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拆迁安置协议拆了80平回迁了81平的房了,一平米补交了1450元,请问发票开多少钱?如不要房要货币是给900元一平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明确如下: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的金额确定视同销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确认拆迁安置房屋的视同销售成本。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

   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

    因此,应按81平米的售价开票并确认收入,按80平米的售价开发成本中的拆迁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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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06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我公司去年用了90万元买了一处厂房,当年投入使用。今年装修花费80万元,这80万元如何账务处理?能计入管理费用吗?

答: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固定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处理原则:第四条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第六条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鉴于贵公司装修费金额较大,该笔支出应予以资本化处理。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及预计下次装修期孰短期间内计提折旧或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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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06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原有2个股东,各持股50%,现准备变更为一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一个股东平价转让其股份。请问老师涉及哪些税?变更后有无其他影响

答:自然人进行股权转让会涉及印花税及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对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如何判定、何为正当理由、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如何核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分别在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予以明确。


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第二项规定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第三条规定,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


(一)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二)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三)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四)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一人有限公司后,独资股东应注意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的独立。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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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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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08年下属向上级缴纳管理费百万,当时索要发票,上级告知无法提供管理费发票,考虑多重关系一直没有取得,现在双方都在挂账,上级单位还是置之不理。烦请老师指教什么途径解决。?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的规定  :

   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四、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综上, 建议和上级单位做沟通,可以税务机关关注到该笔业务,希望他们能配合解决 退回该笔款项冲平往来或者根据签订服务合同并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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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06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我公司有个股东要全额转让股权给法人,他的股本是100万,如果按105万转让,税务局会认为价格偏低,要核定征收个税吗?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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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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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一般纳税人每月月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借方 还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贷方,月末结转处理还是就这样一直放的年底结转呢?如果结转怎么做分录! 第二个问题交1200元增值税分录怎么做?

问题:按照规定,企业平时发生采购或销售业务,产生的增值税相关金额,应计入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各专栏,比如“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等。月度终了,企业应当将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对于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对于当月多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

 

   问题2:当月缴纳1200 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12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200

        次月缴纳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200

                     贷:银行存款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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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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