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请教一下民办非赢利企业的第一笔资金,即开办资金如何进行会计分录,是视为捐赠收入处理吗?

根据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五十六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是指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净资产应当按照其是否受到限制,分为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等。
如果资产或者资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如资产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的使用受到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设置的时间限制或(和)用途限制,则由此形成的净资产即为限定性净资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净资产的使用直接设置限制的,该受限制的净资产亦为限定性净资产;除此之外的其他净资产,即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本制度所称的时间限制,是指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收到资产后的特定时期之内或特定日期之后使用该项资产,或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永久限制。
本制度所称的用途限制,是指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将收到的资产用于某一特定的用途。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董事会、理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对净资产的使用所作的限定性决策、决议或拨款限额等,属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内部管理上对资产使用所作的限制,不属于本制度所界定的限定性净资产。
第五十七条 如果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解除,应当对净资产进行重新分类,将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认为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解除:
(一) 所限定净资产的限制时间已经到期;
(二) 所限定净资产规定的用途已经实现(或者目的已经达到);
(三) 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撤销了所设置的限制。
如果限定性净资产受到两项或两项以上的限制,应当在最后一项限制解除时,才能认为该项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解除。
收到投资资金,直接计入限定性净资产或者非限定性净资产。
 
不做收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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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18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老师您好:请问房开公司支付工程款时,有规定必须以银行存款方式支付的规定吗?转账给对方公司法人或者委托人个人银行卡里可以作为付款的原始凭证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
(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该文件也就是所谓三流一致的初始文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在5月26日总局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
第二个问题是说纳税人取得服务品名为住宿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住宿费是以个人账户支付的,这种情况能否允许抵扣进项税?是不是需要以单位对公账户转账付款才允许抵扣?”
其实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及解答,开票方与提供服务方以及收款方需要一致。如果对方是有限公司的,那么需要走对公账户。如果对方是个体户的,目前政策还不明确,不过对方有对公账户的,建议走对公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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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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