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719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参照重庆北京的抵减计税面积公式
已销售房屋的占地面积=(已销售房屋的建筑面积÷开发项目房屋总建筑面积)×总占地面积。”
所以房产企业招拍挂拿地的,在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交付土地的次月起(没约定在合同签订次月起)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出售房产的,贷办理产权过户的次月起按照上述计算公司抵减应税土地面积。
我要补充
0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20260103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