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点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所以雇佣季节工,对其发放的工资应当按照工资薪金做处理。
但是如果贵公司更改合同,将季节工转变为雇佣工人完成一项或多项特定事务,且贵公司不参对工人的管理,只对事务完成质量进行控制。那么该事项则可以视为劳务。
对公司在对季节工发放的工资通过劳务发票处理的,首先需要完善合同,使对应事项在形式上符合劳务特征。其次需要按照劳务报酬的代扣代缴方法进行扣缴个人所得税(与工资累计预缴不同,劳务报酬按次扣缴)。
由于对于工人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在年终都会按照综合所得进行汇算,所以个税方面不存在问题。贵公司取得税前扣除发票的,在税前扣除上也没有问题。
有问题的是劳务报酬代扣代缴时税率较高(20%起),贵公司在实际扣缴和发放工资时,需要注意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