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房地产交印花税和水利建设基金的计税依据

一、印花税
1 购销合同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立合同人  
2 加工承揽合同 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 立合同人  
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包括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立合同人  
4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立合同人  
5 财产租赁合同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 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立合同人  
6 货物运输合同 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7 仓储保管合同 包括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费用千分之一贴花 立合同人 仓单或栈单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8 借款合同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9 财产保险合同 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按投保金额万分之零点三贴花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10 技术合同 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立合同人  
11 产权转移书据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 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立据人  
12 营业帐簿生产经营用帐册 记载资金的帐簿, 按固定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金总额万分之五贴花。其他帐簿按件贴花五元 立帐簿人 
13 权利、许可证照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按件贴花五元 领受人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综字[1998]142号,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2‰征收”。因此,水利建设基金缴纳的基数为企业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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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1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股权转让的问题:【1】2017年成立的公司,注册资金3000万(认缴,资金没到位),股权转让,用不用交印花税,现在税务局要求转让双方都按万五交,合理吗?有依据吗?【2】在公司没有利润亏损的情况下,平价转让,是不是就不用交个人所得税了?

一、税务机关有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股权转让按照财产转移书据项目,按照万分之五进行贴花,与资金没到位无关。
二、在公司没有利润亏损的情况下,平价转让,是不是就不用交个人所得税了?
不正确。股权转让收入按目标公司净资产公允价确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只有上述情况可以以平价或者低价转让股权。
其他情况如果转让价偏低,税务机关可以予以核定征收,具体规定如下: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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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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