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公益性社会组织存在什么情形,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2020年第27号)第七条规定,公益性社会组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1)未按本公告规定时间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专项信息报告的;

  (2)近一个年度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不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总收入的比例均不得低于70%.计算该支出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数代替上年总收入。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末净资产的比例均不得低于8%.计算该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年末净资产平均数代替上年末净资产。)

  (3)最近一个年度支出的管理费用不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0%.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2%.)

  (4)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到期后超过六个月未重新获取免税资格的;

  (5)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警告除外)的;

  (6)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7)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低于3A或者无评估等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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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1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需要符合什么条件才能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2020年第27号)第四条规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1)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2)每年应当在3月31日前按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总体情况、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及管理费用情况(包括本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比例情况)等内容。

  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3)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总收入的比例均不得低于70%.计算该支出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数代替上年总收入。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末净资产的比例均不得低于8%.计算该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年末净资产平均数代替上年末净资产。

  (4)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0%.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2%.

  (5)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且免税资格在有效期内。

  (6)前两年度未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警告除外)。

  (7)前两年度未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8)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为3A以上(含3A)且该评估结果在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仍在有效期内。

  公益慈善事业支出、管理费用和总收入的标准和范围,按照《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关于慈善活动支出、管理费用和上年总收入的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新设立或新认定的慈善组织,在其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当年,只需要符合本条第一项、第六项、第七项条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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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1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公司收到评估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进行进项税抵扣?

 答: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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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1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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