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2017年度大连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告

全市各用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关于印发[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大财非[2016]691号)和《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比例及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相关问题的通知》(大残联发[2017]32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现将2017年度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范围


  2017年12月31日前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职责


  财政、地税部门负责用人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工作,残联部门负责用人单位的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工作。


  三、时间


  2017年度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工作,自2018年4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2017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自2018年7月1日起至8月31日止。


  四、审核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认定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出具《大连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通知书》。


  五、缴纳


  企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由财政部分补助和以经营收入为主要支出来源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央部属机关事业单位,在规定时间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在申报时,应提供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已安排的残疾就业人数(以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大连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通知书》为准)等信息。


  财政全部拨款的行政单位和财政全部补助的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委托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代为核定应缴保障金金额后,由财政部门统一扣缴。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六、附则


  审核征收的有关政策问题,由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审核征收的具体规定可查询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财政局网站。


  特此通告


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财政局

2018年3月12日


  相关附件:


  附件1:服务指南


  附件2:大连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就业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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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12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大财会[2018]326号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8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为做好2018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做好2018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要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的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2018年代理记账机构网上年度备案审核工作。


  2017年12月31日前已经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应于2018年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其审批机关进行备案。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向其所在地审批机关进行备案。


  对于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审批机关应予以退回,并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审批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对于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二、积极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要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扎实推进行代理记账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宽进、快办、便民、公开”的行政审批服务要求,不断优化办事流程,缩短审批时限,着力提升代理记账行政管理的“互联网+政务服务”水平。


  要按照加强事中事后管理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代理记账资格管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切实加强对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执业质量、内部控制等情况的检查,积极推动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组织有序开展行业自律活动,大力探索建立代理记账机构和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守法诚信激励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实现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服务高效、公平竞争、监督有力。


  三、加强对本地区代理记账管理工作的总结和分析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要根据2017年代理记账机构备案情况,形成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分析报告,报告应包括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代理记账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有关工作建议,并于2018年7月31日前报送市财政局会计处。


  联系人:财政局会计处 柴万吉


  联系电话:82569576


  电子邮箱:chwj_dl@163.com


大连市财政局

2018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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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30
文号:大财会[2018]32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继续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乳制品、植物油、酒及酒精、辣根、缫丝、土壤调理剂、焙烤食品、肉制品和果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全部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企业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二、核定扣除方法及扣除标准


  (一)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核定扣除方法采用投入产出法。


  (二)生产销售植物油、缫丝的试点纳税人,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产值分配系数×扣除率/(1+扣除率)


  (三)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详见附件。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大连市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液体乳及乳制品


  2.大连市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植物油


  3.大连市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酒及酒精


  4.大连市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辣根


  5.大连市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缫丝


  6.大连市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土壤调理剂


  7.大连市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焙烤食品


  8.大连市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肉制品


  9.大连市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果汁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财政局

2018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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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30
文号: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7年度法治税务建设情况的报告

2017年,我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5]32号)和《“十三五”时期税务系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规划》(税总发[2016]169号),不断强化法治理念,夯实制度基础,规范执法行为,推动政策落实,扎实推进法治税务建设各项工作,为更好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依法全面履行税收工作职能


  (一)依法组织税费收入。坚持依法征税,2017年,累计组织各项收入710.9亿元,增长13%,其中:税收收入348亿元,增长6.5%。社会保险费及采暖费专项补贴收入354.3亿元,增长20.6%;工会经费收入4.1亿元,增长5.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4.5亿元,下降6.4%。地方税收总量继续保持全省领先,为大连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税收保障。


  (二)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一是,对涉及“放管服”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确保各项改革措施取得实效。二是,组织开展“放管服”改革全面自查工作,客观评价近年来我局“放管服”改革成效,查找问题、切实整改。


  (三)动态调整权责清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市政府工作要求,启动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工作,切实维护清单的规范性、严肃性和实效性。


  (四)推进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国地税“多证合一”工商共享信息运用工作,开启多部门联合监管新模式,切实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人员负担。优化工商、税务信息共享方式方法,提升信息传输质量,配合工商部门加强共享信息源头管理,落实与工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对账机制,提前引导纳税人办理换照涉税事宜。


  二、提高税收制度建设质量


  (一)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强化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发布工作要求,不断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切实履行备案审查程序,确保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二)积极开展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制定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积极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发布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7年第3号),废止或失效文件16件,其中:全文废止或失效12件,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4件,确保我市税收执法依据的合法性、科学性、有效性。


  三、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一)落实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严格落实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规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充分发挥集体决策作用,提高案件审理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


  (二)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不断规范两级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的工作运行,强化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和制约,2017年,市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共召开全体会议4次,召开专业会议11次。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一)规范税收行政执法资格。根据“三定”方案对执法机构和人员的调整情况,为包括各征管局、稽查局以及税务所在内的93个执法机构,重新向大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申报备案了执法资格,确保执法主体合法有效。


  (二)落实行政执法检查备案制度。制定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并履行备案程序。经市政府法制办批准后,将执法检查计划在各办税服务厅及我局门户网站对外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行政执法机关、检查对象、检查具体事宜、执法检查法律依据、检查方式及时间等,未发生擅自改变、调整或者不执行政府批准的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的情况。2017年,我局未发生涉及国家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节保护五大领域的执法检查,未发生省、市政府临时部署的专项执法检查。


  (三)加强行政处罚管理。认真做好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的监督。畅通一线执法部门与法制审核部门工作衔接,确保行政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决定意见恰当。严格落实《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大连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公告》(2016年第19号),确保同一地区税收执法的规范、统一。


  (四)推行说理式执法文书。逐步推行说理式行政执法文书,切实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增强执法工作的规范性、公开性和公信力,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2017年,按照“成熟一种,推行一种”的原则,先期推行说理式行政处罚文书,并形成了规范固定的文书范本。


  (五)不断提升征管信息化水平。以“互联网+政务服务”为引领,深化税收征管信息化改革,在工作职责、工作机制、办税模式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进行深化改革,搭建税收管理、纳税服务、行政监督“三位一体”的税收征管模式和纳税服务体系。在国家税务总局金税三期系统全面推广上线的基础上,结合大连市地方税务管理特点,按照“依托金税三期、突出地方特色”的建设思路,打造“以金税三期为基础、以两端应用平台为特色”的地方税收信息化系统,共建设税收征管、纳税服务、数据应用及政务党务4大类21个软件,实现互联网与税收工作深度融合,大幅度提升税务机关办税服务智慧化水平,进一步优化了办税流程,创新服务方式,让纳税人办税更方便、更快捷、更有效率。


  (六)稳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机制。通过细化流程建规则、分类管理建“两库”、结合实际建平台和突出效能抓计划、针对岗位抓培训、对口衔接抓合作,以“三建三抓”确保“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稳步高效推进。2017年,直属稽查机构共立案稽查459户,其中随机抽查案源323户,占70.37%,其余为风控部门推送高风险案源和检举等案源,同时按规定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一单两库一细则”,在市局门户网站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全面公开随机抽取的被查企业名单和查处结果,多渠道的公开方式,营造更加透明的营商环境,切实提升监管效能。


  (七)持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连续第四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出5大类16项48个便民办税措施,持续打造特色纳税服务品牌,不断提升纳税人的满意度、遵从度和获得感。


  五、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


  (一)深入推进内控机制建设。按照“再梳理、再整合、再完善,再提高,严格规范,严肃监督,严控风险”的工作要求,扎实做好内控机制建设工作。着力深化风险管控和程序管控两大理念,以金税三期特色软件(地方)建设为契机,将内控机制建设要求全面融入税收征管信息化体系。突出重点,推动内控功能持续优化,把不断推进内控功能内生化作为内控机制建设的重中之重。积极探索建立一条内控与业务紧密结合、运行顺畅的标准化、示范性内控信息化路径,努力实现软件的内控功能内生化和人员的内控行为自觉化。


  (二)自觉接受外部监督。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2017年,办理人大建议6件、办理政协提案18件,办理回复率、满意率均达到100%。


  六、完善权力救济和纠纷化解机制


  (一)依法开展行政复议工作。通过行政复议意见书和行政复议建议书等形式,充分发挥税务机关自我纠错能力,及时纠正税务机关不当的行政行为,从而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防范执法风险。积极发挥行政复议解决税收争议主渠道作用,进一步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工作体制及和解、调解等制度,统筹、协调、处理税务行政争议,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二)加强和改进行政诉讼应诉工作。高度重视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积极支持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接受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监督。


  (三)积极排查化解涉税矛盾。坚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紧紧围绕“保稳定、促和谐”的总体目标,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原则,认真排查化解各类矛盾纠纷。通过民心网诉求平台受理群众诉求51件,均按时予以回复办结,全部被民心网评为五星件;通过民心网政民互动平台受理群众咨询14件,网友评价非常满意7件,占50%,其余均被评为满意。通过民意网受理群众诉求81件,回复率达到100%,群众满意率达到96.77%。办理信访案件2件,反馈率达到100%。


  七、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和市政府政务公开有关要求,2017年,依法主动公开税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135份,其中国家税务总局文件123份,本局文件12份;公开通知公告125条,其中市局公告42条,基层局公告83条,违法公告3条,欠税公告18条;公开常见问题241件,每月通过大连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系统发布部门工作动态20条,受理依申请公开230件,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同时我局将大连市政府公开网站“中国大连”链接至我局门户网站,并在我局门户网站与“中国大连”网站公开办税指南、监督举报方式、机构设置、职能信息、部门财务预算信息、大宗物品采购招标等信息,并实行动态调整。


  八、增强全社会税收法治观念


  (一)提升税务干部法治意识和能力。继续组织做好2017年领导干部学法工作,不断强化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努力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组织开展2017年依法行政培训,邀请专家授课,不断增强税务人员法治意识。加大公务员初任培训中法律知识培训力度,健全税收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组织开展通用法律知识、税收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等专题培训,提高税务人员依法行政能力。


  (二)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围绕“深化税收改革、助力企业发展”的主题,多角度开展宣传活动,全面展示我局在助力营商环境建设、促进改革任务落实和帮助企业减税降负等方面的成果,进一步增强纳税人获得感,凝聚社会共识。


  (三)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精心实施年度纳税信用评价,与国税局联合科学组织实施信用等级评价,调整完善评价系统,采用信息化手段准确把握指标口径及扣分标准。规范信用信息管理和公示,按照要求向“信用大连”等平台推送纳税信用信息。建立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设计开发“双公示”管理系统,确保“双公示”信息数据的准确性、规范性、及时性。


  九、加强税收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一)落实税收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重新梳理自2001年以来我局人员参加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地税局执法资格考试情况和符合免试条件人员情况,为符合条件的税务干部重新制作发放了总局的税收执法资格证书。组织新录入公务员和军转干部参加全国税务执法资格考试,考试通过率70%。


  (二)健全完善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法律顾问工作制度,明确了法律顾问工作的基本原则、重点工作内容及相关要求,确立了到2020年全面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现代化建设相适应的,更加成熟、稳定的税收法律顾问制度体系的总目标,为推进全面依法治税,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提供了有利保障。


  (三)全面推行公职律师制度。建立公职律师相关工作制度,通过全过程参与税收法制工作,全面提高公职律师的综合素质,增强工作活力和效率,切实加强对我局公职律师的培养和使用。2017年,公职律师人均办理事项25.8件,涉及规章制度起草、行政争议案件办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等多方面,较好的发挥了应有地作用。


  十、健全依法治税领导体制机制


  (一)全面加强党组对依法治税工作的领导。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和市政府关于加强党组对依法治税工作的领导的明确要求,我局制定了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工作制度,充分发挥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在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领导核心作用。市局主要负责同志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党组其他成员为领导小组成员,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集体研究依法治税工作重大问题,审议依法治税工作规划,作出推进依法治税重大决策部署,统筹和监督全市地税系统依法治税各项工作。


  (二)继续开展法治税务基地创建工作。继续开展全市地税系统法治基地创建工作,将法治基地创建活动贯穿于“十三五”时期依法治税工作全过程,作为推进基层税务机关依法治税的重要载体和有力抓手,充分发挥法治基地带头示范和引领引导作用,扎实推进全市地税系统法治税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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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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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辽宁省网上税务局初步整合上线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为了向您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对原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电子税务局实施初步整合,形成“辽宁省网上税务局系统”。辽宁省网上税务局将于2018年6月15日24时正式上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初步整合内容


  通过本次整合,实现了全省(不含大连)纳税人网上办理各类涉税事项的渠道统一、登录统一、界面统一以及主要关联业务一次联动办结(《关联业务一次办结内容清单》详见附件1)。清单中列明的业务,您在网上税务局办理成功后,系统将自动完成国税、地税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同步,无需重复办理。清单中未列明的业务,仍按照原来方式操作。(操作手册详见附件2、3)


  二、登录方式


  整合后的辽宁省网上税务局系统提供网页版、客户端版、手机APP等多种访问方式,每种访问方式均已实现原国税、地税用户信息整合、数字证书互认。您可选择任何访问方式登录系统,并按照软件提供的业务功能,同时办理国地税业务。辽宁省网上税务局不在实时划款环节校验数字证书。


  (一)网页版


  您可通过进入辽宁省税务局官网,点击“网上税务局”即可登录,或者通过录入IP地址:http://wsbs.ln-n-tax.gov.cn:9911/gdsgj/gds_index.html进入网上税务局,然后根据提示进行相关业务的办理操作。


  (二)客户端版


  如果您下载安装过辽宁省国税局网上办税服务厅、辽宁省地税局电子税务局客户端,打开软件即可自动升级至最新版本;如果未安装过上述客户端,您可以通过网上税务局中“下载专区”模块进行下载,或点击附件中的链接直接下载(详见附件4—7)。


  (三)手机APP


  “辽宁国税·办税通”手机APP更名为“辽宁税务·办税通”手机APP,您可以通过扫描省局网站右上角[两微一端]模块中的二维码或通过应用商店搜索“辽宁税务·办税通”进行下载。


  三、运维热线


  为保障辽宁省网上税务局系统平稳运行,给广大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网上办税服务,运维服务电话将保持运行、继续服务。


  具体情况如下:


  (一)办理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申报、通用机打发票开具、增值税发票代开等原国税涉税事项业务的运维支持电话为:400-011-0088。


  (二)办理附加税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环保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残疾人保障金、社会保险费申报、自然人申报等原地税涉税事项业务的运维支持电话为:024-23205098。


  (三)如果您是使用辽宁省数字证书认证中心CA证书的纳税人,关于证书领用、激活、挂失以及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时的运维支持电话为:024-23871858。给您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


  附件:


  附件:


  1:关联业务一次办结内容清单


  2:辽宁省网上税务局(客户端)操作手册


  3:辽宁省网上税务局(网页版)操作手册


  4:辽宁省网上税务局(全功能)


  5:辽宁省网上税务局(增消)


  6:辽宁省网上税务局(地方税费)


  7:普通发票网络服务系统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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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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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以下简称“辽宁省税务局”)挂牌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组建的辽宁省税务局,办公地址为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56号,邮政编码:110016,联系电话:024-23185002;设辽宁省税务局马路湾办公区,办公地址为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162号,邮政编码:110001,联系电话:024-23238007。原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合并后名称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辽宁省税务局稽查局”),临时办公地址分别设在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56号、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162号,邮政编码分别为:110016、110001,联系电话:024-23185014、024-23291148。原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局暂挂中国税务原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局办公区临时标识牌,办公场所及办税服务厅地址不变。


  二、原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立案检查的未结案件,统一由辽宁省税务局稽查局承接,按照原检查范围继续办理,与原检查范围所列税种直接相关的税费一并处理。


  三、原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局承担的所有业务(含有关服务事项)由中国税务原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局办公区承接,服务电话等事项不变。


  四、辽宁省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暂不包括财务印章,下同),以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的名称开展工作,原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辽宁省税务局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五、辽宁省税务局挂牌后,原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辽宁省税务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辽宁省税务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六、原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行政相对人等对辽宁省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七、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可统一办理原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费业务“一键咨询”。


  八、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九、辽宁省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原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十、辽宁省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机关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链接:相关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公告》内容作出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生效日期以及适用对象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省、市、县三级新税务机构将分级挂牌。《公告》是对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以下简称“辽宁省税务局”)挂牌后的有关事项的明确。即,辽宁省税务局于2018年6月15日挂牌,《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挂牌后,仅辽宁省税务局要按照《公告》规定执行,此时,市、县税务机关尚未挂牌,因而不适用《公告》。


  二、辽宁省税务局挂牌后,办公场所及联系电话如何变化?


  辽宁省税务局挂牌宣告一个新的机构组建,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随之发生改变。新组建的辽宁省税务局,办公地址为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56号,邮政编码:110016,联系电话:024-23185002;设辽宁省税务局马路湾办公区,办公地址为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162号,邮政编码:110001,联系电话:024-23238007。


  三、辽宁省税务局挂牌后,税务行政执法主体如何变化?


  辽宁省税务局挂牌即意味着税收执法主体发生改变。《公告》明确挂牌后要以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辽宁省税务局要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原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二是辽宁省税务局涉及的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要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四、辽宁省税务局挂牌后税费业务如何衔接?


  辽宁省税务局挂牌后,将承继原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机关税费征管的职责和相关工作。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原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机关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以及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以审批的延期缴纳税款业务为例,原辽宁省国家税务局或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机关审批的可延期缴纳的税款,在辽宁省税务局挂牌后,该审批的事项仍处于有效期的,则依法继续有效。


  (二)原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机关已受理但尚未办结的事项,由辽宁省税务局继续办理。以核销死欠税款为例,原辽宁省国家税务局或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机关在挂牌前受理了纳税人核销死欠税款申请的,挂牌后,由辽宁省税务局为纳税人继续办理。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税务证件、资格、证明继续有效。


  五、辽宁省税务局如何为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


  挂牌后,原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机关的金税三期核心征管子系统仍需要并行一段时间,为确保相关涉税费事项能够有序运转,《公告》明确,辽宁省税务局对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涉税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但统一以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名称对外开展工作。


  六、对辽宁省税务局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相对人等对辽宁省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七、如何理解“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辽宁省税务局对税费征收等事项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办理原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机关同一税收业务事项,如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合并分立情况报告等,可能出现重复报送、多头办理的问题。为解决该问题,《公告》明确,纳税人在辽宁省税务局办理涉税事宜时,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同一涉税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八、纳税人领用的发票和在用税控设备在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辽宁省税务局挂牌后会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原由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各类通用发票和印有企业名称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不需要重新购买。


  九、税务机关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在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辽宁省税务局挂牌后会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挂牌前已由原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需要说明的,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不存在挂牌前后变化的问题,因此《公告》明确,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仍然继续使用。


  十、税务机关已制发的税务检查证件在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辽宁省税务局挂牌后会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机关制发的尚在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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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对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大连市税务局)对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二、制定《公告》的必要性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开展文件清理工作,有利于税务机关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和放管结合,为纳税人降低制度性成本,激发市场活力,也有助于完善税法体系,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和加强法治建设,尤其是在此次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程中,做好文件清理工作是切实解决好改革后机构合法性、执法合法性和执法规范统一性问题的重要前提。因此,大连市税务局将日常清理与定期清理相结合,并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有关要求,在清理结束后统一对外发布清理结果,确保税务机关规范执法,便于纳税人及时了解掌握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的变化情况。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经过本次清理,修改部分条款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共15件,条款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文本已经在大连市税务局门户网站重新予以发布。


  四、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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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沈抚新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沈抚新区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沈抚新区税务局(以下简称“沈抚新区税务局”)挂牌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组建的沈抚新区税务局,办公地址为辽宁省抚顺经济开发区芳庭街7号,邮政编码:113000,联系电话:024-53950088。


  二、沈抚新区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暂不包括财务印章,下同),以国家税务总局沈抚新区税务局的名称开展工作,原辽宁省沈抚新区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沈抚新区分局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沈抚新区税务局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三、沈抚新区税务局挂牌后,原辽宁省沈抚新区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沈抚新区分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沈抚新区税务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沈抚新区税务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四、原辽宁省沈抚新区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沈抚新区分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行政相对人等对沈抚新区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五、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可统一办理原辽宁省沈抚新区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沈抚新区分局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费业务“一键咨询”。


  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辽宁省沈抚新区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沈抚新区分局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辽宁省沈抚新区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沈抚新区分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七、沈抚新区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原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八、沈抚新区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辽宁省沈抚新区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沈抚新区分局机关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沈抚新区税务局

  2018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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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沈抚新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启用税收业务专用章的公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总体部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2018年4号发布)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决定启用税收业务专用章,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收业务专用章样式


  税收业务专用章形状为圆形,上方环边为税务机关名称;下方为“税收业务专用章”字样,办税服务厅使用多枚同样印章,可在“税收业务专用章”字样下方居中小括号内使用阿拉伯数字编号以区别使用。


  二、税收业务专用章启用时间


  自办税服务厅所属新税务机构挂牌之日起,启用税收业务专用章。


  特此公告。


  附件:


  1.税收业务专用章样章.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启用税收业务专用章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3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启用税收业务专用章的公告》的解读


2018-07-05  


  一、公告的背景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总体部署,统一办税服务厅使用的业务印章,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决定启用税收业务专用章。为了让广大纳税人及时了解税务机关启用税收业务专用章的范围、样式及时间,发布本公告。


  二、公告的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2018年4号发布)以及《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对税收业务专用章的要求,发布本公告。


  三、公告的内容


  (一)明确了税收业务专用章的样式。


  税收业务专用章形状为圆形,上方环边为税务机关名称;下方为“税收业务专用章”字样,办税服务厅使用多枚同样印章,可在“税收业务专用章”字样下方居中小括号内使用阿拉伯数字编号以区别使用。


  (二)明确了税收业务专用章的启用时间。


  自办税服务厅所属新税务机构挂牌之日启用税收业务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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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各区、市(县)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部分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第二条条款废止,附件二废止。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为确保我大连市各区、市(县)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新税务机构挂牌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各区、市(县)新税务机构于2018年7月5日挂牌,承继原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原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原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分局)、稽查局、办税服务厅暂以所属新税务机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工作,原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新税务机构名称及办公地址详见《各区、市(县)新税务机构名称及办公地址》(附件1)。


  二、[条款废止]各区、市(县)新税务机构另设办公区,共计137个。


  办公区名称及办公地址详见《各区、市(县)新税务机构另设办公区名称及办公地址》(附件2)。


  三、各区、市(县)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


  办税服务场所、服务范围、办公地址、联系电话详见《办税服务厅名称及办公地址》(附件3)。


  附件:


  1.各区、市(县)新税务机构名称及办公地址


  2.[附件废止]各区、市(县)新税务机构另设办公区名称及办公地址


  3.办税服务厅名称及办公地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各区、市(县)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2018-07-05


  一、《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各区市(县)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按照总局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各区、市(县)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挂牌。为了保障机构改革平稳有序开展,大连市税务局在国家税务总局32号公告基础上,就各区、市(县)税务局挂牌后有关事项补充公告。


  二、各区、市(县)税务局挂牌后,税务行政执法主体如何变化?


  新税务机构挂牌即意味着税收执法主体发生改变。《公告》明确挂牌以后要以新税务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大连市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的职责和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各区、市(县)税务局承继。


  原大连市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分局)、稽查局、办税服务厅暂以所属新税务机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工作。


  新税务机构要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原国税、地税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三、各区、市(县)税务局挂牌后,纳税人如何办税?


  除了已经整合的大连市网上税务局和移动办税终端外,纳税人还可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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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时效性:条款失效

法规沈政办发[2017]32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企业正常跨区迁移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到期失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企业正常跨区迁移管理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9日



  沈阳市企业正常跨区迁移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破除我市企业正常跨区迁移(以下简称企业迁移)工作中的行政障碍,规范行政管理行为,建立健全企业有序流动长效机制,进一步营造企业发展良好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异地经营企业税务登记变更工作的指导意见》(沈政发[2016]47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沈政发[2016]6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迁移的相关行为。


  第三条迁移企业范围包括除个体工商户外各类纳税的市场主体。


  第四条市政府办公厅、市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统计局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迁移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坚持企业自主自愿的原则,依法依规解决企业迁移问题。严禁以享受优惠政策为目的的企业非正常流动,坚决杜绝地区间争抢存量税源户现象;严禁变相施压,违背企业意愿,强制推进企业迁移的行为;杜绝擅自设置附加条件、增加审批流程、变更申请要件、超时办理企业迁移、不积极配合服务企业、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等不良现象。


  第二章 工商登记迁移办理


  第六条企业办理工商登记迁移,具体程序如下:


  (一)企业向迁入地工商登记机关申请迁入登记,并获取《企业迁移登记调档通知函》;


  (二)企业持《企业迁移登记调档通知函》向迁出地工商登记机关申请迁出登记;


  (三)经迁出地工商登记机关同意后,企业向迁入地工商登记机关申请企业住所变更登记。


  第七条企业办理工商登记迁移,应当提交下列7个要件:


  (一)《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关于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决议或者决定:


  1.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2.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4.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四)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法定代表人签署)。


  (五)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六)企业营业执照及副本。


  (七)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报经批准的,要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第八条经审查合格的,迁出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工商登记迁出时限为1个工作日;迁入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工商登记迁入时限累计为2个工作日。对提交资料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工作人员要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对不予变更登记的企业,要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通知企业进行整改,再审合格后,准予迁移。


  第三章 国税登记迁移办理


  第九条企业在办理完毕工商登记迁移后,申请办理国税登记迁移。


  第十条企业办理国税登记迁移,具体程序如下:


  (一)企业向迁出地国税办税服务厅申请迁出登记;


  (二)迁出地国税办税服务厅对迁移企业初审报经市国税局调整完毕后,由迁出地国税办税服务厅通知企业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


  (三)企业凭《税务事项通知书》向迁入地国税办税服务厅申请迁入登记。


  第十一条企业办理国税登记迁移,应当提交下列3个要件:


  (一)《变更税务登记表》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新领用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企业办理国税登记迁移时,须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提交材料是否准确;


  (二)提交材料是否完整合法;


  (三)身份证明是否与本人一致;


  (四)对增值税一般人企业应审核受理迁移前报税及收缴“金税卡”、“报税卡”情况;


  (五)申请迁移时上一月或季度所属期的纳税申报工作及结清税款情况;


  (六)企业清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情况;


  (七)企业结存发票的,发票验旧或缴销、企业《发票领购簿》收缴情况;


  (八)企业有关税务资格取消情况;


  (九)企业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证件缴销情况;


  (十)企业违法违章、在查案件情况。


  第十三条经审查合格的,迁出地国税办税服务厅办理国税登记迁出时限为2个工作日;迁入地国税办税服务厅应于企业递交迁入申请当日办结国税登记迁入。对提交资料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工作人员要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对不予变更登记的企业,要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通知企业进行整改,再审合格后,准予迁移。


  第四章 地税登记迁移办理


  第十四条企业办理地税登记迁移,具体程序如下:


  (一)企业向迁出地地税办税服务厅申请迁出登记;


  (二)迁出地地税办税服务厅对迁移企业审查合格后,向企业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迁移通知),并口头告知企业于3个工作日后向迁入地地税办税服务厅申请迁入登记;


  (三)企业向迁入地地税办税服务厅申请迁入登记。


  第十五条企业办理地税登记迁移,应当提交下列2个要件:


  (一)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六条企业办理地税登记迁移时,须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提交材料是否准确;


  (二)提交材料是否完整合法;


  (三)身份证明是否与本人一致;


  (四)企业清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情况;


  (五)企业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证件缴销情况;


  (六)企业是否有在查案件等情况。


  第十七条经审查合格的,迁出地地税办税服务厅即时办结地税登记迁出;迁入地地税办税服务厅应于企业递交迁入申请当日办结地税登记迁入。对提交资料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工作人员要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对不予变更登记的企业,要当面答复,并说明理由,通知企业进行整改,再审合格后,准予迁移。


  第五章 纳税百强企业迁移办理


  第十八条纳税百强企业是指申请迁移时前一年度纳税总额位列我市所有纳税企业前100名(含)的企业。


  第十九条纳税百强企业迁移工作经联席会议同意后正式启动。


  第二十条启动纳税百强企业迁移工作所需前置程序具体如下:


  (一)纳税百强企业提交迁移申请。


  (二)召开联席会议审议纳税百强企业迁移工作。


  (三)经联席会议同意后,市政府办公厅书面通知纳税百强企业迁出地与迁入地,依据市财政局提供的该企业前一年或前三年平均财力基数,进行财力划转协商,于10个工作日内签订协议。逾期未签订协议的,由市政府决定财力划转标准,有关地区和部门据此执行。


  (四)市政府办公厅书面通知纳税百强企业启动迁移工作。


  第二十一条纳税百强企业持市政府办公厅书面通知,依据前条款规定办理工商、国税、地税登记迁移。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市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要采取明察暗访、实地调研等方式,定期对本系统内企业迁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地区要做好自查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监督检查本地区企业迁移工作开展情况,有效杜绝“吃拿卡要”、“生冷硬”等现象发生,确保企业迁移工作顺畅、高效。


  第二十三条通过政府网站、12345热线、市有关部门监督电话等载体,畅通企业诉求渠道,及时了解、解决企业迁移困难、问题。市有关部门监督电话:


  市政府办公厅:22739103、22720321


  市营商局:83962592


  市工商局:24011822


  市国税局:22563148


  市地税局:22660066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坚持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办公厅每月召开联席会议,通报企业迁移工作开展情况。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17年11月30日;由市政府办公厅、市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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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6-09
文号:沈政办发[2017]3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沈政办发[2017]105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企业正常跨区迁移管理细则[修订]》的通知[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沈政办发[2019]33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企业跨区迁移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本法规自2019年11月14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企业正常跨区迁移管理细则(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20日



  沈阳市企业正常跨区迁移管理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破除我市企业正常跨区迁移(以下简称企业迁移)工作中的行政障碍,规范行政管理行为,建立健全企业有序流动长效机制,进一步营造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异地经营企业税务登记变更工作的指导意见》(沈政发[2016]4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迁移的相关行为。


  第三条 迁移企业范围包括除个体工商户外各类纳税的市场主体。


  第四条 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市政府办公厅、市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统计局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迁移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坚持企业自主自愿的原则,依法依规解决企业迁移问题。严禁以享受优惠政策为目的的企业非正常流动,坚决杜绝地区间争抢存量税源户现象;严禁变相施压,违背企业意愿,强制推进企业迁移的行为;杜绝擅自设置附加条件、增加审批流程、变更申请要件、超时办理企业迁移、不积极配合服务企业、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等不良现象。


  第二章 工商登记迁移办理


  第六条 企业办理工商登记迁移,具体程序如下:


  (一)企业向迁入地工商登记机关申请迁入登记,并获取《企业迁移登记调档通知函》;


  (二)企业持《企业迁移登记调档通知函》向迁出地工商登记机关申请迁出登记;


  (三)经迁出地工商登记机关同意后,企业向迁入地工商登记机关申请企业住所变更登记。


  第七条 企业办理工商登记迁移,应当提交下列要件:


  (一)《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关于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决议或者决定:


  1.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2.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4.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四)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法定代表人签署)。


  (五)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六)企业营业执照及副本。


  (七)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报经批准的,要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第八条 经审查合格的,迁出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工商登记迁出时限为1个工作日;迁入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工商登记迁入时限累计为2个工作日。对提交资料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工作人员要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对不予变更登记的企业,要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通知企业进行整改,再审合格后,准予迁移。


  第三章 国税登记迁移办理


  第九条 企业在办理完毕工商登记迁移后,申请办理国税登记迁移。


  第十条 企业办理国税登记迁移,具体程序如下:


  (一)企业向迁出地国税办税服务厅申请迁出登记;


  (二)迁出地国税办税服务厅对迁移企业初审并报经市国税局调整完毕后,由迁出地国税办税服务厅通知企业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


  (三)企业凭《税务事项通知书》向迁入地国税办税服务厅申请迁入登记。


  第十一条 企业办理国税登记迁移,应当提交下列要件:


  (一)《变更税务登记表》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新领用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 企业办理国税登记迁移时,须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提交材料是否准确;


  (二)提交材料是否完整合法;


  (三)身份证明是否与本人一致;


  (四)对增值税一般人企业应审核受理迁移前报税及收缴“金税卡”、“报税卡”情况;


  (五)申请迁移时上一月或季度所属期的纳税申报工作及结清税款情况;


  (六)企业清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情况;


  (七)企业结存发票的,发票验旧或缴销、企业《发票领购簿》收缴情况;


  (八)企业有关税务资格取消情况;


  (九)企业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证件缴销情况;


  (十)企业违法违章、在查案件情况。


  第十三条 经审查合格的,迁出地国税办税服务厅办理国税登记迁出时限为2个工作日;迁入地国税办税服务厅应于企业递交迁入申请当日办结国税登记迁入。对提交资料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工作人员要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对不予变更登记的企业,要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通知企业进行整改,再审合格后,准予迁移。


  第四章 地税登记迁移办理


  第十四条 企业办理地税登记迁移,具体程序如下:


  (一)企业向迁出地地税办税服务厅申请迁出登记;


  (二)迁出地地税办税服务厅对迁移企业审查合格后,向企业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迁移通知),并口头告知企业于3个工作日后向迁入地地税办税服务厅申请迁入登记;


  (三)企业向迁入地地税办税服务厅申请迁入登记。


  第十五条 企业办理地税登记迁移,应当提交下列要件:


  (一)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六条 企业办理地税登记迁移时,须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提交材料是否准确;


  (二)提交材料是否完整合法;


  (三)身份证明是否与本人一致;


  (四)企业清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情况;


  (五)企业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证件缴销情况;


  (六)企业是否有在查案件等情况。


  第十七条 经审查合格的,迁出地地税办税服务厅即时办结地税登记迁出;迁入地地税办税服务厅应于企业递交迁入申请当日办结地税登记迁入。对提交资料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工作人员要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对不予变更登记的企业,要当面答复,并说明理由,通知企业进行整改,再审合格后,准予迁移。


  第五章 纳税百强企业迁移办理


  第十八条 纳税百强企业是指申请迁移时前一年度纳税总额位列我市所有纳税企业前100名(含)的企业。


  第十九条 纳税百强企业迁移工作经市联席会议同意后正式启动。


  第二十条 启动纳税百强企业迁移工作所需前置程序如下:


  (一)纳税百强企业提交迁移申请。


  (二)召开市联席会议审议纳税百强企业迁移工作。


  (三)经市联席会议同意后,市政府办公厅书面通知纳税百强企业迁出地与迁入地,依据市财政局提供的该企业前一年或前三年平均财力基数,进行财力划转协商,于10个工作日内签订协议。逾期未签订协议的,由市政府决定财力划转标准,有关地区和部门据此执行。


  (四)市政府办公厅书面通知纳税百强企业启动迁移工作。


  第二十一条 纳税百强企业持市政府办公厅书面通知,依据前条款规定办理工商、国税、地税登记迁移。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要采取明察暗访、实地调研等方式,定期对本系统内企业迁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地区要做好自查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监督检查本地区企业迁移工作开展情况,有效杜绝“吃拿卡要”、“生冷硬”等现象发生,确保企业迁移工作顺畅、高效。


  第二十三条 通过政府网站、12345热线、市直有关部门监督电话等载体,畅通企业诉求渠道,及时了解、解决企业迁移困难、问题。市直有关部门监督电话: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83962728市工商局:24011822市国税局:22563148市地税局:22660066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坚持联席会议制度,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市联席会议,研究解决企业正常跨区迁移问题。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企业正常跨区迁移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沈政办发[2017]32号)同时废止。由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市政府办公厅、市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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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1-20
文号:沈政办发[2017]105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大政发[2018]21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3个涉税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要求,做好改革前后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的平稳衔接,保证改革后机构合法性、执法合法性和执法规范统一性,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工作部署,我市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涉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清理,市政府决定对《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大政发[2007]74号)等3个涉税规范性文件作如下修改:


  一、《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大政发[2007]74号)


  第三条中“市地税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大政发[2015]43号)


  第二部分中“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三、《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减半征收小微型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大政发[2017]67号)


  第二部分中“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大连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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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大政发[2018]2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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