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推进依法治税,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以下简称“重庆市税务局”)编制了《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附件一)和《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附件二),现予发布。
全市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权力清单行使权力,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收藏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为确保重庆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推进,现将涉及营改增纳税人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在我市范围内跨区县提供建筑劳务的,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
二、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有关问题的公告》(重庆市国家税务局2016年7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收藏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事项全市通办的公告
为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方便纳税人自主选择办税服务厅办理日常涉税事项,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以下简称重庆市税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办税事项全市通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服务对象
重庆市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纳税人。
二、服务地点
重庆市税务局所辖办税服务厅(详见附件1)。
三、服务渠道
纳税人可直接前往全市各级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理,也可通过重庆市网上税务局申请后,前往全市税务系统各办税服务厅或自助办税终端办理。
四、服务事项
全市通办办税事项范围包括:税务报告、税务认定、发票办理、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证明办理和宣传咨询等七大类57项(详见附件2)。
本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仍在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收藏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主城区出租车企业代扣小客运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额的公告
现将重庆市主城区出租车企业代扣小客运机动出租车驾驶员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征收额公告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50号),对重庆市主城区出租车企业代扣小客运机动出租车驾驶员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征收额,核定为每月70元/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渝地税发[2011]17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收藏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调整2018年度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等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及免征标准的公告
根据《2017年重庆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据公报》,现将2018年度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等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及免征标准公告如下:
一、重庆市单位和职工个人每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上限为18318元(含本数),按照月平均工资12%计算每月实际缴存的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住房公积金上限为2198元(含本数)。
二、重庆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数额标准调整为219816元(含本数)。
三、重庆市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每月计税基数上限为18318元(含本数)。
上述标准调整自2018年6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收藏
法规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涉税规章、规范性文件实施主体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精神,为平稳有序推进重庆税务机构改革,确保改革后税务机构合法性、执法统一性,现将重庆市涉税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实施主体明确如下:
3
重庆市人民政府及所属单位制发的涉税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尚未修改或废止之前,涉及国税地税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调整适用有关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承担。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5日
收藏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1801891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