  2019年7月1日起山东省(不含青岛)住宿业、餐饮业、商业三类行业和加油站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并经过增值税查验平台或税控系统验证的普通发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普通发票,不能参加开奖:


  (一)票面金额增值税卷式普通发票(含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税)50元以下;


  (二)红字普通发票;


  (三)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票面有“收购”字样的普通发票;


  (五)开奖时已作废的普通发票;


  (六)自开票之日起超过180天的普通发票;


  (七)受票方为单位和非正常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参与二次开奖。


  三、有奖发票实行两次开奖


  第一次开奖为即开即奖。购买方取得普通发票后,通过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微信公众号、支付宝APP进入有奖发票管理系统,参与发票查验和即时开奖。第一次开奖的中奖奖金通过电子支付方式(支付宝或微信)即时给付中奖者。


  第二次开奖为定期开奖,开奖周期为一个月。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普通发票进入二次待开奖普通发票库,参与定期开奖:


  (一)参与第一次开奖的;


  (二)购买方为个人的;


  (三)经过系统校验后的;


  (四)在有奖发票管理系统中进行实名制注册。


  除现场公布中奖结果外,购买方可以通过山东省财政厅(http://czt.shandong.gov.cn)、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http://www.sd-n-tax.gov.cn)官方网站查询第二次开奖结果。


  四、奖项设置


  即开即奖共设置五个等级奖项:一等奖100元,二等奖50元,三等奖10元,四等奖5元,五等奖2元。


  定期摇奖共设置三个等级奖项:一等奖2个,奖金各30万元;二等奖5个,奖金各5万元;三等奖10个,奖金各1万元。


  五、定期开奖中奖名单公布后2个工作日内,由12366纳税服务热线通过电话通知中奖者并预约兑奖地点。兑奖地点详见公告附件《全省有奖发票定期摇奖兑奖地点》。


  六、12366纳税服务热线通过电话联系不到而无法预约兑奖地点的,中奖者一律到济南市设立的兑奖地点(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历下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进行兑奖。


  七、定期开奖的中奖者应在开奖结果公布之日起60日内到全省各地市设立的有奖发票定期摇奖兑奖地点兑奖,逾期未兑奖视为放弃。


  八、定期开奖兑奖时,中奖者应提供身份证明、有奖发票系统采集的手机号码、中奖发票,供税务机关核对。中奖发票为增值税普通发票(含增值税卷式普通发票)的,应提供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原件;中奖发票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应提供中奖发票版式文件的打印件。由中奖者签字确认后,中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或版式文件的打印件,留存税务机关备查。


  九、定期开奖的中奖者兑奖时,应当如实提交有关资料,对其提供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合法的书面委托材料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十、因玷污损坏等原因不能正确识别的普通发票不予第二次兑奖。


  十一、兑奖者领取第二次开奖奖金时,应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了便利纳税人,也可以由税务机关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中奖奖金以电汇的形式转账给中奖者。


  十二、销售方拒绝向购买方提供发票或提供虚假发票的,购买方可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举报。


  十三、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十四、本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全省有奖发票定期摇奖兑奖地点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19年6月28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开展有奖发票活动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规范发票开具和使用,自2019年7月1日起,山东省(不含青岛)开展有奖发票活动。


  二、公告的重点内容


  一是明确了有奖发票实施范围:2019年7月1日起山东省(不含青岛)住宿业、餐饮业、商业三类行业和加油站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并经过增值税查验平台或税控系统验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含增值税卷式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普通发票”)。


  二是明确了不能参加开奖的普通发票范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普通发票,不能参加开奖:(一)票面金额增值税卷式普通发票(含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税)50元以下;(二)红字普通发票;(三)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四)票面有“收购”字样的普通发票;(五)开奖时已作废的普通发票;(六)自开票之日起超过180天的普通发票;(七)受票方为单位和非正常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参与二次开奖。


  三是明确了有奖发票开奖方式及奖项设置。


  有奖发票实行两次开奖。


  第一次开奖为即开即奖(包括单位和个人消费)。购买方取得普通发票后,通过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微信公众号、支付宝APP进入有奖发票管理系统,参与发票查验和即时开奖。共设置五个等级奖项:一等奖100元,二等奖50元,三等奖10元,四等奖5元,五等奖2元。


  第二次为定期开奖。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普通发票进入二次待开奖普通发票库,参与定期开奖:(一)参与第一次开奖的;(二)购买方为个人的;(三)经过系统校验后的;(四)在有奖发票管理系统中进行实名制注册。定期开奖每月开奖一次。设置:一等奖2个,奖金各30万元;二等奖5个,奖金各5万元;三等奖10个,奖金各1万元。


  四是明确了兑奖方式。即开即奖的,采取即开即兑方式,以电子支付方式(支付宝或微信)即时给付中奖者。定期开奖的,中奖者应在开奖结果公布之日起60日内到全省各地市设立的有奖发票定期摇奖兑奖地点兑奖。


  为了便利中奖者,公布中奖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由12366纳税服务热线通过电话通知中奖者并预约兑奖地点。对于电话联系不到而无法预约的,中奖者一律到济南市设立的兑奖地点(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历下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进行兑奖。


  五是明确了个人所得税缴纳事项。奖金支付时,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中奖者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了便利纳税人,同时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也可以由税务机关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操作流程


  (一)选择微信参与即开即奖的,关注山东省财政厅(山东财政)、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税务)微信公众号,进入微信公众号后点击“有奖发票”菜单进行摇奖。


  (二)选择支付宝参与即开即奖的,进入支付宝“发票管家”,点击“发票摇奖”功能菜单进行摇奖。


  四、其他有关要求


  (一)个人消费者取得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普通发票应妥善保管。


  (二)销售方拒绝向购买方提供发票或提供虚假发票的,购买方可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举报。税务机关应为举报人保密。


  (三)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后应及时上传发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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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6-2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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