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的有关规定,对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已缴纳的进口环节消费税予以返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我国境内委托进口石脑油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用进口石脑油作为原料生产出乙烯、芳烃类产品后,可申请返还已经缴纳的进口环节消费税(以下简称返税)。
二、进口石脑油时间以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时间为准。
三、乙烯类产品具体是指乙烯、丙烯、丁二烯;芳烃类产品具体是指苯、甲苯、二甲苯。
四、生产企业应在本通知下发30日内到所在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提请备案,并建立石脑油移送使用台账,分别记录进口、购买国产、自产的石脑油数量和用进口石脑油作为原料生产出乙烯、芳烃类产品的数量。
五、专员办负责审核生产企业申请返税的进口石脑油是否全部作为乙烯、芳烃类产品的原料,且生产出产品,并在确认无误后向申请的生产企业出具审核意见(即石脑油用途证明)。
本通知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备案及审核具体办法依照《进口石脑油备案审核工作规程》的规定执行。
六、生产企业如有下列行为,不予办理返税:
(一)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备案和建立石脑油移送使用台账的,进口的石脑油全部不予办理退税。
(二)将进口的石脑油转售给其他企业的,转售的进口石脑油不予办理返税;
(三)将进口石脑油用作其他用途的,用作其他用途的进口石脑油不予办理返税。
七、生产企业取得所在地专员办出具的审核证明后,连同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专用缴款书和自动进口许可证等材料,向纳税地海关申请返税,由海关按照程序上报财政部批准。具体申报审批程序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进口税收先征后返管理办法》(财预[2009]84号)办理。
八、生产企业取得进口环节消费税返税款后,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监督部门发现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返税款的,应及时追回所返税款,并移交财政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九、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附件: 进口石脑油备案审核工作规程
一、生产企业职责及程序
(一)备案。
生产企业申请返还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应准备以下材料到所在地专员办提请备案: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类型说明(分为单一型生产企业和复合型生产企业,单一型生产企业是指仅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的企业;复合型生产企业是指生产但不限于乙烯、芳烃类产品的企业);
3.企业生产概况,具体包括本企业生产的乙烯、芳烃类产品目录及产品说明,石脑油与乙烯、芳烃类产品的投入产出比、石脑油的其他用途、财务核算办法;
4.《石脑油进口环节消费税先征后返企业备案表》。
年度终了以及企业进口的石脑油用途发生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企业应到专员办重新备案。
(二)申请审核。
在申请返税前,生产企业应向专员办报送以下审核申请材料:
1.申请返税文件;
2.《石脑油进口环节消费税先征后返申请审核表》(见附2,一式四份);
3.购货合同、进口代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商务部出具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5.《石脑油进口环节消费税明细表》(见附3);
6.《海关专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
7.产品销售明细表及销售收入明细账(原件及复印件);
8.石脑油移送使用台账;
9.专员办审核时需要的其他资料。
企业应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所报材料复印件均须加盖企业公章。
二、专员办职责及程序
(一)受理。
专员办收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应对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进行核对,在核对无误后将原件退还,并区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受理:
1.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且要件齐备的申报企业,专员办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当日明确表示同意受理,并要求申报企业填写《石脑油进口环节消费税先征后返申报登记表》(见附4);
2.对申请材料不齐备的申报企业,应在收到申请材料3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补齐材料;
3.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当日明确告知无法受理的理由,并及时退回相关申请材料。
(二)审核。
专员办应在收取企业报送的申请审核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原则上以书面资料审核为主,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
1.申请返税的石脑油是否已经全部缴纳进口环节消费税;
2.税款缴纳人与申报人是否一致;
3.对单一型生产企业,要审核企业对申请返税的石脑油是否存在转售行为;
4.对复合型生产企业,要审核申请返税的进口石脑油是否用于除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之外的用途;
5.用进口石脑油作为原料生产出乙烯、芳烃类产品的数量、规格等;
6.专员办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三)出具审核意见。
专员办审核确认无误后,应由经办人员在《石脑油进口环节消费税先征后返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本单位公章后退还申请企业,并抄送财政部(预算司和监督检查局)。
(四)资料保管。
专员办应建立审核统计台账,分户逐笔登记,妥善保管以下审核材料并按长期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保存:
1.企业申报的全部申请审核资料;
2.经签署意见并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石脑油进口环节消费税先征后返申请审核表》;
3.其他有必要保存的资料。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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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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