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津财综[2019]3号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停征防洪工程维护费的通知

税务系统各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和《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现将停征我市防洪工程维护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即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及以后),停征防洪工程维护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二、财政部门妥善安排相关部门预算,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支出,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三、各征收单位对纳税人2019年1月1日以前防洪工程维护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欠缴应进行清算,并于2019年12月31日前足额上缴国库。


  四、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对违反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各征收单位要在收费场所及时发布信息,做好政策宣传,加强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五、此前有关规定与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9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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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07
文号:津财综[2019]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竞价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总体安排,经天津市人民政府商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将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竞价收入(以下简称小客车竞价收入)作为我市首批划转的非税收入项目。为确保小客车竞价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平稳有序开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小客车竞价收入征管职责划转至天津市税务部门。天津市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的小客车竞价收入包括竞价收入、扣缴的竞价保证金和竞价保证金利息。


  二、按照《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津政发[2014]33号)的规定,选择通过竞价方式申请小客车增量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在竞价成功后应当在当期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天津市税务部门缴纳成交价款。


  三、竞价成功的单位和个人可通过网上税务局、办税服务厅、银行三种渠道缴纳成交价款。其中,网上税务局渠道可通过竞价系统跳转至网上税务局界面,选择银联二维码、三方协议账户划款等方式完成缴费;办税服务厅渠道可在各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窗口或自助终端选择刷卡、银联二维码、三方协议账户划款等方式完成缴费;银行渠道需持在网上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打印的《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到加入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系统的银行完成缴费。


  四、竞价成功的单位和个人缴纳成交价款后,可通过其缴费渠道直接获取缴费凭证。缴费凭证包括《电子缴款凭证》《税收完税证明》《电子缴税付款凭证》。


  五、竞价成功的单位和个人未在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成交价款的,按照规定其竞价保证金本息不予退还且上缴国库,并可持有效证件到各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打印《税收完税证明》作为凭证。


  六、小客车增量指标竞价活动的其他环节及竞价收入资金使用管理,仍按《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津政发[2014]3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9年1月6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竞价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要求,平稳有序做好我市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实现2020年12月31日前分批完成依法保留、适宜划转的非税收入项目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管,将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竞价收入(以下简称小客车竞价收入)征管职责划转至天津市税务部门。该项收入具有征期确定、费制要素简单、执收部门清晰等特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通过逐步建立职责清晰、流程顺畅、征管规范、便民高效的非税收入征缴体制,不断优化缴费服务,增强缴费人获得感。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公告明确了自2019年1月1日起,小客车竞价收入征管职责划转至天津市税务部门。天津市税务部门征收的小客车竞价收入包括竞价收入、扣缴的竞价保证金本金和竞价保证金利息三项。


  (二)公告明确了实施之日后,选择通过竞价方式申请小客车增量指标的单位和个人,竞价成功后应当在当期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天津市税务部门缴纳成交价款。


  (三)公告明确了实施之日后,天津市税务部门为买受人提供网上税务局、办税服务厅、银行三种缴费渠道,并明确了每种渠道的缴费方式。


  (四)公告明确了买受人缴纳成交价款后,可通过其缴费渠道直接获取缴费凭证。


  (五)公告明确了小客车竞价收入缴费凭证的形式,包括《电子缴款凭证》《税收完税证明》《电子缴税付款凭证》。


  (六)公告明确了买受人未按规定缴纳成交价款的处理方式。按照规定其竞价保证金本息不予退还并上缴国库。


  (七)公告明确了小客车竞价收入的扣缴凭证及获取方式。已被扣缴竞价保证金本息的买受人可持有效证件到各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打印《税收完税证明》作为凭证。


  (八)公告明确了小客车增量指标竞价活动的其他环节仍按《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津政发[2014]3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实施时间


  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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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0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条款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客运出租汽车纳税人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9年1月1日起第七条条款废止。


  为规范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我市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纳税人范围


  我市范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以及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明确的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原则上不得采取定期定额、事先核定应税所得率等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核定征收方式


  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方式包括定期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一)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规模较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1.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核定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


  核定收入总额为不含增值税收入额。


  2.核定征收率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见附件1)执行。


  (二)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


  不符合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条件,且不符合上述定期定额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可采用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


  1.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税率-速算扣除数


  2.应税所得率的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见附件2)执行。


  3.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三、税务机关对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依职权确定一种核定征收方式,核定征收方式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四、除对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规定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外,其他纳税人代开发票时不再预征“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五、定期定额户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或具有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税款的,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六、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以该期每月(季)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


  七、[条款废止]对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和挂靠企业的个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客运出租汽车纳税人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执行。


  八、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凡以前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2016年27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2.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8年12月28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确保广大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人享受个人所得税改革红利,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方便纳税人理解,现对《公告》中主要问题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了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的决定。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背景下,着眼降低税率,释放改革红利,增进民生福祉做出的重大决策,是一场意义重大、影响深远的税制改革。2018年10月1日起,经营所得纳税人适用5000元/月的投资者减除费用和新的税率表;2019年1月1日起,经营所得纳税人增加了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切实减轻纳税人税负。为了确保核定征收的经营所得纳税人能够及时享受减税红利,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发布了《公告》,适当调整我市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公告》的适用对象


  本《公告》适用于天津市范围内的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以及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二)核定征收的方式


  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期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后,再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方式计算税款。


  (三)关于采用定期定额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规模较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采用定额方式依以下计算公式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核定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


  (四)关于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不符合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条件,且不符合上述定期定额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可采用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税率-速算扣除数


  (五)关于临时代开税务发票预征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除对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规定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外,其他纳税人代开发票时不再预征“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六)关于实际经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时个人所得税申报问题


  定期定额户发生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


  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税款情形的,应当于当月(季)终了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按照实际经营收入依核定征收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定期定额户未及时在月(季)终了办理纳税事宜的,应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三个月内,以该期每月(季)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


  (七)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凡以前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2016年27号公告)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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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2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0号
时效性:条款失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现将新修订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表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9年1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印花税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印花税核定征收,是因纳税人凭证管理等方面的原因,难以适用“三自贴花”和汇总缴纳的申报方式情况下,采用核定应税凭证的计税依据,进行印花税征收缴纳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相应的应税凭证类型按照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其应纳印花税: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告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第四条 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类型范围是《条例》中所列举的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等十一种应税凭证。


  印花税核定征收纳税人对于已核定的应税凭证类型以外的其他应税凭证,仍按现行印花税相关规定采取“三自贴花 ”或汇总缴纳印花税。


  第五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应税凭证类型、行业类型、应税凭证计税项目、核定比例确定,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表》(见附件)规定的内容执行。


  第六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算公式:


  应缴印花税税额=应税凭证计税项目金额×核定比例×适用税率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向采取核定征收的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第八条 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其应税凭证适用的行业类型、应税凭证计税项目、核定比例等,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调整。


  核定期限满一年,纳税人因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核定应税凭证适用的行业类型、应税凭证计税项目、核定比例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核定内容进行调整,同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其应税凭证的行业类型、应税凭证计税项目及核定比例的适用未发生变化的,下一个纳税年度,可延用本年度的核定征收项目。


  第九条 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已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且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并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的,税务机关应对其征管方式进行调整,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第十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申报纳税,填写《印花税核定征收纳税申报表》,准确计算并按时缴纳税款。


  第十一条 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因计算错误等原因,造成多缴的印花税可在下一个纳税期内相同税目抵扣,抵扣不完的可延续抵扣;在代征单位已代征的印花税可以从申报税款中抵扣。


  第十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适时定期调整应税凭证范围、行业类型、应税凭证计税依据、核定比例等。


  第十三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缴纳印花税或隐瞒核定征收印花税计税依据,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负责解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同时废止。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9年01月08日


  一、出台背景


  为落实《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津党发[2018]39号)有关降低印花税税负的工作部署,确保广大纳税人特别是民营企业及时享受政策红利,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拟制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印花税核定征收情形


  纳税人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相应的应税凭证类型按照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其应纳印花税。一是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二是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三是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告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二)明确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类型范围


  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类型范围是条例中所列举的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等十一种应税凭证。


  (三)调整部分行业税目核定征收比例


  对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其购销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4个税目的核定征收比例平均下调30%。其中:批发行业购销合同按照主营业务收入与非劳务类其他业务收入的100%核定,零售行业按照主营业务收入与非劳务类其他业务收入的55%核定,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按照主营业务收入与非劳务类其他业务收入的85%核定,其他行业按照采购支出的40%核定;货物运输合同按照货物运输收入与支出的70%核定;仓储保管合同按照仓储保管收入与仓储保管支出(含分包)的70%核定;加工承揽合同按照加工业务收入与加工支出的55%核定。


  (四)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电子申报初始化更新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要求和我市相关业务需求,天津市税务局调整了电子申报软件。凡使用天津税务电子申报软件申报印花税的纳税人,在申报前必须完成初始化更新,方可进行申报表的填写和申报操作。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9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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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0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公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的决策部署,按照上级有关部门工作要求,现将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及职业年金交由税务机关征收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时间


  自2019年1月26日起,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及职业年金交由我市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征收范围


  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和在本市参保的中央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全部在职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征收费种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门急诊大额),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大额医疗费救助(养老金中扣缴部分除外),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


  四、缴费期限


  每月26日至次月15日,缴费人缴纳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及职业年金。


  五、征缴流程


  (一)参保登记


  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在本市参保的中央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应到所属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包括:单位参保登记,单位变更登记,单位注销登记,工伤浮动费率管理,参保人员登记、变动,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等。


  (二)申报缴费


  每月征期内,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在本市参保的中央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由所属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应缴费信息后,到主管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手续,通过自主选择签订三方协议、银行临柜、办税服务厅刷卡等方式缴费。


  (三)补缴费款


  每月征期内,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在本市参保的中央所属机关事业单位补缴费,由所属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应补缴费信息后,到主管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补缴费手续。


  (四)办理退费


  本市符合条件需要办理退费的机关事业单位、在本市参保的中央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向主管税务局申请退费,由主管税务局受理、核验,由所属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相关部门依据退费申请审核并退费。


  六、其他


  本公告自2019年1月26日起执行,此前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1月2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9年02月01日


  一、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的决策部署,稳妥有序做好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划转工作,特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相关社会保险费交由我市税务机关征收的范围及时间;


  二是明确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征收的范围、费种、期限、流程。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1月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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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2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津注协[2019]15号 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天津市注册会计师行业2018年度财务报告报备工作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2018年度财务报告报备工作的通知》(会协[2019]4号)文件精神,结合天津市注册会计师行业情况,现对各会计师事务所2018年度财务报告报备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2018年度事务所财务报告报备工作


  (一)按时完成年度财务报告上报工作


  根据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会[2010]1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有关精神,事务所应当于2019年3月31日前,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财务报表子系统,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省级注协上报经其他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


  (二)填报内容


  事务所财务报告报备信息,包括报表封面、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业务收入表、主营业务成本表、管理费用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事务所基础信息表、2018年缴纳各税款情况表、事务所主要指标变动情况表。其中,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不要求必报可根据实际情况自愿填报。


  (三)填报具体要求


  1.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含省内分支机构)分别向中注协、省级注协上报年度财务报告。同时,集团事务所负责提供经审计的汇总财务报告,统一经营的其他专业机构不列入汇总财务报告机构。


  事务所应对报备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2.事务所用户登录名为“事务所证书编号_cw”(例如:11000001_cw),初始密码是事务所证书编号(总所8位,分所12位)。首次登录成功后请及时修改密码,也可联系市注协重置密码。


  3.事务所用户登录后,应按照提示信息前往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更新基本信息,方可开始报备。点击首页填报说明可下载用户手册。


  4.除业务收入表、缴纳各税款情况表和主要指标变动表外,其余报表均应手工填列期初数。


  5.业务收入表“上年数”根据2017年业务收入报备情况自动提取。业务收入表第15行和第16行大于0时,需说明具体构成。


  6.缴纳各税款情况表“上年数”根据2017年业务收入报备情况自动提取。


  7.事务所主要指标变动情况表由系统自动生成,表内指标增减幅度超过30%时,应说明原因。


  8.2018年度事务所财务报告采取网络报备和纸质报告报送两种方式,纸质报告应与网络报备数据一致。会计师事务所完整填写“报表封面”后,并经主任会计师或分所负责人签字及加盖公章后,将财务报表、报表说明连同审计报告一并报送市注协。


  9.2018年度事务所财务报告网络报备时间为2019年2月1日至3月10日。各会计师事务所务必在规定期限范围内完成上报,避免发生过期无法上报的情况。


  二、其他事项


  (一)中注协财务报表系统访问地址和登录方式:


  1.http://cmispub.cicpa.org.cn,该地址为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二期)官方网址。用户访问该地址后,可直接在页面左上方的“用户登录”区域点击下面的“财务报表管理系统”大图标,访问该地址后,可在页面中间位置输入用户名、密码和验证码,验证通过后进入系统。


  2.www.cicpa.org.cn,该地址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官方网址。用户访问该地址后,单击页面右侧中下位置的“财务报表管理系统”即可访问中注协财务报表系统。


  3.http://cwbb.cicpa.org.cn,该地址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财务报表系统网址。用户访问该地址后,即可访问中注协财务报表系统。


  (二)有财务报表方面的问题,请咨询市注协办公室,联系人:张紫园,联系电话:23288500。如有中注协财务报表系统操作方面的问题,请咨询久其公司技术服务人员,联系人:马彦龙,联系电话:(010)88250337、88250338。


  (三)使用中注协财务报表系统时,建议使用IE8以上版本或360浏览器。如果浏览器是IE7版本,且暂未升级至更高版本的,建议单独安装360浏览器。


  (四)注意事项


  2018年度会计报表网络报送的截止日期为2019年3月10日。纸质报告报送的截止日期为2019年3月22日。请各会计师事务所务必按时报送。


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9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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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2-12
文号:津注协[2019]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津财税政[2019]1号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各区税务局:


  为加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我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认定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同时满足财税[2018]1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各项条件。非营利组织应对照财税[2018]13号文件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可提出免税资格认定申请。


  二、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申请享受免税资格时,需报送以下材料,非营利组织应确保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一)《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报告》(附件1),填写此表的非营利组织不需再报送财税[2018]13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报告。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三)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包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和宗教院校登记证等;


  (四)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五)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需提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材料及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申请当年的材料,不需提供本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材料。


  三、我市财政、税务部门负责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


  经本市市级(含市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向天津市税务局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规定的相关材料,由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认定。


  经本市区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向其所在地的区税务局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区税务局初审后转送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区税务局联合认定,其中,由滨海新区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由滨海新区财政局、滨海新区各功能区管委会财政局结合非营利组织注册地和各自辖区范围会同主管税务机关联合认定。


  四、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每年办理两次,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于每年3月1日至4月31日和7月1日至8月31日向税务机关报送申请材料。其中,3月31日至4月31日受理当年度和上一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7月1日至8月31日受理当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可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五、对符合条件、资料齐全且合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应及时予以认定其免税资格并对外公布名单,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将在市财政局网站公布,区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由区财政局、区税务局正式发文对外公布,并抄送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备案。


  六、我市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应建立联合工作机制,组织开展辖区内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加强对非营利组织的后续管理,推动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七、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税政[2010]2号)同时废止。


  附件:《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报告》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9年1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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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申请表一式两份,财政、税务部门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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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09
文号:津财税政[2019]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征管信息系统停机升级的通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将于2019年3月21日至3月28日进行金税三期征管信息系统停机升级。届时,有关涉税(费)业务将暂停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暂停业务办理安排


  2019年3月20日18:00至3月21日0:00,暂停国库信息处理系统(TIPS)业务(含网上缴款、办税服务厅实时扣款、移动缴款、POS机缴款和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


  2019年3月21日0:00起,全市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行政服务中心办税窗口、其他税(费)服务代办点等办税服务场所、自助办税服务终端、电子税务局、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将暂停办理涉税(费)业务(含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数据上传比对),银行不办理税(费)缴纳业务。但下列部分业务仍可以正常办理:


  (一)增值税发票开票系统(纳税人端)可正常开具发票,清卡业务无法办理。(二)增值税发票开票系统(纳税人端)上传业务、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3月21日0:00至3月27日24:00可以正常使用。3月28日将暂停服务。


  (三)机打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客户端可以开具发票,在线版不能开具发票。


  (四)每日7时至23时,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含手机APP、网页版)可办理业务。


  (五)自然人纳税人可以到各区不动产登记部门及住建委办理房产交易申报。


  (六)3月27日至28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人可以通过银行税银模式缴费。


  (七)涉税(费)咨询业务。


  二、恢复业务办理安排


  2019年3月29日0:00起,全市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行政服务中心办税窗口、其他税(费)服务代办点等办税服务场所全面恢复对外办理业务,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自助办税终端、电子税务局以及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等同步对外开放,各项业务正常办理。


  2019年3月29日14:00起,税务机关可开具纸质税收通用缴款书。停机前已开具纸质税收通用缴款书但未完成缴款的,纳税人需到原开具的办税服务厅重新换开后再自行缴款。


  三、注意事项


  (一)请广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妥善安排,尽量提早办理相关涉税(费)事项,特别是发票领用、发票代开、房产土地交易、社会保险费缴纳、车辆购置税申报、车船税缴纳等事项,避免和减少因金税三期系统停机升级对办理涉税(费)业务造成的影响。


  (二)系统升级完成业务恢复办理初期,请广大纳税人合理安排时间,错峰办理涉税(费)事项,避免出现拥堵、办理时间过长问题。


  (三)停机升级期间,请广大纳税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门户网站和各办税服务厅通知公告。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同时警惕各种来源不明的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感谢广大纳税人长期以来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我们将尽最大努力减少对纳税人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影响,对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9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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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2-2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津税函[2018]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我市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局系统各征管单位(不发原车购税分局):


  按照税务总局有关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文件规定,市局针对我市社会公众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服务的需求,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升代开发票服务质量,同时减轻基层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工作量,现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工作(不含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汇总代开发票范围


  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所列行业的个人代理人外,自然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提供应税服务,凡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受票方可代纳税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


  1.受票方已接受主管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


  2.受票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每个纳税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


  对上述代开发票申请,税务机关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规定,应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相关模块,受理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发票备注栏内注明“自然人提供应税服务汇总代开”字样,按照每个纳税人的实际收入分别确定其是否享受免税政策,且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受票方应将纳税人的详细信息,作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清单随发票入账。


  二、自然人代开发票地点


  自然人取得应税收入(销售不动产或出租不动产除外)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不含汇总代开),由应税行为发生地税务机关受理;应税行为发生在外省市的,由纳税人户籍所在地税务机关受理。


  三、委托代办代开发票


  对纳税人委托其他人代办代开增值税发票的(不含汇总代开),代办人出具委托人签字盖章的委托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且申请资料符合相关要求的,税务机关受理代开发票。


  四、代开发票加盖印章


  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的(含销售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税务机关需在发票全部联次加盖代开发票专用章,纳税人不需加盖发票专用章;自然人之外的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的,税务机关可不加盖代开发票专用章,纳税人需在发票备注栏上加盖发票专用章。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由各单位按照附件式样自行刻制,按照实际需求确定配发数量,按照上述要求规范使用。各单位应责成专人加强管理,避免印章丢失或被盗用。


  五、优化服务与风险防控并重


  各单位要本着务实便捷原则,不断优化代开发票服务,对纳税人应税收入超出营业执照所列经营范围的,不得随意拒绝受理代开;要对不法分子加强震慑,防范税收风险,对申办代开发票的纳税人和代办人员(含汇总代开和网上申办方式),办理时均应先行验证实名信息(委托代办的委托方不需本人到税务机关,但仍需验证有效身份证件),对验证不符的不得受理代开。在代开发票的同时,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对代开发票收入明显不符合行业经营逻辑或存在其他风险疑点的,应暂停受理代开,立即移交相关部门开展风险核查并告知纳税人相关情况。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市局于2016年6月1日在内网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对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紧急通知》停止执行。


  附件:代开发票专用章式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

2018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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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26
文号:津税函[2018]2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海关公告2019年第6号 关于公开选择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公告

为继续落实国务院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决定,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的要求,我市将公开选择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退税代理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申请成为退税代理机构:


  (一)能够在离境口岸隔离区内退税业务场所提供配套的人员和运营设备,并承担相应运营费用;


  (二)具备离境退税管理系统运行的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三年内未因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四)愿意先行垫付退税资金。


  二、退税代理业务的操作流程


  退税代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境外旅客提出的退税申请审核无误后,为境外旅客办理增值税退税,并先行垫付退税资金。退税代理机构可在增值税退税款中扣减必要的退税手续费,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退税结算。


  三、其他事项


  公开选择工作自2019年4月8日至22日完成申请受理。有意向成为退税代理机构的商业银行,请在此期间内制定《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服务方案》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报送地点:河北区北安道38号313室;联系人:杨鹏程;联系电话:2446572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海关等部门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选择。完成选定工作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与选定的退税代理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告。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海关

2019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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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海关公告2019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津人社规字[2019]1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税务局关于降低社保费率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要求,现将我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5月1日起,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费率由19%降至16%,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费率由20%降至16%。


  二、失业保险的单位及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仍分别为0.5%,执行期限至2020年7月31日。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2019年4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政策问答


  1、问:降低社保费率的背景是什么?


  答: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降低社保费率、减轻企业缴费负担工作。2015年以来,先后5次降低或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涉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企业对进一步降低社保费率的呼声较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明确各地可将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将阶段性降低工伤和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再延长一年。


  为贯彻国家的部署和要求,将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费率降低至16%,继续执行现行失业保险费率(单位0.5%、个人0.5%)至2020年7月31日,继续执行现行工伤保险费率。


  2、问:这次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会为企业减轻多少负担?


  答:此次降低养老保险费率,5月至12月为企业减负40亿元,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为企业减负13亿元,继续执行现行工伤保险费率为企业减负4亿元,三项政策共为企业减负57亿元。


  3、问:此次降低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是否会影响参保人员待遇?


  答: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根据本人缴费年限、缴费水平、退休年龄等因素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依据,因此降低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不会影响参保人员待遇。


  4、问:降低社保费率后,社保基金能否支撑?


  答:此次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中央将通过继续加大财政补助力度、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等措施给予支持。经测算,降低费率后,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均能够支撑,能够确保参保人员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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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19
文号:津人社规字[2019]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公告2019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市政府关于减税降费工作部署,为进一步稳妥做好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决定对全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期限等进行适当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将我市用人单位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时间调整为每年8月1日至11月30日。


  二、将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报缴纳期调整为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


  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征缴期限的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4月24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有关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的背景


  根据市政府关于减税降费工作部署,为进一步稳妥做好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市税务局、市残联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决定对全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期限等进行适当调整。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公告》废止了《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津地税货劳[2016]8号)第十一条第一款有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的规定和《市地税局 市财政局 市国税局 市残联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调整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政策的通知》(津地税货劳[2017]5号)第一条有关申报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时间的规定。


  (二)《公告》明确了施行之日后,我市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8月1日至11月30日,持规定材料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三)《公告》明确了施行之日后,我市用人单位应于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实施时间


  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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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2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公告2019年第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津财税政[2019]14号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人社局 天津市合作交流办关于确定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税务局、人社局、合作交流部门: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标准通知如下:


  一、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人社局

天津市合作交流办

201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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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30
文号:津财税政[2019]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2019]1号津人社规字 天津市人社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要求,现将我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5月1日起,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费率由19%降至16%,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费率由20%降至16%。


  二、失业保险的单位及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仍分别为0.5%,执行期限至2020年7月31日。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2019年4月19日


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政策问答


  问:降低社保费率的背景是什么?


  答: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降低社保费率、减轻企业缴费负担工作。2015年以来,先后5次降低或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涉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企业对进一步降低社保费率的呼声较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明确各地可将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将阶段性降低工伤和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再延长一年。


  为贯彻国家的部署和要求,将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费率降低至16%,继续执行现行失业保险费率(单位0.5%、个人0.5%)至2020年7月31日,继续执行现行工伤保险费率。


  问:这次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会为企业减轻多少负担?


  答:此次降低养老保险费率,5月至12月为企业减负40亿元,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为企业减负13亿元,继续执行现行工伤保险费率为企业减负4亿元,三项政策共为企业减负57亿元。


  问:此次降低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是否会影响参保人员待遇?


  答: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根据本人缴费年限、缴费水平、退休年龄等因素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依据,因此降低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不会影响参保人员待遇。


  问:降低社保费率后,社保基金能否支撑?


  答:此次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中央将通过继续加大财政补助力度、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等措施给予支持。经测算,降低费率后,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均能够支撑,能够确保参保人员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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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19
文号:[2019]1号津人社规字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津财会[2019]34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我市2019年度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各市级相关单位,各区财政局:


  为加强我市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的管理,落实《天津市财政局和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津财会[2018]277号)及《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我市201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津财会[2019]23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市2019年度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一)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承担继续教育相适应的教学设施,面授教育机构还应有相应的教学场所;


  2.拥有与承担继续教育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3.制定完善的教学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


  4.能够完成所承担的继续教育任务,保证教学质量;


  5.符合《会计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


  (三)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按照专兼职结合的原则,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较高理论水平的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建立继续教育师资库。


  二、登记管理


  天津市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实行名录登记管理,名录信息向社会公开、共享。符合上述规定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须通过天津市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填报以下信息申请进入名录,并承诺对以下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一)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等机构信息;


  (二)法定代表人及师资、管理队伍有效身份证明等个人信息;


  (三)教学计划、管理制度;


  (四)教学场所地址、教学设备设施情况;


  (五)根据公开、共享要求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市财政局对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提交的信息在“天津会计网(tjkj.cz.tj.gov.cn)”和“天津市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可通过天津会计网登陆)”上公示,供公众查询监督,并定期向我市教育管理部门推送。


  三、教学实施


  (一)提供面授的继续教育机构,应当于准备举办继续教育培训15日前,将本次培训计划(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内容、收费标准、师资情况等)在天津市会计人员管理系统进行登记发布;提供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的继续教育机构应当于当年首次培训前,一次性将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内容、收费标准、师资情况等)在天津市会计人员管理系统进行登记发布,并提供培训网址链接(接口)。


  (二)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在发生培训计划变更(包括时间、地点、内容、收费、师资等)时,须提前向财政部门报备并在天津市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中更新。


  (三)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发生变更机构名称、办公及教学场所(网址域名)、机构负责人、变更聘用教师等事项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在天津市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中自行更新。


  (四)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注销时,应当在天津市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中向市财政局办理名录注销手续。


  (五)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培训档案:采取面授培训方式的,应当归档的材料包括签到表、培训现场视频、培训内容时间等相关材料;采取网络培训方式的,应当归档材料包括每一名学员的详细登录账号、时段、学习内容等相关材料。对于上述培训档案,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记录、留存,留存时间自培训结束起不少于12个月。


  (六)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在培训结束后,应根据考核结果及时在天津市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为会计人员进行登记,登记内容由财政部门负责复核确认。


  (七)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政策变化、教学效果等及时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调整培训内容,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水平,保证培训质量。


  四、监督管理


  (一)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对继续教育机构建立信用评价系统,信用评价结果进行网上公示并作为以后年度能否承担继续教育开展的重要参考依据。


  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的监督检查可采取实地检查、调取资料、直播抽查、社会监督、机构互评、学员反馈等多种方式开展或将有关材料调到本机关进行检查。


  (二)市财政局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邮箱,供公众监督会计继续教育机构。


  (三)各继续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暂停其会计继续教育登记,并责令其在30日内进行整改:


  1.未保持规定办学条件的;


  2.无教学计划或者有教学计划而不按教学计划完成教学课时和内容的;


  3.师资及管理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和教学要求的;


  4.教学设备落后,不能承担教学任务的;


  5.教学管理混乱,学员投诉较多的;


  6.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7.其他影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质量的问题。


  (四)各继续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停止其会计继续教育登记,对其开展的继续教育培训活动不予认可,并统一向社会公告:


  1.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的;


  2.虚设培训场所,以虚假申请材料欺骗登记机关的;


  3.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委托或变相委托、同意或默许其他社会机构或个人组织生源的;


  4.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5.不服从有关部门管理,有本通知“四、监督管理”“第(三)项”情形之一逾期未完成整改的;


  6.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五)对于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出现的失信记录,市财政局将定期向我市市场监管、教育管理等部门推送。


  (六)市财政局适时组织业务培训班,对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师资人员进行知识更新,提高教学质量。


  五、其他事项


  各市(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可自行组织本行业、本系统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其管理参照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的上述要求执行。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开展培训时,应高度负责,精心组织,制定完善的培训计划,保证教学质量。


  各级财政部门按隶属关系对市(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计继续教育培训进行监督管理。


  投诉举报联系方式:


  联系人:马迪联系电话:23205715


  传真:23205722


  投诉举报邮箱:kuaijijubao 163.com


天津市财政局

2019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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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26
文号:津财会[2019]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津财税政[2019]15号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公布2018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税务局、民政局: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有关要求,经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民政局联合确认,现将获得2018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第一批)予以公布。


  附件:2018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第一批)


天津市市财政局

天津市市税务局

天津市市民政局

2019年4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2018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第一批)


  1.天津市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2.天津市和平社区公益基金会


  3.天津市冯骥才民间文化基金会


  4.天津市王克昌奖学基金会


  5.天津大学北洋教育发展基金会


  6.天津市网球发展基金会


  7.天津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8.天津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9.天津南开大学教育基金会


  10.天津市佛教慈善功德基金会


  11.天津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12.天津市老年基金会


  13.天津市联合助学基金会


  14.天津外国语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5.天津中国民航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6.天津广播电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7.天津市鹤童老年公益基金会


  18.天津市宏志教育基金会


  19.天津市冬朋助学基金会


  20.天津心羽公益基金会


  21.天津市第二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2.天津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3.天津市滨海社会救助基金会


  24.天津市福老基金会


  25.天津市海河文化发展基金会


  26.天津桃李源文化基金会


  27.天津市景华公益基金会


  28.天津市南开中学教育基金会


  29.天津市社会救助基金会


  30.天津市南开菁英教育基金会


  31.天津市杨兆兰慈善基金会


  32.天津方放秘书学与公文写作学研究基金会


  33.天津市翔宇教育基金会


  34.天津市孙洪森助学基金会


  35.天津市力高慈善基金会


  36.天津市振兴文化艺术基金会


  37.天津市赵以成医学科学基金会


  38.天津城建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9.天津市仁爱教育基金会


  40.天津市尚赫公益基金会


  41.天津市和富文化发展基金会


  42.天津市胸科医院医学事业发展基金会


  43.天津市桃源居社区公益组织发展基金会


  44.天津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45.天津市天津大学建工学院大海助学基金会


  46.天津市天后妈祖文化发展基金会


  47.天津市新华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8.天津市荣程普济公益基金会


  49.天津市春晖孝慈公益基金会


  50.天津市圣言爱心帮扶基金会


  51.天津市北洋益山助学基金会


  52.天津市河北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53.天津市凯尔翎公益基金会


  54.天津市蓝盾基金会


  55.天津市慈举教育基金会


  56.天津市天朗关爱慈善基金会


  57.天津市崔玉璞慈善基金会


  58.天津市大疆公益基金会


  59.天津市九和教育发展基金会


  60.天津市金桥慈善基金会


  59.天津市融创公益基金会


  62.天津市澳郎助学基金会


  63.天津市天津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64.天津市益民助老公益基金会


  65.天津市鸿英医疗救助基金会


  66.天津市天津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67.天津市天地仁慈善基金会


  68.天津市慈善协会


  69.天津市老区建设促进会


  70.天津市西青区慈善协会


  71天津市津南区慈善协会


  72.天津市滨海新区新滨海义工协会


  7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服务志愿者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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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22
文号:津财税政[2019]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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