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贷款的利息,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是否可以作为扣除项目扣除?并加记20%扣除?利息是记入开发间接费用科目,还是记入财务费用科目?

一、开发企业在开发项目建造期间发生的借款利息,计入开发间接费用或开发成本——借款费用,但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将其调整至财务费用中。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1.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2.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 因此,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贷款的利息,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能作为税费规定的(一)、(二)项扣除和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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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政府出资设立一农业投资公司,现政府拨入一笔款,要求该农业投资公司进行招标种植公益林,问一、该农业投资公司收到款项该如何做账,问二、公益林形成后公司该如何处置?

“现政府拨入一笔款,要求该农业投资公司进行招标种植公益林”根据贵公司描述,该业务为政府出钱要求该公司招标种树,如果该公司收取政府相关招标费用,且公益林权属不归该公司,则相关招标收入属于政府采购收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或者其他业务收入,所种植公益林与该公司没有关系不入账。
  
  如果该公益林种好之后权属规该公司所有,并且该公司负责经营管理,那么可以作为政府补助处理,收到款时计入递延收益,树种好后计入生物性资产,在对公益林进行折旧的同时对递延收益进行摊销计入营业外收入。所得税上如果符合财税[2011]7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对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有文件,有办法,有核算)
 
则按一下办法处理:
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的后续管理:
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解释3】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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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如果上月销售的产品客户达到销量A产品,在下个月返给客户如上月达到5件,本月赠送1件A产品,但本月又没有销售A产品,这个怎么处理?牛奶销售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贵公司上述业务属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建议贵公司采取本月销售开具发票时,将销售额和A产品折扣额(负号)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方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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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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