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纳税人申请适用《河南省跨地区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管理办法》的核准程序是什么?

根据《河南省跨地区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管理办法》(豫财税〔2020〕17号)规定:


  “三、核准程序


  (一)核准机关


  跨地区经营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申请适用本办法,由省级税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核准。


  (二)申请资料


  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报告(式样见附件1),并附《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清册》(附件2)。


  (三)核准流程


  1.纳税人应向总机构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部门提交申请资料。


  2.县级主管税务部门对纳税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核实,并会同财政部门将核实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市级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


  3.市级税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复核后,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省级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


  4.省级税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制发文件予以核准;不予核准的,及时通知纳税人,并说明原因。”


  为方便纳税人,纳税人无论申请选择哪一种申报缴纳方式,均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报告和《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清册》,由县级、市级税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逐级上报至省税务局和省财政厅进行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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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15
来源:河南税务

答疑纳税人申请适用《河南省跨地区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管理办法》(豫财税〔2020〕17号)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河南省跨地区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管理办法》(豫财税〔2020〕17号)规定:


  “一、适用范围


  在河南省范围内跨县(市、区)设立的固定业户总机构和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跨地区经营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适用本办法规定。


  (一)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由总机构全资设立;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经营、统一采购配送商品或提供服务、统一财务核算,实行计算机联网,财务核算规范;


  (三)总机构能够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财务核算,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能够准确提供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相关财务数据,能够正确划分各分支机构销售额和提供税款分配的计算依据;


  (四) 纳税信用等级不为C级或者D级;


  (五) 截至申请受理日,总分支机构不存在以下情形:


  1.近36个月内发生过偷税、骗取退税、欠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2.近36个月内被税务机关单次处罚1万元以上;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担任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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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15
来源:河南税务

答疑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优化后的预扣预缴方法是什么?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注明“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字样。


  根据本《公告》的解读规定,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各月均在同一单位扣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具体来说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上一纳税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单位任职且预扣预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2)上一纳税年度1-12月的累计工资薪金收入(包括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各类工资薪金所得,且不扣减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不超过6万元;(3)本纳税年度自1月起,仍在该单位任职受雇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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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1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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