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辽财会[2018]716号 辽宁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不含大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结合辽宁省实际,制定《辽宁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12月27日


辽宁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辽宁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需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兼顾系统性、前瞻性,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树立诚信理念,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不断更新知识、拓展技能,为辽宁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保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按属地化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统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七条 省级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级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经授权的县(区)级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


  第九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鼓励、支持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十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国家发布的继续教育科目指南,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定期发布辽宁省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指南、专业科目指南,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进行指导。


  第十一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


  (一)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相关考试;


  (二)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中专以上学历学位教育;


  (三)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


  (四)参加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会计类知识竞赛等活动;


  (五)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类培训;


  (六)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网络教育机构培训和在同级财政部门报备的培训;


  (七)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四章 学分管理


  第十二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省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第十三条 参加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形式的继续教育,其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


  (二)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


  (三)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四)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五)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六)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等会计类培训,每天折算为30学分;


  (七)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或继续教育管理机构认可的会计类知识竞赛等活动,折算为90学分;


  (八)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网络教育机构培训、在财政部门报备的用人单位等组织的培训,1学时折算为3学分,每学时不少于45分钟;


  (九)继续教育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形式,比照上述条款所列的标准折算学分,由当地财政部门认定。


  第十四条 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实行登记管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事项通过辽宁省会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登记。


  继续教育登记采用以下方式: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通过一科以上的,省级财政部门直接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在财政部门报备的用人单位等组织的培训,财政部门根据用人单位等报送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信息,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审核登记;


  (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网络教育机构培训所取得的学分,由网络教育机构负责上传至辽宁省会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四)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上述(一)、(二)、(三)以外其他形式的,应当在年度内登陆辽宁会计网继续教育专区,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集中一次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五)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未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培训,不可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第五章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管理


  第十五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承担继续教育相适应的教学设施;


  (二)拥有与承担继续教育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三)制定完善的教学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


  (四)能够完成所承担的继续教育任务,保证教学质量;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鼓励省内高校、科研院所、会计行业组织(学术团体)、各类继续教育培训基地(中心)参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


  第十七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按照专兼职结合的原则,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较高理论水平的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建立继续教育师资库。


  第十八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情况进行考核,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培训档案,并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网络教育机构由市级财政部门负责选择。


  用人单位等组织需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登记学分的培训应在培训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备。


  第二十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培训工作转托其他机构;


  (二)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


  (三)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


  (四)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


  (五)其他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


  第六章 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二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定期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进行考核与评价。


  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将影响其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晋升、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


  第二十三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由于生育、出国、疾病等特殊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的,应当提供合理证明,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后,其没有取得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取得。


  第二十四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所在地会计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教学质量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承担下年度继续教育任务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五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发生本规定第二十条行为,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辽宁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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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27
文号:辽财会[2018]7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辽财库[2018]661号 辽宁省财政厅 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调整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管理和财政统发工资方式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自2000年以来,省财政对省直财政拨款单位实行工资统发,有效保障了省本级人员工资及时足额发放。但随着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及社保制度改革的不断完善,由财政代为计算和扣缴机关事业单位税费工作基础发生了重大变化。为适应政策变化,强化各部门、各单位预算执行主体地位,进一步优化工资管理和发放流程,按照省委、省政府推进简政放权、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19年1月1日起,对现行的省直财政拨款单位工资(含离休费,下同)管理和发放方式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一)工资管理方式。按照科学统筹、分级管理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继续执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管理配套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17]135号)基础上,将机关事业单位新进人员、交流转岗人员工资的日常现场备案管理调整为通过工资管理软件系统进行网络备案管理。


  (二)工资发放方式。各有关单位通过财政授权支付方式委托代理银行发放工资,省财政厅不再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统一代发工资。


  (三)工资税费扣除及处理方式。各有关单位向税务征收部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汇总公积金、社保缴费等费用的个人工资扣除部分和单位补充部分向有关征收部门缴纳,省财政厅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代扣其他工资扣除项。


  二、相关要求


  (一)规范工资发放管理。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工资发放范围、项目和标准按月及时足额发放工资,对工资发放的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及时进行本单位工资信息数据更新,并在每月20日前将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工资变动和实际发放情况通过工资管理软件系统报送省委组织部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具体要求见附件1(《省直机关公务员工资变动网络备案材料清单》)、附件2(《省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系统备案材料清单》);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为本单位职工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各类社保缴费等事项;严格执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不得违规串项支出。


  (二)个人所得税有关要求。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税务部门要求,做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下的个人所得税登记、申报和缴纳工作。2018年12月15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提供单位基础信息,办理税务登记。所属期为2019年1月及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由单位次月自行缴纳。具体要求见附件3《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事宜的说明》)。


  (三)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各有关单位要为工资审批网络备案提供必要的硬件和网络条件,制定适应工资管理和发放方式调整的相关工作规程,明确工资发放和相关税费扣缴流程,并就工资管理和发放方式调整事项向本单位在职和离休人员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调整后业务平稳接续;要与工资代发银行签订相关协议,明确责任和义务。根据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需要,各有关单位需在2018年底前将工资代发过渡账户信息向省财政厅国库处(国库收付部)报备,以便2019年工资预算顺利执行。


  三、保障措施


  (一)及时足额下达工资支出用款计划。考虑到预算执行中由于增人、增资或补发工资等因素会带来月度间工资用款不均衡,为满足单位发放工资需要,在部门预算批复后,省财政厅依据预算安排情况,结合工资管理软件系统中备案的数据信息,对各单位工资性支出预算按季度下达用款计划。


  (二)开展相关业务培训。为确保单位适应工资管理和财政统发工资方式调整的要求,规范发放工资和扣缴税费,省财政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税务局对各有关单位组织相关业务培训,具体培训安排另行通知。


  (三)提供工资代发金融服务支持。省财政厅协调财政统发工资银行为各有关单位做好后续代发工资业务,支持单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和预算单位自助柜面系统发放工资,最大程度满足单位业务需求。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公务员一处


  联系人:商明明联系电话:024-23129708;


  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资福利处


  联系人:王燕联系电话:024-22959126;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


  联系人:王舒联系电话:024-23291119;


  辽宁省财政厅国库处(国库收付部)


  联系人:齐姝丽联系电话:024-22837890。


辽宁省财政厅

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18年11月30日


  相关附件:


  附件1:《省直机关公务员工资变动网络备案材料清单》.doc


  附件2:《省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系统备案材料清单》.doc


  附件3:《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事宜的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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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1-30
文号:辽财库[2018]66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2019年2月征管信息系统停机期间相关续办业务有关注意事项的温馨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按照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整体部署,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系统并库升级暂停对外服务的通告》安排,我省于2019年2月22日24:00时起至2019年3月1日8:00时期间,金税三期系统停机。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停机期间不受影响的业务


  (一)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


  1.辽宁省普通发票开具系统;


  2.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和上传;


  3.增值税专用发票选择确认及认证;


  4.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数据采集(上传功能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二)ITS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


  在我省税务机关并库停机期间(2019年2月22日24:00时至2019年3月1日8:00时),ITS手机APP端和WEB端向纳税人提供服务时间为每天7至23时。


  2月24日(周日)ITS暂停服务,2月25日恢复正常。


  二、业务恢复办理


  3月1日8:30分,全省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场所及各委托代征单位全面恢复对外办理业务,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自助办税终端以及电子税务局等同步对外开放,各项业务正常办理。


  系统升级完成初期,办税服务厅业务办理集中,可能会出现涉税(费)事项办理不畅、等候时间增长等情况,请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在不影响业务办理前提下,错峰办理涉税(费)事项。


  停机升级期间,请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和各地办税服务厅通知公告。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同时,警惕不法分子编造散布的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感谢广大纳税人、缴费人长期以来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我们将尽最大努力减少对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影响,对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19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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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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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2018年度法治税务建设情况的报告

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大连市税务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依法推进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各项要求,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税务系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规划〉的通知》(以下简称“十三五规划”)各项要求,坚持依法决策、规范执行、严密监督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化、规范化、信息化一体建设,十项重点法治建设工作取得了新进展,法治税务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现将2018年度法治税务建设情况报告如下:


  一、税收职能得到依法全面履行


  (一)严格依法征税,保证税收安全。大连市税务局坚决贯彻组织收入原则,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加强缓缴税款审批管理;严格控制新欠,大力清缴陈欠;充分发挥税收会计监督职能,杜绝违规调库、混库以及滞压、挪用、转引税款等违法行为的发生,防范税收执法风险,保证税款及时足额缴入国库,积极支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抓好三个并举,税收调节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坚持依率计征与依法减免并举、税收分析与堵塞漏洞并举、优化服务与重点监控并举,全面落实税收政策,释放政策红利。正确处理组织收入与依法治税的关系,坚决制止有税不收,坚决杜绝征收过头税、转引税款和虚收空转;不折不扣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通过税收“减法”赢得了企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加法”,既促进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各项措施在滨城落地生根,又支持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三)严格落实三定方案,保证各级税收执法主体合法有效。严格落实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要求,确保机构改革后新机构职能、权限、责任科学化、规范化。建立了“1+12+13+N+1”联络(督导)工作机制,从市局树立样板、县局规范推进的总体原则出发,科学设置机构,清晰职能职责,合理配置资源,严格按照“三定”暂行规定设置机构。机构改革以来,全市税务系统呈现出“运转顺、融合深、服务优、工作进”的良好态势,通过实现“事合、人合、力合、心合”,为高质量推进税收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


  二、税收制度建设质量进一步提高


  (一)严把文件审核关,合法性审核深度逐步加深。持续完善税收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合规性评估具体工作机制和制度。在确保文件合法性的前提下,逐步加深审核深度。政策法规部门与各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关注文件制定的合理性、规范性、立法技术等各个方面,全方位提出合法性审核的意见建议。切实提高了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发的质量,进一步保证了文件的可操作性,为从源头上根除制度性侵权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环节前置,全程参与文件制发过程。针对一些内容复杂、影响重大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将合法性审核环节前置。政策法规部门在文件起草及征求意见环节提前介入,全程参与文件起草工作,从合法性和合规性角度提出意见、建议。此举既有利于法规部门充分了解文件制定背景、目的和各方面意见,又避免了文件的反复修改,切实提高了规范性文件起草环节的工作质量,使我局规范性文件审核质效获得进一步提高。


  (三)全面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确保执法依据规范、有效。组织开展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涉税规范性文件清理、军民融合发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排除限制竞争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涉及产权保护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和社保费(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涉税文件清理工作,确保了我市税收执法依据的合法性、科学性、有效性。


  三、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一)依法行政领导体制机制不断完善。持续加强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建设,制定议事规则。坚持会前学法,两级机关分别学习了宪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以及党中央近期关于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的相关材料。组织召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会议,审议了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依法治税重要制度。对全系统持续推进依法治税工作进行统筹部署,为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持续加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关于建立税务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的要求,在政府采购、招投标、对外签订服务协定等重大事项之前,听取公职律师意见。2018年公职律师积极参与一般行政处罚、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等相关工作,对大额资金合同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并提出了相关法律意见,有效提高了本单位科学民主决策水平。


  四、税收行政执法更加公正、规范


  (一)优化征管职责,规范新机构征管职责。坚持“先立后破、不立不破”的原则,以纳税人和缴费人为中心,分步组织实施改革任务。继续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征管制度清理、升级税收业务规范、实施信用管理等办税便利化措施提前落地或启动。通过开展“两会代表话春风”、“纳税人开放日”、“媒体记者体验行”等系列活动,向纳税人充分展示大连市税务系统的新风貌,创新推出三省一市税务部门同创区域服务大平台、开展“线上银税互动”试点等举措,持续提升纳税人税法税制认同感、依法纳税公平感。


  (二)抓住关键环节,税收执法程序得到进一步完善。紧紧抓住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税务稽查、案件审理等与纳税人直接相关的关键环节,通过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了执法行为。一是持续推进税务行政许可规范化,及时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行政许可事项,接受社会监督。二是制发了《大连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落实裁量基准,杜绝随意执法。三是修订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不断规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四是修订税警协作等办案制度,与公安部门深化合作联合建立派驻联络机制,进一步健全税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三)创新税收执法方式,税务稽查工作水平进一步提高。一是以制度建设为保障,构建起由25项制度组成的稽查制度体系,打好岗位设置、职责分工、人员配备组合拳,确保新机构各项工作规范运转、高效运行。二是积极落实四部委部署要求,规范开展“打虚打骗”工作,将打骗打虚专项行动、行业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与综合整治发票违法犯罪工作有机结合,确保打骗打虚专项行动取得实效。三是深入推进税务稽查“双随机、一公开”制度落实,科学安排随机抽查任务,减少稽查干扰,全面提升稽查工作质效,增强了纳税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与监督权,打造阳光执法新格局。


  五、权力制约和监督严密有效


  (一)以内控建设为抓手,持续完善权力制约机制。通过内控制度的不断完善,实现对税务机关权力的有效制约和监督。积极探索建立一条内控与业务紧密结合、运行顺畅的标准化、示范性内控信息化路径,努力实现软件的内控功能内生化和人员的内控行为自觉化。严格贯彻落实总局关于规范税收个案批复工作的规定,制发相关工作规程,重点从流程上对税收个案批复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做好个案批复的合法性审核,按规定进行备案,及时将批复结果公开。


  (二)多维度开展内部监督,确保权力规范运行。一是发挥巡察政治监督作用,确保权力规范运行。贯彻落实中央、国家税务总局、市局巡视巡察五年规划要求,开展巡察工作。通过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专项巡察的的方式,对基层单位进行了全面的“政治体检”。二是执法督察成效显著。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要求,以防范税收执法风险为重点,以规范的执法督察工作机制为保障,组织开展落实减税降费、深化放管服改革,个人所得税改革落实情况等督导。三是严格执行“一案双查”。坚持将“一案双查”作为倒逼税收执法人员严格执法、廉洁从税的有效抓手,与执法责任追究紧密结合起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责任人和进行问责。


  (三)自觉接受外部监督,纠错问责力度显著增强。一是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认真、及时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回复率均达到100%。二是加大执纪工作力度。坚持严字当头,敢于较真,严管严治。坚持问责情况月报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情况月报告等制度,并持续跟踪管理、实时督导检查;加大岗位职责监管力度,对违纪违规疑点或执法风险、廉政风险突出的,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约谈、函询,及时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严肃问责。


  六、纳税人权利救济机制不断完善


  全面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积极发挥行政复议解决税收争议主渠道作用。机构合并后,第一时间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定议事规则。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在复议应诉案件中的作用,公职律师积极参与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从法律角度提出专业意见,严把法律关,注重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促进依法作出复议决定和应诉答辩提供法律保障。积极发挥和调解机制的作用,在对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充分审查基础之上,加强协调沟通,提出调解方案,充分解释说明。


  七、政务公开工作机制和内涵持续优化


  (一)健全完善政务公开工作机制。将政务公开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两级机关成立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本单位工作。配备政务公开专职人员,加强经费保障,探索推行政务公开运转规范,制定政务公开工作场所建设标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范本等。建立税收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健全政务公开协调机制,加强与宣传、网信等部门紧密协作,指导协调主要媒体、重点新闻网站和主要商业网站做好政务公开工作。


  (二)加强公开载体建设。及时做好征管体制改革后,新机构网站建设。妥善做好门户网站服务器的物理迁移,部署智能搜索功能,及时完成栏目上线,对网站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对网站信息发布审批流程进行优化完善,对网站栏目界面和功能大幅优化完善,适时适需开展“增、减、调、并、扩”,提高信息更新频次、点击频次和界面体验舒适度。


  (三)拓展公开领域及事项。加大税务行政权力公开力度,做好税收政策法规公开,完善税收征管及税收执法公开内容。主动公开本级机关履职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税收个案批复类文件。按时向社会公布了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认真办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全部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进行了答复。


  八、全社会税收法治观念和税收共治理念显著提升


  (一)抓住关键少数,提升领导干部法治理念。大连市税务局党委把宪法、法律法规等列入党组学习内容,市局党委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高度,充分认识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召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专题学习宪法修正案,审议通过全系统宪法学习安排。分层级举办领导干部专题法治培训,通过“学原文+听解读+深研讨”的培训方式,切实增强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通过系列培训,切实提高了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秉持法治精神、法治原则推动工作,带动提升了整体税收法治水平。


  (二)开展多层次培训,提高基层干部法治意识。以提高干部队伍法治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上下联动,全方位多层次开展法治培训。按照市局机关、基层单位中层及一般干部等不同层次,分别举办专题法治培训。将依法行政知识列为初任公职人员及新任职领导干部培训的必修课程。做好执法资格考试工作,切实提高初任公务员的法治意识,在全国税务系统执法资格考试中,我局参加考试人员参考率和通过率均为100%。


  (三)落实诚信奖励,失信惩戒措施,引导形成诚信纳税氛围。一是率先在全国开展“线上银税互动”试点工作,缩短放贷时间,提高服务质效。为A级纳税人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为诚信纳税人制定专属服务卡,提供包括专人服务、容缺办理服务等12项量身打造的组合服务。二是全面落实税收“黑名单”制度,加强对失信企业的惩戒。加大宣传和曝光力度,边打击、边宣传,及时向社会公告案件,通过新闻媒体有重点、分层次地曝光具有典型意义、社会影响力广泛的大要案件,借力“黑名单”制度,实施联合惩戒,以法律的强制性和威慑力维护税收法律法规的尊严,维护和净化市场秩序,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法制环境。


  (四)全方位拓展普法途径,税收法治文化结出硕果。着力落实普法责任、完善普法机制、拓展普法载体、夯实普法效果、锤炼普法队伍,打造了依法行政、税法遵从、税收共治、普法保障“四位一体”的税收法治工作格局。利用“全国税收宣传月”“诚信兴商宣传月”“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等活动契机,因地制宜开展了税法宣传“六进”活动;精心组织开展“宪法日”和“宪法宣传周”活动,立足实际从三方面开展“九个一”活动,广泛开展宪法学习宣传,大力弘扬宪法精神。


  九、税收法治队伍综合素质全面提升


  (一)税收法制机构持续完善。按照总局“三定”工作原则,突出税收法治主业。重视人员队伍的培养,配强专业人员的力量。在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中,按照机构管理权限,遵循配齐、配强的原则,对全职能局机构设置进行了调整规范,全部设置法制科,全部配备经验丰富、从事税收、法制业务多年的同志担任负责人。配有公职律师的各基层单位,优先将公职律师充实政策法规部门。


  (二)严格清理执法人员,确保持证上岗。对税收执法人员开展严格清理,结合征管体制改革时机,对原国税、原地税干部执法资格情况进行了认真清理,未发现基层局存在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的公务员从事执法岗位的情况。


  (三)执法干部队伍素质持续提升。注重抓好税收法治人才培养使用,积极加强税收法治专门人才库建设。加大法律专业人才的招录力度,在近年的公务员招录中专门招收“法学”专业人才,持续加大基层法律专业人才储备力度。鼓励税务干部考取法律职业资格,配合总局领军人才选拔、市局“岗位大练兵、业务大比武”活动和专业人才库规划等各层级的人才建设,持续加强税收法治人才的培养。


  十、依法治税领导体制机制持续完善


  (一)建立党委领导下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全系统税收法治建设。大连市税务局及基层局、直属单位均成立了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党委书记为组组长,并将党建办、人事、收入规划等部门,党委其他成员部门负责同志充实到领导小组,凸显依法行政工作的全局性特点。各单位充分发挥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统一领导、统筹协调的平台作用,为依法行政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一是认真开展领导班子述职述廉述法。全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在年终述职述廉的同时,将全年依法履责的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全面总结,接受民主评议。通过领导干部述法,强化重视法治建设的氛围。二是在干部选拔环节,注重考查依法行政能力。充分发挥用人导向作用,把法治观念强不强,法治素养好不好作为衡量考察干部德才的重要标准,在选拔任用工作中,将法治素养、依法行政能力作为重要参考。通过干部任职前的组织谈话和廉政谈话,提醒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依法从政、依法治税的理念。


  2019年,我局将围绕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型税务机关的总目标,统筹推进法治税务建设的各项阶段任务,具体做好以下重点工作:


  一是充分发挥党委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核心作用。


  二是不断夯实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建设。


  三是不断加强法制队伍建设。


  四是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


  五是切实推进税收管理职能转变。


  六是持续优化纳税服务方式。七是不断提高税法宣传质效。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19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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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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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辽财会[2019]116号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省(中)直各单位,各市、沈抚新区财政局:


  根据《关于做好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上报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8]28号)要求,省财政厅对原辽宁省财政会计事务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建成辽宁省会计管理综合服务平台。该平台可实现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会计继续教育登记管理、会计诚信档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全程电子化。现就全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采集人员范围


  (一)在辽宁行政区域内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二)虽不从事会计工作但具有会计专业技术(初级、中级、高级、正高级)资格的人员。


  (三)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暂时不从事会计工作,但拟报考当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


  会计人员是指从事下列具体会计工作的人员:出纳;稽核;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二、信息采集方式和流程


  信息采集采用会计人员网上填报本人信息、上传相关资料和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的方式。


  (一)会计人员需登录辽宁会计网官方网站(http://czt.ln.gov.cn/lnkjwsy/)-辽宁省会计管理综合服务平台,按照网页上《辽宁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操作指南》进行操作。


  (二)新登记会计人员,使用本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登录系统,进行身份注册、设置密码、填写基本信息、打印自动生成的基本信息表、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经本人签字单位盖章的基本信息表、所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学历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


  (三)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并已在原辽宁省财政会计事务系统中登记的会计人员,使用本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直接登录系统,设置密码、进行信息更新和确认。2020年12月31日前未进行信息更新和确认的人员,将被视为不再从事会计工作,系统内信息将做删除处理。


  (四)信息采集遵循属地化原则,会计人员在工作单位所在地采集信息;工作单位与户籍不在同一地区的,遵循工作单位优先原则,即在工作单位所在地采集信息;在校学生在学籍所在地采集信息,毕业后转至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


  (五)大连地区会计人员的信息采集,按大连市财政局相关要求执行。


  三、信息采集时间


  (一)会计人员应在就职一个月内办理信息采集,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一个月内办理信息更新。


  (二)信息采集工作从2019年4月15日开始,至2019年6月15日结束。2019年6月30日全部信息上报财政部。信息采集的后续开放时间将在辽宁会计网官网另行通知。


  (三)请符合信息采集范围的人员务必及时准确完整填报和更新有关信息,以免影响本人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高级(正高级)会计资格评审、继续教育登记、会计人才选拔等。


  四、工作要求


  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是为广大会计人员提供便捷服务,推动会计工作转型升级和提高会计管理信息化水平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一)市县财政部门要广泛宣传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必要性和相关工作要求,确保符合信息采集范围的人员知晓并及时准确进行信息采集。


  (二)市县财政部门要严把审核关,对于虚报、谎报信息的会计人员,由当地财政部门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三)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强辽宁省会计管理综合服务平台使用权限管理,制定相关工作规则,确保会计人员信息安全。


  (四)市县财政部门要通过信息采集工作掌握分析会计队伍现状,制定有针对性工作措施,不断提高为会计人员服务和会计管理工作水平。


  (五)请省(中)直单位加强本单位会计人员管理,指导会计人员及时准确做好信息采集工作。


辽宁省财政厅

2019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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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25
文号:辽财会[2019]1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大残联发[2019]13号 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2018年度大连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告

全市各用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关于印发[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大财非[2016]691号)和《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比例及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相关问题的通知》(大残联发[2017]32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现将2018年度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范围


  2018年12月31日前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职责


  财政、税务部门负责用人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工作,残联部门负责用人单位的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工作。


  三、时间


  2018年度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工作,自2019年4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2018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自2019年7月1日起至8月31日止。


  四、审核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认定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出具《大连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通知书》。


  五、缴纳


  企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由财政部分补助和以经营收入为主要支出来源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央部属机关事业单位,在规定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在申报时,应提供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已安排的残疾就业人数(以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大连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通知书》为准)等信息。


  财政全部拨款的行政单位和财政全部补助的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委托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代为核定应缴保障金金额后,由财政部门统一扣缴。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六、附则


  审核征收的有关政策问题,由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大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审核征收的具体规定可查询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大连市财政局网站。


  特此通告


  附件1:2019年审核须知


  附件2:大连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就业申报表


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大连市财政局

2019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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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25
文号:大残联发[2019]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23号 辽宁省无证无照经营查处规定

《辽宁省无证无照经营查处规定》业经2018年11月15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唐一军

2018年11月23日



辽宁省无证无照经营查处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活动。


  第三条 下列行为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


  (一)在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早市、夜市、周末集市或周期性、季节性市场等场所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的;


  (二)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无须取得行政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从事无须取得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的。


  第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无证经营:


  (一)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即可从事相关事项经营,未取得行政许可便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


  (二)已取得营业执照未取得行政许可,从事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经营的。


  第五条 下列行为属于无照经营:


  (一)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非行政许可事项经营的;


  (二)只取得工商登记前置行政许可而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


  第六条 下列行为属于无证且无照经营:


  (一)未取得行政许可和营业执照,从事相关工商登记前置行政许可事项经营的;


  (二)未取得营业执照和行政许可,从事相关工商登记后置行政许可事项经营的。


  第七条 无证经营、无证且无照经营,由行政许可部门负责查处。无照经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依法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由政府确定的履行监督检查责任的部门负责查处。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查处部门应当加强业务协同和信息交换,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及时共享无证无照经营查处情况,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辽宁省企业信用公共监管平台归集和公示有关信息。


  查处部门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无证无照经营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受移送的部门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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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1-23
文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辽政办发[2019]14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按时足额支付。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25日


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精神,改革完善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制度,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全省执行统一的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自2019年9月1日起,全省失业保险继续执行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期限延长至2020年8月31日。


  三、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


  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自2019年7月1日起,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全口径平均工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依据省统计局、省市场监管局提供的数据计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每年公布一次,作为社保专用指标。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要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过渡措施,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自2019年7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在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200%、300%七个缴费基数中自愿选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政策。自2019年7月1日起,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缴费费率等其他政策保持不变。


  四、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要加快制定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方案,逐步统一参保缴费、单位及个人缴费基数核定办法等政策,建立完善基金收支缺口分担机制,加快建设数据省级集中的信息系统,确保2020年底前实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


  五、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省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统计局、省医保局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完善省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降低社保费率和完善省级统筹等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县(市、区)政府都要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六、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工作


  降低社保费率是党中央、国务院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减轻企业负担、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地落实,确保企业社保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要妥善处理好历史欠费问题,各地区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要加强宣传引导,主动解读政策,积极回应关切,稳定社会预期。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扎实做好资金保障和待遇落实工作,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医保、税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合理调整2019年度社保基金收入预算。


  附件: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完善省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


  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完善省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长:李金科 副省长


  副组长:樊文忠 省政府副秘书长


  段君明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


  成员:杜卓 省财政厅副厅长


  梁振英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刘卫峰 省税务局副局长


  刘升 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乔智媛 省统计局调查队队长


  刘洪涛 省医保局副局长


  张晓龙 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主任由梁振英同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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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25
文号:辽政办发[2019]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辽政发[2019]7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精神,实现以“证照分离”改革为切入点,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目标,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持续深化涉企证照改革


  (一)全面推进涉企证照改革。对“证照分离”改革直接取消审批的事项,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对“证照分离”改革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报送材料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有关部门不再进行审批;对“证照分离”改革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当场办理审批;对“证照分离”改革优化准入服务的事项,要优先推广网上办理,逐步实现审批业务100%网上能办;要将审批时限压缩至国家要求标准。对纳入全省“多证合一”改革的备案事项,企业按照“多证合一”完成备案的,被整合事项不再办理,相关部门直接采集使用登记注册部门推送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需要的个性化信息,结合事后监管工作自行采集。(省直相关审批部门,各市政府)


  (二)进一步精简规范涉企证照事项。对涉及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事项逐步按照“证照分离”改革模式进行分类管理,逐步减少涉企行政审批事项(省市场监管局、省营商局,各市政府)。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事项一律取消。凡是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前置审批,一律取消(省营商局,各市政府)。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不得要求提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单之外的中介服务(省市场监管局,各市政府)。清理各类变相审批和许可,对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年检、监制、认定、认证、专项计划等形式变相设置审批的违规行为进行整治。(省营商局,各市政府)


  (三)简化涉企证照申请环节文书材料。严格清理省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其他申请材料,包括各类证明、盖章环节,不合理的予以取消。凡是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和前序流程已收取的材料,原则上不重复提供。凡是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和申请人重复提交。凡是应由行政机关及相关机构调查核实的信息,由部门自行核实。凡是能通过申请人承诺达到管理目的的,探索实行“承诺制”。企业上市审查、评先评优等需要提供有关政府部门证明材料的,一律由主管部门牵头负责,不得要求企业到相关部门办理。(省直相关审批部门,各市政府)


  二、切实提升审批服务质量


  (一)完善审批清单管理制度。依法确定全省各级政府部门审批服务权责,实行清单管理,建立健全审批事项清单、负面清单、前置审批清单、后置审批清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和收费清单等,向社会公布并实施动态管理。未列入清单的事项一律不得行使。清单外许可事项一律视作违规审批。(审批事项清单由省营商局牵头制定,负面清单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前置审批清单、后置审批清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单由省市场监管局牵头汇总)


  (二)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加大优化整合力度,由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要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省直相关审批部门,各市政府)。进一步优化提升政务服务大厅“一站式”功能,将与企业开办相关办事窗口整合为综合窗口,完善“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工作模式,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实现“一窗通办”(省营商局,各市政府)。要按照国务院部署大幅度压缩一般性企业开办时间(省市场监管局,各市政府)。落实以在线备案为主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省商务厅,各市政府)。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实行企业名称属地直接登记制。进一步优化未开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省市场监管局,各市政府)


  (三)推进政务服务便利化。抓紧公布全省各级政府“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审批服务事项目录(省营商局,各市政府),协调各有关部门加快编制标准统一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省委编办,各市政府),推动各地区、各部门编制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省营商局,各市政府)。加快推进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制定统一的审批服务事项编码、规范标准、办事指南和时限,消除模糊条款,优化审批服务流程,制作易看易懂、实用简便的办理流程图(省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各市政府)。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在政务系统中的应用,逐步使电子营业执照成为认证企业身份、管理企业信息的有效方式和工具。推行商业银行网点代办企业登记服务。(省市场监管局,各市政府)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一)全面推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逐步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涉企证照事项事中事后日常监管模式。健全执法检查事项清单目录式动态调整机制,各级监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三定”职能的变化及时调整和发布,接受社会监督。推行部门(系统)内部综合执法检查,对没有群众投诉举报及转办交办线索的同一市场主体,依法进行日常例行检查,做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省市场监管局、省营商局、省司法厅,省直相关审批部门,各市政府)


  (二)健全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措施。完善证照联动监管机制,深化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制定和完善违法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局面。探索完善信用修复机制,把违法失信主体履行社会责任情况作为修正错误、恢复信用的重要指标,使信用监管与社会建设有机结合起来。(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直相关审批部门,各市政府)


  (三)创新互联网+监管模式。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依托辽宁省企业信用公共监管平台,建设全省一体化市场监管平台,支撑市场主体、政府部门、社会公众协同互动、信息共享、多维共治的信用监管新模式,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覆盖智慧监管,实现审批(主管)部门与登记(准入)部门证照联动监管的无缝衔接。充分运用一体化市场监管平台汇聚的审批、监管等信息,加强大数据风险评估和预警监测的探索工作,不断提升防范区域性、行业性和系统性风险的能力。(省市场监管局,省直相关审批部门,各市政府)


  四、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保障。各地区、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解决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想企业所想,急企业所急,消除制约企业发展的各种障碍,进一步增强企业发展信心和动力,确保经济社会发展各项目标任务全面如期完成。凡是与“放管服”要求不符的文件,要及时进行修订,防止出现惠企政策被原有规定堵住、卡壳等现象。省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要加强组织协调,层层压实责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月报告制度。


  (二)加强对政策落实的检查考评。省政府将“证照分离”改革纳入对各市政府重点考评内容,加大督办考核力度,确保按时间节点完成任务。充分发挥辽宁省企业信用公共监管平台“双督察”功能作用,各综合管理部门对“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进行远程在线考评、电子督办,各监管部门对本部门、本系统履行审批监管职责情况开展实时监督、网上考核,确保“证照分离”改革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对共享数据不认领、已经取消审批或改为备案的事项继续实施审批、企业按照“多证合一”完成备案后仍要求企业另行备案、制定的具体管理措施针对性不强或落实不到位等行为要严肃问责,对破坏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省市场监管局、省营商局,省直相关审批部门,各市政府)


  (三)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为勇挑重担、开拓创新、积极作为的部门和干部撑腰鼓劲。加大治懒治庸力度,严肃查处不作为、慢作为问题。对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验中的失误和错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等,按规定给予容错。建立健全容错纠错制度,准确界定容错界限,细化容错情形,既要坚持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又要坚决防止变保护为庇护。(各市政府)


  (四)强化宣传培训。要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做好改革措施的宣传解读工作,扩大各项改革政策的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形成全社会理解改革、参与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要加强教育培训,提升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确保改革顺利推进。(省市场监管局,省直相关审批部门,各市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9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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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07
文号:辽政发[2019]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深化“放管服”改革、改善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切实减轻缴费人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精神,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决定,对地方教育附加享受优惠有关资料实行留存备查管理方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缴费人享受地方教育附加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缴费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缴费人申报享受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二、缴费人对地方教育附加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全省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开展地方教育附加优惠事项后续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费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四、本公告自2019年5月28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19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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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6-1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辽人社[2019]59号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8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省直有关单位,参加省本级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各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14号)规定,现就公布2018年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8年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为57612元(月平均工资为4801元)。


  二、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分区域按下列标准核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1、沈阳市、大连市、鞍山市、本溪市、锦州市、营口市、阜新市、辽阳市、朝阳市、葫芦岛市、省本级,月标准为4801元;


  2、抚顺市、铁岭市、盘锦市,月标准为4513元;;


  3、丹东市,月标准为4321元


  三、自2019年7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本地核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的60%、70%、80%、90%、100%、200%、300%七个档次中自愿选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缴费基数政策调整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暂时不变。2018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093元(月平均工资为5786元),2018年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7324元(月平均工资为56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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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6-25
文号:辽人社[2019]5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大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机关征收的通知

各灵活就业参保缴费人:


  根据2019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部署,自2019年7月1日起,大连市范围内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交由税务机关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原则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机关征收后,保持原有缴费渠道不变,继续采取通过银行批扣方式征收,方便缴费人保持原有的缴费习惯。


  二、职责划分


  人社部门:行政机关负责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制定;经办机构负责参保资格核定、待遇发放。


  医疗保障部门:行政机关负责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制定;经办机构负责参保资格核定、待遇发放。


  税务机关:负责费款的征收工作。


  三、缴费办理


  缴费人继续采取银行批扣方式进行缴费的,税务机关征收不影响缴费人办理缴费业务,缴费人只需继续按期将费款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即可。


  缴费人如对缴费办理事项有疑问,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大连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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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6-28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方电子发票平台备案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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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02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追溯实施涉及退还多缴税款有关事项的通告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2019年1月1日以来多缴纳的税款(以下称退税)。由于部分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时没有留下联系方式或者所留联系方式有误等原因,税务机关虽经努力查找,但仍未能与其取得联系并协助办理退税事宜。


  为切实保障纳税人权益,纳税人可扫描关注“大连税务企业号”,手机验证后,在“退税查询”模块查询是否属于多缴税款退还范围。确认后,请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缴税税务机关)或直接与税务机关联系,核对确认应退税额、退款账户等信息。我们将按规定尽快为纳税人办理退税或抵扣应纳税款。若考虑退税金额较小等原因,不愿申请办理退税的,也请尽快联系告知我们。我们将充分尊重纳税人的意见,若今后再申请办理退税,我们仍将按规定办理。


  感谢广大纳税人对税收工作的理解支持!


  二维码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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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0411-88852988-1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19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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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6-2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进一步规范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相关规定,现对我市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征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以及对企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进行调整,具体详见附件。


  二、对定期定额的个体工商户业主经营所得,月收入额核定在30000元以下(含30 000元)且当期实际收入未超定额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核定为0;月收入额核定超过30000元的,全额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应税所得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经营所得应税所得率表.doc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19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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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标准和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基数限额的通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现就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标准和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基数限额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我市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自2019年1月1日起,用于计算我市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基数限额为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限额。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19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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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2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辽政发[2019]12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精神,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省政府决定整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建立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时和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补齐民生短板,解决城乡居民医疗保障领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推动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有效,促进全民医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统筹城乡、保障公平。坚持筹资水平、待遇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科学设计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制度框架,致力于消除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差距和政策差异,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待遇。


  2.系统规划、协调发展。把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纳入全民医保体系发展和深化医改全局,积极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以及商业健康保险的有效衔接,强化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3.完善机制、提升效能。加快做实市级统筹,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和管理效能。深入推进支付方式改革,建立规范高效的基金支付机制。整合优化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服务体系和信息管理系统,提升经办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4.平稳过渡、有序推进。结合实际,全面分析研判,周密制订实施方案及配套政策。加强整合前后各项工作的衔接,妥善处理整合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群众基本医保待遇不受影响,确保新制度平稳入轨运行。


  (三)主要目标。


  2019年9月底前,各市要制定出台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2019年底前,完成做实市级统筹、整合经办服务、统一信息系统等各项准备工作;2020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在市级行政区域内实现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和基金管理统一。


  二、整合基本医保制度


  (一)统一覆盖范围。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统一过程中,要巩固城乡居民医保覆盖面,确保参保率不低于现有水平,参保连续稳定,做到应保尽保;完善新生儿、儿童、学生、贫困人口以及农民工等人群参保登记和缴费办法,避免重复参保。


  (二)统一筹资标准。


  坚持多渠道筹资,继续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在精算平衡的基础上,完善筹资动态调整机制,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稳定筹资机制。合理划分政府和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财政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切实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筹资工作,将城乡居民医保政府补助纳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统筹考虑城乡居民医疗保障需求,按照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城乡统一的成年及未成年居民(包括学生)个人缴费标准,整合后城乡居民实际人均筹资和个人缴费不得低于现有水平。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以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贫困群体参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继续按规定给予补助。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差距较大的地区,可采取差别缴费的过渡办法,并在2年内统一城乡居民缴费标准。


  (三)统一保障待遇。


  遵循保障适度、收支平衡的原则,均衡城乡居民保障待遇,统一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完善门诊和住院保障政策,为参保人员提供公平的基本医疗保障。稳定住院保障水平,合理确定城乡居民医保起付线、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待遇标准,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对统筹区域内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患者连续计算起付线。完善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医保差异化支付政策,促进分级诊疗。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保门诊保障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保门诊费用统筹和支付机制,重点保障群众负担较重的多发病、慢性病,把高血压、糖尿病等门诊用药纳入医保报销。妥善处理整合前特殊保障政策,做好过渡与衔接,稳定待遇预期,防止泛福利化倾向。


  (四)统一医保目录。


  全省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统一执行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及相关规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实施动态调整。推进医保目录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对于整合前已在新农合普遍实施,整合后未列入基本医保目录且无法替代的个别保障项目,为确保制度公平和社会稳定,经省级医保、财政等部门确认后,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五)统一定点管理。


  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定点机构管理办法,强化定点服务协议管理,探索实施区域定点医疗机构规划管理,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和动态准入退出机制,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同等的定点管理政策。着力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签订程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做好基金结算、清算工作,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支付。按照先纳入后规范的原则,将原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定点医药机构,整体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协议管理范围,并在2019年底前按协议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信息系统接入和服务协议签订等工作。


  (六)统一基金管理。


  城乡居民医保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独立核算、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的清算、审计、划转、合并等工作,对于基金已出现缺口的,由原统筹地区政府解决,不得在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之间进行调剂。


  加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基金使用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控制基金当年结余率和累计结余率。各统筹地区可结合实际预拨定点医疗机构一定的周转金,确保应支付费用及时足额拨付,切实减轻定点医疗机构资金垫付压力。


  三、统一大病保险政策


  整合城乡大病保险制度,在市级行政区域内统一筹资标准、待遇政策和管理服务。统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原则上按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最低支付比例不低于60%,合规医疗费用每增加5万元支付比例提高5%,最高支付比例控制在70%;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费用补偿不设封顶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与基本医保相衔接,对基本医保以外列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的特殊保障项目,可由省级医保、财政等部门结合实际,另行确定相关待遇标准。统一并完善城乡贫困群体的大病保险待遇倾斜政策,加强大病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以及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等各项制度的有效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和精准扶贫作用。


  规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原则上由各市政府依法招标确定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加强对商业保险公司市场服务行为监管,促进商业保险机构提高管理服务效率,优化服务流程,全面实现一单制结算。


  四、提升管理服务效能


  (一)全面做实市级统筹。


  坚持政府主导、基金共济、区域协调发展原则,全面做实城乡居民医保市级统筹。2019年底前,在市级行政区域内实现基金管理、政策制度、医疗服务协议管理、经办服务、信息系统的统一,并设立市级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或财政专户分账户);2020年底前,实现基金统收统支,全面做实城乡居民医保市级统筹,并同步做实城镇职工医保市级统筹。市、县两级政府要夯实分级管理责任,认真做好参保登记、财政补助和基金监管等工作,共同保障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安全。


  (二)健全经办服务体系。


  理顺医保管理体制,统一基本医保行政管理职能。整合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人员和信息系统,规范经办流程,提供一体化的经办服务。加强经办队伍能力素质建设,改进服务手段和管理办法,优化经办服务流程,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医保部门要加强行政监督和业务指导,推动建立权责清晰、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监督制约到位的经办服务体系。


  (三)加强信息系统建设。


  按照标准统一、数据集中、服务延伸的原则,整合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规范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标准,支撑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运行和功能拓展,全面推进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推进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与定点医药机构信息系统、民政部门社会救助信息系统等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开展医疗保障信息系统数据省级集中建设,加强对大数据的应用,强化信息安全和参保人员信息隐私保护。完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信息系统,实施统一的管理办法和经办流程,将提供异地就医结算服务纳入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内容。


  (四)推进支付方式改革。


  结合基金预算管理,全面推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按人头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复合支付方式,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DRGs)试点,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五、防控基金风险


  (一)加强医保基金监管。


  坚决打击欺诈骗保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切实保障基金安全。创新监管方式,通过智能监控、大数据筛查、人脸识别等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对定点医药机构监督检查全覆盖,提升监管实效。建立完善举报平台,规范举报处理流程,落实举报奖励措施,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推进依法监管、部门联动综合监管。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促进行业自律。


  (二)防控基金运行风险。


  加强基金预决算管理,对基金运行实行动态分析监控,健全风险预警、评估、化解机制及预案,建立与筹资水平和基金结余相适应的待遇动态调整机制,坚决守住基金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安全底线,确保基金安全可持续。


  (三)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充分运用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加强医疗服务行为监管。严格执行医保服务协议,坚决遏止过度治疗、过度检查、低标准入院、分解住院等违规行为。推进医保智能审核和电子病历应用,促进定点医疗机构合理诊疗、合理用药。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和医疗队伍管理,增强医护人员的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断提升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益。


  六、精心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的重要工作任务,是推进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的民生制度基础,关系城乡居民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精心组织,统筹推进,落实好人员和经费保障,确保整合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二)落实责任分工。


  各市政府要对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作出部署,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合理划分市、县两级政府责任及分工。各级医保部门牵头负责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工作的组织实施,做好政策制定、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完善基金财务会计制度,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基金监管工作;税务部门要做好参保居民的缴费工作,与医保经办机构紧密配合,尽快实现信息共享;编制部门要在理顺管理体制、完善机构设置方面发挥职能作用;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医疗服务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协助做好统一基金管理和经办机构整合等工作;银保监部门要加强对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机构的经营资质审查、服务质量和市场行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协助做好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建设、数据共享和社会保障卡发放等相关工作;教育、民政和扶贫等部门要协助做好特定群体的参保组织工作。


  (三)确保稳妥实施。


  各市要按照整合工作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狠抓责任落实,确保平稳有序推进。省医保局要建立定期调度和通报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协调解决各地区在整合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四)做好宣传工作。


  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及时准确解读政策,宣传各地区经验亮点,以简明易懂的方式让参保居民了解医疗保障权益和经办服务流程。积极回应公众关切,妥善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矛盾,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争取群众的理解支持,努力营造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的良好氛围,确保顺利推进。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9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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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24
文号:辽政发[2019]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大税函[2019]1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的通知

各区、市(县)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服务,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23号)要求,结合前期出口退(免)税无纸化试点情况,现将大连市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出口企业可自愿申请成为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企业:


  (一)企业自愿申请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且向主管税务机关承诺能够按规定将有关申报资料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二)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


  (三)有税控数字签名证书或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数字签名证书。


  (四)能够按规定报送经数字签名后的出口退(免)税全部申报资料的电子数据。


  二、实施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若发生下列业务,由于其申报时需提供的资料无相关电子信息,暂不能实行无纸化申报,待收到相关部门的电子信息后再逐步实行无纸化申报。


  1.对外承包的出口货物。


  2.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3.中标机电产品。


  4.海洋工程结构物。


  5.修理修配业务(含航线维护和航次维修)。


  6.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


  7.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


  8.特殊区域内水(含蒸汽)、电力、燃气退税。


  9.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10.国际运输服务。


  11.航天运输服务。


  12.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转让技术。


  13.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及核销。


  1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核销、首次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备案。


  15.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16.其他无相关外部信息的业务。


  三、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首次办理无纸化申报前,应登录“出口退税网上服务中心”,填写《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申请表》,将“退税管理类型”变更为“WZHQY”(无纸化企业),加盖公章后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四、出口企业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以及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时,不再报送纸质申报表和纸质凭证,只提供通过数字证书签名后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相应的纸质凭证和纸质申报表按申报年月和申报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五、实行无纸化申报的出口企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和相关证明申请时,以收到的主管税务机关电子受理回执上注明的接收时间为业务受理时间。


  六、主管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的退(免)税及相关证明审核中发现存在疑点需进一步核实的,可要求企业提供留存备查的纸质资料、情况说明及相关备案单证等材料。


  七、主管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出具的出口退税相关文书,可通过网上办税平台反馈给出口企业,由出口企业自行打印。


  出口企业如有需要,可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加盖印章的相关纸质证明。


  八、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出口企业的资料装订、保管等情况的日常管理,可结合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采取调阅或抽查方式,对出口企业留存纸质资料情况进行核查。发现出口企业未按照规定装订、保管纸质资料的,取消本年度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资格,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出口退(免)税相关规定处理。


  九、主管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内外部相关数据情报信息,加强对无纸化申报企业出口退(免)税风险分析和调查评估,切实防范骗取出口退税风险。


  十、本通知自2019年10月1日(以申报日期为准)起施行。《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大国税发[2015]65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19年8月14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管理的通知》的解读


  为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服务,我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的通知》(大税函[2019]154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政策理解和执行,现对《通知》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为进一步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7月23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23号),根据该通知第二条“扩大出口退税无纸化范围”的要求,结合前期大连地区出口退(免)税无纸化试点实施情况,我局制发了该《通知》。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试点企业的范围。


  (二)明确了由于无相关电子信息暂不能实行无纸化申报的业务范围。


  (三)明确了首次无纸化申报前的备案要求。


  (四)明确了税务机关在审核中发现疑点需进一步核实的,可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资料。


  (五)明确了企业未按规定装订保管资料的处理。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9年10月1日起,以企业申报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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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14
文号:大税函[2019]15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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