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青人社办字[2016]96号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关于青岛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5]59号,以下简称《通知》),切实做好我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建工程项目,以剩余的项目工程造价的1.5%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剩余的项目工程造价由项目相关单位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核定。


二、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实行动态实名登记,新入职职工必须在48小时之内完成登记,未完成实名登记的职工不能以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享受工伤待遇。


三、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后,建筑施工企业应在48小时内采取书面、电话或网络等形式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同时积极救治受伤害职工,保护事故现场,配合有关部门调查。


四、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在遭受事故伤害后,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为其申报工伤;申报工伤时,应当注明按项目参保。


五、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职工,核定工伤待遇以职工本人工伤前六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不足六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月平均工资上下限分别为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60%。


六、工伤职工在工伤保险期限内解除劳动关系前产生的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用,以及到本市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和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政策规定的标准支付;超出上述期限的费用,由用人单位预留资金支付。工伤职工本人自愿书面申请不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上述费用按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由商业保险或第三人已赔付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支付,不足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七、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在建设项目结束后不再转入其他建设项目或者工伤保险期限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三方书面协议,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八、工伤职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核算时间以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终结时间为准;其中,解除劳动关系早于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终结时间的,以实际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为准。


九、《通知》及本文件中未规定的内容,按《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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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7-01
文号:青人社办字[2016]9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人社办字[2016]74号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人社系统部分行政争议案件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正确办理各类行政争议案件,提高人社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水平,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征求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意见,现就部分行政争议案件处理意见统一如下:


一、关于查处欠缴社会保险费案件的时效问题


对用人单位曾经未依法缴纳但后期又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受理时效上,应严格执行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视为违法行为已终了,前期未缴费行为不属于“连续或继续”状态。


二、关于超过退休年龄人员能否认定工伤的问题


用人单位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超龄人员及其家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当予以受理并认定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主体责任。


用人单位使用已办理退休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三、关于交通事故责任不明确时如何认定工伤的问题


对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伤亡,因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只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工伤认定部门应结合案件全部证据材料,对能否认定工伤作出综合判断,原则上不得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为由不予认定工伤或中止案件办理。


四、关于工龄认定异议的处理途径问题


工龄认定是职工退休待遇核算中的一个组成部分,非独立的可诉行为,如职工对工龄认定结果有异议,可就退休待遇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单独就工龄认定结果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不属于行政复议或诉讼受案范围。


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又就工龄认定等与退休待遇核算相关的问题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复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法办理并出具复查结论。职工对复查结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诉讼的,如自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起已超过复议、诉讼申请时效,则仅就复查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对退休待遇核算是否准确等具体问题不再纳入审查范围。


五、关于迁入农工商企业人员的工龄认定问题


迁入农工商企业人员的工龄认定,严格执行《关于城镇农工商企业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若干事项的通知》(青政发[1997]153号)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其农龄为本人年满16岁后实际参加农工商企业所在人民公社劳动的时间。其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从1984年1月起算,1984年以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5 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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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5-04
文号:青人社办字[2016]7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岛市地税局通告2016年第4号 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系统上线正式启用新版纳税申报表的通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金税三期工程省级应用集中优化版”(以下简称“金税三期系统”)上线工作部署,我局将于2016年7月8日正式上线运行“金税三期系统”。为做好新系统上线纳税人纳税申报衔接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申报相关通知及“金税三期系统”应用要求,全市各级地税机关将正式启用新版纳税申报表,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新版纳税申报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纳税申报表表样设置,共涉及13类35张纳税申报表(具体见附件),纳税人向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时启用的新版申报表、在用的其他各种申报表电子模板已统一放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qdds.gov.cn),纳税人可下载使用。 


  二、新版纳税申报表自2016年7月1日启用,适用于我局正式上线运行的“金税三期系统”。已开通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可登录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http://etax.qdds.gov.cn)进行纳税申报;未开通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可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纳税申报。 


  三、特别提醒纳税人,金税三期上线运行初期,由于停机上线切换原因,各办税服务厅可能会出现业务办理集中、业务量激增、业务办理等候时间增加等情况。为尽可能减少给纳税人带来的不便,2016年7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已调整为2016年7月8日至2016年7月25日,由此给纳税人带来的不便,敬请理解和支持,并提请纳税人妥善安排到办税服务厅办税时间,尽量采用网上申报方式。 


  四、请广大纳税人积极配合我局启用新版纳税申报表工作,并按要求使用新版申报表办理纳税申报,如有纳税申报表填报使用问题,可以咨询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或拨打12366-2纳税服务热线解决。 


  特此通告。 


  附件:新启用的各类纳税申报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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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6-29
文号:青岛市地税局通告2016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人社办字[2016]53号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生育政策调整实施期间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适用问题的答复》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落实相关政策,现就生育政策调整以后我市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新增60天产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问题


(一)自2016年1月1日(含1月1日,下同)起,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享受生育津贴。


(二)符合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原条例和新条例生育子女,女方2016年3月30日尚处于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的,可以顺延享受新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增加产假和生育津贴。


二、生育保险业务办理有关问题


(一)2015年12月31日之前符合二孩生育条件但未办理《生育证》生育二孩的人员,属于违法生育,按规定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符合生育政策的流、引产人员由镇街卫生计生办出具相关证明,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2016年1月1日至21日期间符合生育条件的流、引产人员或生育人员,可到户口所在地的镇街卫生计生办开具符合生育政策的相关证明,办理生育保险待遇。


(三)在政策过渡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目前可根据《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一孩优惠政策告知单》、《生育证》、《生育政策过渡期生育子女备案表》、《流动人口生育服务登记证明》等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合法生育证明材料办理生育保险相关业务。新的《生育服务手册》、《生育证》正式启用后,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凭《生育服务手册》、《流动人口生育服务登记证明》,具有特殊情形再生育的夫妻凭《生育证》,持外省生育证明材料的,可由居住地镇街卫生计生办核实出具符合政策生育证明,办理生育保险相关业务。


三、有关要求


镇街卫生计生办、村居要做好相关政策宣传工作,做好相关证明的出具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时进行政策宣传,并督促生育人员及时办理登记、审批,以便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本通知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3月31日。


201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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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01
文号:青人社办字[2016]5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地税发[2016]21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的通知

市地税局各单位、各部门: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6]2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根据《通知》要求,“印花税票代售许可”不再作为税务行政许可事项,调整后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市(区)级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016年2月)》(附件1)。同时,对《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意见》(青地税发[2015]113号)中的附件6《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作相应调整,删除“申请事项”和“申请材料”两栏中关于“印花税票代售许可”的选项。修改后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见附件2。


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取消中央指定地方税务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税务行政审批目录清单实施管理,不得在目录外实施审批或变相审批。切实加强取消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优化服务,不断提高税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附件:1.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市(区)级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016年2月)


2.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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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3-04
文号:青地税发[2016]2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住金发[2016]14号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贯彻建金[2016]74号文件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精神,经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就2016年度我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自2016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4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5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根据青岛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5年青岛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确定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超过13428.90元,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但最高不得超过22381.50元。


各(区)市最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分别按照本市上一年度用人单位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六区为1583.33元,四市为1433.33元)确定。


自由职业人员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13428.90元,下限为我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即2685.78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


自由职业人员缴存比例仍按单位和个人各5%或单位和个人各12%执行,单位和个人部分均由自由职业人员承担。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上下限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原则上各不得超过1611元。有条件的单位,单位和职工最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各不得超过2686元。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分别按照本市上一年度用人单位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和最低缴存比例确定,即六区分别为79元、四市分别为72元。


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分别不得高于月缴存额上限,不得低于月缴存额下限。


四、其他事项


(一)2016年住房公积金汇缴年度所属期间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各单位应在规定期间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申报工作,自本单位缴交2016年7月份住房公积金时开始启用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二)各缴存单位在核定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缴存额后,应将核定情况以一定方式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说明:


一、根据青岛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2015年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3715元,月平均4476.3元。


二、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全省最低工资标准,青岛市2015年1-2月,六区1500元,四市1350元;2015年3月-12月,六区1600元,四市1450元。由此计算,2015年六区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为1583.33元,四市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为1433.33元。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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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6-30
文号:青住金发[2016]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住金发[2016]10号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处、室,各管理处:


为进一步放宽异地贷款政策,规范异地贷款业务管理,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会员2016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对我市公积金异地贷款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相关调整如下:


一、将申请我市公积金异地贷款的基本条件“具有青岛市户籍,在山东省内其他城市就业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调整为“具有青岛市户籍,在其他城市就业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


二、在我市开具过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的职工,向我市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分以下两种情形进行办理:


1.职工开具了缴存使用证明且在异地办理了公积金贷款,又以本人或配偶身份向我市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需提供证明接收地管理中心出具的贷款已结清证明,且符合我市二次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方可受理。


2.职工开具了缴存使用证明但在异地未办理公积金贷款,又以本人或配偶身份向我市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需提供证明接收地管理中心出具的无贷款记录证明或将原缴存使用证明退回,经确认后,可按我市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执行。


本通知事项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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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22
文号:青住金发[2016]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住金发[2016]11号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处、室,各管理处:


为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消费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会员2016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对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调整,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


借款申请人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12个月(即满365天),申请贷款时账户是正常缴存状态,且在申请贷款的近12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


二、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


贷款额度不高于以下四项计算结果和规定的最低值,以1万元为起点,按5000元的整数倍确定(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贷款额度可合并计算):


(一)按还贷能力计算的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借款人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还贷能力系数×12×额度计算年限+配偶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还贷能力系数×12×额度计算年限


1.公式中的“还贷能力系数”为30%;


2.公式中的“额度计算年限”为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申请贷款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男65岁,女60岁),额度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


(二)按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倍数计算的贷款额度


1.首次公积金贷款,按照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15倍计算;二次公积金贷款,按照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10倍计算。贷款额度计算时对账户余额设置5000元的起点数,账户余额低于5000元的,按5000元计算。


对申请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贷款的,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申贷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20倍计算,贷款额度计算时对账户余额设置1万元的起点数,账户余额低于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2.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认定为准,非正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正常缴存余额。


(三)按规定比例计算的贷款额度


1.购买新建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款(不含配套费、装修费等)的80%(即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款的20%)。


2.购买再交易住房(即二手房)的,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款的70%(房龄在10年以内的,其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款的30%;10年以上〈不含10年〉房龄,房龄增加以5年为一档,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10%)。


再交易住房的房屋总价款,应由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抵押房产进行价值评估,并以评估价值、房屋交易价格相比的较低值确定。


(四)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1.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缴存条件


首次贷款购买新建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首次贷款购买再交易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为35万元。


二次贷款购买新建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二次贷款购买再交易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


2.借款申请人仅本人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缴存条件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最高贷款额度的60%


首次贷款购买新建住房的,贷款额度最高为36万元;首次贷款购买再交易住房的,贷款额度最高为21万元。


二次贷款购买新建住房的,贷款额度最高为30万元;二次贷款购买再交易住房的,贷款额度最高为18万元。


三、关于贷款期限的规定


贷款期限以年的整数倍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同时不得超过借款人距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男65岁,女60岁);再交易住房贷款期限与房龄之和最长不得超过30年;贷款期限不得高于所购住房的剩余土地使用年限。


四、二次贷款限制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须首次公积金贷款结清满两年,贷款利率按同期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二次公积金贷款业务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实行计划限额管理,超过计划限额的,实行贷款轮候。


本通知事项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4月30日。


本通知事项与以前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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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7-29
文号:青住金发[2016]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住金发[2016]12号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我市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处、室,各管理处:


为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机制,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精神要求,经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6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本市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取条件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夫妻双方可分别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二、提取额度


租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申请人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交纳的房租。租住本市其他住房的,每人每年只能申请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额不超过6000元。


租赁多套住房的,只能就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提取要件


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除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外,还应根据下列不同情形提供证明材料:


(一)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和租金缴纳证明原件。承租人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还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二)承租本市其他住房的,应提供本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原件,单身职工还需提供《具结书》原件。


四、提取程序


符合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每人每年只能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职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又发生其他提取住房公积金情形的,有关提取次数的规定,按照《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执行。


职工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经办人统一办理提取手续。


五、防范骗提套取行为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对申请人申报的证明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对和审核。申请人有义务如实提供证明材料并应接受相关的调查、核对和审核。


(一)职工及配偶虽经本市某一区(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出具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但经核实在本市其他区(市)拥有住房产权登记信息的,均认定为有房。


(二)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自骗提套取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取消该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有关问题


本通知由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4月30日。


附件: 具结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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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7-29
文号:青住金发[2016]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省地税系统深入开展“问需求、优服务、促发展”专项活动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各单位: 


为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转变作风,优化服务,增进征纳理解,助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深入开展“问需求、优服务、促改革”专项活动的通知》(税总函[2016]174号)和积极落实省局“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实践活动要求,在前期潍坊试点基础上,省局确定在全省地税系统开展“问需求、优服务、促发展”活动。现将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目标。通过开展“问需求、优服务、促发展”活动,组织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走基层、到企业、进税户,深入了解纳税人所思所想,所盼所忧,重点解决平时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规范执法行为,优化服务措施,促进征纳关系更加和谐,促进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不断提升,进一步增强各级地税部门和广大干部职工的服务意识,帮企业解忧,为经济把脉,更好的发挥税务部门职能作用,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纳税人为中心,真正问需于纳税人,满足纳税人最现实、最迫切的涉税需求,让纳税人有更多获得感。坚持问题导向,重点排查纳税人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深化问题整改,优化纳税服务,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坚持以促进改革为指引,积极关心、支持和参与改革,以助力改革落地倒逼规范管人管事,不断完善依法办事长效机制。坚持统筹兼顾,专项活动开展要与“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相结合,与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结合,与“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相结合,注重形成整体合力,不增加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额外负担。 


二、活动内容 


(一)开展“问需求”调研走访活动。有计划地组织走访座谈活动,走访座谈要做到“三问”: 


一问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重点了解纳税人对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知晓情况和享受情况,以及地税机关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问税收执法服务情况。重点了解税务机关的日常执法、管理、服务是否规范,纳税人是否满意,以及纳税人的意见建议。 


三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深入企业实地考察,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企业在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等方面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二)开展“优服务”改革创新活动。在深入开展调研走访 


的基础上,以解决纳税人关心关注的问题为切入点,坚持问题导向与需求导向,进一步优化税收服务工作: 


一是优化服务措施。要根据走访情况与调查问卷反馈情况,认真分析研究,查找出哪些是共性问题,哪些是个性问题,并分别提出切实可行的优化整改措施。本级能够解决的,要制定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完成时限;本级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并协调解决,确保条条有人抓、件件不落空、事事见实效。 


二是优化工作机制。要坚持目标倒逼和问题顺推相结合,建立问题推送与处理反馈闭环工作机制。针对企业提出的意见建议,在解决实际问题的基础上,深入分析问题根源,研究问题解决方法,通过总结提炼,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机制,弥补制度上存在的缺陷和漏洞,不断提升服务质效,防范执法风险。 


三是优化服务创新。各单位要结合调研走访中了解到的实际情况,结合纳税人的实际需求,依托信息化手段,运用“互联网+”思维,加强服务理论和服务技术创新,不断改进完善服务方式方法。 


(三)开展“促发展”政策落实活动。各级地税部门在“问需求”、“优服务”的基础上,要有针对性的向企业和当地党委政府提供改进工作、促进发展的意见建议。 


一是促进企业发展。要在调研分析的基础上,把适合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送上门,把能够促进企业发展的政策信息送上门,把对企业生产经营、内部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建议送上门。同时,要帮助企业分析经济形势,解决实际困难,充分利用税银互动机制,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解决企业融资难题,积极探索其他促进企业发展的方式方法。 


二是促进区域经济发展。针对调研走访中了解到的行业发展、税源变化以及制约经济发展的资金、市场、结构、政策等方面的问题和信息,深入思考、积极出谋划策,以市、县为单位,及时为地方党委政府提供经济运行、行业发展等方面的数据信息和工作建议,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 


三、活动步骤 


(一)调查走访(5月20日至6月20日)。各市局、县(市、区)局因地制宜进行集中走访调查活动。具体活动步骤如下: 


各市局、县(市、区)局要从当地企业中选择不低于30户企业进行走访,其中各级领导班子走访户数不少于10户,其他人员走访对象与户数由所在局(分局、所)自行确定。走访企业要有代表性,涵盖大、中、小、微型企业,其中对当地经济发展影响大、财政贡献多、安置就业带动性强的企业必须走访。也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办税服务厅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进行。 


走访座谈过程中,要发放《致全省广大纳税人及社会各界一封信》(附件一)、《山东地税“问需求、优服务、促发展”活动调查问卷》(附件二)和其他相关政策宣传资料。 


(二)整改落实(6月20日至7月10日)。各市局、县(市、 


区)局应将走访座谈过程中收集到的问题、意见建议进行梳理分类,认真分析研究,制定优化整改方案,确定责任单位、责任人、完成时限等。同时,汇总填写《纳税人意见建议征集及办理反馈情况统计表》(附件三)、《走访台账》(附件四)。 


(三)总结提高(7月10日至7月31日)。各市局、县(市、区)局要深化应用活动成果,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各市、县局要根据了解掌握的情况,认证分析研究,形成有情况、有分析、有对策、有建议的专题报告,报送当地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活动结束后,还要因地制宜的开展持续性工作,特别是对于活动中发现的需要长时间解决的问题,要做到跟踪研究、跟踪问效、跟踪解决,确保问题得到切实解决。各市局要总结好本系统活动开展情况,填写《事项统计表》(附件五),于7月31日前将活动总结报省局纳税服务中心。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开展“问需求、优服务、促发展”活动,是纳税服务工作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重要体现,是贯彻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实现“十三五”发展良好开局的重要举措,是作为省局“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和广大地税干部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活动的重要意义,积极主动地深入企业开展各项服务活动,切实解决企业实际困难,提升税收服务水平。通过深入开展“问需求、优服务、促发展”活动,更好地了解税情民意、增进征纳理解,更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措施、开展工作创新,促进各项业务工作的有效落实。 


(二)扎实开展,务求实效。各市局、县(市、区)局负责同志要带头深入企业掌握第一手资料,要加强统筹兼顾,处理好开展活动和日常工作的关系,要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参与活动的积极性和责任心,按照活动要求和步骤,扎实开展好“问需求、优服务、促发展”系列活动。要充分运用信息、简报、宣传栏等载体加强内部经验交流,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微信微博、网站等渠道对活动过程中出现的典型人物、典型事例加强宣传,切实营造浓厚的活动氛围,赢得广大纳税人的理解、支持和配合,确保活动取得更大的效应。各地要充分利用前期开展“干在实处,走在前列”活动和“纪律行动”的成果,做好结合,提高活动质效。 


(三)严肃纪律,强化督查。各市局、县(市、区)局所有参与走访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不得接受纳税人礼品和宴请;要合理安排好走访纳税人的时间和地点,轻车简从,不得增加基层和纳税人负担。入户走访时态度要真诚谦和,解答纳税人问题要依法依规,不得随意答复、乱开口子。 


附件:1.致全省广大纳税人及社会各界一封信 


2.山东地税“问需求、优服务、促发展”活动调查问卷 


3.“问需求、优服务、促发展”活动纳税人意见建议 


征集及办理反馈情况统计表 


4.“问需求、优服务、促发展”活动走访台账 


5.山东地税“问需求、优服务、促发展”活动事项统计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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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5-26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财票[2016]2号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民政局,省直各部门:


现将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符合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公益性社会组织,首次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时,应提交以下资料,申请办理《山东省财政票据领购证》。


1、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三证合一”后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单位章程(应当载明本组织开展公益事业的具体内容);经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可提交确认公告;


3、申请函(需列明公益事业范围或项目);


4、省级公益性社会组织填报《山东省财政票据领购申请书》(可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http//www.sdcz.gov.cn下载)。


二、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应使用山东省财政票据信息管理系统开具。若遇特殊情况,不能通过系统开票,手工填写票据后,应及时在系统中补录开票信息,否则暂停换领新财政票据。


三、各级财政部门在公益性社会组织再次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时,应认真审核已申领票据的使用情况,加强票据日常监督检查。各级民政部门要将公益性社会组织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情况纳入年度检查、评估、执法监察、社会组织信用信息记录等工作体系,加强对公益性社会组织监管。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民政厅

2016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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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5-06
文号:鲁财票[2016]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财会[2016]20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5年度代理记账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


为加强全省代理记账机构监督管理,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和《关于贯彻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的通知》(鲁财会[2016]11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省2015年度代理记账机构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在山东省境内经各级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


二、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1);


(二)代理记账机构联系一览表(附件2);


(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复印件)、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五)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三、备案要求


(一)认真做好审核登记。代理记账机构发生变更事项的,应提交符合《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变更材料。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备案,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存在其他问题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加强后续监督检查。各市要严格落实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结合报备工作,认真履行监督检查程序。省财政厅将组织专门人员进行实地检查,随机抽查3个市财政部门及辖区内20%的代理记账机构。重点检查市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审批、变更备案和监督情况、代理记账机构年度报备情况、代理记账机构保持设立条件情况以及代理记账机构开展业务情况。


(三)做好信息汇总分析。各市财政局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组织部署和资料收集工作。请于6月30日前将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备案材料(附件1、2,电子版1份)和代理记账机构有关情况报告(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存在问题、改进措施和建议等)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将在山东会计信息网和有关媒体对备案通过机构进行公布。


联系电话:0531-82669970


附件:1. 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2. 代理记账机构联系一览表


山东省财政厅

2016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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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18
文号:鲁财会[2016]2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财税[2016]5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工作的通知

x各市财政局:


为及时了解和掌握重点企业生产经营变化和税收负担情况,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2016年度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工作的通知》(财税[2016]24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全省2016年度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及抽样原则


调查范围是指各市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抽样原则,在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所有法人企业中抽取的样本企业。在抽取样本企业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样本企业必须为实行查账征收的法人企业。


(二)各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统筹考虑本地企业的行业和经济类型特点、规模及盈利情况等多方面因素,注重提高样本的多样性和代表性,合理确定抽样方法,报送省财政厅备案。


(三)2015年度参与快报调查的企业(烟台和泰安两市)仍纳入2016年度样本企业范围。


(四)样本企业不得选择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事业单位(含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五)原则上不建议将集团公司和上市公司选为样本企业。


(六)各市选取的样本企业数量,不得低于本通知规定的最低样本量(见附件1)。


(七)选定后的样本企业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说明原因并逐级上报财政部(税政司)同意。


二、调查内容


快报工作的调查内容主要是样本企业的基本信息以及有关生产经营、财务和税收数据,具体包括:样本企业每个季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附注、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中的财务会计、税收类数据,以及相关生产经营类数据。


样本企业应根据其基本信息,按照《全国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代码编制规定》(见附件2),编制填写企业代码;根据其财务会计、税收和生产经营类数据,填报《全国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指标》(附件3),具体填报口径以《全国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指标说明》(附件4)为准。


三、调查数据填报方法


每季度终了后,样本企业应在省级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在互联网登录“全国税收调查网上直报系统”(http://ssdc.mof.gov.cn/),通过填写网络调查表的方式填报调查数据。对部分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取得准确数据的调查指标,样本企业可根据历史数据及本季度生产经营状况进行合理估算,并在报送数据时对数据估算情况进行说明。


各市财政部门应通过“全国税收调查网上直报系统”对企业填报的调查数据进行审核,包括:调查的内容是否完整准确,是否存在数据异常等。如发现调查数据存在虚假或错误,应及时予以校正;对确实存在的数据异常,应另附说明。审核后的数据和数据异常说明应在每季度终了后12个自然日内上报省财政厅。


四、组织实施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快报调查工作,包括:遵循样本企业抽取原则选择样本企业;组织开展快报调查数据填写、审核及上报工作;指导、督促基层财政部门和企业做好快报调查工作等。有条件的市可以探索开展本地区调查数据的分析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严密组织。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工作是完善税制改革、加强税政分析的重要措施。各市财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工,责任到人,抓好落实。要加强部门工作配合,发挥部门资源优势,保持与样本企业的沟通协调,反映企业的意见建议,确保按时按质完成调查任务。


(二)全力以赴,搞好保障。各市财政部门要将调查快报工作作为财政税政工作的重点内容,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予以必要支持。应制定专门的经费管理办法,并将快报调查专项工作经费列入正常年度预算,鼓励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调查工作。


(三)各市财政部门应于2016年3月12日前将本市调查快报工作实施方案报送省财政厅。具体包括:样本企业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需要在线使用调查软件的部门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及相应软件操作权限等。


附件:1.各市最低样本量


2.全国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代码编制规定


3.全国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指标


4.全国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指标说明


山东省财政厅

2016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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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3-10
文号:鲁财税[2016]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财文资[2016]3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各市国有文化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季度报表报送制度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


为及时了解掌握全省国有文化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信息,加强企业资产、财务管理,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鲁文资发[2015]3号)及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在省属国有文化企业已实行主要财务指标季度报送制度的基础上,确定自今年起,建立各市(不含青岛市,下同)国有文化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季度报表汇总报送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报范围


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能够编制完整企业会计报表的市县级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文化企业。


为确保将所有国有文化企业纳入汇总报表范围,请各市在汇总编制第一季度报表前对本级及所属县、市、区(包括省财政直管县,下同)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摸底统计,并建立资产、财务管理工作联系机制。有关情况和资料(见附件1)汇总后请于4月10日前报省财政厅。


二、报送内容


包括《山东省国有文化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季度报表》(见附件2、附件3、附件4)和主要财务指标完成情况简要分析报告。


三、报送程序


为便于各市、县(市、区)季度报表汇总上报,省财政厅开发了《山东省国有文化企业季度报表信息系统》(系统及软件操作事项另行部署),各市可通过该信息系统汇总上报季度报表信息。报送程序如下:


1、县(市、区)财政局对本级所属文化企业季度报表审查无误后进行汇总,连同分析报告一并上报市财政局。


2、市财政局将市本级所属国有文化企业季度报表审查后,与所属各县(市、区)上报数据进行汇总,形成全市国有文化企业季度报表,并对全市国有文化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简要分析,一并上报省财政厅。


四、报送时间


请各市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通过季报信息系统,将报表及分析报告报送省财政厅。


五、有关要求


1、各市财政局要高度重视季报编报工作,安排专人负责,认真审核,确保统计汇总数据真实准确。


2、各市在报表编制和报送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财政厅国有文化企业资产处联系。


联系人:缑延红 胡钟楷


联系电话0531-82669790、82669572


电子邮箱:lcwzc1305@126.com。


附件:1.市(县、区)所属国有文化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


2.山东省国有文化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季度报表封面


3.山东省国有文化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季度报表


4.《山东省国有文化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季度报表》编制说明


山东省财政厅

2016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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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3-16
文号:鲁财文资[2016]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国税函[2016]261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预算管理调整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国发[2016]26号)要求,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后,增值税分享比例调整为中央与地方各占50%,为确保分享比例调整工作及税款征缴业务的顺利开展,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预算科目及分享比例问题


增值税分享比例调整后,预算科目及分享比例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6]74号)、山东省《关于贯彻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省与市县收入划分调整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及各市的相关通知要求执行。各市应及时部署,确保新的预算科目和分享比例的正确使用。


二、系统调整时间安排


2016年5月31日12::00-6月1日8:00,省局统一对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增值税新预算科目、分享比例进行设置,同时对全部增值税纳税人的税种核定信息统一进行调整。


2016年6月1日8:00-12:00,各基层国税机关对辖区内的特殊分享比例企业(包括省级收入企业、市级收入企业及其他使用特殊分享比例的企业)进行税种核定信息调整。


三、增值税税款征收缴库时限


(一)5月27日,各征收单位须完成增值税税款退库工作,并协调当地国库于5月30日前完成所有增值税退税业务。未完成的增值税退税业务,各单位应及时作废原收入退还书, 6月1日8:00以后重新办理。


(二)5月30日前,各单位须协调当地国库,完成当月免抵调库工作。


(三)5月30日-31日,各单位须停止办理POS机刷卡缴纳增值税业务,6月1日8:00起恢复。


(四)5月31日,各单位须停止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办理增值税税款缴库业务,6月1日8:00起恢复。


(五)5月31日12:00起,各单位停止办理增值税征收业务(包括收取现金、银行转账等各种形式),6月1日8:00起恢复。


四、相关要求


(一)做好对纳税人宣传辅导工作。各单位要采取有效形式将5月31日暂停办理增值税业务有关事项提前告知广大纳税人、各委托代征单位及代开发票网点,切实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避免负面舆情发生。


(二)各单位应加强对代开发票、代征税款的监督管理,及时结报,确保5月31日前将已征收的税款解缴入库,避免增值税出现在途税金、待解税金。


(三)切实加强与国库的对账工作,发现错误应及时更正,确保金税三期系统中分预算科目、预算级次与国库核算数据完全一致,保证税收收入的准确核算。


工作中如遇到问题,应及时与省局联系。


省局联系人


收入规划核算处孙斌 0531-85656320


纳税服务处肖冰 0531-85656223


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汤玉安 0531-85656663


信息中心李晓峰 0531-85656563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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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5-27
文号:鲁国税函[2016]26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国税函[2016]199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征收管理事项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确保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营改增)的全面顺利实施,现将有关户籍管理事项明确如下:


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管理


(一)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应持外管证向经营地国税机关进行报验登记,接受管理。


(二)试点纳税人在2016年5月1日前,已经在地税机关开具了外管证且在有效期内的,按下列办法办理:


1.在外管证有效期内,向其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外管证开具之日至2016年4月30日期间的外出经营活动情况,并缴纳税款;2016年5月1日至期满之日止,向其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并缴纳税款。


2.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向开具外管证的主管地税机关缴销外管证;有效期满而外出经营活动尚未结束的,应在缴销后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重新开具外管证。


二、重复税务登记处理


前期集中确认的试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信息中,存在着大量重复登记信息(具体名单见附件),将对后期网上申报管理造成严重影响。对此,各地应在5月20日前按以下原则完成清理:


(一)试点纳税人跨区经营未在经营地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保留工商登记所在地的税务登记信息,注销经营地税务登记信息,监督其重新在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


(二)辖区内试点纳税人识别号有重复的,应在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后,确属重复的予以注销,需对纳税人识别号顺序码进行调整的要及时调整,确保系统中纳税人识别号码的唯一性。


三、非正常户及失踪户处理


(一)主管国税机关对地税部门移交的非正常户,应在5月20日前,商请主管地税机关进行一次联合公告,纳入国税非正常户管理。


(二)地税移交的正常状态试点纳税人,5月份既未到地税机关办理申报纳税,也未到国税机关进行确认的,经主管国地税机关联合查找均无法查找到的,主管国地税机关应在5月31日前,联合开展非正常户认定并予以公告,纳入非正常户管理。


(三)认定的非正常户,在4月30日前存在欠缴税款、未缴销发票情形的,由地税机关负责处理。


附件:金税三期系统中一个纳税人识别号对应多条有效登记信息清单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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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30
文号:鲁国税函[2016]19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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