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竞业禁止补偿金如何扣缴个税?

 今天,我看到有网友在12366上提问:


  你好,麻烦问下:我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如果员工离职,2年内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我公司同类的业务,员工离职时分两年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现在每月发放给离职员工的竞业禁止补偿金按什么规定怎么代扣个税?


  也许这是一个遍及全国的集团公司吧,这位网友同样的问题连续问了16个省市,得到了如下回复。


  湖南省: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企业按月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湖北省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企业按月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河南省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企业按月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具体事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江西省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的提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企业按月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厦门市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企业按月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福建省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企业按月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安徽省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企业按月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浙江省


  浙江12366中心答复: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企业按月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企业按月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大连市


  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企业按月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辽宁省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企业按月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内蒙古省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因此,企业按月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山西省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企业按月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新疆省


  新疆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感谢您的咨询!您的问题我们已通过电话形式答复,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新疆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河北省


  河北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企业按月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北京市


  12366北京中心答复:您好,企业按月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晶晶亮读后感】


  这16家省市,除了新疆表示电话沟通之外,其余15家口径都非常统一,那就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见惯了同一问题各地税务机关口径不一,一下看到这么一致的口径还略微有些惊讶。看来这个问题已经基本形成了共识,不需要再争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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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10
来源:12366纳税服务平台

答疑盘亏物资的进项税需要转出吗

问:新公司刚开,用于建造生产线的工程物资盘亏了,原增值税进项税额需要考虑转出吗?


  答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工程物资盘亏,因根据其是否存在“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情形,如果存在这些情况就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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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17
来源:焦点财税

答疑制造业企业发生的委托研发费用,可以按照100%比例加计扣除吗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加大对制造业企业的研发费用优惠力度。明确从2021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激励企业创新,促进产业升级。


  政策要点: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制造业企业发生了委托其他单位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100%比例加计扣除吗?


  对于制造业企业发生的委托研发费用,也属于该企业的研发费用,可以按规定适用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政策。


  具体为:


  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100%比例计算加计扣除;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按100%比例计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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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1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企业购买基金获得收益,是否需要缴税

 基金是当下常见的理财方式,有些企业也会把闲置资金用来理财购买基金,那么企业购买基金获得收益,是否需要缴税呢?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企业取得基金收益分为两部分:一是出售基金获得增值收益,二是基金分红收益,涉及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一、基金增值收益


  1.基金持有未到期进行转让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根据上述规定,基金的转让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因此企业出售未到期基金取得收益,应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2.基金持有至到期


  根据《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购入基金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无需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二、基金增值收益


  1、保本型基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五)金融服务。1.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根据上述两项规定,企业购买的如果是保本型基金,在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则基金收益需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非保本型基金


  《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购买的基金如果为非保本型基金,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收益,不属于利息或者利息性质的收入,不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一、基金增值收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基金分红收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二)项规定: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取得的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属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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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18
来源:上海税务

答疑建筑劳务公司再分包给个体户,能否差额征税

建筑劳务公司适用简易计税,将劳务中的某一专业作业(比如钢筋工程)分包给小规模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自然人包工头。1.收到包工头去税局代开的工程款发票(增值税1%,经营所得1%),是否可以差额征收增值税?2.收到小规模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自开的季度不超30万普票(小规模季度不超30万不用交增值税),是否可以差额征收增值税?


  具体文件依据?麻烦文字回复,文字回复,谢谢!


  [答复机构]云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12-2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第(七)款规定:“5.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6.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因此,综上所述,若您取得有效凭证后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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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24
来源:税务总局12366

答疑企业所得税的“劳务”不等于增值税的“劳务”

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文件中“应纳增值税劳务”是否包括应税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回复:


  (一)关于应税劳务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八条均提及“劳务”概念。这里的“劳务”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原则上包含了所有劳务服务活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等。此外,《办法》第十八条所称“应纳增值税劳务”中的“劳务”也应按上述原则理解,不能等同于增值税相关规定中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二)关于其他企业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其他企业是指本企业以外的企业,不包含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


  (三)关于各下属子公司接受母公司辅助生产车间的相关服务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政策规定,母公司的辅助生产车间为各下属子公司提供辅助生产服务不属于共同接受劳务。辅助生产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子公司应以母公司开具的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不属于增值税项目的,应以母公司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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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24
来源:每日税讯

答疑这4类税费返还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有网友问:从税务机关取得的税费类返还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逐项来分析判断。


  1、从税务机关取得的代扣代缴、委托代征等各项税费返还的手续费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需要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返回手续费收入没有免税政策规定,因此,应并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2、从税务机关取得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额,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符合政策规定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不符合规定的需要缴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若同时符合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三个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因此,收到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增值税额除上述情况外,应按规定并入当期损益,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3、增值税加计抵减的部分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需要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能同时符合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同时要求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因此,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部分属于政府补助,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4、企业收到税务机关退还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是否需要计入企业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不需要缴纳。


  增值税是价外税,增值税留抵退税实际上减少的是增值税进项税额,相当于进行了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它不同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优惠。退还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不需计入损益科目,不属于企业的收入总额,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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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24
来源:晶晶亮的税月

答疑房地产公司土地使用权划转给全资子公司如何交税

 房地产母公司取得土地,后成立100%控股子公司由子公司开发该项目,母子公司之间进行土地划转,划转依据财税[2011]109号和总局公告[2015]40号。请问,划转后子公司还能进行增值税差额计算扣除该土地成本吗?子公司土地增值税、所得税针对该划转行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复机构: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5-25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五、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第二十八条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五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您未取得上述文件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企业所得税不得税前扣除。关于土地增值税,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时才需要缴纳,在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暂不清楚您双方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具体业务处理情况,无法做出针对性答复。建议您参考上述规定,并结合实际业务情况界定。具体涉税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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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2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个人住房出租如何纳税

 一、增值税。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 5%)×1.5%。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月租金收入低于15万以下,免征增值税。同样,在增值税免征的情况下,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也属于免征行列。


  二、房产税。房产税的征收范围具体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又由于个人是小规模纳税人,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房产税在现行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再减半。因此,个人住房出租按2%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印花税。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五、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但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产租赁所得先扣除税前所得再算税。扣除次序:(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纳税义务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确认个人所得税收入是以不含税价,因此,增值税不能扣除。(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这里特指承租方将承租房屋再转租所支付的租金。(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但在实践中,有的地方对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在代开租赁发票时,由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的税负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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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25
来源:焦点财税

答疑取得合同违约金,要缴个税吗

 取得合同违约金,要缴个税吗?


  解答:


  个人取得合同违约金分为几种情况:


  一、与劳动合同相关的


  1、未签订劳动合同得到的双倍工资:虽然性质上是违约金,但毕竟是叫做“工资”,所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交个税;


  2、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支付补偿金:性质上也一种违约金,按照财税[2018]164号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二、与经济合同相关的


  1、个人作为购买方的,收到对方支付的违约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范围,所以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作为销售方的,在合同尚未履行的情况下,对方违约,收到的违约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范围,所以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作为销售方的(包括劳务、服务提供方),在合同尚已经履行的情况下,对方因为拖欠款项而支付的违约金,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范围,所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货款拖欠支付的违约金,应按照“经营所得”计缴个税;如果是拖欠劳务报酬支付的违约金,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税;如果是拖欠特许权使用费支付的违约金,应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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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8-02
来源:焦点财税

答疑一般纳税人可以按照不同应税项目放弃免税

问题内容:


  根据国税总局网站2020年5月27日留言公开板块答复:“可以按照不同应税项目放弃免税”。


  根据疫情防控第6期第18条解答,一般纳税人可以按照不同应税项目放弃免税,这个可以延伸到整个纳税人吗?还只是只适用餐饮住宿行业。


  另外,增值税发票开具规定以及优化服务措施解读(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 吴晓强)这里面:第三,关于放弃免税权的问题中解答“对一般纳税人来说,现行规定是,一经放弃免税,36个月不得变更,且应按照应税项目来放弃免税,而不能以是否开具专用发票,或者区分不同的销售对象分别适用征免税”这里强调可以按照应税项目来放弃免税。


  答复内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规定:


  一、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根据关于支持防疫工作的税收政策文件答复口径(三)规定:10.我公司是一家综合型酒店,兼营住宿和餐饮业务。关注到国家出台了疫情期间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考虑到我公司的实际经营模式,可以放弃享受住宿服务免税政策,只享受餐饮服务免税政策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住宿服务和餐饮服务这两项应税行为,均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你酒店可以按照上述规定选择享受餐饮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同时放弃享受住宿服务免征增值税,一经放弃,36个月内不得再就住宿服务申请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


  五、一般纳税人可以在增值税免税、减税项目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实际享受该项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的起始时间。


  一般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后,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要求放弃免税、减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般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


  答复机构: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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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2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企业请培训老师,由此发生的住宿费、餐费可以税前列支吗

网友问:


  汪老师,您好!请外部的培训老师来我司给员工进行培训,发生的住宿费、餐费以及老师授课的培训费,这几种费用可以统一计入职工教育经费吗?


  我们是与培训老师自己的公司签的合同,合同约定由我司承担培训老师的交通和住宿费,我们也有培训通知和预算,发生的所有费用(对方只开培训费的那部分发票、其他费用由我司报销)都列支职工教育经费可以吗?


  汪蔚青老师答:


  培训费发票可以列入,但住宿费、餐费和交通费能不能列入职工教育经费其实是个会计问题。看你公司财务制度吧,我个人认为可以,汇算清缴时,也暂不调增。等到检查时再说吧。很多税务稽查时,也是看不同的检查人员的宽严程度的。


  但严格来说,老师的住宿费、餐费和交通费,不能在你单位列支的。因为老师不是你单位员工。


  比较合规的做法是,把住宿费、餐费和交通费都并入老师的培训费中一并开票给你单位,你单位凭培训费列入职工教育费。


  网友问:


  汪老师,请问企业内部办培训中心,由于培训中心除了上课场地也同时提供培训住宿及餐饮等配套服务,所以委托B公司进行运维管理,定期结算外包服务费。现培训中心在正式投入使用前需要采购足量的消耗品,如毛巾、床单等住宿及餐饮用物品,企业准备委托B公司去采购同时根据采购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服务费,请问B公司可以把物品采购开支连同按采购金额一定比例的跑腿费一并按照服务费给我们开发票吗?


  汪蔚青老师答:


  这个不对,既然让他们负责运营,其实相当于他们提供的是餐饮、住宿、会议等服务,毛巾等是他们的成本。原则上不应该把买来的东西直接一次性开给你们,这个有问题的。


  既然是你们内设培训中心,则所有的毛巾等应该是采购以后进你们公司账目,也就是基础设施是你们买,然后可以让他们跑腿付服务费。这些物品都开成服务费,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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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7-26
来源:蔚青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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