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案: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第十九条规定: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规定: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三条规定: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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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2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公司收取客户服务费是公司主营业务,收取的服务费先记入了预收账款,在给客户开完发票之后,确认了主营业务收入,然每月都会积累一些未开具发票的服务费,没有确认收入,这样处理对嘛?有何财务风险?

首先,在给客户开完发票之后,确认了主营业务收入做法不正确。收入确认应分为会计上根据会计准则等政策确认会计上的收入,以及税收上根据税收政策确认税收收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所以,该贵公司未开发票服务费在相关服务完成时已经发生纳税义务,应该按未开票收入项目申报缴纳增值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提供劳务确认收入时间,9.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所以贵公司服务费应该在服务完成时将相应预收款计入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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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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