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工商企注字[2015]153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调整新版营业执照打印技术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适应“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要求,现对《工商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营业执照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14]30号)附件2《新版营业执照打印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将营业执照正副本照面加载的15位注册号调整为18位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除外),其标识方法由“注册号”字样,调整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打印标准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字体为汉鼎简中黑,正本字号为17磅,副本字号为12磅。打印区域:正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字段左侧边缘距离营业执照内边框左边缘122毫米,上侧边缘距离营业执照内边框上边缘70毫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八个字宽为52.5毫米;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字段左侧边缘距离营业执照内边框左边缘91.5毫米,上侧边缘距离营业执照内边框上边缘90毫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八个字宽为34.2毫米。

18位代码字体为宋体,正本字号为16磅,副本字号为12磅。打印区域:正本18位代码左侧边缘距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右边缘3毫米,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水平中心对齐,18位代码右侧边缘距离营业执照内边框右边缘9毫米;副本左侧边缘距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右边缘1.7毫米,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水平中心对齐,18位代码右侧边缘距离营业执照内边框右边缘9毫米。

二、营业执照名称、经营范围等照面记载事项右边距统一规范为:正本记载事项内容右侧边缘距离营业执照内边框右边缘15毫米;副本记载事项内容右侧边缘距离营业执照内边框右边缘14毫米。

各地已经发放的“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继续有效,在办理变更登记时再按本通知要求一并换发新版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字体等按原打印标准执行。

此外,从2015年10月1日起,《企业集团登记证》印制的“母公司注册号”调整为“母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按照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赋号,编号由15位的注册号调整为18位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标识方法由“注册号(Certificate No.)”字样,调整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Credibility Code.)”,登记证样式、内容等不变。


工商总局

2015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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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5-09-18
文号:工商企注字[2015]15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1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北京、上海、青岛、山东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经国务院国资委核准的清产核资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和中国抽纱烟台进出口公司以200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开展进行的清产核资中,全部资产盘盈与全部资产损失直接冲抵后的净损失4.43亿元、0.49亿元,已冲减的所有者权益调回,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清产核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8号)的相关规定,将其净损失分三年期限在企业所得税前均匀申报扣除。

    二、中国珠宝首饰进出口公司以2006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开展进行的清产核资中,全部资产盘盈与全部资产损失直接冲抵后的净损失0.56亿元,已冲减的所有者权益调回,并比照财税〔2006〕1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将其净损失分三年期限在企业所得税前均匀申报扣除。

    三、中国抽纱上海进出口公司和中国抽纱山东进出口公司以2006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开展进行的清产核资中,其纳入清产核资盘盈的债务重组收益11.5亿元、6.76亿元,比照财税〔2006〕1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转增国家资本金,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其他清产核资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以后开展的清产核资,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本通知规定对企业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进行核实和检查,及时办理企业清产核资资产盘盈和在损益中消化处理资产损失有关税收事宜,不符合规定的应做纳税调整并补缴税款。

    六、对通知下发前因上述清产核资净损失未按照本通知规定在税前扣除,以及因上述清产核资资产盘盈而已缴纳的税款,可从其清产核资以后年度应纳税款中予以逐年抵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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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3-02-06
文号:财税[2013]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4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2号)),现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 营改增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满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三、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四、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不满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五、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办法由试点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和本公告制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六、试点实施后,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及其相关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按营改增有关规定,在确定销售额时可以差额扣除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七、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八、试点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九、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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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3-05-3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8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税总函[2015]49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有关非居民税收问题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相关非居民税收政策的请示》(新国税发[2015]10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等相关规定,外国企业(不含实际管理机构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下同)与中国境内企业签订协议或合同,在中国境内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凡未按照中国法律设立独立企业的,由合作各方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属于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居民企业,其分取的合作生产经营所得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按前述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该外国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不属于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不予扣缴企业所得税。

二、外国企业与中国境内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在中国境内共同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由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开采石油天然气的,无论其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为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的居民企业。

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就其取得的石油天然气开采所得和其他所得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作为投资方的外国企业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分取的税后利润属于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按有关规定扣缴企业所得税。

三、适用本批复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石油天然气开采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外国企业,以及适用本批复第二条规定取得石油天然气开采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符合《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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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5-09-14
文号:税总函[2015]49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审政研发[2015]58号 审计署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大审计力度促进稳增长等政策措施落实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大审计力度促进稳增长等政策措施落实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审计署

  2015年9月18日


关于进一步加大审计力度促进稳增长等政策措施落实的意见


  去年以来,各级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加强对国家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审计监督,开展稳增长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取得很好效果。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基本面没有改变,经济运行总体缓中趋稳、稳中向好,但稳中有难,稳增长任务还很艰巨。为进一步加大审计力度,更加有效地推动稳增长等政策措施落实,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稳增长、促发展作为当前审计工作的首要任务。各级审计机关要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要求,集中力量、全力以赴、主动作为,把监督检查稳增长等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作为各项审计的重要内容,持续进行跟踪审计,促进政策落地生根、不断完善和发挥实效。

  (二)吃透政策、把握重点,切实增强审计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建设性。各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对稳增长等政策措施的学习,深入研究政策背景,深刻领会政策意图,及时掌握政策要求。围绕项目落地、资金保障、简政放权、政策落实、风险防范“五个抓手”,结合所审计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部门特点,确定审计重点,加大审计力度。

  (三)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历史、客观、辩证地反映政策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并积极提出建议。各级审计机关要坚持原则,依法履职尽责。要正确把握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客观审慎地反映和处理,既不能以新出台的制度规定去衡量以前的老问题,也不能生搬硬套或机械地使用原有的制度规定来衡量当前的创新事项。

  二、把握原则

  (四)坚决查处,大力推动整改问责。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凡是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重大履职不到位的,凡是重大失职渎职的,凡是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凡是造成重大风险隐患的,凡是重大违法违纪的,要坚决查处,大力推动整改问责。

  (五)坚决促进,大力推动总结完善。对突破原有制度和规定的创新举措或应变措施,凡是有利于稳增长、科学发展的,凡是有利于调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凡是有利于创新驱动、增强发展后劲的,凡是有利于环境治理、生态保护的,凡是有利于惠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凡是有利于防风险、维护经济安全的,要坚决促进,大力推动总结完善。

  (六)坚决揭示,大力推动深化改革。对体制机制制度性问题,凡是制约和阻碍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政策措施贯彻落实的,凡是制约和阻碍探索创新、激发市场活力的,凡是制约和阻碍提高绩效、实现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发展的,要坚决揭示反映,大力推动深化改革。

  三、重点任务

  (七)促进重大政策有效落实。财政税收政策方面,重点监督检查各地区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快财政支出进度、对实体经济和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项目资金到位、保证重大项目建设等情况。金融政策方面,重点关注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保障重大项目融资等情况。产业政策方面,重点关注加大对养老、保险、科技等服务以及信息技术、新能源、电子商务、物流、节能环保、文化体育等产业的支持力度情况。民生政策方面,重点关注加大对扶贫、“三农”、民政社保、教育、医疗等民生领域的投入力度情况。

  (八)促进简政放权。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地区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推动规范和公开行政审批流程,压缩和明确审批时限等情况;对已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重点揭示明放暗留、变相审批、弄虚作假等行为。推进收费项目清理,严肃查处违规设立的基金和收费项目;促进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推动整顿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和职业资格改革,推动通关便利化。推进监管方式创新,促进提升监管效能,营造公平竞争、良性发展环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大审计力度促进稳增长等政策措施落实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审计署

  2015年9月18日


关于进一步加大审计力度促进稳增长等政策措施落实的意见


  去年以来,各级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加强对国家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审计监督,开展稳增长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取得很好效果。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基本面没有改变,经济运行总体缓中趋稳、稳中向好,但稳中有难,稳增长任务还很艰巨。为进一步加大审计力度,更加有效地推动稳增长等政策措施落实,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稳增长、促发展作为当前审计工作的首要任务。各级审计机关要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要求,集中力量、全力以赴、主动作为,把监督检查稳增长等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作为各项审计的重要内容,持续进行跟踪审计,促进政策落地生根、不断完善和发挥实效。

  (二)吃透政策、把握重点,切实增强审计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建设性。各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对稳增长等政策措施的学习,深入研究政策背景,深刻领会政策意图,及时掌握政策要求。围绕项目落地、资金保障、简政放权、政策落实、风险防范“五个抓手”,结合所审计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部门特点,确定审计重点,加大审计力度。

  (三)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历史、客观、辩证地反映政策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并积极提出建议。各级审计机关要坚持原则,依法履职尽责。要正确把握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客观审慎地反映和处理,既不能以新出台的制度规定去衡量以前的老问题,也不能生搬硬套或机械地使用原有的制度规定来衡量当前的创新事项。

  二、把握原则

  (四)坚决查处,大力推动整改问责。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凡是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重大履职不到位的,凡是重大失职渎职的,凡是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凡是造成重大风险隐患的,凡是重大违法违纪的,要坚决查处,大力推动整改问责。

  (五)坚决促进,大力推动总结完善。对突破原有制度和规定的创新举措或应变措施,凡是有利于稳增长、科学发展的,凡是有利于调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凡是有利于创新驱动、增强发展后劲的,凡是有利于环境治理、生态保护的,凡是有利于惠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凡是有利于防风险、维护经济安全的,要坚决促进,大力推动总结完善。

  (六)坚决揭示,大力推动深化改革。对体制机制制度性问题,凡是制约和阻碍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政策措施贯彻落实的,凡是制约和阻碍探索创新、激发市场活力的,凡是制约和阻碍提高绩效、实现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发展的,要坚决揭示反映,大力推动深化改革。

  三、重点任务

  (七)促进重大政策有效落实。财政税收政策方面,重点监督检查各地区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快财政支出进度、对实体经济和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项目资金到位、保证重大项目建设等情况。金融政策方面,重点关注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保障重大项目融资等情况。产业政策方面,重点关注加大对养老、保险、科技等服务以及信息技术、新能源、电子商务、物流、节能环保、文化体育等产业的支持力度情况。民生政策方面,重点关注加大对扶贫、“三农”、民政社保、教育、医疗等民生领域的投入力度情况。

  (八)促进简政放权。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地区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推动规范和公开行政审批流程,压缩和明确审批时限等情况;对已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重点揭示明放暗留、变相审批、弄虚作假等行为。推进收费项目清理,严肃查处违规设立的基金和收费项目;促进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推动整顿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和职业资格改革,推动通关便利化。推进监管方式创新,促进提升监管效能,营造公平竞争、良性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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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5-09-18
文号:审政研发[2015]5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建金[2015]135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落实《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要求,推进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支持缴存职工异地购房需求,保障缴存职工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一)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含分中心,下同)负责审核职工缴存和已贷款情况,向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书面证明,并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相关信息。

  (二)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及受委托银行负责异地贷款的业务咨询、受理、审核、发放、回收、变更及贷后管理工作,并承担贷款风险。

  (三)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与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要定期对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核对,掌握提取、还款、变更和逾期情况。

  二、办理流程

  (一)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接受职工的异地贷款业务咨询,并一次性告知贷款所需审核材料。

  (二)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申请,核实职工缴存贷款情况,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三)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受理职工异地贷款申请后,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无误的,应按规定时限履行贷款审核审批手续,并将结果反馈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并建立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台账。

  (四)缴存职工在异地贷款还贷期间,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原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告知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和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在接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及时对异地贷款情况重新标识和记录。

  (五)异地贷款出现逾期时,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开展贷款催收等工作,根据贷款合同可扣划贷款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贷款。

  三、相关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的指导监督。各城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抓紧出台异地贷款业务细则,确保异地贷款业务有序开展。

  (二)异地贷款业务缴存信息核实联系人要尽职尽责。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和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要相互配合,认真核实相关信息。如信息核实联系人、联系方式有变动,请以书面形式,及时报我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予以更新。

  (三)我部将建设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信息交换系统。各城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积金中心要按照异地贷款政策要求,抓紧开展信息系统升级改造,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流程,适应全国异地贷款业务信息化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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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5-09-15
文号:建金[2015]13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15]10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提示:本政策是落实2015年9月1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概述(图示)相关会议既定议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有关决定精神,现就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具体范围见附件)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也可选择不实行加速折旧政策。

四、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2015年前3季度按本通知规定未能计算办理的,统一在2015年第4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或2015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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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2015-09-17
文号:财税[2015]10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两项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非行政许可审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97号)有关规定,为落实好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相关政策,现就纳税人2015年8月31日前生产或购进尚未销售的化肥(以下简称库存化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5年9月30日前,纳税人应将库存化肥品种、数量等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按期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需随同纳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提交库存化肥销售情况的有关说明材料,详细列明本期销售库存化肥的品种、数量、发票开具份数、发票号码、发票代码、销售额、增值税税额等情况。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库存化肥税收管理台账,按品种设立明细账目,记录纳税人库存化肥销售及结余数量的变化。

三、纳税人2016年7月1日后销售的库存化肥,一律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后的税收管理,结合增值税发票及纳税申报数据,开展库存化肥销售、结余、报税的分析比对工作。同时,主管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做好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解释、宣传与辅导,确保税收政策调整平稳过渡。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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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5-09-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办函[2013]6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

    《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以下简称《分工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精神,按照《分工方案》的要求,将涉及本部门的工作进一步分解和细化,抓紧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同一项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的,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部门间要主动密切协作。商务部要认真做好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工作。工作落实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5月30日


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


    一、加强现代流通体系建设

    (一)依托交通枢纽、生产基地、中心城市和大型商品集散地,构建全国骨干流通网络,建设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商贸中心、专业市场以及全国性和区域性配送中心。(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农业部、供销合作总社。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下同)

    (二)推动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向现货转型,增加期货市场交易品种。(商务部、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城市流通网络布局,有序推进贸易中心城市和商业街建设,支持特色商业适度集聚,鼓励便利店、中小综合超市等发展,构建便利消费、便民生活服务体系。鼓励大型流通企业向农村延伸经营网络,增加农村商业网点,拓展网点功能,积极培育和发展农村经纪人,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物流配送能力和营销服务水平。支持流通企业建立城乡一体化的营销网络,畅通农产品进城和工业品下乡的双向流通渠道。(商务部、农业部、工商总局、供销合作总社)

    (四)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促进企业内部物流社会化。加强城际配送、城市配送、农村配送的有效衔接,推广公路不停车收费系统,规范货物装卸场站建设和作业标准。(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快建设完整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健全旧货流通网络,促进循环消费。(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供销合作总社)

    二、积极创新流通方式

    (六)大力推广并优化供应链管理,鼓励流通企业拓展设计、展示、配送、分销、回收等业务。(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快发展电子商务,普及和深化电子商务应用,完善认证、支付等支撑体系,鼓励流通企业建立或依托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上交易。创新网络销售模式,发展电话购物、网上购物、电视购物等网络商品与服务交易。(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供销合作总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统筹农产品集散地、销地、产地批发市场建设,构建农产品产销一体化流通链条,积极推广农超对接、农批对接、农校对接以及农产品展销中心、直销店等产销衔接方式,在大中城市探索采用流动售卖车。(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农业部、粮食局、供销合作总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鼓励商业企业采购和销售绿色产品,促进节能环保产品消费,支持发展信用消费。(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围绕节能环保、流通设施、流通信息化等关键领域,大力推进流通标准应用。推动商品条码在流通领域的广泛应用,健全全国统一的物品编码体系。(质检总局、商务部)

    三、提高保障市场供应能力

    (十一)支持建设和改造一批具有公益性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菜市场、社区菜店、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以及重要商品储备设施、大型物流配送中心、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等,发挥公益性流通设施在满足消费需求、保障市场稳定、提高应急能力中的重要作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农业部、粮食局、供销合作总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完善中央与地方重要商品储备制度,优化储备品种和区域结构,适当扩大肉类、食糖、边销茶和地方储备中的小包装粮油、蔬菜等生活必需品储备规模。(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财政部、粮食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强化市场运行分析和预测预警,增强市场调控的前瞻性和预见性。加强市场应急调控骨干企业队伍建设,提高迅速集散应急商品能力,综合运用信息引导、区域调剂、收储投放、进出口等手段保障市场供求基本平衡。(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农业部、财政部、粮食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全面提升流通信息化水平

    (十四)将信息化建设作为发展现代流通产业的战略任务,加强规划和引导,推动营销网、物流网、信息网的有机融合。鼓励流通领域信息技术的研发和集成创新,加快推广物联网、互联网、云计算、全球定位系统、移动通信、地理信息系统、电子标签等技术在流通领域的应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粮食局)

    (十五)推进流通领域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提升各类信息资源的共享和利用效率。(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粮食局)

    (十六)支持流通企业利用先进信息技术提高仓储、采购、运输、订单等环节的科学管理水平。鼓励流通企业与供应商、信息服务商加强合作,支持开发和推广适用于中小流通企业的信息化解决方案。(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粮食局、供销合作总社)

    (十七)加强流通领域信息安全保障。(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五、培育流通企业核心竞争力

    (十八)积极培育大型流通企业,支持有实力的流通企业跨行业、跨地区兼并重组。支持中小流通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专业化、特色化发展,健全中小流通企业服务体系,扶持发展一批专业服务机构,为中小流通企业提供融资、市场开拓、科技应用和管理咨询等服务。(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粮食局、供销合作总社)

    (十九)鼓励发展直营连锁和特许连锁,支持流通企业跨区域拓展连锁经营网络。(商务部、供销合作总社)

    (二十)积极推进批发市场建设改造和运营模式创新,增强商品吞吐能力和价格发现功能。推动零售企业转变营销方式,提高自营比重。(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粮食局、供销合作总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支持流通企业建设现代物流中心,积极发展统一配送。(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粮食局、供销合作总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流通品牌创新发展。(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

    六、大力规范市场秩序

    (二十三)加强对关系国计民生、生命安全等商品的流通准入管理,形成覆盖准入、监管、退出的全程管理机制。(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粮食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充分利用社会检测资源,建立涉及人身健康与安全的商品检验制度。加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力度,改进监管手段和检验检测技术条件。细化部门职责分工,堵塞监管漏洞。(质检总局、工商总局、商务部、公安部、粮食局)

    (二十五)建立健全肉类、水产品、蔬菜、水果、酒类、中药材、农资等商品流通追溯体系。(商务部、农业部、供销合作总社)

    (二十六)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商业欺诈和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加强网络商品交易的监督管理。规范零售商、供应商交易行为,建立平等和谐的零供关系。(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

    (二十七)加快商业诚信体系建设,完善信用信息采集、利用、查询、披露等制度,推动行业管理部门、执法监管部门、行业组织和征信机构、金融监管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共享。(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人民银行、银监会)

    七、深化流通领域改革开放

    (二十八)建立分工明确、权责统一、协调高效的流通管理体制,健全部门协作机制,强化政策制定、执行与监督相互衔接,提高管理效能。加快流通管理部门职能转变,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现代流通综合试点,加强统筹协调,加快推进大流通、大市场建设。(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粮食局)

    (二十九)消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严禁阻碍、限制外地商品、服务和经营者进入本地市场。(商务部、税务总局会同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等部门负责)

    (三十)严厉查处经营者通过垄断协议等方式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一)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流通领域,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

    (三十二)进一步提高流通产业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引进现代物流和信息技术带动传统流通产业升级改造。支持有条件的流通企业“走出去”,通过新建、并购、参股、增资等方式建立海外分销中心、展示中心等营销网络和物流服务网络。(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三)积极培育国内商品市场的对外贸易功能,推进内外贸一体化。(商务部牵头)

    九、加大流通业用地支持力度    

    八、制定完善流通网络规划

    (三十四)制定全国流通节点城市布局规划,做好各层级、各区域之间规划衔接。(商务部牵头)

    (三十五)科学编制商业网点规划,确定商业网点发展建设需求,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商业网点建设纳入小城镇建设规划。各地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商业网点建设需求,做好与商业网点规划的相互衔接。完善社区商业网点配置,新建社区(含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小区、棚户区改造和旧城改造安置住房小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社区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10%。严格社区商业网点用途监管,不得随意改变必备商业网点的用途和性质,拆迁改建时应保证其基本服务功能不缺失。各地可根据实际发布商业网点建设指导目录,引导社会资金投向。(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国土资源部)

    (三十六)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流通业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流通业各类用地。鼓励利用旧厂房、闲置仓库等建设符合规划的流通设施,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供应。鼓励各地以租赁方式供应流通业用地。支持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流通业。依法加强流通业用地管理,禁止以物流中心、商品集散地等名义圈占土地,防止土地闲置浪费。(国土资源部、商务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农业部)

    (三十七)制定政府鼓励的流通设施目录,对纳入目录的项目用地予以支持。(商务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

    十、完善财政金融支持政策

    (三十八)积极发挥中央政府相关投资的促进作用,完善促进消费的财政政策,扩大流通促进资金规模,重点支持公益性流通设施、农产品和农村流通体系、流通信息化建设,以及家政和餐饮等生活服务业、中小流通企业发展、绿色流通、扩大消费等。(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粮食局、供销合作总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九)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流通产业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开展动产、仓单、商铺经营权、租赁权等质押融资。改进信贷管理,发展融资租赁、商圈融资、供应链融资、商业保理等业务。充分发挥典当等行业对中小和微型企业融资的补充作用。拓宽流通企业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大型流通企业上市融资、设立财务公司及发行公司(企业)债券和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创新消费信贷产品,改进消费信贷业务管理方式,培育和巩固消费信贷增长点。(人民银行、银监会、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减轻流通产业税收负担

    (四十)在一定期限内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将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扩大到有条件的鲜活农产品。加快制定和完善促进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的税收政策。完善并落实家政服务企业免征营业税政策,促进生活服务业发展。落实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政策,促进连锁经营企业跨地区发展。积极推进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完善流通业税制。(财政部、税务总局)

    十二、降低流通环节费用

    (四十一)抓紧出台降低流通费用综合性实施方案。优化银行卡刷卡费率结构,降低总体费用水平,扩大银行卡使用范围。加快推进工商用电用水同价。切实规范农产品市场收费、零售商供应商交易收费等流通领域收费行为。(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粮食局)

    (四十二)落实好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确保所有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全部免缴车辆通行费,结合实际完善适用品种范围。(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

    (四十三)深入推进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坚决取缔各种违规及不合理收费,降低偏高的通行费收费标准。从严审批一级及以下公路和独立桥梁、隧道收费项目。按照逐步有序的原则,加快推进国家确定的西部地区省份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工作进度。(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十三、完善流通领域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

    (四十四)推动制定、修改流通领域的法律法规,提升流通立法层级。抓紧修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积极推动修改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研究制定典当管理、商业网点管理、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等方面的行政法规。全面清理和取消妨碍公平竞争、设置行政壁垒、排斥外地产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规定。(法制办、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工商总局、农业部、质检总局、粮食局)

    (四十五)积极完善流通标准化体系,加大流通标准的制定、实施与宣传力度。(质检总局、商务部)

    十四、健全统计和监测制度

    (四十六)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科学规范的流通统计调查体系和信息共享机制,不断提高流通统计数据质量和工作水平。加强零售、电子商务、居民服务、生产资料流通等重点流通领域的统计数据开发应用,提高服务宏观调控和企业发展的能力。(统计局、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粮食局、供销合作总社)

    (四十七)扩大城乡市场监测体系覆盖面,优化样本企业结构,推进信息采集智能化发展,保证数据真实、准确、及时,加快监测信息成果转化。(商务部、粮食局)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

    (四十八)建立由商务部牵头的全国流通工作部际协调机制,加强对流通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流通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商务部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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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3-05-30
文号:国办函[2013]6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本法规第二条废止。

经研究,现将居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居民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电网(输变电设施)的新建项目,可依法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基于企业电网新建项目的核算特点,暂以资产比例法,即以企业新增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占企业总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的比例,合理计算电网新建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据此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电网企业新建项目享受优惠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对于企业能独立核算收入的330KV以上跨省及长度超过200KM的交流输变电新建项目和500KV以上直流输变电新建项目,应在项目投运后,按该项目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单独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该项目应分摊的期间费用,可按照企业期间费用与分摊比例计算确定,计算公式为:

应分摊的期间费用=企业期间费用×分摊比例

第一年分摊比例=该项目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初总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末总输变电资产原值)/2]×(当年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至当年底的月份数/12)

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分摊比例=该项目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初总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末总输变电资产原值)/2]

(二)对于企业符合优惠条件但不能独立核算收入的其他新建输变电项目,可先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计算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再按照项目投运后的新增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占企业总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的比例,计算得出该新建项目减免的应纳税所得额。享受减免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当年减免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减免比例

减免比例=[当年新增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初总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末总输变电资产原值)/2]×1/2+(符合税法规定、享受到第二年和第三年输变电资产原值之和)/[(当年企业期初总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末总输变电资产原值)/2]+[(符合税法规定、享受到第四年至第六年输变电资产原值之和)/(当年企业期初总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末总输变电资产原值)/2]×1/2

二、[条款废止]依照本公告规定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电网企业,应对其符合税法规定的电网新增输变电资产按年建立台账,并将相关资产的竣工决算报告和相关项目政府核准文件的复印件于次年3月31日前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2013年1月1日前的电网新建项目,已经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不再调整;未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可依照本公告的规定享受剩余年限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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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3-05-2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
时效性:条款失效

法规税总发[2013]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是落实国务院关于职能转变特别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同时加强后续管理要求的具体体现,是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企业所得税科学化、专业化和精细化管理的必然要求,是落实税源专业化管理和深化税收征管部署的工作措施。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职能转变的各项要求,推动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深入开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后续管理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按照该放的权坚决放开放到位、该管的事必须管住管好的要求,围绕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二十四字”总体要求,以加强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以实施信息管税为依托,突出跨年度事项、重大事项、高风险事项和重点行业管理,着力构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长效机制,实现企业所得税的动态化、可持续管理。

  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加强后续管理,保持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连续性,保障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切实防止出现管理真空,进一步提升税法遵从度,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质量和效率。

  二、加强后续管理的主要内容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是在做好日常管理的基础上,着力在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关键环节,主要利用台账管理和专家团队管理等方法,大力依托信息化手段,重点对跨年度事项、重大事项、高风险事项和重点行业加强跟踪管理和动态监控的一种税源管理方式。

  (一)明确后续管理对象

  后续管理的对象涵盖影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重要事项和重点行业,包括跨年度事项、重大事项、高风险事项和若干重点行业。

  跨年度事项是指对企业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造成实际影响的事项。跨年度事项主要包括:债务重组递延所得、跨境重组递延收入、政策性搬迁收入、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形成的营业外收入,政策性搬迁支出、跨年度结转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征税收入后续支出,固定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油气资产折耗,亏损弥补,创业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专用设备投资抵免应纳税额,等等。鉴于跨年度事项的递延性质,需要通过台账管理等方法准确记录该类事项对以后年度的税收影响,便于跟踪管理。

  重大事项涵盖了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管理方式发生重大改变的事项,以及一些对企业所得税影响重大的、复杂的交易事项。前者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这类事项由审批改为备案或自行申报后,必须加强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后续管理。后者包括企业重组、清算、股权转让、居民企业间关联交易、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集团企业合并纳税等重点事项,这些事项交易过程复杂、交易方较多、交易信息不透明,有的还涉及税源跨地区转移,需要利用专家团队、结合第三方信息等加强后续管理。

  高风险事项是企业所得税管理中风险发生概率较高、易造成重大税款流失的事项,如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重组、上市公司限售股减持等交易事项。要将风险管理理念贯穿税源专业化管理全过程,选取体现税种特征的关键风险指标值,分地区、分企业规模、分行业类型建立风险预警指标体系、评估模型和风险特征库,通过分析识别和等级排序,将高风险事项纳入后续管理范围。

  重点行业是指企业所得税税种特征明显、税源较大、生产经营流程较复杂、管理难度较高的一些行业,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企业、石油石化企业等。要结合应用企业所得税行业管理操作指南,制定重点行业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建立行业管理专家团队,加大对重点行业的后续管理力度。

  (二)抓住后续管理环节

  后续管理的着力点应集中在企业备案或自行申报后、预缴申报后以及汇算清缴后的管理上,主要侧重汇算清缴后的管理。

  在备案或自行申报后,以实质性审核为重点加强后续管理。对列入备案管理的优惠项目,应在相关性审核的基础上,加强对税法与会计差异的审查,对跨年度优惠项目建立管理台账进行动态监控,通过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对优惠项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一步开展实质性审核。对自行申报的资产损失项目,应区分项目、损失类型和申报形式,建立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台账和纳税档案,及时进行风险评估,对需要实地核查的应及时进行核查。

  在预缴申报后,以税源实时监控为重点加强后续管理。定期分析本地区企业所得税预缴情况,动态掌握本地区企业所得税税源重要变化和趋势;对预缴税款发生显著变化的企业,及时了解分析收入变化的主要原因;审核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的预缴方式进行预缴申报;加强对实际利润额、减免税额、特定业务预缴税款和总分机构纳税人分配入库税款准确性的审核。 

  在汇算清缴后,以风险识别应对为重点加强后续管理。结合年度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管理台账、中介机构鉴证报告以及获取的各类内外部信息,运用企业所得税风险特征库,集中识别汇算清缴重要风险点,并区分风险性质、风险程度和纳税人遵从行为特征,采用纳税提醒、纳税评估、税务检查等差异化和递进式的策略实施风险应对。

  (三)掌握后续管理方法

  后续管理方法主要有台账管理、专家团队管理、第三方信息运用和风险管理等。

  强化应用管理台账对跨年度事项进行跟踪管理。台账的数据来源应主要来自于企业申报信息和税收征管系统,除评估、核查的结果反馈外,尽量减少税务机关主观数据的录入。根据跨年度事项的特点和管理需要分门别类地设计台账,不断完善台账结构。通过应用台账,为汇缴后的申报表分析比对、风险评估和税务检查提供基础资料。

  强调通过专家评审对重大事项和重点行业实施团队管理。培养熟悉所得税政策和管理的业务专家,必要时邀请熟悉行业运营特点的技术专家,组建专家团队。充分依托专家团队加强专业化审核,提高税收政策运用的准确性和行业运行掌握的权威性。

  突出运用第三方信息对重大事项和重点行业进行后续管理。借助与第三方部门建立的常态信息沟通机制和有效的信息共享平台,提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重点涉税信息,在税收优惠、资产损失、企业重组、清算、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以及房地产等重点行业的后续管理中,重点采集来自工商、统计、科技、质检、法院、文化、证监、发改、房产、建委等部门的相关信息。加强对中介机构涉税鉴证报告质量的审核,逐步加大鉴证报告在后续管理中的应用力度。

  坚持运用风险管理方法对企业所得税的全过程加强后续管理。针对项目特点、行业特征和区域差别,分别创设风险指标和风险特征库,形成风险分析识别、等级排序和应对处理的闭环系统。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建立重大风险事项控管制度和重点风险企业监控机制,提高风险应对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升高风险事项和行业的管理层级,加大优势资源配置力度,着力发挥专家团队的管理抓手作用。

  (四)强化信息化支撑

  积极践行信息管税、便利税收业务执行的理念,主动利用信息化作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实现路径。

  加强信息采集,确保后续管理信息来源的充分性。规范信息采集,提高涉税数据质量;拓宽采集渠道,加强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全面推行电子申报,降低涉税信息获取成本;做好与“金税三期”工程的融合,实现数据整合与功能互补。

  完善所得税信息管理平台,便捷实现后续管理功能。结合“金税三期”工程,进一步优化业务需求,在企业所得税管理模块中完善后续管理的功能。逐步建立全省统一的适用于基层税务机关的电子台账,实现与企业所得税申报和风险识别的有机衔接。推进针对重点事项、重点行业等单项后续管理功能的实现。

  三、加强后续管理的制度建设

  税务总局负责领导全国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提出加强后续管理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结合实际开展具体管理;针对亟需加强后续管理的若干跨年度事项、重大事项和高风险事项,研究出台一系列单项的后续管理办法;在深化应用行业管理操作指南的基础上,将行业特征明显、实践证明确实行之有效的管理经验进一步提炼、规范,制定若干重点行业的后续管理办法。力争在三年内建立一个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基本制度框架。

  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要根据本地区所得税征管实际,细化和落实全国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指导意见、单项后续管理办法、重点行业后续管理办法和具体工作要求,确保后续管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各地要根据后续管理的特点,将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纳入目标考核,明确考核标准,细化考核内容,突出考核重点,促进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对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反馈,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或建议,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办法。

  四、加强后续管理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后续管理已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税务机关应将其列入税源专业化管理工作的重要议程,以此带动企业所得税整体管理质效的提高。主要领导负总责,统筹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分管领导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组织开展各项工作。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牵头,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各负其责,确保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融入税收征管改革大局。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必须适应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总体要求,将企业所得税管理融入税收征管改革和税源专业化管理的大局之中。各级税务机关应重点探索如何将后续管理的总体要求匹配到具体的征管流程和岗位职责中去,并据此开展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风险评估和风险应对等工作。税源专业化管理试点地区,应结合税收风险管理的总体要求,设定后续管理主要风险点,建立后续管理风险特征库,将后续管理具体事项合理整合、嵌入具体的风险管理节点,将后续管理纳入风险应对的总体框架,统一部署,统一实施。

  (三)加强协同管理。各级税务机关应明确后续管理的岗位职责,建立分工明确、指导有力、管理到位、上下协作、奖罚分明的后续管理运行机制。要建立各税(费)种联动、国税局和地税局协同、部门间配合的协同机制,形成管理合力。要整合企业所得税与其他税种的管理要求,统一落实到具体管理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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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3-05-20
文号:税总发[2013]5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鼓励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征收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7号)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公告。

  一、注册在苏州工业园区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以下简称法人合伙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法人居民企业。

  二、符合财税[2012]6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条件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创业投资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在试点期间内满2年(24个月)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三、法人合伙人按照财税[2012]6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计算其投资额的70%抵扣从该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法人合伙人在苏州工业园区内投资于多个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可合并计算其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继续抵扣;当年抵扣后有结余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及分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相关规定执行。

  五、创业投资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2012年度可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向苏州工业园区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纳税申报的资料。

  凡其法人合伙人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须同时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第四条规定的备案资料、《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明细表》和创业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

  苏州工业园区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负责审核该年度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法人合伙人的分配比例、法人合伙人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法人合伙人可抵扣的投资额等项目,并在《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明细表》盖章确认后,一份交还创业投资企业,两份由创业投资企业转交法人合伙人(其中一份由法人合伙人转交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一份由苏州工业园区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六、法人合伙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除需按照国税发[2009]87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报送备案资料外,还需提交苏州工业园区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盖章后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明细表》以及该创业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

  法人合伙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相关备案资料有疑义的,可向苏州工业园区主管税务机关函证或在苏州工业园区税务机关网站查询,苏州工业园区税务机关应及时回复法人合伙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函询。

  七、苏州工业园区税务机关在执行政策过程中,须做好政策效应评估工作。各地税务机关在执行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反馈。

  八、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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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3-05-2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5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税总发[2013]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税务总局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成员及其职责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机构和人员调整情况,现对国家税务总局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成员作相应调整,通知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及其职责

    (一)领导小组组成?

    组  长:丘小雄(党组成员、副局长)

    副组长:

    冯惠敏(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

    汪  康(总会计师)

    成  员:

    张  捷(办公厅主任)

    郝一心(监察局局长)

    李三江(政策法规司司长)

    杨益民(货物和劳务税司司长)

    任荣发(所得税司司长)

    陈  杰(财产和行为税司司长)

    龚祖英(国际税务司司长、港澳台办公室主任)

    杨元伟(收入规划核算司司长)

    张树学(纳税服务司司长)

    李林军(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司长)

    王道树(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司长)

    马毅民(稽查局局长)

    伍  舫(财务管理司司长)

    冯光泽(督察内审司司长)

    王满平(人事司副司长)

    铁  斌(机关服务中心主任)

    王  兰(教育中心主任)

    姚  琴(电子税务管理中心主任)

    赵兴玉(集中采购中心主任)

    (二)主要职责

    1.负责全国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总体规划、工作部署,重大事项决策、重要文件审核。

    2.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

    二、国家税务总局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及其职责

    (一)办公室组成?

    主  任:张  捷(办公厅主任)

    副主任:

    郭晓林(办公厅副主任)

    董凤明(监察局副局长)

    丛  明(政策法规司巡视员)

    李  伟(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副司长)

    赵国际(电子税务管理中心副主任)

    工作人员:

    李心源(办公厅新闻宣传办公室副主任)

    杨德才(办公厅办公室副主任)

    吴礼祥(办公厅文秘处处长)

    岂凤春(办公厅电子政务处处长)

    路永利(办公厅新闻宣传办公室调研员)

    马方明(办公厅新闻宣传办公室副处级调研员)

    傅  靖(政策法规司综合处副处长)

    于子胜(征管和科技发展司综合处调研员)

    辛静杨(纳税服务司综合处调研员)

    李建良(财务管理司综合处副处级调研员)

    任中婴(收入规划核算司综合处处长)

    曹进增(人事司综合处处长)

    方  圆(监察局监督监察室正处级纪律检查员、监察员)

    孙继文(电子税务管理中心综合规划处副处长)

    (二)主要职责

    1.负责税务系统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检查和指导,承办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2.拟订税务系统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组织编写税务总局机关的政务(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3.具体承办税务总局机关的政务(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维护和更新税务总局机关公开的政务(政府信息)。

    4.对拟公开的政务(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5.负责与国务院办公厅、全国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上级主管机构及各地税务机关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工作联系。

    6.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的意见和建议,并负责会议的筹备工作。

    7.负责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信息交流及相关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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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3-03-18
文号:税总发[2013]2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发[2013]4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国家自主创新能力建设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十二五”国家自主创新能力建设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13年1月15日

  (此件有删改)

“十二五”国家自主创新能力建设规划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引导创新主体行为,指导全社会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加快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制定本规划。本规划主要涉及创新基础设施、创新主体、创新人才队伍和制度文化环境等方面。

  一、建设基础与面临形势

  (一)建设基础。

  “十一五”期间,我国坚持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科学技术发展的战略基点和提高综合国力的关键,大力推进科技进步和创新,强化了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保障的支撑。

  1.激励自主创新的法律和政策效果初步显现。修订了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专利法,公布实施反垄断法、企业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为自主创新提供了有力的法律制度保障。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配套政策及其实施细则逐步落实,财政科技投入和全社会研发投入年均增长超过20%,全社会研究开发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由1.39%提高到1.76%。国家中长期人才规划纲要和教育规划纲要颁布实施,高层次、高技能人才队伍不断壮大,从事研发活动人员数量跃居世界首位。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实施,发明专利授权量大幅增长,上升到世界第三位。

  2.自主创新基础条件不断完善。实施《国家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和《2004—2010年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纲要》,建设了一批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构建了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的全国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国家重点实验室和野外观测台站(网)分别达到327家和105个,国家工程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分别达到391家、91家、729家,各类国家检测中心、产品检测实验室等加快发展,科技进步和创新的物质技术基础进一步夯实。

  3.创新主体发展能力明显提升。技术创新工程有效推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取得积极进展,企业研发经费、研发人员和发明专利授权量年均分别增长25%、15%和30%,涌现出一大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知识创新工程、“211工程”和“985工程”加快实施,公益类科研机构改革进一步深化,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原始创新能力显著增强。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国家大学科技园、生产力促进中心和科技孵化器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不断壮大,分别达到134家、86家、2200多家和1000多家,创新创业服务能力明显提升。

  4.创新驱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不断增强。超级计算机、移动通信、高速列车、大型飞机和核能等领域取得一批标志性创新成果并实现产业化,形成了若干新的经济增长点。新一代可循环钢铁流程工艺、清洁煤电成套装备、特高压输变电、新能源汽车和半导体照明等一批核心关键技术取得突破,为提升产业竞争力和促进节能减排降耗作出了积极贡献。超级稻、矮败小麦、禽流感疫苗、肿瘤靶向治疗、抗肝炎新药以及生产安全、食品安全和污染控制等领域的重大技术研发与推广应用,为农业增产和民生改善提供了技术保障。

  (二)面临形势。

  “十二五”是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关键时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对自主创新能力建设提出了更高、更紧迫的要求。

  1.加强创新能力建设是提升国家竞争力的迫切要求。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深远,主要国家纷纷调整创新战略,不断优化创新政策环境,加大创新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世界进入依靠创新繁荣实体经济的深度调整期。创新全球化加速了人才、技术等创新要素的国际流动,为各国提升创新能力带来了重大机遇和严峻挑战。要在全球经济大调整、大变革中掌握主动权,必须加快提升创新能力,抢占科技发展制高点,构筑国际竞争新优势。

  2.加强创新能力建设是实现重大科技突破的重要举措。当前,能源资源、信息通信、人口健康、现代农业和先进材料等关系现代化建设进程的重要领域正孕育革命性突破,将催生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发以绿色、健康和智能为特征的新产业革命,推动产业结构重大调整。要避免与新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带来的重大历史机遇失之交臂,必须实现创新能力质的飞跃。

  3.加强创新能力建设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支撑。当前经济、产业的竞争已前移到科技进步和创新能力的竞争,特别是随着我国工业化迅速推进,劳动力、原材料和环境保护等成本持续上升,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资源能源和生态环境约束压力进一步加大,迫切需要依靠创新实现转型发展。我国经济总量已跃居世界第二位,主要产业面临由大转强的艰巨任务,迫切需要以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强化创新驱动,加快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4.加强创新能力建设是破解社会发展难题的客观需要。解决好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基本公共服务问题,构建和谐社会,迫切需要加快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和公共安全等重要社会服务领域创新能力建设,构筑惠及全民的低成本、高质量、广覆盖的社会服务保障体系,缩小城乡、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水平的差距,满足国民基本公共服务需求。

  当前,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创新能力建设缺乏系统前瞻布局,与世界先进水平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创新资源配置重复分散、使用效率不高、共享不足;企业创新动力和活力不足,技术创新的主体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投入不足与结构不合理并存,持续投入机制尚未形成;知识产权保护等创新环境有待完善。面对新形势和新要求,必须把科技创新作为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以战略眼光和全球视野,抓住机遇,应对挑战,充分利用现有基础,着力加强薄弱环节,以更大力度推进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二、指导思想、建设目标和总体部署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眼国家全局性和长远性发展需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体制机制改革为保障,统筹创新能力建设布局,加强自主创新的物质技术基础和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创新资源合理配置,增强创新主体动力和全社会创新活力,更加注重协同创新,全面提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能力和水平,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建设目标。

  到“十二五”末,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的目标是:

  ——创新基础条件建设布局更加合理。投入运行和在建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总量接近50个,形成一批世界一流的科学中心。重点建设和完善100家国家工程中心,新建若干家国家工程(重点)实验室,认定一批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产业技术创新、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点工程设计的支撑条件更加完善。

  ——重点领域创新能力明显提升。农业、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能源和综合交通运输等产业创新能力大幅提升,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和公共安全等社会领域创新能力建设取得重要进展。

  ——创新主体实力明显增强。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进一步强化,大中型工业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达到1.5%,一批创新型企业进入世界500强。建成若干一流科研机构,创新能力和研究成果进入世界同类科研机构前列;建设一批高水平研究型大学,一批优势学科达到世界一流水平,关键核心技术的有效供给能力明显提升。

  ——区域创新能力布局不断优化。初步形成东中西部分工协作、功能互补、多层次合作的区域创新体系。区域性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得到加强。

  ——创新环境更加完善。创新人才队伍结构更加合理,涌现一批高端创新人才、工程技术人才和创新服务人才,每万名就业人员的研发人力投入达到43人年。知识产权保护得到切实加强。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提高到3.3件,专利质量和专利技术实施率明显提高。

  (三)总体部署。

  “十二五”时期,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的总体部署是:加强政府统筹规划指导,更加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引导社会创新主体积极参与,重点推进科学研究实验设施和各类创新基地建设,加强科技资源整合共享和高效利用,健全国家标准、计量、检测和认证技术体系,支撑科技跨越发展;加快推进重点产业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和工程化能力建设,提升重点社会领域创新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构建各具特色、协调发展的区域创新体系,支撑经济社会创新发展;加强创新主体能力、人才队伍和制度等创新环境建设,深化国际交流与合作,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提高创新效率和效益。

  三、加强科技创新基础条件建设

  (一)科学研究实验设施。

  1.规划建设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瞄准科技前沿和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以能源科学、生命科学、地球系统与环境科学、粒子物理和核物理科学、空间和天文科学、材料科学、工程技术科学等7个领域为重点,统筹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布局。“十二五”时期,综合考虑科学目标、技术基础、科研需求和工程队伍等因素,优先安排海底科学观测网、转化医学研究设施、中国南极天文台等16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

  2.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按照明确定位、完善布局、规范管理、共建共享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围绕重大科技任务、重大科学工程、重大科学方向探索开展国家实验室建设。加强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打造国际一流水平的基础研究骨干基地。在明确定位标准、系统规划设计的基础上建设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引领和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积极推进港澳地区国家重点实验室伙伴实验室建设。围绕部门、地方优势和特色,培育国家重点实验室。

  3.提高科研装备水平。加强科学规划和系统设计,改善科研装备条件,进一步提高现有科研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继续推进重大科研装备自主研制,探索科研装备自主开发有效模式。强化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和应用,增强科研条件资源的自主装备能力。

  4.稳步推进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网)建设。加强农业、气象、生态、环保、交通、水利等领域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网)建设。加快推进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网)的信息化,改善观测环境和科研条件,形成一批联网运行和资源共享的综合性、专业性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

  (二)科技资源与信息平台。

  1.加强自然科技资源库建设。继续开展自然科技资源的搜集、保藏和安全保护,整合和完善科学植物园、动植物种质资源库、微生物菌(毒)种和人类遗传资源库、临床样本和疾病信息资源库、实验材料和标准物质资源库、岩矿化石和生物标本资源库。

  2.推动重点领域科技资源平台建设。在信息、生物、新材料、航空航天、能源、海洋、节能减排等重点领域以及新兴、前沿和交叉学科领域,推动多学科交叉集成、面向社会开放服务的科技资源平台建设。

  3.加快科学数据平台建设。实施科研信息化应用推进工程,强化国家重要科研信息化基础设施的综合应用和服务能力。加强中国科技资源共享网建设,构建科技资源从数据获取、存储、处理、挖掘到开放共享的完整信息服务链。建设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国家科学数据中心群,形成国家科学数据分级分类共享服务体系。抢救濒临丢失的重要科学数据。继续加强专利、工艺、标准、科技报告等科技文献资源的整合和开放。

  (三)标准计量检测认证平台。

  1.加强标准和认证认可体系建设。完善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资源服务平台,加强标准化与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协同发展,加快关键技术标准研制,提高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能力。推进科技基础条件平台标准化工作,加强科技资源标准化整理工作,提高数字化表达水平。完善信息安全产品国家认证制度,突破食品安全、碳排放、新能源、节能环保、交通运输工具、再制造、农业和生物、医药、现代服务业等领域认证认可关键技术,提升标准和认证认可技术支撑能力。

  2.加强检验检测平台建设。整合资源,构建以国家级机构为龙头、区域性机构为基础、企业及社会检测资源为补充的检验检测体系。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产业和领域检验检测能力建设,研制关键检测技术、方法和装备。在产业集聚地和主要进出口口岸规划建设一批综合性检验检测平台,增强适应产业创新和国际化发展的检验检测能力。

  3.积极推进计量测试平台建设。掌握基本物理常数、量子基准关键技术及精确测量先进方法、国际关键比对技术与方法,前瞻布局建设和完善计量基标准和重大精密测量基础设施,构建产业发展急需的计量测试平台;在新材料、新能源、智能电网、生物与食品安全、先进制造、应对气候变化、环境保护、城市矿产、医药安全和国防建设等领域形成满足需求的有效测量和溯源能力,健全高端分析仪器量值溯源体系,构建满足国内需求并与国际接轨的国家计量基标准和量值传递体系。

  四、增强重点产业持续创新能力

  (一)农业创新能力。

  1.加强农业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围绕我国粮食安全、种业发展、主要农产品供给、农产品质量安全、生物安全、农林生态保护等,加强农业重点实验室、农业应用研究示范基地、科学观测实验站、品种改良中心、种质库(圃)等创新基地和平台建设。依托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等国家科技计划,围绕动植物良种、生态林业、生态农业、海洋农业、农机装备、新型肥药、农产品精深加工、高效栽培、绿色种植、健康养殖、节本降耗、节水灌溉、植物病虫害统防统治、动物疫病防控、农业防灾减灾、农业农村信息化、水文水资源监测、水土流失防控、河口海岸滩涂开发治理和保护等方面重大技术需求,建设和完善一批关键共性技术创新平台。开展农业面源污染监测、防治科技攻关,提升农业可持续发展的能力。结合实施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科技重大专项、粮食丰产科技工程和种业科技创新工程等,建设产学研结合、育繁推一体化的现代种业创新体系,增强良种良法开发和推广应用能力。

  2.推进农业创新资源集聚。推进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完善以产业需求为导向、以农产品为单元、以产业链为主线、以综合试验站为基点的新型农业科技资源组合模式。积极培育以企业为主导的农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推进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和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构建适应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发展要求的技术体系。

  3.加快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构建以国家农技推广机构为主导,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广泛参与的多元化农技推广体系,促进农业科技信息传播和成果推广应用。加快重大关键农业技术推广应用和农机农艺融合。大力实施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鼓励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和技术合作组织,继续完善农业科技专家大院、星火科技12396等科技服务模式。继续实施星火计划、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全面提升现代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技术服务和推广应用能力。

  (二)制造业创新能力。

  1.加强制造业共性技术创新平台建设。以制造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必需的基础工艺、基础材料、基础元器件、关键零部件和软件系统为重点,集聚、整合产业链各环节的创新资源,创新组织模式,搭建一批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工程化平台,为提升制造业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发能力提供有力支撑。

  2.提高重大成套技术装备开发能力。围绕重大成套技术装备设计验证以及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等关键技术开发,完善和提升产业技术创新、检测检验和系统验证服务等平台,培育发展专业化的工业设计、研发机构。完善相应的研发和推广应用体系,提升重大成套技术装备的系统设计能力和集成创新能力、配套产业的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发能力。

  3.推动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加强生产过程智能化和生产装备数字化应用示范,提升集散控制、数字控制等自动化和信息化技术集成创新能力。推进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实施制造业信息化科技工程。根据行业技术发展要求,培育和发展网络制造等现代制造模式,促进“生产型制造”向“服务型制造”转变。

  (三)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能力。

  1.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平台和标准化建设。前瞻部署一批前沿技术研发平台,完善一批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平台,重点建设一批工程化验证平台,为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有力支撑。强化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前瞻布局,支持以企业为核心的专利战略联盟和技术标准联盟建设,掌握一批主导产业发展的知识产权和有国际影响力的技术标准,抢占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发展制高点。

  2.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成果应用示范。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成果应用示范工程。依托产业创新资源聚集区,布局建设一批重大成果应用示范基地,支持商业模式创新,探索政府采购支持新方式,发展产业链完善、创新能力强、特色鲜明的创新集群,提升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技术的工程化和产业化能力。

  (四)现代服务业创新能力。

  1.加强服务业公共技术创新平台和标准体系建设。在金融服务、现代物流、商贸服务、高技术服务等领域,加强公共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开发和推广应用新技术,发展服务新产品,推进服务业结构优化升级。围绕发展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互联网增值服务、信息安全服务和数字内容服务等,建立和完善新兴服务业标准体系,加快形成先进服务业标准创制能力,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

  2.加快服务业创新基地建设。依托有比较优势区域,建设主体功能突出、创新基础较好的区域性服务业创新中心和产业化基地,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大力发展新兴业态,促进服务业规模化、品牌化和网络化发展。引导推动国家高技术服务业发展试点省(市)和国家高技术服务产业基地加强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延伸和完善产业链,促进高技术服务业集群发展。推动有条件城市加快发展各类高技术服务组织和机构,支撑服务业创新发展。

  (五)能源产业和综合交通运输创新能力。

  1.推进能源产业和综合交通运输绿色发展。加快形成和提升新型煤化工、油气勘探、农村水电开发等重大节能减排技术创新能力,研究推广动力煤配制新技术,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技术、电网资源优化技术等开发与推广能力,提高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水平。实施低碳技术创新及产业化示范工程,加强碳捕集、利用和封存等技术研发和应用能力。加快建设智能化数字交通管理、综合交通运输和绿色交通等领域中带动性强的关键技术研发平台;建设全国交通数据中心,构建综合交通信息服务平台。

  2.提高能源生产运行和交通运输安全的技术保障能力。在能源产业领域,重点围绕煤矿、电站、油气田生产安全和电网、油气管网运行安全等,完善一批研发和工程化设施,提升安全防控技术支撑能力;在综合交通运输领域,构建覆盖设计、建设、运行、管理等环节的安全技术创新体系,重点加强铁路、公路、水运和航空等重大基础设施耐久性评价与安全保障技术创新平台建设,提高安全事故主动防控能力。

  3.强化能源和交通重大工程建设的技术支撑。集聚整合行业优势创新资源,加强关键技术、装备和工艺创新能力建设,加速创新成果转化,保障国家煤炭基地、大型水(核)电站、智能电网、近海海域和深水油气田勘探开发、高速铁路、高速公路、大型公路桥梁、航道整治、沿海深水港口、干线机场、综合交通枢纽等重大工程顺利建设。

  五、提高重点社会领域创新能力

  (一)教育领域。

  1.加强教育信息化应用体系建设。推动“宽带网络校校通”、“优质资源班班通”、“网络学习空间人人通”建设,构建和完善网络教学体系。全面推进教育信息化应用,鼓励有条件的学校推进数字化学习中心、数字化校园、数字化图书馆和虚拟实验室建设,促进课堂互动教学、网络互动学习,提升教育教学技术水平。加快发展开放灵活的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促进优质教育资源普及共享。加大教育信息化培训力度,推广教师信息化教育技术能力标准,加强教师、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专业化培训,提高教师应用信息技术的水平。

  2.提高教育信息化的技术支撑能力。开发适应多终端共享要求的内容资源、学习工具和资源生成系统,提高教育信息化技术装备水平。加强数字化教学设施、特殊教育技术手段等技术创新。建设教育信息技术集成推广、教育技术装备与系统、教育支撑软件开发等创新平台,提升教学标准评测认证和教育资源质量审定评测能力。

  3.加强教育管理信息化建设。制定国家教育管理信息标准与编码规范,制定学校信息化管理业务标准与规范等教育信息化标准。搭建安全高效的国家教育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完善教育基础信息数据库,提高教育管理效率和服务能力。建立健全数字化校园网络信息安全监管机制。

  (二)医疗卫生领域。

  1.加强医疗卫生公共服务技术能力建设。推进医疗卫生信息化,完善国家、省和地市三级卫生信息平台。推进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基本药物和综合管理等业务应用系统建设。加快临床信息资源库与数据库建设,促进相互关联与整合。建立城乡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资源库,提高临床路径实用性和电子化水平。推进医疗卫生服务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和系统的研发、产业化,并加快推广应用。

  2.推进医疗卫生技术基础能力建设。加强基础性卫生信息标准研发,统一卫生领域术语信息标准和代码标准,研究制订公共卫生和医院信息化功能规范及业务流程规范。研究制订适应业务需求的数据标准、交换标准和技术标准及临床决策智能知识库。推进中医药标准建设和中药质量认证。建立和完善重大公共卫生、传染病和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监测预警体系。

  3.强化疾病防治技术能力建设。加强心脑血管病、肿瘤、糖尿病、慢性呼吸系统疾病等慢性病、地方病和职业病早期预警、预防干预与诊断治疗共性关键技术研发能力建设,加强病因、致病机理等相关基础研究,健全“预防—诊断—治疗”技术体系。围绕常见病、多发病、传染病和地方病,加快新型诊疗技术、装备、诊断试剂、疫苗和药物的开发与工程化能力建设,建立和完善相关标准,提高“发生—甄别—处置”系统诊疗能力。加强中医药研究体系建设,提高中医药防病治病能力。建立精神疾病与心理健康等临床诊疗标准,完善基础与临床医学研究体系。加强妇幼保健技术能力建设,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加强中国人群特有的营养健康、慢性疾病以及生殖健康、老年健康等的预测、预防和干预研究,健全综合防治体系。

  (三)文化领域。

  1.推进文化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着眼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建设需要,在出版、印刷、传媒、影视、演艺、网络游戏、网络音乐、动漫等领域推动建设技术创新平台和产学研战略联盟,支持数字文化创意、数字出版、数字影视制作、数字投送等创新技术应用,形成一批文化资源数据库,增强文化科技创新基础能力。实施文化科技创新工程,突破一批核心、关键、共性技术,推进相关技术标准研制,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技术支撑文化装备、材料、工艺、软件、系统的研制和发展,提高科技对传统文化业态的升级改造和对新兴文化业态的培育能力。依托国家高新技术园区、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国家级文化产业(试验)示范园区、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国家动漫游戏产业振兴基地等建立国家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促进文化与科技创新资源和要素互动衔接,加快培育和发展文化创意、数字出版、数字印刷、数字媒体、动漫游戏等新兴文化产业。跟踪新媒体发展趋势,充分发挥基于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的新媒体在催生文化新业态、优化文化产业结构、完善文化产业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2.创新公共文化服务手段和服务内容。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大力开发新型文化产品,增强公共文化产品供给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文化需求,使城乡居民平等享受公共文化服务。加快现代科技在图书馆、文化馆(站)等公共文化场馆中的普及和应用,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和直播卫星技术在农家书屋、全民阅读、文化信息资源共享、数字图书馆推广、公共电子阅览室、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等重点文化惠民工程建设中的作用,完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构建技术先进、传输快捷、覆盖广泛的现代传播体系。加强国际传播能力建设,构建网络化国际文化交流服务平台,创新中国文化“走出去”方法和手段,提升中国文化的表现力和传播力。

  (四)公共安全领域。

  1.增强突发事件监测预警技术能力。健全地质地震灾害、气象灾害、水旱灾害、生态环境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监测体系和预警预报信息发布平台,完善食品安全、突发急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动物疫情和职业危害等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平台和监测预警网络,建立社会安全基础数据库,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监测预警体系。完善国家重大工程和公共基础设施监测监控平台,建立和完善水利水电工程、区域及跨区域电网、油气管线、高速铁路、机场、道桥、隧道、港口、发电厂、核设施、城市大型复杂建筑和国家基础信息网络等监测监控及信息安全保障技术体系。

  2.提高应急管理技术水平。进一步加强国家应急平台建设,完善公共安全网络和信息技术标准与应用规范,强化跨部门、跨区域协同处置突发事件的技术支撑能力。加快应急管理基础数据库建设,推进重要技术资料、历史资料收集管理和共享,为妥善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提供可靠基础数据。在重大事故灾难与应急救援、职业危害预防控制、自然灾害防治、公共卫生保障、社会安全防范等领域,加强安全保障关键共性技术开发与转化,加大公共安全关键技术和装备的攻关力度,增强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六、强化区域创新发展能力

  (一)加快建设各具特色的区域创新体系。

  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特色和优势,加快区域创新能力布局建设,构建运行高效的区域创新网络,鼓励创新资源密集的区域率先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支持具有特色创新资源的区域加快提高创新能力。东部地区要发挥开放和科教资源密集优势,集聚国际创新资源,重点提升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京津冀等区域的自主创新能力,支撑产业高端化、国际化发展。中部地区要发挥承东启西区位和产业技术基础齐全的优势,强化与东西部地区的人才、技术和设备等创新要素对接,加强产业配套创新能力建设。西部地区要发挥特色资源和产业优势,加快产业技术研发与产业化能力建设,形成若干有较强创新能力的特色优势资源综合利用加工基地、新能源基地和先进装备制造基地。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要发挥产业和科技基础较强的优势,强化现代产业科技支撑体系,推动高端装备制造业发展和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以交通、水利、农业、气象、质检、环保等为重点,推进跨区域公共技术创新和服务平台建设,探索建立有效的跨区运行机制和模式,着力解决水污染控制、大气污染防治、污染土壤修复、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公共安全等综合性问题。

  (二)推进重点创新集聚区建设与发展。

  加强北京中关村、武汉东湖、上海张江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和政策先行先试,加快创新支撑条件建设,探索创新驱动发展的新思路、新模式。推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的“二次创业”,加快建立服务于知识技术密集型产业发展的共性技术创新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增强园区自主创新和持续发展能力。推进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建设,带动形成一批各具特色、充满活力的省级创新型城市,构建特色鲜明、优势互补的创新型城市群,培育若干有国际影响力的区域经济增长极。

  七、推进创新主体能力建设

  (一)加强企业技术创新基础能力建设。

  1.深入实施国家技术创新工程。鼓励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按产业发展需求构建创新链,推进创新型企业建设,加大对企业创新基础能力建设支持力度,促进创新资源向企业集聚。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或参与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中心以及中试和技术转移平台建设,鼓励企业承担国家和地方科技计划项目。深化转制院所改革,增强行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发服务能力和技术辐射能力。

  2.加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采取有效政策措施,引导企业加大产业发展前沿技术研发力度。实施企业技术创新百强工程,重点建设一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大力发展省市、行业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完善重大新产品研发与技术升级支撑体系。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海外建立研发中心,提升企业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技术开发能力。

  3.推进中小企业创新服务体系建设。在中小企业集聚区布局建设一批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增强产品创新、工艺创新和服务创新支撑能力。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完善第三方信息化应用服务平台,搭建行业应用平台,加快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步伐。

  (二)提升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创新能力。

  深入实施“211工程”、“985工程”和“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重点完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平台,整合高等院校优势创新资源,建设一批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加强跨学科交叉研究机构、跨校研究中心建设,增强高等院校创新人才培养能力、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创新能力。持续稳定支持基础研究类和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实施中科院“创新2020”,在重点领域形成国际一流的优势学科和研究基地,大幅提升科研院所原始创新能力和重大技术系统集成能力。依托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技术辐射能力的科研院所,利用现有基础条件和综合优势,合理布局一批国家重大公益性科技基础设施。大力推动协同创新,建立与产业、区域经济紧密结合的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机制,提升高校和科研院所服务国家重大需求、支撑产业结构调整和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能力。

  (三)增强科技中介机构创新服务能力。

  1.积极推进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引导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向服务专业化、功能社会化、组织网络化、运行规范化方向发展。加强骨干中介机构技术服务能力建设,提升技术服务设备水平,培养高水平人才和从业人员。推动中介机构应用现代科学技术,创新服务方式与手段,推动业务向技术集成、产品设计、工艺配套以及管理咨询等领域拓展。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和产业组织作用,加强对科技咨询、技术评估、信息服务和创业投资服务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指导,增强中介机构专业化服务能力。

  2.提高科技中介机构服务创新的水平。以提高创业服务能力为重点,大力推进大学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为科技型初创企业提供优质、高效、全方位服务。以加速创新成果转移扩散为目标,增强国家技术转移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和技术交易中心等组织专业化服务能力。大力发展创业投资服务机构,吸引社会资金支持创新活动。加强科技信息机构的信息采集与综合加工能力建设,提升政策咨询与评估机构的决策咨询与技术支撑能力,面向社会提供科技信息和决策咨询服务以及第三方技术评估服务。

  (四)进一步深化企业主导的产学研合作。

  加强协同创新,积极探索推进产学研相结合的有效模式。鼓励行业骨干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上下游企业、行业协会等共建研发组织,建设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创新平台。支持企业牵头组织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共同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探索企业选题、共同研发的新模式。建立企业主导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强化其组织技术创新合作、创新平台建设、技术转移扩散、人才联合培养等功能。

  八、加强创新人才队伍建设

  (一)科技创新领军人才。

  实施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和青年人才开发计划,设立科学家工作室,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大型骨干企业,加快建设一批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和国家青年英才培养基地,培养造就一批世界水平的科学家、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等。统筹实施“千人计划”等引才引智计划,在前沿技术和新兴产业领域建设一批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为引进的世界科技发展前沿战略科学家、学术带头人和优秀创新团队提供研发条件保障。推荐优秀科学家参与国际科技组织和重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并担任重要职务,增强我国科技创新领军人才运用国内外科技资源的能力。

  (二)产业创新紧缺人才。 

  以国家科技计划和重大工程为平台,以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和产学研合作项目为纽带,建设一批工程创新实训基地,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加快培养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紧缺专门人才。实施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依托大型骨干企业、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加快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养和实训基地建设。深入实施“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推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和顶岗实习等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造就一大批工程技术领军人才和具有创新意识的高技能人才。加快工程教育和工程师资格国际互认进程,培养专业化、国际化、复合型工程技术人才队伍。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才队伍建设。鼓励支持生产一线人员立足本职岗位开展技术创新,提升科学素质和劳动技能。

  (三)创新创业服务人才。

  加强服务于创新创业的各类人才培养。以服务科研开发为目标,培养一批具有较高专业技能的科研支撑人员。着眼产业技术发展需求,培养一批了解产业科技前沿和市场需求的信息分析专门人才。围绕提高创业服务水平,培养一批人事代理、人才测评、心理咨询、人才选拔、就业指导等方面专业人才。依托国家知识产权人才培训基地,加快国家(地方)知识产权人才库和专业人才信息网络建设,重点培养社会急需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中介服务人才。实施科普人才队伍建设工程,加强科普人才培养与在职培训,壮大科普人才队伍。

  (四)完善创新人才使用激励机制。

  改进科技成果管理制度,鼓励探索知识、技术、管理、技能等要素参与分配的机制,探索有利于创新人才发挥作用的多种分配方式,支持企业创新人才以股权、期权等多种形式参与收益分配。鼓励非职务创新。逐步完善政府奖励、用人单位奖励和社会奖励互为补充的多层次创新奖励体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和鼓励社会力量设立创新奖项,表彰在创新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布局建设一批人才特区,探索创新人才培养、使用、流动、评价制度,为创新创业人才开发提供示范。建立创业基地,通过创业辅导、资助启动资金、税收减免等多种方式,支持创新创业人才开发。

  九、完善创新能力建设环境

  (一)整合共享创新资源。

  积极推进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创新资源有效共享、高效利用,加强科技资源和科技产出调查,统筹创新资源配置,深化跨部门、跨区域和跨行业开放合作,完善公共科技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完善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基础设施运行管理和绩效评估机制,推进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构建多种模式的创新资源开放共享机制,鼓励和引导创新资源向社会开放。加强国家、行业、地方的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统筹衔接,完善部省会商、院地合作、部门共建等协同机制,促进中央与地方创新资源优化配置及有效整合。

   (二)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  

  加快构建以国家知识产权数据中心为核心、区域(行业)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为支撑、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与维权援助机构为基础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体系,提升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能力。强化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科技计划的知识产权前瞻布局,加强重大科技项目知识产权全过程管理。落实完善国家资助开发的科研成果授权和利益分享机制。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议机制,构建知识产权分析预警体系,提高知识产权创造和布局针对性。深入开展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和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增强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加强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的技术支撑能力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能力建设,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大力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科技创新营造良好环境。

  (三)推进科学普及能力建设。

  构建开放程度高、延伸范围广的信息化、网络化全国科普设施体系,合理规划科技馆、自然科学博物馆等科普设施建设。推进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向社会开放,开展科普活动。引导社会加大科普投入,繁荣科普创作。推进科技计划成果科普化,推动科普网站、虚拟博物馆和虚拟科技馆建设,利用手机、互联网和移动电视等新媒体技术和手段,创新科普传播方式方法,提升科学资源的普及效率和水平。完善全国科普信息资源共享和交流平台,完善国家科普统计制度,集成国内外科普信息资源,健全科普资源配送体系。

  (四)大力培育创新文化。

  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探索、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氛围,开展创新方法培训,强化科学精神、创造性思维和创新能力教育培训。拓宽创新文化传播渠道,支持产业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有关国际组织联合搭建创新交流平台,打造若干具有国际影响的创新论坛,加强自主创新成果展示;引导和支持电视台、电台、网络、手机、报刊等传播创新理念,宣传创新案例,报道创新动态,普及创新知识。

  (五)提升国际合作水平。

  根据我国发展需要,制定科技发展国际化战略,积极开展全方位、多层次、高水平的科技国际合作。加大引进国际科技创新资源的力度。加强我国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与国外科研机构的合作交流,合理规划、有序推进联合实验室、联合研究中心建设。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和行业,建立与发展需求密切结合的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形成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国际科技合作平台。积极参与气候变化、重大疾病、公共安全等全球性重大科技合作,大力推进政府间合作和科研项目合作,不断探索合作新模式。加强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科技交流,建立更加紧密的科技合作关系。

  十、规划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发挥积极性和主动性,抓紧制定具体措施,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创新机制,确保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区特点和发展需求,制订相应专项规划,切实推进本地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建立部门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工作会商制度和协调机制,加强相关规划的有机衔接,形成共同推进规划落实的良好局面。

  (二)完善支持政策措施。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技术进步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促进国家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产业政策、财税政策、金融政策等与创新能力建设的衔接协调。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规定,进一步研究并完善支持企业创新和科研成果产业化的财税金融政策,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加速折旧、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研发设施税收减免等税收激励政策,加快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投资等投融资政策。鼓励采用和推广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建立健全技术产权交易市场。

  (三)保障资金投入。

  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促进全社会研发经费逐步增长的相关政策措施,探索建立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科技投入体系。发挥政府在科技投入中的引导作用,鼓励和吸引全社会加大对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的投入力度。推进金融机构、社会团体、企业、个人以及国外投资者参与高水平的研发设施建设。

  (四)强化监督评估。

  强化规划实施的监测、评估和督促检查,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规划实施中遇到的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规划的具体任务部署。建立综合评价和第三方评价制度,完善考核指标体系和监督机制,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规划实施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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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3-01-15
文号:国发[201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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