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A107012 研发加计扣除扣除优惠明细表中的“四、本年形成无形资产摊销额”和“五、以前年度形成无形资产本年摊销额”,在 A107041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下没有这两项列示,在高新技术企业口径下应该如何归集?(概述:本年形成无形资产摊销额和以前年度形成无形资产本年摊销额,在高新技术企业口径下应该如何归集?)

【回答】

企业所得税年报的附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中的研发费用明细数据填报口径不一样。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中的“四、本年形成无形资产摊销额”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本年形成无形资产的摊销额,“五、以前年度形成无形资产本年摊销额”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以前年度形成无形资产本年摊销额。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填报不区分资本化和费用化,填报企业发生的高新研发支出的归集。

法规依据:1.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填表说明

四、本年形成无形资产摊销额: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本年形成无形资产的摊销额。

五、以前年度形成无形资产本年摊销额:填报纳税人研发活动以前年度形成无形资产本年摊销额。

2.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 号)

(六)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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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3-27
来源:云端财会

答疑我司行业为研究和试验发展,资产主要有一栋办公楼,目前研发主要出于研究阶段,公司人员全部为研发人员从事研发工作,但是目前没有相关主营收入产生,主要靠着出租办公楼取得租赁收入,那么我司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么?(概述:我司行业为研究和试验发展,主要靠着出租办公楼取得租赁收入,我司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么?)

【回答】

贵公司目前主营业务收入为租赁收入,不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税法规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包括: 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判定,是指以以上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余额 50%(不含)以上的企业。

法规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5年 119 号)

四、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 烟草制造业。2. 住宿和餐饮业。3. 批发和零售业。4. 房地产业。5.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 娱乐业。7.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 -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 97 号)

四、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判定

《通知》中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通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 50%(不含)以上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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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3-27
来源:云端财会

答疑某些业务需要按净额法确认会计收入,如合同金额为 10 万,成本为 9 万,代理费 1万,会计上确认 1 万的收入。那税法层面,企业所得税收入是按会计的 1 万作为收入,还是按 10 万作为企业所得税的营收,这会影响招待费调整的基数,同时影响高新研发费用等的标准。如税法上要按总额法确认营收,应该怎么调整呢?(概述:某些业务需要按净额法确认会计收入,如税法上要按总额法确认营收,应该怎么调整呢?)

【回答】

对于贵公司作为代理人会计上按净额法确认收入的业务,如果取得供应方全额开具的发票,税务上一般采用总额法处理,此时存在税会差异,可以在《A105010 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进行纳税调整,此时收入与成本同时调整,一增一减,总体对应纳税所得额没有影响,但会影响业务招待费、广宣费调整的基数,高新研发费用收入指标等。此时,增值税申报的应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应税收入差异较小。

实务中,有企业把净额法还原为总额法,直接修改主表营业收入、营业成本金额,此时可能与财务报表不一致,从而引起税务风险,建议企业留存完整净额法下扣除部分的有效凭证,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同时,对增值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中收入成本差异,做好差异明细台账,以方便监管部门的审核及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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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3-27
来源:云端财会

答疑个人所得税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规定是什么?

【回答】

子女(包括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填报注意事项:

一、对于连续性的学历(学位)教育,升学衔接期间属于子女教育期间,可以申报扣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因此,当您的子女因升学导致当前受教育阶段发生变化,应新增一条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切忌直接修改原有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且终止时间可暂不填写,待子女终止全日制学历教育时再填写。如在原就读学校升学,任何信息未发生变化,则无需变动。

二、子女教育的扣除主体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执行。不构成上述关系的,不能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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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3-27
来源:西藏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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