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所以贵公司销售符合条件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且需要开专票的,按照征收率3%缴纳增值税。并缴纳对应附加税。
相关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