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青政发[2017]9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的实施意见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的意见》﹙鲁政发[2016]10号﹚,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减轻我市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1.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全面实行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并将企业新增不动产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新增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原则上予以延续,对老合同、老项目以及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农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全面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适当降低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负担。2017至2018年,各区(市)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现行税额幅度内,提出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2017年12月31日前,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市财政局、市地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扩大收费基金优惠政策免征范围。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继续对报检的所有出境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其他法定检验检疫物免收出境检验检疫费。对国内植物检疫费等18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由小微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2017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市财政局,青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物价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调整整合部分政府基金。从2017年3月1日起,将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6.降低企业通关成本。深化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逐步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提高口岸通关效率。对进出口环节海关查验没有问题的外贸企业,免除吊装移位仓储费用。(市口岸办、市财政局,青岛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降低企业社会保障性支出


  7.降低企业社会保险综合费用。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精简社会保险种类结构,将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按照省有关部署要求,落实降低职工社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政策。研究实施工伤险费率浮动机制,依据支缴率、工伤发生率、一至四级伤残人数、因工死亡人数等因素,定向下调企业工伤保险费,将工伤保险平均费率水平下调至0.57%。落实困难企业临时性社会保险缓缴和减免滞纳金政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8.适当调整企业住房保障政策。根据国家统一部署,阶段性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凡是超出国家规定缴存比例的,必须按规定降下来。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在一定幅度内适当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经济效益下降、支付能力不足、现仍发放住房补贴的企业,应下调住房补贴发放比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国土资源房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减轻建筑行业缴费负担。2017至2018年,将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提取比例由2.6%下调为1.3%。对大型或跨年度工程,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障金确有困难的,可分期缴纳。连续3年市场主体考核为A级且无工程款拖欠的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上年度市场主体考核为A级的施工企业(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企业),可免予缴存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市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建立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商业综合保险财政补贴制度。凡是已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工商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经营主业为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和残疾人托养服务等家庭服务事项的机构,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购买商业综合保险的,由注册地财政部门按保险缴费的50%,且每人每年不高于60元的标准给予家庭服务机构综合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各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降低企业创业创新成本


  11.鼓励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2017至2018年,对企业使用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研发机构的科学仪器设备进行检测、试验、分析等活动发生的检验测试费用,市级按照当年实际发生额不超过10%(“千帆计划”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不超过20%)的比例给予补助,同一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对仪器管理单位的补贴标准为当年实际发生检验测试费用的10%,同一单位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元。对企业当年加计抵扣确认的研发费用给予最高10%的奖励补贴,同一企业最高奖励额为100万元。(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2.降低企业研发设计成本。全面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通过政府购买的形式,支持工业设计公共服务平台面向本市企业、设计人才和社会公众提供工业设计相关的各类服务;支持国内外工业设计专家和机构,面向本市企业在职人员开展中短期工业设计培训;支持本市企业参加国内外著名的工业设计展览。(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3.降低企业技术设备引进成本。对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范围内的先进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等,给予进口贴息扶持;对列入省、市级《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的,按照我市支持外贸回稳向好有关政策,由各区(市)结合实际给予进口贴息扶持,鼓励企业引进适合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的关键技术和设备。(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实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补助政策。认定为国家或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项目的,列入青岛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财政扶持名单,并给予一定补助。鼓励企业购买责任保险、财产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信用保险、意外和健康保险等科技保险系列产品,对保险公司发生的赔偿损失给予一定比例补偿,进一步促进装备制造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加大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财政奖补力度。年度内授权且权属明确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元。年度内在美国、欧盟和日本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5万元;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3万元。对同一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得发明专利权的,最多按5个国家予以累计资助。依照《专利合作条约》(PCT)规则提交专利申请的项目,在取得国家检索之后1年内,资助1万元。有效发明专利维持费资助标准为:满5年的,给予1600元资助;满10年的,给予6000元资助;满15年的,给予13000元资助。(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6.降低企业职业培训成本。通过举办各类企业培训班,提高企业家管理水平。提高“金蓝领”培训补贴标准,实施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对按规定开展新型学徒制的企业,按企业支付给培训机构培训费用的60%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原则上应控制在4000至6000元的合理区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培训后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培训后未能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17.建立创新融资风险共担机制。实施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资助政策,支持企业购买专利质押贷款保证保险,对投保企业给予一定的贴息和保费补助,每家企业年度内可享受保险费资助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最多可获得3年的保险资助,第一年资助80%,第二年资助60%,第三年资助40%;每家企业年度内享受保险费资助最高不超过8万元。对贷款企业按贷款年利息的50%给予贴息资助,享受贴息资助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贴息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青岛银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建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根据金融机构每年度对10个实体行业小微企业贷款额较上一年增量部分,分类按一定比例核算风险补偿金,最高核算比例不超过1%。设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共担基金,对信用及信用放大贷款和政银保、政银担等合作提供增信和分担风险。(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农委,青岛银监局、人民银行青岛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培植壮大融资担保机构。探索由市财政、各区(市)政府及国有投资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市级再担保机构,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加快培育组建市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形成全市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为农业龙头企业产业化经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粮食生产等提供信贷担保服务。(市金融工作办、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农委,青岛银监局,各区、市政府)


  20.降低外贸企业收汇融资风险。进一步扩大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对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财政补贴比例提高到不超过50%,引导出口企业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政策工具,有效规避出口收汇风险。(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21.鼓励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对拟在国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的本市企业,其发生的券商、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项目咨询等中介机构服务费用,按照总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境外首发上市的企业,在募集资金到账后,按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的0.2%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实现“买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企业,其发生的券商、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项目咨询等中介机构服务费用,按照总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市级重点拟挂牌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后,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20万元的补助。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实现直接股权融资的,按照实际到位资金3‰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我市非上市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给予30万元挂牌费用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区(市)两级财政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共同负担。(市金融工作办、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2.降低参与政府采购企业的成本负担。取消政府采购合同预留尾款用作质保金的做法,全面推广政府采购信用担保业务,逐步以信用担保替代现金方式缴纳保证金,减轻中标(成交)企业负担。积极推广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引导各金融机构利用政府采购信用开发新型融资产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办、市经济信息化委,青岛银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3.加大政府工程款清偿力度。各区(市)要统筹安排资金,加快对纳入政府债务的已逾期应付工程款的偿还进度,确保今年2月底前偿清,对于年内到期的应付工程款确保逐笔及时清偿到位。健全控制工程款拖欠的长效机制,各类新建政府投资类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必须落实建设资金来源,切实防止发生新的拖欠。(各区、市政府,市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降低企业优化产能支出


  24.全面落实企业重组改制税收优惠政策。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的,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增值税,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暂不征收增值税。符合条件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做特殊性税务处理,对股权支付部分暂不确认所得或损失。企业整体改制涉及的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的,可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承受方免征契税,符合条件的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5.降低企业能源利用改造成本。对新建、改造的高效煤粉锅炉示范项目,按照不超过10万元/蒸吨的标准,市级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环保设施总投资额(包括工程土建、设备、建设安装、分布式控制系统,20蒸吨/小时及以上锅炉还包括在线监测投入)的60%。(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23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7-01-23
文号:青政发[2017]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以下简称“青岛市税务局”)挂牌成立。青岛市各区、市新税务机构将后续挂牌。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青岛市税务局挂牌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青岛市税务局挂牌之日起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国税、地税机关的行政、业务、部门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青岛市税务局机构挂牌之日起,执法主体为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原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机关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青岛市税务局及其所属单位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青岛市税务局及其所属单位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原青岛市国税局、原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机关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行政相对人等对青岛市税务局及其所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四、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稽查局承继原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原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工作职责和权利义务,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税务机构的名义开展工作,原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原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行政、业务专用章停止使用。


  五、原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分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暂以青岛市税务局的名义对外开展工作,原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分局、原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原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业务印章暂启用“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税费业务专用章”,该印章办理除行政印章和征税专用章外的所有税费业务。


  六、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网上税务局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七、青岛市税务局机构挂牌之日起,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挂牌前已由原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原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


  八、青岛市税务局机构挂牌之日起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青岛市国税局、原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8年6月21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税费业务专用章印模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6-2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大企业“税企直连”平台接入标准规范的通告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拓展“互联网+税务”应用,发挥税务机关与大企业集团信息化协同办税优势,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建设了网上办税大企业“税企直连”平台。


  通过大企业“税企直连”平台,建立大企业内部财税信息系统(包括财务软件、ERP系统、办税软件等)与税务机关网上办税系统之间的安全对接通道,实现大企业财税系统对办税功能的集成和涉税数据的集成共享应用。税务机关把纳税人相关的涉税数据推送给纳税人,帮助纳税人实现各类申报表智能生成、网上申报“零录入”、“一键申报”,切实提升申报数据质量和办税效率。为做好“税企直连”平台推广应用工作,现发布平台接入标准规范,并将有关对接要求通告如下:


  一、接入要求


  “税企直连”平台采取纳税人自愿接入的模式,税务机关免费提供“税企直连”接入程序和相关的技术支持,并在确保双方应用和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开展对接工作。


  (一)接入纳税人条件


  “税企直连”平台适用于采取财务集中管理模式、财税信息化程度较高、且有意愿通过税企直连模式降低办税成本的大企业纳税人。


  (二)接入安全要求


  1.准备灌装税务数字证书的数字签名服务器。签名服务器实现“税企直连”通道和数据的安全,包括税企双向认证、传输数据加密、报文加签和验签等。大企业为自身和集团下属需要接入平台的企业申请办理税务数字证书。


  2.准备接入前置服务器。接入服务器需要安装税务机关提供的“税企直连”接入程序,实现准入控制、接口支持等。


  3.与税务机关签订安全协议。通过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合作内容、安全责任、税务数字证书应用要求等。


  (三)纳税人接入系统的改造要求


  纳税人负责自身财税系统的对接开发工作,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协同做好同步升级工作。主要包括:


  1.纳税人承担自身软件开发改造工作。纳税人需要按照对接标准规范和接口说明,开发或改造各税种申报表录入以及其它相关办税功能。申报表中应加载税务机关提供的表内、表间校验规则,对于不符合校验规则的申报数据将会被网上办税系统退回。


  2.纳税人承担自身软件的后期升级维护工作。纳税人需要按照税务机关税收政策调整、申报表调整、征管系统升级改造等情况同步做好自身软件的升级改造工作。


  二、对接内容


  目前“税企直连”平台提供各主要税种的申报、财务报表申报、重点税源申报、出口退税申报、税企沟通咨询等功能,平台向纳税人推送自身相关的进销项发票数据、申报初始化数据,并反馈申报纳税结果情况。税务机关将根据税收政策调整、征管系统升级情况等,及时对“税企直连”平台进行功能拓展和优化完善。


  三、接入流程


  有意愿接入“税企直连”平台的大企业,请首先与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大企业管理部门联系,大企业管理部门联合信息技术部门对意向企业开展实地调研,核实纳税人是否满足对接条件,并明确对接需求;对于符合条件的大企业,由信息技术部门与大企业签订《“税企直连”平台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合作协议》、《税务数字证书授权使用协议》,提供“税企直连”接入程序、业务和技术报文规范、税务数字证书灌装等,并协助接入大企业完成相关的对接开发工作;对接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由信息技术部门提供技术热线支持。


  四、接入标准规范


  税务机关提供以下接入方案和标准规范,具体文档请从信息技术部门联系人处获取。


  1.《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大企业“税企直连”平台接入方案》


  2.《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大企业“税企直连”平台安全接入规范》


  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大企业“税企直连”平台接入程序及接口规范》


  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大企业“税企直连”平台报文规范》


  特此通告。


  (联系方式:大企业管理部门83931530;信息技术部门83931352)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8年8月1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8-01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财规[2018]12号 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青岛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区(市)财政局、税务局、残联:


为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270号公布,省政府令第311号修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8]31号)等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制定了《青岛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2018年,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收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仍然缴入市级国库,由市级返还50%。自2019年起,市级不再统筹分配使用上述三区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三区收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入同级国库。


二、各区(市)支持残疾人事业资金支出,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自2019年起,市级不再按项目给予区(市)补助。


三、2018年,用人单位应于2018年9月30日前,按规定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按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四、2018年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逾期将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五、以前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欠缴、补缴、减免等事宜仍按原政策执行,补缴的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受理。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8年8月20日



青岛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270号公布,省政府令第311号修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8]31号)等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达到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 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 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征收缴库


第六条 按照《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规定,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3级)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相关部门应在相关信息查证工作方面给予支持配合。


用人单位跨省、市、县(市、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季节性用工折算公式为:季节性用工折算年平均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月数/12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实际月份在职职工人数总和/实际月份数。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月份总和/12。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保留两位小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保障金;超过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保障金。


前款所称本市社会平均工资是指本市统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本市范围内的社会平均工资。


第九条 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做好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状况认定工作。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按规定如实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申报时,应提供《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花名册》、上年度残疾职工工资发放凭证、下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划等材料。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认定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出具《用人单位安置残疾职工认定情况通知书》。未按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将审核确定后的用人单位上年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提供给同级保障金征收机关。


第十一条 保障金实行按年申报缴纳。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7月1日-10月31日填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据实申报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等信息。用人单位应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保障金征收机关应当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纳保障金的,征收机关应当催缴并追缴保障金;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第十三条 保障金征收机关征收保障金时,应当向用人单位开具税收票证。


第十四条 保障金实行属地征缴,按规定缴入相应级次国库。


保障金作为市、区(市)级收入管理,中央、省驻青和市直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属市级收入,直接缴入市级国库;其他缴入相应区(市)级国库,市级不再统筹分配使用。


市和区(市)人民政府征收的保障金,按照征收总额的5%纳入省级收入统筹使用。


第十五条 保障金应采取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方式征缴。


第十六条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征保障金。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单,应当每年公告一次。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主要理由等。


第十八条 保障金征收机关应当严格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保障金,确保保障金及时、足额征缴到位。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减免或缓征保障金,不得自行改变保障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多缴保障金的,可向征收机关申请退还。


第二十一条 各级应当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及缴纳保障金公示制度。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本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保障金征收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用人单位缴纳保障金情况。


市税务、财政、残疾人联合会等应加强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实现相关信息共享。相关部门应在信息共享方面给予支持配合。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保障金属政府非税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及残疾人事业发展方面支出。支持方向包括:


(一)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康复和托养支出。


(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含展能活动)支出。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补贴辅助性就业、托养康复机构建设和运行费用。


(三)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手工业及其他形式生产劳动。


(四)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五)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济补助。


(六)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困难残疾人生活、重度残疾人护理支出。


(七)经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用于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三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正常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二十四条 各级要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按照有关制度规定选择符合要求的公办、民办等各类就业服务机构,承接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职业康复、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预决算公开要求,每年向社会公布残疾人事业相关支出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保障金或者改变保障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保障金缴入国库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保障金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财政局会同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9月19日。市残联、市地税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青岛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残联教就字[2004]150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青岛市财政局     2018-08-21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指什么资金?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达到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二、残疾人的具体范围是什么?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三、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应如何计算?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季节性用工折算公式为:季节性用工折算年平均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月数/12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实际月份在职职工人数总和/实际月份数。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月份总和/12。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保留两位小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保障金;超过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保障金。


  前款所称本市社会平均工资是指本市统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本市范围内的社会平均工资。


  四、每年保障金的申报缴纳时间是什么时候?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按规定如实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按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7月1日-10月31日填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据实申报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等信息。


  五、什么情况下申请减免保障金?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征保障金。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六、保障金的使用方向是什么?


  保障金属政府非税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及残疾人事业发展方面支出。


  (一)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康复和托养支出。


  (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含展能活动)支出。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补贴辅助性就业、托养康复机构建设和运行费用。


  (三)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手工业及其他形式生产劳动。


  (四)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五)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济补助。


  (六)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困难残疾人生活、重度残疾人护理支出。


  (七)经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用于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七、违反保障金管理相关规定如何处罚?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8-20
文号:青财规[2018]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发改高技[2016]707号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为集成电路企业出具所得税优惠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有关精神,我省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实行所得税优惠,以进一步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为明确相关流程,方便企业办理,现将我省为集成电路企业出具相关证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交相关材料


  符合财税[2015]6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财税[2015]6号文件具体要求,准备相关材料,提交所在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将企业有关材料转报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合规审查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在受理截止时限后,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相关材料进行核查,并由受托第三方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核查意见。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根据第三方机构核查意见,对符合财税[2015]6号文件规定相关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于每年4月底前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


  三、企业办理减免所得税


  相关集成电路企业凭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出具的证明文件,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管理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7月11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6-07-11
文号:鲁发改高技[2016]70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新版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确保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平稳有序推进,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部署,现将机构改革后启用的新版普通发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山东省税务局印制新版发票,启用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套印在发票联票头正中央,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为0.1厘米,内边线使用大写汉语拼音“SHANDONGSHUIWU”微型字母组成,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山东省税务局”字样。字体为楷体7磅,印色为大红色。


  二、新版普通发票名称。山东省税务局印制新版普通发票统一调整名称为:山东通用机打发票、山东通用手工发票、山东通用定额发票、山东汽车客运发票。


  三、发票监制章式样、普通发票票样、普通发票名称及规格清册见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衔接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的附件《山东省税务局普通发票名称及规格清册》同时废止。


  四、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发票监制章式样


  2.普通发票票样


  3.普通发票名称及规格清册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18年8月10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8-1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国家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稽查局成立后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合并为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稽查局。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合并后,执法职权由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稽查局承继,执法主体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稽查局。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稽查局继续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继续有效。


  二、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稽查局成立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制发的税务检查证件,有效期内的继续使用至2018年12月31日。


  三、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稽查局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济大路5号,邮政编码:250002。


  四、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济大路5号,邮政编码:250002,举报电话:0531-12366、82613775。网络举报:。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18年8月15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8-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涉税事项“一次办好”清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一次办好”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全省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我省税收营商环境,助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一次办好”改革深入推进审批便民化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18]31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编制了《行政权力事项“一次办好”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一次办好”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涉税事项“一次办好”,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涉税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主管税务机关一次性受理,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二、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将根据政策调整、流程变化适时调整《清单》,在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公布。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行政权力事项“一次办好”清单


  2.公共服务事项“一次办好”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18年8月17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8-1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青岛市税务局派出机构挂牌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2018年8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以下简称“青岛市税务局”)下设的派出机构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和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挂牌成立。为确保税收业务平稳有序运行,现就青岛市税务局派出机构挂牌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和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自挂牌之日起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承继原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和权利义务,原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管理部门尚未办结的事项由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继续办理。


  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公地点: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79号鲁邦广场C座,邮编:266034。


  三、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承继原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的工作职责和权利义务,原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的行政、业务专用章停止使用。


  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办公地点: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236号,邮编:266071。


  四、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负责青岛市税务局以及青岛市税务局稽查局交办的税费违法案件查处以及查办案件的执行等工作。


  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漳州二路7号,邮政编码:266071。


  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德县路4号,邮政编码:266001。


  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漳州二路7号,邮政编码:266071。


  五、行政相对人等对青岛市税务局派出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青岛市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六、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和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挂牌之日起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原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七、原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分局不再以青岛市税务局的名义对外开展工作。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8年8月15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8-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管职能划转有关事项的通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撤销原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以下简称原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2018年8月25日起,原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重庆路办税厅正式关闭,赋权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前湾保税港区和高新区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管职能。为确保车辆购置税征收业务平稳划转,最大限度降低给纳税人办税造成的不利影响,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原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停止办理涉税业务时间


  (一)2018年8月17日17:00起,原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重庆路办税厅停止受理纳税人的车辆购置税退税业务。已经受理的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由原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继续完成审核,经审核确认符合退税条件的,原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在2018年8月28日前办理完毕。


  (二)2018年8月17日17:00起,原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重庆路办税厅停止办理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和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开具业务。对于已经开具的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和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纳税人应于2018年8月20日前到商业银行完成税款缴纳。


  (三)2018年8月24日17:00起,原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重庆路办税厅停止办理各项税款缴库业务。


  二、原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已征收税款的退税业务划转安排


  原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撤销后,原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已征收的车辆购置税退税业务由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承接。


  已在原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情形的,纳税人可以向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车辆购置税:


  三、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前湾保税港区、高新区税务局车辆购置税业务办税场所


  2018年8月27日起,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前湾保税港区、高新区税务局部分办税服务厅开设车辆购置税业务办理窗口,专门受理车辆购置税相关业务,纳税人可以在以下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image.png

四、注意事项


  (一)车辆购置税申报、车辆购置税免税申报和车辆购置税申报(特殊业务)已经纳入同城办税业务范围,纳税人可按照方便、就近的原则,合理选择有车辆购置税征收业务的办税服务厅办理上述业务。


  (二)2018年8月20日至2018年8月24日,原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重庆路办税厅仅可办理POS机刷卡方式缴纳车辆购置税。在此期间,纳税人如需采用除POS机刷卡外其他缴税方式缴税,可以选择到崂山区、城阳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办理。由此给纳税人带来的不便,敬请给予理解和支持,并请妥善安排涉税事项办理时间。


  (三)车辆购置税征收业务划转工作中所有涉及纳税人的事宜(如业务办理衔接、暂停服务等),税务机关将通过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途径,及时告知纳税人,请纳税人及时关注,切勿相信不法分子编造散布的各类虚假涉税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广大纳税人如有疑问,还可以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部门将竭诚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8年8月13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8-1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2018年7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挂牌成立。县(区)级新税务机构将于近期挂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淄博市国家税务局、淄博市地方税务局合并为“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规范化简称为“淄博市税务局”。新税务机构成立后,启用“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行政、业务印章,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原淄博市国家税务局、淄博市地方税务局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二、淄博市国家税务局、淄博市地方税务局合并后,执法主体为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按照依法合规、有利于纳税人和有利于优化服务强化管理的原则统一明确执行标准,统一执法尺度。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承继原淄博市国家税务局、淄博市地方税务局机关税费征管权利义务,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继续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由原淄博市国家税务局负责本地区中央税、共享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和原淄博市地方税务局负责本地区地方税收、有关基金(费)的征收管理调整为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负责本地区所有税种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


  四、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机关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五、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承担,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行政相对人对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六、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办税地址设在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248号,同时设柳泉路办公区,地址为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228号。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的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挂牌成立。为了保障机构改革平稳有序开展,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制发《公告》,明确了改革中涉及的有关事项。


  二、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税务行政执法主体如何变化?


  《公告》明确挂牌后执法主体为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原国税、地税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二是涉及的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三、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税收业务如何衔接?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将承继原国税、地税机关税费征管的职责和相关工作。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原国税、地税机关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以及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


  (二)原国税、地税机关已受理但尚未办结的事项,由新税务机构继续办理。


  (三)由原国税负责的本地区中央税、共享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和原地税负责的本地区地方税收、有关基金(费)的征收管理调整为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负责本地区所有税种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


  四、税务机关已制发的税务检查证件在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会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山东省国税、地税机关制发的尚在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五、对新税务机构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相对人对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六、《公告》的生效日期?


  《公告》所列事项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依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决定对2份税收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将《淄博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达部分企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淄博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附件:部分企业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修改为:


  附件:部分企业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


  酒的制造(行业代码:C151)


  白酒制造(C1512)

image.png

image.png

删去原附件 “一、植物油加工(行业代码:C133)”

image.png

二、将《淄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淄博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中的“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转让经政府批准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但应在取得收入时持政府批准文件到主管地税机关备案”修改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转让经政府批准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但应在取得收入时持政府批准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修改为“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具体清算单位由主管地税机关结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修改为“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具体清算单位由主管税务机关结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所属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依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对涉及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二、制定《公告》的必要性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对部分涉及机构改革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是税务机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有关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是保障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对涉及税务机关名称变更、适用对象变化的2份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改。例如将文件中的“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将适用对象已经注销的条款予以删除。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依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image.png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依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对涉及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二、制定《公告》的必要性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是税务机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有关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是保障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布了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税收事项的公告

为推进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工作和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淄博市各级新税务机构挂牌后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国税、地税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原国税、地税机关税费征管的权利义务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原国税、地税机关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四、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原规定需要向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原规定需要在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税收事项的公告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税收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税收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部署,淄博市、县(区)新税务机构将依次完成挂牌工作。为了保障机构改革平稳有序开展,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制发《公告》,明确了改革中涉及的有关事项。


  二、制发《公告》时有哪些考虑?


  为了保障机构改革平稳有序开展,让改革成果尽早惠及所有纳税人,进一步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提升纳税人改革获得感,我们基于尽量减少对纳税人影响,促进纳税人办税体验的不断提升,保证征纳双方权利义务的延续性与确定性的角度考虑,制发了《公告》。


  三、《公告》的生效日期以及适用对象?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市、县(区)两级新税务机构将分级挂牌。《公告》是对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的有关事项的明确,每一级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即适用《公告》。如,市税务机关挂牌后,新的市税务机构就要按照《公告》规定执行,此时县(区)级税务机关尚未挂牌,因而暂不适用《公告》。县(区)级税务机关挂牌时,适用规则类推。


  四、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税务行政执法主体如何变化?


  新税务机构挂牌即意味着税收执法主体发生改变。《公告》明确挂牌后要以新税务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新税务机构要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原国税、地税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二是新税务机构涉及的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要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五、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税收业务如何衔接?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将承继原国税、地税机关税费征管的职责和相关工作。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原国税、地税机关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以及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以委托代征工作为例,县(区)国税、地税机关与代征单位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在县(区)新税务机构挂牌后该协议仍处于有效期的,则该委托代征协议可以依法继续有效。


  (二)原国税、地税机关已受理但尚未办结的事项,由新税务机构继续办理。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税务证件、资格、证明继续有效。


  六、新税务机构如何为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


  挂牌后,原国税、地税的金税三期核心征管子系统仍需要并行一段时间。为确保相关涉税事项能够有序运转,《公告》明确,新税务机构对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涉税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但统一以新机构名称对外开展工作。


  七、对新税务机构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相对人等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八、如何理解“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新税务机构对税费征收等事项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办理原国税、地税同一税收业务事项,如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合并分立情况报告等,可能出现重复报送、多头办理的问题。为解决该问题,《公告》明确,纳税人在新税务机构办理涉税事宜时,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同一涉税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1... 431432433434435436437438439440441 1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