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税总发[2015]1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税务系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的力度,持续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改进税务行政审批工作,促进税收现代化,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一)正视突出问题

  2013年以来,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与中央要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纳税人期盼相比,还有差距,主要表现为:个别地方取消审批事项落实不到位,存在变相审批的现象;个别事项的审批不规范、不公开、不透明,有的手续还比较繁琐,耗时长、效率低;一些审批事项取消后,后续管理方式单一,管理措施针对性操作性不强,等等。这些问题,必须通过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切实加以解决。

  (二)澄清模糊认识

  一是关于审批事项底数不清的问题。审批事项底数,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公告)发布的审批清单为基础,清单之外不存在其他审批事项(仅由地方税务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除外)。

  二是关于已经取消审批事项的原有依据,包括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未修改或者废止前,仍然应当进行审批的问题。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以国务院或者税务总局取消审批事项的决定为准,自国务院或者税务总局决定取消审批事项之日起,取消的审批事项不得再进行审批。

  三是关于备案等后续管理措施没有法律依据的问题。后续管理措施,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行使税收征收管理权的体现,税务总局有权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备案等后续管理措施,依法加强税收管理,规范税收秩序,促进税法遵从。

  四是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会增加执法风险或进户执法的问题。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彻底转变管理理念,充分认识到取消和下放审批事项是依法还权明责于纳税人的重要体现,同时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在不增加纳税人负担的基础上,积极运用备案、申报、风险和信用管理等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范税收流失。

  二、进一步推进审批改革

  (三)加大改革力度

  全面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类别。10号公告发布的80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部清理完毕,其中列为其他权力事项的23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将结合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继续做好清理和规范工作。对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再梳理,进一步加大取消力度,提高取消事项的含金量。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对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逐项优化和公开审批流程,明确审查标准,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以标准化促进规范化。进一步改进税收管理方式,防止将日常税收管理事项和管理方式审批化,增加即时办结事项,不断提高税收服务和管理效能。

  (四)全面清理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按照国务院审改办的统一部署,税务总局全面清理中央指定地方税务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公布中央指定地方税务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指定地方税务机关实施的,原则上取消;对有法律法规依据的,通过充分论证,对不合理的指定予以取消。地方税务机关实施的地方税种的减税、免税事项,应当按照新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得实行审批。

(五)巩固改革成果

  严格实行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管理,非经法定程序,任何税务机关不得在清单之外增设和变相增设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在公开的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不得对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继续实行变相审批,不得以事前备案、核准性备案等名义对已经取消的事项改头换面继续审批。对已经取消的上级税务机关的审批事项,要同时取消下级税务机关对应的初审、复审、审核等。不得将国务院或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指定交由行业协会、事业单位或涉税中介组织继续审批,已经指定的应当立即纠正,停止审批。积极引导行业协会采取有别于行政审批的方式,加强对行业行为的规范。对已经取消的中介服务应当切实落实到位,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变相予以恢复。做好下放审批事项的衔接工作,明确下放后的配套措施、承接方法,确保接得住、管得好。

  三、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

  (六)建立审批清单动态更新机制

  国务院发文公布取消或下放行政审批事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税务总局更新税务行政审批目录,各省税务局应当在税务总局目录更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审批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七)建立配套工作同步落实机制

  税务总局原则上在国务院发文公布取消或下放行政审批事项2个月内,完成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修改、纳税服务规范和税收征管规范更新、后续管理措施发布等工作,并在上述工作完成后的45天内完成征管信息系统的调整。各省税务局原则上应在税务总局相关配套工作完成后1个月内做好相应的细化配套工作。

  (八)建立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机制

  税务总局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情况纳入执法督察和督查督办事项,实施绩效考评,坚决制止和纠正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现象。各省税务局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以五个“有没有”为标准,即行政审批事项该取消的有没有取消、该下放的有没有下放、该规范的有没有规范、该公开的有没有公开、该简化的有没有简化,全面开展自查,集中组织抽查,认真听取意见,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坚决予以纠正,强化责任追究,对解决问题不力、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应当予以通报,并追究分管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保证审批改革顺利推进,确保改革红利有效释放。

  四、进一步创新管理方式

  (九)优化综合管税

  注重创新后续管理方式,善于把后续管理融入税收征管和税收执法等日常工作之中,全面落实税收征管规范和纳税服务规范,综合运用申报管理、发票管理、账簿凭证管理、税源管理等日常征管方式,以及检查、处罚、强制等日常执法手段加强对纳税人的事中事后管理,提高后续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十)深化信息管税

  注重运用“互联网+税务”方式加强风险管理,善于根据纳税申报信息、第三方信息对纳税人的日常涉税情况进行归集整理,建立风险模型,加强数据分析,强化风险识别,按照风险等级有针对性地采取案头评估、日常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主动管理,提高后续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十一)强化依法管税

  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后续管理,善于通过行政指导、行政疏导、行政服务等柔性治理方式引导纳税人遵从税法。通过提高税收制度建设质量,严禁违法增设纳税人义务、随意增加纳税人负担,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增强税务机关的公信力和执行力,提高后续管理的法治化水平。

  五、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十二)高度重视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进一步转变观念,切实改变过去依赖事前审批的工作方式,注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发挥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协同推进、督促落实作用,将改革措施落到实处,确保纳税人真正享受到改革红利。

  (十三)主动汇报

  省以下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审批改革工作情况,取得地方党委政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同时,对审批改革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税务总局报告,必要时专题书面请示。

  (十四)强化协同

  省以下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积极落实国税地税合作工作规范,加强沟通联系和协调配合,共同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提高征管效能,不断优化纳税服务。

  本意见执行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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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5-08-18
文号:税总发[2015]10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15]8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财税[2019]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总分机构名单的通知,本法规附件2,变更本通知附件4所列的分支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我们对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铁路运输企业

  (一)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3]111号)的附件1,增补本通知附件1所列的分支机构。

  (二)对财税[2013]111号文件的附件2,增补、取消和更名本通知附件2所列的分支机构。

  上述增补和更名的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自提供铁路运输服务及相关的物流辅助服务之日起,按照财税[2013]111号文件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4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上述取消的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自本通知附件2列明的取消时间起,不再按照财税[2013]111号和财税[2014]54号文件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航空运输企业

  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86号)的附件2,增补本通知附件3所列分支机构。

  上述增补的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自2015年4月1日起,按照财税[2013]86号文件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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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5-08-10
文号:财税[2015]87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办发[2015]65号 三网融合推广方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三网融合推广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推进三网融合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三网融合总体方案和试点方案有关工作部署,试点阶段各项任务已基本完成。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加快在全国全面推进三网融合,推动信息网络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有利于促进消费升级、产业转型和民生改善。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三网融合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扎实开展工作,确保完成推广阶段各项目标任务。国务院三网融合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协调和跟踪督促,不断完善有关政策,及时解决推广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各项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8月25日

三网融合推广方案


  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三网融合有关部署,现就三网融合推广阶段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三网融合全面推进。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将广电、电信业务双向进入扩大到全国范围,并实质性开展工作。

  [二]网络承载和技术创新能力进一步提升№带通信网、下一代广播电视网和下一代互联网建设加快推进,自主创新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取得突破性进展,掌握一批核心技术,产品和业务的创新能力明显增强。

  [三]融合业务和网络产业加快发展。融合业务应用更加普及,网络信息资源、文化内容产品得到充分开发利用,适度竞争的网络产业格局基本形成。

  [四]科学有效的监管体制机制基本建立。适应三网融合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基本健全,职责清晰、协调顺畅、决策科学、管理高效的新型监管体系基本形成。

  [五]安全保障能力显著提高。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网络信息安全和文化安全管理体系更加健全,技术管理能力显著提升,国家安全意识进一步增强。

  [六]信息消费快速增长。丰富信息消费内容、产品和服务,活跃信息消费市场,拓展信息消费渠道,推动信息消费持续稳定增长。

  二、主要任务

  [一]在全国范围推动广电、电信业务双向进入。

  1.确定开展双向进入业务的地区。广电、电信业务双向进入分期分批扩大至全国。各省[区、市]三网融合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称省级协调小组]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本省[区、市]开展双向进入业务的地区,报国务院三网融合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工业和信息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

  2.开展双向进入业务许可审批。在全面做好试点地区双向进入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成熟一个、许可一个”的原则,开展双向进入许可申报和审批工作。广电企业在符合电信监管有关规定并满足相关安全条件的前提下,可经营增值电信业务、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的基础电信业务、基于有线电视网的互联网接入业务、互联网数据传送增值业务、国内网络电话[IP电话]业务,中国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还可基于全国有线电视网络开展固定网的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符合条件的电信企业在有关部门的监管下,可从事除时政类节目之外的广播电视节目生产制作、互联网视听节目信号传输、转播时政类新闻视听节目服务、除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以外的公共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传输、手机电视分发服务。国家和省级电信、广电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和业务审批权限,受理广电、电信企业的申请,同步向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经营许可证。企业取得许可证后,即可依法开展相关业务。[工业和信息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

  3.加快推动IPTV集成播控平台与IPTV传输系统对接。在宣传部门的指导下,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切实加强和完善IPTV、手机电视集成播控平台建设和管理,负责节目的统一集成和播出监控以及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的管理,其中用户端、计费管理由合作方协商确定,可采取合作方“双认证、双计费”的管理方式。IPTV全部内容由广播电视播出机构IPTV集成播控平台集成后,经一个接口统一提供给电信企业的IPTV传输系统。电信企业可提供节目和EPG条目,经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审查后统一纳入集成播控平台的节目源和EPG。电信企业与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积极配合、平等协商,做好IPTV传输系统与IPTV集成播控平台的对接,对接双方应明确责任,保证节目内容的正常提供和传输。在确保播出安全的前提下,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与电信企业可探索多种合资合作经营模式。[工业和信息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负责]

  4.加强行业监管。电信、广电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对广电、电信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良好行业秩序。电信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电信监管有关政策法规要求,加强对经营电信业务企业的网络互联互通、服务质量、普遍服务、设备入网、网络信息安全等管理;广电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广播电视管理有关政策法规要求,加强对从事广播电视业务企业的业务规划、业务准入、运营监管、内容安全、节目播放、服务质量、公共服务、设备入网、互联互通等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要督促已获得许可的地区全面落实双向进入,推动相关企业实际进入和正常经营,丰富播出内容,提高服务水平。电信和广电企业要相互合作,优势互补,推动双向进入业务快速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

  [二]加快宽带网络建设改造和统筹规划。

  1.加快下一代广播电视网建设。加快推动地面数字电视覆盖网和高清交互式电视网络设施建设,加快广播电视模数转换进程。采用超高速智能光纤传输交换和同轴电缆传输技术,加快下一代广播电视网建设。建设下一代广播电视宽带接入网,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海量下行宽带、室内多信息点分布的优势,满足不同用户接入带宽的需要。加快建设宽带网络骨干节点和数据中心,提升网络流量疏通能力,全面支持互联网协议第6版[IPv6]。加快建设融合业务平台,提高支持三网融合业务的能力。中国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要加快全国有线电视网络互联互通平台建设,尽快实现全国一张网,带动各地有线电视网络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全面提升,引导有线电视网络走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发展道路。充分发挥有线电视网络的国家信息基础设施作用,促进有线电视三网融合业务创新,全面提升有线电视网络的服务品质和终端用户体验。[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牵头,中央宣传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参加]

  2.加快推动电信宽带网络建设。实施“宽带中国”工程,加快光纤网络建设,全面提高网络技术水平和业务承载能力。城市新建区域以光纤到户模式为主建设光纤接入网,已建区域可采用多种方式加快“光进铜退”改造。扩大农村地区宽带网络覆盖范围,提高行政村通宽带、通光纤比例。加快互联网骨干节点升级,提升网络流量疏通能力,骨干网全面支持IPv6。加快业务应用平台建设,提高支持三网融合业务的能力。[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资委等参加]

  3.加强网络统筹规划和共建共享。继续做好电信传输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建设升级改造的统筹规划,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基础设施,创新共建共享合作模式,促进资源节约,推动实现网络资源的高效利用。加强农村地区网络资源共建共享,努力缩小“数字鸿沟”。[工业和信息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资委等参加]

  [三]强化网络信息安全和文化安全监管。

  1.完善网络信息安全和文化安全管理体系。结合文化改革发展重大工程的实施,推进国家新媒体集成播控平台建设,探索三网融合下党管媒体的有效途径,健全相关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确保播出内容和传输安全。完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重点加强对时政类新闻信息的管理,严格规范互联网信息内容采编播发管理,构筑清朗网络空间。[中央宣传部、网信办、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公安部等负责]

  按照属地化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谁办网谁管网的原则,健全网络信息安全和文化安全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企业要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和行业网络安全相关政策要求,完善网络信息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建立工作机制,落实安全责任,制定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评测、风险评估和应急演练。建立事前防范、事中阻断、事后追溯的信息安全技术保障体系,落实接入[含互联网网站、手机、有线电视]用户实名登记、域名信息登记、内外网地址对应关系留存管理制度,为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技术支持,增强三网融合下防黑客攻击、防信息篡改、防节目插播、防网络瘫痪等能力。加强三网融合新技术、新应用上线前的安全评估,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安全部、国资委、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信办等负责]

  2.加强技术管理系统建设。完善国家网络信息安全基础设施,提高隐患发现、监测预警和突发事件处置能力。按照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的要求,统筹规划建设网络信息安全、文化安全技术管理系统,加快提升现有国家网络信息安全技术管理平台、广电信息网络视听节目监管系统、三网融合新闻信息监测管理系统的技术能力。加快地方网络信息安全技术管理平台建设,积极研究适应三网融合新技术、新业务的安全技术管理手段,加强相关技术研究,提高安全技术管理能力。[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安全部、财政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信办等负责]

  广电信息网络视听节目监管系统要进一步提高搜索发现能力,在节目集成播控、传输分发、用户接收等环节部署数据采集和监测系统,及时监测各类传输网络中视听节目播出情况,及时发现和查处违规视听节目和违法信息。[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安全部等参加]

  3.加强动态管理。强化日常监控,确保及时发现安全方面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措施妥善应对处理,及时、客观、准确报告网络安全重大事件。充分发挥国家三网融合安全评估小组的作用,对重大安全问题进行论证并协调解决。省级协调小组办公室下要成立安全评估小组,定期开展安全评估,协调解决安全问题。[中央宣传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安全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信办等负责]

  [四]切实推动相关产业发展。

  1.加快推进新兴业务发展。进一步探索把握新型业务的发展方向。鼓励广电、电信企业及其他内容服务、增值服务企业充分利用三网融合的有利条件,以宽带网络建设、内容业务创新推广、用户普及应用为重点,通过发展移动多媒体广播电视、IPTV、手机电视、有线电视网宽带服务以及其他融合性业务,带动关键设备、软件、系统的产业化,推动三网融合与相关行业应用相结合,催生新的经济增长点。[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信办等负责]

  大力发展数字出版、互动新媒体、移动多媒体等新兴文化产业,促进动漫游戏、数字音乐、网络艺术品等数字文化内容的消费。加强数字文化内容产品和服务开发,建设数字内容生产、转换、加工、投送平台,鼓励各类网络文化企业生产提供弘扬主旋律、激发正能量、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信息内容产品。[中央宣传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信办等负责]

  2.促进三网融合关键信息技术产品研发制造。围绕光传输和光接入、下一代互联网、下一代广播电视网等重点领域,支持高端光电器件、基于有线电视网的接入技术和关键设备、IPTV和数字电视智能机顶盒、互联网电视及配套应用、操作系统、多屏互动技术、内容传送系统、信息安全系统等的研发和产业化。[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安全部、国资委、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负责]

  加快更高速光纤接入、超高速大容量光传输和组网、新一代万维网等关键技术的研发创新,加强三网融合安全技术、产品及管控手段研究,加强自主知识产权布局和标准制定工作。支持电信、广电运营单位与相关产品制造企业通过定制、集中采购等方式开展合作,带动智能终端产品竞争力提升。[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安全部、国资委、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负责]

  3.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建立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与广电企业、互联网企业、信息内容供应商等的合作竞争机制,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和价格收费行为,加强资费监管,维护公平健康的市场环境。鼓励电信、广电企业及其他内容服务、增值服务企业加强协作配合,创新产业形态和市场推广模式,鼓励创建三网融合相关产业联盟,凝聚相关产业及上下游资源共同推动产业链成熟与发展,促进创新成果快速实现产业化。[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负责]

  4.建立适应三网融合的标准体系。围绕三网融合产业发展和行业监管的需要,按照“急用先行、基础先立”的原则,加快制定适应三网融合要求的网络、业务、信息服务相关标准,优先制定网络信息安全和文化安全相关标准,尽快形成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组成的三网融合标准体系。企业开展相关业务应遵循统一标准,充分发挥标准在规范行业发展、保障市场秩序等方面的作用。[质检总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信办等参加]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推动制定完善电信、广电行业管理法律法规,积极推进电信法、广播电视传输保障法立法工作,清理或修订相关政策规定,为广电、电信业务双向进入提供法律保障。[工业和信息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负责]

  [二]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利用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及相关产业发展专项等,支持三网融合共性关键技术、产品的研发和产业化,推动业态创新。将三网融合业务应用纳入现代服务业范畴,大力开发信息资源,积极创新内容产品和业务形态。完善电信普遍服务补偿机制,形成支持农村和中西部地区宽带网络发展的长效机制。对三网融合相关产品开发、网络建设、业务应用及在农村地区的推广给予政策支持。[中央宣传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信办等负责]

  [三]提高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水平。城乡规划建设应为电信网、广播电视网预留所需的管线通道及场地、机房、电力设施等,各类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场所应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开放,并为网络的建设维护提供通行便利。[各地政府,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等负责]

  [四]完善安全保障体系。研究加大资金落实等政策支持力度,加强工作能力建设,完善三网融合网络信息安全和文化安全保障体系。提高各省[区、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管理能力,加快建立健全监管平台,有效维护网络信息安全和文化安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安全部、财政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信办等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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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5-08-25
文号:国办发[2015]6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商办流通函[2015]575号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融资租赁行业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国发[2014]65号)精神,推动融资租赁行业快速健康发展,商务部决定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融资租赁行业改革试点经验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规划引导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做好本行政区域融资租赁行业规划引导和政策协调,充分认识融资租赁在推动产业创新升级、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带动新兴产业发展和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努力营造有利于融资租赁业发展的环境,推动本行政区域融资租赁业快速健康发展。

二、完善公共服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利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融资租赁行业统计制度,要求本行政区域内外资融资租赁企业及时、准确报送相关数据,通过对统计数据的分析掌握行业发展的趋势和内在规律,指导企业健康有序发展,定期发布本行政区域行业发展报告,提供更好的咨询服务。

三、加强行业监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完善行业监管制度的相关要求,利用信息化系统等多种监管手段,加强对重点环节以及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及时了解企业经营状况,掌握企业各项业务合规情况,切实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同时,要注重发挥本行政区域行业协会在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要求融资租赁公司遵守《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以融资租赁等租赁业务为主营业务,兼营的商业保理业务与主营业务有关,在兼营商业保理业务时,参照商业保理行业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商务部办公厅

2015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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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5-07-23
文号:商办流通函[2015]57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人社厅发[2015]143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版职业资格证书及加强证书核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为适应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改革工作需要,我部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进行了改版。现就启用新版职业资格证书及加强证书核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部从2015年下半年开始启用新版职业资格证书。新版职业资格证书沿用旧版职业资格证书的基本样式、颜色,将普通版证书和统考版证书合并为一个版本,取消文化程度、发证日期、复核记录等项内容。

二、新版职业资格证书由我部统一印制,证书的填写、编码、验印等继续按照我部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的职业,其证书在发证机关(印)处套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印)处由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用印。

三、旧版职业资格证书自2016年9月1日起停止使用,不再办理和核发。此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发的旧版职业资格证书仍然有效。到期结余的旧版职业资格证书,由各地、各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自行销毁,并将销毁的职业资格证书号段报我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四、为进一步加强职业资格证书核发管理工作,我部将对现有的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系统进行升级,增加打印管理模块,实现对职业资格证书印制、发放、打印和统计的全流程管理。

(一)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系统采用分布式管理模式。各地、各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须将证书的打印权限放在本地区的地(州、盟、市)级和本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的二级鉴定机构(含)以上。各地、各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要配套专门经费建立数据分中心,负责本地区、本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的证书管理工作,将具备证书打印权限的鉴定机构纳入系统统一管理。

(二)各级证书打印机构须将考务管理系统生成的获证人员个人信息导入证书管理系统,通过证书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包含证书印制、逐级发放、打印机构及获证人员个人信息(可含照片)的二维码,打印在证书内页照片右侧。具备条件的机构可通过更换打印设备直接打印电子照片,用电子印章取代发证机关和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油印印鉴,照片左下角处不再加盖职业技能鉴定专用钢印。

(三)职业资格证书因质量问题或填写损坏的,应由各地、各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负责回收并统一销毁,将证书流水码录入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系统,系统将在数据库中删除相应流水码并自动补发证书。遗失职业资格证书申请补发的,补发证书使用原证书编码和新证书流水码,原证书流水码须在证书管理系统中删除并在备注栏内注明。

五、从今年第四季度开始,我部将以各地、各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每季度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系统的打印数据为依据,按季度核拨空白职业资格证书,并通过简报、网络等形式,定期公布证书发放情况。各地、各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须以地(州、盟、市)和二级鉴定机构的打印数据为依据发放证书。

六、各地、各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要高度重视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工作,加快消化库存旧版职业资格证书,全面应用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系统,强化证书管理,杜绝非正常损耗和使用不明来源的证书,切实维护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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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5-08-27
文号:人社厅发[2015]14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工商个字[2015]118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抓紧建设小微企业名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第九项任务,6月30日,工商总局负责建设的全国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已正式开通。系统包括“扶持政策集中公示”“申请扶持政策导航”“企业享受扶持信息公示”和“小微企业库”等四个板块,目前已初步实现“扶持政策集中公示”的功能,涉及法律法规、国务院文件、部门文件、地方政策等四个部分,并汇集了国家和各地政府部门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要闻动态。全国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建设由总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级负责。下一步总局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建设其余三个板块,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总局要求抓紧开展本地小微企业名录系统的建设。为做好有关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各地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建设分步进行。第一步,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本地小微企业名录系统,2015年9月30日前初步实现扶持政策集中公示和要闻动态功能。目前总局系统的上述功能已能够满足各地使用需要,各地可直接向总局信息中心申请使用,计划自行开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须按照总局统一样式及要求进行开发。第二步,今年年底前完成开发申请扶持导航、企业享受扶持信息公示、小微企业库等功能。总局正在抓紧制定申请扶持导航、企业享受扶持信息公示标准以及小微企业库建设的技术方案,完成后另行下发。

二、实现本地政策集中公示功能。将涉及小微企业的各类现行有效扶持政策进行集中公示,划分中央政策与地方政策两个层级。中央政策由总局梳理归纳,各地直接使用总局的信息数据。地方政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梳理归纳,政策集中公示功能中的信息数据要按部门分类公示。政策集中公示文件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和各委(办、厅、局)颁布的扶持小微企业的地方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三、及时发布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要闻、动态。要闻内容可直接使用总局系统中的相应信息,动态内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动收集本地小微企业发展的工作动态,积极宣传政府各部门开展的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

四、参照总局建设的小微企业名录系统,为本地的系统设置多个入口。目前,总局已在总局官网、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光彩网主页面设置了入口,今后还将视需要增加入口设置。各地可参照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入口。

五、按照国发[2014]52号文件要求,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主动汇报相关工作构想,取得政府指导和支持。要建立多部门联动的长效工作机制,共同做好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建设工作,切实发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作用。

总局将在近期召开会议布置此项工作,会议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联系人:个 体 司   吴  凡 010-88650821

信息中心   张志清 010-88651674

工商总局

2015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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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5-08-03
文号:工商个字[2015]1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发改价格[2015]1963号 关于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厅(局、委),商务厅(局、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去年以来,为减轻进出口企业负担,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了一系列整顿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工作,进一步优化了企业经营环境,对稳定外贸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进出口环节链条长、交叉多,涉及的市场主体众多、利益关系错综复杂,相关体制机制改革还不到位,一些收费行为仍不规范。为落实国务院第103次常务会议和国务院领导批示指示要求,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的总体思路

  围绕进出口环节收费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打破垄断、促进竞争,规范行为、完善监管”原则,大力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偏高收费标准,减轻外贸企业负担;大力清理和规范依托行政机关、依靠行政权力提供强制服务、强制收费的“红顶中介”,促进公平竞争、平等交易;大力推进服务市场化改革,放开竞争性服务和收费,更大程度让市场调节;大力加强收费监管和反垄断执法,完善收费监管规则,实现收费项目清单化,为外贸稳定增长营造良好环境。

  二、清理规范的范围和重点

  清理规范工作范围是,港口码头、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单位,以及相关服务、代理经营企业等直接涉及进出口环节的各类收费,包括政府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经营服务收费,以及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各种收费。

  清理规范工作的重点:一是清理在沿海、沿江、沿边的港口、码头、口岸向外贸船舶、货物、运输车辆的违规收费。二是取消进出口环节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管理)前置服务收费,治理口岸检验和查验过程中及各类进出口管理电子平台,凭借行政权力、行政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行为。三是规范港口、码头企业及船公司向外贸企业收费的行为,严禁利用垄断地位指定服务、强制服务并收费,坚决纠正违规经营服务收费行为。

  三、清理规范的主要措施

  (一)降低一批收费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将结合涉企收费清理规范工作,降低中央管理的进出口环节部分收费标准。各省(区、市)财政、价格部门对本地进出口环节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价格主管部门对经营服务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取消一批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对确需保留的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收费项目,要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原则上标准只降不升,切实减轻外贸企业负担。

  (二)完善收费监管规则。交通运输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修订港口收费规则,制定港口收费监管办法,统一内、外贸港口收费计费规定,规范港口码头货物装卸、船舶进出港等收费行为。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将货物港务费并入港口建设费,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港口建设费分成比例,保障地方港口公共基础设施维护支出需要。

  各地要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进出口环节收费逐步建立定期成本监审和公开制度,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对已经放开但企业反映比较突出的重点领域收费,要建立成本调查制度,及时掌握成本和收费动态变化,引导企业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三)建立进出口环节收费目录清单。清理规范后保留的进出口环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收费,由中央和省两级财政、价格部门编制目录清单,明确项目名称、设立依据、收费标准等,并对社会公布,做好信息公开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目录清单以外的其他经营服务收费均由市场调节。今后确需新设进出口环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收费项目的,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报国务院批准,并纳入清单管理。交通、商务、海关和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将清单内涉及本部门的收费信息,包括收费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征收标准、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通过门户网站、公共媒体等对外公开。

  (四)加强收费检查和反垄断执法。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结合各有关部门自查自纠情况,开展进出口环节收费专项检查,重点查处企业反映集中的有关企业和单位凭借行政权力收费、超标准以及擅立收费项目等乱收费行为,对查处的典型案件予以公开曝光。强化进出口环节反垄断执法力度,对船公司等重点企业市场份额、服务收费行为开展调查,依法查处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乱收费行为。发挥12358全国四级联网价格举报系统和各级减轻企业负担举报系统作用,及时受理企业、群众对乱收费的投诉、举报,强化社会监督。

  (五)深化进出口服务市场化改革。按照“政事分开、政企分开”原则,加快推进进出口环节行政审批中介、社团脱钩改制,坚决取缔报关、报检、货代、船代、港口服务等环节依托行政机关、依靠行政权力提供强制服务、不具备资质、只收费不服务的“红顶中介”。凡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及收费一律取消,能够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并收费。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履行查验职责时需要其他延伸配套服务的,一律由被查验方自行选择服务方,有关部门或单位不得指定服务、强制服务并收费,也不得通过限制准入等方式设置隐性壁垒;确需指定服务的,必须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引入服务方。积极推进关检合作“三个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改革,统一电子口岸平台建设,简化进出口工作程序,合并取消重复、交叉环节收费,提高通关效率。

  (六)严格落实已出台的政策措施。一是严格落实港口企业劳务性收费包干计费政策,港口企业不得对纳入包干费计费范围的任何港口作业单独设立收费项目,另行收费。二是各地对国家明令取消、停征、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以及降低的收费标准,要逐项落实到位,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变换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收费继续收取。三是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5号)有关要求,增强口岸查验针对性和有效性,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在部分口岸先行开展企业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改革试点,总结经验,在此基础上出台实施方案。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共同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对进出口环节收费开展专项清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清理规范工作总体协调。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负责本系统进出口环节收费自查自纠和整改工作。各地要建立由价格、财政、工信部门牵头,交通、商务、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制定清理规范具体工作方案,统筹安排、认真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做好衔接,相互配合,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

  (二)明确工作任务。各级交通、商务、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按照要求,在今年10月底前完成本系统进出口环节收费自查自纠和整改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导组,对各地区、各部门自查自纠和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并选取4-6个有代表性的港口进行典型调研、重点剖析。各省(区、市)价格、财政、工信部门要在组织全面清理规范的基础上,选择2个典型港口进行剖析,实地摸清进出口业务的每一个环节、每一项收费和每一个问题,对典型案例及深层次的体制机制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研究提出从根本上减轻进出口企业负担的意见建议,及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抓好工作落实。各地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进出口环节收费清理规范工作,深入调研、科学论证,稳步有序推进,务求取得实效。要狠抓落实,明确时间和任务,定期督查、强化问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对不按要求落实清理规范工作,不如实清理及隐瞒不报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同时,要加强与主流媒体沟通,运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准确解读国家清理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政策,主动宣传清理工作取得的成效,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收费问题,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四)做好工作总结。各省(区、市)交通、商务、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将自查自纠和落实整改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今年10月底前报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行业部门要对本系统各业务单位及所属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收费项目、标准、范围、依据、落实国家政策等情况进行汇总,于11月底前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省(区、市)价格、财政、工信部门要对本地的清理规范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包括进出口环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收费项目、标准,以及对典型案例的剖析、采取的措施、工作成效等情况,并于10月底前将书面材料分别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于2015年底前将各部门和各地清理规范情况汇总上报国务院。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 通 运 输 部

  商  务  部

  海 关 总 署

  质 检 总 局

  201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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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5-08-28
文号:发改价格[2015]196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15]9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财税[2017]4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本法规自2017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提示:本政策是对2015年8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概述(图示)相关议题的落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发挥小型微利企业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为做好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衔接,进一步便利核算,对本通知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其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继续执行。

四、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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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5-09-02
文号:财税[2015]99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建办计函[2015]764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继续执行《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中央企业:

  为继续做好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统计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建筑业特级、一级资质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为行业管理提供数据支持,经国家统计局批准,我部将继续执行《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快速调查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内容。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的主要经济指标,包括企业概况、生产情况和财务状况等。

  二、调查范围。我部批准的建筑业特级或一级资质企业。

  我部2015年上半年新批准的建筑业特级、一级资质企业(名单见附件2)也纳入调查范围,需自2015年10月1日起上报2015年9月数据,同时注意填写上年同期数。

  三、组织与实施。《快速调查制度》由我部计划财务与外事司统一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委托中国建筑业协会统计专业委员会承担。

  依照统计法有关规定,《快速调查制度》是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的组成部分,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组织落实本地区、本单位管理的建筑业特级、一级资质企业的快速调查工作,并做好督报与数据审核,确保按时准确上报。

  对于新纳入快速调查范围的企业,请各地区、各单位尽快组织本地区新核准企业认真填报月度快速调查统计报表。要进一步核实新核准企业名单,做好统计报表填报的督促指导和数据审核工作,确保数据按时准确上报。要指导新核准企业在初次登录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时及时修改初始密码,做好保密工作。

  四、报送要求。《快速调查制度》实行统一的统计分类标准编码。《快速调查制度》为月度快报,报送时间为每月22日前(节假日不顺延)。

  快速调查表由企业在网上直接完成填报。路径:1.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网址:http://www.mohurd.gov.cn)→“统计”→“统计信息系统登陆”→“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网上申报系统”。2.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办事大厅”→“非行政许可信息报送”→“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网上申报系统”。

  五、为保护建筑业企业商业秘密,报送系统对特级、一级企业(含上市公司)所填报数据,均进行了安全技术处理。建筑业企业之间无法横向查询。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中央企业可查阅所管理企业的数据。

  六、《快速调查制度》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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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5-08-24
文号:建办计函[2015]76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税总办发[2015]1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建设方案调整相关信息系统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和《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精神,现将税务系统信息系统调整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识别号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衔接方案

纳税人识别号是各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涉税事宜的唯一识别代码,其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由税收征管法确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由登记管理部门为法人和其他组织赋予的身份识别号码。

根据“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工作要求,按照既便利纳税人,又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税务总局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新登记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纳税人识别号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即:新登记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纳税人识别号采用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已登记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继续使用原有的15位纳税人识别号。

二、各相关信息系统调整要求

(一)税务总局统一开发推广的信息系统

由税务总局负责组织完成软件的修改、调试和部署工作,主要包括:

1.防伪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发票系统、货运发票开具系统、出口退税系统、税控收款机系统、抵扣凭证审核查验系统、增值税发票稽核系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软件以及税务总局统一开发的税库银系统。

2.综合征管信息系统(ctais2.0, ctais1.1),以及税务总局统一开发的地税综合征管信息系统。

3.金税三期应用系统。

(二)各省自行开发的各类软件

由各省负责完成软件的修改、调试和部署工作,主要包括:各省自行开发的综合征管信息系统、网上办税服务厅、纳税人端申报软件、与外部门进行数据交换的信息系统、税源管理等各类软件。

请各地高度重视、明确责任,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完成相关信息系统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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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5-08-26
文号:税总办发[2015]16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15]9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本通知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三、本通知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四、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从事大宗商品仓储的用地,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非物流企业的内部仓库,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征的应予减免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七、符合上述减税条件的物流企业需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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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5-08-31
文号:财税[2015]9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商贸发[2007]385号 商务部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银监会关于给予国家鼓励的进口商品信贷支持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省会城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各中央企业:

    为转变外贸增长方式,优化进口商品结构,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根据《外贸法》有关规定,现将鼓励能源、资源和先进技术设备进口的信贷支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进出口银行在每年的信贷计划中,专门安排一定规模的信贷资金用于鼓励和支持能源、资源和先进技术设备等商品的进口,并执行优惠利率。

    二、鼓励和支持进口的商品范围包括:

    (一)国家战略物资储备等专项进口;

    (二)包括节能、环保在内的国家鼓励进口的先进技术、重大装备技术、关键零部件和重要能源资源等。

    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财政部等部门制订、公布并适时调整《鼓励和支持进口的商品目录》(详见附件)。,

    三、申请使用执行优惠利率的进口信贷项目,由中国进出口银行遵循独立审贷的原则对贷款项目进行审查和发放贷款,并报财政部、商务部、发展改革魏备案。

    四、执行优惠利率进口信贷的具体申请程序如下: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以下称借款人)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报送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由中国进出口银行分报财政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备案。同时,借款人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二)中国进出口银行根据《鼓励和支持进口的商品目录》,对贷款项目进行审查和批准。

    五、鼓励和支持进口商品涉及的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投资管理有关规定。

    六、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对执行优惠利率的进口信贷项目,加强政策指导,并进行必要协调。

    七、中国进出口银行对拟执行优惠利率的饿进口信贷项目,提供与项目相关的结算等方面的金融服务。

    八、执行优惠利率的进口信贷资金由中国进出口银行自筹解决。

    九、本通知由商务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十、执行优惠利率的进口信贷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 件

鼓励和支持进口的商品目录

    一、重要能源资源,如原油、铁矿石、铝土矿及氧化铝、铜、铅、锌、钾、镍、铬矿产品等。

    二、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重大技术许可和技术资料。

    三、关键集成电路器件设计和制造技术。

    四、高性能计算机设计制造技术和关键零部件。

    五、先进集成电路专用生产设备和各类平板显示器件生产设备的设计制造技术及关键零部件。

    六、电子信息、航空航天、能源等领域新材料关键技术、关键设备技术许可和技术资料。

    七、航空航天设备,包括飞机、卫星等航空航天产品设计制造技术、卫星及零部件。

    八、高速铁路、城际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输装备技术许可和技术资料。

    九、动力推进系统,包括各类发动机、动力装备等设计制造技术许可和技术资料。

    十、高速通信测试系统等各类高档测试设备设计制造技术许可和技术资料。

    十一、高档数控机床设计制造技术许可和技术资料。

    十二、核材料及装置设计制造技术、设备及关键零部件。

    十三、可再生资源、新一代核能、氢能等新能源领域关键技术许可和技术资料。

    十四、大型高效煤矿采掘关键设备技术许可和技术资料。

    十五、大型高效选煤厂关键设备技术许可和技术资料。

    十六、有利于提高煤矿回采率的设备技术许可和技术资料。

    十七、煤层气(瓦斯)勘探及开发利用关键设备技术许可和技术资料。

    十八、煤矿地质及地球物理勘探关键设备和技术。

    十九、煤炭液化、地下气化关键设备技术许可和技术资料。

    二十、60万千瓦级循环流化床锅技术许可和技术资料。

    二十一、大型水电机组及施工机械技术许可和技术资料。

    二十二、兆瓦极以上风电机组设备技术许可和技术资料。

    二十三、太阳能热发电设备技术许可和技术资料。

    二十四、生物质发电设备技术许可和技术资料。

    二十五、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重大装备自主创新依托工程(试验、示范工程)的重大装备技术和关键总成、零部件。

    二十六、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研发、测试和试验设备。

    二十七、其他必要的专项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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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7-09-29
文号:商贸发[2007]38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证监发[2015]61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鼓励上市公司兼并重组、现金分红及回购股份的通知

 为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建立健全投资者回报机制,提升上市公司投资价值,促进结构调整和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力推进上市公司兼并重组

  1.大力推进兼并重组市场化改革。全面梳理上市公司兼并重组涉及的审批事项,进一步简政放权,扩大取消审批的范围。优化兼并重组市场化定价机制,增强并购交易的灵活性。

  2.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优化审核流程。完善上市公司兼并重组分类审核制度,对市场化、规范化程度高的并购交易实施快速审核,提高并购效率。

  3.鼓励上市公司兼并重组支付工具和融资方式创新。推出上市公司定向可转债。鼓励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股权投资基金以及产业投资基金等参与上市公司兼并重组,并按规定向企业提供多种形式的融资支持,探索融资新模式。

  4.鼓励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依托资本市场加强资源整合,调整优化产业布局结构,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有条件的国有股东及其控股上市公司要通过注资等方式,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通过内部业务整合,提升企业整体价值。

  5.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推动商业银行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扩大贷款规模,合理确定贷款期限。鼓励商业银行对兼并重组后的上市公司实行综合授信。通过并购贷款、境内外银团贷款等方式支持上市公司实行跨国并购。

  6.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上市公司兼并重组的监管,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依法打击和防范兼并重组过程中的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积极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7.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现金分红制度,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并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的优先顺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8.鼓励上市公司结合本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盈利水平,增加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的占比,具备分红条件的,鼓励实施中期分红。

  9.完善鼓励长期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税收政策,降低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成本,提高长期投资收益回报。

  10.加大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加强联合执法检查。

  三、大力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

  11.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低于每股净资产,或者市盈率或市净率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达到预设幅度的,可以主动回购本公司股份。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发行优先股、债券等多种方式,为回购本公司股份筹集资金。

  12.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出现上述情形时,鼓励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结合自身状况,积极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推动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有能力的,可以在资金方面提供必要支持。

  13.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并依法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回购股份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四、在上市公司实施兼并重组、现金分红及回购股份活动中,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便利企业的原则,给予积极指导、支持,并依法合规做好监督工作。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证监会财政部

  国资委银监会

  2015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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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5-08-31
文号:证监发[2015]6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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