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2019年5月以后公司雇佣临时员工不缴纳社保,需要签订什么协议,给社保局提供什么材料,可以不计为社保缴费基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        
二、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
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8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所以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属于非全日职工的,有员工个人按照灵活就业人员自行缴纳保险。贵公司需要证明该员工是非全日制用工。
 
第二,是通过更改合同将与员工劳动合同变更为劳务合同,不过企业需要员工代开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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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01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老师好,麻烦问一下房地产企业购入不动产(底店)作为办公室用,金额600万 。可一次抵扣进项税额吗?如果3年后公司出售该房产 ,进项税额需要转出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所以贵公司购入的不动产只要不是专用于老项目的(例如贵公司目前只有老项目销售)可以在购入当期全额抵扣进项税。

日后出售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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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01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建筑公司雇佣季节工,前两个月做工资表发放的工资并且申报了个税。后面开始用劳务发票付工资,这样行吗?需要调整吗?有何税务风险?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点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所以雇佣季节工,对其发放的工资应当按照工资薪金做处理。
 
但是如果贵公司更改合同,将季节工转变为雇佣工人完成一项或多项特定事务,且贵公司不参对工人的管理,只对事务完成质量进行控制。那么该事项则可以视为劳务。
 
对公司在对季节工发放的工资通过劳务发票处理的,首先需要完善合同,使对应事项在形式上符合劳务特征。其次需要按照劳务报酬的代扣代缴方法进行扣缴个人所得税(与工资累计预缴不同,劳务报酬按次扣缴)。
 
由于对于工人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在年终都会按照综合所得进行汇算,所以个税方面不存在问题。贵公司取得税前扣除发票的,在税前扣除上也没有问题。
 
有问题的是劳务报酬代扣代缴时税率较高(20%起),贵公司在实际扣缴和发放工资时,需要注意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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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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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比如说零星采购集中开普通发票,金额已经在采购时现金支付了,这种发票没有银行的资金流,会有税务风险吗?

根据国税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并非现金支付不能抵扣)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贵公司取得发票做税前扣除凭证的,不再有支付方式限制。
非现金支付方式是对无法取得发票的支出税前扣除的要求。
 
不过现金管理条例对现金的使用范围是由限定的。
根据现金管理条例
第五条 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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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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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公司向客户发放礼品券,客户要求开票并付款,因礼品券没有实现具体产品采购,财务只能先开礼品券发票,但无法对应相关产品,是否不应该在开票时计入收入?而是在实际兑换产品时再核算收入和成本?开票时的增值税需要当月缴纳吗?财务怎样处理才合规呢?谢谢!

贵公司礼品卷有预收卡性质,建议按照预售卡相关规定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发卡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者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二)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贵公司在销售礼品卷时(客户要求付款的),开具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不征税发票。会计确认为预收款。
待商品实际销售时,进行增值税未票收入申报,并确认收入。(注意商品销售时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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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01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分包单位给总包单位开具发票,总包单位给开发商开具发票。总包单位是否替分包单位承担了税款? 开发商可以凭与总包,分包签订的三方协议,直接把款付给分包单位吗? 谢谢老师的讲解!!!

1.总包企业使用简易计税的,增值税扣除分包款差额申报。总包使用一般计税的,其从分包方取得发票可以抵扣。所以,总包单位替分包单位承担了税款这一说法不准确。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现将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增值税应税行为与发票一直即可,即分包为总包方服务,分包给总包开具发票即可。上述文件第二条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其中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为取得合同即可。
 
付款形式可以通过三方债权债务协议进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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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01
来源:三丰智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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