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规定:“一、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以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该企业的设立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


(五)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具有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六)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为,企业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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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30
来源:12366

答疑期末委托加工的加工费结转库存商品如何做会计分录?

答:企业为了反映和监督委托加工物资的增减变动及其结存情况,应设置“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进行核算。


委托加工物资,属于资产类账户,借方登记委托加工物资的实际成本,贷方登记加工完成入库物资的实际成本和剩余物资的实际成本,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企业尚未完工的 委托加工物资的实际成本。


如果企业是采用计划成本法核算,在发出委托加工物资时,应同时结转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材料成本差异;在收回委托加工物资时,应视同材料购入核算其形成的材料成本差异。具体的核算方法,与计划成本法下,购入、领用原材料的核算方法相同。


1.收到受托加工物资时:


不作会计处理,但对收到的受托加工物资,应当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2.实际加工时:


借:生产成本


贷:制造费用 等


3.完工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受托加工完工商品


贷:生产成本


4.交付完工物资时:


借:应收帐款 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等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库存商品:


借:主营业务成本 等


贷:库存商品——受托加工完工商品


另外:在备查簿上登记交还的受托加工物资。


月终,主营业务收入与主营业务成本分别结转到本年利润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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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30
来源:中国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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