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工会经费不足能否从公司账上拨付
可参考上海市总工会的的答复。
咨询单位工会经费不足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申请行政拨款?
回复内容:
一、行政根据《工会法》,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缴的工会经费,可凭工会出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税前列支。
二、工会经费不足时,行政按照自愿原则,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给予工会补助,工会入账时计入“行政补助收入”,同样出具《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根据税务部门有关规定,此部分补助经费应在税后利润中列支。
答疑用工单位发生的劳务派遣员工跨省出差的火车票(注明个人身份信息)能否抵扣进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根据上述规定,用工单位发生的劳务派遣员工跨省出差的火车票(注明个人身份信息)可以抵扣进项税。
答疑转让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是否缴纳增值税?
《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疑取得个人在税务机关代开的货物运输普通发票,备注栏注明由个人自行申报纳税,公司是否不需要扣缴个税了?
是的,公司不需要扣缴个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第三条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其他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人,应依法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答疑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有没有比例限制?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答疑购买新房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疑公司企业所得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销售使用过的车辆按净额还是全额确认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第二条规定,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根据上述企业,企业所得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销售使用过的车辆按转让的收入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
答疑单位员工个税没有达到起征点,是否可以不申报个税?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所以,员工尽管计缴的应纳个人所得税为零,支付工资的单位仍然需要申报该员工的个人所得税。
答疑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清算时,清算所得是否可以弥补生产经营期间的亏损?
财税【2009】6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三、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所以,企业清算时的所得可以用于弥补生产经营期间形成的属于弥补亏损期限内的亏损。
答疑小规模纳税人个体户在7月时开具一张专用发票,3季度销售额没有超过45万元,开具普票部分的收入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明确“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现用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另外,总局《关于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100问》中:“5.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代开专用发票需缴税,自开专用发票如何缴税?
答: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税额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所以,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3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元的,3季度申报时只就开具专用发票的收入缴纳对应的增值税,开具普票的部分免征增值税。
答疑新购进的5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的政策是否适用于企业新购买的别人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政策延期)》“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所以,在2018年-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单价不超过500万元的别人使用过的设备,也可以一次性在税前扣除。
答疑个人在境内服务超过183天形成了机构场所,付款方代扣增值税时,是否要扣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以,境外个人或单位在境内形成机构场所的,付款方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
答疑一般纳税人企业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已按9%开具发票未满36个月,可以重新选择开始适用简易计税吗?
财税【2016】36号“第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所以,一般纳税人企业出租营改增前取得的房产,按9%开具发票不满36个月的,可以随时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计缴增值税,适用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答疑公司餐厅对外营业,也有员工就餐,新购置家具可否全额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所以,公司餐厅对外经营的餐饮属于一般计税业务的,购置的家俱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
答疑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到什么时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到2022年12月31日。
答疑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从证券市场买卖股票,要交增值税吗
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所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从证券市场买卖股票免征增值税。
答疑餐饮企业按2021年进项税的15%计算的加计抵减金额没有抵减完的,可以在2022年的应纳增值税税额中抵减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明确“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所以餐饮企业2021年按进项税额计算的加计抵减金额,没有抵减完的不可以结转抵减2022年的应纳增值税税额。
答疑个人股东持有的原始股在A股上市后,取得该原始股的股息红利可以享受股息红利差别化吗?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规定,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可以享受股息红利差别化的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即,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疑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取得所得,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条款废止]》(国税函[2002]146号)文件的规定:“三、关于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取得所得征税的问题
(一)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疑开具发票是否必须用中文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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