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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8 答:(1)对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期间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2)其他以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注: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
(一)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
(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提醒: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办理新增退休人员申报的,经审核后,自审核次月起补发养老金。
参考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号)第一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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