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我们公司在石家庄有个房地产开发项目,现在开发还没有完工,如果转让这个在建项目,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应该如何预交增值税?

参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八)规定:


“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时,不论是否办理立项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续,其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于转让在建项目行为应按以下方法缴纳增值税:


1.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缴纳增值税。


2.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增值税。


在建项目是指立项建设但尚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或其他建设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四)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六)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依据上述规定,贵司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按照5%的预征率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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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8-16
来源:焦点财税

答疑如何判断“有机复合肥料”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一、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


(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中,有机肥料按《有机肥料》(NY525—2012)标准执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按《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9)标准执行,生物有机肥按《生物有机肥》(NY884—2012)标准执行。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有机肥产品,不得享受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上述有机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最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


因此,销售符合《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9)标准的有机复合肥可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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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8-16
来源:焦点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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