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关于房企销售佣金个人所得税的特殊情况

 问:房地产企业与第三方签订合同,由第三方提供销售服务,促成客户与地产公司签约,签约后房地产公司按照销售额给第三方的销售人员发放佣金(即销售提成)。问题如下:


  1、房地产公司直接将佣金转账至销售人员个人账户,个税扣缴义务人是房地产公司还是销售公司?


  2、房地产公司将佣金转账至第三方销售公司的账户,销售公司为地产公司开具服务费发票,同时第三方销售公司将佣金发放给销售人员。个税扣缴义务人是房地产公司还是第三方销售公司?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规定,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第二条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因此,根据文件描述,个人取得所得应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并按月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并确认对应的扣缴义务人。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答复机构: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2-01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1-3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设计服务费交文化事业建设费吗?

设计服务费交文化事业建设费吗?税务机关为什么有不同的解读?


答:先回顾一下文化建设事业费的相关政策。


财文字[1997]243号 财政部 中宣部关于颁发《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为了引导和调控文化事业的发展,国务院决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即按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各种营业性娱乐场所营业收入的3%和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税〔2016〕2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三、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十二、本通知所称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是指发布、播映、宣传、展示户外广告和其他广告的单位,以及从事广告代理服务的单位。”


财税〔2016〕6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本通知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三、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税[2019]46号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一、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


鲁财税〔2019〕19号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在山东省范围内,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设计服务费交文化事业建设费吗?


答: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相关政策,基本就是上述几个文件。法律法规层面的,还没有。


财税〔2016〕25号“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


财税〔2016〕60号“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通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要想确定设计费是否缴纳文化事业费,那就要确定一下设计费是否属于广告服务?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文字、语言、图画、声音、视觉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内部管理设计、业务运作设计、供应链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网游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广告设计、创意策划、文印晒图等。”


从36号文可以看到,广告服务和设计服务,都属于现代服务业范畴,但是,税目不同。设计费肯定不属于广告服务,而是单独的设计服务。


总结:如果是单独的设计服务,是不需要缴纳文化建设事业费的。即便是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的单独设计服务。但是,如果贵公司的设计服务,是广告服务的组成部分,那就是混合经营行为,需要按照文化事业费的相关规定,缴纳该费用。


以上解答供参考。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2-01
来源:中瑞天永信

答疑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由谁追缴税款

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项关于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问题规定: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到底是由税务机关追缴,还是由扣缴义务人补扣?


  笔者认为,《征管法》规定的本意是,扣缴义务人只有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之责任,却没有缴纳税款之义务。相应税款的征纳关系并没有改变,收款人是纳税人,税务机关是征税人,而征税的方式是代扣代缴。部分网友认为,国税发〔2003〕47号的规定与《征管法》“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的规定相抵触,有一定道理。然而,从防范风险角度来说,扣缴义务人还是要配合税务机关,履行好代扣代缴的义务。


  在《上海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有如下规定:


  四、违反税款征收管理类


  (五)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扣缴义务人已按规定暂停支付纳税人款项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除外)。


  情节程度及处罚标准:


  1.扣缴义务人能够按规定补扣补收税款的,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2.扣缴义务人未能按规定补扣补收税款的,税务机关在追缴税款的同时,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可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补扣补缴,有利于于避免遭受更大金额罚款。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2-0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跨年发放上年计提工资奖金,个人所得税所属年度的确定

 1.2020年的年终奖,2020年计提、申报个税。2021年发放。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应计入哪年?


  2.2020年的年终奖,2020年计提,2021年发放、申报个税,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应计入哪年?


  【答复机构】12366北京中心


  【答复时间】2021-01-15


  【答复内容】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第十一条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二十六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所称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2021年实际发放的奖金,应在实际发放次月十五日内办理扣缴申报,如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计税,参与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2-09
来源:12366

答疑关于预收部分货款的开票问题

关于预收部分货款的开票问题


  问题描述


  合同约定签约后付款70%,剩余尾款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结清。但是现在刚发货,对方就要求开100%发票,按税法规定是否需要全额开票?这样我们面临先交税,后期货款不一定全部拿到的风险?


  专家回复


  依据您的描述,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在货物发出时已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至于货物验收合格后剩余30%的尾款滞后收回或无法收回的风险,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予以解决。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2-10
来源:中税网

答疑外币汇率该如何折算?

01、增值税


  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02、个人所得税


  1.个人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股权转让所得外币折算:转让的股权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的,按照结算当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03、企业所得税


  1.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年度汇算清缴时,对已经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预缴税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该纳税年度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3.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企业少计或者多计前款规定的所得的,应当按照检查确认补税或者退税时的上一个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将少计或者多计的所得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应补缴或者应退的税款。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4.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支付或计价的,分别按以下情形进行外币折算:


  (一)扣缴义务人扣缴企业所得税的,应当按照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相关款项实际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


  (二)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前自行申报缴纳应源泉扣缴税款的,应当按照填开税收缴款书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三)主管税务机关责令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限期缴纳应源泉扣缴税款的,应当按照主管税务机关作出限期缴税决定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3-03
来源:上海税务

答疑向美国支付特许权使用费需要代扣代缴哪些税费?

我司与美国的公司(在中国境内无机构)签订了技术许可(美国公司的专利技术给我司使用,我司支付费用)、技术服务(为了让我司更好的使用专利技术而提供的服务)合同。请问,我司向美国公司支付上述技术许可及技术服务费用,需要代扣代缴哪些税费呢?


  一、全部支出构成“特许权使用费”


  《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第五条规定:在转让或许可专有技术使用权过程中如技术许可方派人员为该项技术的使用提供有关支持、指导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无论是单独收取还是包括在技术价款中,均应视为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但如上述人员的服务已构成常设机构,则对服务部分的所得应适用税收协定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能准确计算应归属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则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协定常设机构利润归属原则予以确定。


  二、应扣缴增值税


  《营改增政策注释版》(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规定: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第二十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说明:请注意此处公式中用的是“税率”,也就是说对于境外单位或个人发生应税行为,都是“税率”,没有“征收率”。特许权使用费,属于销售无形资产,税率为6%。


  附加税费的扣除: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法》2021年9月1日正式实施前,依然需要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附加税费。


  三、所得税扣缴


  如果是个人,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是企业或组织则需要扣缴企业所得税。


  我国与美国签署有税收协定,可以享受税收协定约定的优惠税率。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3-1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境外企业在境外向境内企业提供设计服务,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和所得税么?

1、设计是在境外发生的,产生的图纸资料所有权归境外公司所有,境内公司只有使用权。


  2、境内公司和境外公司非关联公司,境外公司在境内没有常驻机构。


  3、该合同项下除境外设计外还有境内现场服务,价格是分开的。


  解答:


  根据描述,由于境外企业保留了图纸资料的所有权,境内公司只有使用权,因此境外企业在税法构成的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而不是设计服务。


  一、全部支出构成“特许权使用费”


  《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第四条规定:在服务合同中,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过程中使用了某些专门知识和技术,但并不转让或许可这些技术,则此类服务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围。但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形成的成果属于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定义范围,并且服务提供方仍保有该项成果的所有权,服务接受方对此成果仅有使用权,则此类服务产生的所得,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


  二、“特许权使用费”应扣缴增值税


  《营改增政策注释版》(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有规定如下: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第二十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说明:请注意此处公式中用的是“税率”,也就是说对于境外单位或个人发生应税行为,都是“税率”,没有“征收率”。特许权使用费,属于销售无形资产,税率为6%。


  附加税费的扣除: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法》2021年9月1日正式实施前,依然需要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附加税费。


  三、企业所得税扣缴


  1.境外企业来源于我国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境外企业在境内没有机构场所的,由支付方代扣代缴,税率10%。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如果境外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与我们签署有税收协定(安排)的,境外企业可以选择适用税收协定(安排)的优惠税率(低于10%)。


  税收协定(安排)的优惠税率,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编制的《“走出去”税收指引(2019年修订版)》中查询。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3-1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公司办公用房出租方是外籍房东,要怎么操作才可以税局代开房租发票?开房租发票要交哪几种税?

【回答】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若该外籍个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承租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增值税政策规定,该项业务虽然已由承租方代扣代缴相关税费,但仍然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则可以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内部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境外个人出租房产涉及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住房类免征)、印花税(对个人出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个人所得税。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3-1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房东是境外人士要开租赁发票怎么操作?

解答:


  不是所有的交易都需要发票。


  境外人士出租位于境内的房屋,属于发生于境内的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境外人士应向中国政府交纳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支付方具有代扣代缴的义务。


  对于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不需要对方提供发票。


  1、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双方签署的合同、对方出具的形式发票或收款凭证、支付凭证等。


  依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第十一条规定,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号)文件的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2、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若该外籍个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承租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进行税额的抵扣,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五条规定:“(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因此,支付境外人士的房租,是不需要开具租赁发票的,只需要到税务局申报代扣代缴的税金并取得完税凭证即可,既能用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也能用于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抵扣。


  对于类似问题,厦门市税务局12366也专门回复过,可以参考。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3-1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境内企业为境外企业提供运营外包服务增值税如何缴纳?

境内企业为境外企业提供运营外包服务增值税如何缴纳?


  解答:


  一、满足条件的可以适用零税率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附件4)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


  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因此,满足上述规定的,可以适用零税率。


  二、满足条件的可以免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规定,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二十)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下列应税行为:


  ...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


  (7)信息系统服务;


  (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三、不满足“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服务,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3-16
来源:焦点财税

答疑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加速折旧及相应的研发费用税前扣除

问: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实行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折旧额加计扣除口径如何确定?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本公告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以前年度已经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涉及追溯享受优惠政策情形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举例说明:甲汽车制造企业2016年12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1200万元,会计处理按8年折旧,税法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甲企业对该项设备选择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方式,折旧年限缩短为6年(10×60%=6)。按40号公告口径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若该设备6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在6年内每年直接就其税前扣除“仪器、设备折旧费”2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200×50%=100),不需比较会计、税收折旧孰小,也不需要根据会计折旧年限的变化而调整享受加计扣除的金额。


  问:研发活动和非研发活动共用的人员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对应的研发费用能否税前加计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4-15
来源:焦点财税

答疑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核查异议项目鉴定前,企业应该提供哪些资料?

答:根据《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核查异议项目鉴定处理办法(修订版)》(苏科技规〔2019〕274号),企业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


  7.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关于报送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的声明。


  (二)委托境外研究开发项目


  1.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立项的决议文件;


  2.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


  4.“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5.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


  6.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此外,企业还可以提供有关项目立项的主要技术指标和创新点,以及研发项目阶段性进展报告、验收总结报告、检验检测报告、该项目已获得的发明专利证书等佐证材料。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4-15
来源:焦点财税
1... 454455456457458459460461462463464 1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