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发[2002]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5号),促进各类集贸市场的健康发展,不断规范和强化各类集贸市场的税收征管,保护合法经营,打击偷税行为,堵塞税收漏洞,保证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推进依法治税,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今年3月开始至8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集贸市场的税收专项整治,并结合这次整治工作,着眼于集贸市场税收管理秩序的长期稳定和不断完善,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集贸市场发展迅速,各类集贸市场在规模、数量、经营方式等方面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对于活跃城乡流通、改善人民生活、解决社会就业、增加财政收入等都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也必须看到,市场税收征管工作明显滞后于市场发展速度,各类集贸市场税收漏洞依然不小,有的甚至成了“逃税特区”。这种状况如不改变,势必影响市场秩序,造成税收流失,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进程。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是全国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规范和整顿税收秩序的重点之一,能否取得阶段性突破,对于规范经营行为,打击违法犯罪,维护市场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尽管集贸市场的经营主体已呈多元化,但个体工商户无疑占了绝大多数,惟其如此,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实际上也就是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加强市场税收征管,维护市场税收秩序,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长期任务。众所周知,社会主义大市场应当是统一的、开放的市场,而不是分割的、封闭的市场。若是在集贸市场中采取低税负政策,相对于全国“无形市场”而言,就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环境,破坏了“游戏规则”。为此,各级税务机关务必要把加强市场税收管理提高到关系市场经济命运和遵守WTO规则的高度加以认识,彻底摒弃地方保护主义,不折不扣地落实金人庆局长提出的“统一规范,全面整顿,积极引导,分类管理”的要求,把阶段性整治与规范日常征管有机结合,紧密依靠地方党委和政府,加强部门配合,精心组织部署,注意总结经验,有的放矢整改,实现专项整治的预期目标,进而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的长期稳定和不断完善奠定坚实基础,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向着统一性、开放性和法制化的方向迈进。

  二、抓住重点,扎实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检查。这次检查的重点是:年纳税额300万元以上的集贸市场中的所有业户;以批发为主要经营形式的集贸市场中的所有业户;其他集贸市场中的经营大户。检查内容包括六个方面:一是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业户实际经营额超过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不向税务机关主动申报的;二是建账业户发生设置虚假账户,账实不符,隐瞒收入,虚假申报等方面问题的;三是业户达到建账标准,不按规定建账的;四是发票的使用存在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五是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没有纳入税务管理的;六是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重点检查内容。具体要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22号)。

  三、大力开展清理漏征漏管户的工作。在集贸市场中,有一些业户不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游离税务管理之外,不履行纳税义务,不利于税务机关进行监控税源和户籍管理。对此,总局决定,结合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开展一次漏征漏管户尤其是个体工商户的清理工作。在清理过程中,各地税务机关要紧紧依靠工商、公安等有关方面的配合,国地税统一行动,协同作战,形成合力,做好清理工作。并以此为基础,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防止漏征漏管的措施,特别是要引入信息化手段,加快部门信息交换,完善纳税户籍管理,强化税源有效监控。

  四、全面调整定额,提高业户的税负水平。在业户尚未实现全面建账之前,适时、适当地调整定额仍然是税收征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它对完成税收任务和实现公平税负起着积极作用。总局要求,对各类集贸市场以及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全面进行一次定额调整工作,进一步缩小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和业户实际经营额的差距,有效改变目前存在的定额偏低、税负偏轻、管理偏松的状况。在此基础上,要逐步加强定额管理,大力推行电脑核定定额的方法,通过计算机程序控制,把各项核定要素和参数程式化,改变长期以来人工核定定额的随意性,以适应集贸市场和个体税收管理的发展需要。

  五、加强发票管理,强化以票控税。发票是业户进销货物情况的凭证,有效控制发票使用,对掌握业户经营情况起着重要作用。在集贸市场和所有个体工商户中,要积极开展发票有奖和发票查询活动,鼓励消费者向经营者索取发票和学习辨别真伪发票的方法,促使经营者开发票、开真票、真实开,进而使税务机关有效掌握业户的经营额。每个省都要先确定试点,取得经验后再推广。同时,要贯彻“以票控税”的原则,在具备条件的市场和业户中可试行使用税控收款机,并制定与其配套的管理办法,建立监督机制,为全面推广税控收款机积累经验。

  六、坚持查账征收的方向不动摇,积极而又稳妥地继续开展建账工作。自1997年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建账以来,各地税务机关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有些地区,对建账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没有达到建账工作的进度要求。为此,总局进一步强调,各地要总结经验,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2号),继续推进建账工作。要求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业户,要有计划、分步骤的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凭合法有效的凭证,如实记载经营事项,正确核算盈亏,进而实现纳税人如实申报,税务机关查账征收。对应建账不建账或建假账的业户,要按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从高核定征收。

  七、纠正地方擅自减免税政策。对一些地方政府擅自出台的市场减免税政策和口头指示税务机关降低业户定额的做法,总局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坚持原则,一是向地方政府宣传税收法律、法规;二是要坚决抵制;三是如实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对目前仍在执行的地方政府擅自出台的减免税政策,税务机关必须予以纠正,并将有关情况向省级税务机关报告,省级税务机关要分别上报省政府和税务总局。

  八、分类指导,综合治理。各地税务机关要根据市场的规模、经营特点和税收收入,划分不同的类型,对不同类型的集贸市场采取相应的管理形式,对于规模大、专业性强的市场,设置专门机构,合理配置人力,实行专管;对小型集贸市场在加强定额管理及巡回检查的基础上,可委托有关单位代征。与此同时,加强部门配合,广泛借助社会力量,建立健全有效的防范机制,特别是要与工商、公安、街道办事处、市场管理组织等单位建立规范的合作关系,及时沟通信息,协同行动,综合治理。此外,要完善协税护税形式,发展协税积极分子,协助税务机关掌握业户经营变化情况,建立有效的协税护税网络。

  九、广泛进行纳税意识教育。必须看到,存在于市场的偷税现象与业户纳税意识低直接相关,进一步提高业户的纳税意识是税务机关的重要任务。各地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市场业户比较集中的特点,寓教于治,大张旗鼓地开展税收与税法普及教育工作,使业户了解税法知识和税收征管程序,提高业户对税收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纳税自觉性。在宣传方法上,要力求通俗易懂、喜闻乐见,注重典型引导,对积极纳税的优秀人物和事迹要给予表扬,对典型偷税案例要给予曝光。并要以此为契机,把税收宣传融入日常税收征管之中,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宣传,使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更多更好地了解税收,理解税收,支持税收,从而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十、注重调查研究,加强信息沟通。今年是中央确定的“调查研究年”。各地要以这次专项整治工作为契机,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深入解剖市场税收,分行业、分经营规模、分商品大类摸清底数,分别测算出毛利率、纯利率,为促进建账、核准定额和规范管理打下基础。与此同时,在整治工作期间,要及时沟通工作进展情况,每一阶段工作结束,都要以简报形式上报总局,遇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9月15日前要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同时还要就清理漏征漏管户、调整纳税定额、业户建账等工作提交专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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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3-12
文号:国税发[2002]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2002]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1年全国税务稽查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统计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2001年全国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情况通报如下:

  一、全国税务稽查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总体情况

  (一)检查户数、检查面。2001年全国6232个税务稽查机构共检查260万纳税户,检查面为10.6%,查出有税务违法问题的纳税户142万户,查实率为54.7%。

  国税系统3022个稽查机构共检查141万纳税户,检查面为12.5%,查出有税务违法问题的纳税户69万户,查实率为49.4%。

  地税系统3210个税务稽查机构共检查119万纳税户,检查面为9%,查出有税务违法问题的纳税户73万户,查实率为61%。

  (二)查补入库总额及入库率。稽查查补总额409亿元,其中:查补税款343亿元。实际入库总额370亿元,其中:入库税款319亿元。全国平均入库比例为90.6%,比上年同期降低2.8个百分点,比总局提出的85%的比例高出5.6个百分点。

  国税系统查补总额为215亿元,其中:查补税款179亿元,实际入库总额190亿元,其中:入库税款162亿元,平均入库比例为88.3%,比上年同期降低5.7个百分点。

  地税系统查补总额194亿元,其中:查补税款164亿元,实际入库总额180亿元,其中:入库税款157亿元,平均入库比例为93.2%,比上年同期提高0.4个百分点。

  (三)罚款比例。全国平均罚款比例高于总局确定的目标,平均罚款比例为14%,比上年同期增长1.6个百分点,比总局提出的10%的比例高出4个百分点。其中:国税局平均罚款比例为16.7%,比上年同期提高1.9个百分点,地税局平均罚款比例为11.2%,比上年同期提高1.6个百分点。

  (四)税款流失比例。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平均税款流失比例为11.2%,比上年降低0.3个百分点。其中:国税局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平均税款流失比例为9.7%,比上年降低0.5个百分点;地税局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平均税款流失比例为13.5%,比上年降低0.2个百分点。

  (五)结案率。全国共查结税收违法案件138万户,结案比例为97.4%,比上年同期提高0.8个百分点。其中:国税局查结税收违法案件69万户,结案比例为98.9%,比上年同期提高0.7个百分点。地税局查结税收违法案件69万户,结案比例为95.9%,比上年同期提高1.6个百分点。

  (六)大案要案查处。查处单位税收违法案件力度明显增强,查处个体税收违法案件力度下降。全国查处单位税收违法案件中,查补税款在100万元至500万元的纳税户2542户,比上年同期增加182户,增幅7.7%,涉及税款50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8亿元,增幅3.7%;查补税款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纳税户251户,比上年同期增加30户,增幅13.6%,涉及税款17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2.5亿元,增幅17%;查补税款在1000万元至1亿元的纳税户100户,比上年同期增加42户,增幅72.4%,涉及税款20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7.8亿元,增幅62%。查处个体税收违法案件中,查补税款在50万元至100万元的纳税户73户,比上年同期减少5户,减幅6.4%;查补税款在100万元以上的纳税户2户,比上年同期减少4户,减幅66.7%。

  国税局查补税款在100万元至500万元的纳税户1319户,比上年同期增加112户,增幅9.3%,涉及税款26.6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7亿元,增幅6.6%;查补税款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纳税户145户,比上年同期增加26户,增幅21.8%,涉及税款10.2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2亿元,增幅25.7%;查补税款在1000万元至1亿元的纳税户52户,比上年同期增加13户,增幅33.3%,涉及税款10.9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9亿元,增幅20.8%。查处个体税务违法案件中,查补税款在50万元至100万元的纳税户38户,比上年同期减少12户,减幅24%。

  地税局查补税款在100万元至500万元的纳税户1223户,比上年同期增加70户,增幅6.1%,涉及税款23.2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0.1亿元,增幅0.6%;查补税款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纳税户106户,比上年同期增加4户,增幅3.9%,涉及税款7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0.4亿元,增幅6.5%;查补税款在1000万元至1亿元的纳税户48户,比上年同期增加29户,增幅152.6%,涉及税款9.3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5.9亿元,增幅168.3%。查处个体税务违法案件中,查补税款在50万元至100万元的纳税户35户,比上年同期增加7户,增幅25%。

  (七)涉税案件移送。全国税务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税案件5985起,比上年同期增加2670起,增幅80.5%。其中:国税局移送案件5172起,比上年同期增加2476起,增幅91.8%;地税局移送案件813起,比上年同期增加194起,增幅31.3%。当年司法机关办理移送案件结案1859起,比上年同期增加526起,增幅39.5%。其中:国税局移送案件结案1374起,比上年同期增加473起,增幅52.5%;地税局移送案件结案485起,比上年同期增加53起,增幅12.3%。

  二、目前全国税务稽查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全国税务稽查工作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检查面、查实率各地相差悬殊。从国税局看,全国平均检查面为12.51%,而各地检查面最高的为58%,最低的为2%,两者相差56个百分点,检查面达到15%以上的有13个地区,检查面低于10%(不含10%)以下的有17个地区;查实率全国平均为49.4%,各地最高的为94%,最低的为13%,两者相差81个百分点,查实率达到55%以上的有16个地区,查实率低于40%(不含40%)以下的有10个地区。从地税局看,全国平均检查面为9.04%,各地检查面最高的为33%,最低的为1%,两者相差32个百分点,检查面达到15%(含15%)以上的有7个地区,检查面低于10%(不含10%)以下的有20个地区;查实率全国平均为61.03%,各地查实率最高的为94%,最低的为25%,两者相差69个百分点,查实率达到55%以上的有24个地区,查实率低于40%以下的有4个地区。

  二是查补总额各地增减不均衡。从国税局看,查补总额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幅最高的为青岛市国税局,增长118%,减少最多的为内蒙古国税局,减幅61%,国税局有29个地区查补总额不同程度的下降,其中,查补总额减幅20%以下的有13个地区,减幅达到50%以下的有甘肃、辽宁、内蒙古3个地区,分别减幅为52%、53%和61%。从地税局看,查补总额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幅最高的为北京市地税局,增长46%,减少最多的为青海省地税局,减幅40%,地税局有17个地区查补总额不同程度的下降,其中,查补总额减幅20%(含20%)以下的有5个地区。

  三是各地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工作力度差距较大,相差十分悬殊。

  从查补总额与工商税收收入之间的查补比例看,2001年国税局查补比例最高的是湖北省为7%,地税局查补比例最高的是广西和湖南省为8%,与最低的相比分别相差6个百分点。

  从人均检查纳税户数看,国税局人均检查纳税户数平均为21户,最高的为108户,最低的为4户,人均检查纳税户数高于20户(含20户)的有16个地区,人均检查纳税户数低于10户(不含10户)的有5个地区。地税局人均检查纳税户数平均为23户,最高的为62户,最低的为5户,人均检查纳税户数高于20户(含20户)的有16个地区,人均检查纳税户数低于10户(不含10户)的有3个地区。

  从人均查补税款来看,国税局人均查补税款平均为27万元,最高的为302万元,最低的为6万元,两者相差296万元。地税局人均查补税款平均为32万元,最高的为106万元,最低的为11万元,两者相差95万元。

  四是全国平均罚款比例和入库比例虽达到总局确定的目标,但处罚力度仍显不足,入库比例仍有差距,各地不平衡。从罚款比例看,低于总局确定的10%目标的国税局有6个地区,地税局有10个地区。从入库比例看,低于总局确定的85%目标的国税局有5个地区,地税局有2个地区。

  针对上述问题,各级税务机关领导务必给予高度重视,认真总结经验,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为此总局提出以下要求:

  一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有关规定,积极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特别是加强对大案要案的查处,各地要结合自身的情况,分析本地区税款流失较大的行业和经济类型,加大查处力度,把税款流失减少到最低限度,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二要提高案件分析能力,科学选案,既要加大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的检查面,检查面应达到20%以上,力争5年时间对所辖企业全部检查一遍,同时,还要提高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实率,查实率应达到55%以上,降低税收成本,并要提高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的结案率。

  三要统筹安排工作,合理利用人力资源,充分调动税务稽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发挥每一个人的聪明才智,提高办案技能,力争年人均检查纳税户数达到25户以上,缩小各地区之间查补总额与工商税收收入的查补比例和年人均查补税款之间的差距。

  四要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提高入库比例。对税收违法行为一定要从严查处,防止重责轻罚、罚不当责以及违法不究、执法不严的现象,对拒不缴纳罚款的要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积极采取税务行政强制措施,及时追缴税款、罚款及滞纳金。罚款比例和入库比例必须达到总局确定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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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3-13
文号:国税发[2002]2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经贸技术[2002]174号 关于印发《车用乙醇汽油使用试点方案》和《车用乙醇汽油使用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黑龙江、河南省人民政府,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为缓解石油资源短缺,改善环境,促进农业发展,实施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部署,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现将《车用乙醇汽油使用试点方案》及《车用乙醇汽油使用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车用乙醇汽油使用试点方案


  一、试点的必要性

  车用乙醇汽油的开发应用有利于促进农业发展、缓解石油资源短缺、改善大气环境,对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车用乙醇汽油在国外虽然已成功推广使用,但在我国还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它涉及粮食供给、变性燃料乙醇生产、汽油调合组分油的生产、车用乙醇汽油的混配、储运、销售、安全管理等多个环节,业务涉及多个部门,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使用试点工作是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总体规划中的一项重要的组成部分,在试点工作中,需明确责任,各司其责,通力配合,共同推进车用乙醇汽油使用试点工作的有序进行。

  二、试点目的

  通过车用乙醇汽油在局部范围内的使用,总结经验,发现并研究解决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完整、科学、可靠的车用乙醇汽油使用试点运行总结报告,形成生产、储运、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成套技术措施和管理办法,为下一步推广应用和制定政策、法规提供依据。

  三、组织领导

  车用乙醇汽油使用试点工作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家计委、财政部、公安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工商总局等有关部门统一组织领导,试点省、市成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车用乙醇汽油使用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分别负责组织开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市有关职能部门。

  四、试点范围及时间

  河南省参加车用乙醇汽油使用试点的城市为郑州市、洛阳市、南阳市,黑龙江省参加车用乙醇汽油使用试点的城市为哈尔滨市、肇东市,共5个城市。试点周期为12个月,2003年6月30日前完成试点工作。试点启动的具体时间由各试点城市根据准备情况,报所在省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五、试点启动与管理

  试点期间,为了保障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变性燃料乙醇和车用乙醇汽油的生产、供应实行指定经营。

  河南省、黑龙江省及各试点城市有关部门在省、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根据职能范围负责对试点各个环节进行监督管理。

  试点启动前,各城市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按有关要求,对参加试点的所有环节进行全面检查,符合要求的,由试点城市领导小组报省领导小组批准后启动试点,并报国家经贸委等有关部门备案。

  六、试点期间的财政税收价格政策

  (一)免征河南省天冠集团公司、黑龙江省金玉集团公司生产调配车用乙醇汽油用变性燃料乙醇5%的消费税。

  (二)河南省天冠集团公司、黑龙江省金玉集团公司生产调配车用乙醇汽油用变性燃料乙醇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

  (三)河南省天冠集团公司、黑龙江省金玉集团公司生产调配车用乙醇汽油用变性燃料乙醇所使用的陈化粮享受陈化粮补贴政策。

  (四)车用乙醇汽油的销售价格按照《国家计委关于车用乙醇汽油定价原则的通知》(计价格[2001]1134号)的要求,执行与同标号普通汽油一致的价格。

  (五)执行上述政策后,变性燃料乙醇生产和变性燃料乙醇在调配、销售过程中发生的亏损,由国家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方案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

  七、跟踪与总结

  试点期间,试点城市领导小组要组织有关单位,按各自职能分工负责跟踪车用乙醇汽油生产、储运、供应、销售及使用情况,及时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问题,重大情况及时报国家经贸委。试点结束后,由两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分别起草各省车用乙醇汽油试点工作总结报告,于2003年7月底前报国家经贸委,并抄报各有关部门。国家经贸委将据此组织有关部门对车用乙醇汽油使用试点工作进行总结,并上报国务院。


车用乙醇汽油使用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为确保车用乙醇汽油试点工作有序进行,根据《车用乙醇汽油使用试点方案》,特制定《车用乙醇汽油使用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一、试点范围及方式

  (一)河南省南阳市、黑龙江省肇东市先通过地方立法,实行封闭试点。两市城区范围内,除保留少数90号、93号车用汽油加油站,以供摩托车等特殊情况使用外,其余所有加油站由销售90号、93号车用汽油改为销售90号、93号车用乙醇汽油。

  (二)郑州市、洛阳市、哈尔滨市三个城市的试点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实行开放试点,三市各选定5个加油站,销售90号和93号车用乙醇汽油。主要向指定参加试点的车辆供应,同时向社会车辆销售。3-6个月后,根据试点情况,可进入第二阶段,先通过地方立法,实行封闭试点。在城区范围内,除保留少数90号、93号车用汽油加油站,以供摩托车等特殊情况使用外,其余所有加油站由销售90号、93号车用汽油改为销售90号、93号车用乙醇汽油。

  二、产品供应

  (一)河南省试点需要的变性燃料乙醇指定河南省天冠集团公司供应,车用乙醇汽油调合组分油指定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所属炼油厂供应,车用乙醇汽油指定由中石化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统一调配供应,其他单位一律不得从事车用乙醇汽油的混配及供应工作。

  (二)黑龙江省试点需要的变性燃料乙醇指定黑龙江省金玉集团公司供应,车用乙醇汽油调合组分油指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所属炼油厂供应,车用乙醇汽油指定中石油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统一调配供应,其他单位一律不得从事车用乙醇汽油的混配及供应工作。

  (三)中石化负责在郑州、洛阳和南阳三个城市各建一个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负责上述三个城市车用乙醇汽油的混配和供应工作。

  (四)中石油负责在哈尔滨和肇东两市各建一个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负责上述二个城市车用乙醇汽油的混配和供应工作。

  三、执行标准

  (一)变性燃料乙醇的生产执行《变性燃料乙醇》国家标准(GB18350-2001)。

  (二)车用乙醇汽油调合组分油的生产执行《车用乙醇汽油调合组分油》中石化企业标准(Q/SHR010-2001)。

  (三)车用乙醇汽油的生产执行《车用乙醇汽油》国家标准(GB18351-2001)。

  (四)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的建设执行《〈石油库设计规范〉车用乙醇汽油调合设施补充规定》中石化企业标准(SHQ003-2001)。

  (五)参加车用乙醇汽油试点的加油站参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规范〉车用乙醇汽油补充规定》中石化企业标准(SHQ002-2001)进行建设或改造。

  (六)试点城市有条件的地方在储运过程和加油站建设和改造过程中,应注意采取油气回收措施或有关技术,避免油气泄露产生污染。

  四、培训及服务

  (一)试点前,各有关单位要做好调配中心和加油站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二)各试点城市要指定汽车维修站,负责对试点过程中发生的车辆故障进行跟踪维修、保养,及时收集反馈试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试点城市应在中石油、中石化的技术支持下,于试点前,组织有关单位对指定维修站维修人员进行培训,并对参加试点的车辆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维护。

  (四)中国石化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负责车用乙醇汽油试点工作中的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技术咨询,研究解决相关技术问题,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并负责制订印发试点期间有关单位需要记录、整理、上报的各项技术数据表格。

  五、环境监测

  试点城市要加强对车用乙醇汽油生产、储运、销售和使用环节中的环境影响的监督管理,组织有关环保监测机构对试点前后污染物的排放情况进行监测。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污染物排放情况监测的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技术咨询,研究解决相关技术问题,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

  (一)封闭试点的城市,要组织有关环保监测机构,设置专门采样点,监测试点前后城市道路两侧、加油站及调配中心附近的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醛类、酮类等污染物排放情况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变化情况。

  (二)试点城市应组织有关环保监测机构对各类使用乙醇汽油的汽车排放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醛类、酮类等污染物的情况进行监测。

  (三)试点城市对以上监测情况要及时总结,定期以书面材料报送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并抄报国家经贸委等有关部门。

  六、宣传

  (一)各有关单位要大力宣传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重要意义,介绍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有关知识和注意事项,做好对汽车驾驶员的指导工作。

  (二)宣传工作由省、市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新闻单位的宣传口径由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科普宣传口径由中石油、中石化负责。

  七、总结

  (一)试点期间,郑州、南阳、洛阳、哈尔滨、肇东五个城市领导小组组织有关单位,按各自职能分工负责跟踪、车用乙醇汽油生产、储运、销售及使用过程中的情况,并总结经验,每二个月将书面材料报送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抄报国家经贸委等有关部门,抄送中石化、中石油。

  (二)两省试点结束后,由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做好本省车用乙醇汽油试点工作总结报告,上报国家经贸委等有关部门。

  (三)试点工作全部完成后,由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对车用乙醇汽油使用试点工作进行总结,并报国务院。

  (四)试点工作结束后,在国务院全面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前,试点省、市可继续按试点方案执行。

  河南、黑龙江两省及五个城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可根据试点方案、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本省、市的实际情况,为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政策,并抄报国家经贸委和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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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3-22
文号:国经贸技术[2002]17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2]2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机税控装置安装进度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加油机税控装置安装进度情况通报如下:

  据统计,截止到2002年3月1日,全国加油站74315个,加油机256943台,其中,中石化加油站20569个,加油机98051台;中石油加油站7902个,加油机35905台;社会加油站45844个,加油机122987台。目前,已经安装税控装置的加油机共有145587台,更换税控加油机72043台,安装和更换的合计217630台,占加油机总数的84.7%。其中,中石化安装了48685台,更换了30563台,完成了80.8%;中石油安装了19535台,更换了13580台,完成了92.2%;社会加油站安装了77367台,更换了27900台,完成了85.6%。各省市完成的情况(包括两大集团)按完成百分比排列(详见附表):

  ——完成100%的有(4个):陕西、吉林、上海(石化加油站IC卡联网)、甘肃。

  ——完成90—99%的有(16个):湖南97.7%、厦门97.3%、宁夏96.5%、宁波96.5%、云南96%、贵州95.7%、浙江95.5%、广西95.2%、四川93.4%、青岛93.3%、山东92.6%、大连92.4%、内蒙古91.4%、青海91.1%、江苏90.9%、山西90.5%。

  ——完成80—89%的有(8个):深圳89.7%、河北89.6%、福建89.4%、海南87.6%、黑龙江87%、安徽83.3%、江西81%、河南80.5%。

  ——完成70—79%的有(3个):北京76.6%、重庆72.2%、广东70%。

  ——完成60—69%的有(2个):新疆63.1%、天津60.8%。

  ——完成50%以下的有(2个):湖北45%、辽宁37.5%。

  为了确保在今年3月31日前完成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更换税控加油机任务,总局要求:

  一、各地国税局要认真贯彻2002年2月28日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整机防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3号)的各项要求,如期完成加油站税控改造任务,进而促进加油站的全面整治,使得加油站的税收管理有明显好转。

  二、对于那些税控改造工作量未达80%的地区,特别是刚进入安装阶段的地区,省局要组织督办组深入一线,主动依靠当地政府,协调与有关部门的关系,采取有力措施,克服一切困难,加倍努力完成;对于税控改造工作量超过80%的地区,也要抓紧做好扫尾工作,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同时,着手实施初始化和数据采集等各项准备工作,尽早启用税控设施。

  三、继续督促两大集团尤其是石化集团,抓紧对所属加油站的税控改造。要主动与各地经贸委、质检部门协调,加大对两大集团尤其是石化集团安装工作的督促力度,确保预期目标如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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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3-26
文号:国税函[2002]23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2]2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02年度反避税工作考核目标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适应入世后,进一步强化对跨国交易的税收管理,全面、有效地推进反避税工作,现将2002年度反避税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02年度工作计划安排,以及上海全国国际(涉外)税收工作会议对反避税工作的具体部署和要求,各地应进一步提高对反避税工作的认识,坚持在依法治税和维护国家权益的前提下,不失时机地全面推进反避税工作。要加强反避税工作的统一领导,认真查找差距,制定具体可行措施,切实将反避税工作基础建设作为重点,抓紧抓实,落实到位,并以此促进和带动反避税调查、审计和处理工作向纵深发展,提升国际税源监控的质量和效益。

  二、各地应针对反避税工作中存在的机构不健全、专业审计人员不足、素质不高、税源信息零散、可比信息缺乏、信息网络滞后、管理制度执行和操作规范不到位,联审、协查缺乏全局观念,查核资料不及时,协调一致性差等问题,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01年度反避税工作考核目标的通知》(国税函[2001]498号)中所提出的各项要求,凡没有认真落实或落实不力的,均应继续采取有利措施,有计划、分步骤,扎实、有效地逐一完成。要加强调查研究,全面规划,重点突出,克服单纯完成审计户和调查户任务的倾向,将反避税工作的战略发展要求和当前工作紧密结合,不断开拓、探索反避税工作发展的新路。

  三、地方税务部门应加大反避税工作的力度。今年应针对本地所管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的税源监控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和分析,并深入研究跨国交易税源的监控和管理。于2002年11月底前将调查分析材料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为了保证调查分析材料的质量,要求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深圳、厦门、大连、青岛市、辽宁、江苏、山东、湖北、广东、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做好重点调查。

  四、各地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按时上报年度总结和案例。凡不能按时上报的,应说明原因和情况,并及时补报。

  各地在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本地年度反避税工作的安排,认真研究贯彻意见,杜绝和克服层层照转的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在落实各项任务时,如确有困难和问题,要及时书面报告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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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4-04
文号:国税函[2002]26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工商消字[2002]8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贸委(厅)、公安厅(局)、卫生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和国务院第四次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的工作部署,推动全国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国家工商总局会同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卫生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建立了全国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部际协调联席会议制度,并于3月21日召开了第一次协调联席会议。会上各部门相互通报了情况,并就进一步加强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集贸市场专项整治涉及面广,任务繁重,各部门既要深刻认识国务院部署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又要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正确处理专项整治工作与促进经济发展的辩证关系,克服畏难、厌战情绪,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把集贸市场专项整治作为继续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抓好。要按照《通知》提出的“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要求及确定的部门职责分工,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尽快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协调和联动机制,既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又要密切配合、联合行动。尤其是在组织对本地的重点地区和重点市场整治工作中,要统筹考虑,有计划、有组织地协调行动,保证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要通过联席会议等形式,加强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同时,加强信息的沟通和传递,各部门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机构、负责人、联系方式等情况,要相互备案,保持联系。对不属本部门职责管辖范围的案件线索及有关举报、申诉和投诉材料,要及时分流,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全国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部际协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重点对河北、辽宁、山东、安徽、浙江、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陕西省等11个地区和20个全国重点整治规范的市场(名单见附件)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分片、分类指导和检查。重点解决集贸市场中的假冒伪劣、偷税漏税、缺斤少量、藏污纳垢、执法壁垒及集贸市场周边地区生产、加工、储藏假冒伪劣产品等问题。各有关省、市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将列入全国重点整顿规范的20个市场的基本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汇总,并商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整治方案。有关材料于4月30日前上报国家工商总局。

  各地也要围绕《通知》中指出的集贸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重点商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重点地区和重点市场,明确目标,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整治。专项整治工作一定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扎实开展工作,务求取得实效。要避免形式主义,防止走过场。

  三、严格执法,狠抓大案要案。各地要针对确定的重点地区、重点市场和突出问题,加大执法力度,彻底整治一批危害性大、群众反映强烈的集贸市场。首先,要建立和完善快捷、高效的受理申诉和举报的机制,落实举报奖励制度,扩大案源。其次,要加强对大案要案的指导和督办,依法行政,排除干扰,查处一批影响恶劣、违法性质和后果严重的大案要案,严惩一批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分子。第三,要坚决执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触犯刑律的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文明执法。对监管不力、执法不严、玩忽职守的,要依法追究领导责任;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打击报复、与不法分子相互勾结等执法腐败行为,要严肃查处;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标本兼治,巩固整治成果。通过阶段性的集中整治,针对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认真总结,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探索集贸市场监管工作的长效机制。目前要着重抓好工商所、派出所、税务所、卫生监督所、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基层监管部门的工作目标责任制和日常监管机制、市场商品进销台帐以及市场开办主体的市场准入条件、管理职责等制度的建设。要求集贸市场主办者、经营者主动将使用的强检计量器具登记造册,申请周期检定及设置公平秤。同时,要注意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好的做法,树立典型,培育一批管理规范、遵纪守法、群众较为满意的市场,以点带面,巩固发展。6月底前,各地向国家工商总局推荐1-2个管理规范,市场秩序良好的典型市场。

  五、加强督促检查,推动工作深入开展。在集贸市场专项整治期间,全国部际协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将组织若干联合检查组,分别于5月和8月份,对各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两次全国性检查。重点检查《通知》中确定的全国11个重点地区和全国重点整治规范的20个市场的整治情况,以及规定的十个方面的整治内容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在检查中如发现集贸市场仍存在“偷税漏税的特区、假冒伪劣商品的集散地、藏污纳垢的庇护所、执法部门进不去的‘独立王国’”的问题,即视为不合格,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如问题突出,社会反映强烈的,要责成当地政府关闭该市场,并依法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各部门也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力量对本地区重点集贸市场的整治工作加强督促检查,推动工作深入开展,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各地要及时上报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重大问题、重大案件,随时请示上报。全国部际协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将认真研究,及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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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4-09
文号:工商消字[2002]8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党纪发[2002]8号 国家税务总局纪检组关于转发《宁夏国税局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全国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工作会议召开后,各地行动迅速,认真贯彻中纪委七次全会和总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宁夏国税局结合实际,制定了《宁夏国税局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内容比较全面,措施比较具体,对领导干部特别是对“一把手”具有很强的监督制约力度。现将《宁夏国税局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只有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抓好了,党风廉政建设才会出现一个新的局面。各地要借鉴宁夏国税局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的做法,对已有的制度或办法进行修改完善,进一步完善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制约机制。

  二、加强监督检查,保证监督管理措施的落实。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第一、各级领导在工作中要体现一个“实”字,领导作风要务实,工作作风要扎实;管理上要体现一个“严”字,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要率先垂范,作出表率,起好模范带头作用。第二、各级纪检监察、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搞好监督检查,保证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措施落到实处。第三、加强群众监督,注重监督效果。

  三、严肃纪律,认真实施责任追究。对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的监督管理,是落实两权监督制约措施的关键。各级党组对执行监督措施好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进行表扬,并大力进行宣传。

  对执行监督措施不严或故意违反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明纪律,严肃查处,使应负的责任落到实处。今年下半年,总局将对各地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措施及其落实的情况进行一次抽查,以促进各地对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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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4-10
文号:国税党纪发[2002]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署税发[2002]87号 海关总署关于“十五”期间发展远洋渔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十五”期间对远洋渔业进口的船舶、船用关键设备和部件减征或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2年12月31日前,对农业部审批进口的35艘超低温金枪鱼延绳钓船(含二手船,下同)按3%的税率计征进口关税,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十五”期间,对国内远洋渔业企业和船舶及船用设备制造企业进口的船用关键设备和部件,凡国内不能生产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国内能够生产但性能指标不能满足需要的按1%的税率计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照章征收。

  二、进口超低温金枪鱼延绳钓船办理手续的问题。企业持凭经农业部渔业局及海关总署关税司审核确认的《远洋渔业企业进口金枪鱼船(含二手船)减免税办理证》,到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办理审批手续,直属海关审批后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三、进口船用关键设备和部件办理手续的问题。对每艘国内承造船舶,农业部渔业局和海关总署关税司审核确认后出具《国内建造远洋渔船进口关键设备和部件减免税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进口企业(指在国内订造远洋渔船的远洋渔业企业,下同)凭《通知单》在所在地直属海关办理项目备案确认手续。备案后,进口的船用关键设备和部件,由农业部渔船检验局和农业部渔业局在附件1和附件2规定的限额内审核,分批出具《国内建造远洋渔船进口关键设备和部件减免税办理证》(以下简称《办理证》,详见附件5)。进口企业凭《通知单》、《办理证》以及其他所需单证到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直属海关在每艘船进口设备额度内对照附件1和附件2的免征、减征设备清单,对照税则税目、商品名称、数量及规格进行审核和核减,确认无误后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四、上述减免税项目纳入《减免税管理系统》管理。征免性质为:远洋船舶及设备部件,代码:420,有关参数库已经维护。

  五、上述减免税项目应按照规定收取海关监管手续费。

  六、2001年进口船用关键设备和部件已征税款不再退税。

  七、各审批海关与进口地海关要加强联系配合,提高工作效率。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请示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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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4-15
文号:署税发[2002]8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2]1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机税控装置安装进度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秩序的规定,“经清理整顿合格的加油站,必须安装税控装置或具有税控功能的加油机”。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发了《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0号),各地国税局按照要求认真贯彻国务院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秩序的重要决策,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克服困难,积极落实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的工作。目前,全国安装工作已完成75.81%。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据统计,截止到2002年2月10日,全国加油站74391个,加油机260286台,其中,中石化加油站20031个,加油机93194台;中石油加油站8301个,加油机38112台;社会加油站46059个,加油机128980台。目前,已经安装税控装置的加油机共有129373台,更换税控加油机67962台,已经安装和更换的合计197335台,占加油机总数的75.81%。其中,中石化安装了34067台,更换了30568台,完成了69.36%;中石油安装了18814台,更换了13785台,完成了85.53%;社会加油站安装了76491台,更换了23609台,完成了77.61%。各省市完成的情况(包括两大集团)按完成百分比排列:

  ——完成100%的有(4个):陕西、吉林、上海(石化加油站IC卡联网)、甘肃。

  ——完成90%至99%的有(13个):湖南97.7%(石油已完成)、宁夏96.54%、云南96%、贵州95.73%(石油已完成)、广西94.84%(石油已完成)、浙江94.3%、宁波94.3%(石油已完成)、厦门93.3%、四川92.89%(石油已完成)、大连92.47%、青海91.3%、福建91.2%、山西90.2%。

  ——完成80%至89%的有(5个):海南87.7%、深圳87.32%、青岛85.13%(社会和石油已完成)、江苏81.4%、河北81.3%。

  ——完成70%至79%的有(5个):内蒙78.3%、山东73.7%、(社会和石油已完成)、河南72.5%、安徽71.5%、重庆72.2%。

  ——完成60%至69%的有(2个):江西69.1%、新疆63.1%(石油已完成)。

  ——完成50%至59%的有(2个):天津57.5%(石油已完成)、黑龙江57%。

  ——完成50%以下的有(4个):广东47%、湖北36.3%、辽宁28.9%、北京22.8%。

  为了确保在2002年3月31日前完成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更换税控加油机任务,总局要求:

  一、各地国税局要认真贯彻2002年2月28日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整机防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3号)的各项要求,如期完成加油站税控改造任务,促进加油站的全面整治,使加油站的税收管理有明显好转。

  二、安装工作要进入倒计时。对于那些税控改造工作量未达70%的地区,特别是刚进入安装阶段的地区,要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克服一切困难,加倍努力完成;对于税控改造工作量超过70%的地区,也要抓紧做好扫尾工作,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

  三、督促两大集团抓紧对所属加油站的税控改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石油石化集团所属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1]185号)文件规定,石油、石化集团所属加油站的税控改造工作,由两大集团自行组织实施。目前,石油集团工作正常,石化集团进度不够理想。为此,各地税务机关务必在抓好社会加油站安装工作的同时,要主动与各地经贸委、质检部门协调,加大对两大集团尤其是石化集团安装工作的督促力度,确保安装工作如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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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2-28
文号:国税函[2002]17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2]1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郑州市“甲天下”加油站私自改动税控加油机案件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2001年11月7日晚,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以“难查的偷油机”为题,对郑州市“甲天下”加油站私自改动税控加油机案件进行公开报道。郑州市国税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公安局对此事已立案进行查处。现将郑州市“甲天下”加油站私自改动税控加油机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案件查实情况

  2001年9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接到举报,郑州市“甲天下”加油站在河北仪通加油机厂有关技术人员的参与下,私自改动仪通牌税控加油机的计量脉冲当量和税控主板,偷油、偷税。国家税务总局立即责成河南省国税局和质监局严肃查处。9月6日郑州市国税局、质检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对该加油站21台加油机进行突击检查,发现举报内容基本属实。21台税控加油机全部被改动,最大加油误差为40%;税控加油机税控主板背面有连线。郑州市技术监督局对该加油站加油机实施了查封,21台加油机税控主板和后台管理系统微机的硬盘被拆除。9月11日河南省各大报纸和新闻单位进行了公开报道。10月25日加油站法定代表人和有关负责人,以及仪通加油机厂涉嫌人员被公安机关抓获(另有2名涉嫌人员在逃)。技术监督部门已责令河北仪通加油机厂停产整顿。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查处中。

  为了进一步证实该加油站私自改动税控加油机的违法事实,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委托有关检测单位,对该加油站加油机被拆卸21块税控主板进行测试。检测结果表明,21台加油机的计量CPU块全部被非标准的CPU替换,税控主板背面外接连线。这种改动造成计量脉冲系数误差达70%,即加油误差达40%,同时,加7次油只记录最后1次加油量。2001年5月至9月共少记录165501.15升,按平均单价2.648元计算,少记录销售收入438247.04元。

  二、针对此类案件采取的措施

  郑州“甲天下”加油站伙同河北仪通加油机厂有关人员私自改动税控加油机一案,是一起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作弊的行为,性质十分恶劣,危害特别严重,必须坚决予以打击。

  (一)责成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根据郑州市“甲天下”加油站私自改动税控加油机的作案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严厉查处,并提请省经贸委吊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

  (二)根据郑州市“甲天下”加油站私自改动税控加油机的作案手段,各地国税局要对本省加油站使用的“仪通”牌税控加油机和已经安装的税控装置及税控加油机进行检查,发现有郑州“甲天下”加油站类似的违法行为,立即查处。

  (三)各地国税局要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整机防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3号)精神,在2002年3月31日前完成加油机税控装置安装工作并由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实施税控初始化。从2002年4月1日起,对所有加油站实施按实征收,并按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记录的数据进行税源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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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3-04
文号:国税函[2002]18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2]70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风汽车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东风汽车公司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试行合并纳税的大型企业集团,到2001年底,合并纳税期限已满。为进一步支持该集团的发展,经研究,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东风汽车公司全资控股12家成员企业(名单附后),在2002年度由东风汽车公司在湖北省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其成员企业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办法,由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确定。

  二、东风汽车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东风汽车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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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8-06
文号:国税函[2002]70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2002]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2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2002年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一年,做好税收工作意义重大。党中央、国务院对税收工作非常重视,国务院领导最近指出,税收是国家的命脉,是国家机器运转的物质基础,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杠杆,要大力进行税收重要性的宣传。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关于税收工作的重要指示,不断增强公民依法纳税意识,营造良好的依法治税环境,推动税收工作顺利开展,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连续10年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的基础上,2002年4月继续开展第11个税收宣传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宣传月主题及指导思想

  2002年税收宣传月活动的主题是:诚信纳税,利国利民。

  诚信纳税与国家和每个公民的利益息息相关。税收是国家的命脉,规范的税收秩序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要形成规范的税收秩序,除了要有相对完备的税收法律体系外,还必须加强公民的税收法制观念和依法纳税意识,做到诚信纳税。

  诚信纳税是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内在要求。诚信纳税是履行公民法定义务,遵守公民道德规范的具体体现,是依法治税的内在要求。只有不断增强全社会公民的税收法律意识,将公民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诚实性、自觉性同健全的税收法制、税收征管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实现治税环境的改善,才能真正实现依法治税水平的全面提高,才能推动和促进税收事业的不断发展。

  诚信纳税是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2001年,中共中央印发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制定了“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20字基本道德规范。诚信纳税是落实公民道德规范中“爱国守法、明礼诚信”的基本要求,是“爱祖国、爱人民”在经济生活中的生动体现,诚信纳税会赢得社会的广泛尊重。每个公民都应用法律、道德规范来引导和约束自己的涉税行为,自觉增强诚信纳税的道德观念,树立纳税报国的爱国主义精神,争做诚信纳税的时代楷模。

  诚信纳税是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经济的根本立足点就是诚信。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更需要加强信用制度的建设。加强信用制度建设,具体到税收征纳双方,一方面要求税务机关要依法治税,严格执法,营造诚信纳税的法制环境;另一方面要求纳税人要努力增强税收法制观念和依法纳税意识,自觉做到诚信纳税。

  诚信纳税,利国利民。诚信纳税是衡量企业的商业信誉和个人的道德品质、以及对国家和对人民贡献的重要标尺,是遵守市场竞争规则、维护商业道德的具体体现,是最好的形象宣传。每一个纳税人都应把诚信纳税作为生存发展的前提条件,立足于自身的长远发展,明礼诚信,依法纳税,树立良好的商业信誉和企业形象。

  开展以“诚信纳税,利国利民”为主题的税收宣传月活动,顺应时代要求,有利于社会各界关注和理解税收工作,增强公民的税收法制观念,自觉依法纳税;有利于税务部门进一步坚持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的方针,努力完成组织收入的任务;也有利于密切征纳双方的关系,促进税务机关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有利于各级政府机关增强勤政为民的意识,努力搞好各项公共服务,增强公民诚信纳税的自豪感和成就感。

  2002年税收宣传月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大力宣传“诚信纳税、利国利民”的意义,宣传税收的地位和作用,宣传“完善和稳定税制,强化税收征管”的指导方针,宣传融会贯通地做好“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科技加管理”三篇文章的重要性。采取各种有效宣传形式,为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增强公民依法纳税意识,推进依法治税,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六大召开。

  二、宣传月宣传的主要内容

  (一)开展“诚信纳税,利国利民”的宣传。要着重宣传“诚信纳税,利国利民”的意义,宣传诚信纳税的内涵和基本要求,宣传诚信纳税的先进典型及其先进事迹,在全社会营造“诚信纳税光荣”的良好氛围。

  (二)开展税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地位、作用的宣传。要着重宣传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宣传完成全年税收任务,对于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宣传税收对提高公民物质文化生活质量的作用,增强社会各界对税收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三)大力加强依法治税和普及税收法律知识的宣传。要结合“四五”普法工作,加强开展与公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各项税收政策的宣传,普及税收法律知识,增强广大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大力开展国家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充分发挥税收宏观调控作用的宣传;开展税收与信息化、税收与中西部开发、税收与现代科技、税收与服务等税收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宣传;大力开展税务机关依法治税、规范执法的宣传。

  (四)开展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宣传,加大对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税收秩序是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良好的税收秩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重要保证。要充分认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宣传力度,在巩固和扩大“三个关键战役”成果宣传的基础上,密切关注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的发展动态,适时组织对集贸市场、加油站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加大对涉税案例的曝光力度,有选择地向社会公布一些涉税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以扩大影响,教育群众,震慑犯罪分子。

  (五)大力开展税收征管法知识的宣传。新的税收征管法已于2001年颁布实施,有力地推动了各项税收征管工作的开展。征管法实施细则有望于年内出台。要加强对新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宣传,使全社会特别是广大纳税人能够知法、懂法、用法、守法,促进新的税收法律法规实施到位;要围绕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加强依法征税,规范税收执法的宣传;要开展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知识的普及宣传活动,全面促进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顺利实施。

  (六)加强“完善和稳定税制,强化税收征管”指导方针的宣传。税收工作要坚持“完善和稳定税制,强化税收征管”的方针,是党中央从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出发作出的战略决策。现行税制虽然还不够完善,但应当说基本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不宜做大的改革。2002年的税收工作就是要在完善和稳定税制的同时,以加强税收征管为重点,把跑冒滴漏的税收收回来。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这一指导方针的宣传,推动各项税收工作的顺利开展。

  (七)加强科技加管理、征管改革的宣传。按照科技加管理的方针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是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加快“金税工程”建设的重要基础,是打击偷逃骗税、强化征管、实现依法治税的重要手段。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工作的宣传,加强对金税工程进展、运转及成果、作用的宣传,使广大纳税人,特别是那些企图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事不法活动的人,认识“金税工程”在打击偷骗税方面的重要作用和效果,对涉税违法犯罪分子起到威慑作用。

  (八)认真做好税收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宣传。我国于2001年加入WTO,2002年是正式接轨运行的第一年。要围绕我国加入WTO给税收工作带来的新形势、新问题,认真做好税收与WTO接轨和新出台税收调整措施的宣传。

  三、宣传月的基本形式

  税收宣传月活动要因地制宜、区分层次、创新形式,讲求实效。要采取行之有效、生动活泼、为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努力增强宣传效果。

  (一)要充分发挥现代传媒的作用,形成税收宣传的集中声势。要充分利用现代媒体传播面广、形象直观、受众广泛的优势,在宣传月期间集中组织做好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的税收新闻宣传。要在中央及各地电视台播出税收新闻、公益广告、税收题材专题片以及电视剧、综合文艺节目等,形成税收宣传的声势,扩大影响。特别要注意利用中央及各地电视台受众范围广、群众参与性强的名牌栏目,开展税收宣传活动;要充分利用报纸、期刊、广播等媒体,通过开设专版、专栏、专题等开展税收宣传;要积极利用互联网和“12366”纳税服务热线,充分发挥其快捷、便利、广泛的优势,及时把税法知识宣传给纳税人。

  (二)要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广泛开展纳税咨询与服务。基层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开展税收宣传。要通过纳税咨询服务窗口、语音电话、触摸屏、税法资料等,因地制宜、扎扎实实地开展好面向纳税人的咨询服务、纳税辅导等税法宣传活动;通过各种有效形式把税法知识宣传给广大公民、广大纳税人。

  (三)要继续发挥传统宣传方式的作用,做好税法宣传工作。传统的宣传形式有着现代媒体不可替代的作用,为广大群众喜闻乐见。要组织编演税收题材的文艺节目、编写税收宣传资料,在集市、学校、机场、车站等繁华的公共场所演出、散发;要利用好中国税务出版社发行的税收宣传月挂图,做好公众场合的宣传;要继续加大利用公益广告牌开展税收宣传的力度,在主要场所树立大型公益广告宣传牌。

  (四)要做好以“诚信纳税,利国利民”为主题的宣传月征文比赛和收看中央电视台播出的税收题材电视连续剧《血脉》的组织工作。宣传月期间总局办公厅和中国税务报社将共同举办以“诚信纳税,利国利民”为主题的宣传月征文比赛,各地要认真做好组织工作。还将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由总局办公厅和中央电视台影视部、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联合拍摄的税务题材电视连续剧《血脉》,这是一部反映税务干部献身税收事业、维护税法尊严的电视剧,有较强的艺术性、可视性,对宣传税法、树立良好的税务队伍形象将起到积极作用,届时各地要组织干部职工收看。

  四、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税收宣传是税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宣传月活动已成为向全社会宣传税收的知名“品牌”,被社会各界所接受。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这种“品牌效应”,高度重视宣传月活动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要制定专项计划,保证税收宣传月活动项目落实、经费落实、人员落实。

  (二)争取支持,形成合力。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主动与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部门联系,主动汇报税收宣传月活动的思路、部署,取得他们的大力支持,变部门行为为社会行为,形成全社会的宣传合力。要以税收宣传月活动为契机,一方面要积极组织各级领导干部认真学习税收知识,熟悉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带头依法治税,在各级领导中形成学税法、讲税法、严格遵守税法的氛围;另一方面要力争通过邀请领导撰写文章、发表电视、广播讲话、题词、致信等形式,扩大税收宣传月活动的影响、形成声势。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加强联系和协调,共同组织一些影响力大、群众广泛参与的宣传活动,形成合力、扩大影响。

  (三)区分层次,加强指导。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税收宣传月活动的指导。要注意区分层次,针对不同层次、不同群体、不同人员的实际,安排多种形式的宣传项目,做到有的放矢,增强说服力、感染力。对涉及税收政策调整、涉及群众利益、群众十分关注的热点问题,要严格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进行宣传、防止出现偏差。

  (四)加强交流,做好总结。宣传月期间,总局办公厅(新闻宣传中心)将通过税务简报编发“2002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专辑”,摘发各地税收宣传月活动动态、经验,各级税务机关也要加强税收宣传信息交流。同时,为了保证税收宣传月活动的效果,总局将适时组织督查组,赴各地了解、检查、督促税收宣传月活动的开展。宣传月结束后,总局将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通报,请各地于5月20日前,将宣传月总结报总局办公厅(新闻宣传中心)。

  附件:税收宣传月标语口号

  1.诚信纳税,利国利民

  2.税收:国家的命脉

  3.完善和稳定税制,强化税收征管

  4.依法治税、从严治队

  5.深入贯彻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科技加管理的工作方针

  6.深入贯彻新税收征管法,大力推进依法治税

  7.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基础和灵魂

  8.有效发挥税收宏观调控作用,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9.有了您的纳税,才有共和国的繁荣

  10.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11.发票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凭证

  12.依法索取发票,维护消费者权利

  13.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14.向共和国纳税人致敬

  15.依法纳税是现代文明的标志

  16.偷税抗税违法,纳税协税光荣

  17.全国少年朋友都来做税法小小宣传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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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1-21
文号:国税发[2002]2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2]7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保利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天津、湖北、广东(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保利集团公司《中国保利集团公司申请统一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保集字[2002]31号),请求继续汇总纳税。考虑到该集团特殊情况,为支持该集团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该集团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中国保利集团全资控股的18家成员企业(名单附后),2002年由其母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该集团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应按60%的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保利集团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保利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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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8-08
文号:国税函[2002]7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2]1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工作,切实提高考核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现就进一步加强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的认识,注重考核工作的质量

  税收征管质量是税收工作的重要基础,提高税收征管质量是做好依法治税、从严治队和科技加管理三篇文章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重要举措。自1999年全国税务系统开展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工作以来,尤其是2000年度首次把税收征管质量纳入考核各地工作业绩以后,不仅改变了以税收收入任务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各地业绩的传统做法,而且各地税收征管质量有了较大幅度提高,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征管水平,提高考核工作的透明度,从而保证考核结果的真实性。同时,随着征管信息化进程的加快,将逐渐缩小上报考核结果的时间间隔,逐渐增加上报的次数,由年报改为半年报、季报和月报,最后实现通过网络查询考核结果,取消上报纸质报表。

  二、注入激励机制,加强监督检查

  为提高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的质量,一方面各地要引入激励机制,把考核工作与业绩和奖金挂钩;另一方面,采取层层考核的方式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对于下级机关上报的考核结果,上级机关要组织抽查,并采取逐级核对的检查方法,把上级税务机关汇总统计数与下级税务机关上报的数据进行比对,如发现不符,对被查单位则以零分记处。

  三、改进通报方式

  通报方式与考核工作的质量密切相关,为鼓励各地实事求是地上报考核结果,决定自2001年度开始在取消评优的基础上取消排名,总局只如实通报各地上报的考核结果和全国汇总情况,尤其是注重通报抽查情况,一经发现虚假行为,将一票否决考核结果,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处分。同时,自2002年开始区分手工考核和计算机考核,采取分类通报方法,为此,各地在上报考核统计表时要注明是手工考核还是自动考核,自动考核的还要标明使用软件的名称。

  四、严格执行既定指标口径

  关于征管质量指标的口径,少数地区反映较为强烈,其中既有指标欠科学的原因,也有对指标误解的因素。为此,总局将进一步研究完善指标,但在总局调整前,各地不得更改,必须全面考核“七率”,不得只上报抽查数,以保持考核结果的统一。

  五、调整考核时间

  自2002年度起改为半年报,各地于每年8月底前向总局报送上半年的考核统计表,于2月底前报送全年考核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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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3-06
文号:国税函[2002]18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2002]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稽查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金税工程稽查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自文到之日起施行。原《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岗位职责制度》(国税发[2000]210号)同时作废。各级税务机关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切实将各项规定落实到位。各地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


金税工程稽查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


  为保证金税工程协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协查系统”)正常运行,明确管理责任,严肃管理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岗位设置及职责。

  协查系统由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和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使用、管理,由信息中心进行系统维护。金税工程稽查部门的岗位设置及职责,是指总局稽查局和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负责协查系统所设的岗位及其工作职责。总局稽查局和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根据协查工作需要,可以一岗多人或一人多岗。

  一、总局岗位设置及职责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设置协查领导岗位、协查综合管理岗位、组织协查岗位、协查监控管理岗位。

  (一)协查领导岗位:

  1.全面负责协查工作。

  2.对本级组织协查信息及时进行审批。

  3.审核协查动态分析报告。

  4.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本岗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无故延误审批时间。

  (二)协查综合管理岗位

  1.根据协查领导岗位的布置,负责落实协查系统运行的组织实施工作。

  2.负责起草与协查系统相关的规章制度.

  3.督促检查各地协查规章制度落实情况,解答或解决各地在政策执行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4.负责分析、汇总各省上报的“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运行问题反馈表”,研究解决协查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遇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协查领导岗位。

  5.负责完善、修改协查系统业务需求,配合信息中心审核、验收协查软件。

  6.负责全国协查系统运行管理的考核工作。

  7.负责协查系统相关培训工作。

  8.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三)组织协查岗位

  1.在每月稽核期内,通过协查系统按时提取稽核系统(包括增值税计算机交叉稽核系统和其他有关征管软件,下同)提供的有问题专用发票信息并及时发出协查。

  2.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180号)有关规定,登记待组织协查信息,及时提交协查领导岗位审批。

  3.分捡协查系统不能自动传递到位而停滞在本级的协查信息,安排下级协查或本级直接检查;同时,分析造成协查系统自动传递障碍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方案。

  4.负责监督各地个案协查,包括本级组织协查和下级自行协查的委托协查信息质量、受托回复信息质量,可不定期地对个案监控情况进行通报。

  5.按有关案件复查的规定,对协查案件组织复查。

  6.负责相关文书的打印与归档工作。

  7.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四)协查监控管理岗位

  1.负责监控下级协查工作实施情况。

  2.负责协查系统监控台的管理工作,每月对协查监控统计情况进行通报并负责将该通报分别公布在总局信息发布系统和技术支持网站上。

  3.负责对下列报表进行统计分析:

  (1)《全国安装协查系统的节点明细》

  (2)《地市级、区县级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分档统计表》

  (3)《分省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4)《分市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5)《分县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6)《地市级、区县级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分档统计表》

  (7)《分省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8)《分市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9)《分县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10)《地市级、区县级认证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分档统计表》

  (11)《分省认证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汇总统计表》

  (12)《分市认证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汇总统计表》

  (13)《分县认证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汇总统计表》

  (14)《地市级稽核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分档统计表》

  (15)《分省稽核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汇总统计表》

  (16)《分市稽核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汇总统计表》

  4.负责审核全国变更协查系统安装节点工作。

  5.负责协查系统与其他系统的数据核对、分析、通报工作。

  6.负责审核各省经协查系统每月上报的统计报表。

  7.负责审核下级上报的协查动态分析报告,编写全国协查系统运行情况的动态分析报告。

  8.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二、省局岗位设置及职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设置协查领导岗位、协查综合管理岗位、组织协查岗位、协查监控管理岗位。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实行一级稽查的,可比照地市级设置委托管理岗位、受托管理岗位和检查岗位。

  (一)协查领导岗位:

  1.全面负责协查工作。

  2.对本级组织协查信息及时进行审批。

  3.审核协查动态分析报告。

  4.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本岗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无故延误审批时间。

  (二)协查综合管理岗位

  1.根据协查领导岗位的布置,负责落实协查系统运行的组织实施工作。

  2.贯彻总局制定的、与协查系统相关的各项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草拟具体实施办法。

  3.负责汇总上报下级在协查工作中遇到的政策不完善问题、业务需求问题;解答下级在政策法规落实、执行中的疑难问题。

  4.负责归总上报全省“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运行问题反馈表”。

  5.稽查局与主管税务局异址办公的,本岗位负责与金税工程技术支持管理岗位的衔接工作。

  6.负责全省协查系统运行管理的考核工作。

  7.负责协查系统相关培训工作。

  8.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三)组织协查岗位

  1.在每月稽核期内,通过协查系统按时提取稽核系统提供的有问题专用发票信息并及时发出协查。

  2.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180号)有关规定,登记待组织协查信息,及时提交协查领导岗位审批。

  3.分捡协查系统不能自动传递到位而停滞在本级的协查信息,安排下级协查或本级直接检查;同时,分析造成协查系统自动传递障碍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方案。

  4.负责监督各地个案协查,包括本级组织协查和下级自行协查的委托协查信息质量、受托回复信息质量,可不定期地对个案监控情况进行通报。

  5.按有关案件复查的规定,对协查案件组织复查。

  6.负责相关文书的打印与归档工作。

  7.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四)协查监控管理岗位

  1.负责监控下级协查工作实施情况。

  2.负责对下列报表进行统计分析:

  (1)《全国安装协查系统的节点明细》

  (2)《地市级、区县级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分档统计表》

  (3)《分省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4)《分市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5)《分县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6)《地市级、区县级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分档统计表》

  (7)《分省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8)《分市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9)《分县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10)《地市级、区县级认证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分档统计表》

  (11)《分省认证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汇总统计表》

  (12)《分市认证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汇总统计表》

  (13)《分县认证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汇总统计表》

  (14)《地市级稽核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分档统计表》

  (15)《分省稽核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汇总统计表》

  (16)《分市稽核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汇总统计表》

  3.负责审核上报全省变更协查系统安装节点工作。

  4.负责协查系统与其他系统的数据核对、分析、通报工作。

  5.负责审核下级经协查系统每月上报的统计报表,并汇总上报本级统计报表。

  6.负责审核下级上报的协查动态分析报告,编写全国协查系统运行情况的动态分析报告。

  7.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三、市局岗位设置及职责

  地、市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设置协查领导岗位、协查综合管理岗位、协查监控管理岗位、委托管理岗位、受托管理岗位、检查岗位。

  (一)协查领导岗位:

  1.全面负责协查工作。

  2.负责审批检查岗位或其他部门提供的需经协查系统发出的案件协查信息。

  3.对委托发出和委托收到的协查信息及时进行审批。

  4.对需本级组织的协查信息及时进行审批。

  5.对受托收到的协查信息和受托回复的协查结果及时进行审批。

  6.审核全市协查动态分析报告。

  7.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本岗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无故延误审批时间。

  (二)协查综合管理岗位

  1.根据协查领导岗位的布置,负责落实协查系统运行的组织实施工作。

  2.贯彻落实总局和省局制定的、与协查系统相关的各项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草拟具体实施办法。

  3.负责汇总上报下级在协查工作中遇到的政策不完善问题、业务需求问题;解答下级在政策法规落实、执行中的疑难问题。

  4.负责归总上报全市“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运行问题反馈表”。

  5.稽查局与主管税务局异址办公的,本岗位负责与金税工程技术支持管理岗位的衔接工作。

  6.负责监督各地个案协查,包括本级组织协查和下级自行协查的委托协查信息质量、受托回复信息质量,可不定期地对个案监控情况进行通报。

  7.按有关案件复查的规定,对协查案件组织复查。

  8.负责全市协查系统运行管理的考核工作。

  9.负责协查系统相关培训工作。

  10.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三)协查监控管理岗位

  1.负责监控下级协查工作实施情况。

  2.负责对下列报表进行统计分析:

  (1)《全国安装协查系统的节点明细》

  (2)《地市级、区县级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分档统计表》

  (3)《分省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4)《分市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5)《分县认证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6)《地市级、区县级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分档统计表》

  (7)《分省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8)《分市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9)《分县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协查[累计回复率]汇总统计表》

  (10)《地市级、区县级认证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分档统计表》

  (11)《分省认证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汇总统计表》

  (12)《分市认证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汇总统计表》

  (13)《分县认证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汇总统计表》

  (14)《地市级稽核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分档统计表》

  (15)《分省稽核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汇总统计表》

  (16)《分市稽核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汇总统计表》

  3.负责审核上报全市变更协查系统安装节点工作。

  4.负责协查系统与其他系统的数据核对、分析、通报工作。

  5.负责审核各县区经协查系统每月上报的统计报表,并汇总上报本级统计报表。

  6.负责审核下级上报的协查动态分析报告,编写全市协查系统运行情况的动态分析报告,上报省局。

  7.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四)委托管理岗位:

  1.接收认证系统发现的认证不符、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和电子信息,在核对电子信息与相应专用发票票面信息一致后,及时提交协查领导岗位审批。对发票七要素(指发票代码、发票号码、购贷方纳税人识别号、销货方纳税人识别号、开票时间、金额、税额,下同)电子信息与发票原件票面信息不符的认证有问题发票,及时退回认证部门。

  2.在每月稽核期内,通过协查系统按时提取稽核系统提供的有问题专用发票信息并及时提交协查领导岗位审批。

  3.根据稽查案件跨区域协查的需要,依据协查领导岗位确定的协查对象和协查内容以及稽查案件涉及的原始发票,按照协查系统录入界面提供的项目准确、全面地录入委托协查信息;对已证实虚开的,在协查系统发出委托的同时,应向受托方寄送已证实虚开的书面证明。对领导审批同意的委托协查信息,及时发出协查。

  4.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180号)有关规定,对需本级组织协查的案件组织协查。

  5.接收其他计算机系统提供的协查案源信息。

  6.将委托收到的协查结果提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7.在协查系统自动向认证系统、稽核系统及其它计算机系统返回协查结果信息出现故障时,负责手动返回协查结果信息。

  8.负责本岗位相关工作表证单书的打印及归档工作。

  9.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本岗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将与原始票面信息不一致的手工协查信息委托发出;不得将与认证有问题发票票面不一致的电子信息导入协查系统;不得将未补充纳税人信息的协查信息委托发出;不得拒绝提取或跨月提取稽核系统提供的比对有问题发票;不得无故不发函或延迟发函。

  (五)受托管理岗位:

  1.登记上级及异地传来的协查信息,及时提交领导审批。

  2.根据领导审批意见,打印相关文书,移交检查岗位进行检查。

  3.根据检查岗位提供的协查结果,录入受托回复信息,提交领导审批。

  4.领导审批同意后,及时发送受托回复信息。

  5.分捡协查系统不能自动传递到位而停滞在本级的协查信息,安排下级协查或本级直接检查;同时,分析造成协查系统自动传递障碍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方案。

  6.负责本岗位相关工作表证单书的打印及归档工作。

  7.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本岗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无故不回函和延迟回函;检查岗位提供的协查结果不清楚、无法录入协查结果的,退回检查岗位,不得擅自修改协查结果或编造虚假协查结果回函。

  (六)检查岗位:

  1.接收委托岗位转来的协查案件,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实施检查。

  2.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制作相应的文书。

  3.按时将检查结果反馈给录入人员,反馈结果期限不得超过规定的回复期限。

  4.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本岗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或隐瞒事实真相,不得编造虚假协查结果。

  区县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设置协查领导岗位、协查综合管理岗位、委托管理岗位、受托管理岗位、检查岗位。

  (一)协查领导岗位:

  1.全面负责协查工作。

  2.负责审批检查岗位或其他部门提供的需经协查系统发出的案件协查信息。

  3.对委托发出和委托收到的协查信息及时进行审批。

  4.对受托收到的协查信息和受托回复的协查结果及时进行审批。

  5.负责审核本级协查动态分析报告。

  6.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本岗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无故延误审批时间。

  (二)协查综合管理岗位

  1.根据协查领导岗位的布置,负责落实协查系统运行的组织实施工作。

  2.贯彻落实协查系统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

  3.负责汇总上报协查工作中遇到的政策不完善问题、业务需求问题。

  4.负责及时记录协查系统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填写上报“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运行问题反馈表”。

  5.稽查局与主管税务局异址办公的,本岗位负责与金税工程技术支持管理岗位的衔接工作。

  6.按有关案件复查的规定,对协查案件组织复查。

  7.负责审核上报本级变更协查系统安装节点工作。

  8.负责协查系统与其他系统的数据核对、分析、通报工作。

  9.负责经协查系统每月上报协查统计报表。

  10.编写、上报本级协查系统运行情况的动态分析报告。

  11.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三)委托管理岗位:

  1.根据稽查案件跨区域协查的需要,依据协查领导岗位确定的协查对象和协查内容以及稽查案件涉及的原始发票,按照协查系统录入界面提供的项目准确、全面地录入委托协查信息;对已证实虚开的,在协查系统发出委托的同时,应向受托方寄送已证实虚开的书面证明。对领导审批同意的委托协查信息,及时发出协查。

  2.接收认证系统发现的认证不符、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和电子信息,在核对电子信息与相应专用发票票面信息一致后,及时提交协查领导岗位审批。对发票七要素电子信息与发票原件票面信息不符的认证有问题发票,及时退回认证部门。

  3.接收其他计算机系统提供的协查案源信息。

  4.将委托收到的协查结果提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5.在协查系统自动向认证系统、稽核系统及其它计算机系统返回协查结果信息出现故障时,负责手动返回协查结果信息。

  6.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查询和统计,并打印出相应的文书。

  7.负责委托协查资料整理归档。

  8.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本岗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将与原始票面信息不一致的手工协查信息委托发出;不得将与认证有问题发票票面不一致的电子信息导入协查系统;不得将未补充纳税人信息的协查信息委托发出;不得无故不发函或延迟发函。

  (四)受托管理岗位:

  1.登记上级及异地传来的协查信息,及时提交领导审批。

  2.根据领导审批意见,打印相关文书,移交检查岗位进行检查或稽查。

  3.根据检查岗位提供的协查结果,录入受托回复信息,提交领导审批。

  4.领导审批同意后,及时发送受托回复信息。

  5.负责本岗位相关工作表证单书的打印及归档工作。

  6.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本岗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无故不回函和延迟回函;检查岗位提供的协查结果不清楚、无法录入协查结果的,退回检查岗位,不得擅自修改协查结果或编造虚假协查结果回函。

  (五)检查岗位:

  1.接收受托岗位转来的协查案件,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及《发票协查管理办法》实施检查。

  2.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制作相应的文书。

  3.按时将检查结果反馈给录入人员,反馈结果期限不得超过规定的回复期限。

  4.负责办理本岗位的其他工作。

  本岗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或隐瞒事实真相,不得编造虚假协查结果。不得将协查信息泄漏给涉案人员。

  本文所涉及的各级各岗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擅自修改、删除、泄密稽查局经协查系统传递的协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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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2-09
文号:国税发[2002]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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