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津地税货劳[2017]5号 天津市地税局 市财政局 市国税局 市残联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调整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地方税务局,各区财政局,市国税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各区残疾人联合会,国家金库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支库,各商业银行代理支库:


  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规定,现将调整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的5月1日至9月30日,持规定材料向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所在地的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简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二、鉴于2016年是执行《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津地税货劳[2016]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第一年,部分用人单位错过申报审核本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时间,未核定2015年度残疾职工人数。为此,特开通补报审核期,2017年9月30日前,用人单位可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补报审核2015年度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逾期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用人单位在注销(不包括注销迁转、非正常注销)前,应当按注销当年实际存续月份申报缴纳保障金。当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申请,持规定材料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当年本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申报的注销当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进行审核,核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核定的信息应及时传输给相关税务机关。


  四、《实施办法》第十条与本通知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市地税局

市财政局

市国税局

市残联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2017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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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8-24
文号:津地税货劳[2017]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通知》(税总发[2018]26号)要求,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总体安排,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编制了《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二、纳税人办理《清单》中所列事项,可通过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或网上办税等方式实现“最多跑一次”。


  三、《清单》中所列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受理事项,仅适用于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管辖纳税人。


  《清单》中所列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受理事项,仅限于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办理。


  四、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最多跑一次”事项办税指南同步公布,纳税人可通过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查询。


  五、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适时调整《清单》内容,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公布。


  六、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18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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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27
文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使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部分普通发票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建立发票管理长效机制,全面提高普通发票管理水平和数据应用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停止使用部分普通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7月1日起,税务机关停止发放以下普通发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三联百元版;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一联;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二联;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四联;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B版六联。


  为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衔接,上述发票最迟可使用至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自停止使用之日起,纳税人应持未使用的发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二、本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第一条第(一)项中有关“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三联百元版、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二联”的内容;《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普通发票适用范围及新设普通发票式样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7号)第二条第(一)项;《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新设普通发票式样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新设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B版式样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18年4月16日



关于《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使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部分普通发票的公告》的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推进“放管服”改革系列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建立发票管理长效机制,全面提高普通发票管理水平和数据应用水平,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发布了《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使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部分普通发票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推进“放管服”改革系列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规定,兼并同类票种,优化发票种类,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本次《公告》停止使用以下普通发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三联百元版;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一联;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二联;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四联;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B版六联。


  税务机关自2018年7月1日起停止发放上述发票。为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衔接,上述发票最迟可使用至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自停止使用之日起,纳税人应持未使用的发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三、其他事项说明


  停止使用上述发票后,保留的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印制的普通发票有: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A版、B版三联;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壹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发票;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天津市客运出租行业专用发票;


  天津市客运出租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


  天津市医疗挂号、诊察费专用发票(A);


  天津市医疗门诊收费专用发票(A);


  天津市医疗住院收费专用发票(A)。


  停止使用的票种可以使用其他保留票种替代,如增值税普通发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A版、B版三联;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壹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发票等票种;


  四、明确启动时间


  《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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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16
文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业务专用章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税收业务办理,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启用业务专用章。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业务专用章的使用范围


  业务专用章是办税服务厅办理即时办结业务和受理纳税人申请时,确认资料或出具税务文书使用的专用公章。其使用范围包括:


  (一)对纳税人申请办理涉税事项中即办事项提交的相应资料的确认,如纳税申报表等。


  (二)对纳税人申请办理涉税事项中即办事项需出具通知书的,如《核准停业通知书》《税务事项通知书》等。


  (三)对纳税人申请办理的非即办事项受理纳税人申请时出具的文书。如《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等。


  下列情况不属于业务专用章的使用范围:


  (一)纳税人申请办理的事项涉及第三方的,如纳税证明等。


  (二)纳税人申请办理的非即办事项,如部分税收业务事项的核准、批准等。


  (三)税收执法类文书,如《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四)各类专项业务印章,如“征税专用章”“代开发票专用章”等,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税务总局文件明确规定使用。


  二、业务专用章的式样


  业务专用章的形状为圆形,边沿直径为38mm,边框1.3mm,印色为红色。上部环边位置刊办税服务厅所属国家税务机关名称,如“天津市和平区国家税务局”,自左而右环形,字体为宋体,字高6.4mm,角度184°,字宽根据名称字数确定;中间为五角星图案,直径9mm,横线长12.5mm,宽0.8mm;下部中央位置刊“业务专用章”字样及编号,字体为宋体,字高5.3mm,字宽3.4mm,长度24.7mm;编码数字为黑体,字高4mm,字宽2.1mm,长度9mm。


  三、业务专用章的启用


  业务专用章自2018年5月1日起正式启用。


  特此公告。


  附件:业务专用章式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18年4月25日



关于《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业务专用章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税收业务办理,提高征管工作质量和效率,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发布了《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业务专用章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公告》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升纳税服务,规范税收业务办理,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业务专用章使用范围


  业务专用章是办税服务厅办理即时办结业务和受理纳税人申请时,确认资料或出具税务文书使用的专用公章。明确了业务专用章的使用范围。


  (二)业务专用章制式规格


  对业务专用章的形状、布局、字体、字高、字宽、字长、印色予以了明确。


  (三)业务专用章启用时间


  自2018年5月1日起正式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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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25
文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财务报表数据转换标准接口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财务报表数据转换参考标准及完善网上办税系统的通知》(税总发[2018]32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优化升级了电子申报软件,编制了《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电子申报软件与企业财务软件对接的接口规范1.0》(以下简称《接口规范1.0》),现予以发布,并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接口规范1.0》用于天津国税电子申报软件与纳税人财务软件的对接,支持企业财务报表数据格式与纳税申报财务报表数据格式之间的自动转换,实现企业财务报表联网报送,进一步缩短企业的纳税申报时间。


  二、纳税人可自行选择升级财务软件或采用第三方工具等方式实现财务报表与天津国税电子申报软件的对接,对接方式不限,对接标准必须采用《接口规范1.0》。


  三、财务软件数据与电子申报客户端对接后,向税务局申报财务报表仍然使用电子申报软件进行操作。该方式符合国家信息安全保护要求,能够有效保护纳税人数据报送过程中的信息安全。纳税人转换财务报表后申报财务报表的报送期限、资料等与现行要求一致。


  四、本次对接适用纳税人为按照会计制度分列的九大类纳税人,报表采集范围主要为《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具体内容详见《接口规范1.0》。


  五、《接口规范1.0》文档下载路径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www.tjsat.gov.cn)“软件下载——电子申报平台——说明文档”栏目。请纳税人按照实际需要,通过网站下载获取相关文档,调整财务软件,完成与天津国税电子申报软件的对接。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18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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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27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津财税政[2018]14号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公布2017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市地税局直属局、纳税服务局、第一、第二稽查局: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有关要求,经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民政局联合确认,现将获得2017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第一批)予以公布。


  附件:2017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第一批)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民政局

2018年5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2017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


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第一批)


  1.天津市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2.天津宝坻桑梓助学基金会


  3.天津市王克昌奖学基金会


  4.天津大学北洋教育发展基金会


  5.天津市网球发展基金会


  6.天津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7.天津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8.天津南开大学教育基金会


  9.天津市佛教慈善功德基金会


  10.天津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11.天津市老年基金会


  12.天津市人口福利基金会


  13.天津市联合助学基金会


  14.天津外国语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5.天津中国民航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6.天津广播电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7.天津市宏志教育基金会


  18.天津市冬朋助学基金会


  19.天津市华夏器官移植救助基金会


  20.天津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1.天津市滨海社会救助基金会


  22.天津市福老基金会


  23.天津市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


  24.天津市海河文化发展基金会


  25.天津桃李源文化基金会


  26.天津市景华公益基金会


  27.天津市南开中学教育基金会


  28.天津市南开菁英教育基金会


  29.天津市体育发展基金会


  30.天津市杨兆兰慈善基金会


  31.天津方放秘书学与公文写作学研究基金会


  32.天津市翔宇教育基金会


  33.天津市孙洪森助学基金会


  34.天津市力高慈善基金会


  35.天津市振兴文化艺术基金会


  36.天津市赵以成医学科学基金会


  37.天津市静海一滴水慈善基金会


  38.天津城建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9.天津市仁爱教育基金会


  40.天津市尚赫公益基金会


  41.天津市和富文化发展基金会


  42.天津市胸科医院医学事业发展基金会


  43.天津市桃源居社区公益组织发展基金会


  44.天津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45.天津市天津大学建工学院大海助学基金会


  46.天津市天后妈祖文化发展基金会


  47.天津市新华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8.天津市孝慈文化发展基金会


  49.天津市荣程普济公益基金会


  50.天津市春晖孝慈公益基金会


  51.天津市圣言爱心帮扶基金会


  52.天津市北洋益山助学基金会


  53.天津市河北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54.天津市凯尔翎公益基金会


  55.天津市蓝盾基金会


  56.天津市慈举教育基金会


  57.天津市天朗关爱慈善基金会


  58.天津市崔玉璞慈善基金会


  59.天津市大疆公益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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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5-09
文号:津财税政[2018]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津财综[2018]44号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 天津市环保局关于取消矿山复垦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有关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矿业企业: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落实企业矿山环境治理恢复责任,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和市环保局就取消矿山复垦保证金或景观协调保证金(以下简称矿山复垦保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矿山复垦保证金


  我市已设立的矿山复垦保证金监管专用账户按以下程序取消。对于采矿证尚在有效期的矿业企业,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申请,并出具履行治理责任承诺书,将矿山复垦保证金及其利息归还企业;对治理责任主体未灭失的矿业企业,2018年10月31日前完成矿山恢复治理并通过验收的,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申请,矿山复垦保证金及其利息归还给企业;对治理责任主体已灭失的矿业企业,或到期未按规定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申请的矿业企业,不再退还矿山复垦保证金及其利息,全额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我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项目,相应撤销矿山复垦保证金专用账户。上述矿山复垦保证金退还事项由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媒体履行公示程序。


  二、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


  矿山复垦保证金取消后,治理责任主体未灭失的,由矿业企业继续履行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治理责任主体灭失的,由相关区人民政府承担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按照《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要求,对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进行治理修复。


  三、确保退还后矿山复垦保证金专款专用


  矿山复垦保证金退还后,由矿业企业自主使用,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经费预算、工程实施计划、进度安排等,专项用于矿区地质环境治理修复以及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等方面。对于未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开展治理恢复工作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加快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实施


  各区政府要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作为重要任务,明确要求,分工负责,限期完成。引导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大力探索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新模式。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新农村建设、棚户区改造、地质灾害治理、土地整治等有机结合起来,加强政策与项目资金的整合与合理利用,形成合力,切实提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成效。


市财政局

市国土房管局

市环保局

2018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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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5-02
文号:津财综[2018]4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津财税政[2018]17号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8年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第六批)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各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税政[2010]2号)的有关规定,经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审核认定,天津市邮政业发展促进会、天津市出版物发行业协会、天津市卫生监督协会、天津市工程咨询协会、天津市金融投资商会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其中,天津市邮政业发展促进会有效期自2017年度起5年内有效,天津市出版物发行业协会、天津市卫生监督协会、天津市工程咨询协会、天津市金融投资商会有效期自2018年度起5年内有效。


  请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备案手续。


  市财政局(地税局)将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在天津财政地税政务网公布,请各有关区地方税务局将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依法主动公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5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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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5-23
文号:津财税政[2018]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津财税政[2018]19号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公布2017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第二批)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市地税局直属局、纳税服务局、第一、第二稽查局: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有关要求,经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民政局联合确认,现将获得2017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第二批)予以公布。


  附件:2017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第二批)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民政局

2018年5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2017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第二批)


  1.天津市慈善协会


  2.天津市老区建设促进会


  3.天津市红十字会


  4.天津市光彩事业促进会


  5.天津市滨海新区新滨海义工协会


  6.天津市开发区慈善协会


  7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服务志愿者协会


  8.天津市北辰区慈善协会


  9.天津市南开区慈善协会


  10.天津市西青区慈善协会


  11.天津市津南区慈善协会


  12.天津市武清区慈善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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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5-24
文号:津财税政[2018]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挂牌后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于2018年6月15日正式挂牌成立,办公地址为: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4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曲阜道办公区)。


  二、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挂牌后,原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办理,已做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四、原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可统一办理原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七、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八、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九、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挂牌后,其下级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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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小规模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本法规中第五条第二项内容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的工作,满足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工作在新经济形势下对会计信息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就会计报表报送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报送范围


  在我市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暂不需报送。


  二、报送种类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1.适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企业


  (1)《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一般企业)》


  (2)《利润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一般企业)》


  (3)《现金流量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一般企业)》


  2.适用商业银行财务报表格式的企业


  (1)《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商业银行)》


  (2)《利润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商业银行)》


  (3)《现金流量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商业银行)》


  3.适用证券公司财务报表格式的企业


  (1)《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证券公司)》


  (2)《利润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证券公司)》


  (3)《现金流量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证券公司)》


  4.适用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的企业


  (1)《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保险公司)》


  (2)《利润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保险公司)》


  (3)《现金流量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保险公司)》


  (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


  1.《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


  2.《利润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


  3.《现金流量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


  (三)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1.《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2.《利润表(适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3.《现金流量表(适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四)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单位


  1.《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单位)》


  2.《收入支出表(适用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单位)》


  3.《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适用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单位)》


  (五)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组织


  1.《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组织)》


  2.《业务活动表(适用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组织)》


  3.《现金流量表(适用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组织)》


  三、报送时间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于月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报送上一年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


  (二)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单位于月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和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报送上一年的年度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和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


  (三)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组织于月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资产负债表和业务活动表;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报送上一年的年度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及现金流量表。


  四、报送形式及报送方式


  (一)报送形式


  纳税人应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电子会计报表;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的纸质会计报表。如纳税人已与税务机关签订《税收征收管理电子签名协议书》,则无需再报送纸质会计报表。


  (二)报送方式


  电子会计报表可采取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或办税服务厅介质申报两种方式报送;纸质会计报表可采取到办税服务厅直接报送、邮寄报送或其它方式报送。


  五、其他事项


  (一)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备其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报备的财务、会计制度类别,确定纳税人需要报送的财务报表内容。


  (二)[条款修订]已实行简并征期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月报)的报送时间原则上为按季申报,即季度终了后15日之内报送本季度内三个月的月报。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仍可按月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月报)。


  (三)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所称日内均含本日,遇有法定公休日、节假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顺延。


  (五)本公告自各级新税务机构挂牌之日起施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时间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一般企业的报表表样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商业银行的报表表样


     3.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证券公司的报表表样


     4.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保险公司的报表表样


     5.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的报表表样


     6.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的报表表样


     7.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单位的报表表样


     8.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组织的报表表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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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关于推行免费数字证书的公告

为进一步推进纳税服务便利化,推广网上办税服务,强化网上办税系统安全认证机制,提升业务处理安全性,防范操作风险,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将继续为纳税人免费发放用于网上办税的数字证书(以下简称CA证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CA证书的申领


  纳税人可以自愿申请使用免费CA证书用于网上办税业务。纳税人申请网上办理涉税业务,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制作CA证书协办函》。同时,持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制作CA证书协办函》及公章到各区CA证书服务受理点办理。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当场受理单位申请,现场制作并发放CA证书。


  二、CA证书的更新


  CA证书有效期一年,有效期满前应办理证书更新业务。


  纳税人可根据CA证书更新提醒信息,网上自助办理更新业务。也可携带CA介质到CA证书服务受理点当场办理更新业务。


  三、CA证书的变更


  纳税人办理名称变更,应在变更税务登记信息后,在服务机构官方网站提出变更CA证书申请,也可以到CA证书服务受理点办理变更业务。


  纳税人办理注销迁出(改变主管税务机关)手续,可以不注销CA证书。办理迁入手续后,在服务机构官方网站提出变更CA证书申请,也可以到CA证书服务受理点办理变更业务。


  四、CA证书的补办与解锁


  (一)CA证书的挂失、补办。CA证书介质丢失或毁损时,纳税人可登录服务机构官方网站自助办理补办业务,也可以到CA证书服务受理点办理补办业务。


  (二)CA证书的解锁。因纳税人忘记密码等原因导致CA证书锁死时,纳税人可登录服务机构官方网站自助办理解锁业务。


  五、CA证书的收费标准与结算


  CA证书年服务费和首次申请CA证书的介质费,由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与服务机构进行结算,纳税人免费使用。


  若出现CA证书丢失、毁损,纳税人申请补发CA证书的,补发CA证书介质费由纳税人与服务机构自行结算,不属于免费范围。


  六、其他事项


  原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发放的免费CA证书仍在服务有效期内的可以继续使用,无需重新办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网上办税业务中启用纳税人数字证书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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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关于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16号),现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主管税务机关年度内对定期定额户的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调查户数为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


  二、我市的定额执行期为一年。纳税人因在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注销及其他原因,导致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执行期为本纳税年度实际经营期限。


  三、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30%,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五、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三个月超过或低于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应当提请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六、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在停业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即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延长停业登记。办理停业登记的纳税人,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国税征[2007]7号)、《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地税所[2006]1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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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1-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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