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离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所以目前退休人员无法签订有效的劳动合同,所以无法符合上述条件。目前文件中劳动合同的定性存在争议。税务局通常按劳动报酬进行征税。目前企业稳妥的做法也是按照劳务报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营改增,个人提供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并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