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我司是生产型企业,后期可能涉及向海外出售生产自产产品设备的配件的情况,想了解下这种业务是否符合视同自产产品享受免抵税的政策?

【回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附件4规定:“一、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一)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二)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三)纳税信用等级A级。(四)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五)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二、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二)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三)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六)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

(七)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八)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九)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以上是生产出口企业视同自产货物的范围,请您结合自身情况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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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4-3
来源:江苏税务

答疑现收到信息提示配偶信息核对问题,本人2022年6月拿结婚证,请问2022年起的专项附加扣除都需要补填写配偶信息吗?

【回答】

如您收到信息提醒“您的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中填报的配偶情况为无配偶,相关部门信息核验结果显示您存在婚姻登记的配偶信息,请您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并更正。”经核实是需要补填配偶信息的,可以根据以下步骤进行操作: 第一步:登录个税APP,点击【我的】-【家庭成员】,添加配偶信息。(如您此前已添加过配偶信息,可直接跳到第二步。) 第二步:更正专项附加扣除。以修改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配偶信息为例,点击【办&查】-【专项附加扣除】,选择查询年度为对应年度(如:2022年度),点击【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点击页面底部【修改】-【修改贷款信息】-【证明资料】-【上传材料】,将住房贷款合同(含借款人和借款利率页面)、贷款还款支出凭证、首套房贷利率证明等资料上传后,点击【返回】-【确认修改】完成资料上传。返回【填报详情】页面分别选择【修改】-【修改基本信息】,系统会自动获取您之前第一步已在家庭成员添加的配偶信息,【配偶情况】自动修改为【有配偶】,点击【确认修改】。完成修改后请回到【专项附加扣除】界面查看对应年度专项附加扣除,验证贷款信息是否已修改为【有配偶】,如系统仍显示无配偶,可以作废专项附加扣除后重新采集。 第三步:更正年度汇算申报。点击底部“首页”-点击“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选择对应的年度-点击“开始申报”,系统提示“您已提交过申报,已为您跳转至申报记录详情”-点击底部“更正”-点击“下一步”,如无其他需修改内容,一直点击“下一步”到提交申报即可,如有退税,可直接申请退税。 请注意:如您之前有提交退税申请,但尚未审核完毕,您可先撤销退税申请,再进行申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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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4-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清城区税务局

答疑递延所得税资产冲销时会计分录应如何编制?

【回答】

当企业需要冲销递延所得税资产时,通常是因为之前确认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未来期间不再预期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来抵扣,或者前期因为暂时性税会差异已经得到弥合。

  一、在未来期间不再预期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来抵扣

  案例1:甲公司因亏损,预计在税法规定的5年内可以税前弥补,在前期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资产。现在已经第4年度年末关账前,经过评估,企业预计未来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来享受税前弥补亏损,递延所得税资产账面金额10万元,那么就需要将其冲销: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10万元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10万元

  二、暂时性税会差异弥合

  案例2:乙公司在20×4年5月办理20×3年度汇算清缴时,发现有20×3年度暂估入账的成本费用200万在汇算清缴结束前(5月31日)无法取得发票,纳税调整补缴了企业所得税50万。经过与供应商接洽与内部评估,预计在20×4年7月前收到合规的发票。故而在汇算清缴补缴企业所得税时,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

  1.确认补税: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50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50万元

  2.实际补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50万元

  贷:银行存款50万元

  假如乙公司在20×4年7月收到合规的发票,并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追补扣除的专项申报,并取得退税50万元,就需要冲销前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银行存款50万元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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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4-3
来源:税屋

答疑支付个人的劳务费在汇算清缴后补开发票有什么税务风险?

【回答】

       境内个人提供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依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第九条规定,金额超过500元的就需要在税务局代开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没有取得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按照规定是不得税前扣除的,但是如果在汇算清缴时已经扣除(没有做纳税调增)的,28号公告规定:“第十五条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也就是说,在税务局发现后,再补充取得或者能够证明支出真实性,也是可以税前扣除的。因此,企业主动改正的,在税务局发现后也是问题不大。

  不过,补充取得发票存在两个问题或税务风险:

  1.要求企业承担滞纳金:汇算清缴时应纳税调增而未调增,可能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虽然补充取得可以追补扣除,但是企业占用了税金的时间价值。对于该问题,有些税务局会要求企业承担从汇算清缴结束的次日(即纳税年度次年的6月1日)至实际补充取得发票等扣除凭证之日的滞纳金。

  2.补开发票会引起未代扣个税的预警:通常情况下,个人在税务局代开劳务发票后,受票企业在开票后的一段时间内应申报缴纳“劳务报酬所得”个税。由于提问所述是补开发票,在未申报个税时,金税系统会预警,届时需要企业向税务局写书面说明以及提供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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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4-3
来源:税屋

答疑成都市的普通住宅标准是144平,而国家2024年规定普通住宅140平以下契税1-2套均为1%,那么成都市目前有没有调整为普通住宅144平以下契税1-2套均为1%的后续政策呢?

【回答】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规定:“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第十六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规定:“(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三、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同时废止。2024年12月1日前,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契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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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4-2
来源:四川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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