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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指根据保险企业的委托,在保险企业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其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相关收入,不含增值税)减去地方税费附加及展业成本,按照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展业成本,为佣金收入减去地方税费附加余额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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