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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2 贵公司上述行为属于出借对公账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因此,如果发生民事纠纷,贵公司成为共同诉讼人。没有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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