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公司员工一月份的工资三月才发放那个税需要在几月申报缴纳?

【回答】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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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3-26
来源:青岛税务

答疑我们是一家集加工销售为一体的企业,现在遇到的一个问题是,我们购进活猪 杀死后 把猪肉卖到市场上。我们是一般纳税人企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内容为猪肉,是开免税,还是开9%的税率,需要税务局明确回一下,不需要发政策文件,我们只需要具体回答一下,活猪杀死后卖肉。给客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开哪个税率?

【回答】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规定:二、动物类 (二)畜牧产品

  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

  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

    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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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3-26
来源:河北税务

答疑众安公司投资众小微公司、众小微公司投资桔多多公司,均为100%控股,桔多多公司实收资本为零。问题:众安公司借款给桔多多公司产生的借款利息,是否可以所得税前扣除?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

1、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 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 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 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 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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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3-26
来源:浙江税务

答疑银行卡清算市场已有序开放,在中国境内已注册登记多家银行卡清算机构。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函[2007]307号发布《关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特别风险准备金及风险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对于其他银行卡清算机构而言,银行卡清算机构提取风险准备金,在企业所得税处理时,应直接冲减收入总额(提供劳务收入),还是计入成本费用,还是作为利润分配处理?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特别风险准备金及风险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307号)规定: 

......

一、特别风险准备金的税前扣除

(一)中国银联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允许税前扣除:

1.按可能承担风险和损失的银行卡跨行交易清算总额(以下简称清算总额)计算提取。清算总额的具体范围包括:ATM取现交易清算额、POS消费交易清算额、网上交易清算额、跨行转账交易清算额和其他支付服务清算额。

2.按照纳税年度末清算总额的0.1‰计算提取。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首次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本纳税年度末清算总额×0.1‰

以后纳税年度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本纳税年度末清算总额×0.1‰-上一纳税年度末特别风险准备金余额

3.由中国银联总部统一计算提取。

4.中国银联总部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同时附送了特别风险准备金提取情况的说明和报表。

(二)特别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注册资本20%后,再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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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3-26
来源:浙江税务

答疑诚鼎鸿雁公司投资杰信达公司、杰信达公司投资三网在线公司,均为100%控股,三网在线公司实收资本为零。问题:诚鼎鸿雁公司借款给三网在线公司产生的借款利息,是否可以所得税前扣除?

【回答】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

  (一)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

  (二)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

  (三)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四、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由于根据您的叙述无法明确具体业务详情,如咨询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建议参看以上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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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3-26
来源:福建税务

答疑企业购买银行发行的结构性存款,协议约定本金是保障的,利息收入是浮动的,这种利息收入企业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回答】

对于“结构性存款”要判断是否为真正的“结构性存款”。根据银保监发[2019]204号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将结构性存款纳入表内核算,按照存款管理,纳入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费的缴纳范围,相关资产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计提资本和拨备。 

    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五)金融服务。

    ......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您需根据上述文件自行确定您企业购买的结构性存款取得的收入符合以上哪种政策,若判断不清,建议您持相关合同协议等相关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实际业务情况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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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3-26
来源:青岛税务

答疑采购方与我供应方签订一份供货合同,对方支付了定金,现因采购方不履行合同,导致合同中止,按照合同条款不预退还定金,现对方要求开具发票给采购方,我想咨询一下,如何开具发票,开票内容写什么。这种情况税率是多少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八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十九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规定:

第二十四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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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3-26
来源:浙江税务

答疑我们企业注册在河北石家庄,要向韩国的企业支付一笔技术咨询费,该韩国企业在本国没有经营机构,请问什么情况下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回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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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3-26
来源:河北税务

答疑什么是免税劳务发票?个人自由职业者什么情况下可以开具免税劳务发票,如何开具?

【回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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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3-26
来源:河北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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