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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9 答:可以。单位为员工租赁的员工宿舍而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租赁费、水电费、物业费等)应按规定计入职工福利费,需取得符合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按规定限额税前扣除。
按目前供电局管理情况,电费发票只能开具给产权所有人,即房东,因此无法将发票抬头更改为公司户名。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电费,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假设本问题中的企业是单一承租方,发生的电费完全归属该企业,此承租方可以用供电局开具给房东的电费发票复印件或原件以及相应租赁协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参考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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