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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1 答:(1)基金缴纳义务人销售电器电子产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
①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电器电子产品的当天;
②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电器电子产品的当天;
③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电器电子产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④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受托加工应征基金产品,基金缴纳义务人只收取加工费的,为委托方提货的当天。
(3)基金缴纳义务人将应征基金产品用于生产非应征基金产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4)基金缴纳义务人以委托代销方式销售应征基金产品的,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应征基金产品满180天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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